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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事本末 》 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 》
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捲第一百二十六
楊仲良 Yang Zhongliang
徽宗皇帝
八行取士
大觀元年三月甲辰,詔以八行取士: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悌,善內親為睦,善外親為姻,信於朋友為任,仁於州裏為恤,知君臣之義為忠,達義利之分為和。孝、悌、忠、和為上,睦、姻為中,任、恤為下(實有)。詔曰:『學以善風俗,明人倫,而人材所自出也。今有教養之法,而未有善俗明倫之製,殆未足以兼善天下。孔子曰:「其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知己者,未之有也。」蓋設學校,置師儒,所以敦孝悌。孝悌興則人倫明,人倫明則風俗厚,風俗厚則人材成、刑罰措。朕考成周之隆,賓興萬民,以六德六行,否則威之以不孝、不悌之刑。比已立法,保任孝、悌、睦、姻、任、恤、忠、和之士。去古綿邈,士非裏選,習尚科舉,不孝、不悌,有時而容,故任官臨政,趨利犯義,詆訕貪污,無不為者。此官非其人,士不素養故也。近因餘暇,稽《周官》之書,製為法度,頒之學校。明倫善俗,庶幾古。一、諸士有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悌,善內親為睦,善外親為姻,信於朋友為任,仁於州裏為恤,知君臣之義為忠,達義利之分為和。一、諸士有孝、悌、睦、姻、任、恤、忠、和八行見於事狀[1],著於鄉裏者,耆鄰保伍以行實申縣,縣令佐審察,延入縣學,考驗不虛,保明申州如令。一、諸士八行,孝、悌、忠、和為上,睦、姻為中,任、恤為下。士有全備八行,保明如令,不以時隨奏,貢入太學,免試為太學上捨,司成以下引問考驗,較定不誣,申尚書省取旨,釋褐命官,優加擢用。一、諸士有全備上四行,或不全一行而兼中等二行,為州學上捨上等之選;不全上二行,而兼中等一行,或不全上三行,而兼中二行者,為上捨中等之選;不全上三行,而兼中等一行,或兼下一行者,為上捨下等之選;全有中二行,或中等一行而兼下一行者,為內捨之眩餘為外捨之眩一、諸士以八行中三捨之選者,上捨貢入外捨,在州學半年不犯第二等罰,升為內捨,仍準上捨法。一、諸士以八行中上捨選而被貢入太學者,上等在學半年,不犯第三等罰,司成已下考職行實聞奏,依太學貢士釋褐法取旨推恩,中等依太學上等法,待殿試推恩,下等依太學中等法。一、諸士以八行中選,在州縣,若太學皆免試,補為諸生之首,選充職事及諸齋長、諭。