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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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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借贷。《陕北民歌选·地主坐下吃》:“人人脑筋开,全世界都公开,豪绅地主高利贷。”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一章第一节:“佃农遭受着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贷剥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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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fene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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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或作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
经济史学者通常会按照如下方式定义高利贷:选定一个“我们觉得合适的”数字,比如20%的年利率,然后把利率超过了20%的任何借贷定义为高利贷。这样的定义从字面意思上看并没有错,因为超过20%的利率的确比较“高”。
但是在中国的传统语境下,“高利贷”这个概念往往跟负面的意识形态连在一起,如果按照上面的定义,我们就会把所有超过20%年利率的借贷都认定为“坏的”。这种定义完全不顾借贷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和契约执行环境、不顾通货膨胀率的高低,完全出于局外人的主观愿望。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对于什么是高利贷,我国民法学界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有的学者认为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否则即构成高利贷;
第二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应有一个法定界限,但这个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凡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债权人对此部分无请求给付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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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昔日主要在街市放数,街市档口无论肉档菜档,遇有赌输钱,或周转不灵,便向“大耳窿”借钱,正所谓“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债仔有档口在街市,每日也要做生意,不怕走数,照借如仪。昔日钱银交易,大银码多数用“大头”(银元),小数目为“铜板”(铜仙),高利贷者收数后,多数将银元、铜仙之类塞在耳窿,日子有功,久而久之把耳窿也撑大,故称为“大耳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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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耳窿”放贵利有“九出十三归”的习惯,就是借钱一万元,只能得到九千元,但还款时却要支付一万三千元。而且,高利贷的利息是逐日起“钉”(利息),以复息计算,此谓之“利叠利”。往往借几百元,过了一年半载才还,连本带利可能要还几万。
二十年前,港府认为高利贷犯法,立例管制,放债人须领牌,此名为财务公司的money lender,直译为“借钱”(放债)者。这种放债财务公司须交税。申请放债人牌照,首先由警方调查申请人有没有黑社会背景,证实“身家清白”才交法庭审理,但亦非由法官一人决定,而是有两名市民协同审查,经三人一致通过才发牌,并限定年息不可多于六分息(六十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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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是指以发放高利贷行式的钱庄,这些钱庄一般为黑帮所经营,时常以高利贷赚取暴利。当欠债人不按期还钱时地下钱庄的人一般都会恐吓欠债人甚至威胁欠债人的家人和朋友以便他们还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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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高利贷曾一度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生活的日渐活跃,在我国很多地方高利贷又死灰复燃,并有日趋蔓延之势。当前,全国各地农村均存在不同形式、不同手段的“高利贷”现象。除了经济条件落后、资金匮乏的农村,城市的高利贷也从没有灭绝。看来现代银行作为高利贷的掘墓人,作用发挥得并不太彻底。
