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物 》 動物趣談 》
第12節:動物趣談(12)
約翰·勞埃德 John Lloyd
約翰·米奇森 约翰米奇森
自最近一次冰河期以來,美洲野牛的天敵一直衹有熊、狼及人類。現在許多考古學家認為由於早期人類的狩獵,纔使得美洲野牛集結成龐大的群體。
群體達到一定規模就意味着需要有一隻精力充沛的公牛站出來充當首領。能力出衆的公牛擁有較大的頭部、強壯的前肢和肩部以及披有顔色較深的絨狀長鬈毛。發情的公牛奮力奔跑,互相攻擊、撞頭,撞擊聲在1.2千米以外都可聽見。
沒有美洲野牛的糞尿就沒有北美洲大草原:糞尿改良了土壤,增加了土壤肥力。美洲野牛的數量越多,青草的生長就越茂盛,反過來又養育了更多的美洲野牛。北美洲大草原上的青草具有芬芳氣息,被用作伏特加酒的調味品,而它卻因為有了美洲野牛的糞尿纔得以繁茂生長。
自從有了鐵路,人類便開始了對美洲野牛的大屠殺。在19世紀中葉,建造橫跨美國的鐵路的工人們需要肉類充當食物。就在同一時期,英國軍人堅信"水牛"的皮可以製造出最好的靴子。獵戶們拿一張牛皮(叫做"長袍")可賣2美元,一條牛舌可賣25美分。一個專職野牛殺手,如美國西部警察懷亞特·厄普和綽號為"水牛比爾"的美國陸軍偵察兵科迪,一小時內就可以殺死上百頭美洲野牛。在開動的火車上射殺美洲野牛的娛樂活動在當時頗為流行。
直到1890年,這種狀況纔宣告結束。被獵殺的美洲野牛衹有1/5作為商品買賣,其餘的都在野外爛掉了。長達50年的野牛貿易總共給美國衹帶來了2000萬美元的經濟效益,每頭美洲野牛衹有微不足道的28美分的價值。
人類為了經濟利益導致了滅絶物種的大屠殺。當地部落在生活的各個方面都依賴於美洲野牛。美國政府鼓勵將美洲野牛種群徹底消滅,從而導致了對這片珍貴的大草原上的物種進行了一場大清洗。
今天,北美野牛的種群已經重新繁衍到了35萬頭。它們的大多數用於供旅遊者拍照或者為了肉用的目的而進行養殖。美洲野牛的肉比普通牛肉具有更高的營養價值:蛋白質含量超出1/3,而脂肪含量則要低90%。傢牛與美洲野牛的雜交後代被稱作"雜種牛"或"皮弗婁牛",也作為肉用進行飼養。
箱水母
--肚子上長有24衹眼睛
儘管看上去衹有一個被觸手包圍了的嘴,但是箱水母,或者叫立方水母(原意是"呈立方體的動物")的確有眼睛,而且結構與人類的非常相似:具有晶狀體、角膜和視網膜。但是奇怪的是,儘管有這些復雜的結構,箱水母卻是永久性的視力模糊。
這是因為箱水母沒有腦,衹是在嘴的周圍有一條神經環。它沒有中樞處理功能,它的模糊的視覺卻能告訴它所需要知道的一切:多大啊?我能吃它嗎?它會吃我嗎?
體型為立方體的箱水母軀幹的四面各有一個像球桿一樣的短柄,而眼睛就位於這四個短柄上。除了兩衹辨別能力強的眼睛外,每個短柄上還有四個輕度感光的凹孔。同樣,這種結構是與它們沒有腦相吻合的,因為腦是整合感覺信息的部位。對於箱水母來說,發現一個天敵和辨別白天與黑夜屬於不同的工作,要求由不同的感覺器官來完成。
箱水母的眼睛不同於其他屬於鉢水母綱的種類("鉢水母"一詞來源於希臘文,意思是杯子),因為它們在物種演化的過程中,早在5.5億年前就分化成了不同的分支。
箱水母儘管視力不佳,但還是在某些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箱水母能夠飛快地遊動(某些種類的速度能達到每秒1.8米),並能夠繞過障礙物,這就意味着它們能夠主動追擊獵物。這一點與鉢水母類不同,鉢水母衹是軟軟地漂蕩在水中,等待食物遊到自己的身邊。有明顯證據表明,箱水母能結合成性伴侶,雄性用它的長長的觸手使雌性受精,而不是僅僅把卵和精子排在海水裏。
箱水母所具有的這些特點也對它的另一個重要的適應性的解釋有所幫助--它的毒性巨大。一種叫做海黃蜂(Chironex fleckeri)的箱水母可能是地球上最毒的生物,被它刺傷,人會感到難以忍受的劇痛,同時伴有強烈的灼傷感覺。毒液會傷害神經係統、心髒以及皮膚,三分鐘內會致人死亡。全世界每年超過1萬人被它刺傷,而且經常有人死亡。
请欣赏:
请给我换一个看看! 拜托,快把噪音停掉!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
|
第1節:動物趣談(1) | 第2節:動物趣談(2) | 第3節:動物趣談(3) | 第4節:動物趣談(4) | 第5節:動物趣談(5) | 第6節:動物趣談(6) | 第7節:動物趣談(7) | 第8節:動物趣談(8) | 第9節:動物趣談(9) | 第10節:動物趣談(10) | 第11節:動物趣談(11) | 第12節:動物趣談(12) | 第13節:動物趣談(13) | 第14節:動物趣談(14) | 第15節:動物趣談(15) | 第16節:動物趣談(16) | 第17節:動物趣談(17) | 第18節:動物趣談(18) | 第19節:動物趣談(19) | 第20節:動物趣談(20) | 第21節:動物趣談(21) | 第22節:動物趣談(22) | 第23節:動物趣談(23) | 第24節:動物趣談(24) | |
| 第 I [II] [III]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