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辦事依據:
(一)外經貿部《關於對國有、集體生産企業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的通知》
(二)外經貿部《關於對國有、集體所有製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術企業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製的通知》
(三)外經貿部《關於調整私營生産企業和科研院所申請自營進出口經營權資格條件的通知》
(四)外經貿部《關於調整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資格條件及加強後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五)外經貿部《關於調整進出口經營資格有關規定的通知》
(六)外經貿部印發《關於進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的通知》
(七)外經貿部《關於通報落實吳儀國務委員視察江西省有關交辦事項進展情況的函 》
進出口經營權資格的條件:
(一)企業應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外貿流通企業成立時間一年以上,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册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按國傢規定辦理工商年檢並通過年檢。
(二)註册資本(金)外貿流通企業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生産企業不低於200萬人民幣(生産企業可視情況放寬條件)。
(三)已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按國傢規定辦理稅務年檢並通過年檢。
(四)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3年內未曾擔任過被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申請進出口經營權應提交的材料:
(一)外貿流通企業
1、企業書面報告。
2、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經年審的國稅、地稅《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經稅務部門簽章)。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6、企業需提交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或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或經驗資部門簽章)。
7、其他需要填寫的附表:
〈1〉 進出口經營資格申請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登記表。
(二)生産企業
1、企業的書面申請。
2、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經年審的國稅、地稅《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經稅務部門簽章)。
4、《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或《營業執照》登記的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6、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要提交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或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或經驗資部門簽章)。
7、高新技術企業、機電産品生産企業、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的證書復印件。
8、其他需要填寫的附表:
〈1〉進出口經營資格申請表;
〈2〉生産企業自營進出口權登記證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登記表。
二、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備齊後,由經辦人員提出擬辦意見,經科務會議討論審核後,報局主管領導審批,在三個工作日內轉報省級發證機關,並協助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證書。
三、受理程序:
科員受理初審----科長復審-----集體會審----分管局長簽發
一、中國當前的外經貿企業主要有以下幾大類型
外貿公司(包括部委、省級外貿公司和地(市)縣級外貿公司)、生産企業、科研院所、商業物資企業和外經企業。按照進一步深化外貿體製改革的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進一步放寬了外貿經營權的限製。在目前仍實行審批許可制度的情況下,加快賦予符合條件的生産企業、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營企業)有實力的經濟實體進出口經營權。此外,按照wto的規章,中國獲準“入世”後要在三年內完成從目前進出口經營權審批製嚮登記製的過渡。
二、外經貿企業審批手續
(一)生産企業
1.進一步核定生産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批標準目前對生産企業自營進出口權的審批標準已有了新調整,衹要國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産企業提出申請,即可辦理批準手續。另外,對於産品技術密集的機電産品生産企業的審批標準調整為年出口供貨額50萬美元,其他行業的生産企業調整為年出口供貨額100萬美元。對已批準具有進出口權的生産企業集團,其成員企業如符合上述條件,可單獨申請進出口權。
具體審批和程序是:生産企業嚮所在省(市)外經貿委(廳)和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提出申請,經其共同審查取得一致意見後上報外經貿部和國傢經貿委,外經貿部將按照國傢經貿委的審查推薦名單,辦理批復手續。
2.適當擴大自營進出口企業的進出口經營範圍
(1)年自營出口1 000萬美元以上的大型自營進出口生産企業,經批準,可成立獨立的有限責任進出口公司,經營與本企業産品配套的相關或同類商品的進出口業務。
(2)具備設計、生産(含組織生産)、出口大型成套設備條件的大型自營進出口生産企業,經批準,可賦予與出口自産設備相關的工程承包權和設計、安裝、調試、操作等技術人員及售後眼務人員的外派勞務權。
3.對經濟特區內生産企業申請自薦進出口經營權試行自動登記製,經濟特區的生産企業,註册資本200萬元以上,並已投入生産,均可嚮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生産企業予以登記,即取得出口自産産品和進口生産所需的機械設備、原輔材料的進出口經營權,可按規定到海關、商檢、外匯、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生産企業在申請自營進出口權的過程中,對外經貿主管部門的决定不服,可根據《行政復議條例》嚮外經貿部申請復議。
(二)地(市)縣外貿公司
1997年以來,有關部門對有固定經營渠道、有外貿供貨、多年來對外貿發展作出了貢獻的地縣級外貿貨源公司放寬了審定標準。對國民生産總值每30億元(少數民族地區和西部地區每10億元)的地市(縣),原則上可考慮賦予一傢進出口經營權。
對經濟特區內除生産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試行由外經貿部總量控製,經濟特區自行審批的辦法。即:在外經貿部重新核定各經濟特區現有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外貿企業)數量的基礎上,按照外貿企業總數和一般貿易出口創匯規模挂鈎的原則,各經濟特區一般貿易出口創匯總額每增加1億美元或一般貿易年出口創匯增長率每增加5%,可增加1傢外貿企業。各經濟特區外經貿主管部門按照外經貿部規定的必要條件和標準,自行審批在經濟特區內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外貿企業,並報外經貿部備案。 目前,外經貿部已核準五個經濟特區1996年的總量為2013傢。