一、諸生以八行考士,為上捨上等,其傢依官戶法:中下等免戶下支移折變藉倩身丁,內捨免支移身叮一、諸謀反、謀叛、謀大逆(子孫同)及大不恭、詆訕宗廟、指斥乘輿,為不忠之刑;惡逆、詛駡、告言祖父母、父母,別籍異財、供養有闕、居喪作樂、自娶,釋服匿哀為不孝之刑;不恭其兄、不友其弟、姊妹、叔嫂相犯,罪杖為不悌之刑;殺人、略人、放火、強姦、盜若竊盜、杖及不道為不和之刑;謀殺及略賣緦麻以上親、毆大功尊長、小功尊屬若內亂,為不睦之刑;詛駡、告言外祖父母與外姻有服親、同母異父親若妻之尊屬,相犯至徒,違律為婚、停妻娶妻,若無罪出妻,為不姻之刑;毆受業師、犯同學友至徒,應相隱而輒告言,為不任之刑;詐欺取財、罪杖告囑、耆鄰保伍有所規求避免,或告事不幹己,為不恤之刑。一、諸犯八刑,縣令佐、州知通以其事自書於籍,報學,應有入學,按籍檢會施行。一、諸士有犯不忠、不孝、不悌、不和,終身不齒,不得入學;不睦十年;不姻八年;不任五年;不恤三年。能改過自新,不犯罪而有二行之實,耆鄰保伍申縣,縣令佐審聽入學,在學一年,又不犯第三等罰,聽齒於諸生之列。』
六月庚午,御筆令諸州學以御制八行、八刑刻石。從江東轉運副使傢彬奏請也。
八月庚午,資政殿學士、中太一宮使兼侍讀鄭居中乞以所賜御書八行、八刑模刻於石,立之學宮。從之。
十二月壬午,御筆:『八行、八刑之士,所在皆得以名聞,不限在學不在學,令學製局申明行下。』從提舉福建路學事陳汝錫奏請[2]。
四年正月庚子朔,中丞吳執中言:『竊聞邇來諸路以八行貢者,如親病割股,或對佛燃頂,或刺臂出血,寫青詞以禱,或不茹葷,常誦佛書,以此謂之孝;或常救其兄之溺,或與其弟同居十餘年,以此謂之悌;其女適人貧不能自給,取而養之於傢為善,內親又以婿窮窶,取而教之為善;外親此則人之常情,仍以一事分為睦、姻二行。嘗一遇歉歲,率豪民以粥食饑者而謂之恤。夫粥食饑者,乃豪民自為之而已,獨謂之恤,可乎?又有嘗收養一遺棄小兒者,嘗救一跛者之溺以為恤。如此之類,不可遽數。伏願下之太學,俾長發博士考以道義,別白是非,澄去冒濫,勿使妄進。申飭天下郡縣長吏及學事司審察考驗,要皆得行實,有其人則必公舉,無其人勿以妄貢,務在奉承詔旨,不失法意而已。』從之。
政和元年十一月乙酉,京畿提舉學事林震乞自今應以八行延入縣學者,並依州學外捨生例給食。從之。
三年閏四月甲寅,詔八行許添差諸州教授。從奉議郎王愈奏議也。
七月己亥,新提舉永興軍路學事施坰言:『陛下製為八行法,行之纍年,士以行實聞於朝廷,載在仕版,已足以勸矣。尚取行實之尤異者,旌其門閭,使鄉裏至愚者,皆知遷善遠罪。』從之。
三年九月癸酉,詔八行人多占學額,日久緻妨士人入學。可依條限貢發施行。
六年十二月甲戌,臣僚上言:『欲乞今後八行預貢之人,必與諸州貢士混試太學上捨,俟其中選,然後隨所中等第與之升捨[3]。應所推恩,如上捨法。不中選者,還之本貢。』手詔:『依所奏。』
重和元年八月丁巳,御筆:『諸州添差八行教授,自今許添大藩,不預執事。』
州縣學武學附
崇寧元年八月甲戌,右僕射蔡京謂:『以學校為今日先務,乞天下並置學養士。如允所請,乞先次施行。一、乞罷開封府解額,除量留五十人充開封府上著人取應外,餘並改充天下貢士之數。所有諸州、軍額,各取三分之一添充貢士額。一、乞天下並置學養士,郡小或舉人少,則令三二州學者聚學於一州。一、乞置州學,並差教授二員。一、乞增置田業養士。應奉路常平戶絶土田物業,契勘合用數撥充,如不足,以諸色係省官田宅物業補足。一、乞以三捨考選法遍行天下,聽每三年貢入太學上捨試,仍別為號令為三等。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捨;試中中等,補充下等;試中下等者,補充內捨,餘為外捨生。