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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思考 》 行走在宋代的城市 》
第2節 消防
伊永文 Yi Yongwen
早在開寶初年,遠在廣南的劉就命令每傢市民,都備置一個號為“防火大桶”的貯水桶。這雖是前代防火制度簡單的沿承,但它已成為一項城市基本設施,不能不說是一種歷史的進步。
可是,一次比一次大、一次比一次後果嚴重的火災,使城市管理者意識到一般性的防火、滅火設置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要建立專門化的防火、滅火機構和組織,纔是最為根本的杜絶火災之計。
由於史料的浩繁,筆者一時還難於考證到宋代城市中設立防火、滅火機構和組織的確切記錄,但筆者敢說,下面所引的這條史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較早的關於宋代城市已設專門的防火、滅火機構和組織的記錄了——
二年六月,詔在京人戶遺火,須候都巡檢到,方始救潑,緻枉燒房屋,先令開封府,今後如有遺火,仰探火軍人走報巡檢,畫時赴救,都巡檢未到,即本廂巡檢先救。如去巡檢地分遙遠,左右軍巡使或本地分廂界巡檢,員僚指揮使先到,即指揮兵士、水行人等,與本主同共救潑,不得枉拆遠火屋捨,仍轄不得接便偷盜財物。如有違犯,其軍巡使、廂虞侯、員僚指揮使,並勘罪以聞。
以上這條史料所說的“二年六月”,即大中祥符二年(1009)六月,其中有“仰探火軍人”、“指揮使”等名目,窺測火警是用軍隊,滅火是指揮使指揮兵士進行,這表明宋代城市專職防火、滅火的組織,是從軍隊轉化而來的,或者說有時就是直接由軍隊擔任的。如熙寧八年(1065),為防止造兵刃的斬馬刀局工匠暴動,神宗曾批準:“上禁軍數百人設鋪守宿”,其中將100人分為兩鋪,“以潛火為名,分地守宿”。這就是所謂的“潛火鋪”。“鋪”為兵卒、屋所之意。宋代徐照《促促詞》:“東傢鋪兵不出戶,父為節級兒抄簿。”蘇軾《乞增修弓箭社條約狀》:“分番巡邏,鋪屋相望。”而宋代的“潛火”即為滅火之意。聯繫起來看,“潛火鋪”即駐紮軍人的防、滅火屋所。
“潛火鋪”主要由皇傢精銳或專職的消防火部隊組成。其中如東京的三衙,全名是:殿前都指揮使司、侍衛親軍馬軍都指揮使司、侍衛親軍步軍都指揮司。這三個機構為皇帝的親軍,主要駐紮在東京及其附近。“三衙”的戰鬥力為宋代諸軍中翹楚,也是史傢通常所稱的“上禁兵”,能入這個序列是很不容易的,即以身高規格來看就非常嚴格。它所轄的捧日、天武、拱聖、驍騎、驍勝、寧朔、竜猛、神勇、宣武、虎翼等軍,兵士個頭都要1.71米以上,至1.80米,而且還要琵琶腿、車軸身,取這樣的身材是着眼於“多力”。即使選入“三衙”部隊,還要經受定期或不定期的篩選,以使驍勇者升,弱懦者去,這主要是為了使這支軍隊始終具有旺盛的戰鬥力。以具有這樣素質的軍士充當防火、滅火的隊伍,其效率之高、威力之猛,是不成問題的。
不過,在北宋的後期,我們纔聽到專職的防火、滅火部隊巡邏的腳步聲,這就是北宋後期孟元老所記的:每坊巷300步(宋製一步約合五尺),就設一“軍巡鋪屋”,每鋪五名鋪兵,夜間巡警。一遇失火,則由馬軍奔報軍廂主、馬步軍、殿前三衙、開封府,各部門領軍級撲滅,不勞百姓。
在此之前,“潛火鋪”似乎還局限於官府或貴族之傢。如元豐八年(1085),宣仁太後修北宅,其母李氏要求援引仁宗時期曹後創南宅之例,設置一個“潛火鋪”,防、滅火人員也是從軍隊中抽調。