(三)科研院所
衹要是具有較強的技術及技術産品研究開發能力,並在科技成果商品化、産業化方面取得實績,申請進出口權前兩年,委托代理出口平均創匯額不低於30萬美元的科研院所,經國傢科委推薦,外經貿部即受理其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核、批復工作。
截止目前為止,已有二百余家科研院所獲得了其科技産品的自營進出口經營權。
科研院所申請進出口權須履行以下程序:國務院各部門直屬科研院所應嚮其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主管部門送科技部和外經貿部;地方科研院所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和科委提出書面申請,由經貿廳(委)和科委負責審查,取得一致意見後聯合報科技部和外經貿部。科技部對各部門、各地區報送的科研院所進行審查後,提出審查意見分批送外經貿部,外經貿部根據科技部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核批復。
進出口權原則上直接賦予科研院所,不另外批準成立新的進出口公司。科研院所已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進出口權直接授予該單位;科研院所本身沒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對外經營權可根據申請單位要求授予指定的一傢直屬全資全民所有製企業。
(四)外經公司
我國自1979年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業務17年來,成績顯著。隨着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對外承包勞務隊伍也進一步擴大。目前,我們主要支持和鼓勵具有獨立施工能力和較強經營能力的工程公司申請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這類公司都要求持有建設部頒發的一級工程資質證書,並與有對外經營權的公司合作有較好的對外業績。
對出口創匯達到1億美元的外貿公司有關部門也將授予其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經營權。
對設計院在國外承擔過重要工程項目並持有建設部頒發的一級勘察設計監理證書和勘察設計院,並已在外開展1—2個經營項目,將授予其相應的勘察、設計、咨詢和監理等對外經營權。
(五)商業、物資企業
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深化流通體製改革,擴大對外開放,增強國有大中型商業、物資企業活力,加快發展第三産業。目前,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批示精神,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工作已從試點階轉入正常審批,具體標準如下:
1.部門直屬企業及沿海地區物資企業、商業批發企業年銷售額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內地物資企業、商業批發企業年銷售額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
2.部門直屬及沿海地區以經營機電産品為主的物資企業、商業批發企業年銷售額在6億元人民幣以上,內地同類企業年銷售額在2億元人幣以上;
3.商業零售企業年銷售額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
4.為進一步考核申請企業的經濟實力,增加對申報企業的資本金要求;物資企業實收資本應在1 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商業企業固定資産原值應在1 000萬元人幣以上(以企業財務報表為準),對少數民族地區和西部地區企業可酌情放寬。
經批準賦予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物資企業,其進出口業務的經營範圍原則上與其經批準的國內經營範圍相一致。其中商業零售企業不經營進口商品的批發業務和代理進口業務,企業年進口額不得大於企業的年出口創匯額。
申報及審批程序:
地方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委、外經貿委(外貿局)嚮國傢經貿委、外經貿部申報。部門直屬企業由各主管部門嚮國傢經貿委、外經貿部申報。
申報材料包括: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可行性報告;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企業前兩年經營情況(國傢統計局或地方統計局的原始統計表)和進出口實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實有資金狀況;企業申請經營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等。
在收到各地方、部門申報文件後,提出初審意見告國傢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國傢經貿委對部門及地方申報的企業進行審查,將符合條件的企業的審查意見送外經貿部,由外經貿部予以審核批復。
(六)供銷合作社企業
授予供銷合作社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目的是加快供銷合作社的對外開放,強化供銷合作社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服務的功能,推動我國農業的産業化,提高農産晶的附加值,發展創匯農業,促進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供銷合作社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沿海地區企業的年銷售額應達到10億元人民幣以上,中西部地區企業的年銷售額應達到3億元人民幣以上,其中為農民生産和生活服務的年銷售額占該供銷合作社企業年銷售總額60%以上,已扶持當地農民建有3個以上的專業合作社,或建有1個以上的出口骨幹商品生産基地。
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供銷合作社企業,其進出口業務的範圍原則上與其經批準的國內業務經營範圍相一致,但不經營國傢組織統一聯合經營的16種出口商品和國傢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14種進口商品。
申報及審批程序:
供銷合作社進出口經營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和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聯合嚮外經貿部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申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收到申報文件後嚮外經貿部推薦,由外經貿部審核批復。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直屬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由總社直接嚮外經貿部申報。
申報材料包括:供銷合作社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請示和可行性報告;企業前兩年銷售額和為農服務的銷售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實有資金狀況;企業申請經營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等。