雖補止及中下等,或不及等,及科舉遺逸,而學行為鄉裏所服,委知州、通判、監司依貢士法貢入,委祭酒、司業、博士詢考得實,當議量材錄用。一、乞令郡守、監司保任貢士,若貢士到太學試中上等。及考選升捨人多,即等第立法推賞。一、乞諸縣置學於本縣,委令佐擘畫地利,及不係省雜收錢內樁充費用。一、乞學生自縣學考選升州學。一、乞州縣並置小學。一、乞並立學生在學升黜法。一、乞外任官子弟許入學取應,在外官子弟、親戚,法不合在本處取應者,許隨處入學,即不升補與貢,在學迨及一年,給公據,許赴太學取應國子監解名。一、乞州、縣學職掌學諭、學長,許差特奏名人。一、乞禁不得教學生非經、史、子書文字。』詔令講議司立法頒降,仍差將作少監李誡於城南門外踏逐,修置外學。
十二月丁醜,詔:『諸邪說詖行非先聖之書,並元祐學術政事,不得教授學生,犯者屏出。』詔:『諸路教授序官,外官小者,並在本州錄事參軍之上,其供給承務郎以上,依簽判,餘依職官例。』戊寅,宰臣蔡京等上《諸路州縣學勅令格式》,乞鏤板頒降。從之。尚書右僕射蔡京等言:『臣等昨具陳乞諸路置學養士,伏承詔旨,令講議司立法施行。謹以元陳,請畫一,並參酌《太學敕令格式》,取其可以行於外者,修立成《諸路州縣敕令格式》,並一時指揮凡十三册。謹繕寫上進以聞。如得允當,乞下本司鏤板頒行。其看詳者,乞送國子監收掌。所有今日已前,應州縣學校條件已係新書收載者,更不行用。』詔疾速鏤板頒行。
二年正月甲申,詔:『諸路教授自外任移者,除依條通考任,許就任升改,其教導有方、貢試如法者,仍聽保明再任。內廣南路應升改者,減舉主一人。』辛醜,詔:『學校長善育材,無以文勝質;選質興能,無以私撓法。毋恪於始而怠於終,毋便己私而撓官事。』
三月乙酉,講議司言:『諸路、州學生以前舉終場人數,二百人以上以一百人為額,數少者以二州、三州並附一州聚學。今聚學尚有不及二百人之處,即於法未有定額。欲將所並聚學並舊有教授不及二百人之處,聽以前舉終場三分之二立為定額。其上捨、內捨及撥定人,蓋視一百人之額,得隨數減定。』從之。
四月戊午,詔提舉司:『每路教授及十人以上者,歲舉改官增三人,不及者一人,不許舉它官。有能訓導學生中太學上捨數及八分者,提舉學事官保明以聞,國子監驗實,依太學博士正錄法改官。』庚午,詔國子監印書,賜諸州縣學。
五月庚辰,戶部言:『提舉學事司乞州縣學之費,通一路財用應副。』從之。戊子,詔不置教授州軍置學處,學生以百人為額。
六月丙辰,詔縣學生不及二十人處,許依州學例,並附鄰近大縣,一處教養。
八月丙寅,講議司言:『縣學格內三旬所試,乞改為月試,季一周之,孟月試義,仲月試論,季月試策。』從之。
三年正月己醜,詔諸路增養縣學弟子員,大縣五十人,中縣四十人,小縣三十人。癸醜,中書省勘會:『天下已置學養士,士在學校,月書季考,行藝純備,方與人貢,其選頗艱,而科舉取一日之長,人樂僥幸,衆易以趨,故異意與怠惰之人多憚於入學,甚失朝廷教養之意。』詔[4]:『五路學生在州學一年,方許取應。餘路在學半年,仍通縣學月日。即取應人衆,而學校所養數少,雖令在學半年,其不在學之人尚多者,仰學事司較量,相度聞奏二辛醜,詔:『季考月書,鄉舉裏選之法。以其間有未便事節,近已委有司別行講究,慮修立法度忽遽,未易成就,猶須寬假歲月,精加考求,期於協順人情,選拔鄉賢寒俊而後已[5]。所有後來科場,可更令參以科舉取士一次,使遠方舉人知悉。』
