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文集 歐陽修集   》 捲一二三 濮議捲四      歐陽修 Ouyang Xiu

  【論議濮安懿王典禮札子〈是歲十月撰,不曾進呈。〉】
  臣伏見朝廷議濮安懿王典禮,兩製、禮官請稱皇伯。中書之議以謂事體至大,
  理宜慎重,必合典故,方可施行,而皇伯之稱,考於經史皆無所據。方欲下三省
  百官,博訪群議,以求其當。陛下屈意,手詔中罷,而衆論紛然,至今不已。臣
  以謂衆論雖多,其說不過有三:其一曰宜稱皇伯者,是無稽之臆說也;其二曰簡
  宗廟緻水災者,是厚誣天人之言也;其三曰不當用漢宣、哀為法以幹亂統紀者,
  是不原本末之論也。臣請為陛下條列而辨之。
  謹按《儀禮·喪服記》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報者,齊衰期也。
  謂之降服,以明服可降,父母之名不可改也。又按開元、開寶《禮》、國朝《五
  服年月》、《喪服令》皆云:“為人後者,為其所生父齊衰,不杖期。”蓋以恩
  莫重於所生,故父母之名不可改;義莫重於所繼,故寧抑而降其服。此聖人所製
  之禮,著之六經,以為萬世法者,是中書之議所據依也。若所謂稱皇伯者,考於
  六經無之,方今國朝見行典禮及律令皆無之,自三代之後秦漢以來,諸帝由藩邸
  入繼大統者亦皆無之,可謂無稽之臆說矣。夫《儀禮》者聖人六經之文,《開元
  禮》者有唐三百年所用之禮,《開寶通禮》者聖宋百年所用之禮,《五服年月》
  及《喪服令》亦皆祖宗纍朝所定、方今天下共行之製。今議者皆棄而不用,直欲
  自用無稽之臆說,此所以不可施行也。其二曰簡宗廟緻水災者。臣伏以上天降災,
  皆主人事。故自古聖王逢災恐懼,多求闕政而修之,或自知過失而改悔之,庶幾
  以塞天譴。然皆須人事已著於下,則天譴為形於上。今者濮王之議,本因兩製禮
  官違經棄禮,用其無稽之臆說,欲定皇伯之稱,中書疑其未可施行,乃考古今典
  禮,雖有明據,亦未敢自信而自專,方更求下外廷博議,而陛下遽詔中罷,欲使
  有司徐求典禮。是則臣下慎重如此,人君謙畏如此,君臣不敢輕議妄舉,而天遽
  譴怒殺人害物,此臣所謂厚誣天也。議猶未决,仍罷不議,而便謂兩統二父以致
  天災者,厚誣人也。其三引漢宣、哀之事者。臣謹按《漢書》宣帝父曰悼皇考,
  初稱親,謚曰悼,置奉邑、寢園而已。其後改親稱皇考,而立廟京師。皇考者,
  親之異名爾,皆子稱其父之名也,漢儒初不以為非也。自元帝以後,貢禹、韋玄
  成等始建毀廟之議,數十年間,毀立不一。至哀帝時,大司徒平晏等百四十七人
  奏議,雲:“親謚曰悼,裁置奉邑,皆應經義。”是不非宣帝稱史皇孫為親也。
  所謂應經義者,即《儀禮》雲“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是也。惟其立廟京師,亂
  漢祖宗昭穆,故晏等以謂兩統二父非禮,宜毀也。定陶恭王初但號共皇,立廟本
  國,師丹亦無所議。至其後立廟京師,欲去定陶,不係以國,有進幹漢統之漸,
  丹遂大非之。故丹議雲定陶恭皇謚號已前定議,不得復改,而但論立廟京師為不
  可爾。然則稱親、置園,皆漢儒所許,以為應經義者,惟去其國號、立廟京師則
  不可爾。今言事者不究朝廷本議何事,不尋漢臣所非者何事,此臣故謂不原本末
  也。
  中書之議本謂稱皇伯無稽,而禮經有不改父名之義,方議名號猶未定,故尊
  崇之禮皆未及議。而言事者便引漢去定陶國號、立廟京師之事厚誣朝廷,以為幹
  亂大統,何其過論也!夫去國號而立廟京師,以亂祖宗昭穆,此誠可非之事。若
  果為此議,宜乎指臣等為姦邪之臣,而人主有過舉之失矣。其如陛下之意未嘗及
  此,而中書亦初無此議,而言事者不原本末,過引漢世可非之事以為說,而外廷
