社交礼仪 儀禮註疏   》 捲十三鄉射禮第五      鄭玄 Zheng Xuan    賈公彥 Gu Gongyan

  司正降復位,
  [疏]“司正降復位”。○釋曰:自此盡“唯賓”,論舉觶於賓與大夫,為無筭爵之事。雲“司正降復位”者,司正當監旅酬訖,故降,使二人舉觶於賓與大夫,為無筭始也。
  
  使二人舉觶於賓與大夫。二人,主人之贊者。
  舉觶者皆洗觶,升,實之,西階上北面,皆坐奠觶,拜,執觶興。賓與大夫皆席末答拜。舉觶者皆坐祭,遂飲,卒觶,興,坐奠觶,拜,執觶興。賓與大夫皆答拜。舉觶者逆降,洗,升實觶,皆立於西階上,北面,東上。賓與大夫拜。舉觶者皆進,坐奠於薦右。坐奠之,不敢授。
  [疏]“舉觶”至“薦右”。○註“坐奠之不敢授”。○釋曰:賓與大夫皆席末答拜者,皆席西南面答拜。雲“皆進,坐奠於薦右”者,以其將飲者於右,故也。雲“坐奠之,不敢授”者,對獻酬時親授主人之贊者,卑不敢親授觶也。
  
  賓與大夫辭,坐受觶以興。辭,辭其坐奠觶。
  [疏]“賓與”至“以興”。○註“辭辭其坐奠觶”。○釋曰:必辭者,贊者不敢親授,賓與大夫不可自尊,故辭之。不言“取”而言“受”者,亦是若親受之然。
  
  舉觶者退反位,皆拜送,乃降。賓與大夫坐,反奠於其所,興。不舉者,盛禮已崇。古文曰反坐。
  [疏]“舉觶”至“所興”。○註“不舉”至“反坐”。○釋曰:崇,重也。凡飲酒,禮成於酬。前已旅酬,所盛禮已重,今主人復舉觶,為無筭爵,盡歡情,客不盡主人歡,故且奠之。未舉之,故不奠薦左。
  
  若無大夫,則唯賓。長一人舉觶,如《燕禮》媵爵之為。
  [疏]若“無大夫則唯賓”。○註“長一”至“之為”。○釋曰:曏二人舉觶為賓與大夫,今若無大夫,當闕一人,故云“則唯賓”也。雲“長一人舉觶,如《燕禮》媵爵之為”者,燕禮初,二大夫媵觶,至旅酬,復使二人,君命長媵一爵於君,與此同,故云如《燕禮》之為彼旅酬。此為無筭爵,不同,但一人是同,故引為證也。
  
  司正升自西階,阼階上受命於主人,適西階上,北面請坐於賓。請坐,欲與賓燕,盡殷勤也。至此盛禮以成,酒清餚乾,強有力者猶倦焉。
  [疏]“司正”至“於賓”。○註“請坐”至“倦焉”。○釋曰:自此盡“少退北上”,論請坐徹俎之事。雲“酒清餚乾,強有力者猶倦焉”者,此《禮記·聘義》文。案彼雲:“故強有力者將以行禮也,酒清人渴而不敢飲也,肉乾人饑而不敢食也,日莫人倦。”引之者,證此賓須坐之義。
  
  賓辭以俎。俎者,餚之貴者也。辭之者,不敢以燕坐褻貴餚。
  [疏]“賓辭以俎”。○註“俎者”至“貴餚”。○釋曰:俎所盛骨體,骨體是餚之貴者,故辭之也。
  
  反命於主人,主人曰:“請徹俎。”賓許。司正降自西階,階前命弟子俟徹俎。弟子,賓黨也。俎者,主人贊者設之。今賓辭之,使其黨俟徹,順賓意也。上言“請坐於賓”,此言“主人曰”,互相備耳。
  [疏]“反命”至“徹俎”。○註“弟子”至“備耳”。○釋曰:知弟子是賓黨者,以其司正降自西階,階前命之,明賓黨弟子在西階東面也。必使賓黨弟子者,徹俎是賓請之,故鄭云“俎者,主人贊者設之,今賓辭之,使其黨俟徹,順賓意也”。雲“上言請坐於賓,此言主人曰,互相備耳”者,凡辭,皆司正請於主人,主人有命,司正乃傳告賓。今上文雲司正“請坐於賓”,直見司正傳主人辭,不見“主人曰請坐於賓”之辭,此經直見“主人曰請徹俎”,不見司正傳主人以告賓,是互相備也。不言“互文”而云“互相備”者,凡言互文者,各舉一事,一事自周,是互文。此據一邊禮,一邊禮不備,文相續乃備,故云互相備。若雲“糗餌粉餈”,鄭註云“餌言糗,餈言粉,互相足”之類也。
  
  司正升,立於序端。賓降席,北面。主人降席自南方,阼階上北面。大夫降席,席東南面。俟弟子升受俎。
  [疏]“司正”至“南面”。○註“俟弟子升受俎”。○釋曰:雲“俟弟子升受俎”者,下云“司正以俎出授從者”,註云:“授賓傢從來者也,所以厚禮之。”則此弟子升受俎者。案下文據大夫與主人而言,若賓俎授司正,非弟子也。
  
  賓取俎,還授司正。司正以降自西階,賓從之降,遂立於階西,東面。司正以俎出,授從者。授賓傢從來者也。古者與人飲食,必歸其盛者,所以厚禮之。
  [疏]註“授賓”至“禮之”。○釋曰:雲“古者與人飲食,必歸其盛者,所以厚禮之”者,《鄉飲酒》、《燕禮》、《大射》賓客皆有俎,徹歸客之左右,俎是餚之貴,是歸其盛者。《公食大夫》既食,“有司捲三牲之俎,歸於賓館”。故總雲古者與人飲食必歸其盛者,所以厚禮之也。
  
  主人取俎,還授弟子。弟子受俎,降自西階以東。主人降自阼階,西面立。以東,授主人侍者。
  [疏]“主人”至“面立”。○註“以東”至“侍者”。○釋曰:雲“以東,授主人侍”者,弟子是賓黨,非主人之贊者,故知徹主人俎,還授主人侍者,歸入於內也。
  
  大夫取俎,還授弟子。弟子以降自西階,遂出授從者。大夫從之降,立於賓南。凡言還者,明取俎各自鄉其席。
  衆賓皆降,立於大夫之南,少退,北上。從降,亦為將燕。
  [疏]註“從降亦為將燕”。○釋曰:賓、主人、大夫有俎,從俎而降。此三賓無俎,亦從大夫而降,亦如賓、主人、大夫將燕,故同降同升也。
  
  主人以賓揖讓,說屨,乃升。大夫及衆賓皆說屨,升,坐。說屨者,將空坐,屨褻賤,不宜在堂也。說屨則摳衣,為其被地。
  [疏]“主人”至“升坐”。○註“說屨”至“被地”。○釋曰:自此盡“門外再拜”,論升坐行無筭爵,賓醉送出之事。雲“說屨則摳衣,為其被地”者,《麯禮》雲“摳衣趨隅”,彼謂升席時,引之證說屨,低身亦然,若不摳衣,恐衣被地履之。但對文上曰衣,下曰裳,散文衣裳通,此衣即裳也。案《少儀》雲:“排闔說屨於戶內,一人而已矣。”鄭註云:“雖衆敵,猶有所尊也。”彼尊卑在室,則尊者說屨在戶內,自餘說屨於戶外。若尊卑在堂,則亦尊者一人說屨在堂,自餘說屨於堂下,是以《燕禮》、《大射》臣皆說屨於階下。公不見說屨之文,明公舄在堂矣。此乃《鄉飲酒》臣禮,賓主人行敵禮,故皆說屨於堂下也。
  
  乃羞。羞,進也。所進者,狗胾醢也。燕設啗具,所以案酒。
  [疏]“乃羞”。○註“羞進”至“案酒”。○釋曰:雲“所進者,狗胾醢也”者,以其牲用狗,故知狗胾醢。醢未必狗,以其醢豫造乃成,非臨時之物,故知非狗,連言之也。
  
