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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礼仪 》 儀禮註疏 》
捲十一鄉射禮第五
鄭玄 Zheng Xuan
賈公彥 Gu Gongyan
[疏]《鄉射禮》第五。○鄭《目錄》雲:“州長春秋以禮會民,而射於州序之禮。謂之鄉者,州,鄉之屬,鄉大夫或在焉,不改其禮。射禮於五禮屬嘉禮。《大戴》十一,《小戴》及《別錄》皆第五。”○釋曰:鄭云“州長春秋以禮會人,而射於州序”者,《周禮·地官·州長職》文也,鄭引之者,證此鄉射是州長射法。雲“謂之鄉”者,欲見州長射,得名《鄉射》之意。雲“州,鄉之屬”者,《周禮·大司徒職》雲:“五州為鄉。”是州屬鄉,故云州鄉之屬。雲“鄉大夫或在焉”者,一鄉管五州,鄉大夫或宅居一州之內,則鄭註《禮記》雲“或則鄉之所居州黨,而鄉大夫來臨此射禮”,是為鄉大夫在焉,則名《鄉射》。又鄉大夫三年大比,興賢者能者訖,而以鄉射之禮五物詢衆庶,亦行此州長射禮以詢之,亦是鄉大夫在焉,故名為《鄉射》。雲“不改其禮”者,雖鄉大夫在,其禮仍依州長射禮,故云不改其禮。案經鄉大夫射於庠,雲堂則由楹外,又云堂則物當楣,又云大夫用兕中,其禮與士射於序別,而云不改者,《大射》鄉大夫、士射,先行鄉飲酒禮,及未旅而射,為不改其實,亦有少異也。鄭云“射禮於五禮屬嘉禮”者,案《周禮·大宗伯》雲:“以嘉禮親萬民。”下有“以賓射之禮親故舊朋友”,故知屬嘉禮也。
鄉射之禮。主人戒賓。賓出迎,再拜。主人答再拜,乃請。主人,州長也。鄉大夫若在焉,則稱鄉大夫也。戒猶警也,語也。出迎,出門也。請,告也。告賓以射事,不言拜辱,此為習民以禮樂,不主為賓己也。不謀賓者時,不獻賢能,事輕也。今郡國行此禮以季春。《周禮》鄉老及鄉大夫,三年正月獻賢能之書於王,退而以鄉射之禮五物詢衆庶。諸侯之鄉大夫既貢士於其君,亦用此禮射而詣衆庶乎?
[疏]“鄉射”至“乃請”。○釋曰:自此至“無介”,論州長將射,先戒賓之事。案大射前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馬,又射前一日,樂人宿縣。此不言日數,則戒賓與射同日矣,禮同鄉飲酒也。以其鄉射先行鄉飲酒,鄉飲酒戒賓與飲酒同日,知此《鄉射》戒賓,與射亦同日也。○註“主人”至“庶乎”。○釋曰:案鄉大夫是諸侯鄉大夫,則此州長亦諸侯之州長,以士為之。是以經云:“釋獲者執鹿中。”記雲“士鹿中”,是皆為此州長射而言,是諸侯州長可知。若天子州長,中大夫為之,若然,記雲“大夫兕中”者,為鄉大夫詢衆庶而言也。雲“鄉大夫若在焉,則稱鄉大夫也”者,謂大夫來臨禮之時,州長戒賓不自稱,稱鄉大夫以戒賓也。雲“出迎,出門也”者,謂出序之學門,亦如鄉飲酒出庠門,皆有一門,入門即至堂耳。雲“不言拜辱者,此為習民以禮樂,不主為賓己也”者,對鄉飲酒主人戒賓,賓拜辱者,彼為賓也,非為習民以禮樂故也。雲“不謀賓者時,不獻賢能,事輕也”者,還决鄉飲酒獻賢能,故須就先生而謀賓、介,禮重,對此不獻賢能為輕,故不謀賓也。雲“今郡國行此禮以季春”者,漢時雖無諸侯國,而置郡為守,其王之子弟猶名國,其君曰相,故鄭註《禮記》雲“如今從大守相臨之禮”是也。引之者,證時節與周異也。雲“《周禮》”至“衆庶”,皆《周禮·鄉大夫職》文。引之者,證此鄉射中兼有鄉大夫行射禮,故有射於堂及兕中之事。雲“五物”者,案彼雲:“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興舞。”鄭註云“和載六德,容包六行也。庶民無射禮,因田獵分禽則有主皮。主皮者,張皮射之,無侯也。主皮、和容、興舞,則六藝之射與禮樂與?當射之時,民必觀焉,因詢之也”是也。鄭云和載六德者,和是六德之下,六德大,故舉下以載上也。容為孝者,人有孝行則性行含容,故以孝為容。孝是六行中之大,故舉上以包下,故云容包六行也。雲主皮六藝之射者,但六藝中,射總言諸射,不專據主皮。但三物教萬民,射唯有主皮,此詢衆庶,不兼士已上,故以主皮為六藝之射。以和容為禮者,禮之用,和為貴。又行禮有容儀,是以漢時謂禮為容,故以禮為和容也。以樂為興舞者,為樂必興舞,故興舞以表樂也。若然,六德與六行在身所有,故可舉少以兼多,六藝施於外,非獨身所行,不可舉一以包六。但六者之中,禦與書、數三者,於施化民為緩,故特舉禮、樂與射而言之。鄭以主皮、和容、興舞,非射及禮樂之正名,故云“乎”以疑也。
賓禮辭,許。主人再拜,賓答再拜。主人退,賓送,再拜。退,還射宮,省錄射事。
[疏]註“退還”至“射事”。○釋曰:射宮者,鄉庠、州序是也。知“省錄射事”者,即下文雲“乃張侯”之等是也。下言飲酒之事,知不為飲酒事者,以飲酒者止為射事,故以射為主也。
無介。雖先飲酒,主於射也,其序賓之禮略。
[疏]“無介”。○註“雖先”至“禮略”。○釋曰:鄭云“雖先飲酒”者,自此已下,先言飲酒,獻後乃射,以是《禮記·射義》雲“古者諸侯之射也,必先行燕禮,卿、大夫、士之射也,必先行《鄉飲酒》之禮”是也。但《鄉飲酒》之禮有介一人以輔賓,此無介者,主於射,序賓之禮略,故無介以輔賓也。
乃席賓,南面,東上。不言於戶牖之閒者,此射於序。
[疏]“乃席”至“東上”。○註“不言”至“於序”。○釋曰:自此以下至“羹定”,論將射,預前設席位、尊罍、樂懸及張侯之事也。雲“不言於戶牖之閒”者,此射於序者,决鄉飲酒在庠,以其序無室,庠有室,此據州長射於序,以其無室、無戶牖,設席亦當戶牖之處耳。言“東上”,亦主人在東,故席端在東,不得以《麯禮》“席南嚮北嚮,西方為上”,因陰陽解之也。
衆賓之席繼而西。言繼者,甫欲習衆庶,未有所殊別。
