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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àn zuì fàn zuì
  做出犯法的、應受處罰的事。
No. 2
  觸犯法律而構成罪行。《漢書·宣帝紀》:“今百姓多上書觸諱以犯罪者,朕甚憐之。” 宋 司馬光 《論不得言赦前事札子》:“臣伏覩今月二十三日手詔,應官吏黎庶犯罪在赦前者,並依前後勑條施行。”《水滸傳》第三七回:“小人是個犯罪配送 江州 的人,今日錯過了宿頭,無處安歇。” 洪深 《五奎橋》第一幕:“你們今天所做的事,幾乎沒有一件不是犯罪的。”
概念 Concept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從犯罪的法律特徵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將犯罪表述為是觸犯刑律、具有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例如1810年《法國刑法典》第1條規定:“法律以違警刑所處罰之犯罪,稱為違警罪;法律以懲治刑所處罰之犯罪,稱為輕罪;法律以身體刑所處罰之犯罪,稱為重罪。”這就是犯罪的形式概念的立法例。
  犯罪的形式概念源於罪刑法定原則,可以說是從罪刑法定原則引申出來的犯罪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註重的是行為的刑事違法性,將刑事違法性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唯一標準。犯罪的形式概念之所謂形式,是指從法律規範的意義上界定犯罪。因此,犯罪的形式概念,又可以稱為犯罪的法律概念。法律相對於社會來說,是一種形式的東西,是對某種社會關係或者社會事實的認可。但法律這種形式又具有對於社會關係或者社會事實的規範作用,從而使這種社會關係或者社會事實法定化。在犯罪問題上,犯罪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事實,是社會根據一定的價值標準予以否定評價的行為。但在經刑法規定以前,這種行為尚不具有刑事違法性,不能成為刑法意義上的犯罪。正是通過刑法的規定,一定的行為纔由社會否定評價的行為轉換為刑法上的犯罪行為。由此可見,犯罪的形式概念具有實體的法律內容。更為重要的是,犯罪的形式概念賦予犯罪以刑事違法性,從而為認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標準,這對於保障人權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可以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
  二、犯罪的實質概念
  犯罪的實質概念是從犯罪的社會內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將犯罪表述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例如1922年《蘇俄刑法典》第6條規定:“威脅蘇维埃制度基礎及工農政權在嚮共産主義制度過渡時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會的作為或不作為,都被認為是犯罪。”這就是犯罪的實質概念的立法例。犯罪的實質概念不滿足於對犯罪的法律界定,而力圖揭示隱藏在法律背後的社會政治內容。犯罪的實質概念不是把犯罪當作一種單純的法律現象,而是首先把它視為一種社會現象,在與社會的關聯上揭示犯罪的性質。由於犯罪的實質概念突破法律形式理解犯罪,因而它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一種行為為什麽會被刑法規定為犯罪這一具有實質意義的問題。犯罪的實質概念的確立,將犯罪置於社會的視野中進行考察,分析了犯罪與社會結構的關聯性,揭示了犯罪之所以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根據,對於加深對犯罪這種社會現象的理解顯然具有重要意義。
  三、犯罪的混合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與實質相統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規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又強調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徵,使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和法律形式特徵統一在同一個犯罪概念之中。1960年《蘇俄刑法典》第7條被認為是犯罪混合概念的典型立法例:“凡刑事法律所規定的侵害蘇维埃的社會制度、政治和經濟體係,侵害社會主義所有製,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自由、政治權利和自由、勞動權利和自由、財産權利和自由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危害行為,都認為是犯罪”。在這個概念中,既指出了犯罪的形式特徵,犯罪限於刑事法律所規定的範圍,從而明確了犯罪的刑事違法性。更為重要的是,這個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實質內容,尤其是揭示了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混合概念既不同於犯罪的形式概念,又不同於犯罪的實質概念。