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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筆式
佚名 Yi Ming
《文筆式》,作者不詳。此書在中國歷代書目中未見著錄,中土亦未有流傳。《日本國見在書目》“小學家”類著錄“《文筆式》二捲”,其遺文散見於《文鏡秘府論》中。
關於此書産生年代,中外學者有不同意見。羅根澤《文筆式甄微》(載《中山大學文史學研究所月刊》第三捲第三期,一九三五年一月)根據此書所引及詩無唐代作品,以及稱溫子升、邢邵、魏收諸人為“近代詞人”等綫索,推斷作者為隋時人。王利器《文鏡秘府論校註》復據文中引徐陵文有“誠臣”,以為當出作者避隋高祖楊堅之父楊忠諱而改,遂謂“此書蓋出隋人之手”(頁四百七十五)。小西甚一《文鏡秘府論考·研究篇》則根據《文筆式》與《筆札華梁》內容近似推論,若是前者引用後者,則其作者當與上官儀同時或稍後,反之,則《文筆式》在《筆札華梁》前。雖無確證可說明其為隋時人,但可以斷言其為盛唐前作品(頁四二)。
今案:使用“誠臣”一詞未必可證其必出於隋人之手。如唐太宗《賜蕭瑀》詩亦有“疾風知勁草,板蕩識誠臣”(《全唐詩》捲一)之句,據《舊唐書·蕭瑀傳》載,此詩乃作於唐貞觀年間,即為一證。又《文鏡秘府論·文筆十病得失》錄《文筆式》雲雲,其中引及鮑照《河清頌序》,鮑照之“照”各本均作“昭”,顯然出於避武後“曌”之諱而改(參見《定本弘法大師全集》第六捲《文鏡秘府論》頁四二三)。又《七種言句例》自一言句至七言句全錄《筆札華梁》,八言至十一言則錄《文筆式》,顯然是對《筆札華梁》之增補。又《日本國見在書目》大致按作者先後分類排列,《文筆式》乃在杜正倫《文筆要决》之下,元兢《詩髓腦》之前。據《舊唐書·杜正倫傳》,杜氏乃卒於唐高宗顯慶三年(六五八年)以後。綜上所述,可確認《文筆式》産生時代當稍後於《筆札華梁》,即武後時期。
考今本《文筆式》內容,出於其自創者並下多見,大多雷同於劉善經《四聲指歸》及上官儀《筆札華梁》,故在輯考中往往不易作十分確切之釐清。如《屬對》、《論體》、《定位》、《文卜及《文筆十病得失》諸篇,均根據今人推斷結果所作之初步整理。但三傢所說,既然宗旨一貫,後出者便不妨既引述襲用,又有所增補附益,此亦古書通例之一(參看餘嘉錫《古書通例·辨附益》)。
《文筆式》一書在中土雖未見流傳,但托名魏文帝《詩格》,其中部分內容即自《文筆式》中襲取而來。又此書因較早傳入日本,遂産生較大影響。如平安時代空海《文鏡秘府論》中曾大量引用其文,《本朝文粹》捲七《省試詩論》亦記載當時文人以《文筆式》理論作為討論聲病之依據;鐮倉時代釋了尊《悉曇輪略圖抄》(見《大正新修大藏經》第八十四捲)也曾經加以引用,可見此書對日本漢文學發展起過一定作用。
“文”“筆”之分始自晉宋,《文心雕竜·總術篇》謂:“別目兩名,自近代耳。”《文筆式》對於“文”“筆”之區分,上承劉勰,謂:“文者,詩、賦、銘、頌、箴、贊、吊、誄等是也;筆者,詔、策、移、檄、章、奏、書、啓等也。即而言之,韻者為文,非韻者為筆。文以兩句而會,筆以四句而成。”簡潔明了。
哈哈兒據張伯偉編校,江蘇古籍出版社2002年繁體竪排本《全唐五代詩格匯考》錄校製作。
文筆式
六志
一曰直言志。二曰比附志。三曰寄懷志。四曰起賦志。五曰貶毀志。六曰贊譽志。
一曰直言志。
直言志者,謂的申物體,指事而言,不藉餘風,別論其詠。即假作《屏風詩》曰:“緑葉霜中夏,紅花雪裏春。去馬不移跡,來車豈動輪。”
二曰比附志。
比附志者,謂論體寫狀,寄物方形。意托斯間,流言彼處。即假作《贈別詩》曰:“離情弦上急,別麯雁邊嘶。低雲百種(千過)鬱,重露幾()行啼。”
三曰寄懷志。
