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 財經 : 證券 > 資産評估報告
目錄
No. 1
  資産評估報告是評估機構完成評估工作後出具的具有公正性的結論報告,該報告經過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後生效。"
  資産評估報告基本內容與格式
  基本內容與格式一 資産評估報告
  一、概述
  二、評估報告書封面及目錄
  三、評估報告書摘要
  四、資産評估報告書正文
  五、備查文件
  六、評估報告書裝訂
  基本內容與格式二 評估說明
  一、撰寫評估說明的基本要求
  二、評估說明封面及目錄
  三、關於評估說明使用範圍的聲明
  四、關於進行資産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
  五、資産清查核實情況說明
  六、評估依據的說明
  七、各項資産及負債的評估技術說明
  八、整體資産評估收益現值法評估驗證說明
  九、評估結論及其分析
  基本內容與格式三 資産評估明細表
  一、概述
  二、資産評估明細表樣表
  總則
  二、凡按現行資産評估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資産評估的各類資産評估項目必須遵循本規定。
  三、本規定所稱的資産評估報告的基本內容和格式是指資産評估機構接受委托開展資産評估活動後,按照資産評估管理工作的要求,嚮財産評估主管機關和委托方出具的涉及該評估項目的評估過程、方法、結論、說明及各類備查文件等內容的資産評估報告的基本內容及編製格式;
  評估機構在具體項目的操作中,其工作範圍和深度並不限於本規定的要求。
  四、本規定所稱資産評估報告是由資産評估報告書正文、資産評估說明、資産評估明細表及相關附件構成。
  五、資産評估機構進行資産評估活動時,應當遵循資産評估的一般原則和本規定的要求;具體項目不適用本規定的,可結合評估項目的實際情況增減相應的內容。
  六、資産評估活動應充分體現評估機構的獨立、客觀、公正的宗旨,資産評估報告書的陳述不得帶有任何誘導、恭維和推薦性的陳述,評估報告書正文不得出現評估機構的介紹性內容。
  七、資産評估報告的數據一般均應當采用阿拉伯數字,資産評估報告應用中文撰寫打印,如需出具外文評估報告,外文評估報告的內容和結果應與中文報告一致,並須在評估報告中註明以中文報告為準。
  八、凡涉及資産評估報告基本內容與格式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九、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修訂,並從頒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內容與格式一 資産評估報告
  一、概述
  (一)進行資産評估必須按本規定撰寫資産評估報告書,並作為資産評估機構提交委托方和提請財産評估主管機關確認批復的基本內容與格式。
  (二)評估報告書包含的基本內容和格式:
  1.評估報告書封面及目錄;
  2.評估報告書摘要;
  3.評估報告書正文;
  4.備查文件;
  5.評估報告書裝訂。
  二、評估報告書封面及目錄
  (一)評估報告封面須載明下列內容:
  1.評估項目名稱;
  2.資産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的編號(該編號需註明年度及報告書序號);
  3.資産評估機構全稱;
  4.評估報告提交日期;
  5.評估報告封面可載明評估機構的服務商標(即圖形標志)。
  (二)評估報告的目錄在評估報告書的封二上排印,包括每一章節的標題及相應的頁碼。
  (三)評估報告須按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分册裝訂(註明評估報告共包括幾册),各分册扉頁上分別打印該册目錄。
  三、評估報告書摘要
  (一)評估機構應以較少的篇幅,將評估報告書中的關鍵內容摘要並刊印在評估報告書正文之前,以便使各有關方瞭解該評估報告書提供的主要信息,方便企業在註册等情況下的使用;