當然,犯罪的混合概念中,當形式與實質相一致的情況下,犯罪的認定問題是容易得到解决的。但是,當形式與實質相衝突,例如行為有刑事違法性而無社會危害性或者有社會危害性而無刑事違法性的情況下,是形式特徵從實質內容還是實質內容非從形式特徵,就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與實質相統一的犯罪的混合概念。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傢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傢、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産或者勞動群衆集體所有的財産,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産,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一犯罪概念是對各種犯罪現象的理論概括,它不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徵,而且闡明了犯罪的社會政治內容,從而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則標準。
特徵 Feature
  一、刑事違法性
  刑事違法性是指觸犯刑律,即某一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徵,是對犯罪行為的否定的法律評價。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沒有刑事違法性,也就沒有犯罪。因此,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徵。
  刑事違法性之違法具有不同於其他違法行為的特殊性。在法理上,違法行為可以分為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和刑事違法行為,此外還存在訴訟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共同特徵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法律規定是違法行為産生的法律原因。而法律規定是各種各樣的刑法行為其他部門法的製裁力量,其規範主要由假定與處理兩部分構成。例如,“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是罪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定刑。罪狀就是刑法規範的假定部分,法定刑是刑法規範的處理部分。當行為符合刑法所規定的故意殺人這一假定性條件時,就應當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法定刑。在刑法理論上,刑法規範的假定部分規定的是犯罪構成要件。衹有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這一犯罪構成要件時,其行為纔構成犯罪並處以刑罰。因此,刑事違法性之違法並非是指對刑法規範中的假定性條件的違反,而恰恰是符合。顯然,刑事違法性之違法是指違反行為刑法規範前提的禁止性規定。例如,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表明刑法禁止殺人。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就是違反了刑法禁止殺人的規定。由此可見,刑法的禁止性規定是內在於刑法規範的,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刑事違法性,應以其行為是否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為根據。
  二、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性是指對於刑法所保護的利益的侵害。這裏所謂刑法所保護的利益,就是法益。刑法法益是關涉社會生活的重要利益,對此,我國刑法第13條關於犯罪概念的規定中作了明文列舉,這就是國傢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國有財産或者勞動群衆集體所有的財産、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産、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上述法益,可以分為國傢法益、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這些法益被犯罪所侵害而為刑法所保護,因此,法益侵害性揭示了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
