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文集 欧阳修集   》 卷一二三 濮议卷四      欧阳修 Ouyang Xiu

  【论议濮安懿王典礼札子〈是岁十月撰,不曾进呈。〉】
  臣伏见朝廷议濮安懿王典礼,两制、礼官请称皇伯。中书之议以谓事体至大,
  理宜慎重,必合典故,方可施行,而皇伯之称,考于经史皆无所据。方欲下三省
  百官,博访群议,以求其当。陛下屈意,手诏中罢,而众论纷然,至今不已。臣
  以谓众论虽多,其说不过有三:其一曰宜称皇伯者,是无稽之臆说也;其二曰简
  宗庙致水灾者,是厚诬天人之言也;其三曰不当用汉宣、哀为法以干乱统纪者,
  是不原本末之论也。臣请为陛下条列而辨之。
  谨按《仪礼·丧服记》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报者,齐衰期也。
  谓之降服,以明服可降,父母之名不可改也。又按开元、开宝《礼》、国朝《五
  服年月》、《丧服令》皆云:“为人后者,为其所生父齐衰,不杖期。”盖以恩
  莫重于所生,故父母之名不可改;义莫重于所继,故宁抑而降其服。此圣人所制
  之礼,著之六经,以为万世法者,是中书之议所据依也。若所谓称皇伯者,考于
  六经无之,方今国朝见行典礼及律令皆无之,自三代之后秦汉以来,诸帝由藩邸
  入继大统者亦皆无之,可谓无稽之臆说矣。夫《仪礼》者圣人六经之文,《开元
  礼》者有唐三百年所用之礼,《开宝通礼》者圣宋百年所用之礼,《五服年月》
  及《丧服令》亦皆祖宗累朝所定、方今天下共行之制。今议者皆弃而不用,直欲
  自用无稽之臆说,此所以不可施行也。其二曰简宗庙致水灾者。臣伏以上天降灾,
  皆主人事。故自古圣王逢灾恐惧,多求阙政而修之,或自知过失而改悔之,庶几
  以塞天谴。然皆须人事已著于下,则天谴为形于上。今者濮王之议,本因两制礼
  官违经弃礼,用其无稽之臆说,欲定皇伯之称,中书疑其未可施行,乃考古今典
  礼,虽有明据,亦未敢自信而自专,方更求下外廷博议,而陛下遽诏中罢,欲使
  有司徐求典礼。是则臣下慎重如此,人君谦畏如此,君臣不敢轻议妄举,而天遽
  谴怒杀人害物,此臣所谓厚诬天也。议犹未决,仍罢不议,而便谓两统二父以致
  天灾者,厚诬人也。其三引汉宣、哀之事者。臣谨按《汉书》宣帝父曰悼皇考,
  初称亲,谥曰悼,置奉邑、寝园而已。其后改亲称皇考,而立庙京师。皇考者,
  亲之异名尔,皆子称其父之名也,汉儒初不以为非也。自元帝以后,贡禹、韦玄
  成等始建毁庙之议,数十年间,毁立不一。至哀帝时,大司徒平晏等百四十七人
  奏议,云:“亲谥曰悼,裁置奉邑,皆应经义。”是不非宣帝称史皇孙为亲也。
  所谓应经义者,即《仪礼》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是也。惟其立庙京师,乱
  汉祖宗昭穆,故晏等以谓两统二父非礼,宜毁也。定陶恭王初但号共皇,立庙本
  国,师丹亦无所议。至其后立庙京师,欲去定陶,不系以国,有进干汉统之渐,
  丹遂大非之。故丹议云定陶恭皇谥号已前定议,不得复改,而但论立庙京师为不
  可尔。然则称亲、置园,皆汉儒所许,以为应经义者,惟去其国号、立庙京师则
  不可尔。今言事者不究朝廷本议何事,不寻汉臣所非者何事,此臣故谓不原本末
  也。
  中书之议本谓称皇伯无稽,而礼经有不改父名之义,方议名号犹未定,故尊
  崇之礼皆未及议。而言事者便引汉去定陶国号、立庙京师之事厚诬朝廷,以为干
  乱大统,何其过论也!夫去国号而立庙京师,以乱祖宗昭穆,此诚可非之事。若
  果为此议,宜乎指臣等为奸邪之臣,而人主有过举之失矣。其如陛下之意未尝及
  此,而中书亦初无此议,而言事者不原本末,过引汉世可非之事以为说,而外廷