寄懷志者,謂情含鬱抑,語帶幾微。事側(例)膏肓,詞褒譎詭。即假作《幽蘭詩》曰:“日月雖不照,馨香要自豐。有怨生幽地,無由逐遠風。”
四曰起賦志。
起賦志者,謂斥論古事,指列今詞。模春秋之舊風,起筆札之新號。或指人為定,就跡行以題篇;或立事成規,造因由而遣筆。附申名況,托志流(浮)言。例此之徒,皆名起賦。即假作《賦得魯司寇詩》曰:“隱見通榮辱,行藏備捲舒。避席談曾子,趨庭誨伯魚。”
五曰貶毀志。
貶毀志者,謂指物實佳,興文道惡,他言作是,我說宜非。文筆見貶,言詞緻毀,證善為惡,因以名之。即假作《田傢詩》曰:“有意嫌千石,無心羨九卿。且悅丘園好,何論冠蓋生。”
六曰贊譽志。
贊譽志者,謂心珍賤物,言貴者不如;意重今人,雲先賢莫及。詞褒筆味,玄欺豐歲之珠;語贊文峰,劇勝饑年之粟。小中生大,短內生長,拔滯升微,方雲贊譽。即假作《美人詩》曰:“宋臘何須說,虞姬未足談。頰態花翻愧,眉成月倒慚。”
(以上《文鏡秘府論》地捲)
八階
○《文鏡秘府論》地捲“八階”節本於《筆札華梁》,題下註“《文筆式》略同”。參《筆札華梁》“八階”節,此處從略。
屬對
○《文鏡秘府論》東捲《二十九種對》首列十一對雲:“古人同出斯對。”包括《文筆式》、《筆札華梁》、《詩髓腦》、《詩議》及《唐朝新定詩格》,其中屬於《文筆式》和《筆札華梁》者頗難釐清。故此節文字與《筆札華梁》有重合之處。
第一,的名對。
的名對者,正也。凡作文章,正正相對。上句安“天”,下句安“地”;上句安“山”,下句安“𠔌”;上句安“東”,下句安“西”;上句安“南”,下句安“北”;上句安“正”,下句安“斜”;上句安“遠”,下句安“近”;上句安“傾”,下句安“正”。如此之類,名為的名對。初學作文章,須作此對,然後學餘對也。詩曰:“東圃青梅發,西園緑草開。砌下花徐去,階前絮緩來。”
第二,隔句對。
隔句對者,第一句與第三句對,第二句與第四句對。如此之類,名為隔句對。詩曰:“昨夜越溪難,含悲赴上蘭。今朝逾嶺易,抱笑入長安。”
第三,雙擬對。
雙擬對者,一句之中所論,假令第一字是“秋”,第三字亦是“秋”,二“秋”擬第二字,下句亦然。如此之類,名為雙擬對。詩曰:“夏暑夏不衰,秋陰秋未歸。炎至炎難卻,涼消涼易追。”
第四,聯綿對。
聯綿對者,不相絶也。一句之中,第二字第三字是重字,即名為聯綿對。但上句如此,下句亦然。詩曰:“看山山已峻,望水水仍清。聽蟬蟬響急,思鄉鄉別情。”
第五,互成對。
互成對者,“天”與“地”對;“日”與“月”對;“麟”與“鳳”對;“金”與“銀”對;“臺”與“殿”對;“樓”與“榭”對。兩字若上下句安,名的名對。若兩字一處用之,是名互成對。言互相成也。詩曰:“天地心間靜,日月眼中明。麟鳳千年貴,金銀一代榮。”
第六,異類對。
異類對者,上句安“天”,下句安“山”;上句安“雲”,下句安“微”;上句安“鳥”,下句安“花”;上句安“風”,下句安“樹”。如此之類,名為異類對。非是的名對,異同比類,故言異類對。但解如此對,並是大纔。籠羅天地,文章卓秀,纔無擁滯,不問多少,所作成篇。但如此對,益詩有功。詩曰:“天清白雲外,山峻紫微中。鳥飛隨去影,花落逐搖風。”
第七,賦體對。
賦體對者,或句首重字,或句首疊韻,或句腹疊韻;或句首雙聲,或句腹雙聲。如此之類,名為賦體對。似賦之形體,故名賦體對。詩曰:句首重字:“裊裊樹驚風,麗麗雲蔽月。”“皎皎夜蟬鳴,朧朧曉光發。”句腹重字:“漢月朝朝暗,鬍風夜夜寒。”句尾重字:“月蔽雲曬曬,風驚樹裊裊。”句首疊韻:“徘徊四顧望,悵悢獨心愁。”句腹疊韻:“君赴燕然戍,妾坐逍遙樓。”句尾疊韻:“疏雲雨滴瀝,薄霧樹朦朧。”句首雙聲:“留連千裏賓,獨待一年春。”句腹雙聲:“我陟崎嶇嶺,君行嶢崅山。”句尾雙聲:“妾意逐行雲,君身入暮門。”
第八,雙聲對。
第九,疊韻對。
第十,回文對。
第十一,意對。
詩曰:“歲暮臨空房,涼風起坐隅。寢興日已寒,白露生庭蕪。”又曰:“上堂拜嘉慶,入室問何之。日暮行采歸,物色桑榆時。”