[疏]“衆賓”至“而西”。○註“言繼”至“殊別”。○釋曰:甫,始也。言始欲習衆庶,未有所殊別,此决《鄉飲酒》三賓之席不屬殊別,彼有德之人,故各自特,不繼,有所殊別。
席主人於阼階上,西面。阼階,東階。
尊於賓席之東,兩壺,斯禁。左玄酒,皆加勺。篚在其南,東肆。斯禁,禁切地無足者也。設尊者北面,西曰左,尚之也。肆,陳也。
[疏]“尊於”至“東肆”。○註“斯禁”至“陳也”。○釋曰:雲“斯禁,禁切地無足者也”者,案州長是士,應言禁製,不言者,其中兼有卿、大夫禮,故舉大夫斯禁,與《鄉飲酒》同。雲“設尊者北面,西曰左,尚之也”者,經云“左玄酒”,據人設尊,北面,故以西為左。若據酒,則以南面為正,地道尊右,以西為右,玄酒在右,故云尚之。若然,雲左,據設尊,又云尚之,據酒尊也。
設洗於阼階東南,南北以堂深,東西當東榮。水在洗東,篚在洗西,南肆。榮,屋異也。
縣於洗東北,西面。此縣謂磬也。縣於東方,闢射位也。但縣磬者,半天子之士,無鍾。
[疏]註“此縣”至“無鍾”。○釋曰:雲“此縣謂磬也”者,對《大射》縣鍾、磬、鎛具有也。雲“縣於東方,闢射位也”者,此言决《鄉飲酒》無射事,縣於階閒也。雲“但縣磬者,半天子之士,無鍾”者,案《周禮·小胥職》雲:“半為堵,全為肆。”鄭云:“鍾磬者,編縣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虡謂之堵。鍾一堵、磬一堵謂之肆。半之者,謂諸侯之卿、大夫、士也,諸侯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天子之卿、大夫判縣者,東西各有鍾磬為肆。諸侯之卿、大夫判縣者,分一肆於兩廂,東縣磬,西縣鍾。若天子之士特縣者,直東廂有鍾磬,二虡為一肆,諸侯之士分取磬而已。縣於東方為特縣,故云無鍾,對大夫及天子士有鍾。若然,此既兼鄉大夫詢衆庶,當為判縣,宜有鍾,而總雲無鍾者,方以禮樂化民,雖大夫亦同士特縣也。若《鄉飲酒》方賓鄉人之賢者,從士禮也。其天子諸侯鍾、磬、鎛具,卿、大夫、天子士已下亦無鎛。知者,以其諸侯卿、大夫、士半天子卿、大夫、士,若有鎛,添鍾、磬為三,半不得,故知卿大夫已下皆無鎛也。
乃張侯,下綱不及地武。侯,謂所射布也。綱,持舌繩也。武,跡也。中人之跡尺二寸。侯象人,綱即其足也,是以取數焉。
[疏]“乃張”至“地武”。○註“侯謂”至“數焉”。○釋曰:此已下,論預張侯之事。鄭知侯用布,案下記雲獸侯,大夫士皆言布侯。則餘賓射、大射,其侯皆用布,此鄉射采侯二正,亦用布可知。雲“綱,持舌繩也”者,《周禮·梓人》雲:“上綱與下綱出舌尋,縜寸焉”。註云:“綱所以係侯於植者也。”故云綱持舌繩也。雲“武,跡也。中人之跡尺二寸”者,無正文,蓋目驗當時而言,似雲中人定扼圍九寸也。漢禮雲五武成步,步六尺,或據此而言也。雲“侯象人”者,案鄭註《梓人》雲:“上下皆出舌一尋者,亦人張手之節也。”以其張侯之法,下兩舌半上舌,兩頭綱皆出一尋,即是上廣下狹,象人張足六尺,張臂八尺,故云象人也。雲“綱即其足也”者,謂經下綱象足。雲“是以取數焉”者,以下綱象足,張之六尺,是取數於武也。
不係左下綱,中掩束之。事未至也。
[疏]“不係”至“束之”。○註“事未至也”。○釋曰:案下記雲:“東方謂之右個。”註云:“侯以嚮堂為面也。”則此左下綱以西畔而言。雲“中掩束之”者,案記雲:鄉侯一丈,“倍中以為躬”;躬二丈,“倍躬以為左右舌”;舌四丈,兩舌各出一丈。又云“下舌半上舌”,則左右各出五尺。今將此五尺與下綱不係者,中掩左廂嚮東,待將射乃解之,故云“事未至”也。
乏參侯道,居侯黨之一,西五步。容謂之乏,所以為獲者禦矢也。侯道五十步,此乏去侯北十丈,西三丈。
[疏]“乏參”至“五步”。○註“容謂”至“三丈”。○釋曰:乏參侯道者,謂三分侯道。雲“居侯黨之一”者,黨,旁也。謂在侯西北邪嚮之,故以旁言之。其居旁之一者,謂侯道內三分之,居一分之地十丈也。雲“西五步”者,據侯之正北落西有五步,即三丈也。雲“容謂之乏”者,案《周禮·射人職》雲:“王以六耦射三侯,三獲三容。五正。”彼據王三侯有三容。容者以革為之,可以容身,故云容也。雲“乏”者,謂矢於此匱乏不去,故云乏也。雲“獲者禦矢也”者,謂唱獲者恐矢至身,故云獲者禦矢也。雲“侯道五十步”者,記雲鄉侯五十弓。弓之下製六尺,與步相應,故鄭云步也。雲“此乏去侯北十丈”者,五十步計之,步六尺,五十步則三十丈,三分取一為十丈。雲“西三丈”者,經云“西五步”,五六三十,故云三丈也。遠近如此者,一得避矢,一得去堂二十丈,聞唱獲聲是其節也。
羹定。肉謂之羹。定猶孰也,謂狗孰可食。
[疏]“羹定”。○註“肉謂”至“可食”。○釋曰:雲“謂狗孰”者,此與《鄉飲酒》同,亨狗於東方是也。
主人朝服,乃速賓。賓朝服出迎,再拜。主人答再拜,退,賓送,再拜。速,召也。射賓輕也。戒時玄端。今郡國行此鄉射禮,皮弁服,與《禮》為異。
[疏]“主人”至“再拜”。○釋曰:自此至“當楣北面答再拜”,論主召賓從己之事。此主人與賓俱朝服,案《鄉飲酒》賓主俱不言服者,以彼賓禮重,故戒與速賓俱朝服,故不言。此習禮輕,是故戒時玄端,召時乃朝服,故須言之也。必此戒時玄端者,見《公食大夫》雲:“賓朝服,即位於大門外,如聘。”註云:“於是朝服,則初時玄端。”宜與彼同,皆是戒時不言服,後速時朝服,故知此亦戒時玄端矣。且《鄉飲酒》戒速俱不言服,知皆朝服者,下記雲“鄉朝服而謀賓介”是也。雲“今郡國”已下,引之者,欲見與周異也。
賓及衆賓遂從之。
及門,主人一相出迎於門外,再拜。賓答再拜。相,主人傢臣,擯贊傳命者。
[疏]“賓及”至“再拜”。○註“相主”至“命者”。○釋曰:《鄉飲酒》雲:“賓及衆賓皆從之。”彼兼介,故云“皆”。此無介,故不言皆也。雲“主人一相出迎於門外”,註與《鄉飲酒》同,此亦主人自迎,而言一相者,使之傳賓,言兼相禮也。
