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礼仪 仪礼注疏   》 卷十三乡射礼第五      郑玄 Zheng Xuan    贾公彦 Gu Gongyan

  司正降复位,
  [疏]“司正降复位”。○释曰:自此尽“唯宾”,论举觯於宾与大夫,为无筭爵之事。云“司正降复位”者,司正当监旅酬讫,故降,使二人举觯于宾与大夫,为无筭始也。
  
  使二人举觯于宾与大夫。二人,主人之赞者。
  举觯者皆洗觯,升,实之,西阶上北面,皆坐奠觯,拜,执觯兴。宾与大夫皆席末答拜。举觯者皆坐祭,遂饮,卒觯,兴,坐奠觯,拜,执觯兴。宾与大夫皆答拜。举觯者逆降,洗,升实觯,皆立于西阶上,北面,东上。宾与大夫拜。举觯者皆进,坐奠于荐右。坐奠之,不敢授。
  [疏]“举觯”至“荐右”。○注“坐奠之不敢授”。○释曰:宾与大夫皆席末答拜者,皆席西南面答拜。云“皆进,坐奠于荐右”者,以其将饮者於右,故也。云“坐奠之,不敢授”者,对献酬时亲授主人之赞者,卑不敢亲授觯也。
  
  宾与大夫辞,坐受觯以兴。辞,辞其坐奠觯。
  [疏]“宾与”至“以兴”。○注“辞辞其坐奠觯”。○释曰:必辞者,赞者不敢亲授,宾与大夫不可自尊,故辞之。不言“取”而言“受”者,亦是若亲受之然。
  
  举觯者退反位,皆拜送,乃降。宾与大夫坐,反奠于其所,兴。不举者,盛礼已崇。古文曰反坐。
  [疏]“举觯”至“所兴”。○注“不举”至“反坐”。○释曰:崇,重也。凡饮酒,礼成於酬。前已旅酬,所盛礼已重,今主人复举觯,为无筭爵,尽欢情,客不尽主人欢,故且奠之。未举之,故不奠荐左。
  
  若无大夫,则唯宾。长一人举觯,如《燕礼》媵爵之为。
  [疏]若“无大夫则唯宾”。○注“长一”至“之为”。○释曰:曏二人举觯为宾与大夫,今若无大夫,当阙一人,故云“则唯宾”也。云“长一人举觯,如《燕礼》媵爵之为”者,燕礼初,二大夫媵觯,至旅酬,复使二人,君命长媵一爵於君,与此同,故云如《燕礼》之为彼旅酬。此为无筭爵,不同,但一人是同,故引为证也。
  
  司正升自西阶,阼阶上受命于主人,適西阶上,北面请坐于宾。请坐,欲与宾燕,尽殷勤也。至此盛礼以成,酒清肴乾,强有力者犹倦焉。
  [疏]“司正”至“于宾”。○注“请坐”至“倦焉”。○释曰:自此尽“少退北上”,论请坐彻俎之事。云“酒清肴乾,强有力者犹倦焉”者,此《礼记·聘义》文。案彼云:“故强有力者将以行礼也,酒清人渴而不敢饮也,肉乾人饥而不敢食也,日莫人倦。”引之者,证此宾须坐之义。
  
  宾辞以俎。俎者,肴之贵者也。辞之者,不敢以燕坐亵贵肴。
  [疏]“宾辞以俎”。○注“俎者”至“贵肴”。○释曰:俎所盛骨体,骨体是肴之贵者,故辞之也。
  
  反命于主人,主人曰:“请彻俎。”宾许。司正降自西阶,阶前命弟子俟彻俎。弟子,宾党也。俎者,主人赞者设之。今宾辞之,使其党俟彻,顺宾意也。上言“请坐于宾”,此言“主人曰”,互相备耳。
  [疏]“反命”至“彻俎”。○注“弟子”至“备耳”。○释曰:知弟子是宾党者,以其司正降自西阶,阶前命之,明宾党弟子在西阶东面也。必使宾党弟子者,彻俎是宾请之,故郑云“俎者,主人赞者设之,今宾辞之,使其党俟彻,顺宾意也”。云“上言请坐于宾,此言主人曰,互相备耳”者,凡辞,皆司正请于主人,主人有命,司正乃传告宾。今上文云司正“请坐于宾”,直见司正传主人辞,不见“主人曰请坐于宾”之辞,此经直见“主人曰请彻俎”,不见司正传主人以告宾,是互相备也。不言“互文”而云“互相备”者,凡言互文者,各举一事,一事自周,是互文。此据一边礼,一边礼不备,文相续乃备,故云互相备。若云“糗饵粉餈”,郑注云“饵言糗,餈言粉,互相足”之类也。
  
  司正升,立于序端。宾降席,北面。主人降席自南方,阼阶上北面。大夫降席,席东南面。俟弟子升受俎。
  [疏]“司正”至“南面”。○注“俟弟子升受俎”。○释曰:云“俟弟子升受俎”者,下云“司正以俎出授从者”,注云:“授宾家从来者也,所以厚礼之。”则此弟子升受俎者。案下文据大夫与主人而言,若宾俎授司正,非弟子也。
  
  宾取俎,还授司正。司正以降自西阶,宾从之降,遂立于阶西,东面。司正以俎出,授从者。授宾家从来者也。古者与人饮食,必归其盛者,所以厚礼之。
  [疏]注“授宾”至“礼之”。○释曰:云“古者与人饮食,必归其盛者,所以厚礼之”者,《乡饮酒》、《燕礼》、《大射》宾客皆有俎,彻归客之左右,俎是肴之贵,是归其盛者。《公食大夫》既食,“有司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故总云古者与人饮食必归其盛者,所以厚礼之也。
  
  主人取俎,还授弟子。弟子受俎,降自西阶以东。主人降自阼阶,西面立。以东,授主人侍者。
  [疏]“主人”至“面立”。○注“以东”至“侍者”。○释曰:云“以东,授主人侍”者,弟子是宾党,非主人之赞者,故知彻主人俎,还授主人侍者,归入於内也。
  
  大夫取俎,还授弟子。弟子以降自西阶,遂出授从者。大夫从之降,立于宾南。凡言还者,明取俎各自乡其席。
  众宾皆降,立于大夫之南,少退,北上。从降,亦为将燕。
  [疏]注“从降亦为将燕”。○释曰:宾、主人、大夫有俎,从俎而降。此三宾无俎,亦从大夫而降,亦如宾、主人、大夫将燕,故同降同升也。
  
  主人以宾揖让,说屦,乃升。大夫及众宾皆说屦,升,坐。说屦者,将空坐,屦亵贱,不宜在堂也。说屦则抠衣,为其被地。
  [疏]“主人”至“升坐”。○注“说屦”至“被地”。○释曰:自此尽“门外再拜”,论升坐行无筭爵,宾醉送出之事。云“说屦则抠衣,为其被地”者,《曲礼》云“抠衣趋隅”,彼谓升席时,引之证说屦,低身亦然,若不抠衣,恐衣被地履之。但对文上曰衣,下曰裳,散文衣裳通,此衣即裳也。案《少仪》云:“排阖说屦於户内,一人而已矣。”郑注云:“虽众敌,犹有所尊也。”彼尊卑在室,则尊者说屦在户内,自馀说屦於户外。若尊卑在堂,则亦尊者一人说屦在堂,自馀说屦於堂下,是以《燕礼》、《大射》臣皆说屦於阶下。公不见说屦之文,明公舄在堂矣。此乃《乡饮酒》臣礼,宾主人行敌礼,故皆说屦於堂下也。
  
  乃羞。羞,进也。所进者,狗胾醢也。燕设啗具,所以案酒。
  [疏]“乃羞”。○注“羞进”至“案酒”。○释曰:云“所进者,狗胾醢也”者,以其牲用狗,故知狗胾醢。醢未必狗,以其醢豫造乃成,非临时之物,故知非狗,连言之也。
  