大約一直到了北宋後期,專職的“消防隊”,纔從較小規模擴充起來。南宋臨安是最全面繼承這一優良傳統的,較之北宋的防火、滅火制度實行得更為徹底——
臨安是分六都監界分,差兵148鋪,在城內近200餘步就置一軍巡鋪,這超越了東京300餘步設一軍巡鋪的規製。臨安的防、滅火軍兵佈置為東、西、南、北、上、中、下、府、新、新南、新北、新上,12個隅。每隅102人,共1224人。
更為專門的防火、滅火隊為7個,他們是206人的水軍隊,118人的搭材隊,202人的親兵隊,350人的帳前四隊,計876人。
此外,錢塘、仁和兩縣管轄的四方,即東壁500人,西壁500人,南壁500人,北壁300人,共1800人。這些防、滅火軍兵也聽候臨安府節制。從殿部兩司駐臨安城外營寨,選防、滅火軍兵1200人,分置東、西、南、北四個方面,既防、滅城外大火,又歸臨安府調遣滅火。
為了使臨安安全得到進一步保障,趙構在紹興三年(1133)還詔令殿前各司,再選300精兵劃歸臨安府,專門擔任救火任務。殿前各司皆皇傢親軍中精銳,攻堅戰鬥能力極強,趙匡胤時的親軍就樹立起了這樣的榜樣——
有一次,泗州獻來生虎,趙匡胤命用全羊臂給虎吃,虎吃了一會兒,口合不上,一看是羊骨鯁喉中,這時,親軍李承訓便敢用手去虎喉中將羊骨探取出來。又有一次,一隻飛禽落到高入雲霄的五鳳樓東南角樓的鴟尾上,趙匡胤命人去捉,一武士便攀上屋角,歷經危險,將這衹飛禽捉到手,觀者無不為之懸心……
由這樣堅韌不拔、勇猛善戰的武士組成的救火隊伍,一定會強悍無比,勢如破竹,他們肯定是在火災的關鍵時刻投入,也絶對會取得不同尋常的滅火效果。
綜上所述,這300殿前各司精兵,加上每隅防、滅火軍兵102人,全臨安共23隅,計有2346人,再加上7個專門的“潛火隊”876人,錢塘、仁和兩縣管轄的“四壁”1800人,駐臨安城外的1200名防、滅火軍兵,全臨安專職的“消防隊”可達6522人。
正是由於有了數量這樣多,質量非常優良的專職的防、滅火隊伍,纔保證了臨安的安全。用《淳祐臨安志》裏的話來說:這種“消防隊”,自嘉定以來已成定規,由於這樣的設置,便於撲滅火災,自此十來年間市民生活纔逐漸得到安定。
防、滅火組織的規範化,必然是和防、滅火設施的規範化互為表裏的。如“消防隊”,有專門的鋪屋,即“望火樓”,他們住在樓裏,白晝黑夜登樓頂觀看火警,以利撲滅火災。
望火樓的建構出於李誡的《營造法式》。《營造法式》於元符三年(1100)編纂完成,崇寧二年(1103),經皇帝批準,按照通用的敕令,公諸於世。這也就是說,在元符三年以前,就已經有望火樓的設置或至少有其設想了:
望火樓,一坐四柱,各高三十尺基高十尺,上方
五尺,下方一丈一尺
造作功
柱四條,共一十六功
榥三十六條,共二功八分八釐
梯腳二條,共六分功
平栿二條,共二分功
蜀柱,二枚
摶風版,二片
右各共六釐功
摶三條,共三分功
角柱,四條
廈瓦版,二十片
右各八分功
護縫,二十二條,共二分二釐功
壓脊,一條,一分二釐功
坐版,六片,共三分六釐功
右以上穿鑿安卓,共四功四分八釐
柱有多高,瓦版用多少片,護縫有多長,共用多少功,一清二楚,明明白白,以“法式”規定下望火樓的構造,其意是要遵此執行,望火樓的重要性顯而易見。
目前遺存的桂林府城北的鸚鵡山石壁上,仍保存着南宋鹹淳七、八年(1271、1272)鎸刻的當時全城總平面圖,其中就有一望火樓。此樓位於該城寶賢門與鎮嶺門之間的山上,與城墻連接,出寶賢門可沿石階登上望火樓。
這是一座建造在立柱上的方形二層樓,於此可以看出,望火樓必須要建在全城的高處。“樓”是建在立柱之上,根據《營造法式》規定一柱要高30尺計算,望火樓必須要有9.30米的高度(1宋尺約合0.31米)。士兵站在建在高處的望火樓上,瞭望全城,火警可以說是一覽無餘。
