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輸一切險(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的承保責任範圍與海洋運輸保險條款中的“一切險”相似,保險公司賠償包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雷電、火災、爆炸或由於飛機遭受惡劣氣候或其他危難事故而被拋棄,或由於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或失蹤等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還包括被保險貨物由於一般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航空貨物運輸保險責任起訖期限也采用“倉至倉”條款,所不同的是如果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而未運抵保險單所載明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地卸離飛機後滿30天保險責任即告終止。如在上述30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送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航空運輸一切險的除外責任與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中基本險的除外責任基本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