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 高對價
  對價(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則,其本意是為換取另一個人做某事的允諾,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購買某種允諾的代價。合同無對價無效。從法律關係看,對價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係,某人允諾是為了換取另外一個人對允諾的承諾。從法經濟學角度說,對價就是衝突雙方處於帕纍托最優狀況時實現帕纍托改進的條件。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有無代價(對價),往往將合同區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交易關係,是雙方財産的交換,是對價的交換。無償合同不存在對價,不是財産的交換,是一方付出財産或者付出勞務(付出勞務可以視為付出財産利益)。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
  高對價是對對方的代價調高砝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