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类 管子轻重篇新诠   》 管子轻重九山至数      Ma Feibai

  何如璋云:“目曰山至数者,山有金玉可以立币,以币准谷,以谷权物,以物应币,操币以衡谷物,轻重在上,如环无端,故名为至数。” 张佩纶云:“此篇文已错乱。《事语篇》‘桓公问管子曰:事之至数可闻乎?管子曰何谓至数?’乃此篇开宗语。‘何谓至数’,当是桓公问词。今已无由理董。就此篇析之,国会一节之前,当有准衡轻重两节。当依《通典》取《地数篇》准衡之数一节,归入此篇。《揆度篇》‘谓之国轨’一节,与此篇‘谓之国会’、‘谓之国簿’相类。拾残网佚,略还旧观,未知其有当否也。 ”黄巩云:“至数,言轻重之极致也。山字衍文。”元材案:以上各说皆非也。山字非衍文,解已见《山国轨篇》。至数即善计,解已见《事语篇》。山至数者,犹言至善之理财计画也。
  提要:全文共分十一段,每段说明一个问题。段与段间除有时用一“又”字表示互相连接外,在内容上则毫无有机之联系。其体例与《揆度》及《轻重甲》以下各篇相同。第一段,对梁聚“轻赋税而肥籍敛”说之批判。第二段对请士“官百能”说之批判。第三段论天子失权之原因。第四段论终身有天下之道。第五段论所谓“国会”之意义及其措施。第六段对特所主张的厚葬论之批判。第七段论不予人以壤及不授人以财。第八段论行币乘马之数。第九段论拦牢策。第十段论准时五势之数。第十一段论为诸侯与遍有天下应采取不同之经济政策。
  桓公问管子曰:“梁聚〔一〕谓寡人曰:‘古者轻赋税而肥籍敛〔二〕,取下无顺于此者矣〔三〕。’ 梁聚之言何如?”
  管子对曰:“梁聚之言非也。彼轻赋税则仓廪虚。肥籍敛则械器不奉,而诸侯之皮币不衣〔四〕。仓廪虚,则倳贱无禄〔五〕。外,皮币不衣于天下;内,国倳贱〔六〕。梁聚之言非也。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币。以币准谷而授禄〔七〕,故国谷斯在上〔八〕,谷贾什倍。农夫夜寝蚤起,不待见使,五谷什倍。士半禄而死君,农夫夜寝蚤起,力作而无止〔九〕。彼善为国者,不曰使之,使不得不使,不曰贫之,使不得不用〔一0〕,故使民无有不得不使者〔一一〕。夫梁聚之言非也。”
  桓公曰:“善”。
  〔一〕 张文虎云:“‘梁聚’如前《事语篇》‘佚田’,此篇‘梁聚’、‘请士’、‘特 ’及《轻重甲篇》‘癸乙’,《乙篇》‘癸度’、‘衡 ’,盖皆寓言,实无其人。”
  〔二〕 何如璋云:“肥犹厚也。赋者正供,敛者杂税,籍则折征其钱。言轻收正供之谷,厚取杂税以钱也。”张佩纶云:“《秦策》:‘省攻伐之心而肥仁义之诫。’高注:‘省,减。肥,犹厚也。 ’彼以省对肥,此以轻对肥。”元材案:肥,古俷字,解已见《事语篇》。肥籍敛,即薄籍敛。何、张二氏说皆非。郭沫若以“肥”字为“非”字之误,亦非。
  〔三〕 元材案:取即《孟子。滕文公篇》“取于民有制”之取。顺即《管子。牧民篇》“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之顺。本书著者根本主张“不籍而赡国”,对于儒家及《管子》其他各篇之主张轻赋税薄籍敛者尤为反对,故特讬为梁聚之言而驳斥之。
  〔四〕 元材案:一本“械器不奉” 下又有“械器不奉”四字,《御览。治道部》引此“衣 ”作“至”,均不可从。“械器”与“皮币”对文。械器相当于《巨(策)乘马篇》“县里邑百官皆当奉器械备”之器械,皮币则相当于《山国轨篇》“女贡织帛苟合于国奉者”之织帛,衣即《史记。货殖列传》“故齐冠带衣履天下”之衣。此盖言器械织帛皆出于百工女贡,若征敛太薄,则一方面兵器田器不供于用,又一方面冠带衣履不能大量输出。故曰“肥籍敛则械器不奉,而诸侯之皮币不衣”也。此二句又与上文“轻赋税则仓廪虚”句互为对文。下文乃分承而申言之。
  〔五〕 元材案:“倳”字在本书中凡十见(计本篇二见,《轻重甲篇》四见,《乙篇》、《丁篇》、各二见)。有作名词用者,此处两倳字是也。有作动词用者,如《轻重甲》及《轻重乙》之“倳戟 ”,《轻重甲》及《轻重丁》之“倳耜”是也。倳戟、倳耜解详《轻重甲篇》。此处两倳字皆与“士”字通,谓战士也。下文“士半禄而死君”,盖即紧承此“倳贱无禄”句而言。孙诒让以“倳与吏通,倳与事同”者非。又案《史记。平准书》云:“是时财匮,战士颇不得禄矣。”(《汉书。食货志》同)又《盐铁论。力耕篇》云:“往者财用不足,战士或不得禄。而山东被灾,齐赵大饥。赖均输之富,仓廪之积,战士以奉,饥民以赈。”所谓“战士颇不得禄”,“战士或不得禄”,与此处所云:“倳贱无禄”,语意正同。然则倳之通士,此又其一旁证矣。
  〔六〕 元材案:《御览。治道部》七引此无“外”字,“内”作“
  则”,“衣”作“至”。张文虎云:“内当为‘而’字之误。‘而’即‘则’也。”今案外内对文。且紧与上文相接,条理甚为分明。《
  御览》引及张氏说皆非。
  〔七〕 元材案:“以币准谷而授禄 ”,谓以货币发给奉禄,代替谷物也。下文又云:“士受资以币,大夫受邑以币,人马受食以币。”又云:“ 君以币赋禄。”以币授禄,其制亦始于汉代。《汉书。东方朔传》:朔曰:“朱儒长三尺余,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臣朔长九尺,亦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此武帝时事也。然此时尚是粟钱并行。至元帝时,则完全以币而不以谷。《贡禹传》“禹言:……拜为谏大夫,秩八百石,奉钱月九千二百。……又拜为光禄大夫,秩二千石,奉钱月万二千。”又称:“宜罢采珠玉金银之官,亡复以为币。……租税禄赐,皆以布帛及谷,使百姓壹归于农,复古道便。”可见元帝时,租税禄赐皆以货币征收及支付。故贡禹遂有请改用布帛及谷以复古道之建议。此文之成,决不得在汉元帝以前,此又其一证矣。
  〔八〕 李哲明云:“斯,尽也。言谷尽在上也。《诗》:‘王赫斯怒’,《笺》:‘斯,尽也。’《吕览。报更篇》:‘斯食之’,注:‘斯犹尽也。’此斯字义同。”元材案:“国谷斯在上”犹言国谷皆为国家所独占。
  〔九〕 张佩纶云:“‘农夫’二句,复下文而衍。‘五谷什倍’,当作‘五谷之贾什倍’ 。及覆举上文,当在下句‘农夫夜寝蚤起’上。‘半’ 读曰判。《说文》:‘判,分也。’半禄犹言分禄。一说,《汉书。项籍传》:‘卒食半菽’,注引孟康曰: ‘半,五斗器名也。’言士沾升斗之禄而即为君效死也。谷贾什倍,则农夫日出而作,日入而息,自尽力于畎亩矣。”陶鸿庆云:“‘谷贾什倍’以下,句多复衍。原文当云:‘谷贾什倍,士半禄而死君。农夫夜寝蚤起,不待见使,力作而无止。’”闻一多云:“‘五谷什倍’即‘谷价什倍’之异文,当删。‘力作而无止’,当升在‘农夫夜寝蚤起’句下。下‘农夫夜寝蚤起’句即上句之复。当删。‘不待见使’当在‘士半禄而死君 ’下。谓士不待见使而为君致死也。‘农夫夜寝蚤起,力作而无止’,与‘士半禄而死君,不待见使’,语法一律。‘止’与‘
  使’韵。”元材案:三氏说皆非也。“五谷什倍”与“谷贾什倍”不同。后者指五谷之价格而言,前者则谓五谷之生产量。安井衡云:“
  谷价什倍,农夫喜其利己,夜深始寝,早旦乃起,以勉其业,不待上使之,五谷之多什倍于他日。谷价既贵,半禄所得,五倍于他日,故亦感恩死君也。”得其义矣。本书作者,固力主无籍于民者。盖“轻赋税薄籍敛”,既有“仓廪虚”及“器械不奉” “诸侯不衣”之弊,而重之厚之,又有强求而致嚣号之虞。故特提出开山采金,立币授禄之策,使五谷尽为政府所有,造成五谷之独占价格。谷价既贵,农夫见其有利可图,不须封建国家之役使,必将夙兴夜寐,自动勤勉,以期收获之增加,故曰“五谷什倍”也。“士半禄而死君”者,士即倳,谓战士也。“半禄”者,对“全禄”而言。《管子。侈靡篇》云:“毋全禄,贫国而用不足。”犹云“半薪”矣。此谓谷价既涨之后,乃当一反以前之所为,改“以币准谷”为“以谷准币”,支付其俸禄。所得谷数虽仅及谷价未涨前之一半,而此一半之货币收入,则已五倍于他日。例如当以币准谷之时,每人月给谷十石,每石五元,合计不过五十元。及谷价什倍之后,以谷准币,即以月给谷五石计算,每石五十元,合计亦有二百五十元,故能尽忠死职于君也。然则今日资本主义国家提高名义工资向工人进行剥削之最毒辣的手段,本书著者在二千年前即已发明而应用之矣。
  〔一0〕元材案:此段文字又见《揆度篇》。唯彼处“善为国”作“
  善为天下”,“不曰贫之”作“不曰用之”。王念孙云:“‘贫’字义不可通。《揆度篇》‘贫’作‘用’,是也。两‘使’字两‘用’字皆上下相应。”
  〔一一〕丁士涵云:“‘不得不使’ ,疑当作‘不用不使’。承上‘
  不得不使’‘不得不用’言之,言使民无有不为我用不为我使也。”
  桓公又问于管子曰:“有人教我,谓之请士。曰:‘何不官百能?’〔一〕”
  管子对曰:‘何谓百能〔二〕?”
  桓公曰:“‘使智者尽其智,谋士尽其谋,百工尽其巧。’〔三〕若此则可以为国乎?”