  无筭爵。使二人举觯。宾与大夫不兴,取奠觯饮,卒觯,不拜。二人,谓曏者二人也。使之升,立于西阶上。宾与大夫将旅,当执觯也。卒觯者固不拜矣,著之者,嫌坐卒爵者拜既爵。此坐于席,礼既杀,不复崇。
  [疏]“无筭”至“不拜”。○注“二人”至“复崇”。○释曰:经“宾”上有“于”字者,误。以此二觯仍是前二人所举者,今以二人升者,举发使行无筭爵,非新觯,以郑注可知,故误有也。若然,举觯上属,实下属为句也。云“卒觯者固不拜矣,著之者,嫌坐卒爵者拜既爵”者,上正旅酬时,宾酬主人,宾不祭,卒觯,不拜,不洗,今此二人举觯,礼弥杀,故云卒觯者固不拜矣。嫌坐卒爵者拜既爵者,以正献酬时皆坐,卒爵拜既爵,嫌此无筭爵饮,卒觯,亦有拜义,故明之。云“坐于席,礼既杀,不复崇”者,此决正行献酬时,在於阶下,有拜既爵,此说屦就席,礼既杀,不复崇重,故无拜爵也。
  
  执觯者受觯,遂实之。宾觯以之主人,大夫之觯长受,长,众宾长。而错,皆不拜。错者,实主人之觯,以之次宾也。实宾长之觯,以之次大夫,其或多者,迭饮於坐而已,皆不拜受,礼又杀也。
  [疏]注“错者”至“杀也”。○释曰:云“其或多者,迭饮於坐而已”者,众宾之长在宾西者三人,大夫则席於宾东。若大夫亦三人,则与众宾等,得交错相酬。言其或多者,若有一大夫,则众宾二人无所酬,直二人迭饮而已。若大夫四人已上,多於三宾,自三人之外,亦无所酬,则亦自相酬,迭饮而已。云“皆不拜受,礼杀也”者,上二人举觯於宾与大夫,皆拜受,及饮卒不拜,是其杀。今众宾与大夫不拜受觯,故言礼又杀也。
  
  辩,卒受者兴,以旅在下者于西阶上。众宾之末,饮而酬主人之赞者;大夫之末,饮而酬宾党,亦错焉。不使执觯者酌,以其将旅酬,不以己尊孤人也。其末若皆众宾,则先酬主人之赞者,若皆大夫,则先酬宾党而已。执觯者酌,在上辩,降复位。
  [疏]“辩卒”至“阶上”。○注“众宾”至“复位”。○释曰:经云“辩”,谓堂上众宾已上皆饮讫。云“卒受”者,谓最末后饮者。云“众宾之末,饮而酬主人之赞者;大夫之末,饮而酬宾党,亦错焉”者,此亦若堂上交错也。云“不使执觯者酌”,谓不使二人执觯者酌。云“以其将旅酬,不以己尊孤人也”者,其堂上皆坐行酒,至此立阶上,旅在下,解经“兴,以旅在下者”。云“其末若皆众宾,则先酬主人之赞”者,谓大夫或少或无,则众宾为末饮也。云“若皆大夫”者,谓大夫多,众宾遍后,二觯并酬大夫,则大夫为末饮也。云“执觯者酌在上辩,降复位”者,谓二人举觯酌堂上众宾已上辩,其堂下自酌相旅,二人无事,故降复于东阶前,西面北上位也。故《乡饮酒》记云:“主人之赞者西面北上,不与,无筭爵然后与。”必知复位者,下经云“执觯者皆与旅”是也。
  
  长受酬,酬者不拜,乃饮,卒觯,以实之。言酬者不拜者,嫌酬堂下异位当拜也。古文曰受酬者不拜。
  [疏]“长受”至“实之”。○注“言酬”至“不拜”。○释曰:谓堂下或宾党之长,或主人赞者之长,受堂上酬,酬者不拜。郑云“酬者不拜者,嫌酬堂下异位,当拜也”者,嫌堂下异位,堂上酬堂下当拜,故明之也。
  
  受酬者不拜受。礼杀,进受尊者之酬,犹不拜。
  [疏]“受酬者不拜受”。○注“礼杀”至“不拜”。○释曰:堂下卑者受堂上尊者酒当拜,由礼杀,虽尊者之酬,犹不拜也。
  
  辩旅,皆不拜。主人之赞者於此始旅,嫌有拜。
  [疏]“辩旅皆不拜”。○注“主人”至“有拜”。○释曰:以《乡饮酒》记云:“主人之赞者不与,无筭爵然后与。”故郑偏言主人之赞者於此始旅,嫌有拜,故明之也。
  
  执觯者皆与旅。嫌已饮不复饮也。上使之劝人耳,非逮下之惠也。亦自以齿与於旅也。
  [疏]“执觯者皆与旅”。○注“嫌已”至“旅也”。○释曰:此即上文二人举觯者於西阶上,已卒觯,故郑云“嫌已饮不复饮也”。
  
  卒受者以虚觯降,奠于篚。执觯者洗,升实觯,反奠于宾与大夫。复奠之者,燕以饮酒为欢,醉乃止,主人之意也。今文无执觯及宾觯、大夫之觯,皆为爵。实觯,觯为之。
  [疏]“卒受”至“大夫”。○注“复奠”至“为之”。○释曰:今文此经云执觯者,无此执觯,又今文无执觯及宾觯、大夫之觯皆为爵,不从者,以其皆在无筭爵之科,明不为爵。云“实觯,觯为之”者,亦不从也。
  
  无筭乐。合乡乐无次数。
  [疏]“无筭乐”。○注“合乡乐无次数”。○释曰:知合乡乐《二南》者,约上正歌时不略,其正已歌乡乐。但上有次第,先歌《关雎》,次歌《葛覃》、《卷耳》,次歌《鹊巢》、《采蘋》、《采蘩》,皆三终,有次数。今无次数,在宾主所好也。
  
  宾兴,乐正命奏《陔》。《陔》,《陔夏》,其诗亡。《周礼》宾醉而出,奏《陔夏》。《陔夏》者,天子诸侯以锺鼓,大夫、士鼓而已。
  [疏]“宾兴”至“奏陔”。○注“陔陔”至“而已”。○释曰:此宾兴,即命奏,下文宾降,乃作乐也。云“《陔》,《陔夏》其诗亡”者,《九夏》皆《诗》篇,郑注《锺师》云:“歌之大者,载在乐章,乐崩亦从而亡。”云“《周礼》”者,《锺师》云:《陔夏》,杜子春云:“客醉而出,奏《陔夏》。”虽非正文,亦据《周礼》而言。云“《陔夏》者,天子诸侯以锺鼓”,知者,《锺师》云:“以锺鼓奏《九夏》。”是天子法。襄公四年:“穆叔如晋,晋侯飨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则《陔夏》奏用锺矣。大夫、士尚有鼓,明诸侯亦有鼓,故总云“天子、诸侯以锺鼓”。知“大夫、士用鼓”者,此《乡射》、《乡饮酒》皆有鼓,故知以鼓奏《陔》而已也。
  
  宾降及阶,《陔》作。宾出,众宾皆出,主人送于门外,再拜。拜送宾于门东,西面。宾不答拜,礼有终。
  [疏]“宾降”至“再拜”。○注“拜送”至“有终”。○释曰:知“拜送宾于门东,西面”者,此约迎宾时於此拜也。云“不答拜,礼有终”者,以行礼有终,故不答也。
  
  明日,宾朝服以拜赐于门外。拜赐,谢恩惠也。
  [疏]“明日”至“门外”。○释曰:自此尽“经末”,论息劳司正之事。
  
  主人不见,如宾服,遂从之,拜辱于门外,乃退。不见,不亵礼也。拜辱,谢其自屈辱。
  [疏]“主人”至“乃退”。○注“不见”至“屈辱”。○释曰:不见不亵礼者,礼不欲数,数则渎。今主人不见,恐相亵,故不见也。
  
