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傢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於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聘用合同的簽訂代表着單位與職工已經協商一致,雙方可以用聘用合同來分別維持自己的權利不受到侵害。
聘用合同可以分為短期、中期、長期和項目合同。
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含)以下的短期合同;
崗位或者職業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可簽訂中期合同。中期合同一般為4年(含)以上。
簽訂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的合同為長期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為項目合同。
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傢規定的退休年齡年限。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經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上述任何一種期限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