  管子对曰:“请士之言非也。禄肥则士不死,币轻则士简赏,万物轻则士偷幸。三怠在国,何数之有〔四〕!彼谷十藏于上〔五〕,三游于下,谋士尽其虑,智士尽其知,勇士轻其死。请士所谓妄言也。不通于轻重,谓之妄言〔六〕。”
  〔一〕 何如璋云:“请士之名与梁聚一例,不必实有其人。”元材案:此言是也。此官字亦当读为管。官百能即《山权数篇》“能皆已官”、《国准篇》“周人之王,官能以备物”之意。
  〔二〕 元材案:“百能”上似脱“ 官”字。
  〔三〕 元材案:“使智者”三句,是桓公述请士之言。“若此”云云,方是桓公问语。
  〔四〕 元材案:“禄肥”云云,戴望云:“此肥字亦当训薄。与上‘肥籍敛’义同。”张佩纶说同。轻谓价值低落。币轻即币价低落,万物轻即物价低落也。简赏,解已见《巨(策)乘马篇》。偷,偷安。幸,侥幸。三怠,指士不死、士简赏、士偷幸而言。谓国有三怠,虽欲管制百能,亦不能有良好结果也。
  〔五〕 猪饲彦博云:“十当作七。 ”戴望说同。郭沫若云:“此节当有夺文。请士愿‘使智者尽其智,谋士尽其谋,百工尽其巧’,而管仲责以 ‘禄肥则士不死,币轻则士简赏,万物轻则士偷幸,三怠在国,何数之有?’针锋不相对。”元材案:猪饲说是,郭说非也。十分国谷,而以其七集中于政府手中,仅以其三流通于市场,则五谷之独占价格即可造成。人民欲取得政府手中之谷,以自维其生命,不得不任其能,竭其智,劝其业,乐其事以尽忠于政府。则政府不必管制百能而自无不死、简赏、偷幸之患矣。《国蓄篇》云:“故人君挟其食,守其用,据有余而制不足,故民无不累于上也。”义与此同。
  〔六〕 元材案:《山权数篇》云: “能皆已官,时皆已官,万物之终始君皆已官之矣。” “能皆已官”,即“官百能”之意。可见《山权数篇》是主张“官百能”者,而本篇作者则对此表示不能同意。故讬为请士之言而驳斥之,一则曰“请士之言非也” ,再则曰“何数之有”,三则曰“不通于轻重,谓之妄言”,此亦本书各篇意见不尽一致之证。陶鸿庆以“‘ 不通于轻重’二句为乃注之误入正文”者非。
  桓公问于管子曰:“昔者周人有天下,诸侯宾服,名教〔一〕通于天下,而夺于其下〔二〕。何数也? ”
  管子对曰:“君分壤而贡入,市朝同流〔三〕。黄金,一策也;江阳之珠,一策也;秦之明山之曾青,一筴也〔四〕。此谓以寡为多,以狭为广。轨出〔五〕之属也。”
  桓公曰:“天下之数尽于轨出之属也”〔六〕?
  “今国谷重什倍而万物轻〔七〕,大夫谓贾之〔八〕:‘子为吾运谷而敛财。’谷之重一也,今九为余〔九〕。谷重而物轻,若此则国财九在大夫矣。国岁反一〔一0〕,财物之九者倍重而出矣。财物在下,币之九在大夫。然则币谷羡在大夫也〔一一〕。天子以客行令以时出,熟谷之人亡〔一二〕,诸侯受而官之〔一三〕,连朋而聚与〔一四〕,高下万物以合民用〔一五〕。内则大夫自还〔一六〕而不尽忠,外则诸侯连朋合与,熟谷之人则去亡〔一七〕,故天子失其权也。”
  桓公曰:“善。”
  〔一〕 张佩纶云:“《礼记。表记。郑注》:‘名者谓声誉也。’”元材案:《国语。周语》“言以信名”,注:“名,号令也。”教亦令也。《史记。商君列传》“教之化民也深于命”,《索隐》引刘氏云:“教谓商鞅之令”是也。名教通于天下,即号令贯彻于天下,言其势力之广大也。《禹贡》:“声教敷于四海。”义与此同。张氏说非。
  〔二〕 郭沫若云:“‘夺’字当是 ‘尃’,即‘敷’之古字。‘名教夺于其下’颇为不词。”元材案:夺于其下,谓天子号令之权为下所夺。下文云“故天子失其权也”,可证。郭氏说非。
  〔三〕 元材案:市朝又见《揆度篇》,即市场。《史记。孟尝君列传》“过市朝者”,《索隐》云:“市之行位有如朝列,因言市朝也。”《盐铁论。本议篇》云:“市朝以一其求。”《力耕篇》云:“
  市朝生草。”《错币篇》云:“古者市朝而无刀币。”可见此亦汉人常用语。“分壤而贡入,市朝同流”者,谓按照各地特产,定为贡品,使其在市场中流通也。
  〔四〕 孙星衍云:“《揆度篇》: ‘汝汉水之右衢黄金,一策也;江阳之珠,一策也;秦明山之曾青,一筴也。’上‘之’字衍。‘黄金’上当依补‘汝汉水之右衢’六字。”丁士涵云:“‘黄金’ 上亦当有所出之地名,与下文一例。‘秦之明山’衍‘ 之’字。《揆度篇》云云是其证。”元材案:本书言黄金出产地不一其称。或曰:“金起于汝汉之右洿”(《地数》),或曰“黄金起于汝汉水之右衢”(
  《揆度》),或曰“金出于汝汉之右衢”(《轻重乙》),或曰“楚有汝汉之黄金”(《轻重甲》、《地数》),似不可专据《揆度篇》改。“ 江阳之珠”又分见《揆度篇》,解已见《国蓄篇》。“ 之”字亦不必衍,秦明山即秦之明山也。秦之明山,其地自当在关中,但所在已不可考矣。张佩纶谓“秦之明山即秦之南山”,于鬯谓“秦之明山当作秦明之山”,均无根据,故不从之。曾青即铜精,其色极青,可供绘画。见《荀子。王制篇》。
  〔五〕 张佩纶云:“‘轨’与‘宄 ’通,奸也。出,生也。此属皆易生奸,周人之利权乃为所夺。”闻一多云:“‘轨’疑读为‘九’。”元材案:“轨出”不词,疑为“轻重”二字之误。《揆度篇》云:“此谓以寡为多,以狭为广,天下之数,尽于轻重矣。”即作“轻重”,可以为证。下仿此。郭沫若说与予同。张、闻二氏说皆非。又案:《管子。乘马篇》云:“市者货之准也。……故曰:市者可以知多寡而不能为多寡。”而此处则云:“此谓以寡为多,以狭为广,轻重之属也。”《揆度篇》亦云:“此谓以寡为多,以狭为广。天下之数尽于轻重矣。”又《山权数篇》云:“君通于广狭之数,不以狭畏广。通于轻重之数,不以少畏多。”《乘马篇》谓不能为多寡,而轻重诸篇则云轻重之属应以寡为多。盖前者以货物言,后者以货币言。货物之生产通全国而计之,本有一定之数量,且市场职在流通,而不在生产,故曰“不能为多寡”。至货币之赢利,则固随轻重之策之应用而一可为十,十可为百,无可为有,贫可为富。此其所以不同耳。
  〔六〕 郭沫若云:“自‘黄金一策也’以下至‘天下之数尽于轨出之属也’,乃《揆度篇》玉币七策节别本之脱简,羼入于此。七策脱去四策半。可注意者‘秦之明山之曾青一筴也’与‘此谓以寡为多,以狭为广’之间,脱去‘禺氏边山之玉一策也’九字,盖恰夺去一简。其简为八寸简,故仅能容此字数也。”元材案:本书各篇同文异词之处不一而足。如“玉起于禺氏”一段,分见于《国蓄》、《地数》、《揆度》及《轻重乙》等四篇。“吾欲籍于台榭”一段,分见于《
  海王》、《国蓄》及《轻重甲》等三篇。“国有十年之蓄”一段,分见于《国蓄》及《轻重乙》两篇。“十口之家十人食盐”一段,分见于《海王》及《地数》两篇。“夫齐衢处之本”一段,分见于《地数》及《轻重乙》两篇。“彼诸侯之谷十”一段,分见于《山至数》及《轻重乙》两篇。“农夫寒耕暑芸 ”一段,分见于《巨(策)乘马》及《事语》两篇。“ 楚有汝汉之金”一段,分见于《地数》及《轻重甲》两篇。“事再其本”一段,分见于《揆度》及《轻重甲》两篇。各篇所言,不仅文字上有差异,甚至内容亦多有相反者,如《国蓄篇》有“以田亩籍谓之禁耕”,而《海王》及《轻重甲篇》则无之。此外,同是论封地制度,而《事语》及《轻重乙》不同。同是论生产工具,而《海王》及《轻重乙》不同。同是论古史传说,而《揆度》、《国准》及《轻重戊》不同。以彼例此,则此篇与《揆度篇》所论之玉币制度,亦不能谓为是某篇脱简羼入某篇。此盖由于各篇不是一时一人所作,故所反映之内容亦自因之而不能一致。若必一一据甲改乙,则未免无事自扰矣。又按:此“轨出”二字亦是“轻重”二字之误。“也”与“邪”通。
  〔七〕 戴望云:“‘今国谷’上脱 ‘管子曰’三字。”陶鸿庆说同。元材案:当作“管子对曰”,与上文同。
  〔八〕 元材案:“大夫谓贾之”当读为一句。“之”是“人”字之讹。《揆度篇》云:“ 然则国财之一分在贾人。”又曰:“国币之少分廪于贾人。”又曰:“国之财物尽在贾人。”皆以“贾人”连称,与此正同。下文“巧币万物轻重皆在贾之”,“之 ”字亦为“人”字之讹。于鬯以“之”字当属下读者非。
  〔九〕 安井衡云:“一,同也。谷价什倍同于前,一当什,故九为余。”郭沫若云:“‘ 重’当为‘量’。量、重形近,并涉下文‘谷重一也’ 而误。言大夫藏谷之量本无增加,惟因‘国谷重什倍而万物轻’,即使投出藏谷十分之一以收购贱价之物,亦犹有九倍之余藏也。”元材案:上文“子为吾运谷而敛财”,乃大夫谓贾人语。盖“大夫旅壤而封,积实而骄上”(见下文),故其谷必多。当此之时,国内之谷,其价什倍。谷重而万物轻,故大夫必乘时进行其运谷敛财之术。当谷价未涨之前,谷之价仅为一。今重什倍,什减一为九,是盈余九倍。《山国轨篇》云:“谷一廪十,君常操九。”《山权数篇》云:“物一也而十,是九为用。”义与此同。以九倍之余收敛万物,故国财之十分之九又入于大夫之家矣。二氏说皆失之。
  〔一0〕猪饲彦博云:“‘岁’疑当作‘藏’。”安井衡云:“以余谷敛财,故财九在大夫,而王每岁反得其一。”郭沫若云:“‘国岁反一’者,谓国谷之价回复原状。即因大夫投出藏谷以收购财物,市场多谷故价跌。”元材案:郭说是也。此即《山国轨篇》所谓“谷反准”,及本篇下文所谓“谷准反行” 之意,解已见《山国轨篇》。盖大夫之谷既以收购万物而散于市场,散则轻,故其价又反于一也。猪饲及安井说皆非。
  〔一一〕丁士涵云:“‘币之九在大夫’云云,当作‘谷之九在大夫,然则谷羡在大夫也。 ’今本‘谷’误为‘币’,又衍一‘币’字,遂不可通。上文云‘为吾运谷而敛财’,财即币也。云‘国财九在大夫’者,即运谷以敛之也。云‘国岁反一,财物之九皆倍重而出’者,即以币准谷,币仍反之民间也。故此云‘财物在下’也。财物在下,则谷在上,故云‘谷之九在大夫’也。谷在大夫,重一而九为余,故云‘谷羡在大夫’也。管子立环乘之币,不过重轻轻重,一上一下,断无币谷尽敛于国,自坏其法也。”张佩纶云: “始则运谷以敛财,币之九既在大夫。又用以敛谷,故币谷之羡均在大夫。”郭沫若云:“原文不误。丁氏未得其解。大夫高价投出财物,故‘财物在下,币之九在大夫’,结果则大夫既有多余之羡谷,又有多余之货币,故曰‘然则币谷羡在大夫也。’”元材案:丁氏改“ 币”为“谷”,又衍一“币”字,并以“财”为即“币 ”,穿凿已甚。张说亦有未照。郭说得之。又案:《汉书。赵敬肃王彭祖传》:“赵王擅权,使使即县为贾人榷会。(韦昭曰:“平会两家买卖之贾者。榷者,禁他家,独王家得为也。”师古曰:“即,就也。就诸县而专榷贾人之会,若今和市矣。”)入多于国租税,以是赵王家多金钱。”可见在封建社会中,封建贵族与商人互相勾结,狼狈为奸,乃确凿有据之历史事实。此处所言,盖非虚语矣。
  〔一二〕元材案:客即《荀子。君子篇》“天子四海之内无客礼”之客,杨倞注引《礼记》云:“天子无客礼,莫敢为主焉。”《盐铁论。禁耕篇》文学云:“天子适诸侯,升自阼阶,诸侯纳管键,执策而听命,示莫为主也。”义与此同。此言币谷羡既在大夫,天子之主权为下所夺,是以主位而退居于客位也。“天子以客行令以时出”,当作一句读。令即号令。时即“急政暴虐,赋敛不时”之时。天子以客位而发号施令,其效之微,不言可知。而况其号令又不时发出,无有限制。熟谷之人身受政治上经济上之双重压迫,只有“逝将去女,适彼乐土”,以自求生存而已。熟谷之人,安井衡云“谓农夫也”。今案:下文云:“诸侯受而官之,连朋而聚与,高下万物以合民用。”则所谓熟谷之人,既可以与“诸侯连朋聚与,高下万物以合民用 ”,岂是普通农夫所能胜任?疑指专作粮食投机生意之地主兼商人而言。尹桐阳以“令”谓大夫,“熟”为“ 精熟”,“谷”为“善”,“熟谷之人”为“天子精善会计之人”者尤非。
  〔一三〕元材案:此“官”字亦当读为管。“受而官之”,谓收容熟谷之人而管制之。《汉书。吴王濞传》称:“吴有豫章郡铜山,即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又云:“其居国,以铜铁故,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予平贾。岁时存问茂材,赏赐闾里。它郡国吏欲来捕亡人者颂共禁不与。”所谓“招致天下亡命者”,所谓“它郡国吏欲来捕亡人者颂共禁不与”,即此文“诸侯受而官之”之意。又《轻重乙篇》云:“边境诸侯受君之怨民,与之为善。”义与此同。
  〔一四〕元材案:“连朋聚与”,即《汉书。武五子传》燕王旦疏“
  连与成朋”之意。颜师古注云:“ 与,党与也。”《盐铁论。禁耕篇》云:“众邪群聚,私门成党。”义与此同。
  〔一五〕元材案:合犹言兼并。“高下万物以合民用”,即《盐铁论。禁耕篇》“豪民擅其用而专其利,决市闾巷,高下在口吻,贵贱无常,端坐而民豪”之意。犹言操纵物价,投机倒把矣。
  〔一六〕王念孙云:“‘还’与‘环 ’同,谓自营也。”俞樾云:“
  ‘还’当读为‘环’。《韩非子。五蠹篇》曰:‘自环者谓之私。’”
  〔一七〕元材案:“去亡”二字乃秦汉人常用术语。湖北云梦出土秦代法律中,“去亡”一词凡九见。(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八期《云梦秦简释文》(三))又《管子。法法篇》云:“道正者不安,则材能之人去亡矣。”《参患篇》云:“道正者不安,则才能之人去亡。”《史记。秦始皇本纪》:尉缭曰: “秦王……不可与久游,乃亡去。”又卢生相与谋曰: “始皇为人……未可为求仙药,于是乃亡去。”又《盐铁论。未通篇》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去即远去,亡即流亡也。又《轻重甲篇》云:“民无以待之,走亡而栖山阜”。《轻重乙篇》云:“今发徒隶而作之,则逃亡而不守。”或作“去亡”,或作“亡去”,或作“走亡”,或作“逃亡”,其义一也。张文虎释《参患篇》,谓“‘去亡’不词,当衍其一”者失之。
  桓公又问管子曰:“终身有天下而勿失,为之有道乎〔一〕?”