揖衆賓。差卑,禮宜異。
[疏]“揖衆賓”。○註“差卑禮宜異”。○釋曰:此賓與衆賓同是鄉人無爵者,而云“差卑”者,唯據立為賓者尊,衆賓即不為卑,不論有爵無也。雲“禮宜異”者,賓則拜之,衆賓則揖之,是其異也。
主人以賓揖,先入。以猶與也。先入,入門右西面。
[疏]“主人”至“先入”。○註“以猶”至“西面”。○釋曰:雲“以,猶與”者,案《左氏傳》雲“蔡人以吳子與楚人戰於柏舉”,彼以者,能東西之曰以,以謂驅使前人之稱,此言嫌有驅使之稱,故以為與,謂主人與賓,是以為平敵之義,故須訓之。雲“先入,入門右西面”者,此註亦與《鄉飲酒》同。以其賓入東面,故西面待之。
賓厭衆賓,衆賓皆入門左,東面北上。賓少進。引手曰厭。少進,差在前也。今文皆曰揖衆賓。
[疏]“賓厭”至“少進”。○註“引手”至“衆賓”。○釋曰:此經亦與《鄉飲酒》同。此雲“賓少進”,彼亦宜然。不言者,文不具也。
主人以賓三揖,皆行。及階,三讓,主人升一等,賓升。三讓而主人先升者,是主人先讓於賓。不俱升者,賓客之道,進宜難也。
[疏]“主人”至“賓升”。○註“三讓”至“難也”。○釋曰:言“皆行”者,賓主既行,衆賓亦行,故云皆行。《鄉飲酒》亦皆行,不言者,文略也。知“主人先讓於賓”者元空一字,以其主人之法先升導賓,賓後升。進宜難,禮之常然,故知主人先讓賓也。此先升一等,禮之常。《燕禮》君升二等者,尊君故也。
主人阼階上當楣北面再拜,賓西階上當楣北面答再拜。主人拜賓至此堂。
[疏]註“主人拜賓至此堂”。○釋曰:知拜是拜至者,《鄉飲酒義》雲:“拜至,拜洗。”《公食》亦云:“當楣北鄉再拜。”故知拜是拜至。
主人坐取爵於上篚,以降。將獻賓也。
[疏]“主人”至“以降”。○註“將獻賓也”。○釋曰:自此至“主人阼階上答拜”,論主人獻賓之事。凡取爵於篚以降者,皆是上篚。《鄉飲酒》不言上者,文略也。
賓降。從主人也。主人阼階前西面坐奠爵,興辭降。重以主人事煩賓也。今文無阼階。
賓對。對,答。
[疏]“賓對”。○註“對答”。○釋曰:《鄉飲酒》註云:“賓主之辭未聞。”此不註,從可知。
主人坐取爵,興,適洗,南面坐奠爵於篚下,盥洗。盥手又洗爵,緻絜敬也。古文盥皆作浣。賓進,東北面辭洗。必進者,方辭洗,宜違位也。言“東北面”,則位南於洗矣。主人坐奠爵於篚,興對,賓反位。反從降之位也。《鄉飲酒》曰:“當西序東面。”主人卒洗,壹揖壹讓以賓升。賓西階上北面拜洗,主人阼階上北面奠爵,遂答拜,乃降。乃降,將更盥也。古文壹皆作一。
賓降,主人辭降,賓對。主人卒盥,壹揖壹讓升,賓升,西階上疑立。疑,止也。有矜莊之色。
[疏]註“疑止”至“之色”。○釋曰:《鄉飲酒》註“疑讀為疑然從於趙盾之疑”,疑,正立自定之貌。此言疑止也有矜莊之色,二註相兼乃具也。
主人坐取爵,實之賓席之前,西北面獻賓。進酒於賓也。凡進物曰獻。
[疏]註“進酒”至“曰獻”。○釋曰:雲“凡進物曰獻”者,欲見此賓乃是鄉民而已,無尊卑上下。猶言獻者,此獻直是進物,而言獻,進之也。案《周禮·玉府》註云:“古者緻物於人,尊之則曰獻。”彼據尊敬前人,雖卑亦曰獻。若齊侯獻捷於魯之類,義與此別也。
賓西階上北面拜,主人少退。少退猶少闢也。
[疏]註“少退猶少闢也”。○釋曰:《鄉飲酒》文與此同,註云:“少退,少闢。”及下文雲“賓少退”註云:“少退,逡巡。”義亦與此同。
賓進受爵於席前,復位。復位,西階上位。主人阼階上拜送爵,賓少退。薦脯醢。薦,進。
賓升席,自西方。賓升降由下也。
[疏]註“賓升降由下也”。○釋曰:凡席升由下,降由上。下文降席不由上者,以主人在東,敬主人,不得降由上。又於席西拜,便使升降皆由下,故云“賓升降由下也”。
乃設折俎。牲體枝解節折以實俎也。
主人阼階東疑立。賓坐,左執爵,右祭脯醢,奠爵於薦西,興取肺,坐絶祭。卻左手執本,右手絶末以祭也。肺離,上為本,下為末。
[疏]註“卻左”至“為末”。○釋曰:鄭皆約《鄉飲酒》知之也。
尚左手,嚌之。嚌,嘗也。右手在下,絶以授口嘗之。興加於俎,坐挩手,執爵,遂祭酒,興,席未坐啐酒。挩,拭也。啐,嘗也。古文挩作說。降席,坐奠爵,拜,告旨。降席,席西也。旨,美也。執爵興,主人阼階上答拜。賓西階上北面坐,卒爵,興,坐奠爵,遂拜,執爵興。卒,盡。主人阼階上答拜。
賓以虛爵降。將洗以酢主人。
[疏]“賓以虛爵降”。○註“將洗以酢主人”。○釋曰:自此至“賓西階上答拜”,論賓酢主人之事。《鄉飲酒》不言虛爵,直雲“降洗”,此直雲“虛爵降”,不言洗,互見為義,相兼乃具也。
主人降。從賓也。降立阼階東,西面,當東序。
[疏]註“從賓”至“東序”。○釋曰:皆《鄉飲酒》文也。
賓西階前東面坐奠爵,興,辭降。主人對。賓坐取爵,適洗,北面坐奠爵於篚下,興,盥洗。賓北面盥洗,自外來。
[疏]註“賓北”至“外來”。○釋曰:對主人自內出、南面是也。上文主人坐取爵,適洗,南面是也。
主人阼階之東,南面辭洗。賓坐奠爵於篚,興對。主人反位。反位,從降之位也。主人辭洗,進。
[疏]註“反位”至“洗進”。○釋曰:雲“反位,從降之位也”者,即上東序之西南面位。雲“主人辭洗,進”者,經直言反,不言進,鄭以言反位由前,進乃反位,故鄭卻本之,主人辭洗,進也。
賓卒洗,揖讓如初,升。
[疏]“賓卒”至“初升”。○釋曰:言“如初”,則亦一揖一讓也。
主人拜洗,賓答拜,興,降盥,如主人之禮。賓升,實爵主人之席前,東南面酢主人。酢,報。主人阼階上拜,賓少退。主人進受爵,復位。賓西階上拜送爵,薦脯醢。主人升席自北方。乃設折俎。祭如賓禮。祭薦俎及酒,亦嚌啐。不告旨。酒己物。
自席前適阼階上,北面坐卒爵,興,坐奠爵,遂拜,執爵興。賓西階上北面答拜。自,由也。啐酒於席末,由前降,便也。
[疏]註“自由”至“便也”。○釋曰:鄭知義然者,亦約《鄉飲酒》得知也。