類似這樣的望火樓,在臨安有23處之多。“消防隊員”日夜值宿在望火樓裏,若發現火災,白天就用旗幟發出撲救信號,朝天門內揮指三次旗,朝天門外揮指兩次旗,城外揮指一次旗,夜間用燈發出撲救信號。
望火樓是中國古代城市建設,同時也是世界古代城市建設中的首創,它對宋代以後城市建設有着啓發意義。從城市防、滅火歷史來看, 宋代以後的元、明、清、民國時期,均設有望火樓,如乾隆二十年(1755)湖南省城中,就在城內高處瀏陽樓上值日瞭望火警,若有火警,立即吹號或擊鼓,頃刻之間,滿城聞知……
撲滅火的設施,也是自宋代始漸完備。宋代城市撲滅火器具,主要是水桶、水囊、水袋、灑子、麻搭、斧、鋸、梯子、火杈、大索、鐵錨兒、唧筒之類。
在所有滅火器具中,唧筒的發明和使用,是一劃時代的貢獻。唧筒可以這樣描述:它是用長竹製成,下開竅,以絮裹水桿,自竅唧水的筒形泚水的滅火器具。竹筒內緊裹在水桿上的棉絮起着活塞的作用,用手來回拉動水桿,便産生正壓和負壓,將水從竹筒開竅處吸入和噴出。消防專傢孟正夫研究認為,這是運用柱塞式泵浦原理而研製的滅火器具。儘管這種唧筒的射程和流量都很有限,但利用它來射水滅火,比之用木桶或水袋、水囊等潑水或擲水,是一種極其重要的進展。這種簡易便用的竹製唧筒,可以說是我國最早出現的消防泵浦。
這種較之前代更為先進的滅火器具的出現,無疑對滅火起了相當大的作用。但僅靠唧筒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要有其他滅火器具加以配合,如常用的滅火器具水囊——它是用豬、牛膀胱製成的。起火時,可盛水,擲嚮着火地點,水囊被燒穿,或破裂,水即流出滅火。還有用油布縫製成的油囊,其用法同豬、牛膀胱製成的囊一樣,盛水擲着火處滅火。
由於宋代城市有不少高層建築着火,所以在滅火時,要經常運用梯子,攻城時用的雲梯為最理想之選。它的設置是用大木為床,下面有六個輪子,上有兩條各長二丈的“飛梯”。雲梯四面用生牛皮為屏蔽掩,用人推着前進,到了城墻根,則將“飛梯”樹立起來。用雲梯一是可以窺見城內,二是可以從雲梯進攻城內。如歐陽修在《歸田錄》中所記:着火的房屋若高,滅火的軍士就會攀上救火長梯而上,這種救火長梯當非攻城用的雲梯莫屬,因為衹有這樣梯子的長度、高度,纔可以夠得着像皇宮那樣的墻垣和樓殿……
有了便利的滅火器具,還要有有條不紊的滅火組織程序配合才能撲滅火。那麽宋代城市滅火的具體場景是怎麽樣的呢?《武經總要》中對付火攻的步驟,可以成為觀察宋代城市滅火時的參照——
敵方用火攻城,我方必須準備好平常所預備的滅火器具,主要為托叉、火鈎、火鐮、柳灑弓、柳罐、鐵錨手、唧筒等。假如敵方所燒的火已迅猛來到,就要用水袋、水囊投擲來滅火。
樓棚器械就是已經被火燒着,也要頻繁地用麻搭濕潤撲打。若敵方用蘸油後燃着的火把,我方要用土沙撲滅,切勿用水,加水則火勢愈熾。敵方若嚮城內縱煙,則要從準備好裝醋漿水的甕中,汲醋漿水覆在臉上,使煙不能嗆衝鼻和眼睛。
又可在長八尺的桿上束住重約二斤的散麻, 即麻搭, 蘸着稀泥、 漿水去撲打或濕潤火焰或燒着的物品,以防擴大蔓延。還要用火鈎、火叉、利斧,或用快鋸,拆除掉障礙;還要用大索、帶有長鏈的鐵錨兒,套住或挂住房梁立柱,用力猛拉,拽倒,以切斷火源……
這雖是《武經總要》所述的對付敵方向我方所發起的火攻的辦法,但從中也可知道宋代城市滅火的真實狀況,它標明宋代城市滅火已有一整套較為成熟的步驟、程序。當然,這並非一下子就形成的,而是經歷了一個很長的過程。這可以從元祐年間一例滅火知道——
一州郡太守,為了防止一民傢火勢蔓延,關上子城,不開城門,使居住在城內的市民出不去,救火者又進不到城裏,一直待到市民的房屋全部燒盡。大傢去責問太守,太守卻振振有詞地說:現在天氣久旱,我用的是董仲舒的防縱火的方法啊。
