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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类 》 管子轻重篇新诠 》
管子轻重七山国轨
马非百 Ma Feibai
何如璋云:“‘山’字无义,当是‘官’字。文中桓公问‘
官国轨’可证。官者设官治事以立轨数也。”张佩纶云:“通篇但言‘国轨’,未尝专指山国。与‘山权数’‘山至数’之‘山’字均不可解。 ”孙毓棠云:“‘山’疑是‘上’字之误。‘上’通‘ 尚’。‘山国轨’‘山权数’‘山至数’皆犹《墨子》之‘尚贤’‘尚同’。《墨子》‘尚贤’,《淮南。泛论》及《汉书。艺文志》皆作‘上贤’。”郭沫若云: “‘山国轨’‘山权数’‘山至数’之‘山’字均衍文。”元材案:三篇篇名皆有‘山’字,似不能三篇皆有衍误。必有其所以命名之由。《汉书。杨敞传》:“恽迁中郎将。郎官故事:令郎出钱市财用给文书,乃得出,名曰山郎。”张晏注曰:“山,财用之所出,故取名焉。”《释名》:“山,产也。产万物者也。”《盐铁论。禁耕篇》亦云:“山海者财用之宝也。”据此,则凡物产所生,财用所出者,皆可名之为山,乃汉人之习俗。本篇及《山权数》《山至数》,皆系专言物产财用者。且篇中所论又多直接与山有关。如本篇云:“宫室器械非山无所仰。然后君立三等之租于山。”《
山权数篇》云:“汤以庄山之金铸币,……禹以历山之金铸币。”又曰:“梁山之阳綪□ 夜石之币天下无有。……以守国谷。”《山至数篇》云:“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币。”又其他轻重诸篇亦多有言山者。如《国蓄篇》云:“君有山海之金。”《国准篇》云:“出金山立币。”《轻重乙篇》云:“山生金木无息。”而尤以《地数篇》言之更详。《地数篇》云:“地之东西二万八千里,南北二万六千里。其出水者八千里,受水者八千里。出铜之山四百六十七山,出铁之山三千六百九山。此天地二字原缺,据孙星衍校补。之所以分壤树谷也。戈矛之所发,刀币之所起也。能者有余,拙者不足。封于泰山,禅于梁父,封禅之王,七十二家,得失之数皆在此内。是谓国用。”所谓得失之数皆在此内,谓自古至今,封禅之君不下七十二代之多,得此则兴,失此则亡。得失之由,无不在此地数之内。惟《地数篇》包括水、陆、山三者而言,故曰“地数”。本篇及《山权数》、《山至数》则专指山而言,故曰“山国轨”“山权数”“山至数”也。然则本书之以山名篇,殆亦取义于“山者财用所出”,与汉人之以山名郎者盖全相同。此亦本书成于汉人之一证也。国轨之义见下。
提要:此文共分五段。第一段,从“请问官国轨”至“而欲为国不可”,论为国必先通于轨数。第二段,从“行轨数奈何”至“
此君失也”,论别群轨,相壤宜。第三段,从“轨意安出”至“谓之国轨”,论“轨据” 之具体措施。又分八步:(一)调查统计田亩、人口、粮食、衣物之确实资料。(二)按照上述调查统计所得结果,分别高田、山田,用货币发放农贷。(三)秋收五谷丰登,谷价跌落,按照十七比例,向高田收敛五谷,以造成谷价坐长十倍之局势。(
四)用十倍之谷收购女工织帛。(五)谷散则贱,又从大家、委赀家借用货币收购五谷,并同时管制邻县之谷,使谷价再次坐长十倍。(
六)然后用此十倍之谷按现价偿还所借赀家之币,使全国货币十分之九又为政府所有,造成币重物轻之局势。(七)再以重币收购万物,造成万物重十倍之局势。(八)最后由政府按照现价抛售万物直到价格低落为止。第四段,从“不籍而赡国”至“此之谓时作”,论“官天财”之法。即将由农业季节性引起最迫切需要之各种生活与生产资料,由政府预为囤积,以便到时贷与农民而免为商贾所乘。第五段,从“吾欲立轨官”至“谓之国轨”。又分二小段。从“吾欲立轨官”至“此去丘邑之籍也”为第一小段,论用盐铁收入作为立轨官之资金进行下列三事:(一)分别在三壤 ──高田(龙夏之地)、山田(岐山至塞丘)、中田(寿陵至少沙)──发放农贷,将三壤谷物皆掌握于手中,使谷价提高二十倍。(二)用二十倍之谷收购牛马。(三)将牛马出租于人民,有田者加倍以借,可以获得鞍马千乘之结果。从“国谷之朝夕在上”至“谓之国轨 ”为第二小段,论“去其田赋以租其山”的森林国营政策。其步骤有二:(一)禁止人民在“田中”或“屋侧 ”种树,造成“非山无所仰”之政府独占的局势。(二)然后按照树木大小及其用途,分别将木料价格定为三等,使人民无论贫富皆不能逃避服租之义务。全文除第五段第二小段有错简外,大体是一气呵成。
桓公问管子曰:“请问官国轨〔一〕。”
管子对曰:“田有轨,人有轨,用有轨,乡有轨,人事〔二〕有轨,币有轨,县有轨,国有轨。不通于轨数而欲为国,不可〔三〕。”
〔一〕 何如璋云:“官者,设官治事以立轨数也。”张佩纶云:“
篇名山国轨,下文始言立轨官。则 ‘官国轨’之‘官’疑是衍文。”胡寄窗云:“国轨就是封建国家的经济立法或规划。”元材案:官即管,解已见《海王篇》。轨与会通。本篇共有三十个轨字,而所言皆属于会计之事。而在《山至数篇》,则直谓之“ 会”。如本篇言“请问管国轨”,《山至数篇》则谓之 “请问国会”。本篇言“谓之国轨”,《山至数篇》则言“谓之国会”,或曰“谓之国簿”。簿亦会计也。本篇言“轨数”,《山至数篇》则言“会数”。本篇言“ 县有轨,国有轨”,《山至数篇》则言“国之广狭,壤之肥硗有数”。皆其证。梁启超所谓“轨即统计”,最为近之。《史记。平准书》云:“
桑弘羊为大农丞,管诸会计事。” 此处“官国轨”,即“管诸会计事”之意。三氏说皆非。
〔二〕 元材案:人事即民事,解已见《国蓄篇》。下仿此。
〔三〕 元材案:轨数即会计之数,《山至数篇》谓之“会数”,别处亦谓之“计数”。《管子。七法篇》云:“刚柔也,轻重也,大小也,实虚也,远近也,多少也,谓之计数。不明于计数而欲举大事,犹无舟楫而欲经于水险也。”数者,术也,见《广雅。释言》。所谓“不明于计数”,“不通于轨数”,即不懂会计之术之意。盖上述各项,皆属于比较。而相互比较,非有极精确之调查统计不为功。故为国者必首重之。《盐铁论。刺复篇》大夫云:“夙夜思念国家之用,寝而忘寐,饥而忘食。计数不离于前,万事简阅于心。”义与此同。
桓公曰:“行轨数奈何?”
对曰〔一〕:“某乡田若干?人事之准若干〔二〕?谷重若干?曰:某县之人若干?田若干?币若干?而中用谷〔三〕重若干?而中币终岁度人食,其余若干〔四〕?曰:某乡女胜事者终岁绩,其功业若干〔五〕?以功业直时而□〔六〕之,终岁,人己衣被之后,余衣若干?别群轨,相壤宜〔七〕。”
桓公曰:“何谓别群轨,相壤宜?”
管子对曰:“有莞蒲之壤〔八〕,有竹前檀柘之壤〔九〕,有泛下渐泽之壤〔一0〕,有水潦鱼鳖之壤。今四壤之数,君皆善官而守之〔一一〕,则籍于财物,不籍于人。亩十鼓之壤〔一二〕,君不以轨守〔一三〕,则民且守之〔一四〕。民有过移长力,不以本为得,此君失也〔一五〕。”
〔一〕 元材案:“对曰”上脱“管子”二字。此列举应行调查统计之大概专案,即所谓“ 诸会计事”也。
〔二〕 元材案:人事之准若干者,准,平均数也。谓全乡民生所需食用之平均数共为几何也。
〔三〕 元材案:中字在本书凡十八见。尹注《轻重丁》云“中,丁仲反”,合也。犹言相当。《盐铁论》中亦有十一见之多。知此亦汉人常用语。中用谷,犹言相当于全民食用之谷。
〔四〕 元材案:度即《汉书。文纪》后元年诏曰:“夫度田非益寡而计民未加益”之度。师古曰:“谓量计之。”“中币终岁度人食其余若干” 者,谓一年之中以相当之货币总数量计于人民食用之总数外,尚能存余若干也。
〔五〕 元材案:“胜事”解已见《海王篇》。“女胜事者”指成年有劳动能力之女工而言。终岁绩其功业若干,谓以一年计,此等女工共可绩得多少布帛也。宋本无“若干”二字者非。
〔六〕 元材案:□字解已见《巨(策)乘马》篇。直时而□,谓按照当时市价加以计算。
〔七〕 元材案:“群轨”指上文八轨而言,即“诸会计事”之意。“相壤宜”与左氏成二年传“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及《周礼》 “辨土宜之法”意义相同,指下文“四壤之数”而言。谓土壤对于民居及种植之物各有所宜,故为国必先以调查统计之方法辨别而利用之。
〔八〕 元材案:莞即水葱,多年生草,茎高五六尺,纤而长。蒲,《说文》:“水草也。 ”两者皆可以织席,汉人常用之。《汉书。东方朔传》:“莞蒲为席。”师古曰:“莞,夫离也。今谓之葱蒲。以莞及蒲为席,亦尚质也。莞音完,又音官。”据《太平御览》七百九引《计然万物录》云:“六尺蔺席出河东,上价七十。蒲席出三辅,上价百。”又《居延汉简释文》三九一页:“三尺五寸蒲复席青布缘二直三百。”则蒲席在汉时价值平均约值百钱至一百五十钱。莞蒲之壤,即盛产莞蒲之地。
〔九〕 元材案:竹即竹子。前即箭,亦竹之一种,高七八尺,叶大如箬,干细节修,质强 □,可作箭干。《文选。左思吴都赋。注》“
箭竹细小而劲实,可以为箭”是也。檀,硬木。《诗。将仲子兮》:“无折我树檀。”朱注:“檀,皮青,滑泽,材强□,可为车。”柘,《说文》:“桑属。”柘材坚劲,宜用以作弓。《周礼。考工记》:“弓人取干之道,柘为上。”又可以为弹。《西京杂记》:“长安五陵人以柘木为弹,真珠为丸,以弹鸟雀”是也。檀柘皆汉人认为最贵重之木材。《汉书。东方朔传》:“南山出玉石、金银、铜铁、豫章檀柘异类之物不可胜原。此百工所取给,万民所仰足也。又有□稻梨栗桑麻竹箭之饶。土宜姜芋,水多□鱼。贫者得以人给家足,无饥寒之忧。故丰镐之间,号为土膏。其贾亩一金。”又《盐铁论。殊路篇》云:“令仲由冉求无檀柘之材。”《论诽篇》云:“檀柘而有乡,雚苇而有藂。”本篇下文云:“亩十鼓之壤。”则所谓“竹箭檀柘之壤”者,岂即指“号为土膏,其贾亩一金”之南山耶?