  (二)“摘要”與資産評估報告書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並按評估報告的統一格式要求由註册資産評估師、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及評估機構等簽字蓋章並署明提交日期;
  (三)“摘要”必須與評估報告書揭示的結果一致,不得有誤導性內容,並應當采用下述文字提醒使用者閱讀全文:“以上內容摘自資産評估報告書,欲瞭解本評估項目的全面情況,應認真閱讀資産評估報告書全文”。
  四、資産評估報告書正文
  (一)評估報告書正文應按照以下基本內容和格式撰寫:
  1.首部;
  2.緒言;
  3.委托方與資産占有方簡介;
  4.評估目的;
  5.評估範圍與對象;
  6.評估基準日;
  7.評估原則;
  8.評估依據;
  9.評估方法;
  10.評估過程;
  11.評估結論;
  12.特別事項說明;
  13.評估基準日期後重大事項;
  14.評估報告法律效力;
  15.評估報告提出日期;
  16.尾部。
  (二)首部
  1.標題。標題應簡練清晰,含有“××××(評估項目名稱)資産評估報告書”字樣,位置居中偏上;
  2.報告書序號。報告書序號應符合公文的要求,包括評估機構特徵字、公文種類特徵字(例如:評報、評咨、評函,評估報告書正式報告應用“評報”,評估報告書預報告應用“評預報”)、年份、文件序號,例如:××評報字(1998)第18號,位置本行居中。
  (三)緒言
  應寫明該評估報告委托方全稱、受委托評估事項及評估工作整體情況,一般應采用包含下列內容的表達格式:
  “××(評估機構)接受××××的委托,根據國傢有關資産評估的規定,本着客觀、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按照公認的資産評估方法,對為××××(評估目的)而涉及的全部資産和負債進行了評估工作。本所評估人員按照必要的評估程序對委托評估的資産和負債實施了實地查勘、市場調查與詢證,對委估資産和負債在××××年××月××日所表現的市場價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現將資産評估情況及評估結果報告如下:”
  (四)委托方與資産占有方簡介
  1.應較為詳細地分別介紹委托方、資産占有方(兩者合一的可作為資産占有方介紹)的情況,主要包括:
  (1)名稱、註册地址及主要經營場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歷史情況簡介;
  (2)企業資産、財務、經營狀況,行業、地域的特點與地位,以及相關的國傢産業政策。
  2.須寫明委托方和資産占有方之間的隸屬關係或經濟關係,如無隸屬或經濟關係,則寫明發生評估的原因;
  3.如資産占有方為多傢企業,須逐一介紹。
  (五)評估目的
  1.應寫明本次資産評估是為了滿足委托方的何種需要,及其所對應的經濟行為類型;
  2.須簡要、準確說明該經濟行為的發生是否經過批準,如已獲批準,則應寫明已獲得的相關經濟行為批準文件,含批件名稱、批準單位名稱、確立日期及文號。
  (六)評估範圍和對象
  1.須簡要寫明納入評估範圍的資産在評估前的賬面金額及資産類型;
  2.如納入評估的資産為多傢占有,應說明各自的份額及對應的主要資産類型;
  3.須寫明納入評估範圍的資産是否與委托評估及立項時確定的資産範圍一致,如不一致則應說明原因。
  (七)評估基準日
  1.寫明評估基準日的具體日期,式樣為:本項目資産評估基準日是××××年××月××日;
  2.寫明確定評估基準日的理由或成立的條件;
  3.須對確定評估基準日對評估結果影響程度作出明確揭示;
  4.申明評估中所采用的價格是否是評估基準日的標準,如不是則說明原因;
  5.評估基準日的確定應由評估機構根據經濟行為的性質商委托方確立,並盡可能與評估目的實現日接近。
  (八)評估原則
  1.寫明評估工作過程中遵循的各類原則;
  2.寫明本次資産評估遵循國傢及行業規定的公認原則;
  3.對於所遵循的特殊原則,應作適當闡述。
  (九)評估依據
  1.評估依據一般可劃分為行為依據、法規依據、産權依據和取價依據等;
  2.行為依據應包括進行資産評估的項目委托方的申請、股份企業董事會决議及資産評估立項批復等;
