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S业务
  CISS(全面进口监管计划,Comprehensive Import Supervision Scheme)
  什么是CISS业务
  CISS指全面进口监管计划,是装船前检验监装核价业务,可以找中国商检公司办理,也可以找相关组织在国内的分公司办理。
  CISS业务起源于本世纪60年代初期的一种非关税性贸易壁垒业务。通常由进口国政府有关部门,如中央银行、财政部、商业部、外贸部联合颁布法令,指定一家或多家跨国公证行对其本国进口货物实行强制性的装船前检验,最后卖方凭指定的国际公证行签发的清洁报告书作为银行议付和海关放行的有效凭证之一。基于此原因,被指定的公证行很自然地改变了他们本身与买卖双方的关系,使公证行从接受客户委托实施检验的从属地位变成凌驾于买卖双方之上的监督机关,取代了进口国商检和海关的部分职能作用。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是CISS业务在国内的总代理。由于实行“全面进口监管计划”不是针对某一个国家而特殊制定的,因此我国外贸出口也不例外地有受到CISS业务有关规定的限制。为了使我国出口商品顺利进入实行CISS的国家,配合对这些国家的出口,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分别与COTECNA、OMIC、BV、ITS等检验机构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对我国输往有关实行CISS国家的货物实行装船前检验和价格比较,并出具清洁报告书。
  CISS业务的主要内容
  1. 品质检验
  对出口货物进行物理测试、化学分析或外观检查,抵制伪劣和不合格产品,保证货物品质符合进口许可证和合同要求及有关国际标准。对药品、化学品要查验有效期;若剩余有效期少于百分之五十,则不予接受。对二手货、翻修品,若许可证上无记载,则要求提供买方书面确认才能放行。
  2. 数量/重量检验
  按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方法,或按有关行业的惯用方法,或根据合同要求确定。
  3. 包装检验
  按合同要求,在正常情况下,包装必须是以保证货物能完好无损地抵达目的港收货人手中。
  4. 监视卸载
  对货物进行监装,保证所运货物就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对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要进行集装箱装箱监视和铅封。
  5. 价格比较
  I. 初步价格比较
  CCIC一般根据卖方报验时提供的合约、信用证和形式发票等进行初步价格比较。初步价格比较时若发现售价不合乎该进口国的计价标准时,即联系卖方要求说明发票价格的理由。
  II. 最后价格比较
  CCIC在收到最后单证后(即最后发票、提单),进行最后价格比较。若最后价格比较与初步价格和实地检验结果均无差异时,CCIC即代替有关公证行签发清洁报告书。
  III. 比较的原则
  价格比较的目的在于对合约、形式发票或通知书上所载货物进行审核,就其外汇支出或完税价格作出独立的判断,证实卖方最后发票总价及价格要素符合此货物载原产地供应国的合理价格范围之内。
  6. 海关税则分类与税率
  有些国家,除了要求对进口货物的价格进行核查外,还要求核定税则号,确定税率和完税价值,以避免高价低报货物进入当地市场,确保海关税收和贸易统计的精确性。我们在确定完税价值时是根据进口国公布的税则规定进行。
  7. 审核进口货物是否符合进口国法令
  核实进口手续是否齐备与合法,进口货物是否违禁品。
  办理CISS业务的手续
  (1)进口商凭形式发票向进口国当局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2)进口国有关当局批准并签发进口许可证。
  (3)进口商将进口许可证连同形式发票交有关公证行驻进口国联络处办理检验手续。
  (4)联络处审核进口许可证并进行登记,同时将其中的一套作为检验委托寄交出口地有关的检验机构。
  (5)检验机构接到检验委托进行审核并进行登记,然后向出口商寄交检验通知书,要求出口商提供商务单据。
  (6)出口方在货物备妥后,即填妥检验通知书回折联并连同信用证、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厂检报告/厂检测试报告、出口货物明细单等有关单据及时向所在地的检验机构申报检验,预约检验时间与地点。
  (7)有关检验机构派出检验人员按预约时间赴约定地点执行检验。
  (8)检验合格后,出口方办理出运手续并在提单签发后立即向有关检验机构补交正本提单复印件、最终商业发票等。
  (9)有关检验机构对所有商业单据的各项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并作价格比较、核定。
  (10)有关检验机构向出口方签发清洁报告书,或其他相应的证书,如在检验和审核单据过程中发现问题,检验机构将可能签发不可议付报告书。
  实行“CISS”制度的国家
   实行CISS制度的国家往往随着其国内政策的变化而有所变化。
  目前世界上实行CISS业务的国家共有40个左右,而具体CISS业务的执行一般都是由少数几个跨国公证行垄断着。这些跨国公证行主要有ITS(英之杰集团)、BV(法国船级社)、SGS(瑞士通用公证行)、COTECNA集团和OMIC(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等。
  迄今与这些跨国公证行签定CISS业务合约的国家主要有:秘鲁、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多哥、尼日尔、安哥拉、阿根廷、玻利维亚、布基那法索、布隆迪、柬埔寨、喀麦隆、中非、刚果共和国、科特迪瓦、几内亚、肯尼亚、马拉维、马里、毛里塔尼亚、巴拉圭、菲律宾、卢旺达、塞内加尔、坦桑尼亚、乌干达、刚果民主共和国、赞比亚、加纳、利比里亚、孟加拉国、白俄罗斯、贝宁、马达加斯加、墨西哥、巴基斯坦、塞拉里昂、尼日利亚、沙特阿拉伯、莫桑比克等国家。综上所述,这些实行CISS业务的国家主要是分布在亚非拉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实行CISS制度的国家具体规定由哪个国际公证机构检验,因情况时有变化,有关单位需要了解时可与商检公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