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史 中国人史纲   》 二 五氏      柏杨 Bai Yang

  经过三皇的努力,世界已有长足的进步,但人们的生活仍很困难。最初只会爬到树上摘吃果实,后来从摘食阶段进步到渔猎阶段(他们不能不进步,因为树上的果实会被摘完,而冬天又没有果实),但对于捉到的鱼虾和小动物,也只能生吞活剥,跟野兽没有分别。大家本都住在山洞里,后来人多洞少,实在挤不下而终于被挤出山洞的人,只好向平原发展。平原无法抵御突然而来的野兽和风雨的袭击,而且包括山洞里的人在内,大家又都无法抵御因寒冷和生食所引起的疾病,结果引起大量死亡。
  伟大的各种神祗人物,应运而生。就在三皇之后,出现下列五氏,可惜我们无法知道他们出现的时代是第几纪和什么纪。
  一有巢氏
  二燧人氏
  三伏羲氏
  四女娲氏
  五神农氏
  “氏”的原始意义也是神祗,不过神性比“皇”似乎更少,可把他们列入第三个等级。
  最先出现的有巢氏,教导人民不要住在地面上。他在树上用树枝树叶建造出简陋的篷盖,作为示范,这就是原始的房屋了,至少可以躲避野兽和洪水。人们都学习他,并且在建筑的技能上一天天进步,后来即令把它移到地面,也有同样的效能。
  其次出现的是燧人氏,他把天上最大的一个秘密泄漏给人类,那就是“火”。火无所不在,但没有人知道如何才能得到它。燧人氏教人从木头里把它钻出来。人类有了火,就跟其他所有的动物,永远分道扬镳。其他动物始终不会用火,而人们却因之改吃熟的东西,生活方式呈现划时代的突破。
  伏羲氏是第三位出现的神祗,他似乎比他前面的两位老前辈还要法力无边。他教人如何用火烹饪,从此人们享受到香喷喷的饮食,这是艺术的萌芽;他又进一步制作八卦,八卦是中国最早的计数文字,后来被星象家用来占卜;又设立官员,管理人民,官员身上都画着一条龙,表示他们的高贵身份;又发明乐器;又教导男女固定他们的配偶;又制定夫妇制度,必须经过结婚仪式才可以生孩子,以使下一代得到父母很好的教养;又制造渔网,教导水滨的居民们捕鱼;又教导人们挖掘陷阶,捕捉活的动物,训练它们作为家畜,又教导人们种植桑树养蚕,抽丝纺织。
  可是,使这个由盘古辛苦缔造,由玉皇大帝天老爷主宰的世界,免于被毁灭,而迄今仍然存在,我们必需感谢第四位神祗女娲氏。她是一位美丽的女神,身材象蛇一样的苗条,以致有些神话学家坚称她根本就是蛇身。当时有两位英雄人物:共工氏和祝融氏,在不周山(神话中的仙山)决斗——我们无法确定是不是为了争夺她的爱情。结果共工氏失败,他愤怒地发狂,用他的头猛烈地撞向不周山,一声可怕的响亮之后,不周山被从中撞断。不周山是天和地之间的主要支柱,支柱折断,天庭立刻裂开一条巨缝。大地失去平衡,向东南急剧倾斜。一霎时狂风暴雨,日月无光,人类奔走呼号,眼看着就要像碎石子一样地滚落到地极的黑暗深渊里去了。女娲氏不忍心这个浩劫,她采取山上的五色石头烧炼,炼好之后,用它把天上的裂缝补祝现在天际那些灿烂耀眼的红霞,就是女娲氏补上去的那些五色巨石。她又杀死一只倒霉的神龟,用它的四只脚,当作四只支柱,重把大地支起。因天裂而漏下来的大水,女娲氏用芦草烧灰,把它吸干,这就是中原地区——华北大平原的成因,它们正是由芦草灰铺成,所以平坦而又肥沃。
  当人类不再担心天塌地陷时,却又被另外两件事苦恼:一是不知道什么东西可以吃和什么东西不可以吃,一是对疾病不知道该如何治疗。于是第五位神祗神农氏出现,他采集各种花草果实,一一的放到口中咀嚼并一一吃下,藉以确定它们的性质功能。这种胡乱的什么东西都往肚子里塞的结果,即令他是一位神灵,有时候一天之内也会中毒七十余次。幸而他异于普通人类,总算没有被毒死。最后他终于分别出那些可以吃和那些不可以吃,以及那些可以作为药物。他撰写了一本巨书,定名《本草》,在这部人类最早的著作上,他详细记载各种药物的性能。此书一直流传到二十世纪,是中国医学上最崇高最权威的经典。神农氏把一些可作为食用的若干植物,分别定名为“小麦”、“稻米”、“高粱”、“玉蜀黍”等,教人种植;又教人把若干性情驯顺的野兽,豢养到家里,就是我们现在所称的“狗”、“马”、“牛”、“猪”的始祖。中国农业社会,在这位伟大的神祗领导下完成。



   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前一章回   后一章回 >>   
柏杨历史研究丛书总序第一章历史舞台
一 空中·马上二 河流·湖泊
三 山四 沙漠·万里长城
五 城市六 地理区域
七 演员第二章神话时代
一 开天辟地二 五氏
三 东西方世界第三章 传说时代
一 黄帝王朝二 姬轩辕
三 伊祁放勋与姚重华四 东西方世界
第四章 半信史时代一 纪元前二十三世纪
二 纪元前二十二世纪三 纪元前二十一世纪
四 纪元前十九世纪五 纪元前十八世纪
第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10]   [XI]   [XII]   [XIII]   [XIV]   页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