  管子对曰:“请勿施于天下,独施之于吾国〔二〕。”
  桓公曰:“此若言何谓也?”
  管子对曰:“国之广狭、壤之肥硗有数,终岁食余有数,彼守国者守谷而已矣〔三〕。”曰〔四〕:“ 某县之壤广若干,某县之壤狭若干,则必积委币,于是县州里受公钱〔五〕。泰秋,国谷去参之一,君下令谓郡县属大夫里邑皆籍粟入若干。谷重一也,以藏于上者,国谷参分,则二分在上矣。泰春,国谷倍重,数也〔六〕。泰夏,赋谷以市□,民皆受上谷以治田土〔七〕。泰秋,田‘谷之存子者若干,今上敛谷以币’,民曰 ‘无币以谷’,则民之三有归于上矣〔八〕。重之相因,时之化举,无不为国策。君用大夫之委,以流归于上。君用民,以时归于君。藏轻,出轻以重,数也。则彼安有自还之大夫独委之〔九〕。彼诸侯之谷十,则使吾国谷二十,则诸侯谷归吾国矣。诸侯谷二十,吾国谷十,则吾国谷归于诸侯矣。故善为天下者,谨守重流,而天下不吾泄矣〔一0〕。彼重之相归,如水之就下。吾国岁非凶也,以币藏之,故国谷倍重,故诸侯之谷至也〔一一〕。是藏一分以致诸侯之一分,利不夺于天下,大夫不得以富侈。以重藏轻,国常有十国之策也。故诸侯服而无止,臣□从而以忠。此以轻重御天下之道也。谓之数应〔一二〕。”
  〔一〕 元材案:上论天子夺于其下之原因。故此复问终身有天下而勿失之道。
  〔二〕 元材案:谓应先从本国作起也。
  〔三〕 元材案:广狭指面积言,肥硗指品质言。硗音敲,瘠土也。有数即有轨,解已见《山国轨篇》,谓有通过调查统计而得之资料。尹注所谓 “国之广狭、肥硗,人之所食多少,其数君素皆知之” 是也。此谓善为国者,当以严守国谷为惟一要政,而调查统计又为守谷之最可靠的方法。此《山国轨篇》所以谓“不通于轨数而欲为国不可”也。
  〔四〕 元材案:“曰”字上当脱“ 桓公曰云云”及“管子对”等字,“曰”以下乃管子语。
  〔五〕 元材案:“积委”二字连用,谓储蓄也,一作“委积”,《
  管子。幼官篇》所谓“量委积之多寡”是也。公钱即公币,解已见《
  山国轨篇》。此守谷之第一步骤也。其法:以县为单位,调查其土地之广狭肥硗、人之所食多少而统计之,以为积委货币之根据。即下文所谓“ 布币于国,币为一国陆地之数”者也。尹注云:“各于县州里蓄积钱币。所谓万室之邑必有万钟之藏,藏襁千万,千室之邑必有千钟之藏,藏襁百万。”又曰:“公钱即积委之币。”其说是也。然后以此所积委之公钱,贷之于县中州里之农夫。《巨(策)乘马篇》云:“谓百亩之夫:子之策率二十七日为子之春事,资子之币。 ”《山国轨篇》云:“然后调立环乘之币,田轨之有余于其人食者谨置公币焉,大家众,小家寡。”即受公钱之义矣。
  〔六〕 尹注云:“去,减也,丘吕反。一其谷价以收藏之。言先贮币于县邑,当秋时,下令收籴也。则魏李悝行平籴之法,上熟籴三舍一,中熟籴二舍一,下熟中分之,盖出于此。今言‘去三之一’ 者,约中熟为准耳。”郭沫若云:“‘去’有藏义。《左传》昭十九年‘
  纺焉以度而去之’,疏:‘去即藏也。《字书》去作□,谓掌物也。今关西仍呼为□,东人轻言为去。’《汉书。苏武传》‘掘野鼠,去中实而食之。’颜师古曰‘去,谓藏之也。’此言‘泰秋国谷去参之一’,谓藏三分之一于民间也。尹注‘去,减也 ’,疑‘减’乃‘藏’字之误。《三国志。华佗传》‘ 无急去药’,裴松之云:‘古语以藏为去。’尹知此与李悝平籴法相同,甚有见地。然谓‘李悝平籴之法盖出于此’,则不免先后倒置耳。非李悝出于此,乃依讬本篇及《
  管子轻重》诸篇者乃李悝之私淑耳。”元材案:去乃本书常用术语。《巨(策)乘马篇》云:“国谷之重去分。”《山国轨篇》云:“去其田赋以租其山。”《山权数篇》云:“丰之策数十去九。” 本篇下文云:“谷贾去上岁之分。”“五谷相靡而重去什三。”“君出谷,什而去七。”“万物财物去什二。 ”《轻重甲篇》云:“若此则絓丝之籍去分而敛矣。” “而靡弊之用,日去千金之积。”皆当作“减”字讲,尹说是也。“去三之一”,即减价三分之一。此乃著者所谓“
  守谷”之第二步骤,与《巨(荚)乘马篇》“泰秋子谷大登”一段,文义全同。谓当秋收之时五谷丰登,谷必多,多则轻而贱,故其价跌落三分之一。“谷重一也,以藏于上者”,“一”即上文“谷之重一也,今九为余”之一,谓一本也。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于是下令于郡县之属大夫:凡各里各邑均须按照曩昔所受公钱之数,以谷准币,而分别籍入之。如此则国谷三分,而二分在上矣。当此之时,国谷之价本仅为一,但以三分之二为政府所独占,聚则重,故一届泰春,则国谷之价必重于泰秋,此乃一定之理也。下文“吾国岁非凶也,以币藏之,故国谷倍重”,义与此同。郭说失之。
  〔七〕 元材案:此“守谷”之第三步骤也。市□即市价,说已详《
  巨(策)乘马篇》。泰春谷价既已倍重,泰夏必更高涨,人民处此青黄不接之时,势非举债难以进行生产。政府乃乘此时,将去秋所收敛之谷,按照现行市价贷之于民,以为其耕治田土之资。“民皆受上谷”者,因国谷三分之二皆为政府所独占,富商蓄贾无所牟大利,故贷谷者不得不向政府进行。《国蓄篇》所谓“耒耜械器种餉粮食毕取赡于君”,即此意也。
  〔八〕 尹注云:“言当春谷贵之时,计其价以谷赋与人,秋则敛其币。虽设此令,本意收其谷。人既无币,请输谷,故归于上。”猪饲彦博云: “‘三’疑作‘一’,‘有’‘又’同。”安井衡云: “今当为令,字之误也。”戴望说同。陶鸿庆云:“‘ 田’当为‘曰’,涉上句‘民皆受上谷以治田土’而误也。‘曰谷之存子者若干,今上敛谷以币’二句,乃上令民之词。与‘民曰无币以谷’,上下相应。《山国轨篇》‘谓高田之萌曰:吾所寄币于子者若干’,例与此同。”元材案:此守谷之第四步骤也。“今”字不误, “三”仍当作“三”。尹、陶二氏说皆是。惟此文本云 “泰夏赋谷以市□”,与《国蓄篇》所谓“夏贷以收秋实”,情形正同。尹氏以“夏赋”为“春赋”,未免误解。
  〔九〕 尹注云:“‘重之相因’,若春时谷贵与谷也。‘时之化举’,若秋时谷贱收谷也。因时之轻重,无不以术权之。”郭沫若云:“疑‘独委之’下脱一‘民’字,民谓富商蓄贾,‘独委’谓私家囤积也。上文‘君用大夫之委以流归于上,君用民以时归于君’,正以‘民’与‘大夫’对举。”元材案:尹说是也。郭说可商。此盖言物之轻重随时而变化无常,善者因而应之,无不可供国家经济政策之利用。《轻重甲篇》所谓“轻重无数,物发而应之,闻声而乘之” 者也。如上所述,是一方面政府既利用大夫之委积(重之相因),使其不至流散于外而归政府所占有,又一方面则利用春贵秋贱之时变(时之化举),以收敛民间之所藏。前者谓之“守流”,后者谓之“守时”。藏轻者,谓当其轻时,敛而藏之,《国蓄篇》所谓“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也。“出轻以重”者,谓既已藏之,俟其再重然后出之,《国蓄篇》所谓“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也。其所以能如此者,乃政府运用轻重之策之必然结果。虽有自私自利之大夫,亦不能起而独占一切,使币谷之羡皆在其手中矣!“君用民 ”之民即上文“民皆受上谷以治田土”之民,乃指从事农业生产之贫苦农民而言,与富商蓄贾无关。
  〔一0〕尹注云:“‘重流’谓严守谷价,不使流散。泄,散也,吾谷不散出。”元材案,此守谷之又一步骤也。《轻重乙篇》所谓“天下下我高,天下轻我重,天下多我寡,然后可以朝天下”者也。惟上述四步骤系对国内之政策,即上文所谓“独施之于吾国”者是也。此则为对国际之政策。故前者谓之“善为国”,此则谓之“善为天下”,区别固极显然矣。至对国际政策之唯一办法,即为提高谷价,以奖励外谷之输入,使本国谷价常高于他国,则一般进出口商人必争以谷输入吾国,以求厚利。“重流”者,即下文“重之相归,如水之就下”之意。吾国重则流于吾国,诸侯重则流于诸侯,故必严守之,始能免于流散之患也。
  〔一一〕元材案:此申述上文“谨守重流而天下不吾泄矣”之意。谓诸侯谷之所以归于吾国,并非由于吾国岁凶谷缺有以使然,而实因政府以币预为购藏,故国内之谷大部分皆掌握在政府手中,而流通于市场者已为极少数。于是谷聚则重,少则贵,国谷之价自将倍涨。而诸侯之谷亦将源源而来,如水之就下,沛然莫之能御矣。又案:《轻重乙篇》论“滕鲁之粟釜百,则使吾国之粟釜千”一段,与此文大同小异,可互参。
  〔一二〕元材案:自“是藏一分以致诸侯之一分”至“谓之数应”,乃总结全文,古文家所谓“双收法”者也。谓于国内藏谷一分,即可以吸收诸侯之一分。如此,对外既无“利夺于天下”之虞,在国内复无大夫“积实而骄上”之弊。此无他,盖即“以重藏轻”之结果,故一国可以常有十国之数也。本书“无止”二字凡十三见(《巨(策)乘马》二见,《山权数》一见,本篇二见,《揆度》一见,《轻重甲》六见,《轻重乙》一见)。无止,不绝也。即《轻重甲篇》“ 天下归汤若流水”之意。“臣□从而以忠”,猪饲彦博云:“□字疑衍。”丁士涵说同。今案此说可从。《管子。度地篇》云“臣服之以尽忠于君”,句义与此略同。谓国有十国之策,则既富且强,故诸侯宾服,臣民忠顺也。安井衡谓“□,平也。平从,平心以从君”。张佩纶谓“□从”即《诗。南山》“衡从其亩”之衡从, “言臣无不尽忠也”。黄巩改“正”为“征”(闻一多同),改“□”为“朴”。石一参改“□”为“横”。并非。数应者,数谓定数,应谓效果。谓此乃实行轻重之策之必然效果也。
  桓公问管子曰:“请问国会〔一〕。”
  管子对曰:“君失大夫为无伍,失民为失下〔二〕。故守大夫〔
  三〕以县之策〔四〕,守一县以一乡之策,守一乡以一家之策,守家以一人之策〔五〕。”
  桓公曰:“其会数奈何〔六〕?”