第十二,頭尾不對。
今江東文人作詩,頭尾多有不對。如“俠客倦艱辛,夜出小平津。馬色迷關吏,雞鳴起戍人,露鮮華劍影,月照寶刀新。問我將何去,北海就孫賓。”此即首尾不對之詩,其有故不對者若之。
第十三,總不對對。
如“平生少年日,分手易前期。及爾同衰暮,非復別離時。勿言一樽酒,明日難共持。夢中不識路,何以慰相思。”此總不對之詩,如此作者,最為佳妙。夫屬對法,非直風花竹木用事而已。若雙聲即雙聲對,疊韻即疊韻對。
句例
○《文鏡秘府論》東捲《筆札七種言句例》,前七例多出於《筆札華梁》,八至十一言句例則出於《文筆式》。
二言句例。“翼乎”、“沛乎”等是。
三言句例。“春可樂,秋可哀。”
八言句例。八言句者:“吾傢嫁我兮天一方,遠托異國兮烏孫王。”
九言句例。九言句者:“嗟餘薄德從役至他鄉,筋力疲頓無意入長楊。”
十言句例。
十一言句例。《文賦》雲:“瀋辭怫悅,若遊魚銜鈎而出重淵之深;浮藻聯翩,猶翔鳥纓繳而墜曾雲之峻。”下句皆十一字是也。
(以上《文鏡秘府論》東捲)
論體
○《文鏡秘府論》南捲《論體》,據小西甚一考乃出於《文筆式》,王利器以為出於《四聲指歸》,姑列於此,以俟後考。《定位》節同。
凡製作之士,祖述多門,人心不同,文體各異。較而言之,有博雅焉,有清典焉,有綺豔焉,有宏壯焉,有要約焉,有切至焉。夫模範經誥,褒述功業,淵乎不測,洋哉有閑,博雅之裁也。敷演情志,宣照德音,植義必明,結言唯正,清典之致也。體其淑姿,因其壯觀,文章交映,光彩傍發,綺豔之則也。魁張奇偉,闡耀威靈,縱氣凌人,揚聲駭物,宏壯之道也。指事述心,斷辭趣理,微而能顯,少而斯洽,要約之旨也。舒陳哀憤,獻納約戒,言唯折中,情必麯盡,切至之功也。
至如稱博雅,則頌、論為其標。頌明功業,論陳名理。體貴於弘,故事宜博;理歸於正,故言必雅也。語清典,則銘、贊居其極。銘題器物,贊述功德,皆限以四言,分有定準。言不沉逭,故聲必清;體不詭雜,故辭必典也。陳綺豔,則詩、賦表其華。詩兼聲色,賦敘物象,故言資綺靡,而文極華豔。敘宏壯,則詔、檄振其響。詔陳王命,檄敘軍容,宏則可以及遠,壯則可以威物。論要約,則表、啓擅其能。表以陳事,啓以述心,皆施之尊重,須加肅敬,故言在於要,而理歸於約。言切至,則箴、誄得其實。箴陳戒約,誄述哀情,故義資感動,言重切至也。凡斯六事,文章之通義焉。苟非其宜,失之遠矣。博雅之失也緩,清典之失也輕,綺豔之失也淫,宏壯之失也誕,要約之失也闌,切至之失也直。體大義疏,辭引聲滯,緩之致焉。文體既大,而義不周密,故云疏;辭雖引長,而聲不通利,故云滯也。理入於浮,言失於淺,輕之起焉。敘事為文,須得其理,理不甚會,則覺其浮;言須典正,涉於流俗,則覺其淺。體貌違方,逞欲過度,淫以興焉。文雖綺豔,猶須準其事類相當,比擬敘述。不得體物之貌,而違於道;逞己之心,而過於製也。製傷迂闊,辭多詭異,誕則成焉。宏壯者,亦須準量事類可得施言,不可漫為迂闊,虛陳詭異也。情不申明,事有遺漏,闌因見焉。謂論心意不能盡申,敘事理又有所闕焉也。體尚專直,文好指斥,直乃行焉。謂文體不經營,專為直置,言無比附,好相指斥也。故詞人之作也,先看文之大體,隨而用心。謂上所陳文章六種,是其本體也。遵其所宜,防其所失,博雅、清典、綺豔、宏壯、要約、切至等,是其所宜也;緩、輕、淫、闌、誕、直等,是其所失也。故能辭成煉核,動合規矩。而近代作者,好尚互舛,苟見一塗,守而不易,至今攡章綴翰,罕有兼善。豈才思之不足,抑由體製之未該也。
○小字或為空海釋文,未能確定,姑列於此。下同。
凡作文之道,構思為先,亟將用心,不可偏執。何者?篇章之內,事義甚弘,雖一言或通,而衆理須會。若得於此而失於彼,合於初而離於末,雖言之麗,固無所用之。故將發思之時,先須惟諸事物,合於此者。既得所求,然後定其體分。必使一篇之內,文義得成。謂篇從始至末,使有文義,可得連接而成也。一章之間,事理可結。章者,若文章皆有科別,敘義可得連接而成事,以為一章,使有事理,可結成義。通人用思,方得為之。
