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美國337調查 程序
美國“337條款”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競爭行為或嚮美國出口産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貿易行為。這種不公平行為具體是指:産品以不正當競爭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為進入美國,或産品的所有權人、進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國市場上銷售該産品,並對美國相關産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損害威脅,或阻礙美國相關産業的建立,或壓製、操縱美國的商業和貿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國商標和專利權,或侵犯了集成電路芯片布圖設計專有權,或侵犯了美國法律保護的其他設計權,並且,美國存在相關産業或相關産業正在建立中。
根據法律規定,“337條款”調整的是一般不正當貿易和有關知識産權的不正當貿易。
一般不正當貿易的法律構成要件有兩個方面:(1)美國存在相關産業,或該産業正在建立中;(2)損害達到了一定程度,即,損害或實質損害美國的相關産業,或阻止美國相關産業的建立,或壓製、操縱美國的商業和貿易。知識産權方面的不正當貿易的法律構成要件也包括兩個方面:(1)進口産品侵犯了美國的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專有權;(2)美國存在相關産業或相關産業正在籌建中。
以上是“337條款”實體法方面的規定,下面就“337條款”程序法方面的規定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立案程序
(一)申訴書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申訴方的申請發起337調查 ,也可依職權根據所掌握的事實證據發起337調查 ,多數案件是由申訴方申請提起。法律要求申訴方證明所指控的産品違反了美國“337條款”,並且就其申訴書陳述的內容進行宣誓。
申訴方提交的申訴書的內容包括:事實陳述、證據、訴訟請求、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事實陳述包括:被訴方名稱和地址、陳述事實和理由、相關的證據。如果涉及知識産權,必須提供知識産權方面的資料。申訴方知識産權的描述、涉案産品描述、涉案産品的出口商及美國經銷商的詳細資料等。證據包括侵權或違反公平貿易的證據。訴訟請求包括申訴方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請給予何種保護措施。證據提交及聽證程序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實施細則、程序條例及美國行政法條例規定(除個別案例外,通常聯邦法院的證據條例也適用)。
(二)駁回申請和撤回申請
1、駁回申請
一般情況下,申訴方提起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都會受理,不受理的情況極少發生。申訴方為慎重起見,還可以在提交申訴前嚮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下設的不公平進口辦公室咨詢,並由其對申訴書進行預審。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不受理申訴,申訴方還可對申訴書加以修改,再行起訴。如果最終還是被駁回,申訴方可以嚮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上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駁回申訴方的申請,應該以書面的形式將不立案的理由通知所有的申訴方以及在申訴書中列明的被訴方。
2、撤回申請
申訴方可以正當的方式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投票决定是否立案前撤回申請,如果申請臨時禁令,要同時撤回臨時禁令的申請。
(三)接受申請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通常在收到申訴方的申請後30日內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申訴方在提交申訴書時也同時提交了發佈臨時禁令的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在收到申訴方的申請後35日內决定是否立案。申訴方也可以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延期立案。
國際貿易委員會决定立案後在聯邦公報上公告立案通知,將申訴書副本和立案公告送交被訴方及被訴方駐美國的使館商務處。同時,也要將申訴書送交美國健康和人權服務部、美國司法部、聯邦貿易委員會、美國海關以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其他相關的機構或部門。
國際貿易委員會立案後將指定一名行政法官負責案件調查。此外,考慮到公共利益的問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還將指定一名政府律師代表公共利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立案後的45日之內,確定結束調查的目標日期:一般為12個月,較為復雜的案件可以延期6個月,即18個月結束。
二、要求告知和必經程序
要求告知程序類似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要求告知的內容包括調查中的所有事項。要求告知的程序一般在立案後5個月內結束。一般情況下,申訴方可以提前計劃在要求告知程序中的行動,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政府律師可以在30日內作出充分的準備,而被訴方可能會被要求在幾天之內提交各種材料。
如果利害關係方沒有履行規定的要求告知程序,行政法官有權予以製裁,包括接受對沒有履行告知程序一方當事人不利的事實,對利害關係方提供的證據加以限製,甚至作出不利於沒有履行告知程序一方當事人的裁决。
三、反訴和調停程序
(一)反訴
在行政法官初裁階段,被訴方須在送達訴狀之日起的20日內提交反訴書。如果申訴方同時還申請了臨時禁令,被訴方須在送達訴狀之日起10日內(如果情況比較復雜,被訴方須在20日內)提交針對臨時禁令的反訴意見書。
反訴書的內容包括被訴方簽名的宣誓詞、律師、代理人以及申訴方的姓名、地址、電話等。被訴方必須對申訴書中的指控一一作答,並要有證據支持。對於專利侵權方面的指控一般采用辯駁方式,需要說明該産品不受此專利保護或此專利不具有合法性,並提供相關的證據支持。
