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诗人评传 》 唐宋才子的真實生活 》
十六、柳永(2)
閔澤平 Min Zeping
柳永的兩個願望,可以算部分地實現了。改了名字,他也做了小官,雖然與理想的級別還是有較大差距;改了名字,好歹他也活到了五十歲,雖然我們一直不清楚他的生卒年,有人說他生於980年卒於1053年,有人說他生於987年卒於1055年,還有人說他生於1004年卒於1054年,不論哪一年,至少比他唐代的同宗大文豪柳宗元多活了一年。
柳永是否與柳宗元同族呢?似乎沒有史料證實這一點,雖然柳永的祖籍也是河東(今山西永濟),後來纔徙居崇安(今福建崇安縣)。和柳宗元一樣,柳永也是官宦世傢。在很多人印象中,柳永就是一個浪子,便不免對他的出身看低了許多,以為他是從低層憑藉幾分才氣一路廝混上來的,所以有些放蕩不羈。說起來,柳永的傢世還真讓人肅然起敬。
柳永的祖父柳崇,以儒學著稱,雖名揚天下而終身不仕,史書說他平生“以行義著於州裏,以兢嚴治於閨門”,“諸子諸婦,動修禮法”。他的父親柳宜本是南唐高官,也以剛正嚴直著稱,以“褐衣上疏,言時政得失”,為李國主器重,一度為監察御史,“多所彈射,不避權貴”。宋軍過江後,他選擇了一條明確的道路,棄暗投明,被任命為大宋沂州費縣令,後來又參加考試,取得良好出身,榮登太宗雍熙二年梁灝榜進士,最後官至工部侍郎。柳永衆多的叔叔,也個個身手不凡,如柳寘是真宗大中祥符八年蔡齊榜進士,柳宏是真宗鹹平元年進士,終光祿寺卿,柳寀官終禮部侍郎,柳察待詔金馬門。
柳永排行第七,俗稱“柳七”。他還名叫柳三變的時候,與兩位兄長柳三復、柳三接,在當時都很有知名度,號“柳氏三絶”。 柳三復是真宗天禧二年進士,柳三接是仁宗景祐元年榜進士,官至都官員外郎。柳傢第三代,也多有進士及第者。柳三接之子,宋仁宗皇祐五年鄭獬榜進士,官至太常博士。甚至柳永自己的兒子柳涗,也是仁宗慶歷六年進士,曾官著作郎及陝西司理參軍。不過,令人奇怪的是,《中國大百科全書》卻說:“柳永大概沒有結婚,他死後沒有傢屬為之營喪葬……把柳水戀愛故事的傳說寫成劇本的,有元麯《錢大尹智寵謝天香》,關漢卿著,劇本說明他赴考以前尚未結婚。”
為什麽會有學術權威認定柳永終身未婚呢?這主要是宋元以來,許多戲麯小說故事都傳說他是為青樓女子出資所葬。祝穆的《方輿勝覽》捲十:“(永)卒於襄陽,死之日,傢無餘財,群妓合金葬之於南門外。每春月上傢,謂之‘吊柳會’。”《喻世明言》第十二捲有《衆名姬春風吊柳七》的故事:
原來柳七官人,雖做兩任官職,毫無傢計。謝玉英雖說蹋隨他終身,到帶着一傢一火前來,並不費他分毫之事。今日送終時節,謝玉英便是他親妻一般;這幾個行首,便是他親人一般。當時陳師師為首,斂取衆妓傢財帛,製買衣袁棺槨,就在趙傢殯殮。謝玉英衰經做個主喪,其他一個的行首,都聚在一處,帶孝守幕。一面在樂遊原上,買一塊隙地起墳,擇曰安葬。墳上竪個小碑,照依他手板上寫的增添兩字,刻雲:“奉聖旨填詞柳三變之墓。”出濱之曰,官僚中也有相識的,前來送葬。衹見一片縞素,滿城妓傢,無一人不到,哀聲震地。那送葬的官僚,自覺慚愧,掩面而返。不逾兩月,謝玉英過哀,得病亦死,附葬於柳墓之旁。亦見玉英貞節,妓傢難得,不在話下。自葬後,每年清明左右,春風驗蕩,諸名姬不約而同,各備祭禮,往柳七官人墳上,挂紙錢拜掃,喚做“吊柳七”,又喚做“上風流傢”。未曾“吊柳七”、“上風流傢”者,不敢到樂遊原上踏青。後來成了個風俗,直到高宗南渡之後,此風方止。後人有詩題柳墓雲:
樂遊原上妓如雲,盡上風流柳七墳。可笑紛紛紹紳輩,憐纔不及衆紅裙。
這個故事雖然讓我們津津樂道,可惜卻與事實有一定的距離。“吊柳會”確實出現過,但與喜歡柳永的那些青樓女子沒有關係。曾敏行《獨醒雜志》捲四載:“柳耆卿風流俊邁,聞於一時,既死,葬棗陽縣花山,遠近之人,每遇清明,載酒餚飲於耆卿墓側,謂之‘吊柳會’。”另一種說法則是,柳永是政府官員出資安葬的。宋人葉夢得《避暑錄話》言之鑿鑿地說,柳永是病死在旅店裏,靈柩停留在潤州的一座寺廟裏。當時王和甫為潤州知州,四處尋找柳永的後代,沒有找到苦主,衹好自己出錢安葬。
请欣赏:
请给我换一个看看! 拜托,快把噪音停掉!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資料來源】崇文書局 |
|
|
一、王維(1) | 一、王維(2) | 一、王維(3) | 一、王維(4) | 一、王維(5) | 一、王維(6) | 二、李白(1) | 二、李白(2) | 二、李白(3) | 二、李白(4) | 二、李白(5) | 二、李白(6) | 二、李白(7) | 二、李白(8) | 二、李白(9) | 二、李白(10) | 二、李白(11) | 二、李白(12) | 二、李白(13) | 二、李白(14) | 二、李白(15) | 三、 杜甫(1) | 三、 杜甫(2) | 三、 杜甫(3) | |
| 第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