大略而論:建其首,則思下辭而可承;陳其末,則尋上義不相犯;舉其中,則先後須相附依;此其大指也。若文係於韻者,則量其韻之少多。若事不周圓,功必疏闕。與其終將緻患,不若易之於初。然參會事情,推校聲律,動成病纍,難悉安穩。如其理無配偶,音相犯忤,三思不得,足以改張。或有文人,昧於機變,以一言可取,殷勤戀之,勞於用心,終是棄日。若斯之輩,亦膠柱之義也。
又文思之來,苦多紛雜,應機立斷,須定一途。若空勌品量,不能取捨,心非其决,功必難成。然文無定方,思容通變,下可易之於上,前得回之於後。若語在句末,得易之於句首;或在前言,可迻於後句也。研尋吟詠,足以安之;守而不迻,則多不合矣。然心或蔽通,思時鈍利,來不可遏,去不可留。若也情性煩勞,事由寂寞,強自催逼,徒成辛苦。不若韜翰屏筆,以須後圖,待心慮更澄,方事連緝。非止作文之至術,抑亦養生之大方耳。
定位
凡製於文,先布其位,猶夫行陳之有次,階梯之有依也。先看將作之文,體有大校若作碑、志、頌、論、賦、檄等,體法大;啓、表、銘、贊等,體法小也。又看所為之事,理或多少。敘人事、物類等,事理有多者、有少者。體大而理多者,定製宜弘;體小而理少者,置辭必局。須以此意,用意準之,隨所作文,量為限定。謂各準其文體事理,量定其篇句多少也。既已定限,次乃分位,位之所據,義別為科。雖主一事為文,皆須次第陳敘,就理分配,義別成科,其若夫、至如、於是、所以等,皆是科之際會也。衆義相因,厥功乃就。科別所陳之義,各相準望連接,以成一文也。故須以心揆事,以事配辭。謂人以心揆所為之事,又以此事分配於將作之辭。總取一篇之理,折成衆科之義。謂以所為作篇之大理,分為科別小義。
其為用也,有四術焉:一者分理務周。謂分配其理,科別須相準望,皆使周足得所,不得令或有偏多偏少者也。二者敘事以次。謂敘事理須依次第,不得應在前而入後,應入後而出前,及以理不相幹,而言有雜亂者。三者義須相接。謂科別相連,其上科末義,必須與下科首義相接也。四者勢必相依。謂上科末與下科末,句字多少及聲勢高下,讀之使快,即是相依也。其犯避等狀,已具“聲脖條內。然文縱有非犯而聲不便者,讀之是悟,即須改之,不可委載也。理失周,則繁約互舛。多則義繁,少則義約,不得分理均等,是故云舛也。事非次,則先後成亂。理相參錯,故失先後之次也。義不相接,則文體中絶。兩科際會,義不相接,故尋之若文體中斷絶也。勢不相依,則諷讀為阻。兩科聲勢,自相乖舛,故讀之以致阻難也。若斯並文章所尤忌也。
故自於首句,迄於終篇,科位雖分,文體終合。理貴於圓備,言資於順序,使上下符契,先後彌縫。上科與下科,事相成合,若符契然。科之先後,皆相彌縫,以合其理也。擇言者不覺其孤,言皆符合不孤。尋理者不見其隙,隙,孔也。理相彌合,故無孔也。始其宏耳。又文之大者,藉引而申之。文體大者,須依其事理,引之使長,又申明之,使成繁富也。文之小者,在限而合之。文體小者,亦依事理,豫定其位,促合其理,使歸約也。申之則繁,合之則約。善申者,雖繁不得而減。言雖繁多,皆相須而成義,不得減之令少也。善合者,雖約不可而增。言雖簡少,義並周足,不可增之使多。皆在於義得理通,理相稱愜故也。若使申而越其義,謂申之乃虛相依托,越於本義也。合而遺其理,謂合之傷於疏略,漏其正理也。疏穢之起,實在於茲。理不足,故體必疏;義相越,故文成穢也。此固文人所宜用意。或有作者,情非通晤,不分先後之位,不定上下之倫,苟出胸懷,便上翰墨,假相聚合,無所附依,事空致于混淆,辭終成於隙碎。斯人之輩,吾無所裁矣。