  主人释服,乃息司正。释服,说朝服,服玄端也。息犹劳也。劳司正,谓宾之与之饮酒,以其昨日尢劳倦也。《月令》曰:“劳农以休息之。”
  [疏]“主人”至“司正”。○注“释服”至“息之”。○释曰:上文主人如宾服,则主人亦朝服矣。今言“释服”,谓释去朝服。朝服之下,衣则次玄端,故知“释服说朝服服玄端也”。玄端即朝服之下易其裳为异也。《月令》者,彼是十月农功毕,劳农以休息之,为息田夫之腊祭,引之者,证息劳来休息之义也。
  
  无介。劳礼略,贬於饮酒也。此已下皆记礼之异者。
  [疏]“无介”。○注“劳礼”至“异者”。○释曰:云“劳礼略,贬於饮酒也”者,谓贬於《乡饮酒》,《乡饮酒》礼有介,此上司正饮酒及此劳礼皆无介,是贬於《乡饮酒》也。云“此以下皆记礼之异”者,谓息司正之礼与上饮酒礼异之事也。
  
  不杀。无俎故也。
  [疏]“不杀”。○注“无俎故也”。○释曰:下文云“无俎”,无俎故不杀,杀即有俎也。
  
  使人速。速,召宾。
  [疏]“使人速”。○注“速召宾”。○释曰:若《公食》使人召之还,司正为摈也。
  
  迎于门外,不拜,入,升。不拜至,不拜洗。荐脯醢,无俎。宾酢主人,主人不崇酒,不拜众宾。既献众宾,一人举觯,遂无筭爵。言遂者,明其间阙也。宾坐奠觯于其所,摈者遂受命于主人,请坐于宾,宾降说屦升坐矣。不言遂请坐者,请坐主於无筭爵。
  [疏]“迎于”至“筭爵”。○注“言遂”至“筭爵”。○释曰:云“言遂者,明其閒阙也”者,閒阙谓閒一人举觯,下有工升歌,立司正旅酬,及二人举觯及彻俎之事,以其阙此数事,故云“遂无筭爵”也。云“宾坐奠觯于其所,摈者遂受命于主人,请坐于宾,宾降说屦升坐矣”,此并依正饮酒礼。不言遂请坐者,请坐主於无筭爵者,以其请坐主於无筭爵,今言无筭爵,自然请坐可知,故不须言请坐于宾也。
  
  无司正。使摈者而已,不立之。
  [疏]“无司正”。○注“使摈”至“立之”。○释曰:不立司正,亦是与饮酒礼异。
  
  宾不与。昨日至尊,不可亵也。古文与作豫。
  [疏]“宾不与”。○注“昨日”至“作豫”。○释曰:宾者,主人所尊敬,不可复召之,复召之亦是亵渎也。
  
  征唯所欲,征,召也。谓所欲请呼。
  [疏]“征唯所欲”。○注“征召”至“请呼”。○释曰:须止则止,须召则召,在主人之意,故云“所欲请呼”也。
  
  以告於乡先生、君子可也。告,请也。乡先生,乡大夫致仕者也。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
  [疏]“以告”至“可也”。○注“告请”至“仕者”。○释曰:云“乡大夫致仕者也”者,此即《乡饮酒》注云“先生,谓老人教学者”。云“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大德行,谓六德、六行,可贡而不仕者。此即居士缟带,亦曰处士。
  
  羞唯所有。用时见物。
  [疏]“羞唯所有”。○注“用时见物”。○释曰:谓昨日所有之馀见物。
  
  乡乐唯欲。不歌《雅》、《颂》,取《周》、《召》之《诗》,在所好。
  [疏]“乡乐唯欲”。○注“不歌”至“所好”。○释曰:此即与上无筭乐同,而云不歌《雅》、《颂》者,以其上饮酒主於射,略於乐,不用《小雅》。此非乡射,而亦不歌《雅》、《颂》者,亦不可过于正饮酒礼,故云“《周》、《召》之诗在所好”也。
  
  记。大夫与,则公士为宾。不敢使乡人加尊於大夫也。公士,在官之士。乡宾主用处士。
  [疏]“记大”至“为宾”。○注“不敢”至“处士”。○释曰:据此乡射使处士无爵命者为宾,故有大夫来,不以乡人加尊於大夫,故易去之,使公士为宾。若然,《乡饮酒》贡士法:贤者为宾,其次为介,又其次为众宾。有大夫来,不易去之,以其宾拟贡故也。云“乡宾主用处士”,即君子者也。
  
  使能,不宿戒。能者敏於事,不待宿戒而习之。
  [疏]“使能不宿戒”。○注“能者”至“习之”。○释曰:解上宾用处士。云“能者敏於事”者,《孝经》云:“参不敏。”郑云:“敏犹达也。”则此通达於事。
  
  其牲,狗也。狗取择人。
  [疏]“其牲狗也”。○注“狗取择人”。○释曰:《乡饮酒》、《乡射》义取择贤士为宾,天子已下,燕亦用狗,亦取择人可与燕者。
  
  亨于堂东北。《乡饮酒义》曰:“俎阳气之所发也。”
  [疏]“亨于堂东北”。○注“乡饮”至“发也”。○释曰:阳气起於东北而盛於南方,亨狗于东北,饮酒是阳,故法之。
  
  尊,绤幂。宾至,彻之。以绤为幂,取其坚絜。
  [疏]“尊绤幂宾至彻之”。○注“以绤”至“坚絜”。○释曰:凡幂者皆为尘埃加,故设之。但用幂不用幂不同者,凡用醴,皆不见用幂,质故也。即《士冠》礼子,《昏礼》礼宾赞礼妇,《聘礼》礼宾,此等用醴皆无幂是也。醮无酒,亦用幂者,从礼子,质也。或以尊厌卑,亦无幂。《燕礼》君尊,有幂,方圜壶则无幂。《昏礼》尊於室内有幂,尊於房户外为媵御贱,故无幂。《乡饮酒》、《乡射》有幂者,无所厌故也。若祭祀之幂,《幂人》云:“以疏布幂八尊。”郑云:“天地之神尚质。”“以画布幂六彝。”郑云:“宗庙可以文。”“凡王巾皆黼。”注云:“周尚武,其用文德则黻可。”诸侯无文,或与王同。其丧中之幂皆用疏布。《士丧礼》小敛用功布,大敛亦同。《士虞》用絺幂,与吉同,大夫亦当然也。云“宾至,彻之”者,巾幂必布,执幂,宾未至,恐尘加,宾至,彻去不复用,以其《乡射》、《饮酒》不见更用之文故也。《燕礼》君命彻幂,则未命之前重用之者。君尊,久设恐尘,故重覆之。
  
  蒲筵,缁布纯。筵,席也。纯,缘。
  [疏]“蒲筵缁布纯”。○注“筵席也纯缘”。○释曰:乡大夫、州长与乡人习礼,虽有公卿之尊,无加席,唯一种,故记人记之云筵席者,郑注《周礼·序官》云:“铺陈曰筵,藉之曰席。”然其言之筵席,通但在地者为筵,取铺陈之义,在上曰席,取相承藉之义耳。
  
  西序之席,北上。众宾统於宾。
  [疏]“西序之席北上”。○注“众宾统於宾”。○释曰:众宾之席继宾,己西南面东上,今云“西序之席北上”者,谓众宾有东面者则北上,此东面非常,故记之也。若然,此乡射上设席,虽不言众宾之数,上文云“三拜众宾”,郑云:“三拜,示遍也。”则众宾亦三人矣。而复有东面者,若公卿大夫多,尊东不受则於尊西,宾近於西,则三宾东面北上,统於宾也。
  