三月壬寅,奉議郎黃輔國言:『元豐中,太學生休假日,引詣武學射廳習射。紹聖嘗著為令。乞頒其法於諸路州學。』從之。朝奉大夫、直竜圖閣、成都府路轉運副使季孝廣遷一官,以點檢邛州學生費乂、韋直方、綿竹縣學生龐汝翼答策,詆訕元豐政事故也。乂、直方、汝翼並送廣南編管,永不得入學。
六月丙午,詔諸路州軍未曾置學處並置學。
七月庚子,詔諸路知州、通判並增入『主管學事』四字。
八月戊午,詔諸路應緣學校奉行違慢,令監司糾察,申尚書剩辛酉,醴州醴陵縣學生季邦彥特送五百裏外編管,元考較長諭屏出學。荊湖南路轉運判官兼提舉學事元書言邦彥試卷言涉謗訕也。
九月癸未[6],詔諸路應副修蓋學捨了畢,提舉學事及州縣官,各與減磨勘年有差。壬辰,詔諸州別為齋捨,教養材武之士,隨人數多寡,許令人學,並依進士法。其考選校試升補,取今武學條製看詳,修定頒下。
十一月丙申,祀昊天上帝於圓邱,以太祖皇帝配。禮畢大赦。『今來興建學校,廢罷科舉,欲考士素行,以絶倖冒,務得實材。然慮州縣未能奉承詔令,人未勸嚮,尚有遺逸,緻多士未盡在學,或艱於考選校定。所取上捨、內捨生不敷額數,或學宇卑陋,食飲疏薄,未足以稱朕教養待士之意。已差提舉學事官分詣天下,仰疾速遍行所部,推原法意。有不如令者,按罪以聞。除將來科舉一次外,並由學校升頁。』
四年閏二月辛未[7],詔:『應諸路州學,據學糧餘數額外增養學生,並依額內人條例施行。』
四月壬午[8],詔:『諸州縣生徒試補入學,經試終場,及自外捨升內捨者免身丁,內捨仍免藉升上捨,即依官戶法。』
九月己亥,製曰:『朕聞先王成人有德,小子有造。今天下承平,休養日久,垂髫幼稚,在所樂育。仰學事司、州縣長吏多方勸諭,令入小學,依大學例量捨支數,破與飲食。其考選校試之法,仰三省措置取旨,庶幾有造之時。』
十二月乙亥,尚書省言:『諸路學校各已就緒,其所貢人,今來中選,多舊日科舉遺落老成之士,鄉舉裏選之效,已見於此。士之在學,月書季考,苟有成材,理當不埃歲月,便合入貢。今仿《周官》,每歲考德行道藝、三年大比之意,為歲貢之製。俟滿三歲,則赴殿試,第其高下推恩,庶使士益知勉。詔大司成兼侍講薛昂等看詳增損,修立條約以聞。』從之。
送昂等看詳,乃十月二十七日聖旨;為歲貢之製,乃尚書省建議薛昂等看詳增損耳,非昂等創為也。《實錄》刪修失實,今改正。
五年二月丁未,詔:『去年正月指揮,諸州添置武學,教養武士。至今踰年,教養每州無幾,而月有按試弓馬,考校程文,使教官不得專意儒學,又管勾、按試兵官、教頭皆有添給食錢,官中旋置鞍馬,蓋造馬屋,營葺射圃,百端糜費,有虛名,無實效,可罷去。』
七月庚子,詔曰:『學校以善風俗人倫,治則興,亂則廢,非特教養而已也。乃者親詔有司,以月書季考之密,退送煩勞,待養有方,未當士心,故令考正。若罷縣學,則士非裏選,廢學糧,則人無所養。減教授則五師,並提舉則無總,名存實廢,甚非教育之本。朕恭覽熙寧詔書,以俟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施於天下,則庶幾可復古矣。復鄉舉裏選,布之天下,以追三代之隆,神考之志也。而各減廢,於朕繼述之孝,其可得乎?其縣學提舉官、學田糧教授,並各依舊退送者,更展一試,待給假,許不限次數,以優士之在學者。《詩》不云乎:「君子能長育人材,則天下喜樂之矣。」咨爾多士,宜體朕意。』