(二)調停
調查開始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進行調停。要求調停的一方需要提交書面申請。在申請書中陳述已經收到在調查過程中送達的相關文書。負責案件的行政法官或者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根據情況决定調停的程度和範圍。
四、簡易程序和終止調查
(一)簡易程序
申訴方的律師或支持申訴方的其他代表在調查開始後的20日內,被訴方在立案調查開始後的任何時間,但不晚於聽證會確定前30日內申請進行簡易裁决。
在收到用簡易程序裁决的通知後,被訴方在10日內提交答辯書。行政法官根據職權或者經任何一方提出的申請,舉行口頭辯論,並要求提交辯論的提綱或備忘錄。支持或反駁的陳述書應該有證據支持,宣誓者應該明確表明有能力證明所陳述的內容。行政法官准許對陳述書進行補充。如果反對用簡易程序進行裁决的一方不能指出有實質性的證據需要召開聽證會進行實質性的質證,行政法官仍可用簡易程序予以裁决,或者要求反對方提供進一步的證據以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
(二)終止調查
在下列情況,案件終止調查:
1、申訴方撤訴;
2、雙方當事人和解、簽訂許可協議或者簽訂仲裁協議。在此情況下,負責案件的行政法官作出裁定,將裁定書和雙方當事人的協議提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協議包含保密信息應該同時提交一份非保密協議概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協議是否影響美國公衆健康和社會福利、美國經濟的競爭條件、美國同類或直接競爭産品的生産情況、美國消費者等因素進行權衡,决定是否批準行政法官的裁定。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導致調查終止,則被訴方不構成侵權。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未批準行政法官的裁定,雙方不受協議的約束。
五、缺席裁决
在下列情況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根據單方證據作出裁决:
(1)被訴方沒有正當的理由,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和以規定的方式提交答辯意見,行政法官可根據單方證據作出裁决;
(2)申訴方申請或者行政法官依職權簽發命令要求被訴方說明原因,如果被訴方沒有在規定的時間說明原因,行政法官可根據單方證據作出裁决;
(3)如果被訴方濫用程序,在調查期間不予以合作。申訴方申請或者行政法官依職權簽發命令,根據單方證據裁决;
(4)被訴方缺席,視為其放棄應訴的權利,放棄在調查期間答辯的權利。行政法官可缺席裁决。
在被訴方缺席或視為缺席的情況下,申訴方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被訴方采取直接的措施。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申訴方的申請理由是正確的,即簽發排除令、停止令、或者同時簽發排除令和停止令;考慮公衆健康和社會福利、美國經濟的競爭條件、美國同類或直接競爭産品的生産情況、美國消費者利益等因素,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也可不簽發禁令。
六、協議解决程序
對於知識産權案件和非知識産權案件,有不同的協議程序。
知識産權案件:對於專利侵權案件,當事雙方可以通過簽訂許可協議的方式解决爭議。簽訂許可協議後,當事雙方還需要簽訂一份協議提交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聲明對於調查的實質情況雙方沒有其他協議。政府律師對該協議作出評價,行政法官作出初裁,說明是否可以根據協議終止調查。此後,行政法官將初裁提交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
非知識産權案件:對於非知識産權案件,當事雙方可以通過簽訂同意令的方式解决爭議。申訴方、被訴方、政府律師共同嚮行政法官提出同意令的請求。申請必須在聽證會開始前提出,行政法官根據情況可以允許推遲提出。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後提交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在聯邦公報上發佈通知,說明初裁的情況,利害關係方應該在10日內對初裁作出評論。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决定是否接受同意令時,需要考慮公衆健康和社會福利、美國經濟的競爭條件、美國同類或直接競爭産品的生産情況、美國消費者利益等因素。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否定了同意令,調查繼續進行。
七、臨時禁令
申訴方可以在任何時候申請臨時禁令,但必須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前。如果申訴方在提交申訴書時也提交了申請臨時禁令的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收到申訴方的申請後35日內决定是否立案。拒絶臨時禁令,並不影響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理由認為申訴方的指控初步成立,並且如果不先采取措施會對美國國內産業造成立即的、嚴重的損害,則可簽發臨時禁令。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申訴方申請臨時禁令的依據不充分,采取臨時禁令對被訴方的損害會特別大,將要求申訴方提供擔保後,纔簽發臨時禁令。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最後的裁决中,認定被訴方沒有侵犯美國的知識産權,申訴方繳納的現金保證金將被予以沒收,並補償給被訴方。
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决定接受臨時禁令的申請,將提交給負責案件的行政法官處理。法律規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在90日內對臨時禁令作出終裁,對於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至150日。初裁由行政法官作出,時間為收到申請後70日內,復雜案件延長至120日。日期包括節假日和星期日,如果日期屆滿的下一日是節假日或星期日,順延至節假日或星期日結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後,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不作修改,臨時禁令的初裁就自動成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决定。
