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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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已經一九九三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國務院第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
發佈,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總 理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採本條例規定的礦産品或者生?????(以下簡稱開採或者生?應稅?品)的單位和個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稅目、稅額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决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納稅人所開採或者生?應稅?品的資源狀況,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第四條
納稅人開採或者生?不同稅目應稅?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第五條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第六條 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一)納稅人開採或者生?應稅?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課稅數量。
(二)納稅人開採或者生?應稅?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課稅數量。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徵或者免徵資源稅:
(一)開採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採或者生?應稅?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專案。
第八條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專案,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九條 納稅人銷售應稅?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自?自用應稅?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移送使用的當天。
第十條 資源稅由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一條 收購未稅礦産品的單位?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嚮應稅?品的開採或者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開採或者生?應稅?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决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資源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製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