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兰云:“本篇‘天以时为权,地以财为权,人以力为权,君以令为权”,先言四权,下云‘失天之权则人地之权亡’,止言三权。故桓公曰:‘吾欲行三权之数。’管子曰:‘此三权之失也。’桓公曰:‘守三权之数奈何?’管子曰:‘策丰则三权皆在君。’三权凡两见,三权数凡三见,则篇名‘ 山’字,疑当作‘三’。因与上篇《山国轨》,下篇《山至数》相厕致讹耳。”张佩纶云:“权者管子轻重之法。本篇‘天以时为权,地以财为权,人以力为权,君以令为权’。下云:‘吾欲行三权之数。’似篇名当作 ‘三权数’。”元材案:有关财用者则以“山”名之,乃汉人之特殊习俗,说已详《
山国轨篇》。篇中一开头即言“汤以庄山之金铸币,禹以历山之金铸币”,又曰“梁山之阳綪□夜石之币天下无有……请立币”,正与“
山,财用之所出,故取名焉”之义例相合。何如璋云:“山者,采铜于山以立币也。”最为近之。王、张二氏说皆非。
提要:全文共分五段。第一段从“请问权数”至“此之谓国权”,论“三权皆在君 ”之道。又分四小段。从“请问权数”至“则人地之权亡”为第一小段,论“失天之权则人地之权亡”。从“ 何为失天之权”至“此守时以待天权之道也”为第二小段,用汤禹铸币赈灾证明“天权失则人地之权皆失”,并正面提出“岁守十分之三”的“守时以待天权”之法。从“吾欲行三权之数”至“此三权之失也已”为第三小段,论实行三权之具体措施:第一步利用梁山特产控制国谷,提高谷价。第二步从五年积谷中提出二年所积收购国铜铸立钱币。第三步根据国际物价情况,规定国内物价,使其“与天下调”。否则无力对待“天权”,以致人民自相求备,使贫民变成富人之奴隶。从“守三权之数奈何”至“此之谓国权”为第四小段,论补救之法,即“大丰藏分,厄亦藏分”。第二段从“请问国制 ”至“此国策之大者也”。又分二小段。从“请问国制 ”至“国无策”为第一小段,论“地必有量”。如地无量,则国策无法施行。从“今欲为大国”至“
此国策之大者也”,为第二小段,论欲以小为大,必先通于权策。第三段,从“善盖天下 ”至“谓之准道”。又分二小段。从“善盖天下”至“ 在君之决塞”,为第一小段,论徐疾之数、轻重之策可以一变为十,十变为百。从“何谓决塞”至“谓之准道 ”为第二小段,论提倡仁孝,造成物散而轻之局势,然后运用轻重之策将散财之大部分掌握在政府手中。如此反复进行,即可以长有天下。第四段从“请问教数”至 “此谓君□”,论“奖励七能”及“管制五技”。第五段从“
权□之数”至“此之谓国戒”,论 “度法”与“禁谬”。第六段,从“轻重准施之矣”至 “此之谓乘时”,论“御神用宝”之法。又分三小段。从“轻重准施之矣”至“中食三军五月之食”为第一小段,论立龟为宝,以宝为质,假借丁氏家粟,藉充军食。从“桓公立贡数”至“国安行流”为第二小段,论制造三种龟货以为“国危出宝,国安行流”之用。从“何谓行流”至“此之谓乘时”为第三小段,论“行流”之重要及其方法──运用命令进退蓄饰价格以免受二豫之害。
桓公问管子曰:“请问权数〔一〕。”
管子对曰:“天以时为权,地以财为权,人以力为权,君以令为权。失天之权,则人地之权亡〔二〕。 ”
桓公曰:“何为〔三〕失天之权则人地之权亡? ”
管子对曰:“汤七年旱,禹五年水〔四〕,民之无□卖子者〔五〕。汤以庄山之金铸币,而赎民之无□ 卖子者。禹以历山之金铸币〔
六〕而赎民之无□卖子者。故天权失,人地之权皆失也。故王者岁守十分之参,三年与少半成岁。三十一年而藏十一年与少半。藏三之一不足以伤民〔七〕,而农夫敬事〔八〕力作。故天毁□〔九〕凶旱水泆,民无入于沟壑乞请〔一0〕者也。此守时以待天权之道也〔一一〕。”
桓公曰:“善。吾欲行三权之数〔一二〕,为之奈何?”
管子对曰:“梁山之阳綪□夜石之币天下无有〔一三〕。管子曰〔一四〕:以守国谷。岁守一分以行五年,国谷之重什倍异日〔一五〕。管子曰:请立币。国铜以二年之粟顾之。立黔落力,重与天下调〔一六〕。彼重则见射,轻则见泄,故与天下调。泄者失权也,见射者失策也〔一七〕。不备天权,下相求备,准下阴相隶〔一八〕。此刑罚之所起,而乱之之本也〔一九〕。故平则不平〔二0〕,民富则不如贫〔二一〕,委积则虚矣〔二二〕。此三权之失也已。”
桓公曰:“守三权之数奈何?”
管子对曰:“大丰则藏分,厄亦藏分〔二三〕。 ”
桓公曰:“阨者所以益也,何以藏分〔二四〕? ”
管子对曰:“隘则易益也,一可以为十,十可以为百。以厄守丰,厄之准数一上十,丰之策数十去九,则吾九为余。于数策丰,则三权皆在君。此之谓国权〔二五〕。”
〔一〕 元材案:《孟子。梁惠王篇》:“权然后知轻重。”《墨子。大取篇》:“于所体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权。”《淮南。时则篇》:“权者所以权万物也。”公羊桓十一年传注:“权者称也,所以别轻重。”此为“权”字之本义。本书“权”字亦为轻重家之常用术语。《揆度篇》以“权”为“正名五”之首,《轻重甲篇》以“战权”为“五战”之四,其重要可知。数者术数。权数犹言行权之术数,《盐铁论。非鞅篇》文学云“商鞅以权数危秦国”是也。
〔二〕 元材案:此所列举本有四权,而结语只云“失天之权则人地之权亡”,不及君权者,盖三权皆决定于君权也。
〔三〕 闻一多云:“为当为谓。”
〔四〕 元材案:禹水汤旱,战国秦汉间人均喜言之。《庄子。秋水篇》、《墨子。七患篇》、《荀子。富国篇》及《吕氏春秋。顺民篇》皆有之,惟水旱年限微有不同。汉初,贾谊、晁错、刘安亦有同样之论述。《贾谊新书。无蓄篇》云:“禹有十年之蓄,故免九年之水。汤有十年之蓄,故胜七年之旱。” 晁错请贵粟疏云:“故尧禹有九年之水,汤有七年之旱,而国无捐瘠者,以蓄积多而备先具也。”《
淮南。主术篇》云:“汤之时七年旱。”盖古有此传说,故各家皆引用之也。
〔五〕 王念孙云:“民之无□卖子者,当依《通典。食货》八所引,作‘民之无□有卖子者’。言无□之民,有卖其子者也。今本脱‘
有’字。涉下文‘民之无□卖子者 ’而误。”元材案:此说可从。无□卖子,解已见《乘马数篇》。
〔六〕 元材案:以庄山之金铸币,又见《轻重戊篇》。《盐铁论。力耕篇》亦有此一段文字,惟庄山作严山。严山即庄山。东汉避明帝讳,故改为严山。严山即严道山,其山产铜。《史记。佞幸传》:“
太中大夫邓通方宠幸,上欲其富,赐之蜀严道铜山,得自铸钱。邓氏钱布天下。”《明一统志》:“严道废县,在雅州治东。秦始皇灭楚,徙严王之族以实其地,故名。”又《太平御览》六十六引《蜀记》亦云:“秦灭楚,徙严王之族于严道。”《括地志》则谓“秦昭王相严君疾封于此,故县有是称”。是严山之得名,不论是由严君疾或楚庄王,要之皆在战国末季则可确定。至其以严道铜山之铜铸币,则直至汉文帝时始由邓通为之。事实之彰明较着如此,而后之学者必谓本书为秦汉以前人所作,真所不解也。历山,《史记。五帝本纪》:“
舜耕历山。”《集解》引“郑玄曰:在河东”。其他以历山名者不止一处。此所云禹所铸币之历山究在何处,今已无由确指之矣。
〔七〕 元材案:此段文字有错简,各家解释,人人不同,以猪饲彦博说为较合。猪饲彦博云:“‘三十一年而藏十一年与少半’,当作‘三十三年与少半而藏十年’。”惟最后“年”字应属下为句。上文云:“岁守十分之三,三年与少半成岁。”三三得九,差十分之一,须四个月乃足,不及半年,故曰“少半”也。今藏十年,故须三十三年又四个月也。为“十年”而非“十一年”者,诸书皆言“十年之蓄”,本书《事语》、《国蓄》及《轻重乙》等篇亦曰“国有十年之蓄”,故知之也。一年藏三之一,多于“岁守十分之三”,而云“藏三之一”者,举其大数而言之也。王引之以“‘三年’二字因下文而衍,当作‘岁守十分之参与少半’”。俞樾“以‘三十一年’当作‘三十七年’ ”。张文虎以“此文‘三年’二字当依王说衍。‘三十一年’当衍‘十一’两字。下‘与少半’三字当在‘藏三之一’下”。张佩纶以下“一年”为当作“三年”。于鬯以“‘三年’二字当在‘与少半’之下,‘成岁’ 之上。下‘与少半’三字当在‘藏三之一’之下,‘不足以伤民’之上”。皆不可通。
〔八〕 元材案:“敬事”谓不懈于事。李哲明以“敬”为“亟”字之讹者非。
〔九〕 尹注云:“□,古地字。” 戴望云:“‘□’下疑有脱文。”闻一多云:“戴说非是。天灾行则地利失,是地为天所毁,故曰‘