篇既連位而合,位亦纍句而成。然句無定方,或長或短。長有逾於十,如陸機《文賦》雲:“瀋辭怫悅,若遊魚銜鈎而出重淵之深;浮藻聯翩,猶翔鳥纓繳而墜曾雲之峻。”下句皆十一字也。短有極於二,如王褒《聖主得賢臣頌》雲:“翼乎,若鴻毛之順風;沛乎,若巨鱗之縱壑。”上句皆兩字也。在於其內,固無待稱矣。謂十字以下,三字已上,文之常體,故不待稱也。然句既有異,聲亦互舛,句長聲彌緩,句短聲彌促,施於文筆,須參用焉。雜文筆等,皆句字或長或短,須參用也。其若詩、贊、頌、銘,句字有限者,非也。就而品之,七言已去,傷於大緩;三言已還,失於至促。準可以間其文勢,時時有之。至於四言,最為平正,詞章之內,在用宜多。凡所結言,必據之為述。至若隨之於文,合帶而以相參,則五言、六言,又其次也。至如欲其安穩,須憑諷讀,事歸臨斷,難用辭窮。言欲安施句字,須讀而驗之。在臨時斷定,不可預言者也。
然大略而論,忌在於頻繁,務遵於變化。若置四言、五言、六言等體,不得頻繁,須變化相參用也。假令一對之語,四句而成,筆皆四句合成一對。便用四言,以居其半,其餘二句,雜用五言、六言等。謂對語內,二句用四言,餘二句或用五言、六言、七言是也。或經一對、兩對已後,乃須全用四言。若一對四句,並全用四言也。既用四言,又更施其雜體。還謂上下對內,四言與五言等參用也。循環反覆,務歸通利。然“之”、“於”、“而”、“以”間句,常頻對有之,讀則非便,能相回避,則文勢調矣。謂“而”“以”“之”“於”等間成句者,不可頻對體同。其七言、三言等,須看體之將變,勢之相宜,隨而安之,令其抑揚得所。然施諸文體,互有不同:文之大者,得容於句長。若碑、志、論、檄、賦、誄等,文體大者,得容六言以上者多。文之小者,寧取於句促。若表、啓等,文體法小,寧使四言以上者多也。何則?附體立辭,勢宜然也。細而推之,開發端緒,寫送文勢,則六言、七言之功也;泛敘事由,平調聲律,四言、五言之能也;體物寫狀,抑揚情理,三言之要也。雖文或變通,不可專據,謂有任人意改變,不必當依此等狀。敘其大抵,實在於茲。其八言、九言、二言者,時有所值,可得施之,其在用至少,不復委載也。
(以上《文鏡秘府論》南捲)
文病
○《文鏡秘府論》西捲《文二十八種卜實列三十種病,前八病見引於魏文帝《詩格》,與《文筆式》多類似。《本朝文粹》引及《文筆式》亦可與《文鏡秘府論》相印證。第九病至十四病據小西甚一說,亦出自《文筆式》。
第一,平頭。
平頭詩者,五言詩第一字不得與第六字同聲,第二字不得與第七字同聲。同聲者,不得同平上去入四聲。犯者名為犯平頭。平頭詩曰:“芳時淑氣清,提壺臺上傾。”如此之類,是其病也。又詩曰:“山方翻類矩,波圓更若規。樹表看猿挂,林側望熊馳。”又詩曰:“朝雲晦初景,丹池晚飛雪。飄枝聚還散,吹楊凝且滅。”
第二,上尾。
上尾詩者,五言詩中,第五字不得與第十字同聲,名為上尾。詩曰:“西北有高樓,上與浮雲齊。”如此之類,是其病也。又曰:“可憐雙飛鳧,俱來下建章。一個今依是,拂翮獨先翔。”又曰:“蕩子別倡樓,秋庭夜月華。桂葉侵雲長,輕光逐漢斜。”若以“傢”代“樓”,此則無妨。
第三,蜂腰。
蜂腰詩者,五言詩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與第五字同聲。言兩頭粗,中央細,似蜂腰也。詩曰:“青軒明月時,紫殿秋風日。曈曨引夕照,晻曖映容質。”又曰:“聞君愛我甘,竊獨自雕飾。”又曰:“徐步金門出,言尋上苑舂。”
第四,鶴膝。
鶴膝詩者,五言詩第五字不得與第十五字同聲。言兩頭細,中央粗,似鶴膝也。以其詩中央有玻詩曰:“撥棹金陵渚,遵流背城闕。浪蹙飛船影,山挂垂輪月。”又云:“陟野看陽春,登樓望初節。緑池始沾裳,弱蘭未央結。”
第五,大韻。
大韻詩者,五言詩若以“新”為韻,上九字中,更不得安“人”、“津”、“鄰”、“身”、“陳”等字。既同其類,名犯大韻。詩曰:“紫翮拂花樹,黃鸝閑緑枝。思君一嘆息,啼淚應言垂。”又曰:“遊魚牽細藻,鳴禽哢好音。誰知遲暮節,悲吟傷寸心。”