一、高利贷之借与贷
从高利贷的名称我们知道高利贷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高利率”,正是高利贷惊人的利息成本,决定了它长期以来的“非生产性” 特点,即借高利贷的目的不是为了扩大再生产或投资,而是为了保证生存。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如此。现代社会也没有太多改变。据调查,借高利贷者真正用于再生产的只有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八十九的钱都是用于消费,尤其在农村。
我们可以把借高利贷者的消费归纳为以下几种:
(1)天灾人祸导致食不果腹时,只好借贷。
(2)疾病治疗。由于经济条件差,平时缺乏对身体的必要保养。再加之长年的辛苦劳作,往往导致严重疾病的发生,而治疗所需费用又是一般家庭所不能负担的,此时就需要高利贷的支援。
(3)婚丧嫁娶。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婚丧礼仪方面,贫苦的人们也一定要体体面面,而婚丧礼仪的花费又很高。借贷者往往在礼仪准备期间借贷,等礼仪完成收到礼钱后再还款。
(4)子女学费。农民亲身体验无知识的苦处,意识到教育的重要,因此希望子女努力学习,而目前昂贵的学费实非农民所能承受,高利贷成为主要来源。
(5) 偿还旧债。那些只能靠天吃饭的贫困山区农民,有时没有能力偿还到期的债务。然而,出于信用考虑,借贷者一般采用的办法是借一笔新债以还旧债,因为如果借贷者赖帐不还的话,他就再也难以获得任何借贷。
(6)农业投入或日常家用。为了正常生产,少不了农具购买、牲畜、化肥等农业必须投入。但由于收入少,贷款又困难,只好求助高利贷。甚至特别贫苦者就连一般日常家用品都购买不起,也要借贷。另外还有些人借高利贷是用于非法赌博等其他方面。在城市,同样也有很多是因为天灾人祸、生老病死去借高利贷。
在经济市场化、各类个体商户、小企业大量涌现的今天,高利贷已经不再纯粹是非生产性的。很多借贷者是为了解决企业资金困难。2003年,国家统计局对2434家民营企业融资情况调查结果显示,有近4%民企的部分流动资金来自高利贷。其中有近l%企业流动资金中25%以上是靠高利贷筹措的。农村中有些高利贷也有生产性,比如为了满足向非农业过渡,如外出打工、做小本买卖等所需资本。
当前,发放高利贷者主要有三大类群:
一个是较为富裕、有一定积蓄的普通人家,这个族群比较分散,财力也不怎么雄厚,放贷指向主要针对经济困难的居民和个体工商业者,放贷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收益率大约为年息l0-20%之间;
另一个是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有一定灰色收入者,这部分人在个人放贷族群中占有相当比重,放贷指向主要为效益较好的国营及民营企业,放贷期限较长,一般3—5年不等,往往随着工作调动的变化而变化。由于其所放贷款多以暗中投资的形式进行,收益具有明显的双重或多重性,既有利息收入,还有股红收入、贿赂收入。收益率在200%一500%之间。甚至更高;
再一个是专门从事投资和融资的民间机构。放贷指向为风险较小的单项工程和单个生产经营项目,期限不定。收益率在年息 60%一80%之间。另外还有些非法或者黑社会性质的中介机构利用信用卡套现等形式取得资金去放高利贷。或以贷养贷,放贷对象一般为个人或个体商户。
二、高利贷存在的原因
目前个人要从银行贷到款,除了房贷、车贷等消费类贷款,其它的个人贷款一般都要求有抵押物,虽然有少数银行提供不需要任何抵押物的信用贷款。但只面对银行认定的一些特定优质客户。银行的高门槛拦住不少人。正常、公开的渠道筹不到钱,民间借贷甚至一些地下高利贷就有市场。另外,由于多数民营企业缺乏诚信,一些金融机构担心借给民企的钱会变成坏账,所以也不敢轻易与企业合作。因此,一些小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当急需资金而又无法从银行取得的时候,他们只能通过借高利贷来“渡过难关”。
对农村来说,由于各国有银行相继退出县域领域,只有信用合作社可以提供贷款。这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曾经对近2oo0个农户做过问卷调查,发现目前大约只有1/5的农户能够从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银行和信用社为避免“坏账”,在放贷时往往倍加小心,再加上部分借贷者信用意识差或还贷能力差,为保险起见,他们一般都谨慎放贷。比起银行贷款来,高利贷条件灵活、手续简便快捷,时问不像银行卡的那么紧,往往可以拖延几天或续贷。因此,农民更倾向于高利贷借贷而不是银行贷款。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增长,正规金融发展滞后,为非正规金融提供了很大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从县城撤退。逐步收缩网点,使城乡信贷出现了断层。金融的城乡结构、地区结构不合理,为民贷提供了发展契机。一方面。非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新的利润增长点,它们的迅速崛起需要金融支持。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处于起步或成长阶段,原始积累不足,收益具有不确定性,难以符合正规金融机构的审贷标准。2004年温州调查数据表明,68.4% 的中小民企没有合格的抵押资产,36.8%的民企资信状况不符合银行要求。再加上国家信贷政策的限制、融资成本过高、手续繁琐和缺乏正规的财务会计记录等,中国的中小企业几乎被排挤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