  3.法規依據應包括資産評估的有關條法、文件及涉及資産評估的有關法律、法規等;
  4.産權依據應包括評估資産的産權登記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産權證等;
  5.取價依據應包括資産評估中直接或間接使用的、企業提供的財務會計經營方面的資料和評估機構收集的國傢有關部門發佈的統計資料和技術標準資料,以及評估機構收集的有關詢價資料和參數資料等;
  6.對評估項目中所采用的特殊依據應在本節內容中披露。
  (十)評估方法
  1.簡要說明評估人員在評估過程中所選擇並使用的評估方法;
  2.簡要說明選擇評估方法的依據或原因;
  3.如對某項資産評估采用一種以上的評估方法,應適當說明原因並說明該資産評估價值確定方法;
  4.對於所選擇的特殊評估方法,應適當介紹其原理與適用範圍。
  (十一)評估過程
  1.評估過程應反映評估機構自接受評估項目委托起至提交評估報告的工作過程,包括接受委托、資産清查、評定結算、評估匯總、提交報告等過程;
  2.接受委托中應明確反映接受項目委托、確定評估目的和評估對象及範圍、選定評估基準日、擬定評估方案的過程;
  3.資産清查中應反映指導資産占有方清查資産與收集準備資料、檢查核實資産與驗證資料的過程;
  4.評定估算中應反映現場檢測與鑒定、選擇評估方法、收集市場信息、具體計算的過程,在該部分應針對評估方法反映評估過程的特點;
  5.評估匯總中應反映評估結果匯總、評估結論分析、撰寫說明與報告、內容復核的過程。
  (十二)評估結論
  1.評估結論應包括評估結果匯總表、評估後各資産占有方的份額和評估機構對評估結果發表的結論;
  2.須使用表述性文字完整地敘述資産、負債、淨資産的賬面價值、調整後賬面值、評估價值及其增減幅度,並含有“評估結論詳細情況見評估明細表”的提示;
  3.評估結果除文字表述外,評估報告中還須按統一規定的格式列表揭示評估結果(其格式見“基本內容與格式三資産評估明細表”);
  4.存在多傢資産占有方的項目,應分別說明評估結果;
  5.對於不納入評估匯總表的評估結果,應單獨列示;
  6.評估機構如對所揭示的評估結果尚有疑義,則應對實際情況充分揭示並在評估報告中發表自己的看法,以提示資産評估報告使用者註意;
  7.對評估中已查明的盤盈、盤虧、毀損、報廢、資金挂賬、呆壞賬、無需支付的負債等原因造成的資産價值變化,評估結果中應作增減值處理,如因企業尚未報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而未對上述資産進行會計處理,評估機構應在評估報告中提示企業按現行規定程序報批後進行處理;
  8.對不納入評估結果的各類租賃資産,其評估結果應單獨表述,並說明是否納入評估結果匯總表。
  (十三)特別事項說明
  1.評估報告中陳述的特別事項是指在已確定評估結果的前提下,評估人員揭示在評估過程中已發現可能影響評估結論,但非評估人員執業水平和能 力所能評定估算的有關事項;
  2.提示評估報告使用者應註意特別事項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3.揭示評估人員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十四)評估報告評估基準日期後重大事項
  1.揭示評估基準日之後發生的重要事項;
  2.特別提示評估基準日的期後事項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3.說明所揭示的期後事項係評估基準日至評估報告提出日期之間發生的重大事項;
  4.說明發生在評估基準日期後不能直接使用評估結論的事項。
  (十五)評估報告法律效力
  1.具體寫明評估報告成立的前提條件和假設條件;
  2.寫明評估報告的作用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發生法律效力;
  3.寫明評估結論的有效使用期限;
  4.寫明評估結論僅供委托方為評估目的使用和送交財産評估主管機關審查使用,申明評估報告書的使用權歸委托方所有,未經委托方許可評估機構不得隨意嚮他人提供或公開。
  (十六)評估報告提出日期
  1.寫明評估報告提交委托方的具體時間;
