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 我當代表十年   》 第113節:第十二章 關註政務建設(8)      趙詠秋 Zhao Yongqiu

  實行"費改稅",對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是有利於提高財政收入的比重,增強財政宏觀調控能力。二是有利於實行依法治稅,規範財政分配秩序。三是有利於懲治腐敗,為建設高效廉潔的政府創造條件。
  當前實行"費改稅"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與"費改稅"密切相關的政府機構改革、投融資體製改革等,正抓緊進行。政府機構和人員得到精簡,政府職能也有新的確認。企業要成為經營性投資的主體,政府除從事維護社會公益事業的投資和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外,不再直接插手和幹預投資行為,過去那種為政府盲目投資而籌集的收費、基金,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據。財政職能嚮公共財政的方向轉化,也說明政府要逐步退出生産性和競爭性領域的投資活動。這些改革,為"費改稅"創造了十分有利的條件。
  費改稅不改不行(中華財稅網 2006年11月)
  各種繁雜的收費已令企事業單位和群衆怨聲載道,費改稅的推行可以說是順應民心之舉。非稅收入一年4200億。 亂收費侵蝕稅基加劇政企不分滋長腐敗。
  相當長時間以來,這已經成為一部分職工收入的重要來源和組成部分。費改稅斷了相關部門的財路,這些部門的部分收入也將化為烏有,必然對費改稅産生巨大阻力。
  有財稅專傢還為費改稅歸納了"四難",即難定(定位改什麽)、難改(怎麽改)、難管(改後徵管難度大)、難分(利益關係難分)。稅費改革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堅决取消各種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費,從體製上、制度上徹底解决亂收費問題,進而從根本上解决企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的不合理負擔問題。這對於保持社會穩定、推動社會進步,將産生積極作用。
  財稅專傢強調:費改稅應在保持政府現有收入規模及其基本分配格局的前提下平穩推進,既要積極地保證其順利出臺,又要穩妥地化解阻力,以便得到各方面的認可和支持。
  事實是,費改稅睏難重重,舉步維艱。到2006年止,曾炒得沸沸揚揚的養路費改燃油稅就已經空喊了12年。
  2005年9月19日經濟參考報報道:我國財稅問題專傢、北京工商大學副校長謝志華教授說,我國費改稅改革已經提出了多年,之所以養路費改為燃油稅沒有進展,主要原因就是各個利益主體利益難以協調好。但是,這項改革又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好事,國傢應該以更高的智慧、更大的决心、更果斷的决策來推進。
  據財政部的賈康研究員估計,費改稅的初步方案有望在2006年下半年出臺。
  黃石市人大代表陳新玲等13位人大代表也聯名提交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議案》,認為黃石100多項非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基金收入、國有資産經營收益、專項收費等),未進財政,還存在該收的不收、不該收的亂收等現象,導致資金使用效率降低,助長"三亂"(亂收費、亂罰款、亂作為)行為,甚至滋生腐敗。要求將上述五大項非稅收入歸國傢所有、政府使用、財政管理。
  2006年3月29日,黃石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15次會議上通過了《關於加強黃石市非稅收入管理的决議》。要求政府依法製定黃石非稅收入管理辦法,明確收支範圍,奬勵依法徵收,嚴懲違法違規行為,將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非稅收入全面納入公共財政。
  之後,黃石市財政局與市幾傢業務銀行簽約,本級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全部由銀行代收,通過"單位開票、銀行代收、政府統管"的收繳分離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來規範政府非稅的收繳秩序。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綫,逐步把預算外資金從整體上作為國傢財政資金的一個組成部分來管理,徹底納入規範化、法製化軌道,與預算內資金共同構成完整和統一的國傢預算,並進入到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律監督程序中。
  進步是可喜的。但這衹是一個地方的辦法,且監督檢查也存在難度。我仍在盼望着國傢加快費改稅步伐。希望國傢財政部對代表答復中承諾的"總體規劃"能盡快出臺,"分步實施"早日邁出第一步。
  治理紅頭文件打架
  在非法的"三亂"行為逐步得到抑製之後,合法的"多頭執法"問題又登上了"老大"的位置,成為群衆反映的焦點。
  "食品衛生問題,技術監督局、衛生局、工商局、藥品食品監督局都可以執法,都可以收費,但又都不負責任。"在經濟發展環境座談會上,來自不同行業的企業代表例舉了不少事實。
  "排水問題,衛生局檢查自來水污染程度要收檢測費,環保局要收污水處理費,自來水公司每噸水加收污水處理費,城管也要收排污費(不通過排污管也要收)等,每個部門都有紅頭文件作依據。"這是一傢外企代表的發言。
  此外,還有市級執法機關與區級執法機關之間的多層執法問題。
  "有利益都來執法,沒利益都踢皮球。"這是一位企業界政協委員的看法。
  我翻閱了一些文件,的確,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執法行為。這種多頭或多層管理現象,有的是部門或地區層級的責任分工交叉覆蓋,執法主體不明的問題,有的是部門自行立法,法出多門,法律規定發生衝突的問題。既會造成對一個執法主體重複執法收費,又會造成執法真空地帶。群衆不堪其擾,也難以達到滿意的執法效果。
  2004年和2005年,我連續將這個問題寫進我的《關於黃石市經濟發展環境的調研報告》,嚮市委市紀委提交。其中針對多頭執法有這樣的一段建議:
  由法製辦牽頭對部門職能交叉、多頭執法情況進行清理。在認真研究各項法律法規的交叉情況和本市多頭執法情況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的輕重從屬關係和覆蓋範圍,劃清市直部門和區屬部門的管理權限,對於因行業紅頭文件造成的部門之間職能交叉、多頭執法問題,要明確執法主體。
  還是在市糾風辦的督促下,這項清理工作開展起來了,但是,進展不太順利。因為,誰都有法律法規做依據,誰願退出執法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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