  之臣又不审知朝廷本议如何,但见言事者云云,遂以为欲加非礼干乱统纪,信为
  然矣。是以众口一辞,纷然不止,而言事者欲必遂其皇伯无稽之说,牵引天灾,
  恐迫人主,而中书守经执礼之议,反指以为奸邪之言。朝廷以言事之臣礼当优容,
  不欲与之争辨,而外廷群论又不可家至而户晓,是非之礼不辨,上下之情不通,
  此所以呶呶而不止也。夫为人后者既以所后为父矣,而圣人又存其所生父名者,
  非曲为之意也。盖自有天地以来,未有无父而生之子也,既有父而生,则不可讳
  其所生矣。夫无子者得以宗子为后,是礼之所许也,然安得无父而生之子以为后
  乎?此圣人所以不讳无子者,立人之子以为后,亦不讳为人后者有父而生,盖不
  欺天、不诬人也。故为人后者,承其宗之重,任其子之事,而不得复归于本宗,
  其所生父母亦不得往与其事。至于丧服,降而抑之,一切可以义断。惟其父母之
  名不易者,理不可易也,易之则欺天而诬人矣。子为父母服,谓之正服。出为人
  后者为本生父母齐衰期,谓之降服,又为所后父斩衰三年,谓之义服。今若以本
  生父为皇伯,则濮安懿王为从祖父,反为小功;而濮王夫人是本生嫡母也,反为
  义服;自宗懿已下本生兄弟,于礼虽降,犹为大功。是《礼》之齐衰期,今反为
  小功;《礼》之正服,今反为义服。上于濮王父也,反服小功;于宗懿等兄弟也,
  反服大功。此自古所以不称所生父为伯父、叔父者,称之则礼制乖违,人伦错乱
  如此也。
  伏惟陛下聪明睿圣,理无不烛,今众人之议如彼,中书之议如此。必将从众
  乎,则众议不见其可;欲违众乎,则自古为国未有违众而能举事者。臣愿陛下霈
  然下诏,明告中外,以皇伯无稽,决不可称,而今所欲定者正名号尔。至于立庙
  京师干乱统纪之事,皆非朝廷本议,庶几群疑可释。若知如此而犹以谓必称皇伯,
  则虽孔、孟复生,不能复为之辨矣。
  【为后或问上】
  或问:“为人后者,不绝其所生之亲,可乎?”曰:“可矣。古之人不绝也
  而降之。”“何以知之?”曰:“于经见之。”“何谓降而不绝?”曰:“降者
  所以不绝也,若绝则不待降也。所谓降而不绝者,礼为人后者降其所生父母三年
  之服以为期,而不改其父母之名者是也。”
  问者曰:“今之议者以谓为人后者,必使视其所生若未尝生己者,一以所后
  父为尊卑疏戚。若于所后父为兄,则以为伯父;为弟,则以为叔父。如此,则如
  之何?”余曰:“吾不知其何所稽也。苟如其说,没其父母之名,而一以所后父
  为尊卑疏戚,则宗后世数,各随其远近轻重,自有服矣,圣人何必特为制降服乎?
  此余所谓若绝则不待降者也。稽之圣人则不然。昔者圣人之制礼也,为人后者,
  于其父母不以所后之父尊卑疏戚为别也,直自于其父子之间为降杀尔。亲不可降,
  降者降其外物尔,丧服是也。其必降者,示有所屈也,以其承大宗之重,尊祖而
  为之屈尔,屈于此以申于彼也。生莫重于父母,而为之屈者,以见承大宗者亦重
  也。所以勉为人后者,知所承之重,以专任人之事也。此以义制者也。父子之道,
  天性也。临之以大义,有可以降其外物,而本之于至仁,则不可绝其天性。绝人
  道而灭天理,此不仁者之或不为也。故圣人之于制服也,为降三年以为期,而不
  没其父母之名,以著于六经,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以见服可降,而父
  母之名不可没也。此所谓降而不绝者,以仁存也。夫事有不能两得,势有不能两
  遂,为子于此,则不得为子于彼矣。此俚巷之人所共知也,故其言曰‘为人后者
  为之子’。此一切之论,非圣人之言也,是汉儒之说也,及众人之所能道也,质
  诸礼则不然。方子夏之传《丧服》也,苟如众人一切之论,则不待多言也,直为
  一言曰‘为人后者为之子’,则自然视其父母绝若未尝生己者矣,自然一以所后