  2.評估報告原則上應在確定的評估基準日後3個月內提出。
  (十七)尾部
  1.寫明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名稱,並蓋章;
  2.寫明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姓名並簽名;
  3.至少由兩名註册資産評估師蓋章並簽名。
  資産評估報告書的附報文件至少包括如下基本內容:
  1.有關經濟行為文件;
  2.資産評估立項批準文件;
  3.被評估企業前3年會計報表(至少包括企業資産負債表、損益表);
  4.委托方與資産占有方營業執照復印件;
  5.産權證明文件復印件;
  6.委托方、資産占有方的承諾函;
  7.資産評估人員和評估機構的承諾函;
  8.資産評估機構資格證書復印件;
  9.評估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0.參加本評估項目的人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書復印件;
  11.資産評估業務約定合同;
  12.重要合同;
  13.其他文件。
  (一)評估報告必須按照統一格式進行打印和裝訂,評估報告的項目名稱應在封面顯著即居上中間位置。評估機構名稱及報告提交日期應在封面下方居中位置打印,字體應依次變小。
  (二)評估報告須用幅面209×295毫米規格的紙張(A4紙規格)印刷,文中采用字體均應符合公文行文格式。
  (三)評估報告應統一標註頁碼序號。
  (四)評估機構應在評估報告書封底或其他適當位置註明評估機構名稱、地址、聯繫電話、傳真及郵政編碼。
  基本內容與格式二 評估說明
  (一)凡按現行資産評估管理有關規定必須進行資産評估的各類資産評估項目,應當按本基本內容與格式的要求撰寫評估說明,其目的在於通過註册資産評估師和評估機構描述其評估程序、方法、依據、參數選取與計算過程,通過委托方、資産占有方充分揭示對資産評估行為和結果構成重大影響的事項等,說明評估操作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業規範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證實評估結果的公允性,保護評估行為相關各方的合法利益。
  (二)評估機構、註册資産評估師及委托方、資産占有方應保證其撰寫或提供的構成評估說明各組成部分的內容真實完整,未作虛假陳述,也未遺漏重大事項。
  (三)評估說明是資産評估報告申請審查確認材料的必備部分,評估說明中所揭示的內容應同評估報告所闡述的內容一致。
  (四)評估說明是財産評估主管機關審查確認評估報告的重要文件,原則上評估說明不提交給其他有關當事人。
  (五)評估說明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和格式:
  1.評估說明的封面及目錄;
  2.關於評估說明使用範圍的聲明;
  3.關於進行資産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
  4.資産清查核實情況說明;
  5.評估依據的說明;
  6.各項資産及負債的評估技術說明;
  7.整體資産評估收益現值法評估驗證說明;
  8.評估結論及其分析。
  (六)本基本內容與格式,對某具體評估項目確實不適用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修改,增減相關內容。
  (一)評估說明封面應載明下列內容:
  1.×××(評估項目名稱)資産評估說明;
  2.評估報告書編號;
  3.評估機構名稱;
  4.評估報告書提出時間;
  5.評估說明如分册裝訂,應在封面上註明共幾册此册為第幾册。
  (二)評估說明目錄
  1.目錄應在封面的下一頁排印,包括每一部分的標題和相應的起止頁號,評估說明每一頁頁碼標註應與目錄相符;
  2.評估說明中收錄的備查文件或資料的復印件,須統一標註頁碼(原文件或資料的頁碼可以保留)。
  聲明應寫明評估說明僅供財産評估主管機關、企業主管部門審查資産評估報告書和檢查評估機構工作之用,非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不得提供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見諸於公開媒體。
