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蘇聯最高蘇维埃(Верховный Совет, Verhovniy Sovet),是蘇聯的最高權力機關。從其性質上講,可以將其視為類似西方國傢享有立法權的議會機關。
根據蘇聯憲法,蘇聯最高蘇维埃由聯盟院和民族院組成。兩院權力平等,均享有法律創製權。其成員稱“最高蘇维埃代表”,是根據普遍、平等和直接選舉的原則,以秘密投票方式選出的。最高蘇维埃代表任期為4年。在最高蘇维埃休會期間,由蘇聯最高蘇维埃主席團執行其職權。
蘇聯最高蘇维埃主席團的首腦為“蘇聯最高蘇维埃主席團主席”,是蘇聯的國傢元首。主席團副主席通常由各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维埃主席團主席擔任。聯盟院主席、副主席,民族院主席、副主席也是最高蘇维埃主席團成員。 | | Sulian Zuigao Suwei’ai
蘇聯最高蘇维埃
Берховный Совет СССР
1936~1988年12月期間蘇聯最高國傢權力機關和唯一立法機關。1988年12月修改後的蘇聯憲法將最高蘇维埃改為蘇聯國傢權力的常設立法、發佈命令和監督機關。1990年 3月又改為蘇聯國傢權力的常設立法機關和監督機關。1991年 9月改組為兩院製議會。同年12月,隨蘇聯解體而不復存在。
1988年12月以前 蘇聯最高蘇维埃於1936年根據蘇聯憲法設立,1988年12月以前,一直是蘇聯最高國傢權力機關和唯一立法機關,有權解决按照憲法規定屬於蘇聯權限範圍內的一切問題。它由選民直接選舉産生的聯盟院和民族院組成。兩院人數相等,權利平等,任期均為 5年。聯盟院的構成原則是按人口相等的選區進行選舉,每個選區選舉 1人。民族院則按憲法規定的選舉名額選舉産生,1977年通過的蘇聯憲法規定的選舉名額:每個加盟共和國32名代表,每一自治共和國11名代表,每一自治州5名代表,每一自治專區1名代表。最高蘇维埃每年舉行例會不少於 2次。最高蘇维埃組織蘇聯部長會議,選舉蘇聯最高法院,任命蘇聯總檢察長。最高蘇维埃還從自己的成員中選出主席、第一副主席、15個副主席(每個加盟共和國1人)、秘書和21名委員,組成最高蘇维埃主席團,作為最高蘇维埃的常設機構。在最高蘇维埃閉會期間,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蘇聯最高國傢權力機關的職能,對外代表國傢。
1988年12月~1991年8月 蘇聯多次修改憲法,政治體製不斷變動,蘇聯最高蘇维埃的地位、組成人員和職權也相應變化。1988年12月,設立蘇聯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蘇聯最高權力機關,蘇聯最高蘇维埃改為蘇聯國傢權力的常設立法、發佈命令和監督機關。1990年3月,設立蘇聯總統職位,蘇聯最高蘇维埃變成蘇聯國傢權力的常設立法機關和監督機關。1990年12月,改蘇聯部長會議為蘇聯內閣,蘇聯最高蘇维埃的職權又作了修改。
組成 根據1990年12月修改後的蘇聯憲法規定,蘇聯最高蘇维埃由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從蘇聯人民代表中選舉産生,並嚮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它仍由人數相等、權利平等的聯盟院和民族院組成。聯盟院從按地區劃分的選區的人民代表和社會團體的人民代表中,根據加盟共和國或地區的選民人數選舉産生。民族院從民族地區的選區的人民代表和社會團體的人民代表中,按下述名額選舉産生:每個加盟共和國11名代表、每個自治共和國 4名代表,每個自治州 2名代表,每個自治專區1名代表。蘇聯人民代表大會每年更新兩院1/5的成員。蘇聯最高蘇维埃主席團過去的職權改為由蘇聯總統行使,蘇聯最高蘇维埃主席團成為組織最高蘇维埃的工作機構。蘇聯最高蘇维埃主席由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産生。
職權 蘇聯最高蘇维埃的主要職權為:①决定選舉蘇聯人民代表和批準選舉蘇聯人民代表中央選舉委員會的組成;②根據蘇聯總統的建議,成立和撤銷蘇聯各部及蘇聯其他中央國傢管理機關;③根據蘇聯總統的提名批準任命總理,在會議中同意或者不接受蘇聯內閣成員候選人和蘇聯安全會議成員,同意解除上述人員的職務;④選舉蘇聯最高法院、蘇聯最高仲裁法院,任命蘇聯總檢察長,批準蘇聯檢察院院務委員會,任命蘇聯監察院主席;⑤定期聽取由它成立或選出的機關以及由它任命或選出的公職人員的工作報告;⑥保證蘇聯全境內法律協調的統一,確立蘇聯和加盟共和國立法原則;⑦在蘇聯權限範圍內,對實施公民憲法權利、自由和義務的程序,所有製關係,國民經濟和社會文化建設的管理組織,財政預算制度,工資和價格構成、徵稅、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的利用,以及其他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