第六,小韻。
小韻詩,除韻以外,而有迭相犯者,名為犯小韻病也。詩曰:“搴簾出戶望,霜花朝漾日。晨鶯傍杼飛,早燕排軒出。”又曰:“夜中無與語,獨寤撫躬嘆。唯慚一片月,流彩照南端。”
凡小韻,居五字內急,九字內少緩,然此病雖非巨害,避為美。
第七,傍紐。
傍紐詩者,五言詩一句之中有“月”字,更不得安“魚”、“元”、“阮”、“願”等之字。此即雙聲,雙聲即犯傍紐。亦曰,五字中犯最急,十字中犯稍寬。如此之類,是其玻詩曰:“魚遊見風月,獸走畏傷蹄。”如此類者,是又犯傍紐玻又曰:“元生愛皓月,阮氏願清風。取樂情無已,賞玩未能同。”又曰:“雲生遮麗月,波動亂遊魚。涼風便入體,寒氣漸鑽膚。”
傍紐者,據傍聲而來與相忤也。然字從連韻,而紐聲相參。若“金”、“錦”、“禁”、“急”、“陰”、“飲”、“蔭”、“邑”,是連韻紐之。若“金”之與“飲”,“陰”之與“禁”,從傍而會,是與相參之也。如雲:“丈人且安坐,梁塵將欲飛。”“丈”與“梁”,亦“金”、“飲”之類,是犯也。
第八,正紐。
正紐者,五言詩“壬”、“裧”、“任”、“入”四字為一紐。一句之中,已有“壬”字,更不得安“裧”、“任”、“入”等字。如此之類,名為犯正紐之病也。詩曰:“撫琴起和麯,疊管泛鳴驅。停軒未忍去,白日小踟躕。”又曰:“心中肝如割,腹裏氣便焦。逢風回無信,早雁轉成遙。”“肝”“割”同紐,深為不便。
正紐者,謂正雙聲相犯。其雙聲雖一,傍正有殊。從一字紐之得四聲,是正也。若“元”、“阮”、“願”、“月”是。若從他字來會成雙聲,是傍也。若“元”、“阮”、“願”、“月”是正,而有“牛”、“魚”、“妍”、“硯”等字,來會“元”、“月”等字成雙聲是也。如雲:“我本漢傢子,來嫁單於庭。”“傢”、“嫁”是一紐之內,名正雙聲,名犯正紐者也。傍紐者,如“貽我青銅鏡,結我羅裙裾”。“結”、“裙”是雙聲之傍,名犯傍紐也。又一法,凡入雙聲者,皆名正紐。
第九,水渾玻
謂第一與第六之犯也。假作《春詩》曰:“沼萍遍水纈,榆莢滿枝錢。”又曰:“斜雲朝陳列,回娥夜抱弦。”
第十,火滅玻
謂第二與第七之犯也。即假作《閨怨詩》曰:“塵暗離後鏡,帶永別前腰。”又曰:“怨心千過絶,啼眼百回垂。”
第十一,木枯玻
謂第三與第八之犯也。即假作《秋詩》曰:“金風晨泛菊,玉露宵沾蘭”。又曰:“玉輪夜進轍,金車晝滅途。”
第十二,金缺玻
謂第四與第九之犯也。夫金生兌位,應命秋律於西方。上句嚮終,下句欲末,因數命之,故生斯號。即假作《寒詩》曰:“獸炭陵晨送,魚燈徹宵燃。”又曰:“狐裘朝除冷,褻褥夜排寒。”
第十三,闕偶玻
謂八對皆無,言靡配屬。由言匹偶,因以名焉。假作《述懷詩》曰:“鳴琴四五弄,桂酒復盈杯。”又曰:“夜夜憐琴酒,優遊足暢情。”
第十四,繁說玻
謂一文再論,繁詞寡義。或名相類,或名疣贅。即假作《對酒詩》曰:“清觴酒恆滿,緑酒會盈杯。”又曰:“滿酌餘當進,彌甌我自傾。”
(以上《文鏡秘府論》西捲)
文筆十病得失
平頭,第一句上字、第二句上字,第一句第二字、第二句第二字,不得同聲。詩得者:“澄暉侵夜月,覆瓦亂朝霜。”失者:“今日良宴會,嘆樂難具陳。”筆得者:“開金繩之寶歷,鈎玉鏡之珍符。”失者:“嵩岩與華房迭遊,靈漿與醇醪俱別。”然五言頗為不便,文筆未足為尤。但是疥癬微疾,非是巨害。
上尾,第一句末字,第二句末字,不得同聲。詩得者:“縈鬟聊嚮牖,拂鏡且調妝。”失者:“西北有高樓,上與浮雲齊。”筆得者:“玄英戒律,繁陰結序。地捲朔風,天飛隴雪。”失者:“同源派流,人易世疏。越在異域,情愛分隔。”
筆復有隔句上尾,第二句末字,第四句未字,不得同聲。得者:“設醴未同,興言為嘆。深加將保,行李遲書。”失者:“同乘共載,北遊後園。輿輪徐動,賓從無聲。”
又有踏發聲,第四句末字,第八句末字,不得同聲。得者:“夢中占夢,生死大空。得無所得,菩提純淨。教其本有,無比涅槃。示以無為,性空般若。”失者:“聚斂積寶,非惠公所務;記惡遺善,非文子所談。陰虯陽馬,非原室所構;土山漸臺,非顔傢所營。”
