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讲过一个例子,就是法跟情到底能不能够结合在一起?是不是讲法就一定不能讲情?法不容情,我们的理念中似乎都是这样的印象。但过去是不是这样,有些情是不是应该合理地吸收在法理里面呢?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不是那么简单的。
1993年我到韩国去做了一个考察,就是想看看儒家思想在现代韩国还有什么影响。我从韩国的民法和刑法里面发现了一个针对窝藏罪的条文。窝藏罪就是你偷了东西,或抢了东西我给你窝藏起来,最后发现我是窝主,那是一定要治罪的。不仅偷的人要治罪,窝藏的人也要治罪,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这个窝藏者是他的父母,或者是他的子女呢,则可以从轻发落,如果本来是判10年的话,可能就只判5年了。这个条文马上让我想到了《论语》里面的一句话,“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也”。父亲要为子女隐,子女要为父亲隐,而且讲“直在其中也”。我又想到我们自己是怎么做的呢?经过“文化大革命”的人都知道,父母要揭发子女,子女要揭发父母,这个阶级立场要坚定,哪能互相包庇?
反过来在韩国的刑法当中又发现了另外一条,伤害罪。如果是不相干的两个人,或者一般的朋友,你伤害了我,我伤害了你,当然要判刑了。父母伤害子女,子女伤害父母,则不仅要判罪,而且要重判。同样的伤害罪不相干的人判5年,父母伤害了子女,或子女伤害了父母,那就要判10年。
从这两个例子来看,很显然,韩国是将儒家的思想运用在情与法的关系里面了。我觉得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们不能简单地因为它是儒家的思想就否定它,它有一定道理。在儒家思想里,血缘关系是很重要的,就像我们常常讲家庭是一个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了,社会也和谐了;家庭混乱了,这个社会也和谐不起来;如果一个人在家里都不尊重、爱护老人,那么这个人到了社会上也不可能尊重、爱护别人。这是儒家的道理,推己及人啊!所以最重要的是要培养家庭里面对长辈的尊敬,要父慈子孝。这其实是一种双方的关系,要建立起这种家庭关系来,破坏了这一点就会给社会带来混乱,这种观念应该根植在人们心中,在法律上也要体现出来。
我想现在的中国还没有这样的思考,而在韩国这种思考已经在法律里体现出来了。所以我觉得,怎样重新认识我们的文化传统?这里面确实是有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来认真思考的。
内忧外患的中国文化
我们现在的形势很严峻,因为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对传统已经进行了一个彻底的铲除,把根都挖掉了。我刚才讲过,对传统文化,这一百多年来,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变革。开始是从器物方面变革,接着从制度上变革,然后又从所谓的意识形态,或者是伦理领域里进行变革,但这些在某种程度上都还没有触及到根子。为什么呢?因为文化最后是要落实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习俗中去的。所以尽管其他方面有很多变化,但是我们的生活习俗可能还是相当顽固地在延续。
可是,这种传统的习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也被彻底破除了。“文化大革命”中“破四旧”,破什么四旧呢?旧思想、旧观念,这还属于我们刚才讲的那些,接下来的旧风俗、旧习惯,就是根上的东西了。它彻底地把我们生活习惯中的许多传统观念和那些已经凝固在我们生活习俗中的东西破除了。如果我们理解了这一点,就可以明白,为什么香港人在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上,可能比我们要西化得多,但在很多的家庭生活习俗上,却比我们要保守得多?因为它没有经过这一番破除旧风俗、旧习惯的洗礼。台湾也是这样。
我们现在的家庭里面确实已经很难有这样一些东西了。我在韩国的时候,到一个朋友家里面去,当然这个朋友年纪比我长一点儿。到他家后,他就让他的儿子向我跪下来行礼,因为我是他父辈的朋友。于是,尽管这个儿子已经四十多岁了,但还是跪下来向我行礼,这一点,我想在中国大概已经找不到了。
我们现在常常是这样,家里来了客人,就会让自己的孩子叫叔叔、阿姨、爷爷、奶奶,过年甚至还会让孩子给长辈磕头什么的。这时,受礼的人肯定会说,“不用了,不用了”。这大概和中国传统的谦虚的习惯有一定关系,但这样一种谦虚的习惯恰恰会让这些孩子们忘掉这个传统,忘掉人与人之间的这种长幼关系。所以我常常讲,该接受的礼就不要推辞,别人对你这样恭敬,那么你就要对他爱护,要还过去。这样他就知道了,慢慢地习惯后,社会的人伦关系也就能建立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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