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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类 》 商君書 》
靳令第十三
商鞅 Shang Yang
靳令則治不留,法平則吏無姦。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任功則民少言,任善則民多言。行法由斷:以五裏斷者王,以十裏斷者強,宿治者削。以刑治,以賞戰。求過不求善。故法立而不革,則顯民變姦計,姦計止,貴齊殊使,百官之尊爵,厚祿以自伐。國無姦民,則都無姦市。物多末衆,農弛姦勝,則國必削。民有餘糧,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則農不怠。四寸之管無當,必不滿也。授官予爵出祿不以功,是無當也。
國貧而務戰,毒輸於敵,無六虱,必強。國富而不戰,偷生於內,有六虱,必弱。國以功授官予爵,此謂以盛知謀,以盛勇戰。以盛勇戰,以盛知謀,其國必無敵。國以功授官予爵,則治省言寡;此謂以法去法,以言去言。國以六虱授官予爵,則治煩言生;此謂以法緻法,以言緻言,則君務於說言,官亂於治邪。邪臣有得志,有功者日退,此謂失守。守十者亂,守壹者治。法已定矣,而好用六虱者亡。
民畢農,則國富;六虱不用,則兵民畢競勸而樂為主用,其境內之民,爭以為榮,莫以為辱。其次為賞勸罰沮;其下,民惡之,憂之,羞之。修容而以言,恥貧以外交,以避農戰,外交以備,國之危也。有饑寒死亡,不為利祿之故戰,此亡國之俗也。
六虱:曰禮樂,曰詩書,曰修善,曰孝弟,曰誠信,曰貞廉,曰仁義,曰非兵,曰羞戰。國有十二者,上無使農戰,必貧至削。十二者成群,此謂君之治不勝其臣,官之治不勝其民,此謂六虱勝其政也。十二者成樸,必削。是故興國不用十二者,故其國多力,而天下莫之能犯也。兵出必取,取必能有之;按兵而不攻,必富。朝廷之吏,少者不毀也,多者不損也。效功而取官爵,雖有辯言,不得以相幹也,此謂以數治。以力攻者,出一取十,以言攻者,出十亡百。國好力,此謂「以難攻」;國好言,此謂「以易攻」。
重刑少賞,上愛民,民死上;重賞輕刑,上不愛民,民不死上。
利出一空者,其國無敵;利出二空者,國半利;利出十空者,其國不守。重刑明大製,不明者,六虱也。六虱成群,則民不用。是故興國罰行則民親,賞行則民利。行罰,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輕,刑至事生,此謂以刑緻刑,其國必削。
聖君知物之要,故其治民有至要。故執賞罰以壹輔仁者,心之續也。聖君之治人也,必得其心,故能用力。力生強,強生威,威生德,德生於力。聖君獨有之,故能述仁義於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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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法第一 | 墾令第二 | 農戰第三 | 去強第四 | 說民第五 | 算地第六 | | 開塞第七 | 壹言第八 | 錯法第九 | 戰法第十 | 立本第十一 | 兵守第十二 | | 靳令第十三 | 修權第十四 | 徠民第十五 | 刑約第十六 | 賞刑第十七 | 畫策第十八 | | 境內第十九 | 弱民第二十 | □□第二十一 | 外內第二十二 | 君臣第二十三 | 禁使第二十四 | |
| 第 I [II]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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