在臨時禁令期間,如果進口商想繼續進口涉案産品,必須嚮美國海關繳納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决定。美國財政委員會的報告中指出,保證金的金額,必須足以抵銷不公平競爭所帶來的結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决定保證金的金額時,有可能根據申訴方在美國的銷售價格與進口涉案産品的到岸價之間的差額。
八、查證和聽證會
(一)查證
查證的方式:包括證言、訊問、文件製作、請求進入、傳票等。
查證的範圍:(1)物證和書證:包括存在方式、描述、特徵、保管、條件、存放地點;(2)人證:包括人的身份和地址;(3)違反美國關稅法的救濟方式;(4)被訴方提交的適當擔保的查證。
(二)聽證會
在舉行聽證會前一般要舉行預聽證會,以便當事人簡化、明晰問題,確定聽證會的範圍,確定請求是否要修改,對事實和文件進行審查,對修改答辯書的必要性和意願進行考慮,法律規定和采用的事實和內容,查證的時間以及證據的提供,證人信息、證據交換。在預聽證會上,當事人還確定專傢和經濟、技術證人的數量。證人的姓名也在預聽證會上公佈。預聽證會結束後,行政法官簽發一項預聽證會令,說明預聽證會的結果。
聽證會的目的是為了使行政法官采納證據、傾聽爭辯以及裁定涉案産品是否違反“337條款”。在聽證會上,誰主張誰舉證。申訴方應證明被訴方的行為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每一方當事人都需得到適當通知、詢問、提供證據、反對、動議、辯論等權利。調查期間召開的所有聽證會都是公開的,除行政法官發佈指令外。聽證會的時間很長,一般為兩個星期左右。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佈指令外,聽證會由負責案件的行政法官全程負責。任何一方都應當對自己的陳述承擔舉證責任。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真實性的證據將被予以采納。
九、初裁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
(一)行政法官的初裁
在目標調查期結束的3個月前(如果調查最長時限超過15個月的,則在4個月前),由行政法官作出初裁,並將初裁和相關建議提交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行政法官也對下列動議以初裁的方式作出决定:修改答辯書的動議、認定缺席的動議、簡易程序的動議、調停的動議、終止或中止調查的動議、沒收或歸還被訴方保證金的動議、確立目標期超過15個月的動議、沒收或退還申訴人關於臨時措施的動議。對於上述動議作出的初裁也要提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
(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審議
行政法官作出初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接受,並將此裁决作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最終裁定,除非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委員在45日內建議重新審議該裁定。當事人雙方也可以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重新審議行政法官的初裁。
行政法官作出動議初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接受,並把此裁决作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最終裁定,除非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委員在30日內建議重新審議裁定。當事人雙方也可以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重新審議行政法官對動議作出的初裁。
嚮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請重新審議需要在收到行政法官作出的初裁後10日內提出。如果是對動議的初裁申請重新審議,要在收到行政法官的初裁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重新審議的理由一般包括:初裁事實的依據是錯誤的;所適用的法律是錯誤的;裁定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政策規定不一致。相對方在收到另一方關於申請重新審議的請求後5個工作日內可以提起反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初裁送達當事人的45日內(動議的初裁送達當事人30日內)决定批準或拒絶該申請。
衹要有一名委員支持對初裁進行審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就要啓動審議程序。在存在明顯的錯誤或濫用法律或程序的情況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自行啓動審議程序。
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後的程序
(一)美國總統的政策審查
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後裁定被訴方並沒有違反“337條款”,那麽,裁定簽發之日即生效。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後裁定被訴方違反“337條款”,裁定在美國總統政策審查期限屆滿時生效。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後,將其終裁和相關建議提交給總統。如果美國總統在收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决後的60日內通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批準其裁决,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决在美國總統通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批準裁决之日生效;如果美國總統在收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决後的60日內,沒有否决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决,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决在作出終裁之日起的60日期滿生效。