這種防、滅火方法可謂荒謬透頂,但在北宋初、中期,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在防、滅火知識方面,卻都處於愚昧朦朧狀態,就好像一個尚待啓蒙的孩童,采取的消防措施極為幼稚可笑。
即使在東京,一有火起,尤其是夜間,便緊閉諸城門,致使趕來探視救火的人也不得進入。而且,火災發生時,要等候負責這一地區治安的巡檢官員前來,才能開始撲救,這樣必然是貽誤了滅火的良機。城市管理者覺悟後,便推行了較穩妥的救火“責任製”:若着了火,由仰探的軍人,騎着“望火馬”,飛馳報告巡檢,如果都巡檢因故未到,便由這一地段的治安官吏廂巡檢負責去救。
如果去巡檢的那地方遙遠,其他軍巡使等官吏先到,便要立即指揮穿着上有番號、以區別各軍的“緋小綾卓畫帶甲背子”的“火背心”的“消防隊”,和救火的“水行人”,與失火的“本主”,一起滅火,以免使遠處屋捨連着。後來就形成了這樣的局面:一有火起,“消防隊”要按平日劃分好的地界撲救,以免城市的秩序發生混亂。假如“消防隊”一時趕不到,則就近地段上的官員,要帶領他管轄內的將佐兵丁,前往失火地段滅火。
此外,各衙門,各軍級,也都派出隊伍,急行奔嚮駐地着火處,聽候指揮救火長官的指揮,他們也成了實際的“消防隊”。這時,也有一大部分官員堅守自己崗位,以防意外事故發生。一旦火勢擴大進一步侵及官捨之傢、市民房屋,皇帝就三番五次直接命令內廷的使臣,騎馬去傳宣諸司帥臣,速帶將士去滅火。在滅火過程中,往往是政府出錢買水滅火,那些富室豪戶也用錢雇人參加滅火。
這都刺激着“消防隊員”竭力滅火,不致使火勢擴散。對於滅火積極者,政府將給予優厚的犒賞,“消防隊”中有重傷者,政府還差官員去探望,並負責請醫生治療。這就如同淳熙二年(1175)十一月三日——
皇宮內火起被撲滅後,“消防隊”均得到10貫至300貫不等的賞賜,重傷的將官和輕傷將官,各得200貫與150貫的醫藥錢,重傷人兵和輕傷人兵,各得70貫與40貫的醫藥錢。
若是在救火中有不盡力者,查出後定以“軍法”治罪。宋政府經歷多次滅火,已製定出了許多嚴格的失火、滅火懲治法律,《慶元條法事類》中,就對城市失火治罪及滅火時所應遵循的作了詳盡的規定:
諸在州失火,都監即時救撲,通判監督,違者各杖八十。雖即救撲,監督而延燒官私捨宅二百間以蘆竹草版屋三間比一間,都監、通判,杖六十,仍奏裁。三百間以上,知州準此,其外縣丞尉州城外草市倚郭縣同並鎮寨官,依州都監法。
諸故燒有人居止之室者,絞。無人居止捨宅,若積聚財物蠶簇同積聚,依燒私傢捨宅財物,律死罪。從及為首而罪不至死,各配千裏,從者配鄰州。
類似這樣的法律很多,已在林林總總的刑法中獨立成為專門,而且規定非常之細。如《慶元條法事類》中特別指明,在救火時,“不容久待者,許橫絶馳過”,這就從法律上為救火時的交通問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宋朝廷還將“修火政”,作為訓示和考核地方官的一條準則,並發佈了不少與防、滅火有關的詔書,如《禁中火求直詔》、《宮禁火赦天下製》等。這些舉措都具有法律條文的同等效力,是必須遵守的。
宋朝廷製定防、滅火的規章,不走形式,在監督執行這方面法條詔令時,不講情面,十分嚴格。皇帝往往也率先垂範,如熙寧七年(1074),判官宋迪一天使人煮藥,不小心失火,一直燒到了“紀府”,火愈燃愈旺,驚動了宋神宗。神宗登上了西角樓觀火,看見一支部隊似疾風掠過,神宗一問左右,知道是有知製誥官銜的判軍器監章惇率領本監設兵前往救火。翌日,火剛停,神宗馬上傳下旨意,勒令停止肇火負責者宋迪的職務,罷免主管“紀府”的三司使元絳,提拔救火積極有功的章惇為三司使。賞罰就是這樣的分明,因為統治者已經深深意識到非如此不能遏止住火災的蔓延。像包拯當開封府尹時,一次街巷着火,撲救甚急,有無賴子乘機想調逗包拯,問他是在甜水巷還是苦水巷取水,包拯連理都不理,便命拉下斬首,由此京城市民更加畏服包拯了……