另外,如前文所述,在偏远的农村,天灾人祸、婚丧嫁娶、子女升学情况又比比皆是,产生大量的借贷需求。
高利贷的存在也是市场经济下利益的必然驱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人,很多有头脑有机会的人先富起来了。但由于前几年银行利息的不断下词,证券市场的不景气,苦于没有投资机会,因此转而采用传统的高利贷借贷方式,高息放贷。以获得更多利益。随着2006年下半年股市的走强和利息的上调,相信这种情况会有所好转。
三、高利贷的社会影响
由于高利贷有主体分散,个人价值取向、风险控制无力等特点。高利贷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贷,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出借方经常会采用不合法的收债渠道,如雇佣讨债公司进行暴力催讨等。于是,因高利贷死亡。家破人散、远离他乡、无家可归的现象数不胜数。这些人已经被高利贷吸去了最后一滴血,往往都是身无分文,在外流浪,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由于民间“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驱动。一部分人便将自有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对地方金融机构 (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压力。又由于其贷款机制灵活、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银行信贷的冲击。另外由于民间“高利贷”多为私人之间的协议,大多没有信贷担保和抵押,而且对借款人的资信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强,对风险的产生也无从控制,因此隐藏了极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对贷款人来说打击是巨大甚至是终身的。因而极易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
正因为高利贷有上述各种危害,所以以往无论是小说、电影,还是学术著作,都将高利贷描画为面目狰狞,充满血腥,吸尽农民脂膏的恶魔。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高利贷用于日常生活也有其积极的方面,它至少使难以为继的农民暂时渡过难关,延续生命。也只有生命得以延续,才能谈得上维持家庭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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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假设银行个人贷款利率是6个月至一年期为6.12%,1-3年期年利率为6.30%。即:凡月利率高于1.5%的均界定为高利贷。
凡月利率高于1.5%的均界定为高利贷。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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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耳窿”放贵利有“九出十三归”的习惯,就是借钱一万元,只能得到九千元,但还款时却要支付一万三千元。而且,高利贷的利息是逐日起“钉”(利息),以复息计算,此谓之“利叠利”。往往借几百元,过了一年半载才还,连本带利可能要还几万。
二十年前,港府认为高利贷犯法,立例管制,放债人须领牌,此名为财务公司的Money Lender,直译为“借钱”(放债)者。这种放债财务公司须交税。申请放债人牌照,首先由警方调查申请人有没有黑社会背景,证实“身家清白”才交法庭审理,但亦非由法官一人决定,而是有两名市民协同审查,经三人一致通过才发牌,并限定年息不可多于六分息(六十厘)。
自清光绪初年至1946年,我国境内民间的高利贷有驴打滚、羊羔息、坐地抽一等种类。
驴打滚:多在放高利贷者和农民之间进行。借贷期限一般为1个月,月息一般为3-5分,到期不还,利息翻番,并将利息计入下月本金。依此类推,本金逐月增加,利息逐月成倍增长,像驴打滚一样。
羊羔息:即借一还二。如年初借100元,年末还200元。
坐地抽一: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1分,但借时须将本金扣除十分之一。到期按原本金计息。如借10元,实得9元,到期按10元还本付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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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俗称高利贷,普通老百姓谈之色变,很多人会联想到黑社会,甚至视之为万恶之源。今天,笔者以多年的民间金融从业经验,试着从经济学的角度做些分析,来探讨一下高利贷背后的经济学本质。
1、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有着十分久远的历史,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属于直接融资,而银行借贷则属于间接融资。其主要特点是手续简便,但利息较高,因此俗称高利贷。
