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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指南非的種族隔離(南非語:Apartheid)為1948年至1990年間在南非共和國實行的一種種族隔離制度,Apartheid是南非語引自荷蘭語的詞,區分隔離制度之意。這個制度對白人與非白人(包括黑人、印度人、馬來人、及其他混血門族)進行分隔並在政治經濟等各方面給予歧別待遇。1948年被以法律方式,直到1994年南非共和國因為長期的被國際輿論批判與貿易製裁而廢止。聯合國也認為“種族隔離是一種對人類的犯罪”。
種族隔離制度是以1913年的“原住民土地法”作為開端。由於廣泛的使用而被執政的南非國傢黨(National Party)予以強化。接受差別待遇的黑人有2500萬人,印度人約有90萬人;但是白人衹有近400萬人。南非共和國的政府說法是:“南非共和國是一個多種族國傢,各民族的傳統文化與習俗皆有所不同,言語也有所差別。讓各民族各自發展,並不是種族隔離,而是各自發展。”但是明顯的白人掌握政治經濟的權力,有色人種成為廉價勞動力的來源;其中的黑人多在白人擁有的農場工作,但是衹拿到白人十分之一的工資,而且工資通常無法養傢;也有不少黑人失業。
種族隔離的法律分類以四種人為分類:白人、有色人種、印度人與黑人。其中的日本人與華人被視為與白人同等級。其內容包括如下:
原住民土地法與“傢園政策”——1971年開始將居多數的黑人移居到南非共和國13%的邊陲地帶的十個“國”並給予自治權,目標是使其獨立;移居的這些“國”的黑人會失去南非共和國的公民身份。但是這些“國”中白人仍然居有政治經濟的優越地位。而且南非共和國從1976年到1981年扶植溫達、希斯凱、川斯凱與波布納等四個“國”獨立,但都沒有被國際所承認。
隔離設施法——公共場合的坐位與使用以白人與非白人作為差別。
集團地區法——以人種作為居住地區的限製;
混種婚姻禁止法——禁止人種不同的男女結婚;
背德法——對於戀愛行為的限製與懲罰;
其他在醫療、宗教、就職等方面都作出相當的限製。
南非的種族隔離政策不但引發國內的反彈與抗爭,更引發國際社會的攻擊與經濟製裁;1989年戴剋拉剋擔任南非總統後,便釋放反對種族隔離政策而入獄的曼德拉,並且於1990年解除戒嚴;1991年南非共和國廢止人口登記法、原住民土地法與集團地區法,在法律上取消了種族隔離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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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主義國傢對白色人種和有色人種、歐洲人和非歐洲人等種族集團強製實行的分離。又譯種族分隔、種族分離。種族隔離大體可分為兩種:①人身隔離或制度隔離。在社會生活各領域,通過建立各個種族集團的平行機關或有色人種的專門部門所實行的分離。如禁止有色人種和白色人種同讀一個學校,同住一個房間,同上一個教堂,同葬一個墓地等。②地域隔離。對一定的種族集團在指定地域內實行的分離。如建立保留地、黑人區、猶太區等。兩種隔離一般相互結合,同時並用。1973年11月3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宣佈:種族隔離違反國際法原則,特別是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對國際和平和安全構成嚴重的威脅,是危害人類的罪行。凡是有種族隔離行為的組織、機構或個人即為犯罪。締約國承擔義務,禁止、預防並懲治犯有這種罪行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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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zu geli
種族隔離
apartheid
原指南非白人政府為保持其種族主義統治,在白人居民和非白人居民之間采取的一種極端的種族歧視政策,現已推廣適用於南非以外國傢實行的類似政策。1948年南非國民黨執政後,進一步加強了這類措施。1950年南非議會通過《種族分區隔離法》(見南非種族隔離法),將南非全國居民分為白種人、有色人、非洲人三類,規定各類人分區居住。非白種人不得在白人居住區占有土地、房屋等財産。數百萬黑人被趕到土地貧瘠、範圍狹小的“保留地”內。南非政府的種族隔離法和種族歧視政策,受到世界各國人民的強烈譴責。1945年《聯合國憲章》規定,聯合國宗旨之一是“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種族隔離和種族歧視是違反聯合國宗旨的。1952~1962年聯合國大會一再要求南非當局遵守《聯合國憲章》,改變其種族隔離和種族歧視政策,被南非當局無理拒絶。聯合國大會於1963年通過了《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並於1965年12月21日通過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公約宣佈:締約國特別譴責種族隔離,並承諾在其所轄領土內防止、禁止並根除具有此種性質之一切習例。公約規定了應予禁止的各種種族歧視行為,並訂有實施條款。該公約於1969年1月4日生效。中國於1981年加入該公約。目前批準和加入該公約的已有100多個國傢。
1973年11月3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公約第 1條宣佈:“種族隔離是危害人類的罪行”,“凡是犯種族隔離罪行的組織、機構或個人即為犯罪。”第2條規定,種族隔離的罪行應包括與南部非洲境內所推行的相類似的種族分離和種族歧視的政策和習例,這種罪行是指為建立和維護一個種族的人群對任何其他種族的人群的統治地位而采取的下列不人道行為:①用殺害、在身體上或心理上嚴重傷害、逮捕、非法監禁等方式,剝奪一個種族的人群的成員的生命和人身自由的權利;②對一個種族的人群故意施加旨在使其全部或局部滅絶的生活條件;③旨在阻止一個種族的人群參與該國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生活,特別是剝奪其成員的基本人權和自由的任何立法措施;④為一個種族的人群建立單獨的保留區或居住區、禁止不同種族人群互相通婚、沒收屬於一個種族的人群或其成員的地産的任何措施;⑤剝削一個種族的人群的成員的勞力,特別是強迫勞動;⑥迫害反對種族隔離的組織或個人。第5條規定,對被控犯有種族隔離罪行的人,得由對被告取得管轄權的本公約締約國的主管法庭或國際刑事法庭予以審判。第11條規定,就引渡而言,種族隔離罪不應視為政治犯罪。該公約於1976年 7月18日生效。中國於1983年加入了該公約。 1957年美國阿肯色州國民警衛隊阻止黑人學生進校
美國公共汽車上的有色人種座位
(賀其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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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thnic segregation
- n.: apartheid, segregation, Jim Crowism, racial segre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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