  (二)《關於進行資産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由下列內容構成:
  1.委托方與資産占有方概況;
  2.關於評估目的的說明;
  3.關於評估範圍的說明;
  4.關於評估基準日的說明;
  5.可能影響評估工作的重大事項說明;
  6.資産及負債清查情況的說明;
  7.資料清單;
  (三)委托方與資産占有方概況,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基本內容:
  1.企業名稱及簡稱、註册地址及總部地址、註册資本、法定代表人;
  2.企業性質、企業歷史沿革包括隸屬關係的演變,股份企業設立重組情況或擬進行的重組情況;
  3.經營業務範圍及主要經營業績;
  4.近3年來企業的資産、財務、負債狀況和經營業績,已經審計或正在進行審計的,應說明註册會計師發表的意見;
  bsp; 5.主要産品品種、生産能力,近年實際生産量、銷售量,主要市場及其市場占有率,本企業産品在同類産品市場的地位,主要原材料、能源供應情況,環境污染及治理情況;
  6.形成企業主要生産能力的狀況,正在或計劃進行的投資項目簡況;
  7.執行的主要會計政策,生産經營是否存在國傢政策、法規的限製或優惠,生産經營的優勢分析、各種因素的風險。
  (四)關於評估目的說明
  1.說明評估目的及與評估目的對應經濟行為的進展狀況,評估目的實現後預計産生的影響;
  2.已經獲得有關部門批準的,應載明批件名稱、批準日期及文號,並收錄於評估說明附錄的資料清單之中。
  (五)關於評估範圍的說明
  1.說明需要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具體資産範圍,明確載明需要評估的資産和負債的類型、賬面金額及資産狀況;
  2.對於租賃或特許使用的資産以及沒有會計記錄的無形資産應特別說明;
  3.如在評估目的實現前有不同的資産占有者,應列表載明各資産占用者待評估資産的類型、賬面金額等。
  (六)關於評估基準日的說明
  1.明確所選取的評估基準日,評估基準日表述為:××××年××月××日;
  2.適當說明選取評估基準日的理由及其合理性,如評估基準日受特定的經濟行為文件所約束,應載明該文件的名稱、批準日期及文號。
  (七)可能影響評估工作的重大事項說明
  1.委托方和資産占有方有責任寫明所有對評估結果産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2.如委托評估的資産曾經進行過清産核資或資産評估,應說明曾經進行的評估情況和調賬情況;
  3.如存在影響生産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重大合同、重大訴訟事項,應逐一介紹;
  4.對存在的抵押、質押、擔保及其它或有負債、或有資産應說明事項的性質、金額及與列入評估範圍的資産和負債的關係。
  (八)資産及負債清查情況的說明
  資産委托方和占有方須應對本企業因進行資産評估而組織開展的資産及負債清查的情況和結果作出說明,主要應包括下列內容:
  1.列入清查範圍的資産及負債的種類、賬面金額,産權狀況,實物資産分佈地點及特點;
  2.清查工作的組織,時間計劃、實施方案;
  3.清查核實所采取的措施,待處理、待報廢,高、精、尖設備和特殊建築物以及毀損、變質存貨檢測、鑒定的情況;
  4.清查中發現的盤盈、盤虧、毀損、報廢、呆壞賬、無需償付的負債情況及其原因分析;
  5.根據有關規定對發現問題進行賬務調整的情況,並列示調整前後比較表。
  (九)資料清單
  列示資産委托方、資産占有方提供的資産評估資料名稱,主要包括:
  1.資産評估、清查登記表(由評估機構出具樣式);
  2.資産與負債清查結果;
  3.相關經濟行為的批文;
  4.會計報表;
  5.産權證明文件;
  6.重大合同、協議等;
  7.生産經營統計資料;
  8.其他與評估資産相關的資料。
  (一)本章主要說明評估機構對委托評估的企業所占有的資産(含應評估的相關負債)進行清查核實的情況,具體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資産清查核實的內容;
