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实行监督,发现办案人员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处理错误,并依法追究办案人责任的制度。错案责任追究,是一种监督方式。其监督对象限于有权办理各种行政、民事、经济、刑事等案件的执法单位和工作人员。其监督内容是各类案件。其监督结果,一是要把办错的案件纠正过来,二是对办错案的单位和人员做出严肃处理。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程序:(1)人大常委会做出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规定,明确追究范围、程序、责任、方法等事项。(2)公安司法机关组织对错案责任追究规定的宣传和学习,制定落实措施,明确办案责任。(3)认定错案,主要靠执法单位通过自查发现并认定。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个案监督和受理人民群众申诉、控告中发现,可向执法机关提出错案追究的意见和建议。(4)责任追究。纠正错案,追究办案人员责任,法职人员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其他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5)实施监督。执法单位对错案责任不追究或处理不适当时,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采取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也可以询问和质询,或向发生错案的有关部门发出执法监督书,责成其依法纠正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