  父为尊卑疏戚矣。奈何彼子夏者独不然也?其于传经也,委曲而详言之,曰‘视
  所后之某亲’。某亲则若子,若子者,若所后父之真子以自处,而视其族亲,一
  以所后父为尊卑疏戚也。故曰‘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
  若子’,犹嫌其未备也,又曰‘为所后者之兄弟之子若子’,其言详矣。独于其
  所生父母不然,而别自为服,曰‘为其父母报’。盖于其所生父母不使若为所后
  者之真子者,以谓遂若所后者之真子以自处,则视其所生如未尝生己者矣,其绝
  之不已甚乎!此人情之所不忍者,圣人亦所不为也。今议者以其所生于所后为兄
  者遂以为伯父,则是若所后者之真子以自处矣。为伯父则自有服,不得为齐衰期
  矣,亦不得云‘为其父母报’矣。凡见于经而子夏之所区区分别者皆不取,而又
  忍为人情之所不忍者,吾不知其何所稽也。此大义也,不用礼经而用无稽之说可
  乎?不可也。”
  问者曰:“古之人皆不绝其所生,而今人何以不然?”曰:“是何言欤?今
  之人亦皆然也,而又有加于古焉。今《开宝礼》及《五服图》,乃国家之典礼也,
  皆曰‘为人后者,为其所生父母齐衰期’,服虽降矣,必为正服者,示父母之道
  在也。‘为所后父斩衰三年’,服虽重矣,必为义服者,示以义制也。而律令之
  文亦同《五服》者,皆不改其父母之名,质于礼经皆合,无少异。而《五服》之
  图又加以心丧三年,以谓三年者父母之丧也,虽以为人后之故,降其服于身,犹
  使行其父母之丧于其心,示于所生之恩不得绝于心也。则今人之为礼,比于古人
  又有加焉,何谓今人之不然也?”
  【为后或问下】
  问者曰:“子不能绝其所生,见于《经》,见于《通礼》,见于《五服》之
  图,见于律,见于令,其文则明矣。其所以不绝之意如之何?”曰:“圣人以人
  情而制礼者也。”
  问者曰:“事有不能两得,势有不能两遂,为子于此,则不得为子于彼,此
  岂非人情乎?”曰:“是众人之论也,是不知仁义者也。圣人之于人情也,一本
  于仁义,故能两得而两遂。此所以异乎众人而为圣人也,所以贵乎圣人而为众人
  法也。父子之道正也,所谓天性之至者,仁之道也。为人后者权也,权而适宜者,
  义之制也。恩莫重于所生,义莫重于所后,仁与义二者常相为用,而未尝相害也。
  故人情莫厚于其亲,抑而降其外物者,迫于大义也;降而不绝于其心者,存乎至
  仁也。抑而降,则仁不害乎义;降而不绝,则义不害乎仁。此圣人能以仁义而相
  为用也。彼众人者不然也,其为言曰‘不两得’者,是仁则不义,义则不仁矣。
  夫所谓仁义者,果若是乎?故曰不知仁义者,众人也。呜呼!圣人之以人情而制
  礼也,顺适其性而为之节文尔。有所强焉不为也,有所拂焉不为也,况欲反而易
  之,其可得乎?今谓为人后者,必绝其所生之爱,岂止强其所难而拂其欲也,是
  直欲反其天性而易之,曰‘尔所厚者为我绝之,易尔之厚于彼者,一以厚于此’,
  是其可以强乎?夫父母犹天地,其大恩至爱无以加者,以其生我也。今苟以为人
  后之故,一旦反视若未尝生我者,其绝之固已甚矣。使其真绝之欤,是非人情也;
  迫于义而绝之欤,则是仁义者教人为伪也。是故圣人知其无一可也。以谓进承人
  之重而不害于仁,退得申其恩而不害于义,又全其天性而使不陷于为伪,惟降而
  不绝,则无一不可矣,可谓曲尽矣。夫惟仁义能曲尽人情,而善养人之天性,以
  济于人事,无所不可也。故知义可以为人后,而不知仁不绝其亲者,众人之偏见
  也。知仁义相为用,以曲尽人情,而善养人之天性,使不入于伪,惟达于礼者可
  以得圣人之深意也。”
  问者曰:“为人后而有天下者,不绝其所生,则将干乎大统,奈何?”曰:
  “降则不能干矣。自汉以来,为人后而有天下者,尊其所生多矣,何尝干于大统?
  使汉宣、哀不立庙京师以乱昭穆,则其于大统,亦何所干乎?”