天毁地’也。”郭沫若云:“当以 ‘而农夫敬事力作,故天毁□’一气贯下。‘□’字误为‘故’。《广韵》:‘□掇,称量也。’‘□天’谓占守岁时,‘毁地’谓攻芸土草也。”元材案:以上各说皆非也。“□”当作岁。古文“岁”作“□”,形似而讹。《乘马数篇》云:“若岁凶旱水泆”,《国蓄篇》云“岁适美……岁适凶”,《山至数篇》云“吾国岁非凶也”,又《荀子。富国篇》云“岁虽凶败水旱”,《礼记。王制》云“岁虽有凶旱水溢”,《管子。立政篇》亦云“岁虽凶旱”,皆作“岁”字可证。泆即溢,说已见《乘马数篇》。此言年藏三分之一,不足以伤民,故农民皆努力生产。如此虽有水旱之灾,而人民亦无饥饿之虞也。
〔一0〕元材案:“入于沟壑”即《孟子。公孙丑篇》“老弱转于沟壑”及《盐铁论。毁学篇》“死于沟壑”之意。“乞请”解已见《乘马数篇》。
〔一一〕元材案:待即《国语。晋语》“厚箴戒图以待之”之待。注:“备也。”“待天权 ”即下文“备天权”之意。又案:《盐铁论。力耕篇》大夫云:“昔禹水汤旱,百姓匮乏,或相假以接衣食。禹以历山之金,汤以严山之铜铸币以赠其民,而天下称仁。”又文学云:“故三年耕而余一年之食,九年耕而有三年之蓄,此禹汤所以备水旱而安百姓也。……是以古者尚力务本而种树繁,躬耕趣时而衣食足,虽累凶年而人不病也。”所论与此大同小异。惟彼处以禹汤铸币事为大夫语,以蓄积事为文学语,此处则作为管子一人之言。此事极宜注意。如谓盐铁会议时,大夫与文学将管子所言,各取其一半作为自己立论之根据,似乎不大可能。其为本书抄袭《盐铁论》殆无可疑。
〔一二〕元材案:“吾欲行”,即以 “君令”行之之意,故止言“三权之数”。
〔一三〕猪饲彦博云:“‘綪□’当作‘蒨茜’,染赤草也。”丁士涵云:“案‘□’字句。说文:‘綪,赤缯也。’《轻重戊篇》:‘
鲁梁之民善为绨。’此‘□’字疑 ‘绨’之误。”张文虎云:“‘□’疑即‘茜’之异文。《说文》:‘茜,茅搜也。’段氏以为即‘蒨’字。又云:‘綪,赤缯也。以茜染,故谓之綪。’则本一字。”李哲明云:“字书无‘□’。疑当为‘茜’。《史记。货殖传》‘若干亩□茜’,《集解》:‘茜,一名红兰。其花染缯,赤黄也。’《说文》‘茜,茅搜也。 ’又:‘綪,赤缯也。以茜染,故谓之綪。’定四年《左传》‘綪茷’,注:‘綪茷,大赤也。取染草名也。 ’是綪、茜本为一类。作□者涉綪旁纟而讹。”元材案:此文似多讹误,不可强解。大意谓梁山之阳有两种特产,一即綪□,一即夜石之币。因其为“天下无有”,故政府可利用之以为购藏国谷之资。梁山之阳即梁山之南(梁山在干州西北五里),解已见《山国轨篇》。
〔一四〕元材案:此处及下文两“管子曰”,皆衍文。或则两“管子曰”前,脱“桓公曰” 云云等字。
〔一五〕于鬯云:“‘一’当作‘二 ’。故下文云‘以行五年,国谷之重什倍异日’。必岁守二分则五年而什倍。若岁守一分,则五年止五倍,与下文不合矣。”元材案:此说非是。“分”指谷量言,倍指谷价言,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事语篇》云:“岁藏一,十年而十。”《巨(策)乘马篇》云:“国谷之分在上,国谷之重再什倍。”然则岁守一分以行五年,当为五分。国谷之五分在上,故其重什倍异日,乃轻重之策之必然结果矣。
〔一六〕元材案:此当作“请立币” 句,“国铜以二年之粟顾之”句,“立黔落力”句,“ 重与天下调”句。立币即铸造钱币,解已见《
国蓄篇》。国铜,指国境以内所有之铜矿而言。顾即《汉书。食货志》贾谊所谓“法使天下公得顾租铸铜锡为钱”之顾,颜师古注云:“
顾租谓顾庸之直,或租其本。”“ 黔落力”三字不词,疑有讹误。此盖谓国谷既多为政府所购藏,其价必涨。然后提出一部分所购藏之谷(二年所积,即上文“岁守一分以行五年”之五分之二)募人开采国铜,以为铸造钱币之用。而对于国内之物价,则必须使其与国际间之物价,保持一均衡而合理之比例关系,故曰“重与天下调”。“重与天下调”者,即所谓 “乘马之准,与天下齐准”者也,解已详《乘马数篇》。
〔一七〕元材案:“彼重则见射,轻则见泄”二语,解已见《乘马数篇》。“泄者失权也” ,王念孙云:“‘泄’上亦当有‘见’字。‘
见泄’‘见射’,皆承上文而言。 ”
〔一八〕元材案:此当作“不备天权 ”句,“下相求备”句,“准下阴相隶”句。“备天权 ”即上引《盐铁论。力耕篇》文学所谓“备水旱”之意。“下相求备”,即上引同篇大夫所谓“百姓匮乏,或相假以接衣食”之意。谓政府如不能事先有所准备,则每当岁凶旱水泆、饥馑荐臻之时,人民只有向大家委赀家乞求借贷以为自备。如此,则当其有者半价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者矣。准即“以谷准币”之准,此处与“中”字之用法相同。相隶即《国蓄篇》“乃今使民下相役耳”之意。阴者私也。民下相役,非法令所能公然允许,故必私行之。准下阴相隶,谓等于使人民私相奴役也。张佩纶以“备”为‘修”之误,“准”为“权”之误,谓“备准”当作“
修权”。闻一多亦以“求”字断句,“备准”上敓“不”字,而谓“
此言不备天权则民相乞求,不备准则民私相隶役”。均不合。
〔一九〕王念孙云:“‘而乱之之本 ’,衍一‘之’字。”何如璋云:“‘之’字乃‘亡’ 字,以形近致讹。‘乱亡’与‘刑罚’对。”元材案:下文云:“此乱之至也。”亦是“乱”字单用。仍以王说为是。
〔二0〕元材案:平则不平,指贫富悬殊而言。
〔二一〕元材案:民富则不如贫,富指富商大贾而言。谓在贫富悬殊情况之下,人民太贫则不可以罚威,固非好事,但太富又不可以禄使,结果可能削减封建政权之统治能力,其危险性更为巨大。《轻重乙篇》所谓“家足其所者,不从圣人”,义与此同。
〔二二〕元材案:委积则虚,谓政府既不能守时以备天权,故谷物皆为富商蓄贾所并藏,而政府之仓廪则空无所有。犹《史记。平准书》之言“府库益虚”矣。
〔二三〕元材案:此处“分”字仍当作“若干分”讲。厄岁即凶岁,《汉书。元帝纪》“百姓仍遭凶厄”是也。此谓丰岁宜藏其五谷之若干分,凶岁亦宜藏其若干分。《事语篇》所谓“视岁而藏”,李悝所谓“善平粜者,必谨观其上、中、下熟,上熟籴三舍一,中熟籴二舍一,下熟中分之”,即其义矣。
〔二四〕俞樾云:“此本作‘阨者所以隘也’。故管子对曰‘隘则易益也’,正承桓公此语而言。今作‘所以益也’,即涉下句‘益也’二字而误耳。《礼记。礼器篇》:‘君子以为隘矣。’《释文》曰:‘隘本作阨。’是厄、隘义得相通,故曰“厄者所以隘也’。隘误作益,于义难通。且《管子》‘隘则易益’之言为赘设矣。”元材案:厄、隘古字通,解已详《国蓄篇》。此处当作艰窘讲,《国策。齐策》“若自在隘窘之中”是也。“益”仍当作“益”。益者增益也,犹今言补助。亦即《山国轨篇》所谓“山田以君寄币振其不赡”之意。桓公之意,盖谓凶岁之时,正农村经济艰窘之际,政府方补助而赈济之之不暇,岂复能藏其五谷之若干分与丰岁同耶?俞说非。
〔二五〕元材案:“隘则易益”者,此益字与上益字不同。上益字对人民言,此益字则对政府言。谓正惟农村经济艰窘之际,更易运用轻重之策,造成独占价格,故一可以变而为十,十可以变而为百。《轻重丁篇》所谓“一可以为百”者是也。“以厄守丰 ”者,谓以守厄岁者守丰岁。上者加也。去者减也。(见《山至数篇》尹注)盖当凶岁之时,谷物缺乏,人民食用不足。不足则其价必贵,故其轻重之准,恒为“数一上十”。“数一上十”者,谓政府收购谷物之初,其价本仅为一,及廪藏既久,市场需要增加,必可坐长而至十倍。即《山国轨篇》所谓“轨据,谷坐长十倍”者也。当丰岁之时,则粒米狼戾,市粜无予,而狗彘食人食,其价必贱,故其轻重之策,恒为“数十去九”。“ 数十去九”者,谓政府若于此时收购谷物,往往本值十倍者,只须一倍之钱即可得到。然则一转手间,一可为十,十可为百,而政府常有九之余矣。《山国轨篇》所谓“谷一廪十,君常操九”,本篇下文所谓“物一也而十,是九为用”者皆此意也。“于数策丰”者,数即“ 山权数”之数,亦即《揆度》“人君以数制之”之数,即术数。策即运筹、策画。“于数策丰”,犹言策丰于数,谓守三权之道无他,在能运用轻重之策,以守厄岁者守丰岁,使无为富商蓄贾所乘,则政府必有十倍百倍之利矣。如此者谓之国权。国权者,《战国策。楚策》云:“是以国权轻于鸿毛而积祸重于泰山。”谓国君应将国权操在自己手中,否则不仅无益而且有害,故曰“ 君以令为权”。
桓公问于管子曰:“请问国制。”
管子对曰:“国无制,地有量〔一〕。”
桓公曰:“何谓国无制,地有量?”