  法益侵害行為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因此行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應以刑法規定為根據。在這個意義上說,刑事違法性是法益侵害性的前提。一個行為如果不具有刑事違法性,就不可能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超越刑事違法性的法益侵害性是不被承認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由此可見,法益侵害性雖然是對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的闡述,但它仍然受到犯罪的刑事違法性的限製。在這個意義上說,法益侵害性是刑事違法範圍內的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具有兩種情形:一是實害,二是危險。實害是指行為對法益造成的現實侵害,例如故意殺人,已經將人殺死,造成對他人生命法益的侵害。危險是指行為對法益具有侵害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實際損害並未發生,但法益處於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因而同樣被認為具有法益侵害性,並具有刑事可罰性。在我國刑法中,大多數行為是因為具有法益侵害的實害性而被規定為犯罪,例如以發生一定的法益侵害結果為法定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犯就是如此。也有少數行為是因為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險性而被規定為犯罪,這種危險包括抽象危險與具體危險。其中抽象危險是指立法推定的危險,在司法活動中毋須認定,衹要具有法律規定的行為既可構成犯罪。具體危險是指司法認定的危險,如果不具有這種危險,即使存在法律規定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此外,犯罪的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和中止行為,也都是沒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實害結果,也是因其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險而被處罰。
  三、應受懲罰性
  應受懲罰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徵,它表明國傢對於具有刑事違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為的刑罰懲罰。犯罪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後果。如果一個行為不應受刑罰懲罰,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應受懲罰性並不是刑事違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消極的法律後果,它對於犯罪的立法規定與司法認定具有重要意義。在立法上,應受懲罰性對於立法機關將何種行為規定為犯罪具有製約作用。某種行為,衹有當立法機關認為需要動用刑罰加以製裁的時候,纔會在刑法上將其規定為犯罪,給予這種行為否定的法律評價。在司法上,應受懲罰性對於司法機關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也具有指導意義。根據刑法第13條關於犯罪概念的但書規定,某種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些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也是沒有必要予以刑罰懲罰的行為。因此,是否具有應受懲罰性也是犯罪的重要特徵。
  這裏應當指出,應受刑罰懲罰與是否實際受到刑罰懲罰,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某一行為如果缺乏應受刑罰懲罰性,就不構成犯罪。但犯罪不一定都實際受到刑罰懲罰。我國刑法第37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種免予刑事處罰是以行為構成犯罪行為前提的。這種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為雖然具有應受懲罰性,但因其不需要判處刑罰而免予刑事處罰。
分類 Classification
  一、重罪與輕罪
  在所有犯罪分類中,重罪與輕罪是最經典的一種分類法。這種分類法不僅盛行於大陸法係國傢,而且也為英美法係國傢所認可。在大陸法係國傢,重罪與輕罪的區分來自於1810年《法國刑法典》。除重罪與輕罪外,還有違警罪。在英美法係國傢,重罪(felony)作為一類特殊的犯罪,具有特定的含義,指某種殘酷、兇暴、邪惡或卑鄙的東西。因此,同是重罪與輕罪的分類,在兩大法係具有不同的藴涵。
  重罪與輕罪,主要是根據犯罪的輕重程度劃分的,其劃分的意義在於實體與程序兩個方面:從實體上來說,重罪與輕罪的劃分在犯罪的認定與刑罰的適用上具有一定的意義。例如,未遂犯的處罰範圍就與重罪和輕罪有關,重罪的未遂一般都要處罰,而輕罪的未遂衹是在法律有規定的場合纔予以處罰。刑罰的適用與重罪和輕罪的劃分更具有直接關聯。例如緩刑,一般來說衹能適用於輕罪。從程序上來說,重罪與犯罪的劃分在訴訟程序的選擇和管轄級別的確定上都具有一定的意義。例如,在訴訟程序分為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的情況下,對於輕罪一般衹能適用簡易程序。此外,在確定管轄級別的時候,重罪由較高級別的法院管轄,輕罪由較低級別的法院管轄,這也是一般的原則。