  2.實物資産的分佈情況及特點;
  3.影響資産清查的事項;
  4.資産清查核實的過程與方法;
  5.資産清查結論;
  6.清查調整說明。
  (二)資産清查核實的內容
  寫明評估人員對委托評估聲明中確定的評估範圍進行抽查復核,介紹進行資産清查的具體內容:資産類型、賬面金額、形成及産權狀況(含應評估的相關負債),實物資産應說明對其數量、品質、存放地點進行清查,並說明對可能影響資産評估的重大事項進行的瞭解。
  (三)實物資産的分佈情況及特點
  簡要說明待評估實物資産的分佈情況、特點。對於影響生産經營的重大資産項目應指明地點及特徵。
  (四)影響資産清查的事項
  簡要說明可能影響資産查勘核實的有關事項,例如資産性能的限製、存放地點的限製、訴訟保全限製、技術性能的局限、涉及商業秘密和國傢秘密等。對於不能直接清查資産,應說明原因及涉及的資産範圍,並逐一列示。
  (五)資産清查的過程與方法
  1.說明資産清查的主要過程與使用的方法;
  2.清查過程應反映清查工作的組織安排、時間計劃、實施方案;
  3.清查方法應反映對主要資産清查核實所采取的措施,對待修理、待報廢、高、精、尖重要設備和特殊房屋建築物進行檢測的技術,對變質的存貨進行鑒定的手段。
  (六)資産清查結論
  1.概括說明資産清查結論;
  2.說明資産清查結果是否與賬面記錄存在差異,如存在差異,應說明差異相對程度與絶對程度,並說明差異的原因;
  3.對於産權不清晰的資産應逐一列示,說明原因,並載明委托方與資産占有方的應承擔的責任;
  4.對於是否存在無形資産的情形應特別說明,包括是否折股或納入投資範圍的有關事項。
  (七)清查調整說明
  主要說明根據有關會計政策等規定應予以調整的處理,如有調整事項,應列示調整前後比較表。調整事項應說明已與資産占有方取得一致意見,對於雙方有異議的事項,評估人員應具體說明調整的原因。
  (一)主要說明進行評估工作中所遵循的具體行為依據、法規依據、産權依據和取價依據,主要包括如下基本內容:
  1.主要法律法規;
  2.經濟行為文件;
  3.重大合同協議、産權證明文件;
  4.采用的取價標準;
  5.參考資料及其他。
  (二)主要法律法規
  主要列示國傢公佈的與資産評估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國傢政策。
  (三)經濟行為文件
  本節主要說明實施經濟行為所必須取得的有關部門批件。
  (四)重大合同協議、産權證明文件
  主要列示由委托方、資産占有方提供的與資産評估相關的重大合同、協議、産權證明文件。
  (五)采用的取價標準
  主要列示由評估人員所選取的確定資産評估價值的技術標準,包括國傢各部委、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標準、規範文件。
  (六)參考資料及其他
  主要列示有評估人員所選取的確定資産評估價值的參考資料,包括經驗數據資料、研究成果、統計資料、行業慣例及國際評估慣例等,以及評估人員認為需要列示的其他評估依據。
  (一)基本要求
  1.評估技術說明主要是對各項資産及負債進行評定估算和估價過程的詳細說明,具體反映評估中選定的評估方法和采用的技術思路及實施的評估工作。評估技術說明應按評估項目涉及的會計科目分類逐一撰寫,應至少含有以下基本內容:
  (1)委估資産及負債的賬面情況,包括賬面金額、發生日期等;
  (2)委估資産及負債的主要業務內容,適當介紹二級明細科目,甚至三級明細科目資産內容;對清查中發現的賬外資産應分別單獨列示;
  (3)評估實施的工作,即評估過程中做了哪些工作;
  (4)評估價值確定的方法、依據、計算過程;
  (5)涉及的計算公式;
  (6)涉及的評估價值構成等式;
  (7)評估值與調整後賬面值的差異及其原因;
  (8)評估舉例,舉例應選擇典型的、價值量大的資産,應有詳細的評估過程,推導評估結論的每一參數都應說明來源或依據;
  (9)外幣資金折算為人民幣時,所選取的匯率;
  (10)對於選用特殊方法進行評估,應詳細介紹選用該方法的原因及其科學性、合理性。