主人坐奠爵於序端,阼階上再拜崇酒。賓西階上答再拜。序端,東序頭也。崇,充也。謝酒惡相充滿也。
[疏]“主人坐奠爵於序端”。○釋曰:奠爵於序端,此擬下獻衆賓,故云“取爵於序端”,與《鄉飲酒》同也。
主人坐取觶於篚,以降。將酬賓。
[疏]“主人”至“以降”。○註“將酬賓”。○釋曰:自此至“當西序”,論酬賓之事。
賓降。主人奠觶,辭降。賓對,東面立。主人坐取觶,洗,賓不辭洗。不辭洗。以其將自飲。卒洗,揖讓升。賓西階上疑立。主人實觶,酬之,阼階上北面坐奠觶,遂拜,執觶興。酬,勸酒。
賓西階上北面答拜。主人坐祭,遂飲,卒觶,興,坐奠觶,遂拜,執觶興。賓西階上北面答拜。主人降洗。賓降辭,如獻禮。以將酌己。
[疏]註“以將酌己”。○釋曰:鄭言此者,前不辭洗,主人自飲,至此辭洗,以將酌己,故辭也。
升,不拜洗。酬禮殺也。賓西階上立。主人實觶賓之席前,北面。酬賓。
賓西階上拜。主人坐奠觶於薦西。賓辭,坐取觶以興,反位。賓辭,辭主人復親酌己。
[疏]註“賓辭”至“酌己”。○釋曰:此射前獻時親酌己,今復親酌己。
主人阼階上拜送。賓北面坐,奠觶於薦東,反位。酬酒不舉。
[疏]“主人阼階上拜送”。○註“酬酒不舉”。○釋曰:《鄉飲酒》註引《麯禮》不盡人之歡之事,此不言,亦從鄭註可知。
主人揖降。賓降,東面立於西階西,當西序。主人將與衆賓為禮,賓謙,不敢獨居堂。
主人西南面三拜衆賓,衆賓皆答壹拜。三拜,示遍也。壹拜,不備禮也。獻賓畢,乃與衆賓拜,敬不能並。
[疏]“主人”至“壹拜”。○註“三拜”至“能並”。○釋曰:雲“三拜,示遍也”元空一字者,衆賓無問多少,止為三拜而已,是示遍也。雲“壹拜,不備禮也”者,衆賓人皆壹拜,是拜不備禮,此亦答大夫拜法。以其此禮中含卿大夫法,若答士拜,則亦再拜,見於《特牲》也。雲“獻賓畢,乃與衆賓拜”者,自爾來唯與賓拜,未與衆賓拜,今始拜之,故云“敬不能並”。
主人揖升,坐取爵於序端,降洗,升,實爵,西階上獻衆賓。衆賓之長升,拜受者三人。長,其老者。言三人,則衆賓多矣。國以多德行、道藝為榮,何常數之有乎?
[疏]“主人”至“三人”。○註“長其”至“有乎”。○釋曰:衆賓之長升拜受者三人,此雖非賓賢能,其衆亦三人在堂上,與《鄉飲酒》數同。其堂上衆賓無定數,故鄭云“言三人則衆賓多矣。”雲“國以多德行、道藝為榮”者,案《周禮·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一曰六德,二曰六行,三曰六藝。此既鄉人,則德行亦據六德、六行,道藝則六藝也。此並與《鄉飲酒》賓、介與衆賓之類,並來與在射中,是以孔子射於矍相之圃,觀者如堵墻。彼亦據孔子為鄉大夫,習人以禮樂之射,至於誓之於後,僅有存焉,亦無常數之事也。
主人拜送。送拜爵於衆賓右。
[疏]“主人拜送”。○註“拜送”至“賓右”。○釋曰:知在衆賓右者,約《鄉飲酒》獻衆賓皆於西階上,賓右知之也。
坐祭,立飲,不拜既爵,授主人爵,降復位。既,盡。
[疏]“坐祭”至“復位”。○釋曰:此還上三人者,降復賓南東面位。
衆賓皆不拜,受爵,坐祭,立飲。自第四已下,又不拜受爵,禮彌略。
[疏]“衆賓”至“立飲”。○註“自第”至“彌略”。○釋曰:此謂堂下衆賓無數者,故鄭云“自第四”以下。雲“又不拜受爵,禮彌略”者,三賓雖坐祭,立飲,不拜既爵,仍拜受,此衆賓非直坐祭,立飲,不拜既爵,又不拜受爵,故云禮彌略也。
每一人獻,則薦諸其席。諸,於。
[疏]“每一”至“其席”。○釋曰:此還據堂上三人有席者,故云“薦諸其席”,謂席前也。
衆賓辯有脯醢。薦於其位。
[疏]“衆賓辯有脯醢”。○註“薦於其位”。○釋曰:還據堂下無席者,故鄭云“薦於其位”,不席也。
主人以虛爵降,奠於篚。不復用。
揖讓升。賓厭衆賓升,衆賓皆升,就席。
[疏]“揖讓”至“就席”。○釋曰:自此以下至“舉觶者降”,論旅酬之事。
一人洗,舉觶於賓。一人,主人之吏。
[疏]“一人洗舉觶於賓”。○註“一人主人之吏”。○釋曰:主人之吏,亦謂府史以下,非屬官也。
升,實觶,西階上坐奠觶,拜,執觶興。賓席末答拜。舉觶者坐祭,遂飲,卒觶,興。坐奠觶,拜,執觶興。賓答拜,降洗,升實之,西階上北面。將進奠觶。賓拜。拜受觶。
舉觶者進,坐奠觶於薦西。不授,賤不敢也。
[疏]註“不受賤不敢也”。○釋曰:以其是主人之吏,既賤,故不敢親授奠之也。
賓辭,坐取以興。若親受然。
[疏]註“若親受然”。○釋曰:雲“若親受然”者,賓辭,即坐取以興,故云“若親受然”也。
舉觶者西階上拜送。賓反奠於其所。舉觶者降。
[疏]“舉觶”至“舉觶者降”。○釋曰:雲“反奠於其所”者,還於薦西,以其射後賓北面舉之為旅酬,故不奠於薦東也。
大夫若有遵者,則入門左。謂此鄉之人為大夫者也。謂之遵者,方以禮樂化民,欲其遵法之也。其士也,於旅乃入。鄉大夫、士非鄉人,禮亦然,主於鄉人耳。今文遵為僎。
[疏]“大夫”至“門左”。○註“謂此”至“為僎”。○釋曰:雲“大夫若有遵”者,言若者,或無不定,故云若也。鄭知是當鄉大夫者,以其《鄉射》既與人行射禮,而言大夫者,當鄉大夫可知。雲“其士也,於旅乃入”者,下記雲“士既旅不入”,明未旅閒皆得入,是以未旅而射,其士皆在也。知鄉大夫、士非鄉人,禮亦然者,以其同是鄉大夫、士,禮無異,故也。但異鄉不助主人樂賓,為別也。
主人降,迎大夫於門內也。不出門,別於賓。
[疏]“主人降”。○註“迎大”至“於賓”。○釋曰:鄭知“迎大夫於門內”者,以其上文大夫入門左,此經直雲“主人降”,不云出,故知迎大夫在門內可知。
賓及衆賓皆降,復初位。不敢居堂,俟大夫入也。初位,門內東面。
[疏]“賓及”至“初位”。○註“不敢”至“東面”。○釋曰:知“初位,門內東面”者,上文賓厭衆賓,皆入門左,東面北上,故知也。