  無筭爵。使二人舉觶。賓與大夫不興,取奠觶飲,卒觶,不拜。二人,謂曏者二人也。使之升,立於西階上。賓與大夫將旅,當執觶也。卒觶者固不拜矣,著之者,嫌坐卒爵者拜既爵。此坐於席,禮既殺,不復崇。
  [疏]“無筭”至“不拜”。○註“二人”至“復崇”。○釋曰:經“賓”上有“於”字者,誤。以此二觶仍是前二人所舉者,今以二人升者,舉發使行無筭爵,非新觶,以鄭註可知,故誤有也。若然,舉觶上屬,實下屬為句也。雲“卒觶者固不拜矣,著之者,嫌坐卒爵者拜既爵”者,上正旅酬時,賓酬主人,賓不祭,卒觶,不拜,不洗,今此二人舉觶,禮彌殺,故云卒觶者固不拜矣。嫌坐卒爵者拜既爵者,以正獻酬時皆坐,卒爵拜既爵,嫌此無筭爵飲,卒觶,亦有拜義,故明之。雲“坐於席,禮既殺,不復崇”者,此决正行獻酬時,在於階下,有拜既爵,此說屨就席,禮既殺,不復崇重,故無拜爵也。
  
  執觶者受觶,遂實之。賓觶以之主人,大夫之觶長受,長,衆賓長。而錯,皆不拜。錯者,實主人之觶,以之次賓也。實賓長之觶,以之次大夫,其或多者,迭飲於坐而已,皆不拜受,禮又殺也。
  [疏]註“錯者”至“殺也”。○釋曰:雲“其或多者,迭飲於坐而已”者,衆賓之長在賓西者三人,大夫則席於賓東。若大夫亦三人,則與衆賓等,得交錯相酬。言其或多者,若有一大夫,則衆賓二人無所酬,直二人迭飲而已。若大夫四人已上,多於三賓,自三人之外,亦無所酬,則亦自相酬,迭飲而已。雲“皆不拜受,禮殺也”者,上二人舉觶於賓與大夫,皆拜受,及飲卒不拜,是其殺。今衆賓與大夫不拜受觶,故言禮又殺也。
  
  辯,卒受者興,以旅在下者於西階上。衆賓之末,飲而酬主人之贊者;大夫之末,飲而酬賓黨,亦錯焉。不使執觶者酌,以其將旅酬,不以己尊孤人也。其末若皆衆賓,則先酬主人之贊者,若皆大夫,則先酬賓黨而已。執觶者酌,在上辯,降復位。
  [疏]“辯卒”至“階上”。○註“衆賓”至“復位”。○釋曰:經云“辯”,謂堂上衆賓已上皆飲訖。雲“卒受”者,謂最末後飲者。雲“衆賓之末,飲而酬主人之贊者;大夫之末,飲而酬賓黨,亦錯焉”者,此亦若堂上交錯也。雲“不使執觶者酌”,謂不使二人執觶者酌。雲“以其將旅酬,不以己尊孤人也”者,其堂上皆坐行酒,至此立階上,旅在下,解經“興,以旅在下者”。雲“其末若皆衆賓,則先酬主人之贊”者,謂大夫或少或無,則衆賓為末飲也。雲“若皆大夫”者,謂大夫多,衆賓遍後,二觶並酬大夫,則大夫為末飲也。雲“執觶者酌在上辯,降復位”者,謂二人舉觶酌堂上衆賓已上辯,其堂下自酌相旅,二人無事,故降復於東階前,西面北上位也。故《鄉飲酒》記雲:“主人之贊者西面北上,不與,無筭爵然後與。”必知復位者,下經云“執觶者皆與旅”是也。
  
  長受酬,酬者不拜,乃飲,卒觶,以實之。言酬者不拜者,嫌酬堂下異位當拜也。古文曰受酬者不拜。
  [疏]“長受”至“實之”。○註“言酬”至“不拜”。○釋曰:謂堂下或賓黨之長,或主人贊者之長,受堂上酬,酬者不拜。鄭云“酬者不拜者,嫌酬堂下異位,當拜也”者,嫌堂下異位,堂上酬堂下當拜,故明之也。
  
  受酬者不拜受。禮殺,進受尊者之酬,猶不拜。
  [疏]“受酬者不拜受”。○註“禮殺”至“不拜”。○釋曰:堂下卑者受堂上尊者酒當拜,由禮殺,雖尊者之酬,猶不拜也。
  
  辯旅,皆不拜。主人之贊者於此始旅,嫌有拜。
  [疏]“辯旅皆不拜”。○註“主人”至“有拜”。○釋曰:以《鄉飲酒》記雲:“主人之贊者不與,無筭爵然後與。”故鄭偏言主人之贊者於此始旅,嫌有拜,故明之也。
  
  執觶者皆與旅。嫌已飲不復飲也。上使之勸人耳,非逮下之惠也。亦自以齒與於旅也。
  [疏]“執觶者皆與旅”。○註“嫌已”至“旅也”。○釋曰:此即上文二人舉觶者於西階上,已卒觶,故鄭云“嫌已飲不復飲也”。
  
  卒受者以虛觶降,奠於篚。執觶者洗,升實觶,反奠於賓與大夫。復奠之者,燕以飲酒為歡,醉乃止,主人之意也。今文無執觶及賓觶、大夫之觶,皆為爵。實觶,觶為之。
  [疏]“卒受”至“大夫”。○註“復奠”至“為之”。○釋曰:今文此經云執觶者,無此執觶,又今文無執觶及賓觶、大夫之觶皆為爵,不從者,以其皆在無筭爵之科,明不為爵。雲“實觶,觶為之”者,亦不從也。
  
  無筭樂。合鄉樂無次數。
  [疏]“無筭樂”。○註“合鄉樂無次數”。○釋曰:知合鄉樂《二南》者,約上正歌時不略,其正已歌鄉樂。但上有次第,先歌《關雎》,次歌《葛覃》、《捲耳》,次歌《鵲巢》、《采蘋》、《采蘩》,皆三終,有次數。今無次數,在賓主所好也。
  
  賓興,樂正命奏《陔》。《陔》,《陔夏》,其詩亡。《周禮》賓醉而出,奏《陔夏》。《陔夏》者,天子諸侯以鍾鼓,大夫、士鼓而已。
  [疏]“賓興”至“奏陔”。○註“陔陔”至“而已”。○釋曰:此賓興,即命奏,下文賓降,乃作樂也。雲“《陔》,《陔夏》其詩亡”者,《九夏》皆《詩》篇,鄭註《鍾師》雲:“歌之大者,載在樂章,樂崩亦從而亡。”雲“《周禮》”者,《鍾師》雲:《陔夏》,杜子春雲:“客醉而出,奏《陔夏》。”雖非正文,亦據《周禮》而言。雲“《陔夏》者,天子諸侯以鍾鼓”,知者,《鍾師》雲:“以鍾鼓奏《九夏》。”是天子法。襄公四年:“穆叔如晉,晉侯饗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則《陔夏》奏用鍾矣。大夫、士尚有鼓,明諸侯亦有鼓,故總雲“天子、諸侯以鍾鼓”。知“大夫、士用鼓”者,此《鄉射》、《鄉飲酒》皆有鼓,故知以鼓奏《陔》而已也。
  
  賓降及階,《陔》作。賓出,衆賓皆出,主人送於門外,再拜。拜送賓於門東,西面。賓不答拜,禮有終。
  [疏]“賓降”至“再拜”。○註“拜送”至“有終”。○釋曰:知“拜送賓於門東,西面”者,此約迎賓時於此拜也。雲“不答拜,禮有終”者,以行禮有終,故不答也。
  
  明日,賓朝服以拜賜於門外。拜賜,謝恩惠也。
  [疏]“明日”至“門外”。○釋曰:自此盡“經末”,論息勞司正之事。
  
  主人不見,如賓服,遂從之,拜辱於門外,乃退。不見,不褻禮也。拜辱,謝其自屈辱。
  [疏]“主人”至“乃退”。○註“不見”至“屈辱”。○釋曰:不見不褻禮者,禮不欲數,數則瀆。今主人不見,恐相褻,故不見也。
  