〔一0〕元材案:“泛下”又见《山至数篇》。“泛”,《方言》:“洿也。”“渐泽”,湿润也。《六韬。战车篇》亦有“泛下渐泽”语。犹言污下多水之地。
〔一一〕元材案:官即管,官而守之,谓由国家管制独占之。此与左昭二十年传晏子所云“ 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泽之□蒲,舟鲛守之;薮之薪蒸,虞侯守之;海之蜃盐,祈望守之”;及《轻重甲篇》所云“故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皆所谓“颛山泽之利”者也。《盐铁论。刺权篇》大夫云:“今夫越之具区,楚之云梦,宋之巨野,齐之孟诸,有国之富而霸王之资也。人君统而守之,则强,不禁则亡。”统即统制。“统而守之”,与“ 管而守之”意义全同。
〔一二〕元材案:鼓即《地数篇》“ 民自有百鼓之粟者不行”之鼓。尹注彼处云:“鼓,十二斛也。”亩十鼓,谓每地一亩可产谷十鼓。言上述四壤,其利入之大可与“亩十鼓”之地相当。盖极言其地获利之多。
〔一三〕元材案:“轨守”即下文“ 轨守其数”之意。谓政府应根据调查统计所得之资料,将此等地方,列入国家统制规划之中。下文所谓“百都百县轨据”,亦即此意。
〔一四〕元材案:此“民”字指富商蓄贾。
〔一五〕王念孙云:“‘过’当为‘ 通’。《地数篇》、《轻重甲篇》作‘通移’,《国蓄篇》作‘通施’,‘施’与‘移’同。”郭沫若云:“ ‘长力’疑为‘长刀’之误。《国蓄篇》‘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又云:‘人君铸钱立币,民庶之通施也。’《轻重甲篇》则云:‘今君铸钱立币,民通移。’ 是则民所通移者乃刀币也。齐之法币作长刀形,故称之曰‘长刀’也。”元材案:王说是,郭说非也。“通移 ”、“通施”、“通货”皆货币之代名词。“长”读上声,乃汉人常用语。《汉书。杜周传》“废奢长俭。” 颜思古注云:“长谓崇贵之也。”又《盐铁论。非鞅篇》云:“商鞅峭法长利。”又曰:“吴起长兵攻取。” 《诛兵篇》云:“周室备礼长文。”皆其证。本书《轻重戊篇》亦有“出入者长时”之言。郭氏释彼处云:“ 长,谓尚也,重也。”得其义矣。力即财力。长力者,谓人民手中握有货币,势必以财力为尚,而不肯以本农为计之得,是人君之失策也。《
盐铁论。刺权篇》大夫云:“今夫越之具区,楚之云梦,宋之巨野,齐之孟诸,有国之富,而霸王之资也。人君统而守之则强,不禁则亡。齐以其肠胃予人,家强而不制,枝大而折干,以专巨海之富,而擅鱼盐之利也。势足以使众,恩足以恤下。是以齐国内倍而外附,权移于臣,政坠于家。公室卑而田宗强,转毂游海者盖三千乘。失之于本,而末不可救。”此言“四壤之数,君不以轨守,则民且守之”,即所谓“ 人君统而守之则强,不禁则亡”之义也。
桓公曰:“轨意安出〔一〕?”
管子对曰:“不阴据其轨皆下制其上〔二〕。”
桓公曰:“此若言何谓也〔三〕?”
管子对曰:“某乡田若干?食者若干?某乡之女事若干?余衣若干?谨行〔四〕州里曰:‘田若干?人若干?人众田不度食〔五〕若干?’曰:‘田若干〔六〕?余食若干?’必得轨程〔七〕。此调之泰轨也〔八〕。然后调立环乘之币〔九〕。田轨〔一0〕之有余于其人食者,谨置公币〔一一〕焉。大家众,小家寡〔一二〕。山田间田曰:终岁其食不足于其人若干?则置公币焉以满其准〔一三〕。重岁丰年〔一四〕,五谷登。谓高旧之萌〔一五〕曰:‘吾所寄币于子者若干,乡谷之□若干,请为子什减三。’谷为上,币为下〔一六〕。高田抚间田山不被谷十倍。山田以君寄币振其不赡,未淫失也。高田以时抚于主上,坐长加十也〔一七〕。女贡〔一八〕织帛苟合于国奉〔一九〕者,皆置而券之〔二0〕。以乡□市准〔二一〕曰:‘上无币,有谷。以谷准币。’环谷而应策,国奉决〔二二〕。谷反准,赋轨币。谷廪,重有加十〔二三〕。谓大家、委赀家〔二四〕曰:‘上且修游,人出若干币〔二五〕。’谓邻县曰:‘有实者皆勿左右。不赡,则且为人马假其食〔二六〕。’民邻县四面皆□,谷坐长而十倍〔二七〕。上下令曰:‘赀家假币,皆以币准谷,直币而庚之。’ 谷为下,币为上〔二八〕。百都百县轨据,谷坐长十倍〔二九〕。环谷而应假币。国币之九在上,一在下。币重而万物轻。敛万物,应之以币。币在下,万物皆在上。万物重十倍〔三0〕。府官〔三一〕以市□出万物,隆而止〔三二〕。国轨:布于未形,据其已成。乘令而进退,无求于民。谓之国轨〔三三〕。”
〔一〕 元材案:“轨意安出”,犹言“以轨守之”之具体措施如何,即其他各篇所谓“行事奈何”之意。
〔二〕 元材案:阴,密也,犹言秘密。据即《史记。赵奢传》“先据北山者胜”之据,守也。犹言占有或掌握。“皆”当依元本作“者”。此谓为国者如不能将各种会计数字掌握在自己手中并严守秘密,便将为富商蓄贾所乘。必须阴据者,一则预防富商蓄贾与政府争利,二则可以愚弄人民使其对政府进行所谓轻重之策时不敢反抗。犹《国蓄篇》之言“故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矣。
〔三〕 闻一多云:“此若复语。若亦此也。”元材案:此语在本书凡八见。又《地数篇》亦有“此若言可得闻乎”语,皆当以“若言”二字连用。《荀子。王霸篇》云:“君人者亦可以察若言矣。” 杨注:“若言,如此之言,谓已上之说。”“此若言何谓也”,即“此以上之言何谓也”之意。闻氏说非。
〔四〕 吴汝纶云:“行当作循。” 元材案:“行”即下文“行田畴”及《揆度篇》“君终岁行邑里”之行。此亦汉人常用术语。《汉书。终军传》:“徐偃使行风俗。军为谒者,使行郡国。”《□不疑传》:“每行县。”《平当传》:“使行流民幽州。 ”《沟洫志》:“
宣帝地节中,光禄大夫郭昌使行河。”“丞相御史白博士许商治《尚书》,善为算,能度功用,使行视。”“河堤都尉许商与丞相史孙禁共行视。”行即巡视。此类之例不可胜举。又《管子。度地篇》用行字之处亦不少。吴说失之。
〔五〕 俞樾云:“不度食当作不足食。”元材案:度即上文“而中币终岁度人食其余若干 ”之度。不度即不足。不当改字。
〔六〕 丁士涵云:“此四字疑涉上文而衍。‘人众田不度食若干’者,食不足于其人也。 ‘余食若干’者,田之有余于其人食也。”元材案:此文前四句为总冒。谨行州里计分二事:一调查其不足之情形,二调查其有余情形。故以两“曰”字区别之。丁说非是。
〔七〕 元材案:程即《荀子。致仕篇》“程者物之准也”之程,犹今言标准也。轨程即调查统计所得之标准资料。《盐铁论。水旱篇》云:“县官鼓铸铁器,大抵多为大器,务应员程。”又云:“卒徒作不中呈,时命助之。”《汉书。尹翁归传》:“使斫莝,责以员程,不得取代。不中程,辄笞督。”颜师古注曰:“员,数也。计其人及日数为功程。”此言轨程,义与员程略同。
〔八〕 猪饲彦博云:“调当作谓。 ”李哲明说同。元材案:此说是也。泰轨即《揆度篇》之“大会”。本书“泰”“大”常通用。本篇及《山至数篇》之泰春、泰夏、泰秋、泰冬,《轻重乙篇》泰皆作大,可证。大会即大计。
〔九〕 郭沫若云:“‘环乘之币’ ,就文中所叙者而推之,当是回圈流通之意。本书屡言 ‘乘马’,即喻流通,盖古代陆上交通莫便于乘马,故以之喻货币之流通也。环则周而复始,流通不断也。” 元材案:此说非是。本书乘马一词,皆当作计算讲,说已见《巨(策)乘马篇》。此“乘”字亦当作计算讲。环者周也。“环乘”犹言“统筹”。“环乘之币”,谓统筹所得之货币资料,即《山至数篇》所谓“
布币于国,币为一国陆地之数”之意。“调立”,乃汉人常用语。上引晁错言“调立城邑 ”云云,即其证。
〔一0〕丁士涵云:“‘田’疑‘曰 ’字误。”元材案:“田轨”,即上文“田有轨”及“ 必得轨程”之意,指田亩数及肥硗数等而言。丁氏说非。
〔一一〕梁启超云:“谨置公币,即铸币。”陶鸿庆云:“‘置’当为‘寄’,涉下文‘则置公币焉’而误也。谨寄公币者,谓以公币暂寄于民,而以大家小家别其多寡,故下文云‘重岁丰年五谷登,谓高田之萌曰,吾所寄币于子者若干’云云,即承此而言。盖高田有余食,则寄币于民为敛谷之备,间田、山田食不足,则置币于公以为振赡之用也。此误作‘置’ ,则非其旨矣。”郭沫若云:“‘置’字不误。预置之,亦犹寄也。不应改字。”元材案:梁、陶说非,郭说近之。置与寄皆放也。“置币”、“寄币”犹言以货币借贷于人民。《盐铁论。复古篇》云:“设立田官,置钱入谷。”义与此同。公币,《
山至数篇》作“公钱”,指封建国家自行铸造之货币,即贾谊所谓之法钱(《汉书。食货志》)。谓之“公”者,对“私”而言。既曰“
公币”,则必有“私币”存在可知。《史记。平准书》称:武帝时,“郡国多奸铸钱,钱多轻。而公卿请令京师铸钟官赤侧,一当五。赋,官用,非赤侧不得行。……其后二岁,赤侧钱贱,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废。于是悉禁郡国无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钱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诸郡国所前铸钱皆废销之,输其铜三官。而民之铸钱益少,计其费不能相当,唯真工大奸乃盗为之。”据王先谦《汉书补注》考证,云此事在武帝元鼎四年。赤侧钱行使仅二年而废。则此所谓“公币”或“公钱”者岂即三官钱之反映耶?