甲辰,詔:『已降指揮,舉行學製。比閱前後法令猶未備,慮失士心,或因而煩擾,有害學政。可依下項:一、天下學生既令歲貢,將來人貢,其數必多。所有辟雍,並令依舊,仍依崇寧四年十二月已前指揮施行。二退送學生既展一年,俟之不為不久,待之不為不荊比覽科舉舊法,有因赦理舉,許特奏名推恩之法。學生貢至辟雍士一試退送,未有理舉推恩之文,退送之人,所以患無歸。學生貢至辟雍,試不中退送者,並與理為到省舉送,依例施行。』
九月乙卯,學製局言:『臣等檢會崇寧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朝旨,諸州學別為齋捨,教養武士,續有條畫,頒下諸路。後來人學之人已多。昨因今年二月廢罷,尋未曾復置。臣等伏覩御制學校新法,內一項逐州解額,五路已有指揮,十人取一名。可令以前榜所解額,於數內以一分充貢武士額。臣等未審今來立教養武士法,合依舊遍行天下,或止於三路、五路施行。乞降睿旨,別具合措置事件聞奏。』御筆:『山西出將,氣俗使然。所當先者,平治之時,武不可廢。可依已降指揮置武士齋,仍以所給解額,取一分充貢額,無則貢文士。』
十一月乙巳,大司成兼侍講薛昂、國子監司業強淵明言:『竊謂文學之士,自縣升之州,由州貢之辟雍,又合而試之,第為上捨、內捨之等,而推恩侍殿試,或升之太學,其法可謂備矣。而武士之製,雖有武學,外置解額,而選考升貢之法,將見周王於邁六師及之之盛,如成周之時,仰有以副陛下奬育人材之意。』從之。
十二月癸未,學製局上《諸路州縣學勅令格式》等凡三十五册,詔頒布行之。
大觀元年十二月壬午,建州浦城縣丞徐秉哲遷一官[9],以縣學生係籍者千餘人,此一路最多,秉哲實專考校事。提舉學事司乞加優奬,故有是命。
二年五月庚戌,提舉京西南路學事路瑗言:『臣所領八州三十餘縣,比諸路最為褊小,管學捨乃至三千三百餘人,贍學田業等,歲收錢斛六萬三千餘貫石。竊計諸路學捨生徒田業錢斛之數,何翅數百萬?此曠古所未嘗有也。』詔有司總會諸路州軍縣文武、大小學生,並學費所入所用實數,具圖册上之禦府,副在辟雍,仍宣付史館。從之。
九月乙醜,詔:『諸路州學有閣藏書,皆以經史為名。方今崇八行以迪多士,尊六經以黜百傢,史何足言?應□置閣處[10],賜名曰「稽古」。』
三年八月己醜,詔:『學校法度,已見完備,惟在奉行。可令諸路提舉學事司檢察州縣,如稍有懈弛,及輒妄議,按劾以聞,當議重責。』
四年八月戊寅,詔州小學生更不給食。又詔:『自今取貢額三分,於大比前一年解發[11]。不及學及雖入學而見係退黜者,方得取應。』又詔:『所在學生及五百人,許置教授二。員其不及五十人者不置,以本州在任有出身官兼領。』尋改『五十人』作『八十人』(詳見《大學》一篇中)。
政和元年正月辛未,詔:『諸路州軍學生不及八十人處,不置教授。若係熙、豐曾置教授,雖不滿八十人,自合存留。』
二年五月壬申,臣僚上言:『參以科舉廢罷,縣學歲升之法非便。』詔:『自今並依大觀三年四月以前指揮,其後降指揮更不施行。』(見《太學》)
三年四月甲申,宣義郎黃冠言:『欲令天下士,自鄉而升之縣學,自縣學而升之州,則通謂之選士可也。其自稱則曰外捨生。又其纔之嚮成,而升之內捨,則謂之俊士,其自稱則曰內捨生。又其纔之已成而貢之辟雍,然後謂之貢士焉。其自稱也,亦以是而已。』從之。
