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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书评论 》  先秦諸子係年考辨     》
一一八、淳於髠考
    
錢穆 Qian Mu
  
  《史記 滑稽列傳》:齊威王時,淳於髠說之以隱,雲“有鳥三年不飛不鳴”,此髠在威王初年既已知名於齊也。(《世傢》稱鄒忌見三月而受相印,淳於髠見之雲雲,餘考鄒忌見知在威王初立,則髠在威王早歲即在齊,益可見。)後去而之梁,見梁惠王。《史記 孟荀列傳》記其事雲:“惠王欲以卿相位待髠,髠因謝去,終身不仕”,蓋髠亦如田駢之流,皆以不仕為名高者,(史載髠以承意觀色為務,其見惠王,初值獻馬者,後又值獻謠者。髠滑稽自喜,謠人之與善馬,蓋出髠之陰謀,預囑其到時而獻。若陽貨瞰孔子出而饋之以蒸豚也。乃惠王驚嘆以為聖人,與語三日三夜無倦,而欲以卿相位之,此異乎孟子何必曰利,與惠王願安承教之意矣。否則殆出後人妄譚,髠雖善察顔色,不能精明至此。又《太平寰宇記》捲十九引《史記》:“髠死,諸弟子三千人為縗絰。”今無其語。)葉適曰:“淳於髠任己自賢,於當世無所敬,以孟子考之,其人可知。至遷欲列於《滑稽》之首,遂使於二優同稱,斯太甚矣。”(《習學記言》。)則誠信讞也。故與孟子辨出處,深譏孟子之進退無義。蓋孟子固主孔子所謂不仕無義者也。其後在齊當宣王世,《齊策》:“淳於髠一日而見七士於宣王”是也。髠最為稷下前輩,當威王初年已顯名。威王在位三十八年,至宣王八年,孟子去齊,其時髠當尚在。(孟子辭卿之位,髠有名實未加於人而去之譏。其後髠事即不見,蓋髠已老,當不久而辭世也。)若謂威王初年髠年近三十,則其壽殆逾七十矣。
   《滑稽列傳》又云:“威王八年,楚大發兵加齊,齊王使淳於髠之趙請救,趙王與之精兵十萬,革車千乘。楚聞之,夜引兵而去。”其事又見於《說苑 尊賢篇》雲:“十三年,諸侯舉兵以伐齊,齊王恐,召其群臣大夫,博士淳於髠雲雲,(此稱“博士淳於髠”,則威王時齊已有博士。《五經異義》曰:“戰國時,齊置博士之官”,即指此。其先魯、魏亦有博士。魯博士公儀休,見《史記 循吏傳》。賈山祖父祛為魏博士,未知當值何時。齊之稷下先生,蓋仿魯、魏博士製為之。(參讀《考辨》第七五。)又《禮記雜記正義》引劉嚮《別錄》:“王度記,似齊宣王時淳於髠等所說。”)於是王立淳於髠為上卿,賜之千金,革車百乘,與平諸侯之事。諸侯聞之,立罷其兵,不敢攻齊。”《復恩篇》亦云:“楚、魏會於晉陽,將以伐齊。齊王召淳於髠。”三文詳略雖殊,實同一事。蓋楚、魏同謀伐齊,齊則請救於趙也。惟《尊賢篇》開端十三年三字,殊為突兀。劉嚮為《說苑》,本雜采戰國舊籍。此十三年三字,當有來歷,殆係所采故記原文,而未加薙芟者。考之齊事,威王初年,魏伐趙,圍邯鄲,而齊救之。則其後楚聯魏伐齊,齊請救於趙,情事大合。《尊賢篇》所稱十三年者,殆指齊威王之十三年歟?又按:諸《越世傢索隱》引《紀年》,“晉出公十年十一月,於粵子句踐卒,次鹿郢立。(當《史記》之王鼫與。)六年卒,不壽立。十年見殺,次朱勾立。(當《史記》之王翁。張文虎《舒藝室續筆》謂:“《越絶》《吳越春秋》,以翁為句踐孫,無不壽,《紀年》亦無翁,疑是一人。《史》誤分之。《紀年》不壽之後為朱句,而二書並作不揚,疑取義於我朱孔揚,亦是一人。”按:以不揚與朱句為一人,徐文靖《紀年統箋》已有其說。惟徐氏又謂朱句亦即王翁,恐誤。)三十七年卒,子王翳立。三十六年七月,太子諸咎弒其君翳。十月,粵殺諸咎,粵滑。(滑,亂也。)吳人立孚錯枝為君。明年,大夫寺區定粵亂,立無餘之。(當《史記》之王之侯。)