又諸手筆,第二句末與第三句末同聲,雖是常式,然止可同聲,不應同韻。
蜂腰,第一句中,第二字、第五字不得同聲。詩得者:“惆悵崔亭伯。”失者:“聞君愛我甘。”筆得者:“刺是佳人。”四言。失者:“揚雄《甘泉》。”四言。得者:“雲漢自可登臨。”六言。“摩赤霄而理翰。”六言。失者:“美化行乎江、漢。”六言。“襲元、凱之軌高。”六言。得者:“高巘萬仞排虛空。”七言。“盛軌與三代俱芳。”七言。“猶聚鵠之有神鵷。”七言。失者:“三仁殊塗而同歸。”七言。“偃息乎珠玉之室。”七言。得者:“雷擊電鞭者之謂天。”八言。失者:“潤草沾蘭者之謂雨。”八言。或云:“平聲賒緩,在用最多,參彼三聲,殆為太半。”
鶴膝,第一句末字、第三句末字不得同聲。詩得者:“朝關苦辛地,雪落遠漫漫。含冰陷馬足,雜雨練旗竿。”失者:“沙幕飛恆續,天山積轉寒。無同亂郢麯,逐扇掩齊紈。”“客從遠方來,遺我一書札。上言長相思,下言久離別。”
筆得者:“定州跨躡夷阻,領袖蕃維。跱神嶽以鎮地,疏名川以連海。”“‘原隰竜鱗’,班頌何其陋;‘桑麻條暢’,潘賦不足言。”失者:“瓊玉緻美,不為池隍之用;桂椒信好,而非園林之飾。”“西郊不雨,彌回天眷;東作未理,即動皇情。”如是皆次第避之,不得以四句為斷。若手筆得故犯,但四聲中安平聲者,益辭體有力。如雲:“能短能長,既成章于云表;明吉明兇,亦引氣於蓮上。”
大韻,一韻以上,不得同於韻字。如以“新”字為韻,勿復用“鄰”、“親”等字。詩得者:“運阻衡言革,時泰玉階平。”失者:“新裂齊紈素,鮮潔如霜雪。”筆得者:“播盡善之英聲,起則天之雄響。百代欽其美德,萬紀懷其至仁。”失者:“傾傢敗德,莫不由於驕奢;興宗榮族,必也藉於高名。”凡手筆之式,不須同韻。或有時同韻者,皆是筆之逸氣。如雲:“握河瀋璧,封山紀石。邁三五而不追,踐八九之遙跡。”
小韻,二句內除本韻,若已有“梅”字,不得復用“開”、“來”字。詩得者:“功高履乘石,德厚贈昭華。”失者:“昊天降豐澤,百卉挺葳蕤。”若故疊韻,兩字一處,於理得通。故謝脁詩云:“悵望南浦時,徙倚北梁步。”以筆準詩亦如此。筆得者:“西辭酆邑,南據江都。”失者:“西辭豐邑,東居洛都。”若故疊韻,理通亦爾。故徐陵《殊物詔》雲:“五雲曖曃,鱗宗所以效靈;六氣氛氳,柔和所以高氣。”
正紐,凡四聲為一紐,如“壬”、“荏”、“裧”、“入”,詩二句內,已有“壬”字,則不得復有“荏”、“裧”、“入”等字。詩得者:“《離騷》詠宿莽。”失者:“曠野莽茫茫。”凡諸手筆,亦須避之。若犯此聲,則齟齬不可讀。得者:“藉甚岐嶷,播揚英譽。”失者:“永嘉播越,世道波瀾。”
傍紐,雙聲是也。如詩二句內有“風”一字,則不得復有此等字。詩得者:“管聲驚百鳥,衣香滿一園。”失者:“壯哉帝王居,佳麗殊百城。”若故雙聲者,得有如此。故庾信詩云:“鬍笳落淚麯,羌笛斷腸歌。”筆得者:“六郡豪傢,從來習馬;五陵貴族,作性便弓。”失者:“歷數已應,而《虞書》不以北面為陋;有命既彰,而周籍猶以服事為賢。”若故雙聲者,亦得有如此。如雲:“鑒觀上代,則天祿斯歸;逖聽前王,則歷數攸在。”如是次第避之,不得以二句為斷。
或云,若五字內已有“阿”字,不得復用“可”字。此於詩章,不為過玻但言語不淨潔,讀時有妨也。今言犯者,唯論異字。如其同字,此不言。言同字者,如雲:“文物以紀之,聲明以發之。”“大東小東”,“自南自北”等是也。
或云,凡用聲,用平聲最多。五言內非兩則三,此其常也。亦得用一用四。若四,平聲無居第四;若一,平聲多在第二,此謂居其要也。猶如宮羽調音,相參而和。