〔一二〕元材案:“大家”即下文之 “巨家”,指大地主言。小家则指小地主及一般农民言。下文云“谓大家、委赀家曰:上且修游,人出若干币 ”,又云“巨家以金,小家以币”,大小贫富之差,界限显然,是其证。
〔一三〕丁士涵云:“‘山田’上脱 ‘谓’字。”元材案:丁说非也。“曰”字衍文。此盖紧承上文而言。谓调查统计既得有标准之资料,乃更进一步根据此资料作为举行农贷之依据。即将田地分为三等:凡田亩数之有余于其人食者为高田。高田者《乘马数篇》所谓“郡县上臾之壤”也。次曰“间田”。又次曰“山田”。“间田”者中田也,《乘马数篇》谓之“ 间壤”。“山田”则为“下田”,《乘马数篇》谓之“ 下壤”。皆所谓“终岁其食不足于其人”者也。《山权数篇》云:“高田十石,间田五石,庸田三石。其余皆属诸荒田。”然则所谓“山田”者,殆即所谓“庸田三石”及“其余皆属诸荒田”者耶?此三种田内之人民,贫富有余不足之情形不同,故贷款之数量及其举行贷款之意义亦不一致。高田有余,所贷之款数量必多,而其意义则为预守其谷。山田间田不足,故其所贷之款数量亦少,而其意义则为一种赈济性质,故曰“以满其准” 。满其准者,即针对其不足之程度而酌予补充之谓也。以今语释之,即以贷款补其不足,以满足其最低生活水准而已。下文云:“龙夏之地,布黄金九千。以币赀金。巨家以金,小家以币。周岐山至于峥丘之西塞丘者,山邑之田也。布币称贫富而调之。周寿陵而东至少沙者,中田也。据之以币。巨家以金,小家以币。”龙夏之地当即高田,故贷款之数量特大。“巨家以金,小家以币”者即此处“大家众,小家寡”之意也。“山邑之田布币称贫富而调之”者,即此处“置公币以满其准”之意也。
〔一四〕何如璋云:“重岁丰年,谓大熟也。重犹丰也。”元材案:此说是也。古人自有复语,犹《盐铁论。力耕篇》之言“凶年恶岁”矣。安井衡以重岁为比年,梁启超以“重”字属上为句,许维遹以“
重”字为衍文,郭沫若以重岁为次年者皆非。
〔一五〕刘绩云:“萌,田民也。” 元材案:“萌”字在本书各篇中凡二十三见。仅在《轻重丁篇》一篇中即有“萌”字二十一个。但同篇中又有 “民”字二十三个,“氓”字二个。《丁篇》于分述西南东北四方受息之萌各若干家后,又总结之曰:“凡… …受子息民参万家”。分述曰“萌”,总结曰“民”,可见“萌”即是“民”。又“南方之萌”、“东方之萌 ”、“北方之萌”皆作“萌”,而“西方之氓”则作“ 氓”。又“子为吾君视四方……其受息之氓几何千家” 作“
氓”,而下文四个“受息之萌”则皆作“萌”。可见“氓”“萌”二字亦可互用。
〔一六〕安井衡云:“□,时价也。丰年谷贱,为减寄币什分之三,欲多致谷也。”张佩纶云:“‘什减三’,谓以所寄公币,归币十之七,归谷十之三。丰年谷贱,准价必轻,以备凶岁出之。”郭沫若云:“乡□应比市□国□低。但因丰收,且系预约之故,谷价应减,故请减十分之三。去岁所置币,以还谷为上,还币为下。高田之萌有谷,自应还谷而不还币。然以谷价折合,所得之谷,即除去施予山田之币,较去岁可得之谷犹多十倍也。”元材案:以上三氏说皆非也。□即市价,解已见《巨(策)乘马篇》。乡谷之□,即乡谷之市价也。此谓至大熟丰收之时,五谷既登,政府应即开始收回贷款本利。此时谷价必贱,故政府对于高田之民所贷之款,一律按照现行价格折债为谷。“请为子什减三”者,即政府将贷款本利,按十分之七折谷收回,其余三分则仍责令其以货币偿还之。《山至数篇》所谓“彼谷七原误为十藏于上,三藏于下”者是也。于是高田之谷遂大部入于政府之手,而货币则仍流通于民间。依照散轻聚重之原则,谷必重而居于上风,货币必轻而退居下风。故曰“谷为上,币为下也”。“为上 ”“
为下”与“在上”“在下”不同,说已详《巨(策)乘马篇》。
〔一七〕丁士涵云:“当读‘高田抚间田’句,‘不被谷十倍’句,衍‘山’字,‘山田以君寄币’句。‘抚’,抵也。以高田抵间田之不被谷者,相去十倍也。山田不被谷,更不止十倍。故寄币以赈之。下文云:‘周岐山至于峥丘之西塞丘者山邑之田也。布币称贫富而调之。’是其证。下文又云:‘周寿陵而东至少沙者,中田也。振之以币。’是中田亦寄公币。上文云:‘山田间田曰终岁其食不足于其人若干?则置公币焉以满其准。’是其证。”张佩纶云:“《说文》:‘抚,安也,一曰循也。’以高田之所得,抚安间田。被,覆也。’山不能覆谷之处,其苦更十倍山田,则以公币振之,视山田之惠未为过当。《吕览。古乐。高注》:‘淫,过也。’”颜昌峣云:“‘山不被谷’ ,‘山’字衍文,是也。间田即中田也。抚训安抚、抚恤之抚。下文‘三壤已抚而国谷再十倍’,与此‘抚’ 字同义。‘高田’即《乘马数》所云‘上臾之壤’也。 ‘高田抚间田’,即《箧乘马篇》所谓‘以上壤之满补下壤之虚’也。”闻一多云:“疑本作‘间田抚山田’ ,残缺仅存一‘山’字。此谓以高田抵间田,不被之谷十倍,以间田抵山田,不被之谷亦十倍,言高田所产超出间田十倍,间田超出山田十倍,是高田超出山田二十倍也。‘失’通‘泆’,泆即溢字。淫、溢皆满也。” 郭沫若云:“‘山’字非衍文。‘山’下夺‘
田’字耳。抚,补也。被,及也。 ‘被’字断句,言以高山之丰收与置币换谷之赢余补间田山田之不及,谷犹较去岁超过十倍。山田即以往岁所置币施与之亦无损失。”元材案:“山”下脱“田”字,是也。此当读“高田抚”为句,“间田山田不被”为句,“谷十倍”为句。“抚”即《曲礼》“国君抚式” 之抚,注云:“抚犹据也。”“被”即《轻重丁篇》“ 以东之贱被西之贵”之被。谓高田之谷已由政府用“十减三”之比例据而有之。间田、山田两地所产之谷,一则仅可自给,一则原本不足,不能互相补充,故其谷价涨至十倍也。淫者过也。“山田以君寄币振其不赡,未淫失也”者,谓山田食本不足,政府以贷款赈济之,虽不能获得大利,然《乘马数篇》云:“以上壤之满,补下壤之虚”,此乃政府应尽之义务,不得谓为过失之举也。至高田之谷,则早已掌握在政府手中,聚则重,故得“坐长加十”也。“加十”者,加十倍也。上文云“ 谷十倍”,今又加十倍,即二十倍。《巨(策)乘马篇》云:“泰秋子谷大登,国谷之重去分。谓农夫曰:‘ 币之在子者以为谷而廪之州里。’国谷之分在上,国谷之重再十倍。”义与此同。诸氏说皆非。
〔一八〕张佩纶云:“贡、工通。《易。系辞。传》‘六爻之义易以贡’,《释文》:‘贡,京、陆、虞作工,荀作功。’”元材案:“
女贡”亦汉人通用术语。《盐铁论。论功篇》文学云:“女无绮绣淫巧之贡”,《汉书。食货志》云:“嫔妇桑蚕织纴纺绩补缝……皆各自占所为于其所在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是其证。
〔一九〕元材案:“奉”字解已见《巨(策)乘马篇》。国奉谓供国家之用。《山至数篇》云:“皮革筋角羽毛竹箭器械财物,苟合于国器君用者,皆有矩券于上。”“国器君用”与“国奉”同。
〔二0〕安井衡云:“合于国所供用者,皆留而券之,不即予直。”尹桐阳云:“置,值也。券若今期票。《墨子。号令》‘叔粟米布钱金出纳畜产,皆为平直其贾,与主人券书之’。”元材案:券即契约。《汉书。高纪》颜师古注曰“以简牍为契券”是也。置即《盐铁论。水旱篇》“民相与市买……不弃作业,置田器各得所欲”之置,犹言购买。“置而券之” ,即定价收购,订立合同。
〔二一〕郭沫若云:“‘乡□’当是乡谷之价。预定女工之织帛而以谷价为准者,《国蓄篇》云:‘五谷者万物之主也,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古人行实物交易,谷与帛之间必有一定之比值,亦可准谷价而折合币值也。”元材案:乡□指谷价言。市准,指女贡织帛之价言。上文云:“乡谷之□ 若干。”可证。“□”与“准”皆含有政府规定价格之意,故“市准”下文又作“市□”,犹王莽之“市平” 也。本书言“以谷准币”,“以币准谷”,皆以货币与谷物为交易之媒介。即《国蓄篇》所谓“挟其食,守其用,据有余而制不足”者是也。至何时“以谷准币”,何时“以币准谷”,则完全以对封建国家有利无利及利之大小以为转移,根本无一定比值之可言。郭说非。