  管子对曰:“币准之数〔七〕,一县必有一县中田之策,一乡必有一乡中田之策,一家必有一家直人之用〔八〕。故不以时守郡为无与,不以时守乡为无伍〔九〕。”
  桓公曰:“行此奈何?”
  管子对曰:“王者藏于民,霸者藏于大夫,残国亡家藏于箧〔一0〕。”
  桓公曰:“何谓藏于民?”
  “请散栈台之钱散诸城阳,鹿台之布散诸济阴〔一一〕。君下令于百姓曰:‘民富君无与贫,民贫君无与富。故赋无钱布,府无藏财,赀藏于民〔一二〕。’ 岁丰,五谷登,五谷大轻,谷贾去上岁之分〔一三〕。以币据〔一四〕之,谷为君,币为下。国币尽在下,币轻,谷重上分〔一五〕。上岁之二分在下,下岁之二分在上,则二岁者四分在上。则国谷之一分在下,谷三倍重〔一六〕。邦布之籍,终岁十钱。人家受食,十亩加十,是一家十户也。出于国谷策而藏于币者也〔一七〕。以国币之分复布百姓。四减国谷,三在上,一在下。复策也〔一八〕。大夫旅壤而封〔一九〕,积实而骄上〔二0〕,请夺之以会。”
  桓公曰:“何谓夺之以会?”
  管子对曰:“粟之三分在上,谓民萌皆受上粟,度君藏焉。五谷相靡而重去什三,为余以国币,谷准反行,大夫无什于重。君以币赋禄,什在上。君出谷,什而去七。君敛三,上赋七。散振不资者,仁义也。五谷相靡而轻,数也。以乡完重而籍国,数也。出实财,散仁义,万物轻,数也。乘时进退〔二一〕。故曰:‘王者乘时,圣人乘易〔二二〕。’”
  桓公曰“善。”
  〔一〕 元材案:会者,《周礼。天官。小宰》:“听出入以要会。”注:“谓计最之簿书。月计曰要,岁计曰会。”又《天官。司会。注》:“ 会,大计也。”犹今言会计。国会,指有关国家财政经济之各种会计事而言。《史记。平准书》所谓“管诸会计事”是也。与《
  山国轨篇》之“国轨”及本篇下文之“国簿”,意义全同,说已详《
  山国轨篇》。
  〔二〕 张佩纶云:“‘失下’当作 ‘无与’,下文可证。”尹桐阳云:“无伍,无人与为伍也。《小匡篇》曰:‘罢士无伍。’”元材案:《国语。齐语》“罢士无伍”,韦昭注:“无伍,无与为伍也。”犹今言孤立无援。“失下”即“无与”之意。《轻重甲篇》云:“
  重籍其民者失其下。”亦作“失下 ”。不必改。
  〔三〕 张佩纶云:“‘大夫’当作 ‘一国’。涉上‘失大夫’而误。”元材案:观下文“ 故不以时守郡为无与”,则“守大夫”即“守郡”之意。县统于郡,乡统于县,家统于乡,人统于家,故曰云云也。张说失之。
  〔四〕 元材案:“以县之策”,古本作“以一县之策”。
  〔五〕 金廷桂云:“按中二句当作 ‘守县以一乡之策,守乡以一家之策’,两‘一’字衍。”张佩纶云:“守家当作守一家。”元材案:二说不同,而皆可通。
  〔六〕 元材案:会数与轨数同,即会计之术,解已见《山国轨篇》。
  〔七〕 元材案:“币准之数”,谓标准之货币数量。政府发行货币,原欲使其供求相应,足以平衡物价,故其数量不宜太多,亦不可太少。《国蓄篇》云:“万物之满虚,随财准平而不变。衡绝则重见。”此言币准,即财准平之义也。
  〔八〕 元材案:中,当也。策,数也。中田之策,即下文“币为一国陆地之数”之意。直亦当也。盖县乡所需之货币数量,须与各该县乡田地之广狭肥硗及谷物产量之有余不足相当。一家所需之货币数量,须与各该家人口之多寡与财富之大小相当。《山国轨篇》所谓:“
  必得轨程,然后调立环乘之币。田轨之有余于其人食者,谨置公币焉。大家众,小家寡。山田间田曰,终岁其食不足于其人若干,则置公币焉以满其准。”即此意也。
  〔九〕 元材案:“无与”“无伍” ,皆孤立无援之意。谓不以时由国家据而守之,则必为豪家所乘。《山国轨篇》云:“不阴据其轨者,下制其上。”义与此同。
  〔一0〕元材案:箧,筐箧也。大曰筐,小曰箧,皆所以藏物者也。《荀子。王制篇》云: “故王者富民,霸者富士,仅存之国富大夫,亡国富筐箧,实府库。筐箧已富,府库已实,而百姓贫,夫是之谓上溢而下漏。”《盐铁论。禁耕篇》文学云:“民人藏于家,诸侯藏于国,天子藏于海内。故民人以墙垣为藏闭,天子以四海为匣匮……是以王者不蓄聚,下藏于民。”字句与此略同,而意义则大异,观下文便知。
  〔一一〕猪饲彦博云:“‘请散栈台 ’上脱‘管子对曰’四字。‘散’字衍。”王念孙云: “‘请散’之‘散’涉下文而衍。《太平御览。资产部》十六引无‘散’字。”安井衡、张佩纶皆以“请散” 为句。郭沫若云:“当以‘请散’为句,安井与张说得之。‘栈台之钱’《轻重丁篇》作‘栈台之职’。许维遹于彼校释云:‘职乃织字之讹’,是也。此‘钱’字亦当为‘织’字之讹。”元材案:当以“请散栈台之钱散诸城阳,鹿台之布散诸济阴”为句。上“散”字谓散栈台之钱与鹿台之布,下“散”字则指所散之地区而言。布即刀布,亦钱也。散即《史记。平准书》“散币于邛僰以集之”之散。《公羊》庄十二年传:“散舍诸宫中。”注:“散,放也。”谓以钱布放贷于人民。犹《山国轨篇》之言“置公币”“寄币”及“布黄金”矣。栈台又见《轻重丁篇》,与鹿台皆假讬之词。以上诸说皆非。又案:城阳又见于《轻重丁篇》。城阳、济阴,皆汉初国名。城阳古莒国地。其以城阳称者,始于《战国策》。楚汉之际,亦曰城阳。汉置城阳国,治莒县,《汉志》所谓“文帝二年别置城阳”者也。济阴,《汉志》:“济阴国,故梁。景帝中六年,别为国。”王先谦《补注》云:“
  《济水注》‘汉景帝以济水出其北,东注,分梁于定陶,置济阴国。’指北济而定名也。 ”然则本书不得作于汉景帝中六年以前,此又其一证矣。
  〔一二〕元材案:“民富君无与贫” 二句,即《论语》“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及《荀子。富国篇》“下贫则上贫,下富则上富”之意。“赋无钱布”之赋,与上文“泰夏赋谷” 之赋不同。后者作贷予讲,此赋字则指赋敛而言。府即 “宝藏财贿之处”,解已见《巨(策)乘马篇》。财,财物。赀指资财。包括上文“钱布”及“藏财”在内。此言政府既不向人民征敛钱布,仓库中亦不蓄藏财物,一律藏之于民。《管子。权修篇》云:“府不积货,藏于民也。”《盐铁论。禁耕篇》云:“民人藏于家,诸侯藏于国,天子藏于海内。……是以王者不畜聚,下藏于民。”同是主张“藏于民”,而意义则完全相反。《权修篇》与《盐铁论》所谓“藏于民”,表面上是以“ 富民”为目的,实际上所谓“富民”之民,乃专指封建社会中之地主剥削阶级而言。而此处所谓“藏于民”者,并非无偿而赐之于民,而实为预先发放农贷,以便岁丰时令人民以谷准币,偿还债务,使政府获得“谷三倍重”之最大利润而不至为富商大贾所乘也。
  〔一三〕安井衡云:“上岁,去年也。分,半也。据犹守也。”元材案:以上岁为去年,据为守,安井氏说是也。惟分字在此处仍当作若干分讲,说已详《巨(策)乘马篇》。“去分”与下文“上分” 对文。“去分”谓其价减低若干分,“上分”谓其价上涨若干分也。《山权数篇》云:“厄之准数一上十,丰之策数十去九。”亦以“上”“
  去”互为对文,与此正同。
  〔一四〕许维遹云:“据当为振,形近之误也。《山国轨篇》‘据之以币’,丁士涵云“‘ 据乃振字误’,是其例。《月令》‘振乏绝’,郑注: ‘振犹救也。’”郭沫若云:“据者,支持也。以币收半价之谷而储蓄之,寓有平籴之意。”元材案:据者守也,说已见《山国轨篇》。以币据之,犹言“以币藏之 ”。许说非是,郭说近之,但与平籴无关。
  〔一五〕安井衡云:“‘君’当依《山国轨》作‘上’。君上义近,转写之讹耳”。张佩纶、戴望说同。元材案:“君”即“上”也。原文不误。此谓城阳、济阴两地既皆丰收,谷价必跌。因政府早已用栈台之钱及鹿台之布据而守之,则谷将尽为政府所占有,而钱则散在民间。谷聚则重,币散则轻。是谷居上风,币居下风,故曰“币轻,谷重上分”也。
  〔一六〕元材案:“上岁”指去年, “下岁”指本年。四分国谷,上岁之二分在下,则二分在上。下岁之二分在上,则二分在下。二分加二分,共为四分,故曰“则二岁者四分在上”也。“则国谷之一分在下”者,因在上者之四分可以积蓄不用,而在下者则上年之二分早已消耗无存。故二岁者,可以四分在上,而在下者则仅为二分。在上之四分加在下之二分,合为六分。六分之中,在下者只二分,计为六分之二,即三分之一,故曰“国谷之一分在下”也。“谷三倍重” 者,谓谷价可涨至三倍也。
  〔一七〕元材案:“邦布之籍”一语,又见《轻重甲篇》。邦布,《