  献用爵,其他用觯。爵尊,不可亵也。以爵拜者,不徒作。以爵拜,谓拜既爵。徒犹空也。作,起也。不空起,言起必酢主人。
  荐,脯用笾,五胑,祭半胑,横于上。醢以豆,出自东房。胑长尺二寸。脯用笾,笾宜乾物也。醢以豆,豆宜濡物也。胑犹脡也,为记者异耳。祭横于上,殊之也。於人为缩。胑广狭未闻也。古文胑为胾,今文或作植。
  [疏]“荐脯”至“二寸”。○注“脯用”至“作植”。○释曰:云“豆,宜濡物也”者,案《王制》云:“一为乾豆。”郑云:“谓腊之以为祭祀,豆实。”与此违者,以其豆实则醢也。郑注《周礼·醢人》云:“作醢及赞者,必先膊乾其肉,乃后细莝之,杂以梁麹及盐渍,以美酒涂置甀中,百日则成矣。”是乾以为豆实,醢是也。云“胑犹脡也,为记者异耳”者,《乡饮酒》记云:“脯五脡。”此云五胑,胑与脡不同,非训之,是记者异,名不同,非别有义,故郑云胑犹脡也。云“於人为缩”者,脯法於人为缩者,《乡饮酒》记引《曲礼》云:“以脯脩置者,左朐右末。”郑注《曲礼》云:“屈中曰朐。”取左手案之,右手擘之,便故。於人为缩。横,祭半胑横上,於脯为横,於人则为纵也。
  
  俎由东壁,自西阶升。狗既亨,载于东方。
  [疏]“俎由”至“阶升”。○注“狗既”至“东方”。○释曰:云“狗既亨,载于东方”者,上云“亨于堂东北”,今云“俎由东壁”者,亨在东北,实俎曰载,载则於东方,东方则东壁,故云俎由东壁也。云“自西阶升”者,既由东壁,恐如祭馔由东阶升,故记人明之。若祭馔则东阶升,《特牲》、《少牢》是也。尊神,故由阼阶升。
  
  宾俎,脊、胁、肩、肺。主人俎,脊、胁、臂、肺。肺皆离。皆右体也。进腠。以骨名肉,贵骨也。宾俎用肩,主人用臂,尊宾也。离犹扌奎也。腠,肤理也。进理,谓前其本。右体,周所贵也。若有尊者,则俎其馀体也。
  [疏]“宾俎”至“进腠”。○注“以骨”至“体也”。○释曰:云“以骨名肉”者,骨为本,有名,肉为末,无名。所食即肉,故以骨名肉,必知骨有肉者,《特牲》“乃食举”,注云:“举言食者,明凡解体皆连肉。”是有肉也。云“宾俎用肩,主人用臂,尊宾也”者,此据前三体而言,以其体有肩、臂、臑。《礼记·祭统》云:“周人贵肩。”为其显,故宾用肩,尊宾也。云“离犹扌奎也”者,案《礼记·少仪》云:“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郑云:“提犹绝也。扌奎离之不绝中央少者。”中央少者,即是心也。此将食,举肺也。云“进理,谓前其本”者,此与《公食》同,生人食法。《少牢》进下者,是鬼神食法。云“右体,周所贵也”者,对左,殷所贵。云“若有尊”者,则俎其馀体也者,前有三,肩、臂、臑,以次用之。宾、主、已用肩臂,有一大夫则用臑,二大夫则取后体用,若有三大夫巳上则用胳,其脊、胁与宾、主同,故下文云“获者之俎折脊胁肺臑”,注云“臑,若胳觳折之,以为大夫之馀体”是也。
  
  凡举爵,三作而不徒爵。谓献宾、献大夫、献工,皆有荐。
  [疏]注“谓献”至“有荐”。○释曰:知此三人者,以其言三作,故知唯此三人而已。
  
  凡奠者於左,不饮,不欲其妨。
  [疏]“凡奠者於左”。○释曰:谓若酬宾奠於右,宾奠之於左。
  
  将举者於右。便其举也。
  [疏]“将举者於右”。○释曰:谓若酬一人二人,举奠之,於荐右后举之者也。
  
  众宾之长,一人辞洗,如宾礼。尊之於其党。
  [疏]“众宾”至“宾礼”。○注“尊之於其党”。○释曰:此献三宾之时,主人唯为长者一人洗爵,如经文恐已后更洗,故记人明之也。
  
  若有诸公,则如宾礼,大夫如介礼。无诸公,则大夫如宾礼。尊卑之差。诸公,大国之孤也。乐作,大夫不入。后乐贤也。乐正与立者齿。谓其饮之次也。尊乐正同於宾党。《乡饮酒》记曰:“与立者皆荐以齿。”
  三笙一和而成声。三人吹笙,一人吹和,凡四人也。《尔雅》曰:“笙小者谓之和。”
  [疏]“三笙”至“成声”。○注“三人”至“之和”。○释曰:云“《尔雅》曰:笙小者谓之和”者,案《尔雅·释乐》云:“大笙谓之巢。”孙氏注云:“巢高大。”又云:“小者谓之和。”注云:“和,小笙是也。”
  
  献工与笙,取爵于上篚。既献,奠于下篚。其笙,则献诸西阶上。奠爵于下篚,不复用也。今文无与笙。
  [疏]“献工”至“阶上”。○注“奠爵”至“与笙”。○释曰:云“奠爵于下篚,不复用也”者,谓堂上不复用,无妨堂下更入用之。知者,献获及释获者皆取而献之是也。《大射》献服不氏用散不用爵者,彼君礼,与此异也。
  
  立者,东面北上。宾党。
  [疏]“立者东面北上”。○注“宾党”。○释曰:此谓一命及不命来观礼者,与堂下众宾齿,东面北上而立。
  
  司正既举觯而荐诸其位。荐於觯南。
  [疏]“司正”至“其位”。○注“荐於觯南”。○释曰:知荐於觯南不荐於觯北者,以司正觯南北面立,若荐觯北,与觯相隔,非位前,故知觯南位北也。
  
  三耦者,使弟子,司射前戒之。弟子,宾党之少者也。前戒,谓先射请戒之。
  [疏]“三耦”至“戒之”。○注“弟子”至“戒之”。○释曰:云“使弟子,司射前戒之”者,谓请射之前戒之,以其经云“三耦俟於堂西”,故郑云“前戒谓先射请戒之”也。
  
  司射之弓矢与扑,倚于西阶之西。便其事也。
  [疏]“司射”至“之西”。○注“便其事也”。○释曰:此矢谓挟一个者,初,司射適堂西袒、决、遂,取弓矢于阶西,兼挟一矢,则诱射之,弓矢亦在阶西矣。若然,诱射讫,適堂西改取一个挟之,遂適阶西取扑,此一个实在堂西,至视筭之时,於西阶西释弓矢,去扑,献释获者,此亦在西阶西,故郑云“便其事也”。
  
  司射既袒、决、遂而升,司马阶前命张侯,遂命倚旌。著并行也。古文曰:遂命获者倚旌。
  [疏]“司射”至“倚旌”。○注“著并”至“倚旌”。○释曰:云“著并行”者,谓司射与司马有不并行事时,案上文将射,適堂西,袒决遂,取弓矢於西阶上,北面告宾曰:“弓矢既具,有司请射。”其时司马即阶前令倚旌,此皆同时,故郑云著并行事。如上经纳射器及比三耦以前,司射独行事后及司正为司马,与司射并行事,故记人记之也。
  