主人揖讓,以大夫升,拜至,大夫答拜。主人以爵降,大夫降。主人辭降。大夫辭洗,如賓禮。席於尊東。尊東,明與賓夾尊也。不言東上,統於尊也。
[疏]“主人”至“尊東”。○註“尊東”至“尊也”。○釋曰:上雲尊於賓席之東,則在尊西。今大夫言席於尊東,明與賓夾尊可知。雲“不言東上,統於尊也”者,席於尊東,繼尊而言,又不言東上西上,是以下云大夫降席東南面。降由下,故知西上,統於尊也。
升,不拜洗。主人實爵,席前獻於大夫。大夫西階上拜,進受爵,反位。主人大夫之右拜送。大夫辭加席,主人對,不去加席。辭之者,謙不以己尊加賢者也。不去者,大夫再重席,正也。賓一席重。
[疏]“升不”至“加席”。○註“辭之”至“重席”。○釋曰:雲“升,不拜洗”者,以大夫尊,故不拜洗也。雲“反位”者,大夫反西階上位。雲“主人大夫之右拜送”者,謂在大夫之東拜送爵也。雲“辭之者,謙不敢以己尊加賢”者,《鄉射》之禮,鄉人為賓。下記雲:若“大夫與,則以公士為賓”,亦選賢者為之,故辭加席,又不以己尊加賢者也。雲“不去者,大夫再重席,正也”者,《鄉飲酒》雲:“公三重,大夫再重。”故知大夫再重席,禮之正也。雲“賓一重席”者,鄉人,故一重,縱公士為賓,亦一重也。
乃薦脯醢。大夫升席。設折俎。祭如賓禮,不嚌肺,不啐酒,不告旨,西階上卒爵,拜。主人答拜。凡所不者,殺於賓也。大夫升席由東方。
[疏]“乃薦”至“答拜”。○註“凡所”至“東方”。○釋曰:雲“凡所”,謂經中三事,以其殺於賓。若然,上雲“不拜洗”,亦是殺於賓之類也。雲“大夫升席由東方”者,以其大夫席西上,升由下,故知大夫升席由東方也。
大夫降洗。將酢主人也。大夫若衆,則辯獻,長乃酢。
[疏]“大夫降洗”。○註“將酢”至“乃酢”。○釋曰:自此至“皆升就席”,論大夫酢主人訖,賓主皆升就席之事。知“大夫若衆,則辯獻,長乃酢”者,此經據一大夫而言,故獻大夫即酢。案《有司徹》:主人洗爵,獻長賓於西階上,然後衆賓長升,拜受爵,宰夫贊主人酌,若是以辯,乃升長賓,主人酌於長賓西階上,北面,賓在左。註云:“主人酌自酢,序賓,意賓卑不敢酢。”賓屍與,凡平飲酒禮同,可以相參,亦是辯獻長乃酢也。
主人復阼階,降辭如初。卒洗,主人盥。盥者,雖將酌自飲,尊大夫,不敢褻。
[疏]“主人”至“人盥”。○註“盥者”至“不敢褻”。○釋曰:雲“盥者,雖將酌自飲”者,以其下文大夫洗爵升,授主人爵,是主人酌以自酢,故云雖將酌自飲。雲“不敢褻”者,决《有司徹》主人自酌不盥,是此為尊大夫,雖自酢亦不敢褻也。
揖讓升。大夫授主人爵於兩楹閒,復位。主人實爵,以酢於西階上。坐奠爵,拜,大夫答拜。坐祭,卒爵,拜,大夫答拜。主人坐奠爵於西楹南,再拜崇酒,大夫答拜。主人復阼階,揖降。將升賓。
[疏]“揖讓”至“揖降”。○註“將升賓”。○釋曰:雲“主人坐奠爵於西楹南”者,前獻賓,賓酢主人,主人飲酢訖,奠爵於東序端。將後獻衆賓,不得奠於篚中,此受大夫酢,不奠於篚者,為士於旅乃入,擬獻士,故奠爵於此也。
大夫降,立於賓南。雖尊,不奪人之正禮。
[疏]“大夫”至“賓南”。○註“雖尊”至“正禮”。○釋曰:大夫尊,在堂則席之於尊東,特尊之。今降而在賓下者,欲使賓主相對行禮。若在其北,則妨賓主揖讓之正禮,故云“不奪主人之正禮”。
主人揖讓,以賓升,大夫及衆賓皆升,就席。
席工於西階上,少東。樂正先升,北面立於其西。言少東者,明樂正西側階,不欲大東,闢射位。
[疏]“席工”至“其西”。○註“言少”至“射位”。○釋曰:自此至“告於賓”,論作樂之事。雲“席工”者,謂為工設席,下文乃升席也。雲“言少東者,明樂正西側階”者,既言席工於西階上少東,則在西階東矣。復雲樂正立於其西,則近席西,其言從近,故知樂正側近西階東,則不欲大東,闢射位,《大射》亦同此註。《燕禮》註亦然者,燕亦容有射法,《鄉飲酒》工位與此同,註不言者,不射故也。
工四人,二瑟,瑟先。相者皆左何瑟,面鼓,執越,內弦,右手相。入,升自西階,北面東上。工坐,相者坐授瑟,乃降。瑟先,賤者先就事也。相,扶工也。面,前也。鼓在前,變於君也。執越內弦,右手相,由便也。越,瑟下孔,所以發越其聲也。前越言執者,內有弦結,手入之淺也。相者降,立西方。
[疏]“工四”至“乃降”。○釋曰:雲“四人二瑟”,則是二人歌可知。經不言相歌二人者,以其空相,亦與瑟者同,故不言,直言瑟之難者也。○註“瑟先”至“西方”。○釋曰:雲“瑟先,賤者先就事也”者,案《大射》大師、少師歌,衆工瑟,是知瑟者賤也。凡工者皆先瑟後歌,是賤者先即事,故序亦在前。若然,得獻亦在前,以隨其先後而取之故也。雲“鼓在前,變於君也”者,《鄉射》與《大射》相對,《大射》君禮而後首,此臣禮前首,故云變於君。《燕禮》與《鄉飲酒》相對,是以《燕禮》面鼓,又與《鄉飲酒》後首相變。雲“執越內弦,右手相”者,案《鄉飲酒》註云“內弦側擔之”者,據瑟體而言。《燕禮》註云“內弦弦為主”者,據弦體而說。此言“內弦右手相,由便”,語異義同也。雲“前越言執者,內有弦結,手入之淺也”者,瑟體首寬尾狹,內越孔雖長,廣狹亦等,但弦居瑟上,近首鼓處則寬,近尾不鼓處並而狹。側持之法,近鼓持之入則近,手入則深,是以通與《燕禮》言面鼓,則雲執之手入淺也。《大射》與《鄉飲酒》言後首,則雲挎越,手入深故也。雲“相者降,立西方”者,其相者是弟子,位在西者,是以下文雲:“樂正適西方,命弟子贊工遷樂於下。”故知此相工是弟子,故降立還於西方也。
笙入,立於縣中,西面。堂下樂相從也。縣中,磬東立,西面。
[疏]“笙入”至“西面”。○註“堂下”至“西面”。○釋曰:雲“堂下樂相從也”者,案上文雲“縣於洗東北西面”,此雲“立於縣中”,明是堂下相從,皆在東方也。雲“縣中,磬東立,西面”者,謂在磬東,當磬之東。鄭知不在磬西,西面者,若磬西、西面,則笙者背磬,不可,故知在磬東,西面也。