〔二二〕元材案:“环谷而应策”,解已见《巨(策)乘马篇》。“
决”即《山至数篇》“苟从责者乡决州决,故曰就庸一日而决”,《
轻重乙篇》“君直币之轻重以决其数,使无券契之责”及《轻重丁篇》“决其子息之数使无券契之责”与居延出土《建武二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粟君因以其贾予恩,已决”及“粟君因以其贾与恩牛,已决”(一九七八年《文物》第一期甘肃居延考古队简册整理小组:同上册《释文》)之决,皆当作解除债务关系讲。“国奉决”者,谓女工织帛等合于国奉之各种生产品,皆由政府预为定价收购,并订有合同。今皆按照现行乡市价格,一律折谷偿还。如此则政府无须另筹资金,但利用谷之回圈涨落所增加之赢利,即足以解除国奉之债务而有余矣。本篇下文收敛牛马、《巨(策)乘马篇》收敛国器及《山至数篇》收敛皮革筋角等财物之方法,皆与此同。
〔二三〕丁士涵、郭沫若均以“谷” 字上属为句。丁云:“‘国奉决谷’言国用发之以谷也。上文云:‘女贡织帛苟合于国奉者’即国用也。反,还也。‘还准赋轨币’,即所谓‘以谷准币’也。上文山田间田置公币,高田置币而偿,谷坐长加十。此又以谷准币,国奉决谷以应币。故谷廪之重又加十也。”郭云:“‘环谷而应策’者,筴即券也。言照预约之券以谷支付。‘国奉决谷’者,国用之帛一以谷决算之。其结果以贱价之谷易得多量之帛。其所多得之帛,如反照现价核算时,则应多付出谷物十倍。既少付出谷物十倍,则是谷廪又增加十倍。”元材案:两说皆非是。此当读“谷反准”为句,“赋轨币”为句,“谷廪”为句, “重又加十”为句。“谷反准”者,谓政府既以谷准币为偿付女贡织帛之用,是谷由政府手中散入民间。散则轻,故前在政府手中虽坐长十倍,今散入民间,又由重反轻,而回跌至于五谷初登时之原有水准。《山至数篇》所谓“国岁反一”,“谷准反行”,即此意也。谷既由重反轻,政府又宜采用与上面不同之政策。此政策为何?即“赋轨币,谷廪”是也。轨币即由调查统计而得出之一定数量的货币,亦即合于所谓“轨程”之货币。赋即《国蓄篇》“
春赋以敛缯帛”之赋,贷予也。此谓政府应以一定数量之货币贷之于人,将此“反准”之谷购而藏之。如此,聚则重,可使谷价又加涨十倍。此数句系虚冒,以下乃再言具体进行方法。
〔二四〕何如璋云:“‘大家委赀家 ’,谓积币多者。”元材案:“
大家”指地主。“委赀家”即《轻重丁篇》所谓“称贷之家”,《史记。货殖传》谓之“ 子钱家”,盖以高利贷为业者,犹马克思之言“
专门的货币贮藏者”矣。(见《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八年第一版第七七一页)
〔二五〕赵用贤云:“一本作‘上且邻循’。”戴望云:“元本‘修’作‘循’。”丁士涵云:“‘修’当为‘备’,‘游人’,游士也。具游士出若干币,计直以假谷也。”张佩纶云:“《礼记。中庸。郑注》:‘修,治也。’‘游人’当为‘游民’。 ”尹桐阳云:“‘
上且修游’,游谓游观之处,若离宫然。”闻一多云:“此当作‘上且循游’句,‘人出若干币’句。‘循’与‘巡’通,‘循游’即巡游也。《白虎通。巡狩篇》:‘巡者循也。’《华严经音义》上引《
珠丛》:‘循,巡也。’”郭沫若云:“古本、刘本、朱本作‘上且邻循游’。则‘循’ 字当即‘县’字之误。古文县或作□(金文《县妃□》),故致误也。上且巡游邻县,故下文有‘谓邻县曰’ 云云,又有‘邻县四面皆□’,预为之准备也。”元材案:元本及闻说是也。此言政府应先以“上且循游”之名义,下令于某都某县之大家及委赀家,责其每人借币若干,以为进行巡游之用。《盐铁论。散不足篇》贤良云:“秦始皇数巡狩五岳滨海之馆,以求神仙蓬莱之属。数幸之郡县,富人以赀佐,贫者筑道旁。”然则此种假借名义,向人民勒索贡献,秦始皇早已行之,非本书作者之所独创矣。
〔二六〕安井衡云:“实,谷实也。勿左右,不许出粜也。”张佩纶云:“‘实’,谷也,又财货也。‘勿左右’,谓勿假赀于左邻右邻也,官且自假之。”郭沫若云:“‘勿左右’,谓勿游移也。民谓富民也。即上文所谓‘大家委赀家’或‘有实者’。 ”元材案:实指谷言,解已见《国蓄篇》。“皆勿左右 ”,《轻重甲》及《轻重丁篇》作“皆勿敢左右”。犹言不得自由处理。假即《山权数篇》“以假子之邑粟” 之假,借也。“民”字下属。《轻重丁篇》“此谓乘天啬(
灾)而求民邻财之道也”,亦以“ 民邻”连言,可证。此谓政府既拥有大量从大家、委赀家借来之货币,因又下令于该都县之四邻各都县,将所有各都县内有实者所藏之谷,一律加以封存冻结,不许自由买卖。谓如循游之时,或将借用此项藏谷,供随从人马刍米之资。梁启超所谓“告四邻各县之民,使勿贱卖其谷,君所至,则人马须借食之”是也。安井说得之。
〔二七〕郭沫若云:“依下文‘百都百县轨据’,此‘□’字当为‘
据’字之误,言遵照上命也。”元材案:□字之义,解已见《巨(策)乘马篇》。此谓人民四邻之谷既经政府封存冻结,不许自由买卖,则在各该都县区域内之人民不能得到谷物之接济,聚则重,少则贵,因而谷价必随之而坐长至于十倍也。不必改字。
〔二八〕安井衡云:“令曰赀家所假贷之币,以谷价准币数,与所假贷之币,相值而偿之。于是谷为之下流,币为之上入。”郭沫若云:“此因谷价既已坐长十倍,而上且多谷,故当赀家假币时,为上者以谷付之,而回收时准值折合,望还币而不还谷。故下文云:‘环谷而应假币,国币之九在上,一在下’也。”元材案:“庚”同“赓”,解已见《国蓄篇》。为上、为下,解已见《巨(策)乘马篇》。赀家假币,即上文用“上且循游”之名义向大家委赀家所借之币。此谓谷价既坐长十倍,乃又下令:所有政府与大家委赀家间之债务关系,一律得以谷准币,即按照谷之现有市价,以相当于所贷币数之谷偿还之。故谷散而币聚,散则轻,聚则重,于是谷又退居下风,而币反在上风矣。两氏皆以“为上为下”为“在上在下”,失之远矣。
〔二九〕闻一多云:“‘据’当为‘ □’,字之误也。上文‘邻县四面皆□’可证。”郭沫若云:“闻说适得其反。‘轨据’谓依据也,即照令行事。上文‘邻县四面皆□’,‘□’则当是‘据’字之误。”元材案:两处皆不误,不必改字。郭氏以“据” 为“遵照上命”(
见上)或“照令行事”,殊有未照。□与据皆有管制义,说已见《巨(策)乘马篇》。都,都市。县,县邑。云百者,言其众。“百都百县”亦秦汉时人常用语。《商君书。靳令篇》云:“使百都之尊爵厚禄以自伐。”《垦令篇》云:“百县之治一形,则从法者不敢改其制。”《吕氏春秋。仲夏纪》云:“ 乃命百县雩祭祀百辟卿士有益于民者以祈谷实。”此言百都百县,乃统全国之都县而言之也。“轨据”谓按照 “轨程”所揭示之资料而管制之,即《山至数篇》“夺之以会”之意。盖上文所述,不过以一都一县为例,此则指全国而言。谓不仅一二都县而已,即推而及于全国百都百县,但能据之以轨,皆可使其谷坐长十倍,与某都某县同。
〔三0〕元材案:谷价既坐长十倍,然后按照前例,将所有各地之债务关系即政府向人民所借之货币,皆以谷按照十倍之市价偿付之。如此则全国百都百县之货币之十分之九,皆可退出流通界而为政府所收藏。仅其中十分之一系政府买谷时所实际支出者仍在民间流通。于是币值上升而物价大跌。政府既拥有大量货币,民间则无币有物,需要货币之心甚切。政府乃更转变其目标,以所藏十九之币大量收购万物,则万物之绝大部分退出流通界而为政府所收藏。于是流通中之货币数量大为增加,而流通中之万物则大为减少。而向之币重而万物轻者,令则转变为币轻而万物重,且至于十倍矣!