  凡侯,天子熊侯,白质;诸侯麋侯,赤质;大夫布侯,画以虎豹;士布侯,画以鹿豕。此所谓兽侯也,燕射则张之。乡射及宾射,当张采侯二正。而记此者,天子诸侯之燕射,各以其乡射之礼而张此侯,由是云焉白质、赤质,皆谓采其地。其地不采者,白布也。熊、麋、虎、豹、鹿、豕,皆正面画其头象於正鹄之处耳。君画一,臣画二,阳奇阴偶之数也。燕射射熊、虎、豹,不忘上下相犯。射麋、鹿、豕,志在君臣相养也。其画之皆毛物之。
  [疏]“凡侯”至“鹿豕”。○注“此所”至“物之”。○释曰:云“此所谓兽侯也”者,《周礼·梓人》云“张兽侯以息燕”,注云“息者,休农息老物也。燕谓劳使臣,若与群臣饮酒而射”是也。云“燕射则张之”者,《燕礼》大射正为司射,如乡射之礼,是诸侯燕用乡射之礼,故云燕射则张之也。天子虽无文,据记天子燕射记,明天子燕射亦用乡射之法也。云“乡射及宾射,当张采侯二正”者,案《周礼》射人掌宾射,大夫、士同二正,是宾射二正。乡射无文,知亦采侯二正者,《周礼》宾射与宾客为射,此乡射虽与乡人习礼,亦如宾主行射礼,又非私相燕劳,故约与宾射同也。言采侯者,《梓人》云:“张五采之侯,则远国属。”是宾射之侯,故云采侯也。云“而记此者,天子诸侯之燕射,各以其乡射之礼”者,以天子自用乡射之礼,诸侯自用乡射之礼,大夫士亦各随其君用乡射之礼也。用乡射之礼,谓张侯道五十步及三耦,一与乡射同。云“张此侯”,则经兽侯是也。云“由是云焉”者,谓由是用乡射法,故云兽侯,於此乡记也。云“白质、赤质,皆谓采其地”者,案《周礼·掌蜃》云:“共白盛之蜃。”则此以蜃灰涂之,使白为地。赤质者亦以赤涂之,使赤为地。云“不采者,白布也”者,谓大夫士直云布侯者也。云“熊、麋、虎、豹、鹿、豕,皆正面画其头”者,知皆画首者,以其言貍首者,射不来者之首,明此兽侯等亦正面画其头也。云“象於正鹄之处耳”者,案《梓人》云“参分其广,而鹄居一焉”,据《大射》之侯。若宾射之侯,则三分其侯正居一焉。若燕射之侯,则兽居一焉,故云象其正鹄之处耳。云“君画一,臣画二,阳奇阴偶之数也”者,《礼记·郊特牲》云:“君之南乡,答阳之义也。臣之北面,答君也。”是君阳臣阴,又天一生水,地二生火,是一二阴阳之数,故云君一臣二,阳奇阴偶之数也。云“燕射射熊虎豹,不忘上下相犯”者,三者皆猛兽,不苟相下,若君臣之道,亦献可者替,否者不苟相从,辄当犯颜而谏,似兽等,故用之。云“射麋、鹿、豕,志在君臣相养也”者,案《内则》云麋鹿豕皆有轩,并是可食之物,故云相养也。云“其画之皆毛物之”者,此无正文,但画五三三正之侯,各以其色,明画兽侯亦以毛物画之可知也。
  
  凡画者,丹质。宾射之侯,燕射之侯,皆画云气於侧以为饰。必先以丹采其地,丹浅於赤。
  [疏]“凡画者质丹”。○注“宾射”至“於赤”。○释曰:云“宾射之侯,燕射之侯”者,此乡射以采侯二正,是宾射之侯也,此兽侯也,又是燕射之侯,故郑并言之云“皆画云气於侧以为饰”者,郑解经凡言“画”者,皆画云气,故以云气解之也。盖象云色,若宾射之侯,天子九十步侯,朱、白、苍、黄、玄五正者,还画此五色云气於其侧;七十步侯,朱、白、苍三正者,还画此三色云气於其侧;五十步侯,朱、绿二正者,还画此二色云气於其侧,以为饰也。云“必先以丹采其地”者,欲画此五色、三色云气时,必先用丹采此地,乃於其上画云气也。天子侯九十步之内,更有七十、五十步侯。畿内诸侯七十步侯内,更有五十步侯。畿外诸侯者之九十步侯之内,更有七十、五十步侯。其画之采皆如其数也。以侯数非一,尊卑又不同,故云“凡”以广之,言凡画云气,以丹为质地者也。云“丹浅於赤”者,案《月令》云:“乘朱路,驾赤緌,载赤旂,衣朱衣。”朱与赤互言之,即为一物。又案《冬官·锺氏》云:“以朱湛丹秫。”四入为朱,色深而湛丹秫,故知丹浅於赤。郑言此者,欲见以丹为地,丹上得见赤色云之义,故言此也。
  
  射自楹閒,物长如笴,其閒容弓,距随长武。自楹閒者,谓射於庠也。楹閒,中央东西之节也。物,谓射时所立处也。谓之物者,物犹事也,君子所有事也。长如笴者,谓从画之长短也。笴,矢幹也,长三尺,与跬相应,射者进退之节也。閒容弓者,上下射相去六尺也。距随者,物横画也,始前足至东头为距,后足来合而南面为随。武,迹也,尺二寸。
  [疏]“射自”至“长武”。○注“自楹”至“二寸”。○释曰:云“自楹閒者,谓射於庠”也,知者,以其言楹閒则是庠,则物当楣,故知非射於序者也。云“楹閒,中央东西节也”者,以其楹閒北面无限,东楹西楹相当,故知东西之节也。云“长如笴者,谓从画之长短也”者,其下有距随为横,此言物长,又是从迹之称,故知南北之长短也。云“笴,矢幹也,长三尺”者,以《矢人职》得知也。云“与跬相应”者,《礼记·祭义》云:“故君子跬步而弗忘孝也。”一举足谓之跬,再举足谓之步。步射者,履物不过一跬,故知以三尺为限也。云“距随者,物横画也,始前足至东头为距,后足来合而南面为随”者,谓上射下射并足处皆然。言长武,武,迹也,中人之迹尺二寸,谓横尺二寸也。
  
  序则物当栋,堂则物当楣。是制五架之屋也。正中曰栋,次曰楣,前曰庪。
  [疏]“序则”至“当楣”。○注“是制”至“曰庪”。○释曰:云“是制五架之屋也”者,庠序皆然,但有室、无室为异。
  
  命负侯者,由其位。於贱者,礼略。
  [疏]“命负”至“其位”。○释曰:“其位”者,正据司马自在己位,遥命之。遥命者,由负侯者贱,略之故也。对司射比耦,则就其位,经无司马命负侯之位,故记之也。
  
  凡適堂西,皆出入于司马之南。唯宾与大夫降阶,遂西取弓矢。尊者宜逸,由便也。
  旌,各以其物。旌,总名也。杂帛为物,大夫士之所建也。言各者,乡射或於庠,或於谢。
  [疏]“旌各以其物”。○注“旌总”至“於谢”。○释曰:云“旌,总名也”者,以《周礼·司常》云九旗,对文“通帛为旃,杂帛为物,全羽为旞,析羽为旌”各别。今名物为旌者,散文通,故云旌总名也。云“杂帛为物,大夫士之所建也”者,《司常》文。通帛者,通体并是绛帛,周所尚赤也。杂帛者,中绛,缘边白也,白,殷之正色,故郑彼注云言“先王正道佐职”也。云“各者,乡射或於庠,或於谢”者,诸侯乡大夫是大夫,询众庶,射於庠;射於谢、於序,是诸侯、州长。是士春秋习射于谢。大夫、士同建物而云各者,虽同建物,仞则大夫五仞、士三仞,不同,故云各也。
  