  2.評估技術說明可以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適當分類,但采用成本加和法評估整體資産至少應分為流動資産、長期投資、機器設備、房屋建築物、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産、其它資産、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和租金標準與使用費標準等。評估項目中不存在該類評估對象的除外。
  (二)流動資産評估說明
  1.流動資産評估說明應以貨幣資金、應收票據、應收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短期投資、待攤費用和遞延資産、存貨等分別撰寫;評估過程或方法相同的可以適當組合、分類,如産成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可以不並入存貨,而單獨予以說明。
  2.在分類說明流動資産評估方法前,應按會計科目列示賬面值並適當匯總,保證與資産負債表相對應。
  3.各備抵賬戶賬面餘額包括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應按零值計算,且予以專項說明。
  4.貨幣資金的評估說明。
  (1)貨幣資金一般應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
  (2)現金存放地點、盤點方式和過程;
  (3)對銀行存款應說明是否查閱了銀行對賬單、銀行餘額調節表,對數量較大的銀行賬戶函證情況及不符情況下的處理方式;
  (4)如存在未達賬項,應說明未達賬項是否影響淨資産,影響如何;
  (5)其他貨幣資金的存在形式、形成原因。
  5.應收票據的評估說明。
  (1)說明應收票據的種類、變現能力、信用程度;
  (2)說明已查閱票據憑證及查閱結果;
  (3)對於在評估現場工作日已變現的應收票據數額作說明;
  (4)對可能壞賬的應收票據,應說明原因及如何確定評估值的;
  (5)已壞賬的應收票據,應說明原因,並說明所取得證據。
  6.應收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的評估。
  (1)說明是否分析了發生時間、原因,是否對收回的可能性進行了判斷,並寫明分析結果;
  (2)說明清查核實的具體方法及核實結果;
  (3)對可能壞賬的項目,應說明原因及如何確定評估值的;
  (4)對已壞賬的項目,應說明原因及取得的證據。
  7.短期投資的評估。
  (1)說明投資種類、變現能力;
  (2)上市的有價證券應列示評估基準日的收盤價、持有量及評估計算過程;
  (3)非上市的有價證券應列示票面利息率或約定利息率及評估計算過程。
  8.待攤費用和遞延資産的評估。
  (1)遞延資産包括開辦費、長期待攤費用;
  (2)說明待攤費用和遞延資産的原始發生額、攤銷期、所形成的資産或權利是否已在其他類型資産中反映,如反映,應說明不另計評估值;
  (3)應結合待攤費用和遞延資産的具體內容說明是否存在尚存的資産或權利,如存在,應指明受益期、受益額。
  9.存貨的評估。
  (1)應分別按庫存商品、産成品、在産品與半成品、主要材料與輔助材料、包裝物(庫存物資)、委托加工材料、在庫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銷商品、受托代銷商品進行說明;
  (2)外購存貨說明賬面價值構成,分析價值構成的合理性,並載明已查詢市場價格;
  (3)自製存貨說明銷售成本率、銷售費用率及相關的稅費額或比率的確定方法與數額;
  (4)自製存貨的適銷程度應說明,並列舉依據,如:市場占有率、存貨周轉率、市場信譽度等因素;
  (5)在用的存貨應具體說明如何確定成新率;
  (6)對於存在失效、變質、殘損、無用的存貨,應說明對其價值的影響程度,需要技術鑒定的,應說明鑒定方法及鑒定結論;
  (7)委托代銷商品、受托代銷商品應當說明代銷費用的結算方式,並結合代銷費用的結算方式選擇適當的評估方法。
  (三)長期投資的評估
  1.說明長期投資的種類、形成原因及對企業自身經營狀況的影響;
  2.對於有特殊約定的長期投資,應詳細說明約定的內容,並簡要介紹對投資人權益的影響;
  3.對於上市的證券,應說明已查詢評估基準日的收盤價以及證券市場指數;