  之臣又不審知朝廷本議如何,但見言事者雲雲,遂以為欲加非禮幹亂統紀,信為
  然矣。是以衆口一辭,紛然不止,而言事者欲必遂其皇伯無稽之說,牽引天災,
  恐迫人主,而中書守經執禮之議,反指以為姦邪之言。朝廷以言事之臣禮當優容,
  不欲與之爭辨,而外廷群論又不可傢至而戶曉,是非之禮不辨,上下之情不通,
  此所以呶呶而不止也。夫為人後者既以所後為父矣,而聖人又存其所生父名者,
  非麯為之意也。蓋自有天地以來,未有無父而生之子也,既有父而生,則不可諱
  其所生矣。夫無子者得以宗子為後,是禮之所許也,然安得無父而生之子以為後
  乎?此聖人所以不諱無子者,立人之子以為後,亦不諱為人後者有父而生,蓋不
  欺天、不誣人也。故為人後者,承其宗之重,任其子之事,而不得復歸於本宗,
  其所生父母亦不得往與其事。至於喪服,降而抑之,一切可以義斷。惟其父母之
  名不易者,理不可易也,易之則欺天而誣人矣。子為父母服,謂之正服。出為人
  後者為本生父母齊衰期,謂之降服,又為所後父斬衰三年,謂之義服。今若以本
  生父為皇伯,則濮安懿王為從祖父,反為小功;而濮王夫人是本生嫡母也,反為
  義服;自宗懿已下本生兄弟,於禮雖降,猶為大功。是《禮》之齊衰期,今反為
  小功;《禮》之正服,今反為義服。上於濮王父也,反服小功;於宗懿等兄弟也,
  反服大功。此自古所以不稱所生父為伯父、叔父者,稱之則禮製乖違,人倫錯亂
  如此也。
  伏惟陛下聰明睿聖,理無不燭,今衆人之議如彼,中書之議如此。必將從衆
  乎,則衆議不見其可;欲違衆乎,則自古為國未有違衆而能舉事者。臣願陛下霈
  然下詔,明告中外,以皇伯無稽,决不可稱,而今所欲定者正名號爾。至於立廟
  京師幹亂統紀之事,皆非朝廷本議,庶幾群疑可釋。若知如此而猶以謂必稱皇伯,
  則雖孔、孟復生,不能復為之辨矣。
  【為後或問上】
  或問:“為人後者,不絶其所生之親,可乎?”曰:“可矣。古之人不絶也
  而降之。”“何以知之?”曰:“於經見之。”“何謂降而不絶?”曰:“降者
  所以不絶也,若絶則不待降也。所謂降而不絶者,禮為人後者降其所生父母三年
  之服以為期,而不改其父母之名者是也。”
  問者曰:“今之議者以謂為人後者,必使視其所生若未嘗生己者,一以所後
  父為尊卑疏戚。若於所後父為兄,則以為伯父;為弟,則以為叔父。如此,則如
  之何?”余曰:“吾不知其何所稽也。苟如其說,沒其父母之名,而一以所後父
  為尊卑疏戚,則宗後世數,各隨其遠近輕重,自有服矣,聖人何必特為製降服乎?
  此餘所謂若絶則不待降者也。稽之聖人則不然。昔者聖人之製禮也,為人後者,
  於其父母不以所後之父尊卑疏戚為別也,直自於其父子之間為降殺爾。親不可降,
  降者降其外物爾,喪服是也。其必降者,示有所屈也,以其承大宗之重,尊祖而
  為之屈爾,屈於此以申於彼也。生莫重於父母,而為之屈者,以見承大宗者亦重
  也。所以勉為人後者,知所承之重,以專任人之事也。此以義製者也。父子之道,
  天性也。臨之以大義,有可以降其外物,而本之於至仁,則不可絶其天性。絶人
  道而滅天理,此不仁者之或不為也。故聖人之於製服也,為降三年以為期,而不
  沒其父母之名,以著於六經,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以見服可降,而父
  母之名不可沒也。此所謂降而不絶者,以仁存也。夫事有不能兩得,勢有不能兩
  遂,為子於此,則不得為子於彼矣。此俚巷之人所共知也,故其言曰‘為人後者
  為之子’。此一切之論,非聖人之言也,是漢儒之說也,及衆人之所能道也,質
  諸禮則不然。方子夏之傳《喪服》也,苟如衆人一切之論,則不待多言也,直為
  一言曰‘為人後者為之子’,則自然視其父母絶若未嘗生己者矣,自然一以所後