(二)復議和司法審查
在收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後的14日內,任何關係方均可以提出申請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復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收到復議申請後,確認、取消或修改其終裁。
如果當事人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終裁不服,可在60日內嚮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上訴。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可以直接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决進行司法審查。
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司法審查有兩個標準。對於法律問題,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確定所有的法律問題,解釋憲法和法律。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有權宣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决結果是隨意、濫用權利和不合法的。對於事實問題,衹有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沒有實質性證據”的情況下,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纔可能推翻其裁决。如果當事人對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裁决不服,可嚮聯邦最高法院上訴,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决具有終局性。
十一、救濟措施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法律程序,有權實施以下救濟措施:有限排除令、臨時性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停止令、臨時性停止令。
“有限排除令”要求禁止一個或多個被訴方的産品進入美國,是專門對被裁定侵權的被訴方發出的;“普遍排除令”要求海關阻止某一類的所有侵權産品進入美國,不管是否是被訴方,針對的是所有侵權産品,衹要所有人、進口商或銷售商無法證明其産品沒有侵權,就排除在外;“停止令”要求被訴方立即停止被指控的侵權行為,被訴方的産品不得嚮美國出口,也不得在美國對涉案産品進行市場營銷、分銷、代理、尋求銷售或者轉讓等行為。“停止令”適用於被訴方的股東、董事、雇員、代理人、被許可人、分銷商、以及以其他形式被控製的企業,同時也適用被訴方的繼承人、被轉讓人等。“停止令”針對的不僅是被訴企業已經完成的侵權行為,而且包括被訴方將來試圖在美國市場的銷售行為。
如果調查結果認定,被訴方侵權成立或違反了“337條款”,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發佈排除令或停止令,排除或禁止被訴方的産品進入美國。考慮到這種排除對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國經濟中的競爭條件、類似的或者直接的競爭産品在美國的生産、美國消費者的影響,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若認為不應當排除該類産品進入美國,也可選擇不采取行動。除排除令和停止令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還可發佈其他命令,要求被訴方停止或不再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也可發佈臨時停止或排除令。
對違反“337條款”輸入美國的産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發佈命令進行扣押和沒收。扣押和沒收衹發生在以下3種情況時:①受控産品的權利人、進口商或代理人以前試圖進入美國市場;②該産品以前由於簽發禁止進入令而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③根據禁止進入的命令,美國財政部已經嚮受控産品的權利人、進口商或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其中包括禁止進入美國市場的命令和違反規定進入美國市場將沒收受指控産品的說明。
違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命令,有關當事人將面臨10萬美元/日的罰款或相當於其每日違令輸入美國産品的國內價值2倍的民事處罰,並且在兩種處罰方式中選擇處罰金額較高的處罰方式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第337條款,對與進口相關的某些投訴進行調查,並作出裁决,被稱為“337調查 ”,大都涉及知識産權問題。“337調查 ”與出口美國的企業關係緊密。一傢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如果能拿起自主知識産權的武器,就能積極應對“337調查 ”。
據統計,1980年至2004年,中國臺灣地區曾是受美國“337調查 ”最多的地區,占到全部案件的28%。日本也曾占到過21%,直到1990年後纔有所下降,原因是日本越來越重視發展專利。據報道,2004年我國發明專利申請13萬件,其中一半來自跨國公司。2005年,我國申請專利和商標總和位世界第一,但這其中量的突破較多,自主創新仍需努力。
目前,我們仍有9成以上企業沒有申請專利。
面對“337調查 ”,我們理應警鐘長鳴! 英文名稱:337 U.S. survey
美國“337條款”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競爭行為或嚮美國出口産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貿易行為。這種不公平行為具體是指:産品以不正當競爭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為進入美國,或産品的所有權人、進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國市場上銷售該産品,並對美國相關産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損害威脅,或阻礙美國相關産業的建立,或壓製、操縱美國的商業和貿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國商標和專利權,或侵犯了集成電路芯片布圖設計專有權,或侵犯了美國法律保護的其他設計權,並且,美國存在相關産業或相關産業正在建立中。 根據美國法律規定,“337條款”調整的是一般不正當貿易和有關知識産權的不正當貿易。