管子对曰:“高田十石,间田五石〔二〕,庸田〔三〕三石,其余皆属诸荒田。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四〕。粟贾一,粟贾十,粟贾三十,粟贾百〔五〕。其在流策者,百亩从中千亩之策也。然则百乘从千乘也,千乘从万乘也〔六〕。故地无量,国无策〔七〕。”
桓公曰:“善。”
“今欲为大国,大国欲为天下,不通权策,其无能者矣〔八〕!”
桓公曰:“今行权奈何?”
管子对曰:“君通于广狭之数,不以狭畏广;通于轻重之数,不以少畏多。此国策之大者也〔九〕。”
〔一〕 元材案:制即《孟子。滕文公篇》“取于民有制”之制。谓国家之制取于民,须随土地之产量以为转移。产量有“高田十石,间田五石,庸田三石”之不同,则制取之方亦因之而异。故曰:“ 国无制,地有量”,非真无制也,以量为归耳。
〔二〕 安井衡云:“高田,上腴之地。十石、五石、三石,盖十亩所收。治国篇:‘常山之东,河汝之间,早生而晚杀,五谷之所蕃熟也。四种而五获,中年亩二石。’”张佩纶云:“《汉书。食货志》:‘李悝尽地力之教,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上熟其收自四,余四百石。中熟自三,余三百石。下熟自倍,余百石。小饥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然则一亩之收,大熟之年岁收亦止四石。今曰‘高田十石’,恐无此理。”郭沫若云: “李悝云:‘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此云‘高田十石,间田五石,庸田三石’,与岁收之数不合,与十一之税亦不合。意者齐地产量不高,即高田亦仅岁收亩一石,其十一之税为十石耶?间田、庸田可类推。”元材案:《史记。河渠书》载,韩使水工郑国间说秦,令凿泾水自中山西邸瓠口为渠,并北山东注洛三百余里,欲以溉田。……秦以为然,卒使就渠。渠就,用注填阏之水,溉泽卤之地四万余顷,收皆亩一钟。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又《货殖传》云:“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本书《轻重乙篇》亦有“河□诸侯亩钟之国也”语。钟有两种计算法。据《海王篇》“盐百升而釜”计算,十釜为钟,是每亩可收十石。据孟康《汉书。食货志。注》“六斛四斗为钟”计算,亦可收六石四斗。《河渠书》又云:“ 河东守番系言‘穿渠引汾溉皮氏、汾阴下,引河溉汾阴、蒲阪下,度可得五千顷。五千顷故尽河壖弃地,民茭牧其中耳。今溉田之,度可得谷二百万石以上。’”五千顷得谷二百万石以上,是每亩可得谷四石强。又云: “其后庄熊罴言:临晋民愿穿洛以溉重泉以东万余顷故卤地。诚得水,可令亩十石。”又《淮南子。主术篇》云:“夫民之为生也,一人跖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收,不过亩四石。”又《汉书。沟洫志》载贾让《治河策》,亦有“高田五倍,下田十倍”语。彼处所谓“高田”,乃指地势高亢,灌溉不及之山地而言,相当于本篇之庸田。所谓“下田”,则指水利富足,便于灌溉之沃野而言,相当于本篇之“高田”。如以晁错所言“百亩之收不过百石”为基数,则高田可收五石,下田可收十石。如以李悝“岁收亩一石半”为基数,则高田为七石半,下田为十五石。又据《齐民要术。种谷第三篇》引汉成帝农学家泛胜之云:实行区田法后,可以“亩收百斛”及“美田十九石,中田十三石,薄田十一石”。可见时代愈晚,产量愈高。此在汉代,确实有其科学上之根据,决非夸大之词。第一,由于田亩面积之扩大。《盐铁论。未通篇》御史云:“古者制田,百步为亩。……先帝(案指武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是汉亩面积比以前增加至百分之一百四十。按李悝产量水准,仅此一条即可亩得三石六斗。第二,由于大规模水利事业之推行。此点只看《史记。河渠书》及《汉书。沟洫志》便可证明。第三,由于铁制生产工具之发达。《汉书。地理志》所载汉代铁官之数,达四十八处之多。第四,由于从赵过发明代田法及泛胜之发明区田法,耕作方法不断有所改善。凡此皆粮食产量增加之有利条件。本篇所言产量,显然是汉代史实之反映。此又本书成于汉人之一证矣。三氏说皆失之。
〔三〕 王引之云:“‘庸田’字义不可通。‘庸’当为‘庳’,字形相似而误。庳田,下田也。”安井衡云:“‘庸’,凡庸。‘庸田’,下田也。”元材案:安井说是也。今人称无用之人为庸才,然则庸亦有下义。“高田”即上田,“间田”即中田, “庸田”即下田。《乘马数篇》所谓“上臾之壤”、“ 间壤”、“下壤”,与此正同。
〔四〕 元材案:“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即“一农之量壤百亩也”之意,解已见《巨(策)乘马篇》。
〔五〕 王引之云:“‘粟贾三十’ ,衍‘三’字。粟贾一者,令增其贾而为十。粟贾十者,令增其贾而为百。故百亩可以当千亩,百乘之国可以当千乘,千乘可以当万乘也。”元材案:此说非是。此盖言上述四种田区之谷贾,因产量有多少而贵贱不同。高田每亩可得十石,其产量特多,多则必轻而贱。间田以下,产量依次递减,愈少则愈重而贵。谷价之贵贱,适与产量之多寡成反比例。故高田为一,间田为十,庸田三十,而荒田则为百。《轻重乙篇》云:“狄诸侯亩钟之国也,故粟十钟而锱金。程诸侯山诸侯之国也,故粟五釜而锱金。”《轻重丁篇》亦云:“齐东之粟釜百泉,则鏂二十也。齐西之粟釜十泉,则鏂二泉也。”即其例矣。
〔六〕 元材案:“在”通“察”。流即《山至数篇》“谨守重流”之流,流策即“谨守重流”之策。谓政府苟能明察于“谨守重流”之策,以时据高田间田之谷而有之,勿令其自由流散,则可坐长加十,从而百亩之策可以当千亩之用也。推而广之,百乘当千乘,千乘当万乘,理与此同。中即“而中用谷重若干”之中,解已见《山国轨篇》。
〔七〕 张佩纶云:“此反言以足上意。言地若无量,国则无策矣。”元材案:此说是也。《轻重丁篇》“举国而一,则无赀;举国而十,则有百 ”,义与此同。古本刘本朱本作“地有量”及猪饲彦博谓“
疑当作‘地有量,国无制’”者皆失之。
〔八〕 张佩纶云:“‘欲为大国’ 上夺‘小国’二字。‘今小国欲为大国’以下,管子之言。”元材案;此数句当为管子语,张说是也。下文“ 桓公曰今行权奈何”,正承此“不通权策”而发问者。故此文之上当脱“管子对曰”四字。惟“欲为大国”,即包括“小国”在内,不加“小国”二字亦可通。权策即权数。通权策,即明于行权之数。谓不明于行权之数,则不能化小为大也。此盖承上文“其在流策者百亩从中千亩之策也”而言。《史记。货殖传》白圭云:“其智不足与权变,虽欲学吾术,终不告之矣。”“不通权策”,与“其智不足与权变”意义全同。
〔九〕 丁士涵云:“案‘通于轻重之数’下,脱‘不以轻畏重,通于多少之数’十一字。上文云:‘通于广狭之数,不以狭畏广。’是其句例。 ”张佩纶云:“‘轻重’当作‘多少’,与上句一例。轻重是书总名。浅人因下有轻重之策,妄改之。”郭沫若云:“丁、张之说均非。轻重者价格贵贱之谓也。物虽少而有术以贵其价,则不畏多矣。原文不应增改。” 元材案:郭说是也。物多则轻,少则重。此即上文所谓 “通权策”之意。盖言若能通于广狭之数,则汤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而王天下(《孟子》语),管仲以区区之齐一匡天下,九合诸侯,故曰“不以狭畏广”。若能通于轻重之策,则丰固可益,厄亦易益,一可以为十,十可以为百,故曰“不以少畏多也”。“国策”即国计。《荀子。富国篇》云:“是知国计之极也。”“国策之大”,即“国计之极”之意。
桓公曰:“善盖天下,视海内长誉而无止〔一〕,为之有道乎?”
管子曰:“有。”
曰〔二〕:“轨守其数,准平其流〔三〕。动于未形,而守事已成〔四〕。物一也而十,是九为用。徐疾之数,轻重之策也。一可以为十,十可以为百〔五〕。引十之半而藏四,以五操事,在君之决塞〔六〕。”
桓公曰:“何谓决塞〔七〕?”