(七)連鎖經營企業
賦予連鎖經營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深化流通體製改革,擴大對外開放,促進連鎖經營企業的現代化、國際化發展進程。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連鎖經營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1.是政企分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型的連鎖商店,具有統一的配送中心;
2.有開展進出口業務所需要的設施和資金,有健全的內部組織機構及與經營進出口業務相適應的外貿、技術等專業人員;
3.年銷售額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申報及審批程序:
地方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商委(商業貿易廳、局)嚮外經貿部申報。部委直屬企業由各主管部門嚮外經貿部申報。
申報材料包括: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可靠性報告;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企業前1年經營情況(須提供銷售統計表並要求主管部門和地方統計部門蓋章確認)和進出口實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統一配送中心的情況(所在地、規模等);企業申請經營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外經貿部到各地方、部門申報文件後,由外經貿部審核批復。
三、關於賦予私營生産企業和科研院所自營進出口權的暫行規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國務院批準
(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佈)
第一條為深化外貿體製改革,保持和引導非公有製經濟健康發展,積極推動私營生産企業或科研院所參與國際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私營生産企業和科研院所係指依法登記註册、資本屬於私人所有或私人資本控股的生産性企業或科研機構(包括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申請資格
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私營生産企業可申請自營進出口權;
(一)已經在生産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註册、領取了營業執照,註册資本和淨資産均在85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連續兩年年銷售收入、出口供貨額分別在5000萬元人民幣和100萬美元(機電産品生産企業年銷售收入、出口供貨額分別在3000萬元人民幣和50萬美元)以上;
(三)具有自營進出口業務所必需的專業人員。
二、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私營科研院所(包括高新技術企業)可申請自營進出口權;
(一)已經在科研院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册、領取了營業執照,註册資本和淨資産均在85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科研院所年銷售收入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經過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年銷售收入在3000萬元人民幣(開發型高新技術企業年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具有自營進出口業務所必需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申報材料
一、私營生産企業或科研院所申請自營進出口權的報告;
二、企業或院所章程;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連續二年企業年檢合格證明和資産情況證明;
五、申請的自營進出口商品目錄;
六、代理出口的外貿企業出具的出口供貨證明材料;
七、縣級以上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
八、高新技術企業需出具科技主管部門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五條申報和審批程序
私營生産企業或科研院所嚮註册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審批。
第六條 經批準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産企業或科研院所,憑批準文件到海關、出入境檢驗、外匯、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嚮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申領《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後開展自營進出口業務。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産企業或科研院所分立、合併、變更自營進出口商品目錄,須報外經貿部批準;變更企業名稱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準,報外經貿部辦理相應批準手續;註銷的須報外經貿部備案。
第七條權利和義務
經批準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産企業和科研院所享有的
權利和應承擔義務如下:
一、可以直接從事自營進出口業務。
二、在批準的進出口業務範圍內,可以經營本企業或院所自産産品的出口業務,經營本企業或院所生産、科研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的進口業務。
三、可以申請加入進出口商會、參加國傢和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並得到國傢對外貿易方針和政策的指導。
四、在從事自營進出口貿易活動中,可以享受與公有製自營進出口生産企業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五、遵守國傢有關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六、接受外經貿主管部門和進出口商會的監督、管理和協調。
七、積極出口創匯。
第八條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對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産企業或科研院所開展進出口業務,要積極支持,加強指導,做好服務和規範化管理工作。
第九條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産企業或科研院所如違反國傢有關政策規定,將視具體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撤銷自營進出口權的處罰。
第十條本規定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import-export operation right, power to engage in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 n.: import-export operation right; power to engage in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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