  我國刑法沒有重罪與輕罪的明文規定,但在刑法中存在“犯罪較輕的”和“處刑較輕的”規定,相對於“犯罪較輕的”和“處刑較輕的”情形,當然就有“犯罪較重的”和“處刑較重的”情形。這裏的犯罪較輕與犯罪較重,並非指不同種犯罪之間的輕重之分,而是指同一種犯罪中的輕重之別。例如,我國刑法中的故意殺人罪,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基本構成,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減輕構成,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的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罪,就是故意殺人罪中的輕罪。
  二、自然犯與法定犯
  自然犯與法定犯,是學理上的一種犯罪分類,這種分類涉及對犯罪性質的基本認識,因而十分重要。
  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分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法。古羅馬法將古希臘倫理學中的惡性理論適用於對犯罪的理解,確立了自體惡(mala in se)與禁止惡(mala prohibita)兩種不同的犯罪類型。及至近代,加羅法洛在其自然犯罪的概念中,明顯包含古羅馬法中自體惡的內容,在此基礎上形成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兩分法。在現代大陸法係刑法理論中,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分類被廣泛承認,但在兩類犯罪區分的標準上則莫衷一是。在英美法係刑法理論中同樣存在類似自然犯與法定狎的分類,但由於分類標準的模糊性,理論上不乏對此否認的觀點。我認為,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分涉及倫理與法律的關係問題。在一般情況下,倫理與法律是統一的,凡是違反法律的,均是違反倫理的,反之則不然。但在違反倫理的程度上,有些重一些,有些輕一些,這也是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尤其是在附屬刑法日益發達的情況下,某些單純由於違反法律規則而與倫理無涉的犯罪逐漸增加。在這種情況,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分具有一定意義。當然,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分是相對的,互相之間是可以轉化的。在社會倫理道德演變過程中,環境犯罪等法定犯越來越具有自然犯的色彩,這就是所謂法定犯的自然犯罪化。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分類在刑法上具有一定的意義。例如,在違法性意識問題上,故意犯罪的成立是否要求具有違法性意識,存在各種不同的見解,其中自然犯與法定犯區別論,就是着眼於自然犯與法定犯在犯罪性質上的區分,主張自然犯故意不需要違法性意識,法定犯的故意則要求具有違法性意識。儘管這種見解未必完全正確,但還是說明由於自然犯與法定犯在性質上的差別,可能影響其構成要件的內容。
  三、侵害私法益的犯罪與侵害公法益的犯罪
  在大陸法係刑法理論中,根據犯罪侵害法益的性質,可以把犯罪分為侵害私法益的犯罪與侵害公法益的犯罪。由於公法益又可以分為社會法益與國傢法益,又可以把犯罪分為以下三類: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和侵害國傢法益的犯罪。這是大陸法係刑法理論中最為通行的犯罪分類法。
  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和侵害國傢法益的犯罪三分法,最初的歷史淵源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法。在古羅馬法中,犯罪被分為公罪和私罪或稱公犯和私犯兩大類。公罪是指侵害國傢法益和社會法益的犯罪,其法律後果是刑罰;私罪是指侵害個人法益的行為,最初被看成是個人之間的糾紛,衹發生債的關係,被害人衹能依據普通程序要求損害賠償。後來被害人才可以對私罪提起刑事自訴,不過因此而喪失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及至中世紀,公罪與私罪的分類被世俗犯罪與宗教犯罪所取代。世俗犯罪是指世俗當局管轄的犯罪,包括叛逆罪、犯上罪等。宗教犯罪是指由教會審判處理的犯罪,包括褻瀆神靈罪、異端罪等。貝卡裏亞將犯罪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直接地毀傷社會或社會的代表的犯罪,即危害國傢法益的犯罪。第二類的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即危害個人法益的犯罪。第三類犯罪屬於同公共利益要求每個公民應做和不應做的事情相違背的行為,即危害社會法益的犯罪。在上述三類犯罪中,第一類和第三類實質上是侵害公法益的犯罪,類似於羅馬法中的公罪,而第三類實質上是侵害私法益的犯罪,類似於羅馬法中的私罪。這一犯罪分類經過刑事古典學派其他刑法學家的發揚光大,成為大陸法係刑法理論中犯罪分類的通說,並且為大陸法係國傢刑法分則體係的建構奠定了基礎。例如,1810年《法國刑法典》就是以侵害公法益的犯罪與侵害私法益的犯罪作為其刑法分則的基本框架的。它將犯罪分為兩大類,即妨害公法益之重罪及輕罪和妨害私法益之重罪及輕罪,以妨害公法益之重罪及輕罪為刑法分則第一編,以妨害私法益之重罪及輕罪為刑法分則第二編,由此形成刑法分則體係。