一般不正當貿易的法律構成要件有兩個方面:(1)美國存在相關産業,或該産業正在建立中;(2)損害達到了一定程度,即,損害或實質損害美國的相關産業,或阻止美國相關産業的建立,或壓製、操縱美國的商業和貿易。知識産權方面的不正當貿易的法律構成要件也包括兩個方面:(1)進口産品侵犯了美國的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專有權;(2)美國存在相關産業或相關産業正在籌建中。 “337條款”程序法方面的規定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立案程序
(一)申訴書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申訴方的申請發起337調查 ,也可依職權根據所掌握的事實證據發起337調查 ,多數案件是由申訴方申請提起。法律要求申訴方證明所指控的産品違反了美國“337條款”,並且就其申訴書陳述的內容進行宣誓。
申訴方提交的申訴書的內容包括:事實陳述、證據、訴訟請求、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事實陳述包括:被訴方名稱和地址、陳述事實和理由、相關的證據。如果涉及知識産權,必須提供知識産權方面的資料。申訴方知識産權的描述、涉案産品描述、涉案産品的出口商及美國經銷商的詳細資料等。證據包括侵權或違反公平貿易的證據。訴訟請求包括申訴方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請給予何種保護措施。證據提交及聽證程序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實施細則、程序條例及美國行政法條例規定(除個別案例外,通常聯邦法院的證據條例也適用)。
(二)駁回申請和撤回申請
1、駁回申請
一般情況下,申訴方提起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都會受理,不受理的情況極少發生。申訴方為慎重起見,還可以在提交申訴前嚮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下設的不公平進口辦公室咨詢,並由其對申訴書進行預審。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不受理申訴,申訴方還可對申訴書加以修改,再行起訴。如果最終還是被駁回,申訴方可以嚮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上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駁回申訴方的申請,應該以書面的形式將不立案的理由通知所有的申訴方以及在申訴書中列明的被訴方。
2、撤回申請
申訴方可以正當的方式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投票决定是否立案前撤回申請,如果申請臨時禁令,要同時撤回臨時禁令的申請。
(三)接受申請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通常在收到申訴方的申請後30日內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申訴方在提交申訴書時也同時提交了發佈臨時禁令的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在收到申訴方的申請後35日內决定是否立案。申訴方也可以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延期立案。
國際貿易委員會决定立案後在聯邦公報上公告立案通知,將申訴書副本和立案公告送交被訴方及被訴方駐美國的使館商務處。同時,也要將申訴書送交美國健康和人權服務部、美國司法部、聯邦貿易委員會、美國海關以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其他相關的機構或部門。
國際貿易委員會立案後將指定一名行政法官負責案件調查。此外,考慮到公共利益的問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還將指定一名政府律師代表公共利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立案後的45日之內,確定結束調查的目標日期:一般為12個月,較為復雜的案件可以延期6個月,即18個月結束。
二、要求告知和必經程序
要求告知程序類似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要求告知的內容包括調查中的所有事項。要求告知的程序一般在立案後5個月內結束。一般情況下,申訴方可以提前計劃在要求告知程序中的行動,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政府律師可以在30日內作出充分的準備,而被訴方可能會被要求在幾天之內提交各種材料。
如果利害關係方沒有履行規定的要求告知程序,行政法官有權予以製裁,包括接受對沒有履行告知程序一方當事人不利的事實,對利害關係方提供的證據加以限製,甚至作出不利於沒有履行告知程序一方當事人的裁决。
三、反訴和調停程序
(一)反訴
在行政法官初裁階段,被訴方須在送達訴狀之日起的20日內提交反訴書。如果申訴方同時還申請了臨時禁令,被訴方須在送達訴狀之日起10日內(如果情況比較復雜,被訴方須在20日內)提交針對臨時禁令的反訴意見書。
反訴書的內容包括被訴方簽名的宣誓詞、律師、代理人以及申訴方的姓名、地址、電話等。被訴方必須對申訴書中的指控一一作答,並要有證據支持。對於專利侵權方面的指控一般采用辯駁方式,需要說明該産品不受此專利保護或此專利不具有合法性,並提供相關的證據支持。
(二)調停
調查開始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進行調停。要求調停的一方需要提交書面申請。在申請書中陳述已經收到在調查過程中送達的相關文書。負責案件的行政法官或者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根據情況决定調停的程度和範圍。
四、簡易程序和終止調查
(一)簡易程序
申訴方的律師或支持申訴方的其他代表在調查開始後的20日內,被訴方在立案調查開始後的任何時間,但不晚於聽證會確定前30日內申請進行簡易裁决。
在收到用簡易程序裁决的通知後,被訴方在10日內提交答辯書。行政法官根據職權或者經任何一方提出的申請,舉行口頭辯論,並要求提交辯論的提綱或備忘錄。支持或反駁的陳述書應該有證據支持,宣誓者應該明確表明有能力證明所陳述的內容。行政法官准許對陳述書進行補充。如果反對用簡易程序進行裁决的一方不能指出有實質性的證據需要召開聽證會進行實質性的質證,行政法官仍可用簡易程序予以裁决,或者要求反對方提供進一步的證據以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