  周礼。天官。外府》:“掌邦布之出入,以共万物而待天之用。”郑康成注:“布,泉也。其藏曰泉,其行曰布。”“人家受食”者,谓人民从政府购买谷物以为食也。此谓政府征收口钱,每年每户不过十钱。若运用轻重之策,实行谷专卖,假设每田十亩,获利十钱。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则从一夫之家便可获利百钱。是从一家所获之利,可抵十户邦布之籍。盖极言谷专卖获利之大,远非邦布之籍可比也。“出于国谷策而藏于币”者,“国谷策”即国家之谷专卖政策,谓此项一家可抵十户之盈利,并非直接取之于任何征籍,乃系操事于轻重之间,以币敛谷,实行谷专卖之必然结果也。
  〔一八〕元材案:“以国币之分复布百姓”,谓政府既以三倍重之谷,从人民获得一家可抵十户之盈利,于是币在上,谷在下,故币重而谷轻。此时政府又宜以其所敛国币之若干分,贷放之于民间而收敛其谷,于是国谷之四分之三,又为政府所占有,其存留于民间者不过四分之一而已。“四减国谷”者,此处 “减”字,当作“加减乘除”之“除”字讲,谓分国谷为四分也。复者反复之意。初以币据谷,次以谷敛币,今再以币敛谷。往复回圈,进行不已,而政府因之大获其利,故谓之“复策”。复策者,不是一次而是进行多次之谓也。以上论“以时守乡”之法。以下则论“以时守郡”之法。
  〔一九〕戴望云:“‘聚壤’宋本作 ‘旅壤’。‘旅’‘列’古同声,如‘陈旅’即‘陈列 ’。今本作‘聚’,必‘裂’字之误。”郭沫若云:“ 以作‘聚壤’为是,所谓富者田连阡陌也。封谓富厚。 ‘聚壤而封’,与下句‘积实而骄上’对文。”元材案:戴说是也。“裂地而封”,乃汉人常用语。《史记。高祖本纪》:“群臣皆曰:大王起微细,诛暴逆,平定四海。有功者辄裂地而封,为王侯。”《黥布列传》云:“臣请与大王提剑而归汉,汉王必裂地而封。”又《吾丘寿王传》云:“三公有司或由穷巷起白屋,裂地而封。”裂壤即裂地也。又《轻重乙篇》云“故未列地而封”,列即裂。《揆度篇》两言“割壤而封”,割亦裂也。
  〔二0〕元材案:实,谷也,解已见《国蓄篇》。此谓大夫拥有广大之土地,故能多积谷物。谷物既多,则必骄上而害于政。故政府当以会计之术收而用之。
  〔二一〕元材案:此段文字,脱误甚多,不易理董,释其大意如下。“粟之三分在上”,指上文“四减国谷,三在上”之谷而言。三分在上,大夫亦以“积实”为务,则粟之存于民间者少。少则重。当此之时,政府宜速以所藏三分之粟大量抛出,以尽其所藏为度。如此,则五谷以相散而复归于轻,故曰“重去什三”。重去什三者,谓谷价跌落十分之三也。“谷准反行”即上文“国岁反一”之意,解已见《山国轨篇》。政府之谷既散,所余者惟有国币。谷在下,币在上,币重而谷轻,于是涨势渐衰谷价回跌。大夫所积之实虽多,然已无重一余九之利矣。“什于重”,即“重于什 ”之意,乃古文家所谓倒装句法,与左昭十九年传所谓 “室于怒,市于色”者句例略同。“无什于重”,谓大夫所积之实,不可能至于什倍之重也。“君以币赋禄,什在上”,即上文“以币准谷而授禄,故国谷斯在上,谷贾什倍”及下文“士受资以币,大夫受邑以币,人马受食以币,则一国之谷赀在上,币赀在下,国谷十倍” 之省文。盖一转手间,大夫所积之实,已尽入于政府手中矣。上文所谓“夺之以会”,即此意也。政府独占谷赀之局势既成,乃又抛出其所藏之谷,于是谷散,散则轻。“什而去七”者,与上文“重去什三”不同,“重去什三”以价言,“什而去七”则以量言。资当作赡,说已详《山权数篇》。此盖谓政府将所夺大夫之谷分为十分,除留三分外,其余之十分之七,则举而尽贷之于民,作为赈济不赡,平抑物价之用。此乃“财有余以补不足”之道,仁义之举也。“五谷相靡而轻”,即上文 “五谷相靡而重去什三”之意。“以乡完重而籍国”, “完”,元本作“见”,张佩纶云:“当作管。”今案:“完”疑“家”字之误。国即郡,指大夫封地。谓利用乡与家之谷之重,以籍敛大夫之谷。上文所谓“故守大夫以县之策,守县以一乡之策,守乡以一家之策,守家以一人之策”,即此意也。实,即大夫所积之谷。财即财物。散,布也。散仁义,谓布施仁义之政,犹《孟子》之言“施仁政”矣。盖谷与财物聚而在上则重,散而在下则轻。政府出谷与财物,既博仁义之名,又可以收平抑物价之效,故曰“出实财,散仁义,万物轻”也。乘时,解已见《山权数篇》。
  〔二二〕何如璋云:“易者变也,化也。消息盈虚,与时偕行者也。”元材案:二语《轻重甲篇》作“王者乘势,圣人乘幼”,解见《甲篇》。
  桓公问管子曰:“特〔一〕命我曰:‘天子三百领,泰啬。而散大夫准此而行。’此如何〔二〕?”
  管子曰:“非法家也〔三〕。大夫高其垄,美其室〔四〕,此夺农事及市庸〔五〕。此非便国之道也。民不得以织为縿绡而狸之于地〔六〕。彼善为国者,乘时徐疾而已矣。谓之国会〔七〕。”
  〔一〕 俞樾云:“特者人名也。命犹告也。《礼记。缁衣篇》郑注曰:‘傅说作书以命高宗。’是古者上下不嫌同词,以君告臣谓之命,以臣告君亦谓之命也。《事语篇》曰:‘泰奢教我曰’,‘佚田谓寡人曰’,及此篇‘梁聚谓寡人曰’,‘有人教我,谓之请士曰’,《轻重乙篇》‘衡谓寡人曰’,并举人言以问管子。则‘特命我曰’,义亦同也。”元材案:特亦假讬之词,非真有其人。
  〔二〕 刘绩云:“百音迈,勉力也。领,去也。特教我如古之天子领去泰奢,省啬其用,以散之大夫,使大夫不致取民,依此而行为何如。”姚永概云:“《墨子。节葬篇》云:‘古圣王制为葬埋之法,棺三寸足以朽体,衣衾三领足以覆恶。’则‘三百领’当衍‘百’字。”元材案:此当作“天子三百领泰啬”为句,“而散大夫准此而行”为句。《海王篇》云:“其余轻重皆准此而行。”即其句例。“此何如”,谓此言何如也。衣一件谓之一领。《汉书。张骞传。注》:“要,衣要也。领,衣领也。凡持衣者则执要与领。”《荀子。礼论篇》云:“刑余罪人之丧,棺椁三寸,衣衾三领。”《揆度篇》云:“衣衾三领,木必三寸。”是也。散者列也。散大夫即列大夫。此谓天子之葬衣仅以三百领为限,太过于吝啬。列大夫亦应准此递加。《
  管子。侈靡篇》云:“巨瘗堷,所以便贫民也。美垄墓,所以文明也。巨棺椁,所以起木工也。多衣衾,所以起女工也。犹不尽,故有次浮也。有差樊,有瘗藏。作此相食,然后民相利。”亦力主厚葬,与特所言用意殆同。章炳麟所谓“意欲籍厚葬以裕民生”者也。刘、姚二氏说失之。
  〔三〕 何如璋云:“非法家者,谓非轻重家之法也。”元材案,此说是也。闻一多以“家 ”为“冢”之讹者非。
  〔四〕 尹桐阳云:“垄,冢也。《晏子春秋。内篇谏下》:‘我欲丰厚我葬,高大其垄。 ’室犹冢圹也。《诗。葛生》:‘归于其室。’《荀子。礼论》:‘圹垄,其□象室屋也。’”元材案:垄指坟墓。室指坟墓中安置尸体及殉葬品之所。
  〔五〕 许维遹云:“庸,用也。‘ 高其垄美其室’则夺农事,‘衣三百领’则夺市用。” 元材案:庸即佣,指受人雇佣之劳动者,解已见《乘马数篇》。“市庸”一词,乃汉人常用语。居延出土《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云:“又恩子男钦以去年十二月□日为粟君捕鱼,尽今年正月、闰月、二月,积作三月十日,不得价直。时,市庸平贾大男日二斗,为谷二十石。……”(一九七八年《文物》第一期《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释文》)此处市庸则指在市场受雇制作衣衾及装饰墓室之手工业者而言。谓“高其垄” ,须用劳力,故曰“夺农事”。“美其室”,须用巧工,故曰“夺市庸”。许说失之。
  〔六〕 元材案:织即《巨(策)乘马篇》“女勤于纤微而织归于府”,及《山国轨篇》“ 女贡织帛”之织,指各种丝织物。縿即《礼。檀弓》“ 縿幕”之縿。郑注云:“幕所以覆棺上也。縿,缣也。縿读如绡。”狸借为埋。此言以各种丝织品为装饰棺椁之用而埋之于地,未免浪费,故曰非便国之道。
  〔七〕 元材案:此三句正是作者之正面主张。谓特之所言,以崇尚奢侈为主,不谙轻重原理。故于驳斥其说之余,又提出自己意见,而曰:善为国者,固不必借厚葬以靡富人之财,但实行轻重之策,乘四时之朝夕,而权度其命令之徐疾,则大夫之实财自散而万民得受其流矣。“谓之国会”者,谓此亦属于所谓“国计”之一例,不仅上述“
  夺之以会”之一事而已。
  桓公问管子曰:“请问争夺之事何如〔一〕?”
  管子对曰:“以戚始〔二〕。”
  桓公曰:“何谓用〔三〕戚始?”
  管子对曰:“君人之主,弟兄〔四〕十人,分国为十;兄弟五人,分国为五。三世则昭穆同祖,十世则为祏〔五〕。故伏尸满衍〔六〕,兵决〔七〕而无止。轻重之家复游于其间〔八〕。故曰:‘毋予人以壤,毋授人以财〔九〕。’财终则有始,与四时废起〔一0〕。圣人理之以徐疾,守之以决塞,夺之以轻重,行之以仁义,故与天壤同数。〔一一〕。此王者之大辔也〔一二〕。”
  〔一〕 元材案:谓发生争夺之根本原因何在?