  父為尊卑疏戚矣。奈何彼子夏者獨不然也?其於傳經也,委麯而詳言之,曰‘視
  所後之某親’。某親則若子,若子者,若所後父之真子以自處,而視其族親,一
  以所後父為尊卑疏戚也。故曰‘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
  若子’,猶嫌其未備也,又曰‘為所後者之兄弟之子若子’,其言詳矣。獨於其
  所生父母不然,而別自為服,曰‘為其父母報’。蓋於其所生父母不使若為所後
  者之真子者,以謂遂若所後者之真子以自處,則視其所生如未嘗生己者矣,其絶
  之不已甚乎!此人情之所不忍者,聖人亦所不為也。今議者以其所生於所後為兄
  者遂以為伯父,則是若所後者之真子以自處矣。為伯父則自有服,不得為齊衰期
  矣,亦不得雲‘為其父母報’矣。凡見於經而子夏之所區區分別者皆不取,而又
  忍為人情之所不忍者,吾不知其何所稽也。此大義也,不用禮經而用無稽之說可
  乎?不可也。”
  問者曰:“古之人皆不絶其所生,而今人何以不然?”曰:“是何言歟?今
  之人亦皆然也,而又有加於古焉。今《開寶禮》及《五服圖》,乃國傢之典禮也,
  皆曰‘為人後者,為其所生父母齊衰期’,服雖降矣,必為正服者,示父母之道
  在也。‘為所後父斬衰三年’,服雖重矣,必為義服者,示以義製也。而律令之
  文亦同《五服》者,皆不改其父母之名,質於禮經皆合,無少異。而《五服》之
  圖又加以心喪三年,以謂三年者父母之喪也,雖以為人後之故,降其服於身,猶
  使行其父母之喪於其心,示於所生之恩不得絶於心也。則今人之為禮,比於古人
  又有加焉,何謂今人之不然也?”
  【為後或問下】
  問者曰:“子不能絶其所生,見於《經》,見於《通禮》,見於《五服》之
  圖,見於律,見於令,其文則明矣。其所以不絶之意如之何?”曰:“聖人以人
  情而製禮者也。”
  問者曰:“事有不能兩得,勢有不能兩遂,為子於此,則不得為子於彼,此
  豈非人情乎?”曰:“是衆人之論也,是不知仁義者也。聖人之於人情也,一本
  於仁義,故能兩得而兩遂。此所以異乎衆人而為聖人也,所以貴乎聖人而為衆人
  法也。父子之道正也,所謂天性之至者,仁之道也。為人後者權也,權而適宜者,
  義之製也。恩莫重於所生,義莫重於所後,仁與義二者常相為用,而未嘗相害也。
  故人情莫厚於其親,抑而降其外物者,迫於大義也;降而不絶於其心者,存乎至
  仁也。抑而降,則仁不害乎義;降而不絶,則義不害乎仁。此聖人能以仁義而相
  為用也。彼衆人者不然也,其為言曰‘不兩得’者,是仁則不義,義則不仁矣。
  夫所謂仁義者,果若是乎?故曰不知仁義者,衆人也。嗚呼!聖人之以人情而製
  禮也,順適其性而為之節文爾。有所強焉不為也,有所拂焉不為也,況欲反而易
  之,其可得乎?今謂為人後者,必絶其所生之愛,豈止強其所難而拂其欲也,是
  直欲反其天性而易之,曰‘爾所厚者為我絶之,易爾之厚於彼者,一以厚於此’,
  是其可以強乎?夫父母猶天地,其大恩至愛無以加者,以其生我也。今苟以為人
  後之故,一旦反視若未嘗生我者,其絶之固已甚矣。使其真絶之歟,是非人情也;
  迫於義而絶之歟,則是仁義者教人為偽也。是故聖人知其無一可也。以謂進承人
  之重而不害於仁,退得申其恩而不害於義,又全其天性而使不陷於為偽,惟降而
  不絶,則無一不可矣,可謂麯盡矣。夫惟仁義能麯盡人情,而善養人之天性,以
  濟於人事,無所不可也。故知義可以為人後,而不知仁不絶其親者,衆人之偏見
  也。知仁義相為用,以麯盡人情,而善養人之天性,使不入於偽,惟達於禮者可
  以得聖人之深意也。”
  問者曰:“為人後而有天下者,不絶其所生,則將幹乎大統,奈何?”曰:
  “降則不能幹矣。自漢以來,為人後而有天下者,尊其所生多矣,何嘗幹於大統?
  使漢宣、哀不立廟京師以亂昭穆,則其於大統,亦何所幹乎?”