  无物,则以白羽与朱羽糅,杠长三仞,以鸿脰韬上,二寻。无物者,谓小国之州长也。其乡大夫一命,其州长士不命,不命者无物。此翿旌也,翿亦所以进退众者。糅,杂也。杠,橦也。七尺曰仞。鸿,鸟之长脰者也。八尺曰寻。今文糅为缩,韬为翿。
  [疏]“无物”至“二寻”。○注“无物”至“为翿”。○释曰:云“无物者,谓小国之州长也”者,案《典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大夫一命,得建物。士不命,则无物,是以不得与上“各以其物”同,别为此旌。云“此翿旌也”者,据下文“士鹿中翿旌”也。下云:“君国中射,则皮树中,以翿旌获。”此不命士与国君同者,士卑不嫌,命士以上,尊卑自异也。云“翿亦所以进退众”者,此非直用之於获,案《丧大记》君葬时,执翿居前诏倾亏,亦所以进退众人也。云“七尺曰仞”者,无正文,郑案《书传》云:雉长三丈高一丈,则墙高一丈。《礼记·祭义》云:“筑宫仞有三尺。”墙高一丈,云仞有三尺,除三尺之外只有七尺,故知七尺曰仞也。王肃则依《小尔雅》四尺曰仞,孔君则八尺曰仞,所见不同也。云“鸿,鸟之长脰者”也者,脰则项也。云“八尺曰寻”者,亦无正文,《冬官》云“车有六等之数”,云“殳长寻有四尺”,长丈二而云寻有四尺,除四尺则寻长八尺矣。
  
  凡挟矢,於二指之閒横之。二指,谓左右手之第二指,此以食指、将指挟之。
  [疏]“凡挟”至“横之”。○注“二指”至“挟之”。○释曰:云“二指,谓左右手之第二指”,知左右手皆挟之者,以云“二指之閒横之”,则知左右手也。云“此以食指、将指挟之”者,以左擘指拓弓,右擘指钩弦,故知挟矢以第二、第三指閒。第二指为食指,《左传》云“子公之食指动”是也。第三指为将指,《左传》云“吴王阖闾伤於将指”是也。故云食指将指之閒挟之。知不在无名指閒者,以无名指短,与将指不相应,故知不是也。
  
  司射在司马之北。
  [疏]“司射在司马之北”。○释曰:经不明言司射与司马南北相当,故明之也。
  
  司马无事不执弓。以不主射,故也。
  始射,获而未释获;复,释获;复,用乐行之。君子取人以渐。
  [疏]“始射”至“行之”。○释曰:始射,获而未释获,据三耦射时。云“复释获”者,据第二番射时。复用乐行之,据第三番射时。
  
  上射於右。於右物射。
  楅,长如笴,博三寸,厚寸有半,龙首,其中蛇交,韦当。博,广也。两端为龙首,中央为蛇身相交也。蛇龙,君子之类也。交者,象君子取矢於楅上也。直心背之衣曰当,以丹韦为之。司马左右抚矢而乘之,分委於当。
  [疏]“楅长”至“韦当”。○注“博广”至“於当”。○释曰:云“蛇龙,君子之类也”者,《易》云:“龙战于野,其血玄黄。”郑注云:“圣人喻龙,君子喻蛇。”是蛇龙总为君子之类也。云“直心背之衣曰当”者,直通身之言,其楅两头为龙首,於背上通身著当。言当心中央也。知“丹韦为之”者,周尚赤,上云“凡画者丹质”,又《周礼》九旗之帛皆用绛,故知此当亦以丹韦为之。云“司马左右抚矢而乘之,分委於当”者,若未分时,总在於当,今则四四在一边,不谓分讫,乃至於两当也。
  
  楅,魨,横而拳之,南面坐而奠之,南北当洗。魨,赤黑漆也。
  [疏]“楅魨”至“当洗”。○注“魨赤黑漆也”。○释曰:云“南面坐而奠之”者,取向弟子持矢北面,故南面奠之。云“南北当洗”者,恐南北不知远近,故记言南北当洗,南北节也。
  
  射者有过,则挞之。过,谓矢扬中人。凡射时矢中人,当刑之。今乡会众贤以礼乐劝民,而射者中人,本意在侯,去伤害之心远,是以轻之,以扑挞於中庭而已。《书》曰:“扑作教刑。”
  [疏]“射者”至“挞之”。○注“过谓”至“教刑”。○释曰:云“是以轻之,以扑挞於中庭而已”,引《书》者,谓《尚书·尧典》之文,彼据教学,故彼注云:“不勤道业则挞之。”引之者,於射时司射搢扑,亦是教射法,故引证挞犯礼之过者,是以《尚书》亦云“侯以明之,挞以记之”是也。
  
  众宾不与射者不降。不以无事乱有事。古文与为豫。
  [疏]“众宾”至“不降”。○注“不以”至“为豫”。○释曰:乡射不得与射者,虽誓,仅有存焉。三宾已上,容其有文无武者,许其不射,故记者言之也。
  
  取诱射之矢者,既拾取矢,而后兼诱射之乘矢而取之。谓反位巳礼成,乃更进取之,不相因也。
  [疏]“取诱”至“取之”。○注“谓反”至“因也”。○释曰:云“不相因”者,既自拾取已之乘矢,反位,东西望讫,上射乃更向前,兼取诱射之矢。礼以变为敬,故不相因。
  
  宾、主人射,则司射摈升降,卒射即席,而反位卒事。摈宾主人升降者,皆尊之也。不使司马摈其升降,主於射。
  [疏]“宾主”至“卒事”。○注“摈宾”至“於射”。○释曰:云“不使司马摈其升降,主於射”者,必以司射决之者,以司马本是司正,不主射事,司射主射事,故使司射也。
  
  鹿中,髤,前足跪,凿背,容八筭。释获者奉之,先首。前足跪者,象教扰之兽受负也。
  [疏]注“前足”至“负也”。○释曰:服不氏教扰猛兽,猛兽不堪受负。其有合负物者,教扰则屈前足以受负,若今扆受负则四足俱屈之类也。
  
  大夫降,立于堂西以俟射。尊大夫,不使久列於射位。
  [疏]“大夫”至“俟射”。○注“尊大”至“射位”。○释曰:谓主人、大夫降时,宾、主先射,大夫则立于堂西,其耦在司马之西射位,大夫且立於堂西,射至,乃取其耦共升射。
  
  大夫与士射,袒薰襦。不肉袒,殊於耦。耦少退于物。下大夫也,既发则然。
  司射,释弓矢视筭。与献释获者释弓矢。唯此二事,休武主文,释弓矢耳。然则摈升降不释。
  [疏]“司射”至“弓矢”。○注“唯此”至“不释”。○释曰:此二者经文自具记之者,以唯此二事释,欲显出宾、主升降时不释,故言之。是以郑云“然则摈升降不释”也。
  
  礼射不主皮。主皮之射者,胜者又射,不胜者降。礼射,谓以礼乐射也。大射、宾射、燕射是矣。不主皮者,贵其容体比於礼,其节比於乐,不待中为备也。言不胜者降,则不复升射也。主皮者无侯,张兽皮而射之,主於获也。《尚书传》曰:战斗不可不习,故於蒐狩以闲之也。闲之者,贯之也。贯之者,习之也。凡祭,取馀获陈於泽,然后卿大夫相与射也。中者,虽不中也取;不中者,虽中也不取。何以然?所以贵揖让之取也,而贱勇力之取。向之取也於囿中,勇力之取也。今之取也於泽宫,揖让之取也。泽,习礼之处,非所於行礼,其射又主中,此主皮之射与?天子大射,张皮侯;宾射,张五采之侯;燕射,张兽侯。
  [疏]“礼射”至“者降”。○注“礼射”至“兽侯”。○释曰:云“礼射,谓以礼乐射也”者,射时有礼,兼作乐,故连乐言之。不言乡射者,乡射用采侯,宾射中兼之,故不言也。云“不主皮者,贵其容体比於礼,其节比於乐”者,此即九节、七节、五节,应於乐节是也。云“言不胜者降,不复升射也”者,据主皮射者也。礼射二番不胜,仍待三番,复升射也。《尚书传》者,济南伏生为《尚书》作传。云“已祭,取馀获陈於泽,然后卿大夫相与射也”者,此则《周礼》山虞田讫,虞人植旗於中,属禽焉。每禽择取三十馀,将向国以祭,谓若《大司马》云:仲春祭社,仲夏享礿,仲秋祀方,仲冬享烝。已祭,乃以馀获陈於泽。宫中卿大夫、士,共以主皮之礼射取之。云“虽不中虽中”者,据内田时也。云“非所於礼”者,云揖让取即是行礼,而云非所於行礼者,揖让虽是礼,对大射之等,其体比於礼,其节比於乐,为非所行礼也。云“此主皮之射与”者,《书传》不言主皮,以义约同,故云“与”以疑之也。云“天子大射”已下者,案《梓人》云“张皮侯而栖以鹄,则春以功”,即此郑云“天子大射张皮侯”,一也。《梓人》又云:“张五采之侯远国属”,即此郑云“宾射张五采之侯”也。《梓人》又云“张兽侯以息燕”,即此郑云“燕射张兽侯”也。郑言此者,证此是礼射,与主皮异也。若然,天子有泽宫,又有射宫,二处皆行射礼者,泽宫之内有班馀获射,又有试弓习武之射,若西郊学中射者,行大射之礼,张皮侯者是也。泽宫中射,将欲向射宫,先向泽宫中试弓,习武之射,此习武之射无侯,直射甲革椹质,故《司弓矢职》云:“王弓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质。”而注引《圉人职》曰“射则充椹质”是也。
  