又云,賦頌有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或至第六句相隨同類韻者。如此文句,儻或有焉,但可時解鐙耳,非是常式。五三文內,時一安之,亦無傷也。又,辭賦或有第四句與第八句而復韻者,並是丈夫措意,盈縮自由,筆勢縱橫,動合規矩。
製作之道,唯筆與文。文者,詩、賦、銘、頌、箴、贊、吊、誄等是也;筆者,詔、策、移、檄、章、奏、書、啓等也。即而言之,韻者為文,非韻者為筆。文以兩句而會,筆以四句而成。文係於韻,兩句相會,取於諧合也;筆不取韻,四句而成,任於變通。故筆之四句,比文之二句,驗之文筆,率皆如此也。體既不同,病時有異。其文之犯避,皆準於前。假令文有四言、六言、七言等,亦隨其句字,準前勘其聲病,足悟之矣。
其蜂腰,從五言內辨之,若字或少多,則無此病者也。筆有上尾、鶴膝、隔句上尾、踏發等四病,詞人所常避也。其上尾、鶴膝,與前不殊。束皙表雲:“薄冰凝池,非登廟之珍。”“池”與“珍”同平聲,是其上尾也。左思《三都賦序》雲:“魁梧長者,莫非其舊。風謠歌舞,各附其俗。”“者”與“舞”同上聲,是鶴膝也。隔句上尾者,第二句末與第四句末同聲也。如鮑照《河清頌序》雲:“善談天者,必徵象於人;工言古者,必考績於今。”“人”與“今”同聲是也。但筆之四句,比文之二句。故雖隔句,猶稱上尾。亦以次避,第四句不得與第六句同聲,第六句不得與第八句同聲也。踏發音廢者,第四句末與第八句末同聲也。如任孝恭書云:“昔鐘儀戀楚,樂操南音。東平思漢,鬆柏西靡。仲尼去魯,命曰遲遲。季後過豐,潸焉出涕。”“涕”與“靡”同聲是也。凡筆傢四句之末,要會之所歸。若同聲,有似踏而機發,故名踏發者也。若其間際有語隔之者,犯亦無損,謂上四句末,下四句初,有“既而”、“於是”、“斯皆”、“所以”、“是故”等語也。此等之病,並須避之。
其鶴膝,近代詞人或有犯者。尋其所犯,多是平聲,如溫子升《寒陵山碑序》雲:“並寂漠銷瀋,荒涼磨滅。言談者空知其名,經過者不識其地。”又邢子纔《高季式碑序》雲:“楊氏八公,歷兩都而後盛;荀族十卿,終二晉而方賤。”又魏收《文宣謚議》雲:“九野區分,四遊定判。賦命所甄,義兼星象。”“瀋”與“名”、“公”與“卿”、“分”與“甄”並同聲,是筆鶴膝也。文人劉善經云:“筆之鶴膝,平聲犯者,益文體有力。”豈其然乎?此可時復有之,不得以為常也。其雙聲疊韻,須以意節量。若同句有之,及居兩句之際而相承者,則不可矣。同句有者,還依前註。其居兩句際相承者,如任孝恭書云:“學非摩揣,誰合趙之連雞。但生與憂偕,貧隨歲積。”“雞”與“偕”相承而同韻,是其類也。又徐陵《勸進表》雲:“蚩尤三塚,寧謂嚴誅。”“誅”、“塚”相承,雙聲是也。
然聲之不等,義各隨焉。平聲哀而安,上聲厲而舉,去聲清而遠,入聲直而促。詞人參用,體固不恆。請試論之:筆以四句為科,其內兩句末並用平聲,則言音流利,得靡麗矣。兼用上、去、入者,則文體動發,成宏壯矣。看徐、魏二作,足以知之。徐陵《定襄侯表》雲:“鴻都寫狀,皆旌烈士之風;麟閣圖形,鹹紀誠臣之節。莫不輕死重氣,效命酬恩。棄草莽者如歸,膏平原者相襲。”上對第二句末“風”,第三句末“形”;下對第二句末“恩”,第三句末“歸”,皆是平聲。魏收《赤雀頌序》雲:“蒼精父天,銓與象立;黃神母地,輔政機修。靈圖之跡鱗襲,天啓之期翼布。乃有道之公器,為至人之大寶。”上對第二句末“立”,第三句末“地”;下對第二句末“布”,第三句末“器”,皆非平聲是也。徐以靡麗摽名,魏以宏壯流稱,觀於斯文,亦其效也。又名之曰文,皆附之於韻。韻之字類,事甚區分。緝句成章,不可違越。若令義雖可取,韻弗相依,則猶舉足而失路,弄掌而乖節矣。故作者先在定聲,務諧於韻,文之病纍,庶可免矣。
(以上《文鏡秘府論》西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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