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家评传 》 李敖大传(下) 》
第13节:肖孟能被告得无处躲藏(5)
汪幸福 Wang Xingfu
他们判李敖有罪的主要事实,是李敖“侵占”了肖孟能在天母静庐的一栋房屋。静庐的房屋原房主叫魏锦水,因欠台北华南银行一笔巨款无法偿还,便将房屋作价110万元向社会公开出售,肖孟能看中了这栋房屋,便以王剑芬的名义买了下来。买房时,肖孟能一次拿不出110万元,只付了55万元,余下的55万元一直未付。后来,华南银行不停地向魏锦水逼债,并声言如再不付款,要拍卖静庐房屋。魏锦水无法,在肖孟能、王剑芬去智利的前5天,向王剑芬下了最后“通牒”,限她5日之内将所欠房屋款直接送到华南银行,再领取权状,办理房屋转移手续。否则,该房屋如由银行申请拍卖了,其一切损失他概不负责。
这个最后“通牒”送到肖家时,肖、王二人已启程去了智利,魏锦水的“通牒”七转八转到了李敖手上。
李敖感到,肖孟能、王剑芬走时,将一切财务方面的事情都交给了他,如果不将此事处理好,银行拍卖了房屋,肖、王二人已付的55万元就付之东流。
为了维护肖、王二人的权益,李敖于1979年12月28日将自己的钱垫付了55万元,取得了这栋房屋的产权。李敖考虑王剑芬不在台湾,自己又是代肖、王办事,加之胡茵梦与肖、王二人关系又好,便在办理这栋房屋的产权时,以胡茵梦的名义办理的。李敖这样做的考虑是:肖孟能、王剑芬回来如要这栋房屋,他们只付55万元钱就行了;如果不要,自己再付55万元给他们,就得到了一栋房屋。他从没有想到要侵占肖孟能的这处财产。
没有想到,台北高等法院受理了肖孟能的申诉后,完全推翻了台北地方法院的判决,说李敖应在魏锦水涂抵押权登记后,再行付款,在抵押权尚未到清偿期,无受拍卖之虞,不会发生转移所有权,也不存在为王剑芬保产权。这就是说,李敖接到魏锦水的函后,不应该去付款,付款就是侵占肖孟能、王剑芬的财产,银行拍卖了静庐房屋就任其拍卖,损失也是肖孟能、王剑芬的。
高等法院判李敖有罪的第二个问题是字画问题。
法院认为,肖孟能虽然给李敖写过古董可处理作抵债用的财产转移字据,因李敖提不出借据证明,应视同侵占。原告父亲肖同兹做寿时,他人送的条幅,带有纪念性质,不能抵债,李敖将它处理作抵债用,也是侵占行为。
法院认定有罪的另一个问题是侵占了肖孟能的电话。
1981年3月25日,李敖叫弟弟李放到邮电局申请了一部电话,号码为“7085128”,装在水晶大厦12层楼,因当时肖孟能在这一层无电话,工作很不方便,李敖就将这部电话借给肖孟能用。肖孟能与李敖翻脸后,李敖将电话拆走,肖说这部电话是他的,告李敖侵占他的电话,而且说这部电话的安装申请书是他亲笔填写的。李敖在法庭上当场予以反驳。休庭后,法院派人到邮电局去查验,字迹是李放而不是肖孟能的笔迹,肖孟能又改口说是他叫李放去申请的。
高等法院的法官林晃、黄剑青、顾锦才不要证据,只听肖孟能的一面之词,强行认定李敖侵占肖孟能的电话,构成“侵占他人财产罪”。
在法庭上,李敖与林晃、黄剑青、顾锦才三法官及肖孟能激辩无数次,而且次次驳得他们瞠目结舌,十分难堪。
前面已经提到,由于此案有国民党高官插手,加上胡茵梦在法庭上为肖孟能作伪证,并背着李敖,将静庐房屋的产权证及其它手续交给了肖孟能,台北最高法院仍认定李敖犯有“侵占罪”。
李敖感到,此案表面是刑事案,实际是一政治案件,如果没有王升插手,并当肖孟能、王剑芬的后台,台北高等法院的几名法官不敢这样胡乱判决。
他还考虑,此案虽然还可上诉争取一次重审,因台北高等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了无论是否重审,他必须服刑。因此,再上诉的作用不大。
李敖申诉无用,只好去坐冤狱。
1981年8月10日,李敖入狱。
他入狱时,表面笑笑眯眯,心里却一肚子火,但又没有法。他暗暗下定决心:现在去服刑,待刑满后,再来翻案,再告肖孟能、王剑芬、胡茵梦一伙。
请欣赏:
请给我换一个看看! 拜托,快把噪音停掉!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资料来源】华文出版社 |
|
|
第1节:与胡秋原打了几十年的官司(1) | 第2节:与胡秋原打了几十年的官司(2) | 第3节:与胡秋原打了几十年的官司(3) | 第4节:与胡秋原打了几十年的官司(4) | 第5节:与胡秋原打了几十年的官司(5) | 第6节:与胡秋原打了几十年的官司(6) | 第7节:与胡秋原打了几十年的官司(7) | 第8节:与胡秋原打了几十年的官司(8) | 第9节:肖孟能被告得无处躲藏(1) | 第10节:肖孟能被告得无处躲藏(2) | 第11节:肖孟能被告得无处躲藏(3) | 第12节:肖孟能被告得无处躲藏(4) | 第13节:肖孟能被告得无处躲藏(5) | 第14节:肖孟能被告得无处躲藏(6) | 第15节:肖孟能被告得无处躲藏(7) | 第16节:肖孟能被告得无处躲藏(8) | 第17节:状告国民党大员余纪忠父女(1) | 第18节:状告国民党大员余纪忠父女(2) | 第19节:状告国民党大员余纪忠父女(3) | 第20节:状告国民党大员余纪忠父女(4) | 第21节:状告国民党大员余纪忠父女(5) | 第22节:一人告倒台中市政府(1) | 第23节:一人告倒台中市政府(2) | 第24节:一人告倒台中市政府(3) | |
| 第 I [II] [III] 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