  〔二〕 元材案:戚,亲也。《诗。大雅》:“戚戚兄弟。”传:“
  戚戚,亲也。”正义:“戚戚,犹亲亲也。”谓争夺之事始于亲戚。
  〔三〕 元材案:用,以也。
  〔四〕 闻一多云:“弟兄当互易,以与下文一律。”
  〔五〕 宋翔凤云:“三世当为四世,十世当为五世。”张佩纶云:“《说文》:‘祏,宗庙主也。’《周礼》有‘郊宗祏室’。《五经异义。古春秋左氏说》:‘古者日祭于祖考,月荐于高曾,时享及二祧,岁夹及坛墠,终褅及郊宗石室。’《礼记。祭法》:‘王立七庙,一坛,一墠,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曰显考庙,曰祖考庙,皆月祭之。远庙为祧,有二祧,享尝乃止。去祧为坛,去坛为墠。坛墠有祷焉,祭之,无祷乃止。去墠曰鬼。’以此证之,八世为坛,九世为墠。十世在祭法为鬼,在左氏说为石室。管子之说与左氏说合。宋改三世为四世,改十世为五世,谬甚。”元材案:此言世代愈远,则其情谊愈疏。争夺之事,即由此而起。与李斯所谓“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周天子弗能禁止” (《
  史记。秦始皇本纪》),意义完全相同。当以张说为是。
  〔六〕 元材案:衍,平野也,解己见《山国轨篇》。《地数篇》即作“伏尸满野”。
  〔七〕 元材案:兵决即决战,犹言武力解决。《汉书。赵充国传》:“今兵久不决。”又曰:“兵当何时得决?”又曰:“兵决可期月而望。” 可见“兵决”二字,亦汉人常用语。
  〔八〕 元材案:“轻重之家”一语,又分见《乘马数》及《轻重甲篇》。此处指善于囤积居奇、投机倒把之商贾而言。盖分国愈多,历世愈远,则关系愈疏,隔阂亦愈甚。一有不合,便以兵相决。双方死亡遍地,尚不肯休。又况商贾逐利之徒,复大肆其挑拨离间之诡计,以从中取利。则争夺之事将更无已时矣。
  〔九〕 元材案:“毋予人以壤”,谓不以土地封人也。即《史记。秦始皇本纪》李斯议封建所云:“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之意。“毋授人以财”者,此处财字与上文“出实财”之财不同。出实财之财,乃指财物而言。此处财字则为《山国轨篇》“有官天财”之财。谓一切自然资源皆应由国家管制之,不得轻以给人。《盐铁论。复古篇》大夫所谓“古者名山大泽不以封,为下之专利”者即此意也。又案此处所提“毋予人以壤,毋授人以财”之意见,似皆以吴王濞事为背景。考《汉书。吴王濞传》:高祖立濞于沛为吴王。王三郡五十三城。孝惠高后时,天下初定,郡国诸侯各务自拊循其民。吴有豫章郡铜山,即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东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饶足。由是吴王稍失藩臣礼,称疾不朝。至景帝时,吴王卒连七国反。此事在汉,实为一大问题。贾谊论之于前,晁错论之于后,而皆无救于时。其在政治上所给予汉人之教训,实甚深刻。以此直至昭帝始元六年召开盐铁会议时,代表政府之大夫方面,尚犹再三提出其事,作为辩护盐铁专卖政策之最大理由。如《盐铁论。错币篇》大夫云:“文帝之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吴王擅障海泽,邓通专西山。山东奸滑咸聚吴国,秦雍汉蜀因邓氏。吴邓钱布天下,故有铸钱之禁。”《禁耕篇》大夫云:“异时盐铁未笼,布衣有朐邴,人君有吴王,专山泽之饶,薄赋其民,赈赡穷小以成私威,私威积而逆节之心作。”凡皆“予人以壤,授人以财”之必然结果也。张佩纶不知此理,乃谓“此节与上‘争夺以戚始’,辞意不相承”,而武断为“系自他篇错入”,岂非不思之甚耶?
  〔一0〕丁士涵云:“‘财’字‘四 ’字当衍。”元材案:此说非是。“终则有始”一语,又分见《轻重乙》及《轻重丁篇》,盖亦本书常用术语。财指万物而言,四时指春夏秋冬而言。此谓天地万物生生不已,前者已去,后者复来。如《轻重乙篇》所谓 “夫海出泲无止,山生金木无息,草木以时生,器以时靡敝,泲水之盐以日消,终则有始,与天壤争”,盖与春夏秋冬四时之互相废起无有已时,情形正同。
  〔一一〕元材案:“与天壤同数”《轻重乙篇》作“与天壤争”,意义略同,解详《轻重乙篇》。
  〔一二〕元材案:辔,御马之缰索也。大辔犹言国家最高权力。
  桓公问于管子曰:“请问币乘马〔一〕。”
  管子对曰:“始取夫三大夫之家,方六里而一乘,二十七人而奉一乘〔二〕。币乘马者,方六里,田之恶美若干,谷之多寡若干,谷之贵贱若干,凡方六里用币若干,谷之重用币若干。故币乘马者,布币于国,币为一国陆地之数。谓之币乘马〔三〕。”
  桓公曰:“行币乘马之数奈何〔四〕?”
  管子对曰:“士受资以币,大夫受邑以币,人马受食以币〔五〕,则一国之谷赀在上,币赀在下。国谷什倍,数也。万物财物去什二,策也〔六〕。皮革筋角羽毛竹箭器械财物,苟合于国器君用者,皆有矩券于上〔七〕。君实乡州藏焉〔八〕,曰:‘某月某日,苟从责者,乡决州决。”故曰‘就庸一日而决’〔九〕。国策出于谷,轨国之策,货币乘马者也〔一0〕。今刀布藏于官府,巧币、万物轻重皆在贾之〔一一〕。彼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彼谷重而谷轻。〔一二〕人君操谷币金衡而天下可定也〔一三〕。此守天下之数也。”
  〔一〕 元材案:乘马即计算,解已见《巨(策)乘马篇》。此处当作计画讲。币乘马者,即货币计画之意,包括货币需要数量及货币政策之运用而言。以下即就此两方面分别说明之。
  〔二〕 王引之云:“大字衍。三夫之家,谓三夫为一家也。《乘马篇》曰:‘邑成而制事,四聚为一离,五离为一制,五制为一田,二田为一夫,三夫为一家。’是也。《乘马篇》又曰:‘白徒三十人奉车两。’两上脱一字,辩见乘马篇。此‘二十七人 ’亦当作‘三十人’。盖‘三’误为‘二’,又衍‘七 ’字也。”丁士涵云:“‘六’字皆‘八’字之误,与《乘马篇》同。”何如璋云:“疑‘二十七’乃‘七十二’,转写者误倒其字耳。”孙诒让云:“《周礼。夏官。叙》曰:‘二十五人为两。此‘二十七人’,‘七 ’当为‘五’之误。”元材案:衍“大”字是也。其余数字,各书所言多不相同,不必据彼改此。
  〔三〕 元材案:此说明计算之法。即以每方六里为单位,先调查此单位内之土地肥瘠,谷物产量,及其市价,然后根据之以决定该单位内用以购买谷物所需要之货币量。由此类推,则全国用以购买谷物所需要之货币量,亦当与该国内陆地之大小为正比例,故曰“布币于国,币为一国陆地之数”。惟此处所谓货币需要量,仅指购买谷物所需要之货币量而言,并不是全国一切商品所需要之货币量。梁启超谓“
  《管子轻重》中货币需要量,乃指货币流通之必要量而言”者失之。
  〔四〕 元材案:“行币乘马之数” ,指如何运用货币政策之具体方法而言。
  〔五〕 元材案:士,战士。受资谓受禄也。邑者邑入也。受邑以币,谓封君之采邑收入皆以货币征收,盖即所谓“货币地租”,犹《庄子。外物篇》之言“邑金三百”矣。“人马”之“人”,指舆台皂隶之属而言。此等人夫及马匹所应得之食物,亦一律以货币支付之。
  〔六〕 猪饲彦博云:“‘赀’当作 ‘皆’。”元材案:“赀”即上文“赀藏于民”之赀,即资财。“币赀”、“谷赀”皆著者特用术语,不宜妄改。此谓如能一切以货币开支,则一国之谷尽控制在政府手中,而一国之货币则皆散之民间。聚则重,散则轻,故谷价可涨至什倍。谷重而万物轻,故万物财物之价,可跌落其十分之二。此乃一定之理也。
  〔七〕 尹注云:“矩券,常券。” 元材案:矩即《周礼。考工记》“轮人必矩其阴阳”之矩,郑注:“矩谓刻识之也。”券即契约,解已见《山国轨篇》。古时无纸,多以竹木为简,故须用刀刻而识之。此言万物中如皮革筋角等财物凡有适合于国器君用者,均宜按照“去什三”之市价,由政府预为定购并与之订立契约。《山国轨篇》所谓“女贡织帛苟合于国奉者皆置而券之”,义与此同。
  〔八〕 张佩纶云:“‘实’,《礼记。表记。注》:‘谓财货也。’《准南。精神》:‘ 名实不入’,高注:‘实,币帛货财之实。’《原道》 ‘则名实同居’,注‘实,币之属也。’此‘君实’亦谓币。”元材案:张说非是。此“实”字即《国蓄篇》 “夏贷以敛秋实”及《山国轨篇》“有实者皆勿左右” 及本篇上文“积实而骄上”之实。尹注《国蓄篇》云: “方夏农人阙乏,亦赋与之约取其谷实也。”此处亦当作“谷”字讲,盖指“一国之谷赀在上”之谷而言。“ 君实乡州藏焉”者,谓政府所有之谷,本已分藏在各乡各州。《巨(策)乘马篇》所谓“廪之州里”,《轻重甲篇》所谓“州有廪,里有积五窌”者是也。若如张氏言,解实为币,则“币赀在下”,散则贱,以跌价之币清理债务,不仅无赢利之可图,而且与本书作者“御谷物之秩相胜而操事于其不平之间”之宗旨亦不相符合矣。
  〔九〕 尹注云:“责读曰债。”元材案:《汉书。淮阳宪王传》颜师古注:“责,谓假贷人财物未偿者也。”决即《轻重乙篇》“君直币之轻重以决其数,使无券契之责”及《轻重丁篇》“愿以为吾贫萌决其子息之数,使无券契之责”之决。《曲礼上。注》:“决,犹断也。”犹言解除债务关系也。就庸读为僦佣。《史记。平准书》“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 ”,《索隐》“不偿其僦,服虔云:雇载云僦。言所输物不足偿其雇载之费也。僦音子就反。”又《汉书。郑当时传》:“任人宾客僦”,颜师古云:“僦谓受雇赁而载运也。言当时保任其宾客于司农载运也。”又《盐铁论。禁耕篇》云:“良家以道次发僦运盐铁,烦费。 ”又曰:“郡中卒践更者多不勘责取庸代。”可见僦庸者乃指雇佣运输之车及人而言。此谓各种器械财物,既经政府预为定购,订有契约,然后下令于民,凡持有此项契约者,统限于某月某日就近将器械财物雇佣运载至所在乡州,并按照“谷什倍”之价,领取藏谷。如此,不过费一日之时间,即可以将政府与人民间之债务关系完全解除,故曰“就庸一日而决”,盖极言其简便易行也。
  〔一0〕郭沫若云:“当于‘谷’字绝句。‘五谷者民之司命也’,故曰‘国策出于谷’。使国策运行者则为货币之流通,故曰‘轨国之策,货币乘马者也’。本书称货币之流通为‘通施’、‘通移’ 、‘
  沟渎’,‘乘马’亦此意。古人陆上交通工具莫便于乘与马,故以喻意。故《山国轨篇》有‘环乘之币’之名,‘环乘’谓周游也。”元材案: “国策出于谷”,即上文“出于国谷策”之倒文。谓此种国家之经济政策,全由于运用“国谷之朝夕在上”之结果,即《山国轨篇》所谓“环谷而应策”者也。“轨国之策”不词,当作“轻重之策”。《山权数篇》云: “动于未形,而守事已成。物一也而十,是九为用。徐疾之数,轻重之策也。”即其证。币乘马解已见上。惟 “货”字不知何字之误。大意谓此种国谷策即轻重之策,乃所谓币乘马者也。正是答复桓公问“行币乘马之数奈何”之语。郭氏以“乘马”为指货币之流通者非。