乃合樂,《周南·關雎》、《葛覃》、《捲耳》,《召南·鵲巢》、《采蘩》、《采蘋》。不歌、不笙、不閒,志在射,略於樂也。不略合樂者,《周南》、《召南》之風,鄉樂也,不可略其正也。昔大王、王季、文王始居岐山之陽,躬行《召南》之教,以成王業,至三分天下,乃宣《周南》、《召南》之化,本其德之初,“刑於寡妻,至於兄弟,以禦於傢邦”,故謂之鄉樂。用之房中以及朝廷《饗》、《燕》、《鄉射》、《飲酒》,此六篇其風化之原也。是以合金石絲竹而歌之。
[疏]“乃合”至“采蘋”。○釋曰:言“乃”者,以其作樂之法,先歌後乃合樂。今不歌、不笙、不閒,唯合樂,故言乃以見非常故也。○註“不歌”至“歌之”。○釋曰:據《鄉飲酒》、《燕禮》作樂有四節,今不歌、不笙、不閒,唯有合樂,故云“志在射略於樂也”。雲“合樂者,《周南》、《召南》之風,鄉樂也”者,上註已雲《頌》及《大雅》天子樂,《小雅》諸侯樂,此《二南》鄉大夫樂,但《鄉飲酒》、《鄉射》是大夫、士為主人,故大夫、士樂為鄉樂者也。雲“不可略其正也”者,《二南》是大夫、士之鄉樂,己之正樂,故云不可略其正者也。雲“昔大王”已下,於《鄉飲酒》註己說,義具於彼,此註略言之耳。若然者,《燕禮》與《鄉飲酒》文同,註又與《燕禮》不異者,以其《鄉射》與《鄉飲酒》同是大夫、士禮,卿大夫、士行《射禮》,先行《鄉飲酒禮》,《鄉飲酒》與《鄉射》自為首尾,故《鄉飲酒》註具,於此略。言《燕禮》是諸侯禮,天子、諸侯射先行《燕禮》,則《燕禮》與《大射》自為首尾,是以《燕禮》歌、笙、閒、合鄭亦具註之,《大射》又略言之也。
工不興,告於樂正曰:“正歌備。”不興者,瞽矇禮略也。
[疏]“工不”至“歌備”。○註“不興”至“略也”。○釋曰:言“正歌”者,升歌也。升歌,《鹿鳴》是上歌。諸侯樂非己正樂,故以《二南》為正歌也。言“備”者,凡作樂皆三終,此備明亦三終也。雲“不興者,瞽矇禮略也”者,以工告樂正,以卑告尊當興,今以瞽矇無目,不可責其備禮,故不興者,於禮略也。
樂正告於賓,乃降。樂正降者,堂上正樂畢也。降立西階東,北面。
[疏]“樂正”至“乃降”。○註“樂正”至“北面”。○釋曰:言“告於賓”者,作樂主為樂賓,今歌備,故告賓,言歌備也。言“樂正降者,堂上正樂畢也”者,以其《鄉飲酒》、《燕禮》但升歌、笙、閒合樂皆是正歌,今略去升歌、笙、閒三者,唯有合樂於堂上,故云堂上正樂畢也。雲正樂者,對後無筭樂非正樂也。下射雖歌《騶虞》,亦是堂下,非堂上,故以堂上决之也。雲“降立西階東,北面”者,此無正文,約堂上樂正位在西階東,北面,今降亦當在西階東,北面也。
主人取爵於上篚,獻工。大師,則為之洗。尊之也。君賜大夫樂,又從之以其人,謂之大師。
[疏]“主人”至“之洗”。○註“尊之”至“大師”。○釋曰:自此至“反升就席”,論主人獻工笙之事。但天子、諸侯官備,有大師、少師、瞽人作樂之長,大夫、士官不備,不合有大師,君有賜大夫、士樂器之法,故《春秋左氏》雲:晉侯歌鍾二肆,取半以賜魏絳,魏絳於是乎始有金石之樂,禮也。時以樂人賜之,故鄭云“君賜大夫樂,又從之以其人,謂之大師”也。
賓降,主人辭降。大夫不降,尊也。
[疏]“賓降主人辭降”。○註“大夫不降尊也”。○釋曰:雲“大夫不降,尊也”者,此賓降,大夫若降,直與賓共文,今不言大夫降,《鄉飲酒》亦云賓介,不言大夫降,明大夫皆不降,以其尊故也。
工不辭洗。卒洗,升實爵。工不興,左瑟,一人拜受爵。左瑟,闢主人授爵也。一人,無大師,則工之長者。
[疏]“工不”至“受爵”。○釋曰:此言工不辭洗,及一人拜受爵,皆上大師也。不言大師,言工一人者,欲見有大師,則大師不辭洗,拜受爵;若無大師,則凡工不辭洗,拜受爵,故變言工與一人。假令大師左瑟先獻,若歌則後獻,亦先獻工一人,是以鄭云一人無大師則工之長者。以《鄉飲酒》獻工時雲“一人不興受爵”,註云:“一人,工之長也。”大師為歌者未得獻,先獻瑟工之長者也。
主人阼階上拜送爵。薦脯醢。使人相祭。人,相者。
[疏]“主人”至“相祭”。○註“人相者”。○釋曰:雲“人,相者”,則弟子相之,既相工,明祭亦相之可知。
工飲,不拜既爵,授主人爵。衆工不拜受爵,祭飲,辯有脯醢,不祭。祭飲,不興受爵,坐祭,坐飲。
[疏]“工飲”至“不祭”。○註“祭飲”至“坐飲”。○釋曰:雲“工飲,不拜既爵”者,還是上一人拜受爵者,雖不拜,既爵仍拜受也。下衆工又對上一人拜受爵,衆工不拜受爵也。鄭云“祭飲,不興受爵,坐祭,坐飲”者,對上賓主坐祭,立飲,故云“坐祭,坐飲”,亦不拜既爵可知也。
不洗,遂獻笙於西階上。不洗者,賤也。衆工而不洗矣,而著笙不洗者,笙賤於衆工,正君賜之,猶不洗也。
[疏]“不洗”至“階上”。○註“不洗”至“洗也”。○釋曰:雲“衆工而不洗矣,而著笙不洗者,笙賤於衆工,正君賜之,猶不洗也”,鄭云此者,欲見工在上貴,君賜之大師為之洗,笙賤位在下,正謂君賜之,笙人猶不為之洗,況衆笙乎?欲取賜笙人不為之洗之意,不取衆笙不為洗也。
笙一人拜於下,盡階,不升堂。受爵,主人拜送爵。階前坐祭,立飲,不拜既爵,升,授主人爵。衆笙不拜,受爵,坐祭,立飲,辯有脯醢,不祭。主人以爵降,奠於篚。
[疏]“笙一”至“於篚”。○釋曰:此經總獻,笙人雖賤,中亦有尊卑,故一人升階受爵,餘者不升,不拜既爵則同也。
反升,就席。亦揖讓以賓升,衆賓皆升。
[疏]“反升就席”。○註“亦揖”至“皆升”。○釋曰:雲“亦揖讓以賓升,衆賓皆升”者,謂亦前大夫若有遵者,則入門左,主人降,賓及衆賓皆降,主人共大夫行禮訖,主人揖讓以賓升,大夫及衆賓皆升就席相似,故云“亦”。若然,上賓降時雖不言衆賓降,衆賓卑,從降可知,故今從賓升也。
主人降席自南方,禮殺,由便。
[疏]“主人”至“南方”。○註“禮殺由便”。○釋曰:自此盡“未旅”,論立司正之事也。雲“禮殺,由便”者,對上文主人受作爵時禮盛,故主人降席自北方,啐酒於席末亦然,今此立司正禮殺,故降席自南方,故云禮殺由便也。