〔三一〕元材案:“府官”,《汉书。贡禹传》“禹为河南令,以职事为府官所责”,颜师古注云:“太守之府。”此处盖指主持财政经济政策之机关,如桑弘羊之平准均输,王莽之五均司市钱府等而言。《管子。幼官篇》云:“量委积之多寡,定府官之计数。”以“委积”“计数”与“府官”并列,义与此同。
〔三二〕愈樾云:“‘隆’当作‘降 ’,古字通用。《书。大传》‘
隆谷’,郑注曰:‘隆读如庞降之降。’是其证也。此言物重则出之,及降杀而后止,故曰降而止。《广雅。释诂》曰:‘□,减也。’‘降’ 与‘□’同。”张佩纶云:“《礼记。祭义。注》:‘ 隆犹多也。’物少则价长,今以市□平之,物多则止。 ”郭沫若云:“俞说是也。以‘万物’断句,张未得其读。本篇所言乃平价政策,‘隆’读为降者,谓物价下降。”元材案:以“万物”断句,郭说是也。惟谓“本篇所言乃平价政策”,似未得其旨。本书作者站在封建统治阶级立场,为封建国家利益创造出一整套“无籍而赡国”之理财理论。在其思想深处,实亦存在有两种不同利益之矛盾。为维持封建秩序之稳定,需要适当限制富商蓄贾之兼并,因而有时亦要求调节商品流通,以缩小物价波动之幅度。但另一方面,又要求人为地制造供需关系之失调,通过大幅度之物价波动,以攫取最大限度之商业利润,为封建国家扩充其财政收入。此两种对立之经济思想在本书各篇中同时有所表现。但前者只处于次要、从属之地位。可以断言,《管子轻重》一书,实际上是一种单纯为封建国家追求商业利润而服务之经济理论。即以本篇所论而言,虽亦有“山田以君寄币振其不赡”之措施,但实质上则其主要目标,皆放在“谷坐长而十倍”与“万物重十倍”上。所谓“以市□出万物,降而止”者,不过在“万物重十倍”时,将万物抛出。但价落时,应即停止,以免受到损失。谓为“平价政策”,未免有颠倒主从关系之嫌矣。
〔三三〕元材案:布,布置。“布于未形,据其已成”,与《山权数篇》“动于未形,而守事已成”,语意全同。例如置公币于五谷未登之前,置券于女贡织帛未成之前,而占有其劳动成果于已登已成之后。其中经过,但须以号令进退,毫无籍求于民之迹象。当然,此所谓“无求于民”,只是将封建强制捐税,通过所谓轻重之策即价格政策之运用而全部转嫁于劳动生产者身上。使劳动生产者始终处于不自觉察之中。予在《巨(策)乘马篇》已详论之矣。
桓公问于管子曰:“不籍而赡国,为之有道乎〔一〕?”
管子对曰:“轨守其时〔二〕,有官天财〔三〕,何求于民!”
桓公曰:“何谓官天财?”
管子对曰:“泰春,民之功繇。泰夏,民之令之所止,令之所发。泰秋,民令之所止,令之所发。泰冬,民令之所止,令之所发〔四〕。此皆民所以时守也,此物之高下之时也,此民之所以相并兼之时也。君守诸四务〔五〕。”
桓公曰:“何谓四务?”
管子对曰:“泰春,民之且所用者〔六〕,君已廪之矣。泰夏,民之且所用者,君已廪之矣。泰秋,民之且所用者,君已廪之矣。泰冬,民之且所用者,君已廪之矣。泰春功布日〔七〕,春缣衣,夏单衣〔八〕,捍宠累箕胜籯屑□〔九〕,若干日之功,用人若干。无赀之家皆假之械器胜籯屑□公衣。功已而归公衣,折券〔一0〕。故力出于民而用出于上〔一一〕。春十日不害耕事,夏十日不害芸事,秋十日不害敛实,冬二十日不害除田。此之谓时作〔一二〕。”
〔一〕 元材案:此承上文“无求于民”之意而引申之。不籍即无籍,解已见《巨(策)乘马篇》。
〔二〕 元材案:时即下文所谓“此皆民所以时守也,此物之高下之时也,此民之所以并兼之时也”之时,指农业季节性而言。盖春耕十日,夏芸十日,秋收十日及冬除田二十日皆能引起农业人民对生产及生活资料之迫切需要。轨守即轨据之意,解已见上。谓此时政府如不能根据调查统计而得之轨程,及早将各种必需品预为准备,必将造成物价上涨,而为富商蓄贾所乘也。《乘马数篇》“以时行”,“此国策之时守也”,“章四时”,《山权数篇》“此之谓乘时”,《山至数篇》“王者乘时”,白圭“乐观时变,趋时若猛兽鸷鸟之发”,陶朱公“与时逐而不资于人,能择人而任时”,司马迁言“既饶争时”(《史记。货殖列传》),亦即此“时”字。
〔三〕 元材案:“官天财”之官,亦当读作管。天财,即自然资源,解已见《国蓄篇》。 “有”与“又”通。《盐铁论。力耕篇》大夫云:“王者塞天财,禁关市,执准守时,以轻重御民。”意与此同。
〔四〕 元材案:此节原文意义不甚明显。尹注云:“繇,与招反。”又云:“谓山泽之所禁发。”又案《轻重乙篇》云:“夫岁有四秋而分有四时。故曰农事且作,请以什伍农夫赋耜铁,此之谓春之秋。大夏且至,丝纩之所作,此之谓夏之秋。而大秋成,五谷之所会,此之谓秋之秋。大冬营室中,女事纺绩缉缕之所作也,此之谓冬之秋。故岁有四秋而分有四时。已得四者之序,发号出令,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与本文所论大同小异。大即泰。《通典。食货》十二引此文注:“泰,当也。”所谓“四时 ”“四秋”,盖皆指农副业生产季节而言。
〔五〕 安井衡云:“四务,百姓四时所务也。”元材案:《通典。食货》十二引此“君守诸四务”作“君素之,为四备以守之”。又尹注云:“ 四时人之所要。”皆下文“民之且所用者”之意。左昭二十三年传“三务成功”,杜注:“春夏秋三时之务。 ”此连冬言,故曰“四务”也。
〔六〕 何如璋云:“且所用者,且,将也。《秦策》:‘城且拔矣。’《吕览。音律》: ‘岁且更起。’且字注同。”张佩纶云:“且,将也(《吕览。注》屡见)。且所用者,言所将用也。”元材案:此说是也。且者,《墨子。经说上》云:“且,自前曰且,自后曰已,方然亦且。”盖凡事,从事前言之,或临事言之,皆可曰且。如“
上且循游,则且为人马假其食。” 事前之且也。如《诗》“匪且有且”,《毛传》云:“ 此也。”此方然之且也。惟从事后言之,则为已然之事,不得言且。故曰“自后曰已”。此文“且”字及“君已廪之”之“已”字互为对文,正与《墨经》所论相符。于省吾谓“‘且所用’不词。‘且’本应作‘宜’” 者非。
〔七〕 张佩纶云:“‘功布日’当作‘布日功’。”郭沫若云“‘
泰春功布日’者,‘功’当为公,声之误。‘日’当为曰。下文‘春缣衣’,至‘折券’ ,即为公家所布之功令。”元材案:布,施也。功布日,谓施工之时,即“其始播百谷”之时也。张、郭二氏说皆非。
〔八〕 张佩纶云:“缣当为兼,字之误也。《荀子。正名篇》:‘
单不足以喻则兼。’是‘兼’对‘ 单’而言。‘兼衣’即祫衣。单衣者,《方言》:‘禅衣,江淮南楚之间谓之褋,关之东西谓之禅衣。’”元材案:《汉书。外戚传》:“媪为翁须作缣单衣。”缣单衣即此处之缣衣单衣,则汉人本作缣,似不必改为兼。颜师古不知缣单衣是两种不同之衣,而曰“缣即今之绢”。果如此说,以绢为农民制衣之用,未免太美化封建剥削阶级矣。
〔九〕 洪颐楫云:“此皆械器名。宠疑作笼。□即□字之误。”王念孙云:“胜当为□,字之误也。《说文》:‘□,囊也。’《商子。刑赏篇》曰:‘赞茅岐周之粟,以赏天下之人,不得人一□。 ’《
赵策》曰:‘赢□负书担□。’《秦策》‘□’作‘縢’,义同。屑,碎米也。《广雅》作‘□’。□,糗字之误。糗,干粮也。’王引之曰: “捍盖梩字之误。《说文》:‘□,臿也。或作梩。’ 《方言》曰:‘臿,东齐谓之梩。’《周官。乡师。注》引《司马法》曰:‘辇一斧一斤一凿一梩一锄。’《孟子。滕文公篇》:‘藟梩而掩之。’赵注曰:‘藟梩,笼臿之属。’谓藟为笼属,梩为臿属也。故《
管子》亦以‘梩笼’并言之。”张佩纶云:“《说文》:‘箕,簸也。’屑当为筲。《论语。郑注》:‘筲,竹器也。’□,郑氏《周礼。注》:‘犹束也。’筲以盛饭,□以束禾,固田家之器矣。若改为屑糗,则事先既以干饭廪藏,功已复以干饭归公,管子岂能迂琐若此?”元材案:以上各说所释不同,未知孰是。总之所谓梩笼累箕□籯屑□公衣,即《国蓄篇》所谓“耒耜械器种餉粮食”之属,皆政府平日以“ 财准平”所廪藏而待用者。上文所谓“君已廪之”者,即此物也。
〔一0〕猪饲彦博云:“‘衣’字衍。言民功既毕,而器械之属皆归之于公,折毁其券也。 ”安井衡云:“谓既归纳诸物于公,乃折假时所入之券也。”张佩纶云:“衣字似衍。《汉书。高纪》:‘两家常折券弃负。’师古曰:‘以简牍为契券,既不征索,故折毁之,弃其所负。’彼以弃负折券,此则以归公折券。”元材案:三氏说皆是也。《轻重丁篇》“折其券而削其书”,尹注云:“旧执之券,皆折毁之。所书之债皆削除之不用。”此盖谓当泰春开始施功之时,即当预计一年四季之中农民所需要者,共须春之缣衣,夏之单衣及梩笼等器械与种餉粮食各若干,施功若干日,每日须劳动力若干人。然后调查统计其确属贫苦无资者,分别以所廪藏之械器公衣及种餉粮食贷之。及施功既毕,则令其将所假之械器公衣及种餉粮食,作价归偿而折毁其假时所立之券契。如作“归公衣”,则公衣已服用数月之久,岂复能物归原主耶?据此,则封建国家在 “天财”二字上已前后进行剥削达三次之多。即第一次 “封天财之所殖”(见《国蓄篇》),将材料卖与人民作为制造各种械器及女工织帛之用。第二次,以“币重而万物轻”之币收敛万物,而廪藏之。第三次,将廪藏之万物假贷之于农民,至秋收时再按时价收回。然则所谓“轨守其数,有官天财”者对劳动人民之盘算,可谓无微不至矣。倘所云“言利事析秋毫”者非耶?
