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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周王、諸侯、貴族土地所有製
何茲全 He Ciquan
周人滅商以後,周王和貴族的權力迅速發展起來。他們一方面在對外徵服中利用自己的地位占有一些被徵服地的土地,一方面也利用原來以氏族長的身分對公有土地的管理權,逐步的篡奪了這些土地成為自己所有。土地公有製遭到破壞,周王、貴族土地所有製出現。
西周銅器銘文中,多有賜田的記載,例如:
錫汝田於埜,錫汝田於渒,錫汝井傢◆田於▲,與▲臣妾,錫汝田於●,錫汝田於匽,錫汝田於渒[阝尃]原,錫汝田於寒山。(大剋鼎)。
錫汝馬十匹,牛十,錫於丩一田,錫於◎一田,錫於隊一田,錫於◇一田。(卯簋)。
錫於■五十田,於早五十田。(■簋)。
這些銘文說明周王對土地已有支配權力,他可以把土地賜給【76】別人。
有的同志認為金文中的賜(錫)和我們今天所說的賜含義不同。今天我們說賜,表示所有權,一定是土地的所有者纔有權把這塊土地賜給別人。金文中的賜,是分給的意思。我同意這個想法,但也不能說“賜”完全沒有所有權的因素。所有權,本身就是一個歷史概念,不斷的發展變化着。古代社會所有權的含義不同於封建社會,封建社會又不同於資本主義社會。就周王的權力說,在周人由氏族社會嚮階級社會演化中,王的權力也在發展變化。到他可以把土地和人“賜”給別人時,王的權力已相當大了。他對土地和人的支配權力,特別對土地的支配權力已包含着所有權的因素。氏族土地公有製,默默嚮王有轉化了。
周王賜給貴族的土地,多是已耕地。土地既是以田為單位,賜十田、五十田,就說明這塊地是加過工的,不是荒地了。隨着周人勢力的擴張和周王權力的發展,周王常常把從戰爭奪取來的土地和人或者把周人勢力還沒有達到的遠方的土地賜給貴族,要他們到那裏去建立邦國。前面引過《左傳》定公四年的材料,就是命令伯禽、康叔、唐叔分別率領周人、殷人和懷姓九宗到不同的地方去建立國傢。既然是去建立國傢,自然也就是把這塊遠方土地給了他們。這就是“授民授疆土”。《詩經》中有好幾篇是敘述周王以遠方地區分給周族貴族或聯盟族的貴族去建立國傢的。例如《大雅·崧高》說申伯的建國:
亹亹申伯,王纘之事,於邑於謝,南國是式。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登是南邦,世執其功。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謝人,以作爾庸。王命召伯,徹申伯土田。王命傅禦,遷其私人。
《魯頌·閟宮》述魯的建國:
王曰叔父,建爾元子,俾侯於魯,大啓爾字,為周室輔。乃命魯公,俾侯於東,錫之山川,土地附庸。【77】
《大雅·韓奕》述韓的建國:
溥彼韓城,燕師所完,以先祖受命,因時百蠻。王錫韓侯,其追其貊,奄受北國,因以其伯,實墉實壑,實畝實籍,獻其貔皮,赤豹黃羆。
這些被分的土地,有些是土著部落的人已經墾殖的,大部分是荒地,有待墾殖。鄭子産敘述鄭國初建國時的情況:
昔我先公桓公與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殺此地,斬之蓬蒿藜藿而共處之。(《左傳昭公十六年)
從以上材料,我們得出一個印象:西周時期,周王對土地的支配權是在不斷發展,不斷擴大的。在性質上,它使原來屬於氏族的公有土地變為王有土地:在範圍上,它對土地的支配權由已墾地擴大到未墾地,由近地區自己族人耕殖的土地擴大到遠方原非自己族人耕種的土地。荒地原來屬於氏族公有:周王繼承了這些土地的所有權。周代有“名山大澤不以封”(《禮記·王製》),這部分土地一直保留在周王手裏。直到漢代,全國未墾的草地以及山川池沼都是屬於皇帝的私産,還名之曰“公田”。這公田之名,就來自氏族公有土地,後來都成了周王、漢帝的私田了。但“公田”的名字還保留着。
土地王有出現的同時,土地諸侯所有和貴族所有也出現了。在氏族組織破壞的過程中,大大小小的氏族貴族和周王一樣,在竊奪着氏族公有財産成為他們自己的私有財産,竊取氏族公有土地成為他們自己的私有土地。諸侯和貴族們又從周王那裏取得土地。他們也和周王一樣,有權處理他們的土地,可以把土地給予別人。西周金銘文中,就有貴族把自己的土地賜給小貴族和以土地作為對別人的賠償的記載。例如不●簋銘文:
伯氏曰:不●,汝小子。汝肇誨於戎工,錫汝弓一、矢束、臣五傢,田十田。
曶鼎銘文:【78】
昔饉歲,匡暨厥臣廿夫寇曶禾十秭。以匡季告東官。東宮乃曰:求乃人,乃弗得,汝匡罰大。匡廼稽首於曶,用五田,用衆一夫曰益,用臣曰……。曰:用茲四夫稽首。
不●有功,伯氏賜給他田十田。匡盜取了曶禾十秭,曶告了他。匡用田五田和一衆三臣來賠償。曶不答應,又增賠了二田一臣,纔算完事。田可以用來賜給別人,也可以用來賠償別人,這說明土地是為匡這個貴族所有的。
東周春秋時期,貴族土地所有權更加確立。文獻中關於貴族占有土地的記載就更多起來,貴族間爭土地的記載也多起來。《左傳》中就記下不少這類事件。
隱公十一年:“王取鄔、劉、蒍、邗之田於鄭,而與鄭人蘇忿生之田。……君子是以知桓王之失鄭也。……己弗能有而以與人,人之不至不亦宜乎。”