管子曰:“君不高仁,则问不相被。君不高慈孝,则民简其亲而轻过。此乱之至也〔八〕。则君请以国策十分之一者〔九〕树表置高〔一0〕,乡之孝子聘之币,孝子兄弟众寡不与师旅之事〔一一〕。树表置高而高仁慈孝,财散而轻。乘轻而守之以策,则十之五有在上〔一二〕。运五如行事,如日月之终复。此长有天下之道,谓之准道〔一三〕。”
〔一〕 元材案:此处“善”字与上文“桓公曰善”之善不同。此善字当下属,读“善盖天下,视海内长誉而无止”十二字为句。善即善恶之善。盖即《史记。项羽本纪》“力拔山兮气盖世”之盖。“ 盖天下”者,犹言天下无敌也。《管子。七法篇》论为兵之数,上言“兵未出境而无敌者八”,下即以八事“ 不盖天下不能正天下”反承之,即其证。“视”与“示 ”通。《汉书。高纪》:“因说汉王烧栈道,视项羽无东意。”《史记》“视”作“示”。颜师古注云:“《汉书》多以‘视’为‘示’,古通用字。”是也。长即下文“此长有天下之道”之长。无止,即无穷。“长誉而无止”,犹《诗。振鹜篇》之言“以永终誉”矣。张佩纶以“善”字绝句,又谓“视海内”为“朝海内”。闻一多以“盖”为“盍”,盍即合,而曰“‘盖天下视海内’,即所谓‘一匡天下,九合诸侯’”。郭沫若以 “盖”与“阖”通,“视”乃“县”字之误,谓“阖天下,县海内”,即《山至数》“
有海内,县诸侯”之意。既失其读,又失其义,故不从之。
〔二〕 元材案:“曰”字上当脱“ 桓公曰云云”,此“曰”字乃管子答桓公语。
〔三〕 元材案:“轨守其数”,谓以会计之术将一切谷物盈虚之数字据而守之。即《乘马数篇》所谓“郡县上臾之壤守之若干,间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及《山至数篇》所谓“亩十鼓之壤,君皆善官而守之”,《山国轨篇》所谓“阴据其轨”与“ 轨守其时”之意。“准平其流”,谓以平准之法平衡一切谷物之价,以免“见射”“见泄”之患。《国蓄篇》所谓“凡轻重之大利,以重射轻,以贱泄平。万物之满虚随财准平而不变。衡绝则重见。人君知其然,故守之以准平”,即此意也。
〔四〕 元材案:“动于未形”二句,即“国轨布于未形,据其已成”之意,解已见《山国轨篇》。猪饲彦博谓“‘事’当作‘于’”,张佩纶谓 “‘守事’当作‘守其’”,皆非。
〔五〕 元材案:“物一也而十,是九为用”者,与《山国轨篇》所云“谷一廪十,君常操九”,语意全同。“徐疾”,指号令言,解已见《事语篇》。此谓设物之重为一,经政府运用轻重之策后,则可令其重至十倍。除本重为一外,获利为九。例如有谷百石,每石十元,合为千元。经政府廪藏后,谷价涨至每石百元,合计共得万元。除去原价千元外,尚可盈余九千元。此无他,乃政府运用徐疾之数与轻重之策,故可以收到“一可为十,十可为百”之效也。许维遹谓“ ‘是’犹之也。言用十分之九”,断句及意义盖两失之。
〔六〕 元材案:此当读“引十之半而藏四”为句,“以五操事”为句。“操事”解已见《国蓄篇》。谓将此“物一也而十”之十,分为十分。十之半即五分,藏其四分,其余一分则作为下文“树表置高”之用,另以五分作为政府继续操事之开支。至所操何事?如何开支?则一听政府之决塞而已。下文“财散而轻,乘轻而守之以策”,即操事之一例也。
〔七〕 元材案:“决塞”即开塞。《盐铁论。非鞅篇》大夫云:“
商君明于开塞之术,假当世之权,为秦致利成业。”一作启塞。《淮南。泰族篇》云:“ 今商鞅之启塞,申子之三符,韩非之孤愤,张仪苏秦之纵衡,皆掇取之权,一切之术也。非治之大本,事之恒常,可博闻而世传者也。”今《商君书》有“开塞”篇。《史记。商君列传》所谓“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 ”者也。本书则皆作决塞。《山至数篇》:“守之以决塞。”《地数篇》云:“伊尹善通移轻重开阖决塞。” 所谓决塞者,决者行之使通,塞者止之使满也。其意义盖与轻重开阖等略同。《管子。七法篇》云:“予夺也,险易也,利害也,难易也,开阖也,杀生也,谓之决塞。”又云:“不明于决塞,而欲驱众移民,犹使水逆流。”又《君臣下篇》云:“明主立世,民之制于上,犹草木之制于时也。故民迂则流之,民流通则迂之。决之则行,塞之则止。虽有明君能决之,又能塞之。决之则君子行于礼,塞之则小人笃于农。”盖法家通用语而本书著者亦借用之。
〔八〕 元材案:高,贵也,敬也。问即《诗。女曰鸡鸣篇》:“杂佩以问之”之问,《传》:“遗也。”被,加也。简、轻二字,解已见《巨(策)乘马篇》。此谓君如不提倡仁爱,则人民不肯互相问遗。不提倡慈孝,则人民不肯重视其亲而易于发生过失。故曰“此乱之至也”。
〔九〕 安井衡云:“十分之一,即上藏四以五操事之余也。”元材案:上文云:“引十之半而藏四。”“十之半”即五分。藏四,谓藏其五分之四即四分。尚余一分。此“十分之一”,即所余之一分也。
〔一0〕尹桐阳云:“树表,立表也。置,植也。高谓树植高处以示异也。若今桅匾牌坊之类。”元材案:树表即立木为表。置高,即《
轻重丁篇》所谓“表称贷之家,皆垩白其门而高其闾”之意,说详该篇。尹说失之。
〔一一〕元材案:“聘之币”,谓以币存问之。“孝子兄弟众寡不与师旅之事”,谓凡孝子之家不论其兄弟有多少人,皆予以免除兵役之优待也。
〔一二〕元材案:“树表置高”等四句,盖谓由于政府奖励仁爱与提倡慈孝,故人民咸乐以财物互相赠遗,则可免“为富不仁”之弊,而财物必因此流散于外。此决之使行之义也。散则轻,然后政府乘其轻而守其流,于是民间财物之十分之五又可以为政府所占有。此塞之则止之义也。此与《轻重甲篇》所谓“ 好心万物之可因”,《轻重丁篇》所谓“召城阳大夫而请之”与“□丘之谋”,皆是著者采用儒家仁爱孝弟等道德教条与宗法思想而提出之空想的调和贫富政策,企图以此加强其对劳动人民之剥削效能,而不知在以私有财产为基础之封建社会中,实无实现之可能也。然亦实有其历史背景,当于《轻重丁篇》再详论之。
〔一三〕安井衡云:“‘如’读为‘ 而’。”张佩纶云:“‘如行事’之‘如’涉下而衍。 ”郭沫若云:“疑本作‘如五运行事,如日月之终复’ 。《素问。天元纪大论》:‘五运相袭而皆治之,终期之日,周而复始。’”元材案:三氏说皆非也。此谓政府既得此十分之五之财,又宜依照过去行事之成例,辗转运用,有如日月之往而复来,无有终止之时。则财恒足而可以长有天下矣。“准道”,平准之道,即“国准” 也。
桓公问于管子曰:“请问教数〔一〕。”
管子对曰:“民之能明于农事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二〕。民之能蕃育六畜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能树艺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能树瓜瓠荤菜〔三〕百果使蕃袬者〔
四〕,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能已疾病者〔五〕,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能知时,曰‘岁且厄’〔六〕,曰“某谷不登’,曰‘某谷丰’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通于蚕桑,使蚕不疾病者,皆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七〕。谨听其言而藏之官,使师旅之事无所与〔八〕。此国策之者也〔九〕。国用相靡而足,相因揲而□〔一0〕。然后置四限,高下令之徐疾,驱屏万物〔一一〕,守之以筴,有五官技〔一二〕。”
桓公曰:“何谓五官技〔一三〕?”