〔一一〕元材案:此处“用”字与《国蓄篇》:“故人君挟其食,守其用”之用不同。后者指黄金刀币言,前者则指上述械器公衣种餉粮食等用物即生产及生活资料而言。力出于民而用出于上者,劳力由人民自出,用物则由政府供给也。
〔一二〕元材案:不害,不妨害。时作谓及时而作。农民得政府之假贷,不虞用物之缺乏,则春夏秋不过十日,冬不过二十日,即可以竣其农功矣。十日者,尹桐阳云:“《臣乘马》曰:‘春事二十五日之内。’此云十日,据最急言耳。”其说是也。张佩纶以“十日、二十日为四时用民之力之日数”者非。
桓公曰:“善。吾欲立轨官〔一〕,为之奈何? ”
管子对曰:“盐铁之策足以立轨官〔二〕。”
桓公曰:“奈何?”
管子对曰:“龙夏之地〔三〕,布黄金九千〔四〕。以币赀金,巨家以金,小家以币〔五〕。周岐山至于峥丘之西塞丘者,山邑之田也〔六〕,布币称贫富而调之。周寿陵而东至少沙者中田也〔七〕,据之以币〔八〕。巨家以金,小家以币。三壤已抚而国谷再什倍〔九〕。梁渭阳琐之牛马满齐衍〔一0〕。请驱之颠齿,量其高壮〔一一〕,曰:‘国为师旅,战车驱就敛子之牛马〔一二〕。上无币,请以谷视市□而庚子。’牛马为上,粟二家〔一三〕。二家散其粟,反准,牛马归于上〔一四〕。”
管子曰:〔一五〕“请立赀于民,有田倍之,内毋有,其外外皆为赀壤。被鞍之马千乘,齐之战车之具具于此〔一六〕,无求于民,此去丘邑之籍也〔一七〕。国谷之朝夕在上〔一八〕,山林廪械器之高下在上〔一九〕,春秋冬夏之轻重在上。行田畴〔二0〕,田中有木者,谓之谷贼。宫中四荣,树其余曰害女功〔二一〕。宫室械器非山无所仰〔二二〕。然后君立三等之租于山〔二三〕,曰:握〔二四〕以下者为柴楂〔二五〕,把以上者为室奉〔二六〕,三围以上为棺椁之奉〔二七〕。柴楂之租若干,室奉之租若干,棺椁之租若干。 ”管子曰:“盐铁抚轨。谷一,廪十,君常操九,民衣食而繇,下安无怨咎〔二八〕。去其田赋以租其山〔二九〕,巨家重葬其亲者服重租〔三0〕,小家菲葬〔三一〕其亲者服小租。巨家美修其宫室者服重租,小家为室庐者服小租。上立轨于国,民之贫富如加之以绳〔三二〕,谓之国轨。”
〔一〕 安井衡云:“轨官,量度货财之官。”元材案:轨官者谓主掌会计事宜之官。如《史记。平准书》云:“桑弘羊为大农丞,管诸会计事” ;《张丞相列传》:张苍“迁为计相。一月,更以列侯为主计四岁。……苍又喜用算律历,故令苍以列侯居相府,领主郡上计者”是也。引申其义,与平准均输等官之性质亦颇相同。
〔二〕 元材案:全篇除下文“盐铁抚轨”四字外,更无一语及于盐铁。何以谓“盐铁之策足以立轨官”?当是言以盐铁政策所获之盈利作为资金,为设立轨官之用也。尹桐阳云:“盐铁之策行,则可得多数之黄金与币,便用以据人之地。故必先正盐铁之策,然后足以立轨官。”其说是也。盖轨官之立,第一所需要者即为大量之资金,《国蓄篇》所谓“万室之都必有万钟之藏,藏襁千万。千室之都必有千钟之藏,藏襁百万”者也。仅龙夏之地即须布黄金九千,其他自亦不在少数,此项资金自必有其来源。否则巧妇不能为无米之炊,虽立轨官,亦将无济于事。盐铁之策者,即《海王篇》所述之管山海政策,亦即所谓盐铁专卖政策也。据彼处所计算,仅盐一项,万乘之国一月之入即可得六千万。铁官之数所入当与此同。有此资金,则长袖善舞,多财善贾。轨官之立自可顺利进行,无有滞碍矣。又案此亦系根据汉代事实而得之结论。汉自武帝置盐铁官,计盐官二十七郡,为官三十有六。铁官四十郡,为官四十有八。《汉书。食货志》记其成绩(《
史记。平准书》同)云:“而县官以盐铁之故,用少饶矣。”又云:“汉连出兵三岁,诛羌,灭两粤,费皆卬大农。大农以均输盐铁助赋,故能赡之。”又《盐铁论。轻重论》御史云:“当是之时,四方征暴乱,车甲之费,克获之赏,以亿万计,皆赡大司农。此皆盐铁之福也。”又云:“今大夫君修桓管之术,总一盐铁,通山川之利而万物殖。是以县官用饶足,民不困乏,本末兼利,上下俱足。”足见汉代桑弘羊所主持之各种经济政策,其所得利益,实以盐铁专卖一项为最大最多,而各种经济政策之得以积极推行,亦皆唯盐铁之利入是赖。与此处所云“盐铁之策足以立轨官 ”者情形正全相同。且以“盐铁”二字连称亦唯汉人始有之。仅《盐铁论》一书中,盐铁二字连称者即达三十四次之多。此又本书成于汉人之一大证也。
〔三〕 郭沫若云:“自此以下,凡 ‘管子’对答之词,与‘盐铁之策’毫无关联,当是他篇脱简羼入于此。”元材案:此说非也。“盐铁之策足以立轨官”,只是说明“立轨官”资金之来源当于盐铁政策所得赢利中取之。自“龙夏之地”以下,乃详论“ 立轨官”以后之具体措施。惟本文确有错简,即下文“ 管子曰盐铁抚轨”云云二十五字,当在此处“管子对曰:龙夏之地”之上,与“桓公曰……为之奈何”之后,说详下。龙夏二字又见《山至数篇》。彼处云:“龙夏以北至于海庄,禽兽牛羊之地也。”“龙夏以北”与“ 龙夏之地”自非一地。“龙夏之地”当系上臾之壤,即 “田轨之有余于其人食者”,故放款特多。龙夏疑即龙门大夏。《史记。货殖列传》“龙门碣石北多马牛羊” ,与上引《山至数篇》所言正相符合。又《始皇本纪》琅邪刻石云:“六合之内,皇帝之土,西涉流沙,南尽北户,东有东海,北过大夏。”又《李斯传》云:“禹凿龙门,通大夏。”《正义》:“杜预云:‘大夏,太原晋阳县。’按在今并州。”《山至数篇》所谓“龙夏以北”,当即龙门大夏以北,亦即《史记》“龙门之北 ”也。“至于海庄”,即《史记》“碣石之北”也。此等地名皆系著者任意假设之词,初不必有事实根据。但亦未始不可以看出其时代背景。故备言之。
〔四〕 元材案:此布字及下文“布币”之布,即左襄三十年传“皆自朝布路而罢”之布,注:“布路,分散。”犹言发放。“布黄金”、“布币 ”谓将黄金及货币为资金,发放农贷,以预购其谷物。犹《
史记。平准书》之言“散币于邛僰以集之”矣。《山至数篇》“以国币之分复布百姓”及 “布币于国”,两“布”字义与此同。
〔五〕 元材案:赀者助也。以币赀金,谓以货币为黄金之辅也。金价贵,币价贱,故巨家以金,小家以币。盖即上文“大家众,小家寡”之意。换言之,即大家多借,小家少借也。
〔六〕 元材案:周岐山即周地之岐山,太王所迁者,在今陕西省岐山县东北。峥丘又见《轻重丁篇》。细玩两处文意,其地似在西北一带。塞丘则又在峥丘之西,疑指西北边郡而言。《汉书。食货志》云:“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中国缮道馈粮。远者三千,近者千余里,皆卬给大农。”颜师古注曰:“ 斥塞,广塞令却。初置二郡故塞更广也。”《
史记。货殖列传》:“塞之斥也,而桥姚已致马千匹。”然则所谓塞丘云云,岂即汉武帝时所斥之塞之反映耶?
〔七〕 元材案:古代寿陵有四。一为燕之寿陵。《庄子。秋水篇》:“且子不闻寿陵余子之学步于邯郸与?”成玄英疏:“寿陵,燕之邑。”一为赵之寿陵。《史记。赵世家》:“肃侯十五年,起寿陵。”《集解》徐广曰:“在常山。”一为秦之寿陵。《史记。吕不韦传》:“孝文王后曰华阳太后,与孝文王会葬寿陵。”《正义》:“秦孝文王陵在雍州万年县东北二十五里。”一为汉之寿陵。《汉书。元纪》:“ 永光四年,以渭城寿陵亭部原上为初陵。”渭城本秦咸阳县,汉高帝元年更名新城,七年罢属长安。武帝元鼎三年更名渭城。故城在今陕西省咸阳县东。此文既云“ 周寿陵”,自是指周地之寿陵而言。但周无以墓地称寿陵之事。疑此寿陵即汉寿陵。少沙,张佩纶云:“即东莱郡之万里沙。”闻一多云:“少沙即夙沙。在今山东旧胶东道境。”今案少沙究在何处,今已无考。但既云在周寿陵之东,则其地是指东方某地而言甚明。上言“ 周岐山至于□丘之西塞丘”,此言“周寿陵而东至少沙 ”,则著者显系以周畿关中地区为中心。由此以西至西北边郡新斥之塞。由此以东则至滨海之万里沙或夙沙。北则至于龙门大夏。由此等地望观之,则本书必非秦汉以前所作明矣!