  主人釋服,乃息司正。釋服,說朝服,服玄端也。息猶勞也。勞司正,謂賓之與之飲酒,以其昨日尢勞倦也。《月令》曰:“勞農以休息之。”
  [疏]“主人”至“司正”。○註“釋服”至“息之”。○釋曰:上文主人如賓服,則主人亦朝服矣。今言“釋服”,謂釋去朝服。朝服之下,衣則次玄端,故知“釋服說朝服服玄端也”。玄端即朝服之下易其裳為異也。《月令》者,彼是十月農功畢,勞農以休息之,為息田夫之臘祭,引之者,證息勞來休息之義也。
  
  無介。勞禮略,貶於飲酒也。此已下皆記禮之異者。
  [疏]“無介”。○註“勞禮”至“異者”。○釋曰:雲“勞禮略,貶於飲酒也”者,謂貶於《鄉飲酒》,《鄉飲酒》禮有介,此上司正飲酒及此勞禮皆無介,是貶於《鄉飲酒》也。雲“此以下皆記禮之異”者,謂息司正之禮與上飲酒禮異之事也。
  
  不殺。無俎故也。
  [疏]“不殺”。○註“無俎故也”。○釋曰:下文雲“無俎”,無俎故不殺,殺即有俎也。
  
  使人速。速,召賓。
  [疏]“使人速”。○註“速召賓”。○釋曰:若《公食》使人召之還,司正為擯也。
  
  迎於門外,不拜,入,升。不拜至,不拜洗。薦脯醢,無俎。賓酢主人,主人不崇酒,不拜衆賓。既獻衆賓,一人舉觶,遂無筭爵。言遂者,明其間闕也。賓坐奠觶於其所,擯者遂受命於主人,請坐於賓,賓降說屨升坐矣。不言遂請坐者,請坐主於無筭爵。
  [疏]“迎於”至“筭爵”。○註“言遂”至“筭爵”。○釋曰:雲“言遂者,明其閒闕也”者,閒闕謂閒一人舉觶,下有工升歌,立司正旅酬,及二人舉觶及徹俎之事,以其闕此數事,故云“遂無筭爵”也。雲“賓坐奠觶於其所,擯者遂受命於主人,請坐於賓,賓降說屨升坐矣”,此並依正飲酒禮。不言遂請坐者,請坐主於無筭爵者,以其請坐主於無筭爵,今言無筭爵,自然請坐可知,故不須言請坐於賓也。
  
  無司正。使擯者而已,不立之。
  [疏]“無司正”。○註“使擯”至“立之”。○釋曰:不立司正,亦是與飲酒禮異。
  
  賓不與。昨日至尊,不可褻也。古文與作豫。
  [疏]“賓不與”。○註“昨日”至“作豫”。○釋曰:賓者,主人所尊敬,不可復召之,復召之亦是褻瀆也。
  
  徵唯所欲,徵,召也。謂所欲請呼。
  [疏]“徵唯所欲”。○註“徵召”至“請呼”。○釋曰:須止則止,須召則召,在主人之意,故云“所欲請呼”也。
  
  以告於鄉先生、君子可也。告,請也。鄉先生,鄉大夫致仕者也。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
  [疏]“以告”至“可也”。○註“告請”至“仕者”。○釋曰:雲“鄉大夫致仕者也”者,此即《鄉飲酒》註云“先生,謂老人教學者”。雲“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大德行,謂六德、六行,可貢而不仕者。此即居士縞帶,亦曰處士。
  
  羞唯所有。用時見物。
  [疏]“羞唯所有”。○註“用時見物”。○釋曰:謂昨日所有之餘見物。
  
  鄉樂唯欲。不歌《雅》、《頌》,取《周》、《召》之《詩》,在所好。
  [疏]“鄉樂唯欲”。○註“不歌”至“所好”。○釋曰:此即與上無筭樂同,而云不歌《雅》、《頌》者,以其上飲酒主於射,略於樂,不用《小雅》。此非鄉射,而亦不歌《雅》、《頌》者,亦不可過於正飲酒禮,故云“《周》、《召》之詩在所好”也。
  
  記。大夫與,則公士為賓。不敢使鄉人加尊於大夫也。公士,在官之士。鄉賓主用處士。
  [疏]“記大”至“為賓”。○註“不敢”至“處士”。○釋曰:據此鄉射使處士無爵命者為賓,故有大夫來,不以鄉人加尊於大夫,故易去之,使公士為賓。若然,《鄉飲酒》貢士法:賢者為賓,其次為介,又其次為衆賓。有大夫來,不易去之,以其賓擬貢故也。雲“鄉賓主用處士”,即君子者也。
  
  使能,不宿戒。能者敏於事,不待宿戒而習之。
  [疏]“使能不宿戒”。○註“能者”至“習之”。○釋曰:解上賓用處士。雲“能者敏於事”者,《孝經》雲:“參不敏。”鄭云:“敏猶達也。”則此通達於事。
  
  其牲,狗也。狗取擇人。
  [疏]“其牲狗也”。○註“狗取擇人”。○釋曰:《鄉飲酒》、《鄉射》義取擇賢士為賓,天子已下,燕亦用狗,亦取擇人可與燕者。
  
  亨於堂東北。《鄉飲酒義》曰:“俎陽氣之所發也。”
  [疏]“亨於堂東北”。○註“鄉飲”至“發也”。○釋曰:陽氣起於東北而盛於南方,亨狗於東北,飲酒是陽,故法之。
  
  尊,綌幂。賓至,徹之。以綌為幂,取其堅絜。
  [疏]“尊綌幂賓至徹之”。○註“以綌”至“堅絜”。○釋曰:凡幂者皆為塵埃加,故設之。但用幂不用幂不同者,凡用醴,皆不見用幂,質故也。即《士冠》禮子,《昏禮》禮賓贊禮婦,《聘禮》禮賓,此等用醴皆無幂是也。醮無酒,亦用幂者,從禮子,質也。或以尊厭卑,亦無幂。《燕禮》君尊,有幂,方圜壺則無幂。《昏禮》尊於室內有幂,尊於房戶外為媵禦賤,故無幂。《鄉飲酒》、《鄉射》有幂者,無所厭故也。若祭祀之幂,《幂人》雲:“以疏布幂八尊。”鄭云:“天地之神尚質。”“以畫布幂六彝。”鄭云:“宗廟可以文。”“凡王巾皆黼。”註云:“周尚武,其用文德則黻可。”諸侯無文,或與王同。其喪中之幂皆用疏布。《士喪禮》小斂用功布,大斂亦同。《士虞》用絺幂,與吉同,大夫亦當然也。雲“賓至,徹之”者,巾幂必布,執幂,賓未至,恐塵加,賓至,徹去不復用,以其《鄉射》、《飲酒》不見更用之文故也。《燕禮》君命徹幂,則未命之前重用之者。君尊,久設恐塵,故重覆之。
  
  蒲筵,緇布純。筵,席也。純,緣。
  [疏]“蒲筵緇布純”。○註“筵席也純緣”。○釋曰:鄉大夫、州長與鄉人習禮,雖有公卿之尊,無加席,唯一種,故記人記之雲筵席者,鄭註《周禮·序官》雲:“鋪陳曰筵,藉之曰席。”然其言之筵席,通但在地者為筵,取鋪陳之義,在上曰席,取相承藉之義耳。
  
  西序之席,北上。衆賓統於賓。
  [疏]“西序之席北上”。○註“衆賓統於賓”。○釋曰:衆賓之席繼賓,己西南面東上,今雲“西序之席北上”者,謂衆賓有東面者則北上,此東面非常,故記之也。若然,此鄉射上設席,雖不言衆賓之數,上文雲“三拜衆賓”,鄭云:“三拜,示遍也。”則衆賓亦三人矣。而復有東面者,若公卿大夫多,尊東不受則於尊西,賓近於西,則三賓東面北上,統於賓也。
  