據此看來,奬懲嚴明,才能順利指揮撲救,從指揮滅火的過程中可以檢驗出一個官員駕馭政事的功力。紹定四年(1231)九月臨安一次特大火災,就是這樣的一次檢驗,當時的火勢是這樣的:
九月丙戌夜未中,祝融漲焰通天紅。
層樓傑觀舞燧象,綺峰綉陌奔燭竜。
始從李博士橋起,三面分風十五裏。
崩摧洶洶海潮翻,填咽紛紛鑒魚死。
開禧回祿前未聞,今更五分多二分。
大塗小塗噤不講,拱手坐視連宵焚。
殿前將軍猛如虎,救得汾陽令公府。
祖宗神靈飛上天,痛哉九廟成焦土。
從詩歌不難想見這場大火的可怕。參照其他有關此次大火的記載,卻可見出賈似道的才幹。當殿帥馮親率精銳兵丁撲救,也遏止不了火頭時,賈似道沉着地說:火近太廟來報。待傳來火近太廟的訊息,賈乘兩人小肩輿,前往着火處。
肩輿旁有持錘、劍的四力士護衛,以示威嚴,纔走一裏,即換擡輿人,一會兒就到了着火地太廟。這時,賈似道火速部署,具賞犒,募勇士;樹皂纛,列劊手,全在呼吸間準備完畢。賈似道下令肅然,明確說道:火到太廟斬殿帥。令剛下,火沿太廟的“八風板”襲來,兩殿前卒肩扛一卒飛上太廟,將“八風板”斬落了下來,火即止。賈命人登驗滅火卒子的姓名,當時就賞賜給金銀……
雖然這場大火最終還是使臨安受到了破壞,可賈似道在滅火中采取的一係列嚴明的措施,還是值得稱道和藉鑒,它不僅顯示了賈似道處置火災的才幹傑出,也反映了宋政府官員處置火災,是恩威並重的。
這一做法可追溯到宋政府處置火災的指導思想。宋政府並不一味采用硬性的處罰,而是兩手並用,在推行處罰法條同時,也實行一些保證撲救火災順利進行的基本建設。像宋政府解决救火用水就是一例——
幾乎是與建立專職“消防隊”同時,即大中祥符二年(1009),供備使謝德權率水工决金水河,水經歷天街,繞太廟入後廟,又嚮東引,從城下水竇流入濠溝,使整個東京水渠環繞,流水淙淙,不絶於耳……水渠周圍都砌礱甓,種植芳木,車馬經過之處,纍石築梁。又為生活方便,在主要街道、市民住區,築成方井。這種蓄水的方井,就在市民居所周邊,市民用水,隨時可從方井中汲取。從《清明上河圖》中可見:一眼方井,旁側有桶,三位市民,引桶取水,他們背後就是成片的房屋……這好像在告訴我們,一旦有大火燒起,方井周圍就可聚集起“消防隊員”,從這裏汲水,以撲救滅火……
在南宋城市裏,不僅有井,還專建了防、滅火用的蓄水池,如景定四年(1263)鎮江府學淵源堂,在學生吃飯的場所前就鑿蓄水池,以備着火時用。臨安的蓄水池,則有二十多個,三省六部,要害之處,均有一個。
為了防止大火蔓延成災,宋政府還開闢了“火巷”。如熙寧九年(1076),大相國寺着火,提舉在京寺務司便嚮神宗建議“繞寺庭高築遮火墻”。紹興二年(1132),趙構在詔書中則更加明確規定:“被火處”每自方五十間,“不被火處”每自方一百間,各開火巷,要寬三丈。
精細周到的防火滅火的設施,使宋代城市的防火滅火處於一個健全、高效的軌道之中。在一般情況下,如袁《楓窗小牘》中所說“每遇火發撲救,須臾便滅”,這是實事求是的,可以隨意舉一個防火事例來加以證實——至和、嘉祐之間,樞密使狄武襄傢“夜醮”,夜醮自然是要大舉燭火的,可他忘記了事先要報告有關官員的慣例。夜半時分,從他傢冒出火光。巡視火情的軍巡鋪兵,飛報廂主,又報開封知府,一會兒,他們便一塊兒趕到了狄宅……
雖然,狄宅並未着火,衹是一場虛驚,但從此可見宋代城市防、滅火制度之嚴密,“消防隊”反應之迅速。這些