〔八〕 丁士涵云:“据乃振字误。 ”郭沫若云:“丁说非是。‘寿陵而东至少沙者中田也 ’,既为‘中田’,且尚不知岁之丰敛,何以即先‘振之以币’?说不可通。‘据’谓枝持也,即预贷之以币,以作耕事之准备,将来视岁之丰敛,尚须回收,以谷物还付。”元材案:郭驳丁说是也。但“据”即“阴据其轨”及“轨据”之据,乃据而守之之意,解已详上文。谓为枝持,尚未得其义。
〔九〕 元材案:三壤即指上文“龙夏之地”、“周岐山以西至□丘之西塞丘”之山田与“ 周寿陵而东至少沙”之中田而言。此谓三地之谷已为政府所占有,藏则重,故又坐长至于再什倍也。再十倍即二十倍,解已见《巨(策)乘马篇》。
〔一0〕丁士涵云:“‘齐’字衍。 ‘满衍’是繁盛之义。《山至数篇》云:‘伏尸满衍’ ,则‘满衍’二字连文。”张佩纶云:“《山权数篇》 ‘梁山之阳’,《轻重丁篇》‘龙斗于马谓之阳’。今以意定之,梁者梁驺也。《鲁诗传》:‘古有梁邹者,天子之田也。’‘
渭’‘琐’并淄之误。‘琐’一作 “璅’,与‘淄’相近。淄阳,淄水之阳。《汉书。地理志》:‘齐郡临淄,师尚父所封,如水西北至梁邹入泲。’《周礼。大司徒》‘坟衍’,注‘下平曰衍’,言牛马满于齐之衍也。”闻一多云:“梁,梁山:渭,渭水。自昔为产马之地。赵之先祖非子为周孝王主马于汧渭之间,是也。马以梁渭所产者为佳,故马称梁渭。 ‘阳琐’当作‘琐阳’。左定七年传‘齐郑盟于琐’。晋《地道记》‘元城县有琐阳城’(今河北大名县)。梁渭斥马言,然则琐阳殆斥牛言欤?‘梁渭琐阳之牛马满齐衍’者,牧养牛马之地虽在齐,其种固不妨来自梁渭琐阳。诸家或欲删‘齐’字,或欲改梁渭阳琐为梁驺淄阳,失之泥矣。”郭沫若云:‘梁渭’与‘阳琐’,当是二家姓名。下文云‘国为师旅,战车驱就,敛子之牛马。上无币,请以谷视市□而庚(更)子牛马’,两 ‘子’字均指此有牛马者言。又其下两见‘二家’字,故梁渭与阳琐必为二家姓名,文字始成条理。”元材案:梁即梁山,渭即渭水,闻说是也。但“渭阳”二字当连读。梁渭阳,即梁山与渭阳。梁山,《方舆纪要》: “在干州西北五里。山势迂回,接扶风、岐山二县之境。”渭阳,《汉书。地理志》:“左冯翊阳陵,故弋阳,景帝更名。莽曰渭阳。”故城在今陕西省咸阳县东。琐即左定七年“齐郑盟于琐”之琐,今地未详。衍即《汉书。郊祀志》“其口止于衍”之衍。注引李奇曰:“ 三辅谓山阪间为衍。”依《山至数篇》“伏尸满衍”一语观之,则“满齐衍”者,谓充满于齐国之平野,犹《盐铁论。盐铁取下篇》之言“原马被山,牛羊满谷”,盖极言牛马之多也。此处以梁山渭阳及琐之牛马可以满齐衍,与上文以齐可以在龙夏岐山以西至塞丘,寿陵以东至少沙等地区进行农贷,及《轻重丁篇》以渭水之阳为齐郊,《轻重戊篇》以齐可以令人载粟处芊之南,鲁可以削衡山之南,皆是著者任意捏造事实,以为说明其所谓轻重之策之举例,初未计及所捏造事实之是否合于历史与地理的真实情况,故遂露此破绽也。而著者之屡以周秦汉代及新莽地望(如周岐山寿陵及渭阳江阳等)及三辅方言(如衍)为言,可见其为长安人或虽非长安人而实际居住在长安者,实甚显明。张佩纶不知此理,硬欲证明书中某地为春秋时齐国之某地,徒见其徒劳无功而已!闻氏以“牛马种来自梁渭琐阳”释“满齐衍” ,郭氏以“梁渭阳琐为二家姓名”,均嫌牵附,故不从之。
〔一一〕猪饲彦博云:“‘驱’疑当作‘区’。言区别马之颠齿以相其长壮也。”张佩纶云:“‘驱之颠齿’,当作‘区其颠齿’。《诗》‘有马白颠’。《尔雅。释畜》:‘马的颡白颠’。舍人曰: ‘的,白也。颡,额也。额有白毛。”《论语》马融注:‘区,别也。’《后汉书。马援传》:‘臣谨依仪氏 □中,帛氏口齿,谢氏唇□,丁氏身中,备以数家骨相以为法。’区其齿,《周礼》郑司农注:‘马三岁曰駣,二岁曰驹。’说文:‘二岁曰驹,三岁曰駣。□,马八岁也。’量其高壮,《周礼。庾人》:‘马八尺以上为龙,七尺以上为騋,六尺以上为马。’元材案:两氏说皆是也。区之颠齿,所以辨马之老少;量其高壮,所以辨马之大小。老少大小不同,价格亦自不一,故须区而量之。
〔一二〕元材案:此当作“战车驱就敛子之牛马”为句。此“驱”字与上“驱”字之作区别讲者不同,此“驱”乃古“驱”字。“战车驱就敛子之牛马”,即《盐铁论。散不足篇》贤良所云:“古者诸侯不秣马,天子有牧,以车就牧”之意。
〔一三〕张佩纶云:“‘二家’当作 ‘为下’。牛马为上,粟为下,犹上文所云:‘谷为上,币为下’也。”闻一多云:“张改‘二家’为‘为下 ’是也。‘牛马’下当重‘牛马’二字。此读‘请以谷视市□而庚子牛马’句,‘牛马为上’句,‘粟为下’ 句。”郭沫若云:“原文不当增改。‘为上粟二家’者,为此纳粟于‘梁渭’与‘阳琐’二家也。旧说于梁渭与阳琐均作为地名多事追求,故于‘二家’之语不得其解。官家正以粟易牛马,安用于粟与牛马分上下耶?” 元材案:张说是也。“而庚子”即“而庚子牛马”之省文,《轻重乙篇》“请以平价取之子”,下亦无“粟” 字可证。“为上为下”乃本书特用术语,解已见《巨(策)乘马篇》及本篇上文。盖政府以谷准币,作为偿还牛马之价之用,于是牛马为政府所占有,而谷则散入于民间。聚则重,散则轻,故牛马之价遂进居上风,而谷则退居下风也。若作“为上粟二家”,则全文皆不成辞矣!
〔一四〕赵用贤云:“下‘二家’一本作‘立赀’。”安井衡云“古本作‘立赀’。”张佩纶云:“元本、朱本下‘二家’作‘立赀’,涉下‘立赀’而误,不足据。‘二家’谓‘巨家’‘小家’。” 郭沫若云:“‘二家’即梁渭与阳琐二家,不当改字。作‘立赀’乃涉下文‘请立赀于民’而误。二家得粟,散之,以求合算。‘反准’,即合算也。”元材案:张说是也。“反准”即“谷反准”之意,亦本书特用术语,解已见上文。二家者指上文“巨家”“小家”而言。此两种之家或系高田之民,或系中田之民,皆所谓“田轨之有余于其人食”者,与山田之须由政府“布币而调之”或“以君寄币振其不赡”者完全不同。二家之粟,因政府“以币据之”而坐长至二十倍。今又由政府取以庚牛马之主,其粟由二家而散入于民间。散则轻,故其价必将回跌至于原有之水准。如此,一转手间,民间之牛马则已不费政府公帑而尽为国家所占有矣。所谓“二家散其粟,反准,牛马归于上”,即此意也。郭氏以“ 反准”为“合算”,与本书宗旨不合,故不可从。
〔一五〕元材案:“管子曰”三字衍文。或则“管子曰”上应有“桓公曰”云云。此言以收敛之马为马母而假之于民,与上文紧相衔接,不应忽又插入“管子曰”三字。
〔一六〕张佩纶云:“《说文》:‘ 赀,小罚以财自赎也。’倍,反也。如《论语》‘必使反之’之反,盖覆之也。《汉书。哀帝纪》‘
诸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田宅,无限,与民争利,其议限列。’今曰 ‘内毋有其外’,限内者不罚,限外皆为受罚之地。如此,可得千乘之马也。”许维遹云:“‘内毋有其外’ ,义不可通。疑当读作‘内无有’为句,‘其外皆为訾壤’为句,两‘外’字衍其一。”郭沫若云:“当读为 ‘有田倍(培)之内,毋有(囿)其外。’盖有田者之疆界当于田内为之培,不得侵越壤土,设囿于田之外。如此则畜牧有所也。”元材案:“立赀”亦本书特用术语,即订立合同,说已详《乘马数篇》。许断句及衍一 “外”字皆是。“有田倍之”者,谓放借马母时,有田者比无田者加倍以贷也。“内”指内地,“外”指边地。谓牛马乃西北边地之产物,非内地所宜。《盐铁论。未通篇》所谓“内郡人众,水泉荐草不能相赡,地势温湿,不宜牛马”者是也。故当以边地为“立赀”之主要对象,而内地则无之。如此则被鞍之马千乘不难立致,而齐之战车亦由此得以具备,不必另向丘邑之民有所籍求矣。《汉书。食货志》云:“令民得畜马边县,官假马母,三岁而归,及息什一,以除告缗,用充仞新秦中。”又云:“车骑马乏,县官钱少,买马难得。乃着令:令封君以下至二百石吏以上差出牡马。天下亭,亭有畜字马,岁课息。”前者《通鉴》列在武帝元鼎五年,后者据《集解》在“元鼎六年”。盖武帝时,方北伐匈奴,马队之编建最感需要,故有此举。今本文所谓“齐之战车之具具于此”,岂谓是耶?
