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證券交易所將根據市場情形,認定其是否屬股票交易異常波動:
(一)某衹股票的價格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漲幅限製或跌幅限製;
(二)某衹股票連續五個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開信息";
(三)某衹股票價格的振幅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15%;
(四)某衹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額連續五個交易日逐日增加50%;
(五)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況。
出現前款(一)至(四)項情形之一被認定為異常波動的股票,其異常波動的計算從公告之日起重新開始。上市公司因召開股東大會、公佈定期報告等例行停牌時,其異常波動的計算從股票復牌之日起重新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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