十二年,寺區弟思,殺其君莽安,次無顓立。無顓八年薨,是為菼忄蜀卯。故《莊子》雲:越人三弒其君,子搜患之,逃乎丹穴,不肯出,越人薫之以艾,乘以王輿。(《呂氏 審己》:“越王授有子四人,越王之弟曰豫,欲盡殺之而為之後,惡其三人而殺之矣。國人不說,大非上,又惡其一人而欲殺之。越王未之聽,其子恐必死,因國人之欲逐豫,圍王宮。”高誘註:“越王授,勾踐五世孫。”畢沅曰:“勾踐五世孫則王翳也。為太子諸咎所弒,見《紀年》,與此略相合。前《賁生篇》有王子搜,疑一人。”今按:王子搜又見《莊子 讓王篇》,曰:“越人三世弒其君,子搜患之,逃乎丹穴,不肯出。越人薫之以艾,乘以王輿。”《淮南 原道》雲:“越王翳逃山穴,越人薫而出之,遂不得已。”會而觀之,王翳之即搜即授,殆可信矣。然王翳前惟不壽見弒,非有三世弒君之事也。《索隱》謂王子搜為無顓,則諸咎弒王翳,粵殺諸咎,寺區弟思弒君莽安,可得三世弒君之事矣。然莊、呂、淮南之書,自以子授子搜為王翳,恐是越史荒遠,故莊、呂、劉三傢自說王翳事而誤涉其後事,故曰三世弒君耳。《索隱》以為無顓,殆未確也。)蓋無顓後乃次無疆,蓋無顓之弟也。”樂資《春秋後傳》以王之侯為無顓後,乃次無疆,與《索隱》異,惟年距應無歧也。)又曰:“按:《紀年》,無顓薨後十年,楚伐徐州。”今據自句踐卒歲,至無顓薨後十年,共歷一百十九年。(鹿郢六,不壽十,朱句三十七、王翳三十六,餘無之十二,無顓八,又十,共一百一十九。)適為齊威王即位之十三年。(若以即位翌年改元言之,則為齊威王十二年,是年又為周顯王之二十三年。《尊賢篇》十三年三字,若非采自齊記,則為周年而脫一二字。蛛絲馬跡,要可尋玩。《今本偽紀年》楚入徐州在周顯王二十二年,誤前一年。蓋由無顓立應在周顯王五年。《今本偽紀年》誤前一年,楚入徐州之歲,遂依次遞誤也。參讀《考辨》第一三四。)梁氏《志疑》謂:“齊威王在位三十六年,未嘗與楚相聞。若威王八年並無他國來伐,安得有楚兵加齊,趙王救齊之事?”今按:《史》謂齊威王之八年自誤。然梁氏據《史表》以獻疑,未亦是也。
   [附]辨越絶書吳越春秋記越年
   又考《越絶書》:(捲八,《外傳記地傳》第十。)“句踐稱王,徙瑯琊,子與夷,子翁,子不揚,子無疆。楚威王滅無疆,子之侯,子尊,子親。親以上至句踐,凡八君,都瑯琊二百二十四歲。”《吳越春秋》捲十亦云然。而《越世傢索隱》引《紀年》,“王翳三十三年遷吳”,上距句踐都瑯琊凡九十年,無所謂二百二十四歲也。若自句踐徙瑯琊後二百二十四歲,其時已在春申君封吳後三年。(楚考烈王十八年。)越烏得尚在瑯琊?則《越絶》之誤决矣。然自句踐徙瑯琊下推一百二十四年,則適值楚圍徐州後一年,而世次亦適得八代。(句踐一,鹿郢二,不壽三,朱句四,王翳五,餘無之六,無顓七,無顓之後則八也。)《水經 漸江水註》雲:“越王無疆為楚所伐,去琅邪”,則越都琅邪,實至王無疆時始離去。則《越絶書》《吳越春秋》兩書所載,固有依據,非盡鑿空嚮壁之談。其謂二百二十四年者,特為一百二十四年之字訛。其謂八世,並不誤,而特不得其世代傳受之詳。至謂皆居瑯琊,固失之。大抵越人自王翳徙吳,而淮泗地猶未全失。其後或居吳或居瑯琊,南北不常厥都。自無疆去琅邪,淮泗之地,始不為越有。故《越絶書》《吳越春秋》皆謂勾踐以下八世居琅邪,凡一百二十四年也。(參讀《考辨》第九六。)餘嘗謂古書雖多誤,而必有其所以誤。若尋得其所以誤者而說之,則足以即誤而顯真。茲據《說苑》殘文,及《越絶書》《吳越春秋》誤字,證《紀年》《史記》楚圍徐州一事,可以見考古之事,有時如奕局已亂,為之覆按,盡可一復舊狀,不失本來,有如是之巧也。