  〔一一〕张佩纶云:“‘巧’当为‘ 谷’,字之误也。‘贾之’下脱‘子’字。本篇‘大夫谓贾之子’,是其证。”金廷桂云:“‘巧’当为‘朽 ’,‘之’当为‘子’。”郭沫若云:“‘巧币’当属上句,乃‘朽币’之讹。原文为‘今刀布藏于官府朽币,万物轻重皆在贾人’。刀布朽币,如《史记。平准书》‘京师之钱,贯朽而不可校’,是也。”元材案:之是人字之误,说已详上。此仍当作“巧币、万物轻重皆在贾人”为句。“巧币”者谓巧法使用货币。此乃汉代一大社会经济问题。其具体表现约可分为三种:《汉书。食货志》引贾谊云:“法使天下公得顾租铸铜锡为钱,敢杂以铅铁为它巧者其罪黥。然铸钱之情,非殽杂为巧,则不可得赢。而殽之甚微,为利甚厚。”《食货志》又云:“郡国铸钱,民多奸铸。”师古曰:“谓巧铸之,杂铅锡。”又云:“唯真工大奸乃盗为之。”师古曰:“其术巧妙,故得利。”此以殽杂铅铁为巧者一也。《食货志》又云:“今半两钱,法重四铢,而奸或盗摩钱质而取鋊,钱益轻薄而物贵,则远方用币烦费不省。”此以盗摩取鋊为巧者二也。又云:“郡国铸钱,民多奸铸,钱多轻。而公卿请令京师铸官赤仄,一当五。赋,官用,非赤仄不得行。白金稍贱,民弗宝用。县官以令禁之,无益。岁余,终废不行。其后二岁,赤仄钱贱,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废。”又《盐铁论。错币篇》文学云:“往古币众财通而民乐。其后稍去旧币,更行白金龟龙,民多巧新币。币数易而民益疑,于是废天下诸钱,而专命水衡三官作。吏匠原作近,依郭沫若校改。侵利,或不中式,故有厚薄轻重。农人不习,物类比之。信故疑新,不知奸真。商贾以美贸恶,以半易倍。买则失实,卖则失理。其疑惑滋益甚。”此以“以美贸恶,以半易倍”为巧者三也。“巧币”与“万物轻重 ”乃二事而非一事,此盖谓货币虽藏在官府,但巧法使用货币与操纵万物轻重之权则皆掌握在商人手中,故曰 “今刀布藏于官府,而巧币、万物轻重皆在贾人”也。三氏说皆非。
  〔一二〕张佩纶云:“‘彼谷重而谷轻’,当作‘彼币轻而谷重,币重而谷轻’。国会节‘ 币轻而谷重’,是其证”。陶鸿庆云:“此文疑本二句,其文云:‘彼万物轻而谷重,万物重而谷轻’,与上文‘
  彼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 ,句法一例而义亦相承。《轻重乙篇》云:‘粟重而万物轻,粟轻而万物重。’文义并与此同。今本误夺,则文不成义。”元材案:二氏说皆非也。此当作“谷重而金轻,谷轻而金重”。“而”字下脱“金轻”二字,“ 谷轻”下脱“而金重”三字。下文“人君操谷、币、金衡”云云,正承此而言。又《轻重甲篇》云:“故粟重黄金轻,黄金重而粟轻。两者不衡立。”亦以“
  粟”、“金”互为对文,可为旁证。
  〔一三〕张佩纶云:“‘金衡’当作 ‘准衡’。下节‘准衡轻重国会’,可证。”元材案:此说非是。操,即掌握,解已见《山国轨篇》。谷币金衡者,谓以谷、币、金三者衡万物而又互相衡也。《地数篇》云:“以巨桥之粟二十倍而衡黄金百万,终身无籍于民,准衡之数也。”此以谷衡金也。《轻重甲篇》云:“运金之重以衡万物。”此以金衡万物也。《揆度篇》云:“桓公曰:‘马之平贾万也,金之平贾万也。吾有伏金千斤,为此奈何?’管子对曰:‘君请使与正籍者皆以币还于金,吾至四万,此一为四矣。’”此以币衡金也。谷、币、金并举而不及万物者,金为主,币为辅,而谷在古代经济社会中又占有特别重要之地位,三者皆为衡物之工具故也。此盖谓刀布虽藏于官府,而谷币万物轻重之权则全为贾人所把持,然则是币谷万物皆在贾人掌握之中矣。故人君惟能深明于币重物轻、币轻物重及谷重金轻、谷轻金重之理而自操其谷币金衡之权,则富商蓄贾无所牟大利而天下可定矣。“天下可定 ”指物价言,《轻重乙篇》所谓“天下之朝夕可定乎” ,是其证。
  桓公问于管子曰:“准衡、轻重、国会,吾得闻之矣。请问县数〔一〕。”
  管子对曰:“狼牡以至于冯会之日,龙夏以北至于海庄〔二〕,禽兽牛羊之地也,何不以此通国策哉〔三〕!”
  桓公曰:“何谓通国策?”
  管子对曰:“冯市门一吏书赘直事〔四〕,若其事唐圉牧食之人〔五〕养视不失扞殂者,去其都秩与其县秩〔六〕。大夫不乡赘合游者,谓之无礼义,大夫幽其春秋,列民幽其门山之祠,冯会龙夏牛羊牺牲月贾十倍异日〔七〕。此出诸礼义,籍于无用之地,因扪牢策也〔八〕。谓之通〔九〕。”
  〔一〕 元材案:准衡,又见《地数篇》。《地数篇》云:“以巨桥之粟二十倍而衡黄金百万,终身无籍于民,准衡之数也。”据此,则准衡乃指上文“人君操谷币金衡而天下可定”之政策而言。亦即《国蓄篇》“准平”,《揆度篇》“国衡”之意。轻重、国会,均见上文。县数即为县之数,亦即上文所谓“ 守县之策”也。
  〔二〕 吴志忠云:“‘日’乃‘口 ’字误。”元材案:狼牡、冯会之口、龙夏、海庄,皆著者任意假讬之地名。龙夏解已见《山国轨篇》。
  〔三〕 元材案:《史记。货殖传》云:“龙门碣石北多马牛羊。”《轻重丁篇》云:“海庄原作□,依洪颐楫校改。龙夏,其于齐国四分之一也。朝夕外之,所墆齐地者五分之一,非谷之所生也”。非谷之所生,仅宜于禽兽牛马,故著者主张即因此提倡畜牧以通国策。
  〔四〕 元材案:冯同凭,依也。市门,市场入口处。书犹言登记。赘,《汉书。武纪》“ 毋赘聚”,注云:“会也。”直,当也。“书赘直事” ,犹言按照聚会之实际情况加以登记也。
  〔五〕 元材案:事,从事。唐圉,何如璋云:“唐乃廋字。廋人圉人皆司牧者。”食通饲。牧食犹今言放牧及饲养。其事廋圉牧食之人,指在国营牧场从事畜牧之人。
  〔六〕 元材案:“养视”乃汉人常用口头语。《汉书。霍光传》:“孝武皇帝曾孙病已,武帝时有诏掖庭养视。”《黄霸传》:“天子以霸治行终长者,下诏称扬曰:‘颖川太守霸……养视鳏寡,赡恤贫穷。’”《外戚传》:‘时掖庭令张贺以旧恩养视皇曾孙甚厚。’又云:“孝王薨,有一男嗣为王,时未满岁,有眚病,太后自养视。”此处指放牧及饲养牛羊而言。“殂”当作“阻”。“扞”者御其患,阻者防其逸。都秩卑,县秩尊。“去其都秩与其县秩”者,谓撤销其原有之都秩而另与之以新升之县秩,盖所以奖励之也。
  〔七〕 朱长春云:“大夫家合游无时,列民则春秋二社,两幽所以异也。”又云:“大夫时会,列民二社会,不会者幽。幽或当时之罚也。”张佩纶云:“疑当作‘其春秋,乡大夫不列赘合游者,谓之无礼义,大夫幽其门,民囚之’。囚脱而为□也。幽,闭也。《荀子。王霸篇》:‘公侯失礼则幽。’”许维遹云:“此文错乱,义不可通。疑当作‘其春秋大夫不乡赘合游者,谓之无礼义。大夫幽,列民幽其门。’ ‘乡赘’属于通淫时,在《春秋》《诗》《礼》有明文。‘
  合游’即《吕氏春秋。季春纪》‘ 合累牛腾马游牝于牧’,‘大夫幽’犹《荀子。王霸篇》所谓‘公侯失礼则幽’。杨注‘幽,囚也。’‘列民 ’读为黎民。幽其门,囚其全家也,以示其罚重于大夫。”郭沫若云:“‘不乡赘合游’上‘大夫’二字即‘ 春秋’二字之残,其下‘春秋’二字即此二字之校注。校者盖注于眉端,为抄书者所误羼。原文当为‘春秋不乡赘合游者,谓之无礼义。大夫幽其列,民幽其门’。幽之言丑也,谓不光彩也。‘山之’者,‘山’读为‘ 讪’,讪笑之也。‘祠’字下属。”元材案:以上各说皆改动过多,距原文本义太远。此当作“大夫不乡赘合游者谓之无礼义”为一句,“大夫幽其春秋”为一句, “列民幽其门山之祠”为一句。乡赘合游,即《
  吕氏春秋。季春纪》“乃合累牛腾马游牝于牧”之意,高注:“累牛,父牛也。腾马,父马也。皆将群游从牝于牧之野风合之。”犹言在乡村聚会牛马,进行配种。大夫不乡赘合游,盖谓大夫及列民所蓄父牛父马均须按时至乡村参加配种工作,有故违者,谓之无礼义,即当受到相当之处分。“大夫幽其春秋 ”者,《事语篇》云:“俎豆之礼必“必”原误为“不 ”,依猪饲彦博校改。致牲,诸侯太牢,大夫少牢。” 幽者禁也,谓禁止其以牛羊牺牲供春享秋尝之用也。“ 列民幽其门山之祠”者,“门山之祠”义不可通,疑当作“出门之祠”。《
  盐铁论。散不足篇》云:“古者庶人鱼菽之祭,春秋修其祖祠,士一庙,大夫三庙,以时有事于五祀,盖无出门之祭。今富者祈名岳,望山川,椎牛击鼓,戏倡舞像。中者南居当路,水上云台,屠羊杀狗,鼓瑟吹笙。贫者鸡豕五芳,卫保散腊,倾盖社场。”可见出门之祭,富者椎牛击鼓,中者屠羊杀狗,贫者鸡豕五芳,皆与牛羊牺牲有关。若畜有父马父牛之私人不肯踊跃参加配种,对国营牧场事业之发展与发达影响甚大,故必分别处分之,大夫则禁其春秋,列民则禁其出门之祠。列民指“富者”“中者”“贫者”三者而言。如此,则一方面既可达到国营畜牧业发展与发达之目的,另一方面又可造成国营畜牧业之独占价格,冯会龙夏等国营牧场牛羊牺牲之价格自可十倍于异日矣。又案:此一段文字,与《国准篇》“成菹丘立骈牢以为民饶”一段,皆属于封建国家国营畜牧业之范围。考汉代畜牧业已有相当发达。《史记。货殖传》称:“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而其在商业上之利润亦大为可观。《货殖传》又云:“马蹄躈千,牛千足,羊彘千双… …此亦比千乘之家。”事实上,当时从事畜牧业以致富者亦大有人在。《货殖传》又云:“乌氏□畜牧,及众,斥卖,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戎王什倍其偿与之畜。畜至用谷量马牛。秦始皇帝令□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塞之斥也,唯桥姚已致马千匹,牛倍之,羊万头,粟以万钟计。”又《平准书》云:“卜式者河南人也,以田畜为事。亲死,式有少弟。弟壮,式脱身出分独取畜羊百余,田宅财物尽予弟。式入山牧十余岁,羊致千余头,买田宅。……”以此,畜牧业自亦不能逃出 “言利事析秋毫”者视线之中。《盐铁论。园池篇》大夫云:“是以县官开园池,总山海,致利以助贡赋。修沟渠,立诸农,广田牧,原作收,据《西域篇》“匈奴擅田牧之利”及《史记。平准书》“卜式以田畜为事” “式复归田牧”等句,均作“田牧”校改。下同。盛苑囿。大仆水衡少府大农岁课诸入田牧之利,池篽之假。 ……”文学云:“今不减除其本而欲赡其末,设机利,造田畜,与百姓争荐草,与商贾争市利。”可见汉武昭时确有国营畜牧业之举。今观此文,“出门之祠”,古人所无,至汉初始有之。“月贾”一词,则直至王莽时设立五均官“令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方始出现。则本篇所谓“籍于无用之地”与《国准篇》所谓“此以无用之壤,藏民之赢”者,即暗指“广田牧”或“
  造田畜”等事实而言,殆无可疑也!
