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 我当代表十年   》 第129节:第十三章 反腐败(6)      Zhao Yongqiu

  4. 由于纪检监察机关属地方党委领导,立案和惩处结论必须先报地方党委同意,纪检工作人员纳入地方的人事管理统一接受地方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纪检监察机关与被监督对象--地方各部门是同级兄弟关系,考核中还要接受兄弟单位打分测评,这样的管理模式导致纪检监察人员难以逃脱关系网的束缚,严重制约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反腐力度。同时,在源头治腐等各项廉政建设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策划和推动责任,但是,地方各部门作为同级兄弟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却只能进行组织协调,取得部门同意的才能推动。目前,各部门往往不愿放弃小团体的利益,保权争权之风盛行,部门的利益往往受到上级分管领导的庇护,导致源头治腐和各项廉政建设决策往往陷入与虎谋皮的局面,必须在各部门的利益之间寻找平衡和出路。在各种管理因素的制约下,不得不折中前进,难以满足中央和人民群众的要求。
  目前,我国的法制体系还很不完善,反腐形势还十分严峻,反腐任务还十分艰巨。为了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纪检监察机关肩上的担子仍然十分沉重。提升纪检监察反腐职能,改革纪检监察的管理体制,保障纪检监察经费来源和人力充足已经非常必要而迫切。因此,我们建议:
  1. 由国务院出台文件,明文规定各级政府在精简机构,压缩编制的工作中,要将各部门工作职能的伸缩作为决定编制的条件,不允许搞平均指标。其中,由于纪检监察的工作任务不断加重,应适当扩大编制,保证按纪检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任务要求配足职能科室和专职工作人员。
  2. 由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财政部联合下文,以2005年以前3年的平均经费为依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经费和专项治理经费的指标和拨付办法并必须纳入财政预算。
  3. 修改中纪委有关办案规定和《行政监察法》,提升纪检监察办案手段,赋予可以开展事前、事中监督的现代化仪器设备和权力。例如,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在某些腐败的多发易发地点或程序环节设置"线人"进行跟踪侦探,可以采用微型摄像机和其他先进电子光学监控系统实行隐蔽的监督、调查和取证。为纪检监察人员配备先进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系统设备进行信息处理等。使纪检监察的办案能力能够基本跟上社会的发展和腐败方式的变化。
  4. 在纪检监察机关派出机构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纪检监察机关人事垂直管理,同时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级别提高到与地方党委同级。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能冲破各种关系的束缚独立执纪,提高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权威和能力,保证政令畅通,维护中央的威信,满足人民群众的希望。
  这个建议我没有找更多的代表签字,在临近散会时不声不响的提交出去。因为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事情,外部不一定有同感。
  但是,这份建议仍然没有逃脱记者敏锐的眼睛。新京报3月14日首先进行报道,其他媒体跟着讨论。我却没有发觉。
  一天, 同学说:"咏秋,几家大网站都被你占领了!"
  "是吗?说什么?"我吃惊的问。
  "卧底反腐呀。回去赶快上网看看"。
  我打开网站,的确好热闹呢。不同观点进行着碰撞。
  支持或探索性意见很多,正义网的标题是:《给"反腐卧底"一张法制身份证》,新京报的标题是:《人大代表建议:应立法明确可用线人卧底反腐》,人民网的标题是:《人大代表认为应立法明确可用线人和卧底反腐》,南国早报的标题是:《"卧底反腐"值得期待》、新闻中心:卧底反腐败是新突破
  ……
  大家针对"卧底反腐"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对于反腐败工作的有效开展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摘自《小康》杂志2005.5
  但是反对意见也不在少数,主要集中在不可操作性以及"线人"的可靠性等几个方面。
  无论怎样,"线人"、"卧底"反腐在国内大陆是一个创新观点,一石激起千层浪,支持,探讨和反对都是一种关注,我感到欣慰。
  我将反对的观点归纳如下:徐志翔担忧无间道取代一切手段,连身边群众的反映也不听了,会坐失良机;娄献忠担心"线人""卧底"也有可能会被收买,成为"双重间谍",希望采用制度反腐。魏文标认为法律规定安插线人、派人卧底、偷拍偷录只能被严格规定为是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部门出于侦破案件所需方可使用的特殊手段,除此而外的任何部门与个人均不应被许可使用。刘洪波担心国际上无先例,难以保证法律上的程序正义,难以保证"卧底"不被"反卧底"。
  反对的观点我都表示理解,在此我想谈一些看法。"线人"、"卧底"只是作为获取线索的一种补充手段,并不是全部依赖卧底办案。这多年来的反腐败成果就可以证明纪检监察的反腐败技巧与智慧。纪检监察机关反腐败一直依靠群众,鼓励群众举报,尤其鼓励实名制举报,举报有功者将给予不低的奖励;这些举报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线人"的意义。"线人"和"卧底"的纪检监察干部有可能会被收买,但是卧底的公安人员被收买的可能性同样存在;目前法律只是规定了只有司法机关拥有线人、派人卧底、偷拍偷录等手段,而我的建议正是在要求为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普遍实行的"线人"和"暗访"立法。刑事办案可以卧底,反腐败办案不可以卧底的道理是什么?如果涉及人权公安、纪检都一样,只是公安面对的嫌疑人多数是普通的群众,监察面对的嫌疑人是清一色的国家工作人员而已;娄献忠提出的制度反腐是纪检监察的重要职责,是非常正确的。目前纪检监察机关有三分之一的任务是源头治理腐败,《实施纲要》对今后一段时期的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做出了全面的部署安排,通过任务分解,仅我们湖北省就要建立134项制度机制,我们正在努力;至于如何保证卧底反腐程序上的正义,那只是完善法律上的程序规定问题和卧底者的技能培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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