(二)終止調查
在下列情況,案件終止調查:
1、申訴方撤訴;
2、雙方當事人和解、簽訂許可協議或者簽訂仲裁協議。在此情況下,負責案件的行政法官作出裁定,將裁定書和雙方當事人的協議提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協議包含保密信息應該同時提交一份非保密協議概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協議是否影響美國公衆健康和社會福利、美國經濟的競爭條件、美國同類或直接競爭産品的生産情況、美國消費者等因素進行權衡,决定是否批準行政法官的裁定。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導致調查終止,則被訴方不構成侵權。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未批準行政法官的裁定,雙方不受協議的約束。
五、缺席裁决
在下列情況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根據單方證據作出裁决:
(1)被訴方沒有正當的理由,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和以規定的方式提交答辯意見,行政法官可根據單方證據作出裁决;
(2)申訴方申請或者行政法官依職權簽發命令要求被訴方說明原因,如果被訴方沒有在規定的時間說明原因,行政法官可根據單方證據作出裁决;
(3)如果被訴方濫用程序,在調查期間不予以合作。申訴方申請或者行政法官依職權簽發命令,根據單方證據裁决;
(4)被訴方缺席,視為其放棄應訴的權利,放棄在調查期間答辯的權利。行政法官可缺席裁决。
在被訴方缺席或視為缺席的情況下,申訴方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被訴方采取直接的措施。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申訴方的申請理由是正確的,即簽發排除令、停止令、或者同時簽發排除令和停止令;考慮公衆健康和社會福利、美國經濟的競爭條件、美國同類或直接競爭産品的生産情況、美國消費者利益等因素,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也可不簽發禁令。
六、協議解决程序
對於知識産權案件和非知識産權案件,有不同的協議程序。
知識産權案件:對於專利侵權案件,當事雙方可以通過簽訂許可協議的方式解决爭議。簽訂許可協議後,當事雙方還需要簽訂一份協議提交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聲明對於調查的實質情況雙方沒有其他協議。政府律師對該協議作出評價,行政法官作出初裁,說明是否可以根據協議終止調查。此後,行政法官將初裁提交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
非知識産權案件:對於非知識産權案件,當事雙方可以通過簽訂同意令的方式解决爭議。申訴方、被訴方、政府律師共同嚮行政法官提出同意令的請求。申請必須在聽證會開始前提出,行政法官根據情況可以允許推遲提出。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後提交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在聯邦公報上發佈通知,說明初裁的情況,利害關係方應該在10日內對初裁作出評論。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决定是否接受同意令時,需要考慮公衆健康和社會福利、美國經濟的競爭條件、美國同類或直接競爭産品的生産情況、美國消費者利益等因素。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否定了同意令,調查繼續進行。
七、臨時禁令
申訴方可以在任何時候申請臨時禁令,但必須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前。如果申訴方在提交申訴書時也提交了申請臨時禁令的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收到申訴方的申請後35日內决定是否立案。拒絶臨時禁令,並不影響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理由認為申訴方的指控初步成立,並且如果不先采取措施會對美國國內産業造成立即的、嚴重的損害,則可簽發臨時禁令。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申訴方申請臨時禁令的依據不充分,采取臨時禁令對被訴方的損害會特別大,將要求申訴方提供擔保後,纔簽發臨時禁令。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最後的裁决中,認定被訴方沒有侵犯美國的知識産權,申訴方繳納的現金保證金將被予以沒收,並補償給被訴方。
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决定接受臨時禁令的申請,將提交給負責案件的行政法官處理。法律規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在90日內對臨時禁令作出終裁,對於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至150日。初裁由行政法官作出,時間為收到申請後70日內,復雜案件延長至120日。日期包括節假日和星期日,如果日期屆滿的下一日是節假日或星期日,順延至節假日或星期日結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後,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不作修改,臨時禁令的初裁就自動成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决定。
在臨時禁令期間,如果進口商想繼續進口涉案産品,必須嚮美國海關繳納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决定。美國財政委員會的報告中指出,保證金的金額,必須足以抵銷不公平競爭所帶來的結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决定保證金的金額時,有可能根據申訴方在美國的銷售價格與進口涉案産品的到岸價之間的差額。
八、查證和聽證會
(一)查證
查證的方式:包括證言、訊問、文件製作、請求進入、傳票等。
查證的範圍:(1)物證和書證:包括存在方式、描述、特徵、保管、條件、存放地點;(2)人證:包括人的身份和地址;(3)違反美國關稅法的救濟方式;(4)被訴方提交的適當擔保的查證。
(二)聽證會