2、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3、民间借贷的行业特点
任何一个行业都有用于交易的产品(如制造业,以合适的价格采购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然后经过加工过程再售出,获得销售收入),民间私借行业亦相同,其产品就是资金。资金有成本,部分资金是以一定的成本(即利息)向他人吸纳的,而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即销售收入。从这个角度讲,民间借贷行业与其他行业并无本质不同。
4、中国金融体系的构成
中国的金融体系主要分为地上金融和地下金融。地上金融的主体是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当然也包括补充性的担保公司、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等,受到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属于阳光金融;地下金融就是我们常说的民间借贷,通常是以私人之间、私人对企业法人的借贷为主。这一部分没有专门的机构和法律法规来规范约束,只有按照民法的一般借贷行为来处理,因此存在诸多灰暗地带。加上不断见诸报端的负面新闻,使之充满负面色彩,普通老百姓闻之色变。
5、供求原理决定产品价格
供求原理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产品的价格由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供给增加会导致产品价格下降,需求增加会导致产品价格上涨。也就是说一件产品的价格并不是由生产者说了算,就是你想卖得高也未必有人会买,总要市场买你的帐才行。
资金作为一种商品,也服从于供求关系,其价格就是利息。因此在整个中国范围内,资金的价格是由国内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力量对比决定的,而局部区域如厦门的资金价格则主要由厦门地区的资金供求双方的力量对比决定。因此,利息的高低本质上不是由资金提供者自己说了算,而是供求双方的力量对比。
6、风险与收益匹配原理
决定了不同方式的借款具有不同的价格
风险与收益匹配原理是金融学重要原理,简单的说就是风险越大,就要求收益越高,否则就不会有人愿意提供这种产品。
在借贷产品中,银行从事的往往是风险最低的业务。银行一是对客户资质的审核最为严格,要求最高,同时一般都要求抵押物,因此这类信贷产品的总体特点就是低风险,自然地,其收益(即银行贷款利息)也是最低的,这也是为何大家要借款首选银行的原因,按照目前银行贷款的利率,客户需要支付的月利大约为0.4%-0.7%。
如果借款人无法达到银行的要求,或者想放大银行能够给予的授信金额,则这时就需要担保公司的介入。担保公司通过自己的内部控制措施,将借款人的信用放大,使得借款人能够得到贷款或者比原本银行给予的更多的贷款。当然,相应的,担保公司要收取担保费(通常是一次性2%-3%),作为担保公司替借款人承担了一定风险的补偿。因此,对于等级较差的客户,其风险较高,相应的付出的成本也较高(加上担保费,比银行贷款的月利率要增加0.2%-0.3%),符合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
对于部分担保公司都不愿意介入的客户,或者急需用钱因而无法完成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公司要求的必需程序的客户,则只能通过典当行或者向私人拆借。考虑到该部分客户或者该种情形下借贷的风险进一步提高,因此自然地,债权人要求的收益进一步提高。按照现在市场的行情,如果借款人能够提供房产抵押的,一般月利在2%-4%左右,如果能够提供车辆抵押的,月利在3%-6%左右,如果无法提供抵押物,即无抵押私借的,则很少有人愿意涉及。主要是风险太高,以至于你愿意付高息都没人愿意提供产品了。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其实大众对民间借贷的看法有一定的偏颇之处。客观的讲,民间借贷对满足不少商家短期资金需求有着重要意义,因为毕竟能够符合中国地上金融所求的资质和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占所有资金需求者的比例是很小的,而且由于地上金融在程序上的繁琐和复杂更加剧了这一窘境。而民间借贷在这方面起到了无法替代的重大作用。
因此那些痛骂高利贷的人不妨设想一下,如果有一天你真的十分需要钱,并且马上要用,但无法通过银行等正规机构借到,也无法从亲戚朋友处筹措,那着急的你会怎么办?难道就真的不借了吗?或者有人愿意借给你,但由于高于银行贷款利息你就坚决不用吗?其实生意就是生意,借给客户与否完全是个考虑风险与收益是否匹配的问题,而不是什么关乎道德的事情。毕竟不能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总期望活雷锋会出现,就是当别人遇到困难的时候我们也不一定会当活雷锋。毕竟在这个世界上大家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如果用一种理性的眼光来看待高利贷就会明白,这只是生意而已,无关其他。
高利贷利息
高利贷的资金价格都是指1元钱一个月的月息,6分相当于年利率72%,1毛则接近120%,比5.31%(2008-12-23 贷款利率)左右的银行借贷(年)利率至少高出14倍。
一毛的月息,换算成年利率就是120%,而现行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31%(2008-12-23 贷款利率)。