都是令人驚嘆的,是行之有效的,堪稱中國古代城市防、滅火制度的典範。
像東京、臨安這樣的中心城市,積纍起了豐富的防火、滅火的經驗、方法、理論,形成了一整套可行的、有效的制度。宋代的中小城市也都紛紛加以仿效,並加以變通,靈活運用。
北宋末年到南宋初期,金兵連續嚮宋政權發動了大規模的軍事進攻,與此同時,又出現了各種形式的反對宋政權的武裝集團,他們目的不盡相同,但目標大致相同,都是瞄準了城市,他們所采取的重要手段就是火攻。
然而,由於此時的城市管理者,已對火災有了相當的認識,纍積了豐富的經驗,所以一次又一次地化解了由於大火而造成的對城市的危害,並在防火、滅火過程中有所發明,有所創造。
像開禧年間的襄陽城之戰,守軍為防敵人用火炮攻城,引起火災,將靠近城池的茅竹屋、倉庫全部撤去,用市民平日使用的“潛火水桶”,防敵人的火箭,從酒庫中取出酒甕,置放在市中心,以備起火時用……
又如在陳規、湯的《守城錄》中,屢屢能見到亂兵攻城用火箭之類的武器,使城市着火的敘述。如北宋靖康元年(1127)十二月,潰軍王在等火攻長江以北的德安城(今湖北安陸)的駭人情景,便是一例——
攻城者用竹竿和木桿綁上荻草做成火把,長二丈,排列二三百火炬,像火山一樣,朝城門及城墻上的竹柵欄和蓖籬笆燒來……
可是守城者深得滅火、防火方法之精髓,像一位武林高手,將遮天蓋地而來的“火山”,幹淨利落地一一化解。
這無疑得益於城市防火、滅火的經驗方法的積纍和發揮。更為重要的是,守城者在頻繁的防火、滅火戰鬥中,又藉鑒了已有的城市防火、滅火器具,豐富了自己。如紹興二年(1132),陳規在守德安時,發明了一種用長竹管作槍筒,內裝火藥,點燃後噴出火焰,以燒傷敵人的原始管形火器。
現無史料記載陳規是否藉鑒過滅火器具“唧筒”的製造,但從“火槍”的形狀、原理推測,不能不說這種內裝火藥的長竹筒,與“用長竹,下開竅,以絮裹水桿,自竅唧水”的唧筒有相近之處,至少二者之間有互為影響的痕跡。
噴火的火槍,開啓了管形火器的時代;泚水的唧筒,開啓了消防泵浦的時代。一火一水,其源均可追溯到到宋代城市防火、滅火的制度上,可見宋代城市的防火、滅火制度功不可沒。
宋代城市防火、滅火制度的影響和作用也是多方面的。最初,它主要是在東京、臨安兩大城市起步,並逐漸加以完善的,後來,它又嚮中小城市輻射、擴散——
紹興二十八年(1158),福建延平府(今南平縣)郡守鬍舜舉設立了“水鋪”。這是因為延平城內市民多居樓房,虛憑高甍,瓦連棟接,市民假如不戒備防火,撲火時就更加睏難了。
“水鋪”中各種防火、滅火器具畢備,每月還派禁軍守視,並輪派官兵檢點修葺。該城還有一種兼放盜賊的“冷鋪”,是在每十余家的坊巷之間設置一所,貯藏滅火器具,隨時為滅火作準備。
一“水鋪”一“冷鋪”,兩鋪皆是從東京、臨安防火、滅火的軍巡鋪派生出來的。這種水鋪、冷鋪,由於關係市民安危生計,簡便易行,所以生命力極強,直到明代,延平城內,還有沿襲宋代水鋪而設立的“潛水義社”。
與宋代延平稍有不同的是,這種“潛水義社”為市民自發組織。之所以冠以“義社”之名,是因為社內的壯丁全聽命於社首,一遇火警,彼此相應,不用號召就可以集合起來,不一會兒就能到達着火地點,而且不爭功,不邀賞,“此義社規約也”。
所謂“規約”,即制度,從中可以看出宋代城市防火、滅火制度影響之深,成效之大。宋代以後城市的防火、滅火,儘管也有其自身的特點,但就其主要的方面而言,還未超出宋代城市防火、滅火制度的水平。
请欣赏:
请给我换一个看看! 拜托,快把噪音停掉!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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