管子曰:“诗者所以记物也。时者所以记岁也。春秋者所以记成败也。行者道民之利害也〔一四〕。易者所以守凶吉成败也。卜者卜凶吉利害也。民之能此者皆一马之田〔一五〕,一金之衣〔一六〕。此使君不迷妄之数也。六家者〔一七〕即见其时,使豫先蚤闲之日受之。故君无失时,无失策,万物兴丰无失利〔一八〕。远占得失以为末教,诗记人无失辞,行殚道无失义,易守祸福凶吉不相乱〔一九〕。此谓君□〔二0〕。”
〔一〕 元材案:教数谓教育之术。《孟子。告子篇》云“教亦多术矣”是也。
〔二〕 元材案:置,立也。直,当也。“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谓设立奖金,定为黄金一斤或给以相当于黄金一斤之谷凡八石也。
〔三〕 元材案:荤即《仪礼。士相见礼》“膳荤”之荤,注:“荤,辛物,葱蔬之属。古文‘荤’作‘熏’。”与后世之以肉食为荤者不同。
〔四〕 王念孙云:“‘袬’当作‘ □’,字之误也。《玉篇》、《
广韵》‘□’字并与‘裕’同。蕃裕犹蕃衍耳。世人多见‘裕’,少见‘□’,故‘□’ 、讹为‘袬’。”洪颐楫说同。
〔五〕 元材案:已即《吴氏春秋。至忠篇》“病乃遂已”之已。高注:“已,犹愈也。”
〔六〕 吴志忠云:“且乃丰字误。 ”丁士涵云:“当作‘岁丰且厄’。上文云:‘大丰则藏分,厄亦藏分。’丰厄对言。岁丰且厄,与下文‘某谷不登,某谷丰’,义亦相成。”元材案:且者,将也,解已见《山国轨篇》。此三“曰”字乃“知时”之具体内容。即岁且厄,一也;某谷不登,二也;某谷丰,三也。知岁厄,乃能预防。知某谷不登某谷丰,乃能有所选择。故不言岁丰也。吴、丁二氏说皆非。
〔七〕 丁士涵云:“‘皆’字衍。 ”元材案:此总承上“民之通于蚕桑”及“使蚕不疾病者”二事而言,“皆”字不衍。
〔八〕 元材案:文中规定被奖励之事计分七能,即一农业,二牧畜,三森林,四园艺,五医药,六时令,七蚕桑。此二句乃统上七者而言。谓政府对于人民之具有七能中之任何一能者,除给以黄金一斤直食八石之奖金及免除兵役之优待外,并宜“谨听其言而藏之官”,将劳动人民所创造之农林医药等实践经验予以记录保存,以为宣传推广之用。《管子。法禁篇》所谓“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此之谓也。
〔九〕 王念孙云:“‘国策之’下当有‘大’字。上文云:‘不以狭畏广,不以少畏多,此国策之大者也。’是其证。”元材案:《史记。秦始皇本纪》:李斯言:“臣请史官非秦纪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 …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此处所列七能与下文“有官五技”云云,与李斯所谓“医药卜筮种树之书 ”内容几全相同。此又本书为秦以后人所作之一证也。
〔一0〕金廷桂云:“按《易》‘我有好爵,我与尔靡之’,注:‘
靡,散也。’相靡而足,言分散而各自足也。”王引之云:“‘□’当为‘淡’,字之误也。“澹’,古‘赡’字也。上句言足,下句言赡,赡亦足也。‘相困揲而□’当为‘相揲而淡’。《广雅》曰:‘
揲,积也。’言国用相积而赡也。 ‘相揲而赡’,与‘相靡而足’对文,困盖衍字耳。赵以□为咨字,则义不可通。朱本径改为咨,则谬益甚矣。又《轻重甲篇》:‘不资者得振’,宋本‘资’作‘ □’,亦是‘澹’字之讹。民不赡则振之。《山国轨篇》曰‘振其不赡’是也。下文‘不资者振之’,及《山至数篇》‘散振不资者’,‘不资’皆当为‘不淡’。又《国蓄篇’:‘千乘可足,万乘可资’,‘资’与‘ 足’对文,亦当是‘淡’字。”元材案:释靡为散,□ 当作淡,两氏说皆是也。赡字在《盐铁论》中凡三十一见,《史记》、《汉书》中所见尤多,盖亦汉人通用术语。惟金氏谓“分散而各自足”,王氏言“困盖衍字” ,则可商。“国用”解已见《乘马数篇》。此文足与赡皆指国用而言,与人民无关,不得云“分散而各自足” 。“困”当依宋本作“因”。《山至数篇》云:“重之相因,时之化举,无不为国策。”《轻重甲篇》云:“ 故物无主,事无接,远近无以相因,则四夷不得而朝矣。”《轻重乙篇》云:“故君请重重而衡轻轻,运物而相因,则国策可成。”《揆度篇》云:“动左右,以重相因,二十国之策也。”皆以“相因”二字连用,可见 “相因”亦是本书著者特用术语。《山至数篇》尹注云:“重之相因,若春时谷贵与谷也。时之化举,若秋时谷贱收谷也。因时之轻重,无不以术权之。”此云“相靡而足,相因揲而赡”者,相靡指人民,《管子。侈靡篇》所谓“富者靡之”可证。相因揲指封建国家。足者与赡者则皆指国家。谓万物因散而轻,因积而重,轻则贱,重则贵。政府因此得以敛轻散重,获取大利,故国用由之而足与赡也。
〔一一〕安井衡云:“四限,四境也。置四境中贵贱之准。”尹桐阳云:“‘置’同直,视也。‘限’,竟也。”元材案:此当作“置四限”为句。置四限者,《吕氏春秋。异用篇》“汤先祝网者置四限”,注:“置,设也。”高下在此处当作“权度”讲。“高下令之徐疾”,犹《地数篇》之言“先王权度其令之徐疾”。屏即《国蓄篇》“
谷有所屏也”之屏,藏也。“驱屏 ”谓驱而藏之。此盖言政府应预先设为四限,然后权度其号令之徐疾以驱屏万物,使其尽入于四限之中,而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此与《国蓄篇》所谓“为笼以守民” ,《山国轨篇》所谓“民邻县四面皆□”,《山至数篇》所谓“行栏牢之策”,意义全同。犹《史记。殷本纪》之言“自天下四方皆入吾网”矣。两氏说皆非。
〔一二〕元材案:“有五官技”,当作“有官五技”。《山国轨篇》云“有官天财”,句例与此正同。官即管,有即又。谓于奖励七能、设置四限之外,又当管制五种技能之人,使其皆为政府之财政经济政策服务也。
〔一三〕元材案:此亦当作“官五技 ”。
〔一四〕元材案:行,指掌祭行神之人而言。行神即道路之神。《仪礼。聘礼》“释币于行 ”,注:“行者之先,其古人之名未闻。今时民春秋祭祀有行神。”胡培翚《正义》:“谓古有始教行之人,后遂祀为道路之神。其名未闻也。”《礼。月令》:“ 其祀行”,孙希旦《集解》:“行谓宫内道路之神也。行神所主不同。《月令》‘冬祀行’,《聘礼》‘释币于行’,此宫中之行神也。《聘礼》记云:‘
出祖释軷’,軷,祭行神。此国外之行神也。行神皆主道路,但所主不同耳。”又《汉书。临江闵王荣传》“荣行祖于江陵北门”,颜师古注云:“祖者送行之祭,因飨饮也。昔黄帝之子累祖好远游而死于道,故后人以为行神也。”道同导。指导也。谓掌祭行神之人以指导人民在行路时之利害,使其知所趋避为务也。安井衡谓“行者三礼所记之属”,张佩纶谓行“指五行”,尹桐阳谓“《庄子。天下篇》‘
礼以道行’,然则行或谓礼与”者皆非。
〔一五〕安井衡云:“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出牛十二头,戎马四匹。则一马之田,一丘十六井之地也。”何如璋、尹桐阳说同。元材案:诸氏说皆非也。一马之田,即《揆度篇》所谓“匹马之壤”,乃指一匹马一日所能耕种之田土面积而言。《盐铁论。未通篇》云:“农夫以马耕载。”又《散不足篇》云:“庶人之乘者马足以代其步而已,故行则服枙,止则就犁。”可见以马耕田,乃汉人通俗。若如安井氏言,则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十六井为一万四千四百亩,为数未免过大矣。李哲明以“马当为策马,俗谓之码。一马之田,言其少也”,亦不可从。
〔一六〕李哲明云:“‘金’疑‘□ ’之误。‘一□之衣’,犹言衣祗一领。《广韵》‘□ 同襟。或作衿’。《颜氏家训。书记》:‘古者斜领下连于衿,故谓领为衿。’《诗。青青子衿。传》:‘青衿,青领也。’”元材案:此说是也。安井衡、何如璋皆以一金为金一斤者非。
〔一七〕元材案:六家:一诗,二时,三春秋,四行,五易,六卜。上言五技,此则六家者,朱长春云:“易、卜当为一官。”是也。
〔一八〕元材案:“失时”,《论语》“好从事而亟失时”,谓后于时机,《巨(策)乘马篇》所谓“谷失于时”者也。失策即《乘马数篇》“君不知其失诸春策,又失诸夏秋之策”及本篇下文“则君失策而民失生”之意。《盐铁论。刺议篇》丞相史云: “故谋及下者无失策。”无失策即无失计也。兴丰一词,又分见《巨(策)乘马》及《
地数篇》,解已见《巨(策)乘马篇》。失利,解已见《国蓄篇》。
〔一九〕元材案:失辞谓言语失当。《论语》:“不学诗无以言。”故曰“诗记人无失辞” 也。殚读若阐。《易系辞》注:“阐,明也。”此四句与上文重复,又缺春秋与时二项,显有讹误。
〔二0〕元材案:□,《说文》与“ 柄”同。一作秉。《史记。绛侯世家》“持国秉”,《索隐》:“秉音柄。”又《盐铁论。刺权篇》文学云: “执国家之柄以行海内。”君柄,即国家之柄与上文所谓“
国权”,皆指政权而言。又案此段文字多有脱误,不可强解。大意谓政府对于六种专门人才,亦应分别加以管制。使其在农暇之时,以其所有之经验,预先对人民宣传讲授,则能知所趋避,不致误入迷途。古人重迷信,缺乏科学知识,得此指点,可免失时失策失利失义之弊。而其指点之权,则完全操在封建统治者手中,故曰“此谓君柄”也。
桓公问于管子曰:“权□之数,吾已得闻之矣。守国之固奈何?〔一〕”
曰〔二〕:“能皆已官,时皆已官,得失之数,万物之终始,君皆已官之矣〔三〕。其余皆以数行。”
桓公曰:“何谓以数行?”
管子对曰:“谷者民之司命也。智者民之辅也〔四〕。民智而君愚,下富而君贫,下贫而君富〔五〕。此之谓事名二〔六〕。国机,徐疾而已矣〔七〕。君道,度法而已矣〔八〕。人心,禁缪而已矣。〔九〕”
桓公曰:“何谓度法?何谓禁缪?”
