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时政 》 中國社會現狀:大危機 》
第125節:環境保護(4)
李濤 Li Tao
2005年10月,中共十六屆五中全會在京舉行,會議中提出“要加快建設資源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大環境保護力度,切實保護好自然生態,認真解决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嚴重危害人民群衆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在全社會形成資源節約的增長方式和健康文明的消費方式”。
11月23日,溫傢寶總理再次主持並召開了國務院的常務會議,會議上研究銀河加強環境保護的工作,討論並原則上通過了“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决定”。“决定”中提出了推進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工作重點、措施和機製以及到2010年的環境治理目標。
雖然國傢、政府部門已經加快推進環境保護的步伐,但國內環境的嚴峻形勢,似乎並沒有因此而有所緩解,鬆花江的特大污染事件則以悲劇的方式,將經濟高速發展中的中國嚴峻的現實環境更加凸顯了出來。鬆花江重大污染事件成了人們心頭揮之不去的夢魘。
2005年11月13日的下午,中國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發生了一起爆炸事故,事故造成了五人死亡、一人失蹤將近30人受傷的慘劇。
爆炸發生之時,100多噸的苯類污染物沿鬆花江水順流而下,鬆花江也因此受到了嚴重的污染。事情發生之後哈爾濱市因此停水4天,連鬆花江下遊的俄羅斯的城市也受到了污染的牽連。
就在11月13日爆炸發生之後,直到11月23日這撲朔迷離的10天裏,國傢環保總局一直沒有發表任何消息,直到10天後纔公佈了污染的消息。國傢環保總局甚至在這期間聲稱沒有接到過吉林省環保部門任何和這起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有關的任何信息,將最好的解除污染隱患的機會錯過了。
而黑竜江省同樣將最好的時機錯過了。在11月21日時,哈爾濱市出現了市民搶購礦泉水的風潮。此時市政府發出第一份通告,通告市民自11月22日中午12時起,由於“管網設施檢修停水4天”。引起了全市市民的恐慌,甚至出現了地震的傳聞。之後,人們開始涌嚮機場、火車站,出城的道路一度發生擁堵。到了21日的晚上,哈爾濱市政府纔緊急下發了第26號文,正式將停水的真實原因做了公佈。
11月30日,因為沒有處理好鬆花江的污染事件,國傢環保總局局長解振華引咎辭職,原國傢林業總局局長周生賢接任了國傢環保總局局長的職位。12月26日,國傢環保總局發佈了最後一期關於鬆花江污染的公告,稱鬆花江中國境內所有監測斷面硝基苯濃度達標。
鬆花江的江水尚未風平浪靜,事隔不久,在廣東北江又再次發生了嚴重的鎘污染事件,而其污染源的韶關冶煉廠卻是曾經多次被評為“全國治理污染先進單位”。
其實,最近幾年來,類似的重大突發事件不斷的發生。這些事件不僅將中國重化工業佈局、企業安全生産和環境保護方面存在的具有共性的問題反映了出來,同時也將地方政府在危機處理、信息公開方面的重大缺陷暴露了出來。
中國的環境污染以及生態的惡化已經呈現出積重難返之勢,而且迅猛增長的經濟、不斷增加的人口,都給嚴峻的環境狀況造成了巨大的壓力。那麽,中國是否可以超越傳統的工業化道路和發展模式,從而走上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呢?
遵循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而製定的“十一五”規劃中,中國確立了建設節約型社會、發展循環經濟、進行緑色GDP試點等,一係列的推進可持續發展的新目標、新舉措。環境保護作為當前的基本國策的地位和權威,得到了極大的強化。同時,公衆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和深度,都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但事實證明,在復雜的格局和起落沉浮的變化中,中國的環境保護事業仍然舉步維艱。
请欣赏:
请给我换一个看看! 拜托,快把噪音停掉!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資料來源】中國友誼出版公司 |
|
|
| 第1節:前言(1) | 第2節:前言(2) | 第3節:“Made in China”的憂傷(1) | | 第4節:“Made in China”的憂傷(2) | 第5節:“Made in China”的憂傷(3) | 第6節:“Made in China”的憂傷(4) | | 第7節:當愛情愛上品牌(1) | 第8節:當愛情愛上品牌(2) | 第9節:中國品牌需要一把“倚天劍”(1) | | 第10節:中國品牌需要一把倚天劍(2) | 第11節:想創品牌,不懂品牌(1) | 第12節:想創品牌,不懂品牌(2) | | 第13節:想創品牌,不懂品牌(3) | 第14節:危機時代 | 第15節:地板醜聞(1) | | 第16節:地板醜聞(2) | 第17節:地板醜聞(3) | 第18節:地板醜聞(4) | | 第19節:區域製造:輝煌背後的悲泣(1) | 第20節:區域製造:輝煌背後的悲泣(2) | 第21節:區域製造:輝煌背後的悲泣(3) | | 第22節:區域製造:輝煌背後的悲泣(4) | 第23節:虎狼環視下的艱難(1) | 第24節:虎狼環視下的艱難(2) | |
| 第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