又如,1871年《德國刑法典》,雖然未將犯罪分為侵害公法益的犯罪與侵害私法益的犯罪,而是根據侵害國傢法益的犯罪、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與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這樣一種概括,建立刑法分則體係。由此可見,侵害公法益的犯罪與侵害私法益的犯罪的分類對於刑法分則體係的建立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刑法沒有采用關於沒有侵害私法益的犯罪與侵害公法益的犯罪的劃分法,我國刑法分則體係主要是根據犯罪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的性質而建構的。但社會關係的性質,其內容同樣也可以從侵犯國傢利益的犯罪、侵犯社會利益的犯罪與侵犯個人利益的犯罪的角度進行劃分。例如,危害國傢安全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軍人違反職責罪具有侵害國傢法益的犯罪的性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具有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的性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侵犯財産罪具有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的性質。由此可見,侵害私法益的犯罪與侵害公法益的犯罪之區分,對於正確地理解我國刑法分則體係具有一定的意義。
  四、國內犯罪與國際犯罪
  從刑法的一般意義上說,犯罪指的就是國內犯罪。當涉及國際刑法的時候,纔産生國際犯罪的問題,國內犯罪與國際犯罪的區分纔具有理論意義。
  國內犯罪是指違反國內刑法的行為,因而,根據各國刑法可以確定其犯罪行為。國際犯罪是指違反國際刑法的行為,由於對國際刑法理解上的差別,國際刑法的範圍與種類並不像國內刑法那樣具有確定性。通常認為,犯罪最初都是國內刑法上的犯罪,國際犯罪是從涉外犯罪、跨國犯罪中發展起來的,因而國際犯罪與國內犯罪有着密切聯繫。涉外犯罪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犯罪,包括主體涉外,例如犯罪主體是外國人;客體涉外,例如被害人是外國人或者危害的是外國財物;犯罪地涉外,例如域外犯罪,等等。涉外犯罪雖然具有涉外因素,由於這種犯罪認定的標準是國內刑法,因而它與國際犯罪仍然是有所不同的,兩者不可混淆。至於跨國犯罪是指犯罪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度的犯罪。與此相類似的,還有跨境犯罪,指犯罪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犯罪。跨國犯罪的跨國性,使之具有涉外犯罪的性質,但跨國犯罪又具有不同於一般涉外犯罪的特點,即犯罪行為跨越不同的國度。這種跨國犯的最狹義的表現是隔地犯,即行為實施地與結果發生地分別在兩個不同國度,其中一項在本國領域內而形成的跨國犯罪。從廣義上說,犯罪行為本身在不同國傢實施,例如跨國販運毒品,或者同一犯罪分別在不同國傢實施等。
  上述涉外犯罪與跨國犯罪現象的存在表明:犯罪不可能局限在一個國傢的域內,隨着國際社會交往的增加,必然會出現與各國相關的犯罪。正是為了維護國際公共秩序,有必要把某些對國際社會的犯罪視為國際犯罪。國際犯罪是從涉外犯罪、跨國犯罪中發展起來的。相對於國內犯罪而言,國際犯罪具有獨立性與依從性。國際犯罪的獨立性,是指國際犯罪作為一種危害國際社會的犯罪,其所違反的不僅是有關國傢的國內刑法,而且違反國際社會通過締結國際公約的形式而製定的國際刑法規範,國際犯罪也需要在國內刑法中得以確認,這就是所謂國際犯罪國內化。因此,國際犯罪又具有對國內犯罪的依從性。在這個意義上,一個國傢刑法中確認的國際犯罪,同時必然是其國內犯罪,由此可見,國內犯罪與國際犯罪的區分是相對的,應當看到兩者的密切聯繫。
新時期犯罪的特點 Features new era crimes
  第一,犯罪率持續“爬高”;
  第二,傳統的普通犯罪類型繼續惡性發展;
  第三,色情犯罪、毒品犯罪、黑社會犯罪犯罪現象死灰復燃,惡性發展;
  第四,新型犯罪,如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走私、金融、稅收、知識産權、公司管理秩序、市場秩序等經濟犯罪、計算機犯罪、恐怖犯罪等頻繁出現,尤其是經濟犯罪,幾乎成了經濟領域普遍性的“常態”行為;
  第五,變態心理犯罪數量的增多;
  第六,共同犯罪特別是集團犯罪與單位犯罪日益增加;
  第七,犯罪人構成呈現多元化格局;
  第八,犯罪區域擴展,在城市犯罪增加的同時,廣大農村的犯罪現象也日益突出;
  第九,犯罪形式趨嚮國際化,同步性越來越強。
百科辭典 Encyclopedia
  fanzui
  犯罪
  crime
    危害統治階級的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依法律規定應處以刑罰的行為。