  4.對於非上市的證券,應說明已查明票面利率或約定的利率;對於非上市的證券,如存在可預計的收益,應說明已按收益現值法評估;
  5.對於控股的長期投資,應寫明投資比例,並說明已對被投資企業進行整體資産評估(類似單獨的項目進行說明);
  6.對於非控股的其它投資,應簡要介紹投資背景、被投資單位的概況,在不能對被投資企業進行整體資産評估情況且不存在資産狀況瑕疵情況下(說明原因),對於被投資單位資産變化較大(賬面淨資産超過註册資本15%以上的變化或固定資産初始投入項目內容或數量已變化15%以上)或投資超過3年,一般應說明是否已獲得被評估單位提供的審計後會計報表。
  (四)機器設備的評估
  1.應總體介紹機器設備的特點、購置日期、類別、工藝流程、技術水平狀況、日常管理制度;
  2.應說明評估原值的構成及其來源與依據;
  3.應說明設備成新狀況,或增值貶值因素,並介紹進行量化的方法及依據;對於待修理設備,應說明修復的可能性及預計費用;
  4.對於精密、大型、高價的設備,應說明已進行技術檢測,並介紹檢測情況;
  5.對於報廢的設備,應特別提示,並說明檢測的狀況及繼續使用的可能性;
  6.對於能夠用於獨立經營並可單獨計算獲利的機器設備,一般應說明其收益狀況及收益額;
  7.大型或重型設備的建築基礎,按房屋建築物的評估要求進行;
  8.舉例說明應選擇金額大、技術典型的設備;
  9.舉例設備應包括進口設備、國産設備、專用設備,國産設備應包括一般生産設備(機器)、運輸設備、電子設備等不同類型,如有自製設備,應予以舉例說明。
  (五)房屋建築物的評估
  1.總體介紹房屋建築物的類型、建造日期、面積及特點、日常管理狀況;
  2.應具體說明評估對象原值的構成;
  3.應說明房屋建築物成新狀況,或增貶值因素,並介紹進行量化的方法及依據;
  4.對於待修理房屋建築物,應說明修復的可能性及費用;
  5.對於復雜、大型、獨特、高價的房屋建築物,應說明已進行現場查勘,並介紹查勘情況;
  6.對於國傢強製報廢房屋建築物,應特別提示,並說明查勘的狀況及繼續使用的可能性;
  7.對於能夠用於獨立經營並可單獨計算獲利的房屋建築物,一般應說明其收益狀況及收益額;
  8.應選擇金額大、典型的房屋建築物舉例說明;
  9.房屋建築物中含附屬設備的,應按設備評估的要求進行說明;
  10.如列舉參照物(比較案例),應全面介紹比較因素;
  11.舉例房屋建築物應包括各種結構,對於構築物也應舉例說明。
  (六)工程物資的評估
  1.應當說明工程物資應用的工程項目;
  2.工程物資評估說明的其他要求參照有關存貨評估說明的格式與內容。
  (七)在建工程的評估
  1.總體介紹在建工程的項目內容、開工日期、預計完工日期及對企業生産經營的影響;
  2.在建工程的評估說明參照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的評估說明要求;
  3.應說明在建工程賬面價值的明細構成,並分析其合理性;
  4.應說明在建工程的形象進度、已支付工程款情況,並詳細說明對評估價值的影響。
  (八)土地使用權及資源性資産的評估
  1.介紹土地的一般因素、個別因素、區域因素,包括:行政、經濟、社會、位置、面積、價格、用途、級別、使用期限、交易日期、交易情況、容積率、地塊形狀、臨街情況、地形地貌、地質狀況、基礎設施、交通狀況、環境質量、區域規劃、周邊産業狀況;
  2.說明土地使用權評估價值的構成,詳細說明費用確定的依據,並反映影響因素;
  3.如列舉參照物(比較案例),應全面介紹比較因素;
  4.資源性資産的評估按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
  (九)其他無形資産的評估
  1.其他無形資
股票證券
  資産評估報告——
    資産評估報告是接受委托的資産評估機構在完成評估項目後嚮委托方出具的項目評估過程及其結果等基本情況的具有公證性的工作報告,是評估機構履行評估合同的成果,也是評估機構為資産評估項目承擔法律責任的證明文件。評估報告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
包含詞
土地資産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