顛覆國傢政權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傢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傢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所謂組織、策劃、實施,與本法第103條分裂國傢的解釋相同,請參看該條,這裏的顛覆,是指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篡奪國傢現政權,包括我國各級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內的整個政權。中央政權的安危,關係到國傢的前途與命運,决定社會主義事業的成敗。中央政權的地位是顯而易見的。但是,犯罪分子也可能是推翻地方人民政府作為第一步,進而推翻中央人民政府,以實現其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最終目的。因此,實施推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為,也是本罪客觀方面的表現。顛覆政府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暴力的和非暴力的、公開的和秘密的等各種手段。如策動武裝政變、直接推翻國傢政權,或者利用已經竊取的國傢部分領導權,實行和平演變,改變國傢政權的階級性質等。所謂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是指以各種方式改變人民民主專政和以公有製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經濟基礎的行為。其手段也是多種多樣的。
本罪屬行為犯,本罪的構成,不要求有顛覆政府的實際危害結果,行為人衹要進行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傢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響顛覆國傢政權罪的成立,衹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顛覆政府為目的而進行了秘密謀劃活動,就足以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條將犯罪主體分別規定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和其他參加的。實施顛覆政府行為的都可以成為本罪主體,但主要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竊據黨、政、軍重要職位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野心傢、陰謀傢。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具有顛覆或者煽動顛覆國傢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