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评传 李敖大傳(下)   》 第12節:肖孟能被告得無處躲藏(4)      汪幸福 Wang Xingfu

  王劍芬還告訴鬍茵夢,肖孟能走時,她叫肖孟能寫了一張達1.8 公尺的財物清單,這個清單已復製了一張拷貝,如果與李敖談不好,這就是告李敖侵占他人財産罪的法律依據。
  肖孟能還對鬍茵夢說:“其它的字畫及一些古董,李敖處理了或拿去算了,希望李能將乾隆禦批還給他。這是他傢真正值錢的傳傢之寶,他要保存下去。”
  鬍茵夢聽信了肖孟能、王劍芬的一面之詞,心裏對李敖有氣了。
  這時,李敖與肖孟能、王劍芬為朱婉堅之事已經破臉,許多事情,包括財産方面的糾紛難以心平氣和地坐下來談,結果,他們的矛盾愈鬧愈大。
  如果他們能冷靜下來相互交談,互相勾通,絶不會將事情鬧得如此復雜,並使李敖入獄。
  1980年8月26日,肖孟能在王劍芬的鼓動下,在臺北公開舉行記者招待會,攻擊李敖背信、侵占他的財産,並舉出了靜廬房屋、名人字畫、水晶大廈的電話等例子。
  肖孟能在記者會上還聲稱,他準備到法院狀告李敖侵占他的財産問題。
  過了兩天,李敖妻子鬍茵夢聯合臺北四海唱片公司製作人邱晨又一次舉行記者會,攻擊李敖背信、毀約、侵占他人財産。
  臺灣各報刊馬上報道了這兩次記者招待會的實況,一時間,社會各界紛紛指責李敖。很顯然,肖孟能、鬍茵夢的記者會,對李敖的名譽造成了很大的傷害。因為,侵占他人財産,對一個文人來說,是很不道德的事情,也最為人看不起。
  1980年8月28日下午,受了傷害的李敖一氣之下,宣佈與鬍茵夢離婚。
  對肖孟能、王劍芬的做法,李敖雖然很有意見,但考慮過去他們之間的關係一直很好,特別是《文星》時期,兩人合作無間,創造了臺灣的文化奇跡,不想對簿公堂。李敖還想,他與肖孟能的糾紛,除了朱婉堅的因素外,還有一個原因是他們未坐下來勾通、交流,相信有些事情勾通、說清楚了,隔閡就要小得多。
  有一天,他碰到了肖孟能,對他說:“你一再怪我沒有幫你處理好委托的事情。你也不想想,你離臺3個月零14天的時間,給了我24大項、69 件麻煩事,平均一天半要處理一件事,而且你委托的都是一些老大難問題,3個多月的時間,我怎麽辦得了那麽多事?要那麽好辦,你自己不早就辦了,哪輪到我來辦?我自己要謀生,又不受酬,你說我未辦好事,是不是蠻心話?你在記者會上說的那些話,大部分不實。你還說要到法院去告我,我建議你不要告。因為你一告我,國民黨一定會乘機介入整我,我會垮下來。可是,我李敖垮了有能力爬起來;你如告我,你也會垮,你垮了就爬不起來了。最後吃虧的,還是你肖孟能。”
  肖孟能聽了,沒有作聲。此時,他的姘婦王劍芬一個勁地在他背後鼓動他告李敖。她以為,把李敖告倒了,就出了一口大氣,也有可能得到一大筆財産。
  由於上述原因,李敖對肖孟能的勸告,等於白說。
  1980年底,在王劍芬的唆使下,肖孟能正式嚮臺北地方法院狀告李敖犯有背信、侵占罪。一嚮比較穩重的肖孟能此次太魯莽了。他在遞狀子時,沒有仔細想一想,這個官司能不能打,打了是否有後遺癥,李敖日後會不會反告自己。遺憾的是,他沒有細細思索,就與王劍芬一道,將狀子遞到法院去了。
  李敖得知肖孟能到法院告了他,心想:你告吧,你找我幹的事,我吃苦受纍不說,還落得吃官司,天下奇談。為人不做虧心事,半夜敲門心不慌,看你們怎樣告我。
  1981年春,臺北地方法院陳聯歡法官宣判李敖無罪,肖孟能敗訴。
  肖孟能、王劍芬接到臺北地方法院的判决書後,極為憤怒,大駡陳聯歡法官是“貪贓王法”、“亂判案子”。
  他們經過一番密謀後,又上告到臺北高等法院。
  這一次,由於國民黨大員王升插了手,高等法院法官林晃、黃劍青、顧錦纔三個法官希旨承風,玩弄權法,不顧事實,判定李敖“侵占罪”成立,處李敖有期徒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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