側降。賓不從降。
[疏]“側降”。○註“賓不從降”。○釋曰:側降猶特降,故云“賓不從降”也。
作相為司正。司正禮辭,許諾,主人再拜,司正答拜。爵備樂畢,將留賓以事,為有解倦失禮,立司正以監之,察儀法也。《詩》雲:“既立之監,或佐之史。”
[疏]“作相”至“答拜”。○註“爵備”至“之史”。○釋曰:雲“爵備”者,謂賓及衆賓與尊者並工笙並得獻,是爵備也。雲“樂畢”者,合樂訖是樂畢。以無升笙與閒,故不言樂成而云畢而已也。雲“將留賓以事”者,下有射事,射訖,行旅無筭之事,故須立司正以監之。但中閒為射係變司正為司馬。射訖,反為司正,以監察儀法也。引《詩》者,證監與正為一物,皆察儀法也。
主人升就席。司正洗觶,升自西階,由楹內適阼階上,北面受命於主人。洗觶者,當酌以表其位,顯其事也。楹內,楹北。
[疏]“主人”至“主人”。○註“洗觶”至“楹北”。○釋曰:雲“受命於主人”者,謂受主人請安賓之命,是以下云“請安於賓”,鄭註云:“傳主人之命也。”
西階上北面請安於賓。傳主人之命。賓禮辭,許。司正告於主人,遂立於楹閒以相拜。相,謂贊主人及賓相拜之辭。主人阼階上再拜,賓西階上答再拜,皆揖就席。為己安也。今文揖為升。
司正實觶,降自西階,中庭北面坐奠觶,興,退,少立。奠觶,表其位也。少立,自修正,慎其位也。古文曰少退立。
[疏]“司正”至“少立”。○註“奠觶”至“退立”。○釋曰:此雲“北面坐奠觶”,《鄉飲酒》亦然者,此二者皆臣禮,故北面奠觶。《燕禮》、《大射》皆司正南面奠觶者,彼是君禮,欲取還不背君,故南面奠觶。故《大射》雲:“南面坐奠觶,興,右還,北面少立。坐取觶,興,坐,不祭,卒觶,奠之,興,再拜稽首,左還,南面坐取觶,洗,南面反奠於其所,北面立。”註云:“皆所以自昭明於衆也。將於觶南北面則右還,於觶北南面則左還。如是,得從觶西往來也。必從觶西往來者,為君在阼,不背之也。”又取威儀多。此及《鄉飲酒》在阼,非君直北面奠觶,又威儀簡故也。
進,坐取觶,興,反坐,不祭,遂卒觶,興。坐奠觶,拜,執觶興,洗,北面坐奠於其所。今文坐取觶,無進。又曰坐奠之拜。
興,少退,北面立於觶南。立觶南,亦其故擯位。
[疏]“興少”至“觶南”。○註“立觶”至“擯位”。○釋曰:雲“立觶南,亦其故擯位”者,案上未有擯位,此雲擯位者,案《射禮》雲:“擯者退中庭。”是擯者在中庭有位。《燕禮》、《大射》皆擯者為司馬,則此《鄉射》及《鄉飲酒》雲“作相為司正”,相即擯者也,故知觶南者中庭,故擯位也。
未旅。旅,序也。未以次序相酬,以將射也。旅則禮終也。
[疏]“未旅”。○註“旅序”至“終也”。○釋曰:旅,衆也,而言序者,謂衆以次序相酬,必於未旅而射者。旅則醉,禮終恐不得射,故於未旅而射也。此大夫、士禮,將射,先行鄉飲酒行旅酬而已,故射前未旅,而射後乃始行旅酬。《燕禮》、《大射》國君禮,故先行燕禮,雖行一獻,以其辨尊卑,故行四舉旅。《大射》主為射,故再拜訖即射。《燕禮》主為燕,故三舉旅乃射,彼皆與此不同也。
三耦俟於堂西,南面,東上。司正既立,司射選弟子之中德行道藝之高者,以為三耦,使俟事於此。
[疏]“三耦”至“東上”。○註“司正”至“於此”。○釋曰:自此已下盡“樂正北面立於其南”,論三番射事。鄭知司正既立司射,即選弟子之中為三耦俟事於此者,經云“俟於堂西”,明此時始選,故知既立司正,司射乃選弟子使俟事於此也。故記雲:“三耦者,使弟子。司射前戒之。”註云:“弟子,賓黨之少者也。前戒,謂先射請戒之。”
司射適堂西,襢、决、遂,取弓於階西,兼挾乘矢,升自西階。階上北面告於賓,曰:“弓矢既具,有司請射。”司射,主人之吏也。於堂西襢、决、遂者,主人無次,隱蔽而已。襢,左免衣也。决猶闓也,以象骨為之,著右大擘指,以鈎弦闓體也。遂,射韝也,以韋為之,所以遂弦者也。其非射時,則謂之拾。拾,斂也,所以蔽膚斂衣也。方持弦矢曰挾。乘矢,四矢也。《大射》曰:“挾乘矢於弓外,見鏃於弣,右巨指鈎弦。”古文挾皆作接。
[疏]“司射”至“請射”。○註“司射”至“作接”。○釋曰:雲“司射,取弓於階西,兼挾乘矢”者,以其司射之弓矢豫陳於西階,故司射於堂西襢、决、遂訖,即取弓矢於階西。是以下記雲“司射之弓矢與撲,倚於西階之西”是也。雲“有司請射”者,此有司謂司馬,故《大射》雲司射“自阼階前曰:為政請射”,註:“為政,謂司馬。司馬,政官,主射禮。”諸侯之州長無司馬官,直言有司請射,以比司馬也。雲“司射,主人之吏也”者,《大射》諸侯禮有大射正為長,射人次之,司射又次之,小射正次之,皆是士為也。則此大夫士禮,不得用士,故知是主人之吏為之可知。雲“於堂西襢、决、遂者,主人無次,隱蔽而已”者,此對《大射》人君禮有次,在東方,不須適堂西也。雲“襢左免衣也”,知襢左者,凡事無問吉兇,皆襢左,是以《士喪》主人左襢,此及《大射》亦皆襢左,不以吉兇相反。唯有受刑襢右,故《覲禮》雲:“乃右肉襢於廟門之東。”註云“右肉襢者,刑宜施於右”是也。雲“决猶闓也,以象骨為之”者,《大射》註亦然。案《繕人》雲:“掌王之用弓弩矢箙矰弋决拾。”鄭註云:“《士喪禮》‘决用正,王棘若檡棘’,則天子用象骨與?”無正文,故引《士喪禮》,又言“與”以疑之。若然,諸侯及大夫生用象,死用棘。天子無問死生,皆用象者,蓋取其滑也。雲“著右大擘指,以鈎弦闓體也”,知者,以右巨指鈎弦,故知著於右大擘指也。以右擘著極,是以《大射》雲“朱極三”,註云“以朱韋為之三者,食指、將指、無名指”是也。雲“遂,射韝也,以韋為之,以遂弦者也”者,《大射》註亦云:“遂,射韝也。以朱韋為之,著左臂所以遂弦也。”雲“其非射時,則謂之拾。拾,斂也,所以蔽膚斂衣也”者,此篇及《大射》將射雲襢、决、遂,射訖,則雲說、决、拾,於公雖射亦謂之拾,故《大射》雲:“公就物,小射正奉决拾以笥,大射正執弓,皆以從於物。”彼亦臨時而云拾,以公射襢朱襦言拾,以見斂衣,故變文以見義也。雲“所以蔽膚斂衣也”者,言蔽膚,據士;斂衣,據大夫已上。是以下記;“大夫與士射襢薫襦。”《燕禮》記雲君射“襢朱襦”,若對君,大夫亦與士同,亦蔽膚也。雲“方持弦矢曰挾”,知者,下記雲:“凡挾矢,於二指之閒橫之。”是言其方可知。引《大射》“挾乘矢於弓外,見鏃於弣”,是其方也。若側持弓矢,則名執,故下文雲:“司射猶襢、决、遂,左執弓,右執一個,兼諸弦面鏃。”註云“側持弓矢曰執。面猶尚也,並矢於弦,尚其鏃”是也。雲“乘矢,四矢也”者,下云司射“搢三挾一個”,又《詩》雲:“四矢反兮。”是四矢曰乘,凡物四皆曰乘也。引《大射》者,欲見挾為方持弦矢。
