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保險理賠 > 自殺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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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自殺條款是人壽保險的常用條款之一。
  自殺條款一般規定,在包含死亡責任的人壽保險合同中,保險合同生效後的一定時期內(一般為一年或兩年)被保險人因自殺死亡屬除外責任,保險人不給付保險金,僅退還所繳納的部分保險費;而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期限之後被保險人因自殺死亡,保險人要承擔保險責任,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自殺非完全除外責任
  人壽保險過去曾經把自殺完全作為除外責任,後來被認為是不妥當的。其原因在於:
  1.人壽保險的死亡保險金保障的對象不是被保險人自己,而是受益人。如果把自殺一概列為除外責任,不給付保險金,就會使受益人失去保障,有違保險的宗旨。
  2.從根本上講,保險人對於圖謀保險金的自殺一律不給付保險金,而對於非圖謀保險金的自殺則應給付保險金。但在被保險人已經自殺死亡的情況下,很難確定其自殺原因。另外,心理學研究標明,如果一個人在投保是就有圖謀保險金的企圖,則很難拖到兩年以後在實施這個行為。因此,自殺條款的這一規定即使問題簡答化,又比較符合實際。
  3.自殺是死亡原因之一,編製生命表時已考慮了這個因素,並據此計算保險費。把兩年內的自殺列為除外責任,主要是為了減少逆選擇,避免懷有自殺企圖的人購買人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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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殺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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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規定,自殺所致死亡屬於除外責任,‘但保
  險合同生效兩年後被保險人自殺所致死亡,保
  險人應負責給付死亡保險金。這是因為考慮
  到,死亡保險金的作用在於保障被保險人遺屬
  的生活,如果被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圖謀
  以自殺獲得保險金,一般不會在兩年後實施。
  被保險人於合同生效兩年後自殺,推定為投保
  時並無自殺企圖,而自殺的目的也並非圖謀保
  險金,為保障被保險人遺屬的生活,應給予死
  亡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