  主人亦饮于西阶上。就射爵而饮也,己无俊才,不可以辞罚者。
  [疏]“主人”至“阶上”。○注“就射”至“辞罚”。○释曰:此谓主人在不胜之党受罚爵之时也。云“就射爵而饮也”者,谓西楹西丰上射爵也。云“己无俊才,不可以辞罚”者,以主人尊,恐不受罚爵,故言此也。
  
  获者之俎,折脊、胁、肺、臑。臑,若胳觳之折,以大夫之馀体。
  [疏]“获者”至“肺臑”。○注“臑若”至“馀体”。○释曰:上宾主人已用肩、臂,唯有臑及、胳、觳,若脊胁骨多,尊卑皆有,自臑已下,各得其一。今郑具言之,欲见科取其一不定,以其若无大夫,获者得臑,即经所云者,故臑在肺下,欲见无大夫已合得。若大夫一人,大夫得臑,获者得。若大夫二人,获者即得胳。若大夫三人,获者即得觳。若大夫公卿更多,则折之不得整体,或更取馀体也。故郑又云“折以大夫之馀体”也。
  
  东方谓之右个。侯,以乡堂为面也。
  [疏]“东方谓之右不”。○注“侯以乡堂为面也”。○释曰:以其经直云左右个,不辨东西,故记人明之也。
  
  释获者之俎,折脊、胁、肺。皆有祭。皆,皆获者也。祭,祭肺也。以言肺,谓刌肺不离,嫌无祭肺。
  [疏]“释获”至“有祭”。○注“皆皆”至“祭肺”。○释曰:云“以言肺,谓刌肺不离”者,即经中脊、胁、肺,是切肺与祭肺同也。云“嫌无祭肺”者,此明记人之意,见上已有刌肺不离者,即经中脊、胁、肺,是刌肺与祭肺同,嫌更不别有祭肺,故言皆有祭肺。言“皆,皆获者”,欲见释获者与主获者二者皆别有祭肺,故云“皆”也。若然,上肺即举肺,案《公食大夫》有切肺与祭肺者,优宾,使宾祭。此二者亦以举肺为祭肺者,略贱者之义,是以《有司彻》侑俎,羊切肺一,侑豕,俎亦切肺一。郑云:“豕又祭肺,不哜肺,不备礼。”则是略贱之类也。
  
  大夫说矢束,坐说之。明不自尊别也。
  歌《驺虞》若《采蘋》,皆五终。射无筭。谓众宾继射者,众宾无数也。每一耦射,歌五终也。
  [疏]“歌驺”至“无筭”。○注“谓众”至“终也”。○释曰:上用《驺虞》以化民,下用《采蘋》,大夫之乐节,亦可皆五终者,大夫、士皆五节,一节一终,故云“五终”也。郑言“众宾无数”者,谓堂下众宾继射者,故无数。若堂上众宾,则三人也。
  
  古者於旅也语。礼成乐备,乃可以言语,先王礼乐之道也。疾今人慢於礼乐之盛,言语无节,故追道古也。凡旅,不洗。敬杀。不洗者不祭。不盛。
  既旅,士不入。后正礼也。既旅,则将燕矣。士入,齿於乡人。
  [疏]注“士入齿於乡人”。○释曰:以其士立于下,故齿於乡人也。
  
  大夫后出。下乡人,不干其宾主之礼。
  [疏]“大夫后出”。○注“不干其宾主之礼”。○释曰:宾主及众宾出后乃出,故云“不干其宾主之礼”。
  
  主人送于门外,再拜。拜送大夫,尊之也。主人送宾还,入门揖,大夫乃出,送拜之。
  [疏]“主人”至“再拜”。○注“拜送”至“拜之”。○释曰:上文大夫后出,是大夫意不干宾主之礼。此经主人意,故郑云“拜送大夫尊之也”。知“主人送宾还,入门揖,大夫乃出送拜之”者,以其上经云宾出,“主人送于门外,再拜”。此记又云:“大夫后出,主人送于门外,再拜。”故知主人送宾还,入门揖,大夫乃出,送再拜之也。
  
  乡侯,上个五寻。上个,谓最上幅也。八尺曰寻,上幅用布四丈。
  [疏]“乡侯上个五寻”。○注“上个”至“四丈”。○释曰:以五寻,寻八尺,五八四十,故四丈也。
  
  中十尺。方者也,用布五丈。今官市幅广二尺二寸,旁削一寸。《考工记》曰:“梓人为侯,广与崇方。”谓中也。
  [疏]“中十尺”。○注“方者”至“中也”。○释曰:云“方者也”者,谓侯中正方十尺。云“用布五丈。今官布幅广二尺二寸,旁削一寸”者,郑意此言十尺,用布五幅,幅广二尺二寸,两畔各削一寸为缝,幅各二尺在,故五幅为一丈也。汉法,幅二尺二寸,亦古制存焉,故举以为况。若然,《周礼》、《郑志》纯三只,只八寸,二尺四寸者,据缯幅也。《士丧礼》云:“亡则以缁长半幅。”注云:“半幅一尺,终幅二尺。”亦谓缯而幅二尺者。幅有二种,丧礼略,用其狭者,故《周礼》郑云“凡为神之衣物,必沽而小”是也。引《梓人》者,彼总据三侯,侯中皆广与崇方,引之证经十尺是方也。
  
  侯道五十弓,弓二寸以为侯中。言侯中所取数也。量侯道以貍步,而云弓者,侯之所取数,宜於躬器也。正二寸,骹中之博也。今文改弓为肱也。
  [疏]“侯道”至“侯中”。○注“言侯”至“肱也”。○释曰:云“言侯中所取数也”者,谓侯中大小取数于侯道。云“量侯道以貍步”者,《大射》文,故彼云以貍步张三侯,是用步耳。而云弓者六尺为步,弓之下制六尺,与步相应。而云弓者,侯之所取数,宜於射器也,故此经云弓也。云“正二寸者,骹中之博也”者,案《周礼·弓人》云:“骹解中有变焉。”谓弓弣把中侧骨之处博二寸,故於此处取数焉。
  
  倍中以为躬,躬,身也。谓中之上下幅也,用布各二丈。
  [疏]“倍中以为躬”。○注“躬身”至“二丈”。○释曰:身谓中,上、中、下各横接一幅布者,故郑云“中之上下幅,用布各二丈”也。
  
  倍躬以为左右舌。谓上个也。居两旁谓之个,左右出谓之舌。
  [疏]“倍躬以为左右舌”。○注“谓上”至“之舌”。○释曰:言“谓上个”者,对下个不得倍躬,故谓上个也。云“两旁谓之个”,在躬之两傍则谓之个。云“左右出谓之舌”,谓躬外两相各出一丈,若人舒舌,故下云“下舌半上舌”,据出者而言也。
  