  獻用爵,其他用觶。爵尊,不可褻也。以爵拜者,不徒作。以爵拜,謂拜既爵。徒猶空也。作,起也。不空起,言起必酢主人。
  薦,脯用籩,五胑,祭半胑,橫於上。醢以豆,出自東房。胑長尺二寸。脯用籩,籩宜乾物也。醢以豆,豆宜濡物也。胑猶脡也,為記者異耳。祭橫於上,殊之也。於人為縮。胑廣狹未聞也。古文胑為胾,今文或作植。
  [疏]“薦脯”至“二寸”。○註“脯用”至“作植”。○釋曰:雲“豆,宜濡物也”者,案《王製》雲:“一為乾豆。”鄭云:“謂臘之以為祭祀,豆實。”與此違者,以其豆實則醢也。鄭註《周禮·醢人》雲:“作醢及贊者,必先膊乾其肉,乃後細莝之,雜以梁麹及????漬,以美酒塗置甀中,百日則成矣。”是乾以為豆實,醢是也。雲“胑猶脡也,為記者異耳”者,《鄉飲酒》記雲:“脯五脡。”此雲五胑,胑與脡不同,非訓之,是記者異,名不同,非別有義,故鄭云胑猶脡也。雲“於人為縮”者,脯法於人為縮者,《鄉飲酒》記引《麯禮》雲:“以脯脩置者,左朐右末。”鄭註《麯禮》雲:“屈中曰朐。”取左手案之,右手擘之,便故。於人為縮。橫,祭半胑橫上,於脯為橫,於人則為縱也。
  
  俎由東壁,自西階升。狗既亨,載於東方。
  [疏]“俎由”至“階升”。○註“狗既”至“東方”。○釋曰:雲“狗既亨,載於東方”者,上雲“亨於堂東北”,今雲“俎由東壁”者,亨在東北,實俎曰載,載則於東方,東方則東壁,故云俎由東壁也。雲“自西階升”者,既由東壁,恐如祭饌由東階升,故記人明之。若祭饌則東階升,《特牲》、《少牢》是也。尊神,故由阼階升。
  
  賓俎,脊、脅、肩、肺。主人俎,脊、脅、臂、肺。肺皆離。皆右體也。進腠。以骨名肉,貴骨也。賓俎用肩,主人用臂,尊賓也。離猶扌奎也。腠,膚理也。進理,謂前其本。右體,周所貴也。若有尊者,則俎其餘體也。
  [疏]“賓俎”至“進腠”。○註“以骨”至“體也”。○釋曰:雲“以骨名肉”者,骨為本,有名,肉為末,無名。所食即肉,故以骨名肉,必知骨有肉者,《特牲》“乃食舉”,註云:“舉言食者,明凡解體皆連肉。”是有肉也。雲“賓俎用肩,主人用臂,尊賓也”者,此據前三體而言,以其體有肩、臂、臑。《禮記·祭統》雲:“周人貴肩。”為其顯,故賓用肩,尊賓也。雲“離猶扌奎也”者,案《禮記·少儀》雲:“牛羊之肺,離而不提心。”鄭云:“提猶絶也。扌奎離之不絶中央少者。”中央少者,即是心也。此將食,舉肺也。雲“進理,謂前其本”者,此與《公食》同,生人食法。《少牢》進下者,是鬼神食法。雲“右體,周所貴也”者,對左,殷所貴。雲“若有尊”者,則俎其餘體也者,前有三,肩、臂、臑,以次用之。賓、主、已用肩臂,有一大夫則用臑,二大夫則取後體用膞,若有三大夫巳上則用胳,其脊、脅與賓、主同,故下文雲“獲者之俎折脊脅肺臑”,註云“臑,若膞胳觳折之,以為大夫之餘體”是也。
  
  凡舉爵,三作而不徒爵。謂獻賓、獻大夫、獻工,皆有薦。
  [疏]註“謂獻”至“有薦”。○釋曰:知此三人者,以其言三作,故知唯此三人而已。
  
  凡奠者於左,不飲,不欲其妨。
  [疏]“凡奠者於左”。○釋曰:謂若酬賓奠於右,賓奠之於左。
  
  將舉者於右。便其舉也。
  [疏]“將舉者於右”。○釋曰:謂若酬一人二人,舉奠之,於薦右後舉之者也。
  
  衆賓之長,一人辭洗,如賓禮。尊之於其黨。
  [疏]“衆賓”至“賓禮”。○註“尊之於其黨”。○釋曰:此獻三賓之時,主人唯為長者一人洗爵,如經文恐已後更洗,故記人明之也。
  
  若有諸公,則如賓禮,大夫如介禮。無諸公,則大夫如賓禮。尊卑之差。諸公,大國之孤也。樂作,大夫不入。後樂賢也。樂正與立者齒。謂其飲之次也。尊樂正同於賓黨。《鄉飲酒》記曰:“與立者皆薦以齒。”
  三笙一和而成聲。三人吹笙,一人吹和,凡四人也。《爾雅》曰:“笙小者謂之和。”
  [疏]“三笙”至“成聲”。○註“三人”至“之和”。○釋曰:雲“《爾雅》曰:笙小者謂之和”者,案《爾雅·釋樂》雲:“大笙謂之巢。”孫氏註云:“巢高大。”又云:“小者謂之和。”註云:“和,小笙是也。”
  
  獻工與笙,取爵於上篚。既獻,奠於下篚。其笙,則獻諸西階上。奠爵於下篚,不復用也。今文無與笙。
  [疏]“獻工”至“階上”。○註“奠爵”至“與笙”。○釋曰:雲“奠爵於下篚,不復用也”者,謂堂上不復用,無妨堂下更入用之。知者,獻獲及釋獲者皆取而獻之是也。《大射》獻服不氏用散不用爵者,彼君禮,與此異也。
  
  立者,東面北上。賓黨。
  [疏]“立者東面北上”。○註“賓黨”。○釋曰:此謂一命及不命來觀禮者,與堂下衆賓齒,東面北上而立。
  
  司正既舉觶而薦諸其位。薦於觶南。
  [疏]“司正”至“其位”。○註“薦於觶南”。○釋曰:知薦於觶南不薦於觶北者,以司正觶南北面立,若薦觶北,與觶相隔,非位前,故知觶南位北也。
  
  三耦者,使弟子,司射前戒之。弟子,賓黨之少者也。前戒,謂先射請戒之。
  [疏]“三耦”至“戒之”。○註“弟子”至“戒之”。○釋曰:雲“使弟子,司射前戒之”者,謂請射之前戒之,以其經云“三耦俟於堂西”,故鄭云“前戒謂先射請戒之”也。
  
  司射之弓矢與撲,倚於西階之西。便其事也。
  [疏]“司射”至“之西”。○註“便其事也”。○釋曰:此矢謂挾一個者,初,司射適堂西襢、决、遂,取弓矢於階西,兼挾一矢,則誘射之,弓矢亦在階西矣。若然,誘射訖,適堂西改取一個挾之,遂適階西取撲,此一個實在堂西,至視筭之時,於西階西釋弓矢,去撲,獻釋獲者,此亦在西階西,故鄭云“便其事也”。
  
  司射既襢、决、遂而升,司馬階前命張侯,遂命倚旌。著並行也。古文曰:遂命獲者倚旌。
  [疏]“司射”至“倚旌”。○註“著並”至“倚旌”。○釋曰:雲“著並行”者,謂司射與司馬有不並行事時,案上文將射,適堂西,襢决遂,取弓矢於西階上,北面告賓曰:“弓矢既具,有司請射。”其時司馬即階前令倚旌,此皆同時,故鄭云著並行事。如上經納射器及比三耦以前,司射獨行事後及司正為司馬,與司射並行事,故記人記之也。
  
