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案小说 藍公案   》 第十三則 改甲册      藍鼎元 Lan Dingyuan

  潮屬詞訟,好牽告多人相磨纍以示武。或捏造花名,居奇網利,或行賂改匿,移嚮他人。蓋訟師、蠹役樂此為利。餘方厲禁之而未止也。
  一日,有鄭娘寶毆死林嘉柱命案,牽連助毆之人甚多。鄭阿襢一名與焉,註係梅花村人。遣役攝訊,闔村並無阿襢。據屍母陳氏柬稱,即鄭啓亮。
  隨呼啓亮赴訊,自言“小名阿清,並非阿襢。”屍兄林嘉樹力爭:“此人實是阿桶,如係阿清,我甘反坐。”蓋潮邑鄉音,“襢”與“桶”兩字如一,並無分辨。餘異之,謂啓亮曰:“今日所重,在有無助毆。汝即阿桶,亦何妨?”啓亮呼天搶地言:“若是阿桶,便助毆是真。”林嘉樹亦指天誓日言:“啓亮要不是阿桶,我便誣告是真。”
  余曰:“噫!此易辨耳。”命兵房取傢用册來觀之,則鄭啓亮小名乃“阿稱”也,字畫濃淡一色,渾然無間。余曰:“若是阿清,則無疑義。此‘稱’字可疑,恐係‘桶’字所改。”
  再取五年舊甲册觀之,亦是“阿稱”,但中間小點,墨色加濃,不似一筆書成者。且閱其兄弟小名,旁皆從”木”,豈有啓亮一人獨從“禾”邊之理?拍案呼曰:“鄭啓亮,好大膽也!汝小名實係阿桶,敢改阿稱以欺我,將謂我可欺乎?今助毆是真矣。且問汝傢甲册作何改法?為汝改着為誰也?”
  啓亮知不可隱,乃言實名阿桶,托兵書林集賢代改者。拘林集賢對質,則得其賂錢三盲文,代為盜改傢甲册是實。將林集賢痛責四十板,革退兵書,荷校於市者兩月。
  啓亮亦加重責。審無助毆情事,餘嘆曰:“鄭啓亮弄巧成拙,深可笑也。汝傢住梅花,離縣二十裏。鄭娘寶致死林嘉柱之日,汝實未嘗在場。風馬無幹,本縣自能審釋。使無串通蠹役盜改官册,此刻寧傢去矣。汝何以深心揣度,知我必吊觀甲册?又何以深心善謀,連舊册亦並添改?作弊如神,可畏殊甚。豈料我之獨姦亦如神,即彌縫至精至巧,終難以相欺乎?”
  衆人皆叩首稱神明。鄭啓亮以頭觸地,乞矜釋。余曰:“弄法蒙蔽,非常大惡。吾方為潮邑除姦弊,此事斷不可寬。
  亦荷校於市,使吾民知法紀,可也。”
  自是作弊者稍斂。餘亦嚴禁代書,不許牽告五名以上。而習俗為之一變矣。
  譯文潮陽縣打官司,好株連告進許多人,牽纍磨折,以顯示強大。有的捏造人名,以此求得利益,有的行賄改名,把罪名移嚮別人。訟師、姦邪衙役以此為業,從中得到好處。我正準備嚴加禁止,但是出了問題。
  一天,出了一件鄭娘寶打死林嘉柱的人命案子,告狀時牽連到幫助打人的甚多。一個名叫鄭阿襢的也在其中,並註明說是梅花村人。我派差役去抓他來審訊,可是,全村並沒有叫鄭阿襢的。據死者母親陳氏稟告,鄭阿襢也就是鄭啓亮。
  我就把鄭啓亮叫來審問。他自己說:“小叫名阿清,並不是阿襢。”死者的哥哥林嘉樹力爭說:“這個人真的是阿桶,如果是阿清,我甘願承認誣告,判我有殺人罪。”潮陽縣土話,“襢”和“桶”兩個字讀音相同,沒有區別。我對這事感到奇怪,對鄭啓亮說:“重要的是有沒有幫助打人。你就是阿桶,又有什麽關係?”鄭啓亮呼天搶地地說:“如果我是阿桶,那麽幫忙打人就是真的了。”林嘉樹也指着天日發誓說:“鄭啓亮如果不是阿桶,我便承認我是誣告。”
  我說:“咳!這很容易分辨。”就讓衙門中兵房拿過甲册來查看,上面記着鄭啓亮的小名叫“阿稱”,字跡筆畫墨色深淺一樣,看不出有什麽毛病。我說:“如果是阿清,就沒有什麽可懷疑的了。但這個‘稱’字可疑,恐怕是‘桶’字改的。”
  再拿過雍正五年的舊甲册看,也是“阿稱”,但稱字中間的小點墨色顯得深,不像是一筆寫成的。再看他哥哥弟弟的小名,字的偏旁都是“木”,怎麽會有鄭啓亮一個人的小名單用“禾”
  偏旁的道理呢?我拍案叫道:“鄭啓亮,你好大的膽子!你的小名果真是阿桶,竟敢改成阿稱來欺騙我,以為我可以欺負嗎?現在看來,你動手幫助打人是真的了。我且問你,你傢的甲册為什麽要改?替你改的人是誰?”
  鄭啓亮知道沒法再隱瞞,纔說自己小名的確叫阿桶,是托兵房書辦林集賢代他改的。抓來林集賢對質,供出實情:他得到賄賂三百文,就代鄭啓亮偷偷改了。我便將林集賢痛打四十大板,革去兵房書辦職務,帶枷在市上示衆兩個月。
  對鄭啓亮也重打一頓。經審問,知道他並沒參與打人。我嘆息說:“鄭啓亮你弄巧成拙,實在太可笑了。你傢住在梅花鄉,距離縣城二十裏。鄭娘寶打死林嘉柱那天,你事實上並不在場。風馬牛不相及,本縣自然會審斷清楚。假使沒有串通姦邪書辦偷改衙門書册的事,此時你也可以平安回傢去了。你為什麽挖空心思揣測,知道我一定會調出甲册查看?又為什麽費盡心機,仔細籌劃,連舊甲册也一齊添改?暗中姦巧作弊,神不知鬼不覺,這實在是太可怕了。你哪裏想到我審姦斷案也如神明一樣,就算你彌縫得最精最巧,到頭來也是難以欺騙的!”
  衆人都磕頭稱贊我神明。鄭啓亮用頭撞地,乞求我可憐他,把他放了。我說:“玩法蒙蔽,這雖算不上大罪惡,但現在我正為潮陽縣鏟除姦邪弊病卻發生這樣的事情,那就不能從寬了。你也帶上枷到市上示衆吧!讓百姓們都知道遵紀守法。”
  從這以後,作弊的人漸漸收斂。我也對代寫狀紙的人嚴厲頒下禁令,寫狀紙時不許牽連告到五名以上的人。社會上這一習俗也就因此而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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