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 证券承销商
  概念
  证券承销商是依照规定有权包销或代销有价证券的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一级市场上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媒介。其作用是受发行人的委托,寻找潜在的投资公众,并通过广泛的公关活动,将潜在的投资人引导成为真正的投资者,从而使用权发行人募集到所需要的资金。
  功能
  证券承销商具有顾问(advisory)、购买(buying)、分销(selling)及保护(protective)等功能,可协助企业于发行市场筹募所需资金,扮演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间之桥梁。
  1、所谓顾问功能(advisory)
  所谓顾问功能主要指承销商可以利用其对证券市场的熟悉,为发行人提供证券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咨询,建议发行证券的种类和价格、时机,提供相关财务和管理的咨询。这种顾问的功能甚至延续到证券发行结束以后。
  2、购买功能(buying)
  购买功能指由于承销商的存在,在包销的情况下,发行人避免了证券不能完全销售的风险。
  3、分销功能(selling)
  分销功能指主承销商利用其在证券市场的广泛网络,通过分销商将证券售予投资者。
  4、保护功能(protective)
  保护功能指在证券发行过程中,承销商在法律法规的限制下,可以进行稳定价格的操作,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
  义务
  1、材料核查义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2、禁止预留义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为取得股票而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证券经营机构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不得为取得股票而以下列行为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1)故意囤积或截留;2)缩短承销期;3)减少销售网点;4)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3、备案义务
  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保安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不得透露未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告前的发行方案以及承销过程中认购数量、预计中签率等非公开信息。
  5、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具体来讲,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1)不当许诺;2)诋毁同行;3)借助行政干预;4)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6、禁止承销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持有企业70%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
  7、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购买股票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股票。
  8、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发行股票义务
  股票发行价格或配股价由承销商与发行企业共同商定。承销商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9、不得虚假承销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进行虚假承销。所谓虚假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名义上是承销团成员,实际上并没有从事承销股票的活动和承担承销股票应尽的责任。
  10、其他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和在承销结束后股票上市前,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所承销股票及其认购证的私下交易,并不得为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
  注: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同时承销4只或4只以上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