一毛的月息(10%)。10X12=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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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lidai
高利贷
usury
以高额利息为特征的借贷方式。是最古老的信用形式,又是前资本主义社会中信用的主要存在形式。
产生和发展 高利贷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分工和私有财产的产生,商品交换的发展,原始公社内部发生了财富两极分化,出现了相对富裕家族。在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本来就不充裕的物质财富主要集中在某些富裕家族手中的情况下,另一些贫穷家族迫于维持生计和简单再生产的需要,不得不以极高的代价向富裕家族求借,于是产生了高利贷。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高利贷得到广泛发展。高利贷的提供者,首先是聚集了大量货币资本的商人,特别是货币经营业者;其次是掌握大量货币资财的寺院、庙宇、教堂、修道院等宗教机构;还有一些奴隶主、地主、靠掠夺发财致富的骑士和官吏。高利贷的需求者主要是没有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奴隶或农奴,特别是一些虽占有少量生产资料而生产和生活极不稳定的小生产者。他们终年劳碌,不得温饱。遇有战争、歉收、瘟疫等天灾人祸,就会陷入困境,而不得不借贷,以维持最低的生活和生产条件。还有一些奴隶主和封建地主为了满足其穷奢极欲的生活需要和贿赂、豢养武士、军队等政治需要,也向高利贷者借债。
特点 ①高利率。高利贷利率无任何限制,年利率高达30~40%,甚至100~200%。这样高的利息,不仅占有了债务人的全部剩余劳动,而且往往还占有其一部分必要劳动,甚至其他资产和财富(如土地、房屋、牲畜等),因而高利贷剥削是一种超经济剥削。②非生产性。用高利贷借来的货币,一般都用于生活消费,很少用于发展生产。在高利贷的压榨下,债务人会因债台高筑而破产,甚至因为不能清偿债务而失去自己的劳动条件。
作用 在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时期,高利贷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它对资本主义的形成起着有力的促进作用,它使小生产者因受残酷剥削而破产,被迫成为劳动力的出卖者,同时,高利贷者所聚集的相当数量的货币资本,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准备了一定的资本条件。另一方面,高利贷者为继续进行高利盘剥,极力维护旧的生产方式,阻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
高利贷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主要信用形式,但并不是唯一的信用形式。在封建社会中还有一些民间借贷和政府赈济性信贷是低息或无息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高利贷并未完全消失,它主要存在于经济落后的地区和角落,在经济危机时,也会有高利贷性质的信用出现。1949年以前,中国高利贷剥削活动十分猖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高利贷并未完全绝迹,中国农村仍有一些民间信用带有高利贷的性质。
(王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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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usurer, usury, excessively high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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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u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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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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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高利贷 | 高利贷地 | 高利贷者 | 高利贷的 | 放高利贷的 | 放高利贷者 | 高利贷利率 | 高利贷资本 | 高利贷手法 | 高利贷历史 | 高利贷概况 | 高利贷信用 | 放高利贷的人 | 兰迪与高利贷 | 冷酷的高利贷者 | 向高利贷者借钱 | 明清高利贷资本 | 高利贷帝国主义 | 现代高利贷现象 | 狠毒的放高利贷者 | 胡大是放高利贷的 | 付给高利贷者的利息 | 狠毒无情的放高利贷者 | 中国古代的高利贷资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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