〔一七〕元材案:“去”即下文“去其田赋以租其山”之去,除去也。“丘邑之籍”者,《汉书。刑法志》云:“地方一里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是战车籍于丘邑,乃古制也。今立赀壤以畜养戎马,不赋于民而千乘以具,故曰“
去丘邑之籍”。
〔一八〕安井衡云:“‘朝夕’犹贵贱也。”张佩纶云:“‘朝夕’如日景之朝夕,水之潮汐,犹言高下。”许维遹云:“‘朝夕’与下‘高下’ 对举,则‘朝夕’犹美恶也。《管子》一书用‘朝夕’ 者屡矣,往往随文见义,并无定训,此其一也。”郭沫若云:“朝夕即潮汐,犹言涨落。安井训为‘贵贱’,不误。《管子。轻重篇》每以国谷兼摄主币作用,以此操纵万物之轻重,故曰‘国谷之朝夕在上’。”元材案:朝夕指物价贵贱涨落而言,安井及郭氏说是也。郭氏 “以国谷兼摄主币作用”之说,除此处外,又分见于《山至数篇》按语中。此与梁启超谓管书中之谷类似于近代之实币,而金属货币则相当于近代之纸币”者(见梁着《管子传》)同一误解。实则本书中所言货币,乃货真价实之货币,而谷物则是一种举足轻重之商品,有时亦能代行货币支付手段之职能。本书作者之所以将谷物从万物中抽出列为一方者,只是由于已认识到谷物所处地位之重要。封建国家拥有货币,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形成“币重而万物轻”或“币轻而万物重”之局面。但仅仅如此尚有不足,国家还必须同时控制谷物,在一定条件下,形成“谷重而币轻”或“谷轻而币重”,与“ 谷重而万物轻”或“谷轻而万物重”,方能完全控制商品流通,使统治者获利无穷。《
山至数篇》所谓“人君操谷币金衡而天下可定”,即此意也。
〔一九〕猪饲彦博云;“‘廪’字衍。”丁士涵云:“‘廪’字衍。‘山林械器之高下在上 ’,与‘国谷之朝夕在上’,‘春夏秋冬之轻重在上’ 相对为文。械器资于山林,故曰‘山林械器’也。义见下文。”元材案:山林、械器原为二事。山林属于树木专卖政策之范围,械器则指兵器农器及其他与国器君用等有关之手工业生产品而言。“
廪器械”者,即政府将所收敛之械器廪而藏之,本篇上文所谓“民之且所用者君已廪之矣 ”是也。两氏说非。
〔二0〕元材案:田畴一词,亦汉人常用语。《盐铁论》中凡七见。《礼。月令》“可以粪田畴”,《疏》引蔡氏云:“谷田曰田,麻田曰畴。”
〔二一〕元材案:“田中”,田间也。“贼”即《诗。大田》“及其蟊贼”之贼,《笺》云:“食节曰贼。”《说文》:“贼,败也。”田中有树则害于谷,故曰“谓之木贼”。即《汉书。食货志》所谓“
田中不得有树,用妨五谷”是也。荣即《仪礼》“直于东荣”之荣,注:“荣,屋翼也。 ”此当读“宫中四荣”为句。谓宫中四檐之侧宜以树桑为主,故《孟子。尽心篇》云:“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汉书。食货志》亦云:“还庐树桑。”若不树桑而树其他树木,则桑叶缺乏,故曰“害女功”。
〔二二〕元材案:仰即《汉书。匈奴传》“匈奴西边诸侯作穹庐及车皆仰此山材木”之仰,恃也、资也。此盖谓田间及房屋之四侧皆不得种植树木,使宫室械器之原料非山无所仰,而山则固为封建国家之所“官而守之”者,故人民如欲经营墓葬,修建房屋,制造或使用械器,不得不向封建国家购买原料。此与《地数篇》及《轻重甲篇》“令北海之众毋得聚庸而煮盐”者,皆是限制私人生产,造成国家独占之具体办法。商鞅所谓“颛山泽之利”者,“山林廪械器之高下在上”殆亦其一端矣。
〔二三〕元材案:“租”即“租税者所虑而请也”之租,解已见《国蓄篇》。此处指木料价格。
〔二四〕元材案:一把之量曰握。《国语。楚语》:“烝尝不过把握。”注:“握,长不出把者。”《周礼。醢人。疏》:“一握则四寸也。”
〔二五〕孙星衍云:“楂即槎之俗字。”孙诒让云:“楂当为柤之俗字。《说文》木部云: ‘柤,木闲也。’徐锴《系传》:‘闲,阑也。’柴者栈也。公羊哀四年传云:‘亡国之社盖掩之,掩其上而柴其下。’《周礼。媒氏》“丧祝”注‘柴’并作‘栈 ’。《淮南。道应训》云:‘柴箕子之门。’柴、柤皆以细木为阑闲,故并举之。孙说未确。”
〔二六〕元材案:“把”即《孟子。告子篇》“拱把之桐梓”之把。赵注:“把,以手把之也。”奉者用也。室奉谓作为修缮房屋之用也。下仿此。
〔二七〕元材案:“围”即《庄子。人间世篇》“三围四围,求高名之丽者斩之;七围八围,贵人富商之家求椫傍者斩之”之围。崔注:“环八尺为一围。”
〔二八〕郭沫若云:“以上文‘高田抚间田山(田)不被谷十倍’例之,此乃言盐铁之利比之常谷为十比一。然此盐铁之利,在上者常操其九分,而仅余一分在下。”元材案:此说非是。“盐铁抚轨” 者,谓以盐铁收入为资金,而据守国轨也。盖即上文“ 盐铁之策足以立轨官”之意。“谷一,廪十,君常操九 ”者,操即《山至数篇》“常操国谷三分之一”、“常操国谷十分之三”之操。《汉书。严助传》颜师古注云:“操,执持也。”犹言掌握。此谓谷在民间,其重为一。政府以币廪而藏之,则可涨至十倍。除去原有之成本外,其赢余九倍,则完全归入封建统治者掌握之中。《山权数篇》云:“物一也而十,是九为用。徐疾之数,轻重之策也。一可以为十,十可以为百。”语意与此全同。“繇”与“由”通。“安”即《管子。幼官篇》 “安入共命焉”之“安”。王念孙释彼处云:“安,语词,犹乃也。”此谓政府既常操其九,则利出一孔,人民衣食所资,皆将由政府而出,予夺贫富之权,完全掌握在封建统治者手中。人民不悟此中奥妙,但“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必将误认为出自政府之恩赐而表示感激,自无怨咎之可言矣。又案,此节与上下文皆不衔接,疑当在上文“
管子对曰:龙夏之地”以前,“桓公曰……为之奈何”后,而其下又脱“桓公曰:此言何谓也”句。盖著者以此数语提纲,及桓公再问,然后以 “龙夏之地”云云说明其实施之办法。即第一步先以盐铁收入据守三壤之谷,第二步以此再十倍之谷收买牛马,第三步复以牛马假贷于边地人民。此一事也。以下“ 国谷之朝夕在上”云云,直至“谓之国谷”,则专论“ 租山”之法,又为一事,与本节固无直接关系也。
〔二九〕元材案:“去其田赋以租其山”,谓政府应实行木材专卖,免收田亩税。此与《国蓄篇》列举应反对之诸籍时,有田亩而无树木者,似是同一种主张。《海王》及《轻重甲》之有树木而无田亩者又是一种主张。说已详《国蓄篇》。此本书各篇不是一时一人之作之又一证也。又案:木材在汉代,实为社会上需要量最大与价格最高之一种商品。《史记。货殖传》以“山居千章之材”及“淮北、常山以南,河济之间千树萩”与“木千章”为“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或“
此亦千乘之家”。《索隐》:“《汉书》作千章之楸。服虔云:章,方也。如淳云:言任方章者千枚,谓章,大材也。乐产云:萩,梓木也,可以为辕。”据上文:“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盐铁会议时,御史大夫桑弘羊亦屡以 “隋唐之材”为言。近年各地出土汉墓,大都有内棺外椁二层,所用木材不在少数。此处以租山代替田赋,正与此种情况相符。
〔三0〕元材案:服租即服籍,解已见《海王篇》。
〔三一〕元材案:菲葬,薄葬。
〔三二〕元材案:“立轨于国”,轨即“轨程”,亦即指上述富家出重租,贫家出小租之差别租金而言。著者在此,显然认为此种差别租金之实行,乃是均贫富之一种具体措施。故曰“民之贫富如加之以绳”也。此节应与上二节紧相衔接,合为一段,乃梁启超所称为“管子中之森林国有政策”者。因有“盐铁抚轨”一节错简插入其中,遂被割裂耳。本文著者盖亦始终以所谓“无籍于民”为其理财之唯一方法,而田赋则为“所以强求”,租山则为“所虑而请”。故主张去其所以强求之田赋而租之于所虑而请之山林。富者多厚葬其亲而又求宫室之美,故需大木者多。使大木之价倍于小木,则富者负担重。贫民以无购买大木之能力,多用小木,故负担轻。课租之目的物为建筑房屋制造棺椁之林木,而租之轻重,则以人民之贫富为衡。胡寄窗云:“
差别租金制度表面上是‘加惠’于贫民,实质上是更有效更狡猾的财政榨取办法。”(见《中国经济思想史》第十章第三五九页)真一针见血之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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