  凡侯,天子熊侯,白質;諸侯麋侯,赤質;大夫布侯,畫以虎豹;士布侯,畫以鹿豕。此所謂獸侯也,燕射則張之。鄉射及賓射,當張采侯二正。而記此者,天子諸侯之燕射,各以其鄉射之禮而張此侯,由是雲焉白質、赤質,皆謂采其地。其地不采者,白布也。熊、麋、虎、豹、鹿、豕,皆正面畫其頭象於正鵠之處耳。君畫一,臣畫二,陽奇陰偶之數也。燕射射熊、虎、豹,不忘上下相犯。射麋、鹿、豕,志在君臣相養也。其畫之皆毛物之。
  [疏]“凡侯”至“鹿豕”。○註“此所”至“物之”。○釋曰:雲“此所謂獸侯也”者,《周禮·梓人》雲“張獸侯以息燕”,註云“息者,休農息老物也。燕謂勞使臣,若與群臣飲酒而射”是也。雲“燕射則張之”者,《燕禮》大射正為司射,如鄉射之禮,是諸侯燕用鄉射之禮,故云燕射則張之也。天子雖無文,據記天子燕射記,明天子燕射亦用鄉射之法也。雲“鄉射及賓射,當張采侯二正”者,案《周禮》射人掌賓射,大夫、士同二正,是賓射二正。鄉射無文,知亦采侯二正者,《周禮》賓射與賓客為射,此鄉射雖與鄉人習禮,亦如賓主行射禮,又非私相燕勞,故約與賓射同也。言采侯者,《梓人》雲:“張五采之侯,則遠國屬。”是賓射之侯,故云采侯也。雲“而記此者,天子諸侯之燕射,各以其鄉射之禮”者,以天子自用鄉射之禮,諸侯自用鄉射之禮,大夫士亦各隨其君用鄉射之禮也。用鄉射之禮,謂張侯道五十步及三耦,一與鄉射同。雲“張此侯”,則經獸侯是也。雲“由是雲焉”者,謂由是用鄉射法,故云獸侯,於此鄉記也。雲“白質、赤質,皆謂采其地”者,案《周禮·掌蜃》雲:“共白盛之蜃。”則此以蜃灰塗之,使白為地。赤質者亦以赤塗之,使赤為地。雲“不采者,白布也”者,謂大夫士直雲布侯者也。雲“熊、麋、虎、豹、鹿、豕,皆正面畫其頭”者,知皆畫首者,以其言貍首者,射不來者之首,明此獸侯等亦正面畫其頭也。雲“象於正鵠之處耳”者,案《梓人》雲“參分其廣,而鵠居一焉”,據《大射》之侯。若賓射之侯,則三分其侯正居一焉。若燕射之侯,則獸居一焉,故云象其正鵠之處耳。雲“君畫一,臣畫二,陽奇陰偶之數也”者,《禮記·郊特牲》雲:“君之南鄉,答陽之義也。臣之北面,答君也。”是君陽臣陰,又天一生水,地二生火,是一二陰陽之數,故云君一臣二,陽奇陰偶之數也。雲“燕射射熊虎豹,不忘上下相犯”者,三者皆猛獸,不苟相下,若君臣之道,亦獻可者替,否者不苟相從,輒當犯顔而諫,似獸等,故用之。雲“射麋、鹿、豕,志在君臣相養也”者,案《內則》雲麋鹿豕皆有軒,並是可食之物,故云相養也。雲“其畫之皆毛物之”者,此無正文,但畫五三三正之侯,各以其色,明畫獸侯亦以毛物畫之可知也。
  
  凡畫者,丹質。賓射之侯,燕射之侯,皆畫雲氣於側以為飾。必先以丹采其地,丹淺於赤。
  [疏]“凡畫者質丹”。○註“賓射”至“於赤”。○釋曰:雲“賓射之侯,燕射之侯”者,此鄉射以采侯二正,是賓射之侯也,此獸侯也,又是燕射之侯,故鄭並言之雲“皆畫雲氣於側以為飾”者,鄭解經凡言“畫”者,皆畫雲氣,故以雲氣解之也。蓋象雲色,若賓射之侯,天子九十步侯,朱、白、蒼、黃、玄五正者,還畫此五色雲氣於其側;七十步侯,朱、白、蒼三正者,還畫此三色雲氣於其側;五十步侯,朱、緑二正者,還畫此二色雲氣於其側,以為飾也。雲“必先以丹采其地”者,欲畫此五色、三色雲氣時,必先用丹采此地,乃於其上畫雲氣也。天子侯九十步之內,更有七十、五十步侯。畿內諸侯七十步侯內,更有五十步侯。畿外諸侯者之九十步侯之內,更有七十、五十步侯。其畫之采皆如其數也。以侯數非一,尊卑又不同,故云“凡”以廣之,言凡畫雲氣,以丹為質地者也。雲“丹淺於赤”者,案《月令》雲:“乘朱路,駕赤緌,載赤旂,衣朱衣。”朱與赤互言之,即為一物。又案《鼕官·鍾氏》雲:“以朱湛丹秫。”四入為朱,色深而湛丹秫,故知丹淺於赤。鄭言此者,欲見以丹為地,丹上得見赤色雲之義,故言此也。
  
  射自楹閒,物長如笴,其閒容弓,距隨長武。自楹閒者,謂射於庠也。楹閒,中央東西之節也。物,謂射時所立處也。謂之物者,物猶事也,君子所有事也。長如笴者,謂從畫之長短也。笴,矢幹也,長三尺,與跬相應,射者進退之節也。閒容弓者,上下射相去六尺也。距隨者,物橫畫也,始前足至東頭為距,後足來合而南面為隨。武,跡也,尺二寸。
  [疏]“射自”至“長武”。○註“自楹”至“二寸”。○釋曰:雲“自楹閒者,謂射於庠”也,知者,以其言楹閒則是庠,則物當楣,故知非射於序者也。雲“楹閒,中央東西節也”者,以其楹閒北面無限,東楹西楹相當,故知東西之節也。雲“長如笴者,謂從畫之長短也”者,其下有距隨為橫,此言物長,又是從跡之稱,故知南北之長短也。雲“笴,矢幹也,長三尺”者,以《矢人職》得知也。雲“與跬相應”者,《禮記·祭義》雲:“故君子跬步而弗忘孝也。”一舉足謂之跬,再舉足謂之步。步射者,履物不過一跬,故知以三尺為限也。雲“距隨者,物橫畫也,始前足至東頭為距,後足來合而南面為隨”者,謂上射下射並足處皆然。言長武,武,跡也,中人之跡尺二寸,謂橫尺二寸也。
  
  序則物當棟,堂則物當楣。是製五架之屋也。正中曰棟,次曰楣,前曰庪。
  [疏]“序則”至“當楣”。○註“是製”至“曰庪”。○釋曰:雲“是製五架之屋也”者,庠序皆然,但有室、無室為異。
  
  命負侯者,由其位。於賤者,禮略。
  [疏]“命負”至“其位”。○釋曰:“其位”者,正據司馬自在己位,遙命之。遙命者,由負侯者賤,略之故也。對司射比耦,則就其位,經無司馬命負侯之位,故記之也。
  
  凡適堂西,皆出入於司馬之南。唯賓與大夫降階,遂西取弓矢。尊者宜逸,由便也。
  旌,各以其物。旌,總名也。雜帛為物,大夫士之所建也。言各者,鄉射或於庠,或於謝。
  [疏]“旌各以其物”。○註“旌總”至“於謝”。○釋曰:雲“旌,總名也”者,以《周禮·司常》雲九旗,對文“通帛為旃,雜帛為物,全羽為旞,析羽為旌”各別。今名物為旌者,散文通,故云旌總名也。雲“雜帛為物,大夫士之所建也”者,《司常》文。通帛者,通體並是絳帛,周所尚赤也。雜帛者,中絳,緣邊白也,白,殷之正色,故鄭彼註云言“先王正道佐職”也。雲“各者,鄉射或於庠,或於謝”者,諸侯鄉大夫是大夫,詢衆庶,射於庠;射於謝、於序,是諸侯、州長。是士春秋習射於謝。大夫、士同建物而云各者,雖同建物,仞則大夫五仞、士三仞,不同,故云各也。
  