在舉行聽證會前一般要舉行預聽證會,以便當事人簡化、明晰問題,確定聽證會的範圍,確定請求是否要修改,對事實和文件進行審查,對修改答辯書的必要性和意願進行考慮,法律規定和采用的事實和內容,查證的時間以及證據的提供,證人信息、證據交換。在預聽證會上,當事人還確定專傢和經濟、技術證人的數量。證人的姓名也在預聽證會上公佈。預聽證會結束後,行政法官簽發一項預聽證會令,說明預聽證會的結果。
聽證會的目的是為了使行政法官采納證據、傾聽爭辯以及裁定涉案産品是否違反“337條款”。在聽證會上,誰主張誰舉證。申訴方應證明被訴方的行為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每一方當事人都需得到適當通知、詢問、提供證據、反對、動議、辯論等權利。調查期間召開的所有聽證會都是公開的,除行政法官發佈指令外。聽證會的時間很長,一般為兩個星期左右。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佈指令外,聽證會由負責案件的行政法官全程負責。任何一方都應當對自己的陳述承擔舉證責任。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真實性的證據將被予以采納。
九、初裁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
(一)行政法官的初裁
在目標調查期結束的3個月前(如果調查最長時限超過15個月的,則在4個月前),由行政法官作出初裁,並將初裁和相關建議提交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行政法官也對下列動議以初裁的方式作出决定:修改答辯書的動議、認定缺席的動議、簡易程序的動議、調停的動議、終止或中止調查的動議、沒收或歸還被訴方保證金的動議、確立目標期超過15個月的動議、沒收或退還申訴人關於臨時措施的動議。對於上述動議作出的初裁也要提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
(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審議
行政法官作出初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接受,並將此裁决作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最終裁定,除非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委員在45日內建議重新審議該裁定。當事人雙方也可以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重新審議行政法官的初裁。
行政法官作出動議初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接受,並把此裁决作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最終裁定,除非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委員在30日內建議重新審議裁定。當事人雙方也可以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重新審議行政法官對動議作出的初裁。
嚮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請重新審議需要在收到行政法官作出的初裁後10日內提出。如果是對動議的初裁申請重新審議,要在收到行政法官的初裁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重新審議的理由一般包括:初裁事實的依據是錯誤的;所適用的法律是錯誤的;裁定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政策規定不一致。相對方在收到另一方關於申請重新審議的請求後5個工作日內可以提起反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初裁送達當事人的45日內(動議的初裁送達當事人30日內)决定批準或拒絶該申請。
衹要有一名委員支持對初裁進行審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就要啓動審議程序。在存在明顯的錯誤或濫用法律或程序的情況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自行啓動審議程序。
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後的程序
(一)美國總統的政策審查
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後裁定被訴方並沒有違反“337條款”,那麽,裁定簽發之日即生效。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後裁定被訴方違反“337條款”,裁定在美國總統政策審查期限屆滿時生效。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後,將其終裁和相關建議提交給總統。如果美國總統在收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决後的60日內通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批準其裁决,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决在美國總統通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批準裁决之日生效;如果美國總統在收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决後的60日內,沒有否决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决,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决在作出終裁之日起的60日期滿生效。
(二)復議和司法審查
在收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後的14日內,任何關係方均可以提出申請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復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收到復議申請後,確認、取消或修改其終裁。
如果當事人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終裁不服,可在60日內嚮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上訴。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可以直接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决進行司法審查。