   《越絶》捲二又云:“自句踐徙瑯琊凡二百四十年,楚考烈王並越於瑯琊。(今按:自越徙瑯琊後二百三十九年,據《史記》則春申封吳之歲也。)後四十餘年,秦並楚。(按:實二十餘年。)復四十年,漢並秦。(按:實不到二十年。)到今二百四十二年。(按:此指自西漢到著書人時二百四十二年也。)句踐徙瑯琊到建安二十八年,(按:即上文之今時。)凡五百六十七年。”(按:實衹五百二十年,誤多四十餘年,辨見隨文所註。)此一條亦多誤。要之《越絶》一書,固非嚮壁鑿空,亦往往有依據來歷。而其書實疏陋,或見增竄,不足當信史也。
   [附]淳於髠為人傢奴考
   《滑稽列傳》:“淳於髠,齊之贅壻也。”《索隱》:“贅壻,女之夫也。比於子,如人疣贅,是餘剩之物也。”今按:贅壻蓋傢奴也。《漢書 嚴助傳》:“民待賣爵贅子以接衣食”,如淳註:“淮南俗賣子與人作奴婢,名曰贅子。三年不能贖,遂為奴婢。《淮南 本經》贅妻鬻子是也。”錢大昕曰:“贅而不贖,主傢以女匹之,則謂之贅壻。”(朱駿聲亦同此說。)餘謂贅壻者,主傢以女奴相配,其實奴也,非其壻也。且古人重宗法,孽子庶女本同僕役,故嫁女則娣姪為媵妾。今贅壻,即謂配宗女,固已無夫道,不得與孽庶伍,則其為傢奴審矣。今人以就女傢為壻曰贅壻,非古之贅壻也。顔師古謂:“無有聘財,以身質錢”,此以情理推之,恐為非矣。故秦發贅壻、賈人,漢時七科適戎,贅壻與吏有罪亡命者並列,以贅壻之本為奴隸也。《漢書 陳勝傳》:“免驪山徒人奴産子”,師古曰:“奴産子,猶今人云傢生奴也。”今按:奴産子猶贅壻子矣。《武五子傳》有傢人子,亦奴産子類也。贅壻為傢奴,故髠鉗。淳於髠,贅壻也,其後貴顯,人乃曰彼固髠也,而髠呼之。髠滑稽玩世,則亦以髠自呼耳。然則淳於之名髠,猶英布之姓黥矣。孟子對淳於髠曰:“君子之所為,小人固不知。”小人者,特斥其為髠鉗奴也。髠以贅壻小人,而名冠稷下,尊駕公卿,亦當時世變一顯例哉。
   俞正燮《癸巳存稿》捲七《論齊巫兒事》及贅壻,附其說於此,加訂辨焉。
   (《管子 小匡篇》:“桓公自言好色,姑姊妹不嫁。管子以為可霸。蓋本襄公之法。《漢書 地理志》雲:初桓公兄襄公淫亂,姑姊妹不嫁,於是令國中民傢長女不得嫁,名曰巫兒,為傢主祠,嫁者不利其傢。民至今以為俗。是其俗至漢猶然。巫兒以令不得嫁,則必贅壻。(按:巫兒必贅壻,臆測無證。)齊人賤贅壻,以其為巫兒壻,無夫道。(按:當時賤贅壻者不獨齊人,贅壻亦不限於巫兒夫。)《史記》淳於髠,齊人之贅壻也。蓋自無戶籍,依婦傢籍者。(按:髠鉗,奴也,依人傢籍,即是為人奴耳。)《秦策》雲:太公望,齊之逐夫。《說苑 尊賢》雲:太公望,故老婦之出夫也。此或齊巫兒壻造此故實,以相誇耀。《齊策》:齊人謂田駢曰:臣鄰人之女,設為不嫁,行年三十而有七子,此亦巫兒依令設為不嫁,而贅壻生子之證。謂之設為不嫁者,真不嫁則無贅壻。(按:此安知其非私生子哉?設為不嫁者,標樹其名,如今女子自云抱獨身主義也。依令不嫁,非設為矣。)《趙策》:趙威後問齊使曰:北宮之女嬰兒子至老不嫁,以養父母,是率女而出於孝者,亦是齊女,無贅壻則己名聞諸侯。(按:北宮女之不嫁,特以孝養父母,未見其為巫兒之不依令不嫁也。且既巫兒,例得贅壻。贅壻又不稱嫁,又烏從知北宮女無贅壻哉?以贅壻與巫兒相牽為說,自難盡合。)贅壻以己無籍,故秦漢於贅壻或加算,或遣戍。《賈誼傳》雲:秦地子長則出贅,本以避賦役,故襲齊巫兒風也。(按:子長出贅,與巫兒不嫁自為兩事,不得混而一之。淮南有贅妻,則贅子僅鬻賣得貲,出贅未必即得為壻。蓋贅壻初本為奴,漸亦成壻,時移事變,未可據後繩前。俞氏論巫兒事或亦其一格,以概一切,則失之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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