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 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cmi uniform rules for sea waybills, 1990),1990年6月24日至29日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巴黎召开的第34届大会上通过。该规则系民间规则,供当事人自愿采纳。
  该规则共8项。其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2、定义;3、代理;4、权利和责任;5、支配权;6、货物说明;7、交货;8、效力。规则为海运运输合同采纳时方得适用,而不论该合同是否以书面订立,但该合同非由提单或类似的物权凭证所包括。
  该规则中的“运输合同”系指受本规则约束并全部或部分经海上履行的任何运输合同;“货物”系指根据运输合同承运或接管待运的任何货物;“承运人”和“托运人”系指运输合同载明的或从运输合同中可识别为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当事人;“收货人”系指运输合同载明的或从运输合同中可识别为收货人的当事人,或根据规则规定代替作为收货人的任何人;“支配权”系指规则所述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规则中凡提及承运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应包括经他们授权的代表。
  该规则规定,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其自己,同时作为收货人的代理人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他有此权限。收货人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当运输合同由提单或类似的物权凭证包含时,他应承担的责任。运输合同应受适用于该合同的、或者当运输合同由提单或类似的物权凭证包含时,强制适用于该合同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制约。托运人保证其提供的有关货物的详情的准确性,否则,应赔偿承运人因任何不准确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损坏或费用。除非托运人已按规则行使其选择权,否则他应是唯一有权就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并有权在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请求提取货物之前,改变收货人的名称,但应以书面形式或为承运人接受的其他方式,给承运人以合理的通知,并就因此造成承运人的额外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给收货人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同时应在海运单或类似的文件上注明。
  该规则的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如果承运人证明自己已合理恪尽职责,核实自称为收货人的人确系事实上的收货人,则对错误交货不承担责任。该规则的任何内容、或根据规则并入运输合同的任何规定,与强制适用于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不一致时,则在该范围内,规则和此种规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