  〔八〕 丁士涵云:“扪疑栏字之误。《晏子》:‘君之牛马老于栏牢。’《盐铁论》‘是犹开其栏牢。’《轻重戊篇》:‘殷人之王,立皂牢,服牛马。’栏牢即皂牢也。下文‘行扪牢之策’同。” 元材案:丁说是也。栏牢者所以管制牛马者也。此与《国蓄篇》“为笼以守民”,《山国轨篇》“民邻县四面皆□”,《山权数篇》“置四限”及《揆度篇》“守四方之高下”,皆是藉以形容国家垄断经济政策之意。故下文云:“行栏牢之策,以东西南北相被,用平而准。 ”东西南北,即所谓“四面”、“四限”或“四方”之义矣。
  〔九〕 元材案:“通”下当有“国策”二字。此答上文桓公“何谓通国策”之问。若作“ 谓之通”,便不词矣。
  桓公曰:“请问国势〔一〕。”
  管子对曰:“有山处之国,有泛下多水之国,有山地分之国,有水泆之国,有漏壤之国,此国之五势,人君之所忧也〔二〕。山处之国常藏谷三分之一〔三〕。泛下多水之国常操〔四〕国谷三分之一。山地分之国常操国谷十分之三。水泉之所伤,水泆之国常操十分之二。漏壤之国谨下诸侯之五谷〔五〕,与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谷。〔六〕此准时五势之数也。”
  桓公问于管子曰:“今有海内,县诸侯,则国势不用已乎〔七〕?”
  管子对曰:“今以诸侯为□公州之饰焉〔八〕。以乘四时〔九〕,行扪牢之策,以东西南北相彼,用平而准〔一0〕。故曰:为诸侯,则高下万物以应诸侯。遍有天下,则赋币以守万物之朝夕,调而已〔一一〕。利有足则行,不满则有止〔一二〕。王者乡州以时察之,〔一三〕故利不相倾〔一四〕,县死其所〔一五〕,君守大奉一,谓之国簿〔一六〕。”
  〔一〕 元材案:国势谓国家之自然地理形势。
  〔二〕 元材案:山处者,山多地少也。泛下,解已见《山国轨篇》。泛下多水者,水多地少也。山地分者,山与平地各半也。泆同溢,说在《乘马数篇》。水溢者即下文所谓“水泉之所伤”者也。此与泛下多水之国不同。后者虽水多地少,但尚未受水之害,前者则为水所伤矣。漏者渗漏也。漏壤谓水泉渗漏,不居地上也。以上五种国势,皆于国家经济不利,故曰“人君之所忧也”。
  〔三〕 安井衡云:“古本藏下有‘ 国’字。”
  〔四〕 元材案:操即掌握,解已见《山国轨篇》。
  〔五〕 元材案:谨即《海王篇》“ 谨正盐策”,《国蓄篇》“君养其本谨也”及“守其本委谨”之谨,慎也,解已详《海王篇》。漏壤之国,收获有限,故必须注意招来外国之五谷也。猪饲彦博以“ ‘之五谷与’四字疑衍”,闻一多以“‘漏壤之国’下似有脱文”,郭沫若以“‘漏壤之国’当连下‘谨’字为句,‘谨’假为‘馑’”者皆非。
  〔六〕 戴望云:“‘与’疑‘舆’ 字误。”张佩纶云:“‘与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谷 ’,乃总结五势语。‘雕文’谓‘女工’,‘
  梓器’谓‘百工’。此太公、管子所以富齐之法,盖以工商补农事之不足。”元材案:此紧接上文“漏壤之国谨下诸侯之五谷”句而言,乃申明 “下诸侯五谷”之具体方法,与上述四势之操有国谷者不同。与工,惠工也,即梁启超所谓奖励工业之意。梓即《周书。梓材。注》:“治木器曰梓”之梓。又《周礼。考工记》:“攻木之工七:轮、舆、弓、庐、匠、车、梓。”又《曲礼》:“器之溉者不写”,疏:“杯盂之属亦曰梓。”然则雕文梓器者乃指木工所制作雕有精美花饰之各种木器而言。梁启超所谓“按言当奖励工业,与外国以工艺品而易取其谷”者是也。梁氏又云: “此泛论国势与经济之关系。言各国所处地位不同,其经济政策亦当随之而异。然苟得其术以御之,则虽得天较薄之国,犹足以图存而致强也。夫管子所用之齐,其国势非得天独厚也。……以齐之国势宜其永为诸侯弱。而管子乃能用之以致富强,匡天下者何也?则所以善用对外经济政策者得其道也。”此论过信《轻重》诸篇为管仲所作,且以书中所言为管仲相齐实录,未免失考。然其对本文之了解,则颇为正确,故备录之。
  〔七〕 元材案:“有海内,县诸侯 ”,即《盐铁论。忧边篇》“今九州同域,天下一统” ,《轻重篇》“今天下合为一家”及《繇役篇》“今中国为一统”之意。谓统一天下,以诸侯为郡县也。《揆度篇》作“天下宾服,有海内”,义与此同。此承上文国之五势云云而发问者也。谓当列国分立之时,因地制宜,固属上策。今则海内一统,诸侯皆为郡县,国与国对峙之局已不存在,则上述“准时五势之数”,不亦将因之而失其效乎?又案:“有海内,县诸侯”二语,与李斯议帝号时所言:“今陛下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
  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 ”云云口吻全同。至汉,则“海内”一词,殆成为通用术语。观《盐铁论》中“海内”一词凡十二见,可以为证。猪饲彦博所谓“此秦皇统一以后之言”者也。且冠之曰“
  今”,则此书之成决不得在秦始皇统一以前明矣。
  〔八〕 元材案:“今以诸侯为□公州之饰焉”,文有讹夺。各家所释,均不可通。似以阙疑为宜。
  〔九〕 元材案:“以乘四时”,即《国蓄篇》“乘四时之朝夕,御之以轻重之准”之意。《山国轨篇》云:“春夏秋冬之朝夕在上。”《轻重乙篇》云:“故岁有四秋,而分有四时。已得四者之序,发号出令,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义与此同。
  〔一0〕元材案:扪牢当作栏牢,说详上文。彼,戴望云:“疑‘被’字误。”张佩纶说同。“以东西南北相被,用平而准”者,即《轻重丁篇》所云:“若此则东西之相被,远近之准平矣”之意,谓截长补短,犹《乘马数》之言“以上壤之满补下壤之虚 ”矣。
  〔一一〕元材案:已,止也。“调而已”与《山国轨篇》“隆而止”,《揆度篇》“轻重调于数而止”,句例全同。
  〔一二〕张佩纶云:“‘利有足则行 ’,当作‘利足则有行’。”李哲明说同。元材案:此说是也。足谓有余,不满谓不足。行即《山权数篇》“ 国安行流”之行。谓某地谷物有余则决而行之,使其外出。某地谷物不足,则塞而止之,不使外流。亦即上文 “以东西南北相被”之意。
  〔一三〕元材案:“王者乡州以时察之”,谓大一统之国家,当随时调查研究全国乡州之有余与不满的情况,以便采取相应之政策。即上文“以时守郡,以时守乡”之意。
  〔一四〕元材案:相倾一词,亦汉人常用语。《盐铁论。错币篇》及《轻重篇》凡四见。“ 不相倾”,犹言贫富相差不远,而无互相压迫剥削之现象也。
  〔一五〕元材案:此处余过去曾以“ 县死其所君”为句,谓人民皆将死于其所君,即《国蓄篇》“故民无不累于上也”之意,今案此说非是。此处当以“悬死其所”为句,“君”字宜下属。“所”字在本书中,除本篇外,凡五见。《地数篇》云:“民举所最粟以避重泉之戍。”《轻重甲篇》云:“故三月解□ 而弓弩无匡□者,此何故也?以其家习其所也。”又云:“夫舍牛马之力无所因,牛马绝罢而相继死其所者相望。”又云:“有余富无余乘者责之卿诸侯。足其所,不赂其游者责之令大夫。”又《轻重乙篇》云:“家足其所者不从圣人。”所者,郭沫若释《地数篇》云:“ 举所最粟者,以其所有以聚粟也。”并引《轻重甲。乙》两处文为证云:“所,即所有,义与此同。”但以“ 所有”释“所”字,不能普遍适用于一切“所”字。考 “所”字除本书外,汉人亦常用之。兹举例如下:一、《史记。封禅书》:“人皆以为不治生产业而饶给,又不知其何所。”二、《史记。绛侯世家》:“此非不足君所乎?”三、《汉书。曹参传》:“窋既洗沐归,时间,自从其所谏参。”颜师古注云:“自从其所,犹言自出其意也。”四、《疏广传》:“广子孙窃谓其昆弟老人广所爱信者曰:‘宜从丈人所劝说君买田宅。’” 邓展注云:“宜令意自从丈人所出,无泄吾言也。”五、《薛宣传》:“令掾进见,自从其所问宣不教戒惠吏职之意。”颜师古注云:“若自出其意,不云惠使之言也。”合而观之,则“所”字应作代名词讲。所代之内容当因上下文而定,不可一概而论。即以本书六条及《史记》《汉书》五条共十一条而言,亦可分为四组:第一、《史记》《汉书》二、三、四、五等四条为一组,此组似皆可作“意”字讲。第二、郭氏所举三条及《史记》一条合为一组,此组皆可作“财物”讲。第三、“ 以其家习其所也”为一组,此组则当释为“职业”,谓制造弓弩,乃其所素习之家传职业。《关西方言》:“ 致力于一事为所,所谓绝利一源也。”(见《
  康熙字典。卯集中》所字条)第四、此处及《轻重甲篇》“牛马绝罢而相继死其所者相望 ”为一组。此组二“所”字,皆指“地点”而言。“死其所”,谓牛马死于高杠柴池之处。县,系也,见《说文》。“悬死其所”,谓人民老死于故乡本土,不肯离去。犹《管子。治国篇》之言“富则安乡重家”,《乘马数篇》之言“民之不移也,如废方于地”矣!
  〔一六〕元材案:此紧承上句而言。谓人民之所以县死其所而不肯离去者,乃以人君所守者大,利从上出,无利出多孔之弊,故人民所拥护者亦自归于一也。簿即《汉书。倪宽传》“上畜簿”及《贡禹传》“习于计簿”之簿。颜师古注云:“簿谓文计也。 ”犹言簿计。“国簿”与“国会”“国轨”,皆指国家诸会计事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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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轻重二乘马数管子轻重三问乘马(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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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轻重十二国准管子轻重十三轻重甲
管子轻重十四轻重乙管子轻重十五轻重丙(亡)
管子轻重十六轻重丁管子轻重十七轻重戊
管子轻重十八轻重己管子轻重十九轻重庚(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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