賓對曰:“某不能,為二三子。”許諾。言某不能,謙也。二三子,謂衆賓已下。
[疏]“賓對”至“許諾”。○註“言某”至“已下”。○釋曰:“二三子,謂衆賓以下”者,謂除三耦之外,通射者而言,故云謂衆賓以下也。若然,《投壺》禮賓固辭乃許者,彼因燕而為之再辭乃許。此為衆習禮,不專為己,故一辭即許。大射不請者,彼為擇士而射,故不須雲許,直告射節而已。此為衆庶習禮,故云“為二三子許諾”,亦一辭而許也。
司射適阼階上,東北面告於主人,曰:“請射於賓,賓許。”
司射降自西階,階前西面,命弟子納射器。弟子,賓黨之年少者也。納,內也。射器,弓、矢、决、拾、旌、中、籌、楅、豐也。賓黨東面,主人之吏西面。
[疏]“司射”至“射器”。○註“弟子”至“西面”。○釋曰:鄭知弟子是賓黨之年少者,以其賓黨西方,東面,今以西面命之,明是賓黨。是以鄭云“賓東矢面,主人之吏西面”也。言弟子,故知少者。知射器弓九以下者,並案下文所陳用者知之也。雲“賓黨東面,主人之吏西面”者,案《投壺》賓黨及主黨皆為弟子,皆得與投壺者,彼燕法主歡心,故皆與。今此射與鄉人習禮,《鄉飲酒》同,上下經文黨皆不與也。
乃納射器,皆在堂西。賓與大夫之弓倚於西序,矢在弓下,北括。衆弓倚於堂西,矢在其上。上,堂西廉。矢亦北括。
[疏]“乃納”至“其上”。○註“上堂”至“北括”。○釋曰:雲“賓與大夫之弓倚於西序,矢在弓下,北括。衆弓倚於堂西,矢在其上”者,以其序在堂上,故矢在弓下,堂西矢在堂上,隨其弓在堂下,隨其所宜而已。雲“上,堂西廉”者,以其在堂西,故矢在上者,還在堂上之廉棱也。雲“矢亦北括”者,其在堂上西序者北括,故知堂下者於上亦北括也。
主人之弓矢在東序東。亦倚於東序也。矢在其下,北括。
[疏]“主人”至“序東”。○註“亦倚”至“北括”。○釋曰:上賓大夫弓矢在西序,矢在北括,此主人弓矢如上也。
司射不釋弓矢,遂以比三耦於堂西。三耦之南,北面,命上射曰:“某禦於子。”命下射曰:“子與某子射。”比,選次其纔相近者也。古文曰某從於子。
[疏]“司射”至“子射”。○註“比選”至“於子”。○釋曰:言“遂以”者,司正因上階前令弟子納射器,不釋弓矢,遂比三耦,因曰遂,故云遂以也。雲“比,選次其纔相近者也”者,纔雖各自用,乃因選其力相近為宜也。
司正為司馬。兼官,由便也。立司正為莅酒爾,今射,司正無事。
[疏]“司正為司馬”。○註“兼官”至“無事”。○釋曰:言“兼官”者,若以諸侯對大夫,大夫兼官,諸侯具官;特以諸侯對天子,天子具官,諸侯兼官,各有所對,故云兼官,雲“由使也”者。使司正為司馬,不煩餘官也。案《射義》雲:“孔子射於矍相之圃,射至於司馬,使子路執弓矢,出延射。又使公罔之裘、序點揚觶而語。”但此篇是州長春秋習射法,兼士,有卿大夫三年貢士之後,以五物詢衆庶,射於庠,鄉大夫五物詢衆,而引孔子射於矍相之事,則孔子魯之鄉大夫也。以其天子鄉卿大夫為之,諸侯鄉大夫使下大夫為之,是其差也。但《鄉飲酒》之禮二人舉觶為無筭爵,據此篇未旅先射,射訖行旅酬,酬訖,賓始二人舉觶為無筭爵。未射時詢衆庶,得使公罔之裘、序點二人揚觶者,揚觶實在射後一酬訖始行之。今孔子詢衆庶之時,藉取無筭爵時於旅也語,故使公罔之裘、序點二人揚觶以詢衆庶。此篇司射恆執弓矢,子路亦執弓矢,則子路為司射也。射於矍相時雲射至司馬,此文又云“司正為司馬”,則使子路詢衆庶時當此節也。
司馬命張侯,弟子說束,遂係左下綱。事至也。今文說皆作稅。
[疏]“司馬”至“下綱”。○註“事至也”。○釋曰:上張侯時不係左下綱,中掩束之,今弟子說其束不致地,遂係左下綱於植,事至故也。
司馬又命獲者倚旌於侯中。為當負侯也,獲者亦弟子也。謂之獲者,以事名之。
[疏]“司馬”至“侯中”。○註“為當”至“名之”。○釋曰:案下記雲:“司馬階前命張侯,遂命倚旌。”以記言之,司馬命張侯與命倚旌,其事相因,故云“遂”,明同是西階前也。雲“為當負侯也”者,下云“司馬命獲者執旌以負侯”是也。知“獲者亦弟子”者,堂下位,主人之黨在東,賓弟子在西,下云“獲者由西方坐取旌倚於侯中”,言由西方,是賓黨弟子可知,亦上張侯者也。雲“以事名之”者,以其唱獲,故名獲者也。
獲者由西方坐取旌,倚於侯中,乃退。
樂正適西方,命弟子贊工,遷樂於丁。當闢射也。贊,佐也。遷,徙也。
弟子相工,如初入。降自西階,阼階下之東南,堂前三笴,西面北上坐。笴,矢幹也。今文無南。
[疏]“弟子”至“上坐”。○註“笴矢幹也”。○釋曰:言“如初入”者,亦如上升堂時,相者亦在,左何瑟,面鼓,內弦,右手以如入升時也。雲“笴,矢幹也”者,案《矢人》註:“矢幹長三尺。”是去堂九尺也。
樂正北面立於其南。北面,鄉堂,不與工序也。
[疏]“樂正”至“其南”。○註“北面”至“序也”。○釋曰:雲“不與工序也”者,工西面北上,以南北為序,樂正北面,則東西為列,故云不與工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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