  【汉魏五君篇】
  治平二年秋八月,京师大雨水,坏官私庐舍,而民被压溺者千余人。或谓:
  “是时方议濮王典礼,议者以谓天灾之应,信乎?”曰:“议犹未决,而天已降
  灾,杀人害物,此厚诬天人之言也,余已论之详矣。”
  问者曰:“前世已验之事,如之何?”曰:“自汉以来,由诸侯入继大统之
  君多矣,不可遍举。今略举入继大统之君追尊所生父母者二人,不追尊父母者三
  人,而试推以祸福之验,可以知之矣。其追尊所生者二人,曰汉宣帝也、光武也。
  宣帝初称其父曰亲,置园邑而奉之,汉儒以为应经义者也。光武称其父为皇考,
  立庙南阳而祭之,后世无非者。是皆进不干大统,退不绝本亲,最为得礼。而宣
  帝为前汉中兴之主,光武为后汉世祖,其德业隆盛,天下富安,享国长久。此二
  人者,追尊所生者也,天不降以祸而降之以福,生为明帝,殁享荣名,为万世所
  尊者也。其不追崇所生者三人,曰魏废帝也、高贵乡公也、常道乡公也。魏自明
  帝无子,养齐王芳以为子,乃下诏后世有入继之主敢追尊父母者,大臣共诛之。
  故终魏之世,谨遵其约。然自明帝下诏后,连三世皆以宗子入继,皆不敢追尊其
  父母。其一曰齐王芳,立十六年而被废,谓之废帝。其次曰高贵乡公,立七年为
  司马文王所弑。其次曰常道乡公,立七年为晋所篡。魏遂以灭亡。此三人者,能
  不追尊其所生者也,天不降以福而降之以祸,一被废,一被弑,一被篡,丧身亡
  国,为万世所悲者也。彼汉魏五君者,其享国盛衰长短,虽自有历数,系于天命,
  不系于追尊所生与不追尊也。然就以祸福推之,追尊者未必不享福,不追尊者未
  必不得祸也。”
  【晋问】
  或谓:“为人后者改其所生父母之名,考于六经与古今典礼,固无之矣。而
  前世有天下之君多矣,果无之乎?”曰:“有而不足法也。盖自汉以来,由藩侯
  入继大统,其为人后合礼而得正之君,皆无之也。惟五代晋出帝尝以其所生父为
  皇伯矣,此何足道也!彼出帝者立不以正,非为后继统之君也。盖其不当立而立,
  必绝其所生则得立,不绝则不得立,故不得已而绝之也。出帝父曰敬儒,高祖之
  兄也。敬儒早卒,高祖怜出帝孤而养以为己子,而高祖自有子五人。高祖疾病,
  以其子重睿托于大臣。及高祖崩,晋大臣背约,欲得长君,故舍重睿而立出帝。
  其义不当立,惟欺天下以为高祖真子,故得立,则其势岂敢复顾其所生父也哉?
  其以为皇伯者,不得已也。盖立不以正之君,又不得已而至此,其可为后世法哉?
  呜呼!五代之际,礼乐崩坏,三纲五常之道绝,先王之制度文章于是扫地矣,盖
  篡逆贼乱之始也。而晋氏尤甚,自高祖与契丹为父子,出帝以耶律德光则为祖,
  以其所生父则臣而名之,是其可以人理责乎?是其可以为世法乎?出帝既立,不
  旋踵而契丹灭晋,迁其族于北荒,幽之黄龙府,举族饿死,永为夷狄之鬼。其灭
  亡祸败,自古未有若斯之酷也。议者谓汉哀、桓乱世不足为法可矣,若晋出帝者,
  果可为法乎?



   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前一章回   后一章回 >>   
卷一 居士集卷一卷二 居士集卷二卷三 居士集卷三
卷四 居士集卷四卷五 居士集卷五卷六 居士集卷六
卷七 居士集卷七卷八 居士集卷八卷九 居士集卷九
卷十 居士集卷十卷十一 居士集卷十一卷十二 居士集卷十二
卷十三 居士集卷十三卷十四 居士集卷十四卷十五 居士集卷十五
卷十六 居士集卷十六卷十七 居士集卷十七卷十八 居士集卷十八
卷十九 居士集卷十九卷二十 居士集卷二十卷二十一 居士集卷二十一
卷二十二 居士集卷二十二卷二十三 居士集卷二十三卷二十四 居士集卷二十四
第   [I]   [II]   [III]   [IV]   V   [VI]   [VII]   页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