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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經》愛情詩中的婚俗與民俗
佚名 Yi Ming
《诗经》爱情诗中的婚俗与民俗
《詩經》中的愛情詩一度被麯解,近來逐步恢原貌。其中的婉轉情韻,雖經載如今讀來仍有感於心,它反映出的當時婚俗與民俗也極具研究價值。
一、一夫一妻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曾經原始群婚、血族群婚、亞血族婚、對偶婚等形態,來正式確立一夫一妻。一夫一妻由父氏族社會開始實行,女子離開自己氏族嫁到男方,從夫居住,所生子女由父計算世。《周官》記載:“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取判妻人子者皆書之。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司男女之無夫者而會之。”這活動很可能是從群婚到對偶婚的過渡形態遺留。至今苗族仍有“遊方”等類似社交活動。從(詩經)中可以看出,一夫一妻已確立下來。《周南·桃夭》中“之子於歸,宜其室”的句子,明顯是女子出嫁到男。《衛風·氓》中,“女也不爽,士貳其行。士也閣極,二三其德”,“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從中可看出對愛情的專一已是一種通行的道德觀念,有信誓來堅定專一的愛情。這觀念衹有在父社會一夫一妻確立時可能産生。至於《邶風·柏舟》中“之死矢靡它”的激烈誓言,就更加動人心魄。其《鄴風·擊鼓》“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以及《鄭風·出其東門》“出其東門,有女如。雖則如,匪我思存。編衣茶中,聊樂我員”,《唐風·羔裘》“豈無他人?維子之固”,無疑是一種與現代極為接近的專一愛情觀。
二、婚禮制度
周代有一整套婚禮儀式。《儀禮·士昏禮》規定,媒聘婚有六道程序是為六禮。包括:
(1)納。男清媒人到女說親,得到女方應允派使者送上雁為禮物,女正式提出締婚要求。
(2)問名。男方使者問女子生母之名,以分嫡庶,問女子名字、排行、出生年月,以用占卜。
(3)納吉。男方占卜,吉兆派人帶着雁到女報喜,行納吉禮,婚約正式確定,兇兆則無納吉.
(4)納。亦稱納成,女方送聘禮。
(5)請期。男方占卜選好結婚吉日,求女方同意。
(6)親迎。到婚期,新郎乘黑漆車親往女迎娶。
這節制制度度在《詩經》中有所反映。《衛風·氓》“爾卜爾笙,無咎言。以爾車來,以我賄遷”,即現占卜和迎娶。《幽風·東山》“之子於歸,皇駁其馬。親結其璃,九十其儀”,憶新婚的景況。《鄭風·將仲子》“父母之言,亦可畏也”,描寫情人訂婚,女子仍怕人言可畏。(詩經》中還有對媒的描寫。如“伐柯如何?匪斧不。取妻如何?匪媒不得”。“取妻如之何?必吉父母。”周代的六禮與男女雙方族的關係密切,要有雙方父母、媒人等一列手續。但這並不等同於世的“父母之命,媒灼之言”,關於這一點在以下還有敘述。
三、婚年與婚時
《周官》記:“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越語》勾踐法令則規定男二十娶,女十七嫁。一般認為,男三十、女二十是極限,不可超過,可以嫁娶之年則為男十六、女十四。戰亂過需要多增人口時,婚年就早,過期不嫁娶還要受處罰。再來看(召南·摽有梅):“摽有梅,其實七兮。求我庶土,迫其吉矣。摽有梅,其實三兮。求我庶土,迫其今兮。摽有梅,頃筐暨之。求我庶土,造其謂之。”女子心情如此迫切,不能簡單地以“有女懷春”來概括之。
關於婚時也有規定。《荀子·大略》“霜降逆女,冰浮殺止。”古代農民鼕則居邑,春則居野。田牧之世,分散尤甚。故嫁娶必始末。迄春初,雁來而以為禮,燕來則祀高媒,皆可見嫁娶之時節。《媒氏)“仲春奔者不禁,蓋以時過而猶不昏,則必乏於財,故許其殺禮。”(呂思勉(先秦史))(氓)中詩句“匪我想期,子無良媒。將子無怒,以為期。”女主人公提出的婚期正是天。在六禮中,納、問名、納吉、請期、親迎都要以雁為禮物,有說是取雁南往北來順乎陰陽,象徵陰陽和順。也有說象徵愛情忠貞。但我認為其初始來源還是與季節有關,以雁為禮則限受不了婚禮的季節。正如呂思勉先生分析,末至春初是農閑時節,又因收成而有財辦婚禮。可見禮不是憑空規定,而是與當時社會情況相適應的。這裏補充一句,由古籍“奔者不禁”、“令會男女”的記載看,當時男女交際較自由,《詩經)中大量的情詩證實這一點。從(王風·大車》“豈不爾思,畏子不奔”也可看出當時青年狀況之一斑。當時的“父母之命,媒灼之言”與世禮教壓下的情況及今人的想象是不同的,子女也有一定自主權。繁的婚禮意義在為當事男女作公證,確認將來的子女、財産分配等問題,是對雙方的保護,無疑具有社會進步意義。這與人臆想的是大相徑庭的。
婚,古寫作昏。婚禮都是在黃昏進行的。《唐風·綢繆)“三星在天”,可見婚禮在晚上舉行。有意見認為《陳風·東門之楊》是寫男女在城外相會,實際應是寫新婚。“昏以為期,明星煌煌”“昏以為期,明星哲哲”正是結婚之時。選擇黃昏結婚是古代劫掠婚的遺留,劫掠婚總是乘黑搶掠女子,來這婚消亡,習俗卻保留下來。[1][2]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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