  無物,則以白羽與朱羽糅,杠長三仞,以鴻脰韜上,二尋。無物者,謂小國之州長也。其鄉大夫一命,其州長士不命,不命者無物。此翿旌也,翿亦所以進退衆者。糅,雜也。杠,橦也。七尺曰仞。鴻,鳥之長脰者也。八尺曰尋。今文糅為縮,韜為翿。
  [疏]“無物”至“二尋”。○註“無物”至“為翿”。○釋曰:雲“無物者,謂小國之州長也”者,案《典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大夫一命,得建物。士不命,則無物,是以不得與上“各以其物”同,別為此旌。雲“此翿旌也”者,據下文“士鹿中翿旌”也。下云:“君國中射,則皮樹中,以翿旌獲。”此不命士與國君同者,士卑不嫌,命士以上,尊卑自異也。雲“翿亦所以進退衆”者,此非直用之於獲,案《喪大記》君葬時,執翿居前詔傾虧,亦所以進退衆人也。雲“七尺曰仞”者,無正文,鄭案《書傳》雲:雉長三丈高一丈,則墻高一丈。《禮記·祭義》雲:“築宮仞有三尺。”墻高一丈,雲仞有三尺,除三尺之外衹有七尺,故知七尺曰仞也。王肅則依《小爾雅》四尺曰仞,孔君則八尺曰仞,所見不同也。雲“鴻,鳥之長脰者”也者,脰則項也。雲“八尺曰尋”者,亦無正文,《鼕官》雲“車有六等之數”,雲“殳長尋有四尺”,長丈二而云尋有四尺,除四尺則尋長八尺矣。
  
  凡挾矢,於二指之閒橫之。二指,謂左右手之第二指,此以食指、將指挾之。
  [疏]“凡挾”至“橫之”。○註“二指”至“挾之”。○釋曰:雲“二指,謂左右手之第二指”,知左右手皆挾之者,以雲“二指之閒橫之”,則知左右手也。雲“此以食指、將指挾之”者,以左擘指拓弓,右擘指鈎弦,故知挾矢以第二、第三指閒。第二指為食指,《左傳》雲“子公之食指動”是也。第三指為將指,《左傳》雲“吳王闔閭傷於將指”是也。故云食指將指之閒挾之。知不在無名指閒者,以無名指短,與將指不相應,故知不是也。
  
  司射在司馬之北。
  [疏]“司射在司馬之北”。○釋曰:經不明言司射與司馬南北相當,故明之也。
  
  司馬無事不執弓。以不主射,故也。
  始射,獲而未釋獲;復,釋獲;復,用樂行之。君子取人以漸。
  [疏]“始射”至“行之”。○釋曰:始射,獲而未釋獲,據三耦射時。雲“復釋獲”者,據第二番射時。復用樂行之,據第三番射時。
  
  上射於右。於右物射。
  楅,長如笴,博三寸,厚寸有半,竜首,其中蛇交,韋當。博,廣也。兩端為竜首,中央為蛇身相交也。蛇竜,君子之類也。交者,象君子取矢於楅上也。直心背之衣曰當,以丹韋為之。司馬左右撫矢而乘之,分委於當。
  [疏]“楅長”至“韋當”。○註“博廣”至“於當”。○釋曰:雲“蛇竜,君子之類也”者,《易》雲:“竜戰於野,其血玄黃。”鄭註云:“聖人喻竜,君子喻蛇。”是蛇竜總為君子之類也。雲“直心背之衣曰當”者,直通身之言,其楅兩頭為竜首,於背上通身著當。言當心中央也。知“丹韋為之”者,周尚赤,上雲“凡畫者丹質”,又《周禮》九旗之帛皆用絳,故知此當亦以丹韋為之。雲“司馬左右撫矢而乘之,分委於當”者,若未分時,總在於當,今則四四在一邊,不謂分訖,乃至於兩當也。
  
  楅,魨,橫而拳之,南面坐而奠之,南北當洗。魨,赤黑漆也。
  [疏]“楅魨”至“當洗”。○註“魨赤黑漆也”。○釋曰:雲“南面坐而奠之”者,取嚮弟子持矢北面,故南面奠之。雲“南北當洗”者,恐南北不知遠近,故記言南北當洗,南北節也。
  
  射者有過,則撻之。過,謂矢揚中人。凡射時矢中人,當刑之。今鄉會衆賢以禮樂勸民,而射者中人,本意在侯,去傷害之心遠,是以輕之,以撲撻於中庭而已。《書》曰:“撲作教刑。”
  [疏]“射者”至“撻之”。○註“過謂”至“教刑”。○釋曰:雲“是以輕之,以撲撻於中庭而已”,引《書》者,謂《尚書·堯典》之文,彼據教學,故彼註云:“不勤道業則撻之。”引之者,於射時司射搢撲,亦是教射法,故引證撻犯禮之過者,是以《尚書》亦云“侯以明之,撻以記之”是也。
  
  衆賓不與射者不降。不以無事亂有事。古文與為豫。
  [疏]“衆賓”至“不降”。○註“不以”至“為豫”。○釋曰:鄉射不得與射者,雖誓,僅有存焉。三賓已上,容其有文無武者,許其不射,故記者言之也。
  
  取誘射之矢者,既拾取矢,而後兼誘射之乘矢而取之。謂反位巳禮成,乃更進取之,不相因也。
  [疏]“取誘”至“取之”。○註“謂反”至“因也”。○釋曰:雲“不相因”者,既自拾取已之乘矢,反位,東西望訖,上射乃更嚮前,兼取誘射之矢。禮以變為敬,故不相因。
  
  賓、主人射,則司射擯升降,卒射即席,而反位卒事。擯賓主人升降者,皆尊之也。不使司馬擯其升降,主於射。
  [疏]“賓主”至“卒事”。○註“擯賓”至“於射”。○釋曰:雲“不使司馬擯其升降,主於射”者,必以司射决之者,以司馬本是司正,不主射事,司射主射事,故使司射也。
  
  鹿中,髤,前足跪,鑿背,容八筭。釋獲者奉之,先首。前足跪者,象教擾之獸受負也。
  [疏]註“前足”至“負也”。○釋曰:服不氏教擾猛獸,猛獸不堪受負。其有合負物者,教擾則屈前足以受負,若今扆受負則四足俱屈之類也。
  
  大夫降,立於堂西以俟射。尊大夫,不使久列於射位。
  [疏]“大夫”至“俟射”。○註“尊大”至“射位”。○釋曰:謂主人、大夫降時,賓、主先射,大夫則立於堂西,其耦在司馬之西射位,大夫且立於堂西,射至,乃取其耦共升射。
  
  大夫與士射,襢薫襦。不肉襢,殊於耦。耦少退於物。下大夫也,既發則然。
  司射,釋弓矢視筭。與獻釋獲者釋弓矢。唯此二事,休武主文,釋弓矢耳。然則擯升降不釋。
  [疏]“司射”至“弓矢”。○註“唯此”至“不釋”。○釋曰:此二者經文自具記之者,以唯此二事釋,欲顯出賓、主升降時不釋,故言之。是以鄭云“然則擯升降不釋”也。
  