  下舌半上舌。半者,半其出於射者也,用布三丈。所以半上舌者,侯,人之形类也,上个象臂,下个象足。中人张臂八尺,张足六尺,五八四十,五六三十,以此为衰也。凡乡侯用布十六丈,数起侯道五十弓以计。道七十弓之侯,用布二十五丈二尺;道九十弓之侯,用布三十六丈。
  [疏]注“半者”至“六丈”。○释曰:“半者,半其出於躬者也”者,以其言“舌”,故知半其出者也。云“用布三丈”者,上舌两相各一丈,今下舌两相各五尺,通躬二丈,故云用布三丈也。云“侯,人之形类也”者,人形上广下狭故也。云“五八四十”,据上个四丈;五六三十,据下个三丈;以此上下为衰差也。云“凡乡侯用布十六丈,数起侯道五十弓以计”者,用布十六丈者,中五幅,幅一丈,用布五丈;上下躬各二丈,总四丈;上个四丈,下个三丈,是总十六丈也。云“道七十弓之侯,用布二十五丈二尺”者,道七十弓,弓取二寸,二七十四,侯中丈四尺。七幅,幅有丈四尺,中用布九丈八尺;上下躬各用布二丈八尺,上下总用布五丈六尺;上个倍躬,为五丈六尺;下舌半上舌,上舌出者,两相各出丈四尺;下舌半之,两相各出七尺,下舌用布一丈四尺,通躬二丈八尺,总计用布四丈二尺也,通计用布二十五丈二尺。云“道九十弓之侯,用布三十六丈”者,弓取二寸,九十弓,侯中丈八尺。侯中用布九幅,幅别丈八尺;中用布十六丈二尺;倍中以为躬,上下躬各用布三丈六尺,上下总七丈二尺;倍躬以为左右舌,上舌用布亦七丈二尺,下舌亦半上舌,上舌出者丈八尺,下舌半之,则下舌总用布五丈四尺,以此计之,总用布三十六丈也。
  
  箭筹八十。箭,筱也。筹,筭也。筭八十者,略以十耦为正,贵全数。其时众寡从宾。
  [疏]“箭筹八十”。○注“箭筱”至“从宾”。○释曰:云“箭,筱也”者,谓以箭为筹射之耦,随宾多少。今言八十,举成数,以十耦为文。但一者数之始,十者数之终,以十耦为成数也。
  
  长尺有握,握素。握,本所持处也。素,谓刊之也。刊本一肤。
  [疏]“长尺有握握素”。○注“握本”至“一肤”。○释曰:云“长尺”,复云有握,则握在一尺之外,则此筹尺四寸矣。云“刊本一肤”者,《公羊传》僖三十一年云:“触石而出,肤寸而合,不崇朝而遍雨乎天下者,唯泰山尔。”何休云:“侧手为肤。”又《投壶》云:“室中五扶。”注云:“铺四指曰扶。一指案寸。”皆谓布四指,一指一寸,四指则四寸。引之者,证握肤为一,谓刊四寸也。
  
  楚扑长如笴。刊本尺。刊其可持处。君射,则为下射。上射退于物一笴,既发,则答君而俟。答,对也。此以下杂记也。今文君射则为下。君乐作而后就物。君,袒朱襦以射。君尊。小臣以巾执矢以授。君尊,不搢矢,不挟矢,授之稍属。若饮君,如燕则夹爵。谓君在不胜之党也。宾饮君如燕,宾媵觚于公之礼则夹爵。夹爵者,君既卒爵,复自酌。
  君国中射,则皮树中,以翿旌获,白羽与朱羽糅;国中,城中也。谓燕射也。皮树,兽名。以翿旌获,尚文德也。今文皮树繁竖,糅为縚。古文无以。
  [疏]“以翿旌获”。○注“国中”至“无以”。○释曰:知城中是燕射者,以其下有宾射、大射,不在国,故国中是燕射,以其燕在寝故也。云“以翿旌获,尚文德也”者,以其燕主欢心,故旌从不命之士,亦取尚文德之义。必知取尚文德者,以其以文德者舞文舞,羽舞也,以武德者舞武舞,干舞也。此既用羽,知取尚文德也。
  
  於郊,则闾中,以旌获;於郊,谓大射也,大射於大学。《王制》曰:“小学在公宫之左,大学在郊。”闾,兽名,如驴一角;或曰如驴歧蹄。《周书》曰:北唐以闾。析羽为旌。
  [疏]“於郊”至“旌获”。○注“於郊”至“为旌”。○释曰:知“於郊,谓大射也”者,案《大射》云:“公入《骜》。”从外来入,此既言於郊,故知大射在郊也。云“大射於大学”者,据诸侯而言也。天子大射在虞庠小学,以其天子大学在国中,小学在郊。诸侯不得立大学在国,立大学在郊,故郑引《王制》“小学在公宫之左,大学在郊”,是殷法,诸侯用焉,故引为证。必知诸侯立大学在郊者,见《诗·鲁颂》有泮宫。《礼记》云:“故鲁人将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泮宫。”郑云:“泮宫,郊之学也。”则《诗》泮宫,此郊学是也。云“闾,兽名,如驴一角,或曰如驴歧蹄。《周书》曰:北唐以闾”者,歧蹄已上,《山海经》文,《周书》见於《国语》也。
  
  於竟,则虎中龙旃。於竟,谓与邻国君射也。画龙於旃,尚文章也。通帛为旃。
  [疏]“於竟则虎中龙旃”。○注“於竟”至“为旃”。○释曰:与邻国君射,则宾射也。以其君有送宾之事,因送则射。云“尚文章也”者,亦若翿旌也。云“通帛为旃”,《司常》文,郑注云:“凡九旗之帛皆用绛。”则通帛者,正幅为绛,长寻曰旐,系旐曰旆,通体皆用绛帛为之名旃。
  
  大夫,兕中,各以其物获。兕,兽名,似牛一角。
  [疏]“大夫”至“物获”。○注“兕,兽名,似牛一角”。○释曰:下有士,则此专据大夫为文。而云“各以其物”者,公、侯、伯大夫再命,子男之大夫一命,为卿大夫,刃数虽同,旒依命数不同,故云各。又下云士“翿旌以获”,唯小国之州长不命者,则公侯之州长一命,有旌,亦入物中,则各内兼之矣,故云各。兕似牛一角,案《尔雅》及《山海经》知之。
  
  士,鹿中,翿旌以获。谓小国之州长也。用翿为旌以获,无物也。古文无以获。
  唯君有射于国中,其馀否。臣不习武事於君侧也。古文“有”作“又”,今文无“其馀否”。
  [疏]“唯君”至“馀否”。○注“臣不”至“馀否”。○释曰:天子、诸侯皆燕射在国。又天子宾射在朝,亦在国。大夫、士燕射、宾射不在国。大夫又得行大射,虽无郊学,亦不得在国。是以孔子为乡射,射於矍相之圃,是其一隅。若然,此乡射亦不在国,射亦宜在国外,故记人於此见之也。
  
  君在,大夫射则肉袒。不袒薰襦,厌於君也。今文无射。
  [疏]“君在”至“肉袒”。○注“不袒”至“於君”。○释曰:上云大夫与士射袒纁襦,今与君射为厌,与士同,故肉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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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士昏礼第二卷六士昏礼第二卷七士相见礼第三卷八乡饮酒礼第四
卷九乡饮酒礼第四卷十乡饮酒礼第四卷十一乡射礼第五卷十二乡射礼第五
卷十三乡射礼第五卷十四燕礼第六卷十五燕礼第六卷十六大射第七
卷十七大射第七卷十八大射第七卷十九聘礼第八卷二十聘礼第八
卷二十一聘礼第八卷二十二聘礼第八卷二十三聘礼第八卷二十四聘礼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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