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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增值權(Stock Appreciation Rights SARs)是指公司給予激勵對象一種權利:經營者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股價上升所帶來的收益,但不擁有這些股票的所有權,自然也不擁有表决權、配股權。按照合同的具體規定,股票增值權的實現可以是全額兌現,也可以是部分兌現。另外,股票增值權的實施可以是用現金實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來加以實施,還可以是現金和股票形式的組合。股票增值權經常在三個條件下使用,第一個是股票薪酬計劃可得股票數額有限,第二個是股票期權或股票贈與導致的股權稀釋太大,第三個是封閉公司,沒有股票給員工。
股票增值權依據銀行h股的價格進 行授予和行使。股票增值權有效期為授予之日起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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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增值權(Stock Appreciation Rights,簡稱SARs)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時期和約定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被授權人在約定條件下行權,上市公司按照行權日與授權日二級市場股票差價乘以授權股票數量,發放給被授權人現金。
享有股票增值權的激勵對象不實際擁有股票,也不擁有股東表决權、配股權、分紅權。股票增值權不能轉讓和用於擔保、償還債務等。每一份股票增值權與一股股票挂鈎。每一份股票增值權的收益=股票市價-授予價格。其中,股票市價一般為股票增值權持有者簽署行權申請書當日的前一個有效交易日的股票收市價。
股票增值權的有效期各公司長短不等,一般為授予之日起6—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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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風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商銀行、交通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等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紛紛推出了各自的股票增值權計劃,並逐步開始實施。
這些上市公司青睞以股票增值權激勵公司高管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股票增值權計劃下不會發行任何股份,也就不會攤薄股東權益,市場比較容易接受;另外,公司現金流比較充裕,可以在激勵對象行使股票增值權時輕鬆支付增值收益。
以東風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例,經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並在2006年4月19日董事會會議上獲得通過,公司首次為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實行股票增值權計劃,首次授予的股票增值權為55,665,783個單位,相當於公司註册股本約0.65%或公司H股股本約1.95%。股票增值權的授予日期為H股上市後第31個營業日,即2006年1月23日,授予價格為授予日期前30個營業日期間的股票平均收市價,即港幣2.01元,從授出日期起計最少兩年內,不得行使股票增值權,且受以下其他限製規定:
(a)授予日期後第三年,可行使的已授股票增值權最多為30%;
(b)授予日期後第四年,可進一步行使已授股票增值權的35%;
(c)授予日期後第五年,可行使其餘的35%已授股票增值權。
2007年,經國務院國有資産管理委員會批準,並在2007年4月18日董事會會議上獲得批準,東風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施第二次股票增值權授予計劃,授予日期為2007年1月15日。此次授予股票增值權為31,417,349個單位,相當於公司註册股本約0.36%或公司H股股本約1.10%,本次授出股票增值權的授予價格為港幣3.10元,即授予日期前5個交易日的股票平均收市價與授予日當天收市價的較高者,由授出日期起計最少兩年內,不得行使股票增值權,且受以下其他限製規定:
(a)授予日期後第三年,可行使的已授股票增值權最多為40%;
(b)授予日期後第四年,可進一步行使已授股票增值權的30%;
(c)授予日期後第五年,可行使其餘的30%已授股票增值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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