  【漢魏五君篇】
  治平二年秋八月,京師大雨水,壞官私廬捨,而民被壓溺者千餘人。或謂:
  “是時方議濮王典禮,議者以謂天災之應,信乎?”曰:“議猶未决,而天已降
  災,殺人害物,此厚誣天人之言也,餘已論之詳矣。”
  問者曰:“前世已驗之事,如之何?”曰:“自漢以來,由諸侯入繼大統之
  君多矣,不可遍舉。今略舉入繼大統之君追尊所生父母者二人,不追尊父母者三
  人,而試推以禍福之驗,可以知之矣。其追尊所生者二人,曰漢宣帝也、光武也。
  宣帝初稱其父曰親,置園邑而奉之,漢儒以為應經義者也。光武稱其父為皇考,
  立廟南陽而祭之,後世無非者。是皆進不幹大統,退不絶本親,最為得禮。而宣
  帝為前漢中興之主,光武為後漢世祖,其德業隆盛,天下富安,享國長久。此二
  人者,追尊所生者也,天不降以禍而降之以福,生為明帝,歿享榮名,為萬世所
  尊者也。其不追崇所生者三人,曰魏廢帝也、高貴鄉公也、常道鄉公也。魏自明
  帝無子,養齊王芳以為子,乃下詔後世有入繼之主敢追尊父母者,大臣共誅之。
  故終魏之世,謹遵其約。然自明帝下詔後,連三世皆以宗子入繼,皆不敢追尊其
  父母。其一曰齊王芳,立十六年而被廢,謂之廢帝。其次曰高貴鄉公,立七年為
  司馬文王所弒。其次曰常道鄉公,立七年為晉所篡。魏遂以滅亡。此三人者,能
  不追尊其所生者也,天不降以福而降之以禍,一被廢,一被弒,一被篡,喪身亡
  國,為萬世所悲者也。彼漢魏五君者,其享國盛衰長短,雖自有歷數,係於天命,
  不係於追尊所生與不追尊也。然就以禍福推之,追尊者未必不享福,不追尊者未
  必不得禍也。”
  【晉問】
  或謂:“為人後者改其所生父母之名,考於六經與古今典禮,固無之矣。而
  前世有天下之君多矣,果無之乎?”曰:“有而不足法也。蓋自漢以來,由藩侯
  入繼大統,其為人後合禮而得正之君,皆無之也。惟五代晉出帝嘗以其所生父為
  皇伯矣,此何足道也!彼出帝者立不以正,非為後繼統之君也。蓋其不當立而立,
  必絶其所生則得立,不絶則不得立,故不得已而絶之也。出帝父曰敬儒,高祖之
  兄也。敬儒早卒,高祖憐出帝孤而養以為己子,而高祖自有子五人。高祖疾病,
  以其子重睿托於大臣。及高祖崩,晉大臣背約,欲得長君,故捨重睿而立出帝。
  其義不當立,惟欺天下以為高祖真子,故得立,則其勢豈敢復顧其所生父也哉?
  其以為皇伯者,不得已也。蓋立不以正之君,又不得已而至此,其可為後世法哉?
  嗚呼!五代之際,禮樂崩壞,三綱五常之道絶,先王之制度文章於是掃地矣,蓋
  篡逆賊亂之始也。而晉氏尤甚,自高祖與契丹為父子,出帝以耶律德光則為祖,
  以其所生父則臣而名之,是其可以人理責乎?是其可以為世法乎?出帝既立,不
  旋踵而契丹滅晉,遷其族於北荒,幽之黃竜府,舉族餓死,永為夷狄之鬼。其滅
  亡禍敗,自古未有若斯之酷也。議者謂漢哀、桓亂世不足為法可矣,若晉出帝者,
  果可為法乎?



   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前一章回   後一章回 >>   
捲一 居士集捲一捲二 居士集捲二捲三 居士集捲三
捲四 居士集捲四捲五 居士集捲五捲六 居士集捲六
捲七 居士集捲七捲八 居士集捲八捲九 居士集捲九
捲十 居士集捲十捲十一 居士集捲十一捲十二 居士集捲十二
捲十三 居士集捲十三捲十四 居士集捲十四捲十五 居士集捲十五
捲十六 居士集捲十六捲十七 居士集捲十七捲十八 居士集捲十八
捲十九 居士集捲十九捲二十 居士集捲二十捲二十一 居士集捲二十一
捲二十二 居士集捲二十二捲二十三 居士集捲二十三捲二十四 居士集捲二十四
第   [I]   [II]   [III]   [IV]   V   [VI]   [VII]   頁

評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