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 我当代表十年   》 第115节:第十二章 关注政务建设(10)      赵咏秋 Zhao Yongqiu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这部法律对立法法规定的审查备案程序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监督法和立法法之间的关系是,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的备案审查作了规定,监督法在作了衔接性规定的基础上,又补充了以下新内容:
  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的程序,监督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
  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应用法律时作出的司法解释,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在司法实践当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运用法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确实也存在着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监督法参考了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协调司副司长江凌说,红头文件决不能与国家的法律相违背,力争在两三年内全面建立并实施地方"四级政府、三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工作体制。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31个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
  部门和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工作有了许多进展。但是,立法法还有待修改。备案审查的机制还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对于审查违宪的法律法规谁具有撤销权?备案审查是主动审查还是被动审查?是事后审查还是事前审查?这些还缺乏明确的规定。我阅读了王锴2006年9月1日在法制评论网上发表的论文: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若干缺陷及其完善--兼与法国的事先审查制相比较,他提出了修改立法法的多项理由,其中观点我十分赞同,希望下一步对立法法进行修改完善。
  减小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纠风治乱中又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名词,是指法律法规中规定执法人员进行某种裁决的自由裁量幅度。
  纠风办查处"三乱"案件时,最难处理的问题除合法的"多头执法"问题外,还有执法人员罚款过程中合法的"自由裁量权"。
  我翻阅了许多法律法规和各种部门规章,的确,其中规定的罚款数额都存在巨大的自由幅度。如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中有8种情形可以处1000元-5万元罚款,另外还有处1万-5万元的,1000元-3万元的罚款等等。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4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法条中还经常可见"根据不同情节、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模糊语言来概括、规定,其本身没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又缺乏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具体理解和适用,只有听凭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人员去判定。即在量罚时,需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酌定违法情节的范围、程度和轻重。
  这样模糊的规定肯定难以避免人为因素或滋生腐败。
  一些国有企业负责人反映说:"现在各种收费行为通过"明白卡"进行规范之后,由于罚款行为并没有规范,政府部门有收费行为向罚款转移的趋势,所谓'收费损失罚款补'"。这反映的是罚款的频度在增加。
  群众更反感的是,某些政府执法人员乱用自由裁量权。一些非公企业老板投诉:"政府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在行政执法中,有的处罚可以开出十几万,经过私下协商或谈妥条件,可降至100-200元甚至请吃一顿饭就可解决问题。如果罚款后交现金且不要收据,罚款数额可相对更低。罚多罚少都由他们说了算,导致罚款过程中充满讨价还价行为。"这反映的是借执法之名以权谋私问题。
  这个状况严重阻碍着招商引资和经济的发展。
  究竟是谁在利用自由裁量权搞腐败?是否可以让这些暗地交易行为见见阳光?在调查这类问题时。执法人员会拿出法律法规,理直气壮的说,无论是罚款几百元,还是几万元,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就合法,纠风人员也只能认可。至于是否存在私下交易问题,是否索要好处问题,执法与被执法者都不会提供证据,而纪律责任的追究是要求证据确凿的。
  证据不确凿不等于否定这些问题的存在。因为不好调查,群众的意见就在继续反映着,这种披着合法外衣的腐败行为也就能够继续下去。
  "必须实行首次不罚制,以执法检查为手段,以教育纠正为目的,纠正执法就是罚款的思想意识,增强执法的人性化"。
  "还必须细化自由裁量权,增强罚款额度的刚性!"
  每次座谈会上都会有这样的呼声。尽管群众不愿提供具体的投诉对象,但迫切希望这个问题得到根治。
  这个问题确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近年来三乱行为的一个变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的声誉。纠风办在研究对策,一方面加大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风评议力度,一方面研究探索首次不罚制和细化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首次不罚制是容易推行的,但是,细化自由裁量权可不是容易做的事情。其一,执法裁量权存在于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之中,不是某一个单位能统一完成的,全国人大也无法将所有的法律法规在短时期内统一修改;其二,我们普通的地市级还没有立法权,也不能修改法律法规。但是,我们能否在细化罚款额度上做一些尝试?
  2003年,正值新一届市委市政府狠抓三件大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是三件大事之一。黄石市成立了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和经济环境投诉中心,抽调大量人马查处不规范的行政行为,被称为"经济环境110",对不正之风发起了更加猛烈的攻势,推出了首次不罚制、相对集中执法制等一系列新制度,尽力减少对企业的干扰。年底,为了提出2004年工作思路,市纪委领导安排我带队调查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的情况。我收集了企业、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方面的意见后,在向市委市纪委提交的《关于黄石市经济发展环境的调查报告》中,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权太大的问题,提出了如下改进建议:



   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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