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司法審查有兩個標準。對於法律問題,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確定所有的法律問題,解釋憲法和法律。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有權宣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决結果是隨意、濫用權利和不合法的。對於事實問題,衹有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沒有實質性證據”的情況下,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纔可能推翻其裁决。如果當事人對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裁决不服,可嚮聯邦最高法院上訴,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决具有終局性。
十一、救濟措施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法律程序,有權實施以下救濟措施:有限排除令、臨時性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停止令、臨時性停止令。
“有限排除令”要求禁止一個或多個被訴方的産品進入美國,是專門對被裁定侵權的被訴方發出的;“普遍排除令”要求海關阻止某一類的所有侵權産品進入美國,不管是否是被訴方,針對的是所有侵權産品,衹要所有人、進口商或銷售商無法證明其産品沒有侵權,就排除在外;“停止令”要求被訴方立即停止被指控的侵權行為,被訴方的産品不得嚮美國出口,也不得在美國對涉案産品進行市場營銷、分銷、代理、尋求銷售或者轉讓等行為。“停止令”適用於被訴方的股東、董事、雇員、代理人、被許可人、分銷商、以及以其他形式被控製的企業,同時也適用被訴方的繼承人、被轉讓人等。“停止令”針對的不僅是被訴企業已經完成的侵權行為,而且包括被訴方將來試圖在美國市場的銷售行為。
如果調查結果認定,被訴方侵權成立或違反了“337條款”,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發佈排除令或停止令,排除或禁止被訴方的産品進入美國。考慮到這種排除對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國經濟中的競爭條件、類似的或者直接的競爭産品在美國的生産、美國消費者的影響,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若認為不應當排除該類産品進入美國,也可選擇不采取行動。除排除令和停止令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還可發佈其他命令,要求被訴方停止或不再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也可發佈臨時停止或排除令。
對違反“337條款”輸入美國的産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發佈命令進行扣押和沒收。扣押和沒收衹發生在以下3種情況時:①受控産品的權利人、進口商或代理人以前試圖進入美國市場;②該産品以前由於簽發禁止進入令而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③根據禁止進入的命令,美國財政部已經嚮受控産品的權利人、進口商或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其中包括禁止進入美國市場的命令和違反規定進入美國市場將沒收受指控産品的說明。
違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命令,有關當事人將面臨10萬美元/日的罰款或相當於其每日違令輸入美國産品的國內價值2倍的民事處罰,並且在兩種處罰方式中選擇處罰金額較高的處罰方式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第337條款,對與進口相關的某些投訴進行調查,並作出裁决,被稱為“337調查 ”,大都涉及知識産權問題。“337調查 ”與出口美國的企業關係緊密。一傢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如果能拿起自主知識産權的武器,就能積極應對“337調查 ”。
據統計,1980年至2004年,中國臺灣地區曾是受美國“337調查 ”最多的地區,占到全部案件的28%。日本也曾占到過21%,直到1990年後纔有所下降,原因是日本越來越重視發展專利。據報道,2004年我國發明專利申請13萬件,其中一半來自跨國公司。2005年,我國申請專利和商標總和位世界第一,但這其中量的突破較多,自主創新仍需努力。
目前,我們仍有9成以上企業沒有申請專利。
面對“337調查 ”,我們理應警鐘長鳴! 轟動一時並受到廣泛關註的美國橡膠防老劑337調查 案在聖奧的據理力爭下取得了决定性勝利。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12月21日作出裁定,撤銷並駁回下級ITC的裁决。這是橡膠行業第一次在知識産權糾紛中贏得决定性的勝利。
此前,ITC判定聖奧公司侵犯了美國富來剋斯公司的專利,美方頒發了有限排除令。對此聖奧公司嚮美國聯邦巡回法庭提出上訴。今年12月21日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就該上訴作出判决:稱ITC認定聖奧侵權的判决,是基於其對富來剋斯公司有關權利要求中“控製量”一詞的錯誤解釋而作出的,聖奧並無字面侵權,ITC的判决被駁回。
中國橡膠工業協會助劑專委會理事長許春華表示,此次聖奧在337調查 案中獲得的勝利,不僅捍衛了中國的自主知識産權,也將有助於行業進一步推進清潔生産,突破歐盟發達國傢的技術壁壘。聖奧高層領導表示,中方並非不能打贏337調查 的知識産權官司,就本案,聖奧已經取得了完全的勝利,决定性的勝利。聖奧今後將一如既往地堅决捍衛中國自主知識産權,維護中國橡膠工業、輪胎行業的權益,為民族橡膠助劑工業的發展繼續作出應有的貢獻。
據瞭解,2005年2月富來剋斯作為申訴方,ITC申請對聖奧等公司展開橡膠防老劑337調查 ,申請對由專利方法控製成的中間體4-ADPA、由4-ADPA製成的防老劑6PPD及其下遊産品,頒發永久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2006年7月,ITC復審裁决聖奧公司侵犯了富來剋斯在美的部分專利,禁止聖奧公司出口的和Sovereign公司進口的、按聖奧公司方法生産4-氨基二苯胺和6PPD産品進入美國及在美國境內銷售。
連崮資料來源:http://www.caoxian.gov.cn/view.asp?id=2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