管子对曰:“度法者,量人力而举功。禁缪者,非往而戒来〔一0〕。故祸不萌通而民无患咎〔一一〕。”
桓公曰:“请问心禁〔一二〕。”
管子对曰:“晋有臣不忠于其君,虑杀其主,谓之公过〔一三〕。诸公过之家毋使得事君。此晋之过失也。齐之公过,坐立长差〔一四〕。恶恶乎来刑,善善乎来荣。戒也。此之谓国戒〔一五〕。”
〔一〕 元材案:权□即权柄。《汉书。刘向传》“大臣操权柄,持国政,未有不为害者也。”国固又见《轻重丁篇》。《管子。立政篇》云:“ 治国有三本而安国有四固。”又《七臣七主篇》云:“ 不忤则法数日衰,而国失固。”《盐铁论。和亲篇》云:“城垒者国之固也。”又《险固篇》云:“梁关者邦国之固。”然则国固云者,即立国于安固之基础上之义矣。
〔二〕 元材案:“曰”上脱“管子对”三字。
〔三〕 元材案:能者,指上文“民之能明于农事者”等七能而言。时与得失之数者,指五技六家而言。上文云“时者所以记岁也”,又曰“六家者即见其时”,又曰“故君无失时”,又曰“远占得失以为末教”是也。万物之终始,则指“置四限,守之以策”而言。张佩纶以“‘时’当作‘技’,‘能皆已官 ’,谓能明农事之类。‘技皆已官’,谓五家之类”。许维遹以“‘能’即指上文五官技言。下‘皆已官’三字涉上下文而衍。‘时’与‘之’通。此当作‘能皆已官之’句,与下‘君皆已官之’句法正同”。皆非。三 “官”字皆当借为“管”。谓七能五技六家皆已由政府管制之也。《山至数篇》“何不官百能”,《国准篇》周人之王,官能以备物”,二“官”字亦当借为“管” ,与此同。
〔四〕 元材案:“谷者民之司命也 ”,《国蓄篇》作“五谷食米者民之司命也”,《轻重乙篇》作“五谷粟米者民之司命也”,解已见《国蓄篇》。“智”指七能五技六家之知识技能而言。有此知识技能,即可免于“失时”“失策”“失利”“失义”之弊,故曰:“智者民之辅也。”
〔五〕 猪饲彦博云:“‘下贫而君富’上疑脱‘民愚而君智’一句。”丁士涵、何如璋说同。安井衡云:“‘下贫而君富’五字当衍。”张佩纶云:“‘民智而君愚,民愚而君智’,当作‘君智而民愚,君愚而民智’十字。传写各挩其半。”郭沫若云: “猪饲与何、丁、张之说均非。当作‘民智而君智,民愚而君愚’。本篇并未主张愚民政策,上文明言‘民之能明农事者’云云,‘皆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谨听其言而藏之官,使师旅之事无所与’,其重视民智如此。故云‘智者民之辅也’。安得有‘民智而君愚’之理?盖抄写者疏忽,在‘而君’下跳脱‘智民愚而君’ 五字也。下文‘下富而君贫,下贫而君富’,亦当为‘ 下富而君富,下贫而君贫’。因上文既误为‘
民智而君愚’,后之校书者未深加思索,援例而窜改之也。《山至数篇》云:‘民富君无与贫,民贫君无与富’,即‘下富而君富,下贫而君贫 ’之意,正为此文夺误之确证。又《荀子。富国篇》‘ 下贫则上贫,下富则君富’,语与此同。安井衡谓‘下贫而君富五字当衍’,亦失之。”元材案:猪饲、丁、何、张说是,安井、郭说非也。此处“民”与“下”,皆指富商大贾之以“牟大利”为目的者而言,与《山至数篇》所谓“民富君无与贫,民贫君无与富”两“民” 字之泛指普通人民而言者不同。前者是作者认为必须加以无情打击之物件,而后者则为封建国家进行剥削之广大财源。因此,对后者必须先在培养税源上下工夫,故曰:“民富君无与贫,民贫君无与富。”《揆度篇》所谓“民财足则君赋敛焉不穷”者,义与此同。对于前者,则只有加强封建国家之政权(君□)将所有七能五技六家之知识技能,完全由封建国家预先加以垄断,以免为富商大贾所利用,以为操纵市场牟取大利之工具,以成其为“一国而二君之正”之势。如此,则“事至而不妄”,而“失时”“失策”“失利”“失义”之弊自可完全免除。若作“民智而君智,民愚而君愚”,则不仅与上文所谓“此使君不迷妄之数”、“故君无失时,无失策”、“此谓君□”之专以“君”为言者不相符合,而且与本书积极主张之“故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国蓄》及《轻重乙》)及“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 ”(《
轻重丁》)的剥削总方针,亦大相违反矣。
〔六〕 猪饲彦博云:“《揆度》曰:‘天策,阳也。壤策,阴也。此谓事名二。’与此不合。此六字疑衍。”吴汝纶云:“当是《揆度篇》脱文。”元材案:“事名二”三字又分见《揆度篇》及《管子。枢言篇》。《揆度篇》云:“桓公曰:‘何谓事名二’?对曰:‘天策阳也,壤策阴也。此谓事名二。’ ”《枢言篇》云:“凡人之名三,有治也者,有耻也者,有事也者。事之名二,正之,察之。五者而天下治矣。”前者以天地阴阳之数为事名二,后者以正之察之为事名二,可见所谓“事名二”者,乃古时本有此语。至其内容,则可随各人自作解释。此处明是以“谷”与“ 智”为“事名二”,与《揆度篇》及《枢言篇》皆不同。亦犹《揆度篇》之以“权衡规矩准”及“五色五声五味”解释“正名五”也。猪饲及吴氏说皆非。
〔七〕 元材案:国机,又见《揆度篇》。机,几要。徐疾指号令。此谓国家之机要,在于掌握号令之徐疾。故曰:“国机,徐疾而已矣。”
〔八〕 元材案:度即制度,法即法令。两者皆封建国家统治者所不可缺少之工具,故谓之 “君道”。
〔九〕 元材案:禁,禁止。缪同谬。《礼。大传》:“五者一物纰缪”,《释文》:“缪,本作谬。”谓罪过。人心禁缪,即《盐铁论。刑德篇》文学所谓“《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及《后汉书。霍谞传》所谓“《春秋》之义,原情定过,赦事诛意。故许止虽弑君而不罪,赵盾以纵贼而见书”之意,盖谓加罪于人,不当论其事迹而当论其心意,犹言否认效果,强调动机。
〔一0〕元材案:量人力而举功,即《管子。牧民篇》“不为不可成者,量人力也。量民力则事无不成”之意。非,《吕氏春秋。安死篇》高注: “罪也。”非往而戒来,犹言惩前毖后。
〔一一〕元材案:萌,萌芽。通,通达,犹言发展。祸不萌通,谓祸害不至由萌芽发展成为壮大。“患咎”当作“怨咎”。《山国轨篇》云:“下安无怨咎。”是其证。祸不萌通,承“非往而戒来”句而言。民无怨咎,承“量人力而举功”句而言。
〔一二〕元材案:“心禁”即上文“ 人心禁缪”之缩词,即“原心定罪”及“原情定过”之意。
〔一三〕闻一多云:“虑,谋也。‘ 过’当为‘猧’,猧即猾字。公猾犹公贼也。”郭沫若云:“‘公过’,犹今言政治犯也。不改字亦可通。” 元材案:郭说是也,不必改字。
〔一四〕元材案:定罪为坐。长犹长幼之长。差,次也。坐立长差,即罪定首从之意。安井衡训“差”为“等”,张佩纶以“‘长差’当为‘表差 ’”,许维遹以“差”为“增加”,均失之。
〔一五〕元材案:“恶恶乎来刑’二语本自《公羊》。《公羊》昭二年传云:“君子善善也长,恶恶也短,恶恶止其身,善善及子孙。”戒即惩恶劝善之意。国戒犹言国法。又案:此段文字所提齐晋对公过之不同处理,郭沫若以春秋时代之齐晋当之。郭氏云:“‘坐立长差’,即罪分主从。原文谓‘晋有臣不忠于其君,虑杀其主(者),谓之公过,诸公过之家毋使得事君’,即是一人有罪,全家连坐。如‘
栾、却、胥、原,狐、续、庆、伯,降在卑隶’,(《左传》昭三年文)是也。又如叔向乃晋之名臣,其弟羊舍虎有罪被诛,叔向连坐,被没为奴(见《吕氏春秋。开春篇》),亦其比。讬为管仲者对此加以非难,谓‘此晋之过失也’。下言‘齐之公过坐立长差,恶恶乎来刑,善善乎来荣’,明示齐法与晋不同。罪分主从,恶者有刑,善者有赏;以善恶定刑赏,不以族诛。”今案:郭氏释“坐立长差”是也。对齐晋二字之理解则有未照。此盖以汉昭帝时盐铁会议中代表政府之御史与代表反对派之文学关于连坐法之争论为背景者。《盐铁论。周秦篇》御史云:“一室之中,父兄之际,若身体相属,一节动而知于心。故今自关内侯以下比地于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父不教子,兄不正弟,舍是谁责乎?”此代表政府方面之意见,认为连坐之法实不可少。但代表反对派之文学方面,则坚决认为不能实行。故其言曰:“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刑德篇》)又云:“ 《春秋》曰:‘子有罪,执其父;臣有罪,执其君。听失之大者也。’今以子诛父,以弟诛兄,亲戚小坐,什伍相连,若引根本之及华叶,伤小指之累四体也。如此则以有罪诛及无罪,无罪者寡矣。”又云:“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闻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匿之。岂不欲服罪尔?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闻兄弟缓追以免贼,未闻兄弟之相坐也。闻恶恶止其身,疾始而诛首恶,未闻什伍之相坐。” 双方争持,互不相下。而其所根据之理论,在御史方面,则为商、吴、申、韩(见《刑德》、《申韩》等篇),在文学方面则为《春秋》。商鞅、吴起为魏人,申不害、韩非为韩人,皆属于三晋。《春秋》在汉专指《公羊》,而《公羊春秋》之始创者公羊高及汉初传《公羊春秋》之胡母生则皆为齐人。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第一,《公羊》之学,始于景帝,盛于武昭。其后宣帝提倡《谷梁》,《谷梁》之学乃代之而起,但《公羊》学并未因之废弃。观《汉书。王莽传》居摄三年群臣奏言: “《春秋》善善及子孙。贤者之后宜有土地。”又天凤五年莽曰:“《春秋》之义,君亲无将,将而诛焉。… …”云云,则在王莽时,《公羊》学仍有法律效力,可以为证。第二,公羊高虽为战国时人,但《公羊春秋》则至汉景帝时始由其孙公羊韩寿编写成书。而《公羊春秋》学派与申韩学派发生面对面的直接对立与斗争,在盐铁会议以前实无所闻。今此文著者用极其简炼之手法,将双方争论之中心问题概括为对“公过”处理意见之分歧,而对于争论之双方,则概括之为“齐”、“晋” 两派。甚至引用汉景帝时才开始编写成书的《公羊春秋》中语,作为齐派理论之根据,而作者亦显然站在齐派一边。故此处所谓齐晋,既不是指春秋时代之齐晋,亦不是指战国时代之齐晋,而是指汉武昭时代在政治上发生直接对立与斗争之齐派与晋派而言,实甚明显。然则本书之成,不得在《盐铁论》以前,此又其一证矣。
桓公问管子曰:“轻重准〔一〕施之矣,策尽于此乎?”