  禮射不主皮。主皮之射者,勝者又射,不勝者降。禮射,謂以禮樂射也。大射、賓射、燕射是矣。不主皮者,貴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不待中為備也。言不勝者降,則不復升射也。主皮者無侯,張獸皮而射之,主於獲也。《尚書傳》曰:戰鬥不可不習,故於蒐狩以閑之也。閑之者,貫之也。貫之者,習之也。凡祭,取餘獲陳於澤,然後卿大夫相與射也。中者,雖不中也取;不中者,雖中也不取。何以然?所以貴揖讓之取也,而賤勇力之取。嚮之取也於囿中,勇力之取也。今之取也於澤宮,揖讓之取也。澤,習禮之處,非所於行禮,其射又主中,此主皮之射與?天子大射,張皮侯;賓射,張五采之侯;燕射,張獸侯。
  [疏]“禮射”至“者降”。○註“禮射”至“獸侯”。○釋曰:雲“禮射,謂以禮樂射也”者,射時有禮,兼作樂,故連樂言之。不言鄉射者,鄉射用采侯,賓射中兼之,故不言也。雲“不主皮者,貴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者,此即九節、七節、五節,應於樂節是也。雲“言不勝者降,不復升射也”者,據主皮射者也。禮射二番不勝,仍待三番,復升射也。《尚書傳》者,濟南伏生為《尚書》作傳。雲“已祭,取餘獲陳於澤,然後卿大夫相與射也”者,此則《周禮》山虞田訖,虞人植旗於中,屬禽焉。每禽擇取三十餘,將嚮國以祭,謂若《大司馬》雲:仲春祭社,仲夏享礿,仲秋祀方,仲鼕享烝。已祭,乃以餘獲陳於澤。宮中卿大夫、士,共以主皮之禮射取之。雲“雖不中雖中”者,據內田時也。雲“非所於禮”者,雲揖讓取即是行禮,而云非所於行禮者,揖讓雖是禮,對大射之等,其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為非所行禮也。雲“此主皮之射與”者,《書傳》不言主皮,以義約同,故云“與”以疑之也。雲“天子大射”已下者,案《梓人》雲“張皮侯而棲以鵠,則春以功”,即此鄭云“天子大射張皮侯”,一也。《梓人》又云:“張五采之侯遠國屬”,即此鄭云“賓射張五采之侯”也。《梓人》又云“張獸侯以息燕”,即此鄭云“燕射張獸侯”也。鄭言此者,證此是禮射,與主皮異也。若然,天子有澤宮,又有射宮,二處皆行射禮者,澤宮之內有班餘獲射,又有試弓習武之射,若西郊學中射者,行大射之禮,張皮侯者是也。澤宮中射,將欲嚮射宮,先嚮澤宮中試弓,習武之射,此習武之射無侯,直射甲革椹質,故《司弓矢職》雲:“王弓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質。”而註引《圉人職》曰“射則充椹質”是也。
  
  主人亦飲於西階上。就射爵而飲也,己無俊纔,不可以辭罰者。
  [疏]“主人”至“階上”。○註“就射”至“辭罰”。○釋曰:此謂主人在不勝之黨受罰爵之時也。雲“就射爵而飲也”者,謂西楹西豐上射爵也。雲“己無俊纔,不可以辭罰”者,以主人尊,恐不受罰爵,故言此也。
  
  獲者之俎,折脊、脅、肺、臑。臑,若膞胳觳之折,以大夫之餘體。
  [疏]“獲者”至“肺臑”。○註“臑若”至“餘體”。○釋曰:上賓主人已用肩、臂,唯有臑及膞、胳、觳,若脊脅骨多,尊卑皆有,自臑已下,各得其一。今鄭具言之,欲見科取其一不定,以其若無大夫,獲者得臑,即經所云者,故臑在肺下,欲見無大夫已合得。若大夫一人,大夫得臑,獲者得膞。若大夫二人,獲者即得胳。若大夫三人,獲者即得觳。若大夫公卿更多,則折之不得整體,或更取餘體也。故鄭又云“折以大夫之餘體”也。
  
  東方謂之右個。侯,以鄉堂為面也。
  [疏]“東方謂之右不”。○註“侯以鄉堂為面也”。○釋曰:以其經直雲左右個,不辨東西,故記人明之也。
  
  釋獲者之俎,折脊、脅、肺。皆有祭。皆,皆獲者也。祭,祭肺也。以言肺,謂刌肺不離,嫌無祭肺。
  [疏]“釋獲”至“有祭”。○註“皆皆”至“祭肺”。○釋曰:雲“以言肺,謂刌肺不離”者,即經中脊、脅、肺,是切肺與祭肺同也。雲“嫌無祭肺”者,此明記人之意,見上已有刌肺不離者,即經中脊、脅、肺,是刌肺與祭肺同,嫌更不別有祭肺,故言皆有祭肺。言“皆,皆獲者”,欲見釋獲者與主獲者二者皆別有祭肺,故云“皆”也。若然,上肺即舉肺,案《公食大夫》有切肺與祭肺者,優賓,使賓祭。此二者亦以舉肺為祭肺者,略賤者之義,是以《有司徹》侑俎,羊切肺一,侑豕,俎亦切肺一。鄭云:“豕又祭肺,不嚌肺,不備禮。”則是略賤之類也。
  
  大夫說矢束,坐說之。明不自尊別也。
  歌《騶虞》若《采蘋》,皆五終。射無筭。謂衆賓繼射者,衆賓無數也。每一耦射,歌五終也。
  [疏]“歌騶”至“無筭”。○註“謂衆”至“終也”。○釋曰:上用《騶虞》以化民,下用《采蘋》,大夫之樂節,亦可皆五終者,大夫、士皆五節,一節一終,故云“五終”也。鄭言“衆賓無數”者,謂堂下衆賓繼射者,故無數。若堂上衆賓,則三人也。
  
  古者於旅也語。禮成樂備,乃可以言語,先王禮樂之道也。疾今人慢於禮樂之盛,言語無節,故追道古也。凡旅,不洗。敬殺。不洗者不祭。不盛。
  既旅,士不入。後正禮也。既旅,則將燕矣。士入,齒於鄉人。
  [疏]註“士入齒於鄉人”。○釋曰:以其士立於下,故齒於鄉人也。
  
  大夫後出。下鄉人,不幹其賓主之禮。
  [疏]“大夫後出”。○註“不幹其賓主之禮”。○釋曰:賓主及衆賓出後乃出,故云“不幹其賓主之禮”。
  
  主人送於門外,再拜。拜送大夫,尊之也。主人送賓還,入門揖,大夫乃出,送拜之。
  [疏]“主人”至“再拜”。○註“拜送”至“拜之”。○釋曰:上文大夫後出,是大夫意不幹賓主之禮。此經主人意,故鄭云“拜送大夫尊之也”。知“主人送賓還,入門揖,大夫乃出送拜之”者,以其上經云賓出,“主人送於門外,再拜”。此記又云:“大夫後出,主人送於門外,再拜。”故知主人送賓還,入門揖,大夫乃出,送再拜之也。
  
  鄉侯,上個五尋。上個,謂最上幅也。八尺曰尋,上幅用布四丈。
  [疏]“鄉侯上個五尋”。○註“上個”至“四丈”。○釋曰:以五尋,尋八尺,五八四十,故四丈也。
  
  中十尺。方者也,用布五丈。今官市幅廣二尺二寸,旁削一寸。《考工記》曰:“梓人為侯,廣與崇方。”謂中也。
  [疏]“中十尺”。○註“方者”至“中也”。○釋曰:雲“方者也”者,謂侯中正方十尺。雲“用布五丈。今官布幅廣二尺二寸,旁削一寸”者,鄭意此言十尺,用布五幅,幅廣二尺二寸,兩畔各削一寸為縫,幅各二尺在,故五幅為一丈也。漢法,幅二尺二寸,亦古製存焉,故舉以為況。若然,《周禮》、《鄭志》純三衹,衹八寸,二尺四寸者,據繒幅也。《士喪禮》雲:“亡則以緇長半幅。”註云:“半幅一尺,終幅二尺。”亦謂繒而幅二尺者。幅有二種,喪禮略,用其狹者,故《周禮》鄭云“凡為神之衣物,必沽而小”是也。引《梓人》者,彼總據三侯,侯中皆廣與崇方,引之證經十尺是方也。
  
  侯道五十弓,弓二寸以為侯中。言侯中所取數也。量侯道以貍步,而云弓者,侯之所取數,宜於躬器也。正二寸,骹中之博也。今文改弓為肱也。
  [疏]“侯道”至“侯中”。○註“言侯”至“肱也”。○釋曰:雲“言侯中所取數也”者,謂侯中大小取數於侯道。雲“量侯道以貍步”者,《大射》文,故彼雲以貍步張三侯,是用步耳。而云弓者六尺為步,弓之下製六尺,與步相應。而云弓者,侯之所取數,宜於射器也,故此經云弓也。雲“正二寸者,骹中之博也”者,案《周禮·弓人》雲:“骹解中有變焉。”謂弓弣把中側骨之處博二寸,故於此處取數焉。
  
