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充實率
  資本充實率也稱資本充足率,是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所必需的資本比率。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管製,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資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徑,主要比率有資本對存款的比率、資本對負債的比率、資本對總資産的比率、資本對風險資産的比率等。作為國際銀行監督管理基礎的《巴塞爾協議》規定,資本充足率以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産的比率來衡量,其目標標準比率為8%。
  銀行的資本包括投資人投入的資本金和銀行持有的一部分利潤等。銀行的資産包括庫存現金、法定準備金、同業存款、各類貸款、證券投資、固定資産等。風險加權資産是指對銀行的資産加以分類,根據不同類別資産的風險性質確定不同的風險係數,以這種風險係數為權重求得的資産總額。根據《巴塞爾協議》,我國規定商業銀行必須達到的資本充足率指標是: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的資本總額與風險加權資産總額的比率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産總額的比率不低於4%,附屬資本比核心資本不得超過100%。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附屬資本包括貸款呆賬準備、壞賬準備、投資風險準備和五年期以上的長期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