管子对曰:“未也。将御神用宝〔二〕。”
桓公曰:“何谓御神用宝?”
管子对曰:“北郭有掘阙〔三〕而得龟者,此检〔四〕数百里之地也。”
桓公曰:“何谓得龟百里之地〔五〕?”
管子对曰:“北郭之得龟者,令过之平盘〔六〕之中。君请起十乘之使,百金之提〔七〕,命北郭得龟之家曰:‘赐若服中大夫〔八〕。’曰:‘东海之子类于龟,讬舍于若。赐若大夫之服以终而身,劳若以百金〔九〕。’之龟为无赀,而藏诸泰台,一日而衅之以四牛,立宝曰无赀〔一0〕。还四年,伐孤竹。丁氏之家粟可食三军之师行五月〔一一〕,召丁氏而命之曰:‘ 吾有无赀之宝于此。吾今将有大事〔一二〕,请以宝为质于子,以假子之邑粟〔一三〕。’丁氏北乡再拜,入粟,不敢受宝质。桓公命丁氏曰〔一四〕:‘寡人老矣,为子者不知此数。终受吾质!’丁氏归,革筑室,赋藉藏龟〔一五〕。还四年,伐孤竹,谓丁氏之粟中食三军五月之食〔一六〕。桓公立贡数〔一七〕:文行中七年龟中四千金,黑白之子当千金〔一八〕。凡贡制,中二齐之壤策也〔一九〕。用贡:国危出宝,国安行流〔二0〕。”
桓公曰:“何谓流〔二一〕?”
管子对曰:“物有豫则君〔二二〕,失策而民失生矣〔二三〕。故善为天下者,操于二豫之外〔二四〕。”
桓公曰:“何谓二豫之外?”
管子对曰:“万乘之国,不可以无万金之蓄饰〔二五〕;千乘之国,不可以无千金之蓄饰;百乘之国,不可以无百金之蓄饰。以此与令进退,此之谓乘时〔二六〕。”
〔一〕 元材案:轻重准即“轻重之准”。《国蓄篇》云:“视物之轻重而御之以准。”又曰:“乘四时之朝夕,御之以轻重之准”,是也。
〔二〕 丁士涵云:“《说文》:‘ 御,祀也。’御、御古通。下文云‘东海之子类于龟’ ,尹注:‘东海之子,海神之子也。’以为神而祀之,故藏诸泰台,日衅四牛。”安井衡云:“御,驱使之也。神犹怪也”。元材案:安井说是,丁说非也。御神即《轻重丁篇》所谓“故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之意,犹言“神道设教”。
〔三〕 尹注云:“掘,穿也。穿地至泉曰阙。”王引之云:“‘掘’字衍文。‘掘’‘阙 ’音义并同,‘阙’即‘掘’字假借,注强为分别。” 张文虎云:“掘阙固不当复,然掘下似脱一字,但云掘,文不成义。”张佩纶云:“‘阙而得龟’,文不成义。‘掘阙’当作‘
掘阅’。古‘阅’‘穴’通。《埤雅》释‘蜉蝣掘阅’,引《管子》‘掘阅得玉’。王氏《诗总闻》云:‘“掘阅得玉”,恐当时常谈如此。掘阅,挑拨貌,《诗》故云。读《管子》“掘阅得玉”,始知阅与穴通。’陈启源《毛诗稽古篇》:‘今《管子》并无“掘阅得玉”语,惟《山权数》“北郭有掘阙而得龟者”。岂“掘阅得玉”别见他篇,而近本逸之乎? ’今案陆、王所引,即此文。‘掘阙’当即‘掘阅’无疑。”元材案:张说是也。惟掘阅得玉,玉当是宝字之误。上文云:“御神用宝。”下文云:“立宝为无赀。 ”又曰:“吾有无赀之宝于此。”又曰:“国危出宝。 ”宝省为□,遂坯而为玉耳。至龟何以须掘穴乃得?考《史记。龟策列传》:“闻古五帝三王发动举事,必先决蓍龟。《传》曰:‘下有伏灵,上有菟丝。上有捣蓍,下有神龟。’所谓伏灵者在菟丝之下,状似飞鸟之神。新雨已,天清静无风。以夜捎菟丝去之。即以□烛此地,烛之火灭,即记其处,以新布四丈环置之。明即掘取之。入四尺至七尺,得矣。过七尺不可得。伏灵者千岁松根也,食之不死。闻蓍生满百茎者,其下必有神龟守之,其上常有青云覆之。”可知所谓神龟者不必皆出于水中,亦有生产于蓍草之下,土壤之内者。其掘取之法当与掘取伏灵相同,故略而不言也。
〔四〕 尹注云:“检犹比也。以此龟为用者,其数可比百里之地。”何如璋云:“检,《尔雅释诂》:‘同也。’”张佩纶云:“检通敛。《说文》:‘敛,收也。《孟子》不知检,《食货志》作不知敛。‘数’字即‘敛’字之复衍者。原注非。”陶鸿庆云:“据尹注云:‘检犹比也,以此龟为用者,其数可比百里之地。’是其所见元文本作‘此数检百里之地 ’也。下文云:‘桓公命丁氏曰:‘寡人老矣,为子者不知此数。’尤其明证。”元材案:何说是也。此谓得龟之利,与得数百里之地相同也。尹说近之,张、陶说皆非。
〔五〕 猪饲彦博云:“‘得龟’下脱‘检数’二字。”张佩纶云:“‘得龟’下夺‘检’ 字。”元材案:此语为上文“掘阙而得龟者此检数百里之地也”之缩文,与上文“心禁”为“人心者禁缪而已矣”之缩文者,句例盖同,不必添字。
〔六〕 尹注云:“令,力呈反。过之,犹置之也。平盘者,大盘也。”张佩纶云:““‘ 令’当作‘今’。‘过’当为‘呙’。《说文》:‘呙,剔人肉置其骨也。’”元材案:令,尹注是也。过当为□,张说是也。《庄子》:豫且得白龟,献之,杀以卜。仲尼曰:“智慧七十钻而无遗策,不能避刳剔之患。”“刳剔”即□之义矣。令,谓桓公命令得龟者之家也。
〔七〕 尹注云:“起,发也。提,装也。”张佩纶云:“《说文》:‘提,挈也。’言挈百金。”郭沫若云:“提,疑惕字之误。惕、赐古通用。《赵孟介壶》‘□王之惕金,以为祠器’,惕金即赐金也。”元材案:尹、张说是,郭说太牵附。
〔八〕 尹注云:“若,汝也。中大夫,齐爵也。”元材案:中大夫又两见《轻重戊篇》,乃著者任意假讬之词,与齐爵无关。赐中大夫服,谓可以服中大夫之服,犹后世之捐官,乃虚有其名,非真除之为中大夫也。
〔九〕 尹注云:“东海之子其状类龟,假言此龟东海之子耳。东海之子者,海神之子耳。讬舍,犹寄居也。劳,赐也。”闻一多云:“
管子之言止此。”元材案:本篇全是桓公管子问答之词。从“北郭之得龟者”起至“国安行流”,皆管子对桓公语。著者每说明一轻重之策,大抵皆采用故事形式加以描绘,而故事之发展往往须持续至若干年之久始能结束。因而在描绘过程中,不得不在问答体中兼用叙事体。遂使读者观之,一若真有其事其人也者。此古书之所以难读也。若如闻氏说,则“之龟为无赀”以下又是何人语耶?而下文“桓公曰:何谓流 ”云云,又是何所根据而发问者耶?