這是周王取諸侯之田。蘇忿生背叛了周王,他的土地已非周王之所能有。周王卻拿它去換鄭國的土地。所以說是“己弗能有而以與人”。
莊公十九年:“初,王姚嬖於莊王生子頽。子頽有寵,蒍國為之師。及惠王即位,取蒍國之圃以為囿。邊伯之宮近於王宮,王取之。王奪子禽、祝跪與詹父田而收膳夫之秩。”
昭公十三年:“楚子之為令尹也,殺大司馬薳掩而取其室;及即位,奪薳居田。”
這是周王、諸侯奪貴族的田。
僖公元年:“公賜季友汶陽之田及費。”
成公七年:“楚圍宋之役,師還,子重請取於申呂以為賞田,王許之。”
成公八年:“六月,晉討趙同、趙括。武從姬氏畜於公宮。以其田與祁奚。韓厥言於晉侯曰:成季之勳、宣盂之忠而無後,為善者其懼矣,……乃立武而反其田焉。”【79】
這是諸侯以田賜給貴族。晉侯以田與祁奚,是奪一傢,與一傢,又歸還原主。
閔公二年:“初,公傅奪卜齮田,公不禁。秋八月辛醜,共仲使卜齮賊公於武闈。”
文公八年:“先剋奪蒯得田於堇陰,故……蒯得作亂。”
文公十八年:“齊懿公之為公子也,與邴歜之父爭田,弗勝。及即位,乃掘而刖之。”
成公十七年:“胥童以胥剋之廢也怨郤氏,而嬖於厲公。郤錡奪夷陽五田,五亦嬖於厲公。郤犨與長魚矯爭田,執而梏之,與其父母妻子同一轅。既,矯亦嬖於厲公。……壬午,胥童、夷羊五帥甲八百將攻郤氏,長魚矯……以戈殺駒伯、苦成叔於其位。”
襄公十年:“初,子駟為田洫,司氏、堵氏、候氏、子師氏皆喪田焉。故五族聚群不逞之人因公子之徒以作亂。”
昭公十四年:“晉邢侯與雍子爭鄐田,久而無成。士景伯如楚,叔魚攝理。韓宣子命斷舊獄,罪在雍子。雍子納其女於叔魚,叔魚蔽罪邢侯。邢侯怒,殺叔魚與雍子於朝。”
這些貴族間爭田的故事,反映了土地是這些貴族所有。為了爭田,已到了互相殺害的地步。
春秋時期,土地所有權是時常轉移的。晉郤至與周王爭田的故事,反映土地所有權轉移的頻速。《左傳》成公十一年記載這個故事說:“晉郤至與周爭鄇田,王命劉康公、單襄公訟諸晉。郤至曰:溫,吾故也,故不敢失。劉子、單子曰:昔周先商,使諸侯撫封,蘇忿生以溫為司寇,與檀伯達封於河。蘇氏即狄又不能於狄而奔衛。襄王勞文公而賜之溫。狐氏、陽氏先處之,而後及子。若治其故,則王官之邑也,子安得之。晉侯使郤至勿敢爭。”
從以上所引文獻,特別是郤至和周王爭田這個故事看,到春【80】秋時期,土地王有的性質已不多麽強了。鄇田所在的溫,本是周王的土地。從周初把這塊土地給蘇忿生到春秋時晉侯把這塊土地給予郤至,這塊土地已幾易其主了。郤至敢以“溫,吾故也,故不敢失”為理由和周王爭這塊田,在他看來,這塊田之為他所有是沒有問題的。周王的代表也衹能以“若治其故,則王官之邑也”,從最早是誰所有來爭,卻沒有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作理由來反駁,這說明土地的貴族所有,已相當牢固了。
周代土地所有製不是國有製,王有不是國有。周代的周王、諸侯、貴族土地所有製是一種私有製,實質上就是貴族土地所有製。周王是最高的貴族,王有仍是貴族有。這種土地所有製是通過對氏族土地公有製的篡奪而出現的,它是公有製的對立物,是周代土地所有製的第一階段。周王固然有土地,貴族也都有土地,每個貴族都把土地看作是他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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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 壹 由部落到國傢 一、早期國傢的出現 (一)殷商社會和經濟 | (二)周人的早期生活 | (三)滅商後商周兩族的關係 | 二、階級分化和演變 (一)貴族 | (二)國人 | (三)衆、庶、民 | (四)私徒屬 | (五)隸臣妾 | (六)《詩經》中所見各階級的生活 | 三、井田和土地制度 (一)土地公有製的史影 | (二)周王、諸侯、貴族土地所有製 | (三)公田和私田 | (四)國與野的不同田製 | (五)農業生産工具和技術 | 四、早期國傢形式 (一)王廷和群僚 | (二)城邦國傢 | (三)國(地緣)與傢(血緣)兩係的合一 | (四)禮、刑、兵、稅、役 | 貳 古代社會 一、春秋戰國之際的經濟社會變化 引言 | (一)農業生産力的飛躍發展 | (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1.交換和商人的活躍 | (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2.貨幣和城市興起 | (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3.交換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 | |
| 第 I [II] [III] [IV]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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