  倍中以為躬,躬,身也。謂中之上下幅也,用布各二丈。
  [疏]“倍中以為躬”。○註“躬身”至“二丈”。○釋曰:身謂中,上、中、下各橫接一幅布者,故鄭云“中之上下幅,用布各二丈”也。
  
  倍躬以為左右舌。謂上個也。居兩旁謂之個,左右出謂之舌。
  [疏]“倍躬以為左右舌”。○註“謂上”至“之舌”。○釋曰:言“謂上個”者,對下個不得倍躬,故謂上個也。雲“兩旁謂之個”,在躬之兩傍則謂之個。雲“左右出謂之舌”,謂躬外兩相各出一丈,若人舒舌,故下云“下舌半上舌”,據出者而言也。
  
  下舌半上舌。半者,半其出於射者也,用布三丈。所以半上舌者,侯,人之形類也,上個象臂,下個象足。中人張臂八尺,張足六尺,五八四十,五六三十,以此為衰也。凡鄉侯用布十六丈,數起侯道五十弓以計。道七十弓之侯,用布二十五丈二尺;道九十弓之侯,用布三十六丈。
  [疏]註“半者”至“六丈”。○釋曰:“半者,半其出於躬者也”者,以其言“舌”,故知半其出者也。雲“用布三丈”者,上舌兩相各一丈,今下舌兩相各五尺,通躬二丈,故云用布三丈也。雲“侯,人之形類也”者,人形上廣下狹故也。雲“五八四十”,據上個四丈;五六三十,據下個三丈;以此上下為衰差也。雲“凡鄉侯用布十六丈,數起侯道五十弓以計”者,用布十六丈者,中五幅,幅一丈,用布五丈;上下躬各二丈,總四丈;上個四丈,下個三丈,是總十六丈也。雲“道七十弓之侯,用布二十五丈二尺”者,道七十弓,弓取二寸,二七十四,侯中丈四尺。七幅,幅有丈四尺,中用布九丈八尺;上下躬各用布二丈八尺,上下總用布五丈六尺;上個倍躬,為五丈六尺;下舌半上舌,上舌出者,兩相各出丈四尺;下舌半之,兩相各出七尺,下舌用布一丈四尺,通躬二丈八尺,總計用布四丈二尺也,通計用布二十五丈二尺。雲“道九十弓之侯,用布三十六丈”者,弓取二寸,九十弓,侯中丈八尺。侯中用布九幅,幅別丈八尺;中用布十六丈二尺;倍中以為躬,上下躬各用布三丈六尺,上下總七丈二尺;倍躬以為左右舌,上舌用布亦七丈二尺,下舌亦半上舌,上舌出者丈八尺,下舌半之,則下舌總用布五丈四尺,以此計之,總用布三十六丈也。
  
  箭籌八十。箭,筱也。籌,筭也。筭八十者,略以十耦為正,貴全數。其時衆寡從賓。
  [疏]“箭籌八十”。○註“箭筱”至“從賓”。○釋曰:雲“箭,筱也”者,謂以箭為籌射之耦,隨賓多少。今言八十,舉成數,以十耦為文。但一者數之始,十者數之終,以十耦為成數也。
  
  長尺有握,握素。握,本所持處也。素,謂刊之也。刊本一膚。
  [疏]“長尺有握握素”。○註“握本”至“一膚”。○釋曰:雲“長尺”,復雲有握,則握在一尺之外,則此籌尺四寸矣。雲“刊本一膚”者,《公羊傳》僖三十一年雲:“觸石而出,膚寸而合,不崇朝而遍雨乎天下者,唯泰山爾。”何休雲:“側手為膚。”又《投壺》雲:“室中五扶。”註云:“鋪四指曰扶。一指案寸。”皆謂布四指,一指一寸,四指則四寸。引之者,證握膚為一,謂刊四寸也。
  
  楚撲長如笴。刊本尺。刊其可持處。君射,則為下射。上射退於物一笴,既發,則答君而俟。答,對也。此以下雜記也。今文君射則為下。君樂作而後就物。君,襢朱襦以射。君尊。小臣以巾執矢以授。君尊,不搢矢,不挾矢,授之稍屬。若飲君,如燕則夾爵。謂君在不勝之黨也。賓飲君如燕,賓媵觚於公之禮則夾爵。夾爵者,君既卒爵,復自酌。
  君國中射,則皮樹中,以翿旌獲,白羽與朱羽糅;國中,城中也。謂燕射也。皮樹,獸名。以翿旌獲,尚文德也。今文皮樹繁竪,糅為縚。古文無以。
  [疏]“以翿旌獲”。○註“國中”至“無以”。○釋曰:知城中是燕射者,以其下有賓射、大射,不在國,故國中是燕射,以其燕在寢故也。雲“以翿旌獲,尚文德也”者,以其燕主歡心,故旌從不命之士,亦取尚文德之義。必知取尚文德者,以其以文德者舞文舞,羽舞也,以武德者舞武舞,幹舞也。此既用羽,知取尚文德也。
  
  於郊,則閭中,以旌獲;於郊,謂大射也,大射於大學。《王製》曰:“小學在公宮之左,大學在郊。”閭,獸名,如驢一角;或曰如驢歧蹄。《周書》曰:北唐以閭。析羽為旌。
  [疏]“於郊”至“旌獲”。○註“於郊”至“為旌”。○釋曰:知“於郊,謂大射也”者,案《大射》雲:“公入《驁》。”從外來入,此既言於郊,故知大射在郊也。雲“大射於大學”者,據諸侯而言也。天子大射在虞庠小學,以其天子大學在國中,小學在郊。諸侯不得立大學在國,立大學在郊,故鄭引《王製》“小學在公宮之左,大學在郊”,是殷法,諸侯用焉,故引為證。必知諸侯立大學在郊者,見《詩·魯頌》有泮宮。《禮記》雲:“故魯人將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泮宮。”鄭云:“泮宮,郊之學也。”則《詩》泮宮,此郊學是也。雲“閭,獸名,如驢一角,或曰如驢歧蹄。《周書》曰:北唐以閭”者,歧蹄已上,《山海經》文,《周書》見於《國語》也。
  
  於竟,則虎中竜旃。於竟,謂與鄰國君射也。畫竜於旃,尚文章也。通帛為旃。
  [疏]“於竟則虎中竜旃”。○註“於竟”至“為旃”。○釋曰:與鄰國君射,則賓射也。以其君有送賓之事,因送則射。雲“尚文章也”者,亦若翿旌也。雲“通帛為旃”,《司常》文,鄭註云:“凡九旗之帛皆用絳。”則通帛者,正幅為絳,長尋曰旐,係旐曰旆,通體皆用絳帛為之名旃。
  
  大夫,兕中,各以其物獲。兕,獸名,似牛一角。
  [疏]“大夫”至“物獲”。○註“兕,獸名,似牛一角”。○釋曰:下有士,則此專據大夫為文。而云“各以其物”者,公、侯、伯大夫再命,子男之大夫一命,為卿大夫,刃數雖同,旒依命數不同,故云各。又下云士“翿旌以獲”,唯小國之州長不命者,則公侯之州長一命,有旌,亦入物中,則各內兼之矣,故云各。兕似牛一角,案《爾雅》及《山海經》知之。
  
  士,鹿中,翿旌以獲。謂小國之州長也。用翿為旌以獲,無物也。古文無以獲。
  唯君有射於國中,其餘否。臣不習武事於君側也。古文“有”作“又”,今文無“其餘否”。
  [疏]“唯君”至“餘否”。○註“臣不”至“餘否”。○釋曰:天子、諸侯皆燕射在國。又天子賓射在朝,亦在國。大夫、士燕射、賓射不在國。大夫又得行大射,雖無郊學,亦不得在國。是以孔子為鄉射,射於矍相之圃,是其一隅。若然,此鄉射亦不在國,射亦宜在國外,故記人於此見之也。
  
  君在,大夫射則肉襢。不襢薫襦,厭於君也。今文無射。
  [疏]“君在”至“肉襢”。○註“不襢”至“於君”。○釋曰:上雲大夫與士射襢纁襦,今與君射為厭,與士同,故肉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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