六月丁巳,詔武學,州縣外捨生稱武選士,內捨生稱武俊士。庚申,尚書省言:『學校養士,以待天下賢能,可以作人材,敦士行,興教化。自縣學升之州,自州升之辟雍,自辟雍升之太學,然後命官,則縣學為升貢之本。今天下令佐,吏部註授,多非其人。俗吏則以滴水穿石為不急,不加察治,縱其犯法;庸吏則廢法容姦,漫不加省,有罪不治,以故學生在學,毆鬥爭訟,至或殺人,蓋令佐不加訓治,州學不切舉察,提舉官失於提按,以致如此。不惟士失其行,亦官廢其職。今具下項雲雲。』詔依。
十一月癸卯,詔:『補蔭入官人,隨學人所在州學,仍別為齋,公私試附州學生,別作號考校。』
十二月甲寅,河北路轉運判官張孝純言:『《周官》以六藝教士,必射而後行。古者諸侯貢士,天子試之於射宮。乞詔諸路州郡,每歲薦貢士於學,因講射禮。』從之。
四年三月丁醜,詔:『諸路應小學生及百人處,並增差教諭一員。』
六月庚午,詔小學仿太學,立三捨法。
八月辛亥,詔:『諸路學校及三百人以上者,三分增一分;百人以上者,增一分之半。即陝西、河北、河東、京東路學生數少者,仰提舉學事司具可增與不可增,及所增數聞奏。』
九月辛卯,詔以辟雍大成殿名頒之諸路州學。從河南尹蔡安持奏乞也。
五年十一月庚辰,詔:『應縣學生三經赴歲升而不預升人州學者,依三不赴條例除籍。』
宣和二年十月己巳,尚書省言:『契勘州縣武學已罷,內外願入京武學人,乞依元豐法試補。入學舉試人,舊製係與武學外捨人類試,取一百人同上捨生發解。緣科舉已罷,今此仿新舊法令,尚書省於大比前二年春季,檢舉降敕下兵部,依元豐法奏舉。其被舉人,限當年鼕季到闕,與免試。補試入學,充外捨生,依與校定人,赴次年公試。其考癬升補、推恩,並依大觀武學法。』從之。
校勘記
[1]忠和原本作『忠行』,據《長編拾補》捲二十七改。
[2]學事原本作『學士』,誤。《會要·選舉》一二之三五:『大觀元年十二月一日,提舉福建路學事陳汝錫奏事。』今據改。
[3]然後原本作『然復』,據文意改。
[4]詔原本作『語』,據文意改。
[5]鄉賢寒俊原本作『寒鄉□炕,《長編拾補》捲二十三作『寒炕。茲據文意補『賢』字。[6]癸未原本『未』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捲二十四補。《長編拾補》原校雲:『《十朝綱要》是月辛巳朔。』
[7]四年原本作『四月』,據《長編拾補》捲二十五改。
[8]四月壬午原本『四』字作墨叮《長編拾補》捲二十五係此條在閏二月,不切。按:《長編》行文,凡同一個月內之甲子,其前不重複月份。此處既雲『□月』,顯然不可能同在閏二月。據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朔日在己巳,下推六十日,其下一己巳在四月。壬午在己巳後十三日,故此雲『某月壬午』,當是四月壬午。
[9]浦城原本『城』字作墨丁,據《宋史·地理志》補。
[10]應□置閣處《長編拾補》捲二十八徑作『應置閣處』,茲仍其舊。
[11]解發原本作『解法』,據《長編拾補》捲二十九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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