〔一0〕尹注云:“之,是也。是龟至宝而无赀也。无赀,无价也。泰台,高台也。立龟为宝,号曰无赀。”元材案:此亦管子语。谓桓公于封官赐金之后,即宜立龟为宝,名为无赀。日衅四牛者,故意神奇其事,取信于人也。
〔一一〕尹注云:“还四年,后四年。丁氏,齐之富人,所谓丁、惠也。食音嗣。下,以意取。(“下,以意取”,刘本、中立本作“可,以意料 ”。)行五月,经五月。”元材案:《公羊》僖二年传叙晋灭虞郭事,亦有“还四年”语。孤竹,古北方国名。此亦假讬之词。“丁氏之家粟可食三军之师行五月” 当作一句读。谓丁家所有之粟,估计可以供给三军行军五个月之食用也。
〔一二〕元材案:大事即军事。左成十三年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是也。
〔一三〕尹注云:“邑粟即家粟。”
〔一四〕元材案:此“桓公”及下文 “桓公立贡数”之“桓公”,皆当作“公”字看,亦管子假讬之词。
〔一五〕尹注云:“革,更也。赋,敷也。藉,席也。”
〔一六〕丁士涵云:“此十九字疑衍。”闻一多说同。元材案:此不宜衍。上文系估计丁氏有此家粟。此则谓丁氏之粟,果能中食三军五月之食也。
〔一七〕元材案:从“桓公立贡数” 至“国安行流”亦管子语。盖于御神用宝之外,又主张立贡数也。观下文“桓公曰:何谓流”便知。
〔一八〕张佩纶云:“‘贡’当为‘ 宝’。(下二贡字同。)‘文行’当作‘文龟’。《尔雅。释鱼》:‘一曰神龟,二曰灵龟,三曰摄龟,四曰宝龟,五曰文龟,六曰簭龟,七曰山龟,八曰泽龟,九曰水龟,十曰火龟。’郭注:‘文龟,甲有文采者。’ 上四种以为神宝,则龟贝之品自文龟始矣。‘中七’下脱‘千金’二字,与下文句例合。‘年’当作‘冉’。《说文》:‘□,龟甲边也。天子巨龟尺有二寸,诸侯尺,大夫八寸,士六寸。’《汉书。食货志》:‘元龟岠冉长尺二寸,直二千一百六十,为大贝十朋。公龟九寸,直五百,为壮贝十朋。侯龟七寸以上,直三百,为么贝十朋。子龟五寸以上,直百,为小贝十朋。是为龟宝四品。’‘当千金’,‘当’宜作‘中’。此冉龟即元龟。黑白之子即子龟也。”又曰:“《史记。龟策传》:‘庐江郡常岁时生龟长尺二寸者二十枚输太卜官。 ’又云:‘龟千岁乃满尺二寸。’或‘年龟’即指千岁之龟。不必改字。”元材案:张说以“文行”为“文龟 ”,“年龟”为“千岁之龟”,又补“千金”二字,均是。惟“贡”字不必改为宝。此三龟各有定价,即所谓 “立贡数”也。
〔一九〕元材案:“中二齐之壤策” ,谓相当于二倍齐国领土之数。与《海王篇》“今吾非籍之诸君吾子而有二国之籍六千万”,《揆度篇》“动左右以重相因,二十国之策也,盐铁二十国之策也,锡金二十国之策也”,《轻重甲篇》“如此而有二十齐之故”,句例全同。
〔二0〕元材案:此当以“用贡”为句。“国危出宝”为句,“国安行流”为句。“行流” 解已详《乘马数篇》。谓当发生战争之时,则出其宝物,如上文以无赀之宝为质而假借丁氏之家粟以为三军五月之食,即其例。平安之时,则促进万物之流通。二者皆所谓贡制,皆足以当二倍齐地之数者也。张佩纶改“ 贡”为“宝”,以“用宝国危”为句,“出宝国安”为句。而以“行流”另提一行。谓“国不足则用宝,国足则出宝也”,又曰“‘行流’上当有‘请’字”,既误其读,又失其义矣。又案:《史记。平准书《:“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龟贝。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等。黄金以镒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据此,则龟之得为器饰宝藏而轻重无常,其制实始于秦。《庄子。秋水篇》:“吾闻楚有神龟,巾笥而藏之庙堂之上。 ”《外物篇》:“宋元君夜半而梦人被发窥阿门,曰: ‘予自宰路之渊。予为清江使河伯之所。渔者余且得予。’元君觉,使人占之,曰:‘此神龟也。’君曰:‘ 渔者有余且乎?’左右曰:‘有。’君曰:‘令余且会朝。’明日,余且朝。君曰:‘渔何得?’对曰:‘且之网得白龟焉。其围五尺。’君曰:‘献若之龟。’龟至,君再欲杀之,再欲活之,心疑,卜之,曰:‘杀龟以卜,吉’。乃刳龟,七十二钻而无遗策。”是龟在庄子时,尚止以其“七十二钻而无遗策”而视之为神,犹未臻于得为器饰宝藏之地位。换言之,即龟至庄子时,尚仅有宗教上之价值,而无经济上之价值也。自秦以龟为器饰宝藏之后,至汉而龟之经济价值,乃益随其宗教价值而继长增高。《史记。龟策列传》云:“闻古五帝三王发动举事,必先决蓍龟。《传》曰:‘上有捣蓍,下有神龟。’”又曰:“闻蓍生满百茎者,其下必有神龟守之。”又曰:“神龟出于江水中。今高庙中有龟室,藏内之以为神宝。”又曰:“有神龟在江南嘉林中,左胁书文曰‘得我者匹夫为人君,有土正。诸侯得我为帝王。’”此龟之宗教价值也。又曰:“记曰:能得名龟者,财物归之,家必大富,至千万。”又曰:“近世江上人有得名龟,畜置之,家因大富。”又宋元君得白龟,本为“往古故事”。然至汉时,则《史记。龟策传》所传,已与庄子大异。除以元君为元王,余且为豫且,及无端又抬出卫平、泉阳令等人物以为故事之陪衬外,最可注意者,即为庄子所未曾提及之经济价值一点。如卫平曰:“龟者是天下之大宝也。王能宝之,诸侯尽服。”又曰:“今龟大宝也。”此龟之经济价值也。今观本文所述,以御神用宝为言,与《龟策列传》所言殆全相同。甚至掘取方法及御神仪式亦有暗合者。前者如掘阙得龟,乃谓龟生于土中,与《龟策列传》之谓“上有捣蓍,下有神龟”者毫无二致。后者如《龟策列传》称“于是元王向日而谢,再拜而受,择日斋戒,甲乙最良。乃刑白雉与骊牛,以血灌龟于坛中央”,则即本文所谓“而藏诸泰台,一日而衅之以四牛”之说也。此外,则本文之“之宝为无赀”,与《龟策列传》之“龟者是天下之大宝”,本文之“立宝曰无赀”,与《龟策列传》之“留神龟以为国重宝”,亦均有同一之意义。考《龟策列传》为褚少孙所补述。褚为汉宣帝时博士,仕元成间。据其自云,则《龟策列传》取材之来源,共有三端。即(一)“
之太卜问掌故文学长老习事者写取龟卜事”。(二)“臣为郎时,见万毕书朱方”。(三)“往古故事”。而由今观之,此三项来源,实皆出于汉人之传说。前二者固无论矣,即所谓“往古故事”之宋元王杀白龟事,内容亦已与《庄子》所记不同,而本文则全与之合。至“
文龟中七千金,年龟中四千金,黑白之子当千金”云云,则又下与王莽之“龟宝四品”有其因袭之痕迹。丁士涵不知此书乃汉人所作,乃以“此文为《庄子》及《史记。龟策列传》褚先生所述豫且事所本”,岂非倒果为因之见耶?
〔二一〕元材案:“流”字上脱“行 ”字。“出宝”,上已详论之,故此处仅以“行流”为问也。
〔二二〕吴志忠云:“‘则君’上脱 ‘无豫’二字。”张佩纶云:“
豫,干也。(《汉书。薛宣传》两见。)言物有干豫吾轻重之令者,则君失其策而民失其生。二豫,谓上干君之策,而下预民之生也。《
国蓄篇》:‘万乘之国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有千金之贾。’今蓄积与之相准,则蓄贾不能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而财不流于外矣。”郭沫若云:“吴说是也。豫即‘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之豫。故下文‘蓄’与‘饰’二者称为‘二豫’。”元材案:以上三说皆非也。如吴、郭说,则作者乃为主张物必有豫之人矣,与原文宗旨恰得其反。张说亦不合。豫即《荀子。儒效篇》“鲁之粥牛者不豫贾”之豫。王引之云:“豫犹诳也。《周官。司市。注》曰:‘使定物价,防诳豫’是也。豫与诳同义。《淮南。览冥篇》曰: ‘黄帝治天下,市不豫贾。’《史记。循吏传》曰:‘ 子产为相,市无豫贾。’《说苑。反质篇》曰:‘徒师沼治魏,而市无豫贾。’义并与此同。说者皆读豫为‘ 凡事豫则立’之豫,望文生义,失其传久矣。”物有豫者,谓富商蓄贾虚定物价以诳人,而牟取暴利也。《盐铁论。力耕篇》文学云:“古者商通物而不豫,工致牢而不伪。”下文又云:“商则长诈,工则饰马”马原误作骂,据上下文义校改。饰马,谓伪标。长读上声,尚也,解已见《山国轨篇》。以“长诈”与“不豫”对言,益足证明训豫为诳之正确。
〔二三〕元材案:失策即失计,解已见上。生谓产业,解已见《国蓄篇》。失生犹言失业。
〔二四〕元材案:“二豫”者,指工商相豫而言。《盐铁论。禁耕篇》文学云:“国富而教之以礼,则行道有让而工商不豫。”工商相豫,即上引《力耕篇》文学所谓“商则长诈,工则饰马”之意。操即操事,解已见《国蓄篇》。操于二豫之外,谓政府此时不能以豫对豫,在二豫之中与之竞争,而应在二豫之外,运用轻重之策,从根本上加以解决。下文所举“蓄饰”之策,即操于二豫之外之具体措施矣。
〔二五〕王引之云:“‘饰’字义不可通。‘饰’当作‘余’。蓄余者,蓄所余也。万金千金百金,即所余之数也。《轻重甲篇》曰:‘
蓄余藏羡而不息。’”何如璋云: “‘蓄饰’即指无赀之宝言。”郭沫若云:“‘蓄’与 ‘饰’即上文所谓‘二豫’。‘蓄’谓谷粟之羡余;‘ 饰’指龟贝珠玉等重器。《史记。平准书》‘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然‘蓄’与‘饰’二者均当‘ 乘时’而‘与令进退’,故曰‘操于二豫之外’。”元材案:王说非,郭说亦有未照,何说得之。“饰”即《平准书》“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之饰,蓄即“储蓄”。“蓄饰”者,如上文所述立龟为宝号曰无赀,乃事先准备,以便临时运用,作为计取丁氏所豫藏之家粟之工具。若如王氏说作“蓄余”,则仍是以豫对豫,乃为操于二豫之中,而非“操于二豫之外”矣。如郭氏说以“蓄”与“饰”为即“二豫”,是以作者所谓“君失策而民失生”之“豫”,认为即是“万乘千乘之国”所“不可以无”之“万金千金之蓄饰”矣。
〔二六〕元材案:“以此与令进退” ,“此”者指“蓄饰”而言。此如上文先令北郭得龟之家,使其所藏之龟,成为“无赀之宝”,然后又令豫藏家粟之丁氏,以此无赀之宝为质而计取其粟。乘者守也(见《汉书。高纪》李奇注)。乘时,即守时,指上文 “国危”“国安”之时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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