    犯罪的階級性 犯罪是人類社會出現階級以後的社會現象,是一定歷史階段中具有強烈階級性的法律概念。在階級社會中,統治階級把侵犯本階級利益的行為,通過國傢權威以法律形式宣佈為犯罪並實行鎮壓。在奴隸社會,按照奴隸主的法律,奴隸主享有一切權利,可以任意殺死奴隸,不被認為是犯罪,而奴隸稍不馴服,就要被指控為犯罪而遭到嚴厲鎮壓。在封建社會,雖然法律規定封建主不能任意殺死農民,但是對農民仍然可以象處理財産一樣處理其人身。資産階級為了求得自己的解放,提出一係列平等原則反對封建的罪刑擅斷主義,並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來掩蓋犯罪的階級內容。資産階級製定了刑法典和大量的刑事法規,以保護有産者,保衛其統治秩序,強迫無産者忍受壓榨和奴役,稍有違抗就是犯罪。在社會主義社會,凡是危害社會而應受刑事製裁的行為,也被認為是犯罪。但是這種行為所危害的是人民的利益,與一切剝削階級社會的犯罪在階級實質上有着根本的區別。
    犯罪的定義 各國刑事立法給犯罪下定義主要有3種不同的方法:①按照形式上的要素下定義;②根據犯罪行為的實質下定義;③折衷實質的和形式的要素下定義。
    形式定義,即以行為應判什麽刑罰為標準來確定它是否屬於犯罪或犯何種罪。許多資産階級刑事立法采用這種方法。1810年《法國刑法典》第 1條對犯罪規定了如下的定義:法律以違警罰處罰的犯罪,是違警罪;法律以懲治刑處罰的犯罪,是輕罪;法律以身體刑或名譽刑處罰的犯罪,是重罪。1975年1月1日生效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刑法典》第12條稱:判處1年以上剝奪自由的違法行為是重罪;判處1年以下剝奪自由或罰金的違法行為,是輕罪。美國《標準刑法典》第1.04條規定,該法典或美國其他條例規定的侵害行為,凡可以判處死刑或者監禁的,是犯罪。上述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係主要國傢的刑事立法所下的犯罪定義都沒有實質內容。
    實質定義,是直接回答為什麽這種行為屬於犯罪範疇。它為一些社會主義國傢的刑事立法所采用。1922年《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6條規定:“威脅蘇维埃制度基礎及工農政權在嚮共産主義制度過渡時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會的作為或者不作為,都認為是犯罪。”這種犯罪概念在以後的《俄羅斯聯邦刑法典》中衹作了編輯上的加工,沒有實質上的差別。1980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犯罪概念的實質規定為:“一切危害國傢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無産階級專政制度,破壞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破壞社會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財産或者勞動群衆集體所有的財産,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産,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折衷實質的和形式的要素下定義,既表述犯罪行為的實質內容,又從形式上以刑為標准將犯罪行為區分為犯罪和刑事違法行為。例如,1978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國刑法典》第10條(1)和(2)對犯罪行為作了實質性的解釋,即它是一種故意實施的或者是過失實施的行為,這些行為被認為是危害社會的,並且法律規定應予處刑的。這部法典的第11條(1)和(2)又對犯罪行為作了形式上的解釋,規定處2年以上剝奪自由的故意違法行為是犯罪,其他所有的違法行為是刑事違法行為。
    犯罪的特徵 從中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概念看,犯罪有如下幾個特徵:①社會危害性。即對國傢、集體或公民個人有程度不同的危害。中國刑事立法者根據全國人民的利益,在刑法中規定了8類性質不同的
英文解釋
  1. :  guilt,  offence
  2. n.:  offense,  (commit) crime,  the commission of a crime,  do wrong,  fall from grace,  perpetrate a crime,  commit a crime,  commit a crime,  transgression,  perpetration,  peccancy,  misfeasance,  misdoing,  misdeed,  delinquency,  delict,  culpa,  criminality,  Crime,  conviction,  commitment
  3. v.:  offend,  trespass,  commit,  sin
  4. vt.:  seduce,  transgress
法文解釋
  1. v.  commettre un crime
近義詞
做錯事
變性, 退行性變, 退化, 惡化, 墮落, 體力或精神, 降解, 遞降分解, 變質, 變壞, 健康狀況, 質量下降, 質量變壞, 變態, 變形, 腐敗, 腐壞, 腐爛, 倒退, 回歸, 退步, 後退, 回覆, 復歸, 恢復, 變糟, 變得令人不愉快, 變差, 變分, 變種, 變異, 衰落, 變小, 變弱, 衰敗, 逐漸減弱
相關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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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詞
犯罪者犯罪學性犯罪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