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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烧油特别税
  以锅炉及工业窑炉燃料用的原油、重油为征税对象,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特定目的税。
  为了合理使用能源,促进企业节约用油,并加速以煤炭代替烧用石油的进程,1982年4月3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从当年7月1日起执行。
  烧油特别税的纳税人是一切以原油。重油用于锅炉以及工业窑炉燃烧用的单位。烧油特别税的征税对象为用于锅炉及工业窑炉燃烧用的原油、重油。原油包括天然用油、页岩原油和土地池原油。重油指除船用重油和内燃机燃料油以外的其他重油。另外,港口、油田、炼油厂及其他企业用各种方式从陆上、水面回收的原油、重油(包括捡油、港口回收油),用于锅炉及工业窑炉烧用的,也属于烧油特别税的征税范围。
  烧油特别税采取以下征收方法:
  (1)凡供应原油、重油给用油单位烧用的,在销售时由供油单位代收代缴税款;
  (2)凡自产原油、重油供自己烧用的,或将购入未缴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改为自己烧用的,由自用单位缴纳税款。
  烧油特别税采用定额税率,即按每吨油规定的税额,从量计征。
  对原油实行按不同产区(油田)规定差别税额,对重油实行一个固定税额。原油税额分为天然原油、页岩原油和土地池原油3种税额。
  天然原油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40元、55元、70元3档。页岩原油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0元和30元2档。土地池原油税额为每吨20元、27.5元、35元3档。重油税额实行一个固定税额,规定每吨重油单位税额70元。
  烧油特别税优惠照顾:
  (1)对集体企业,在规定的窑炉改造期间,因征收烧油特别税而减少利润,企业计提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有困难的,或者发生亏损的,可以适当给予减征收烧油特别税的照顾;
  (2)对国营企业因征收烧油特别税而发生亏损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采取定额补贴的办法,一律不得减征烧油特别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废止《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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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aoyou tebieshui
  烧油特别税
  special fuel oil tax
    中国对以原油、重油作燃料烧用锅炉及工业窑炉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特别目的税。1982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自同年7月1日起执行。
    征税目的 开征烧油特别税是国家为贯彻开发和节约并重的能源建设方针,提高整体经济效益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的税收调节措施,其主要目的是:①限制烧油,缓解国家油品供需矛盾。②促进企业加快以煤代油的改造,压缩烧油量,缓解油煤比价不合理的矛盾。③改变在能源利用方面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把替代和节省下来的原油用于出口,为国家的经济建设积累外汇资金。④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征税内容和特点 ①各种锅炉及工业窑炉烧用的原油、重油均为烧油特别税的征税范围。原油,包括页岩原油、土地池原油(即落地油)等;重油,指除船用重油和内燃机燃料油以外的其他重油。凡此用油单位均为义务纳税人。其他油品或不作锅炉和工业窑炉燃料的原油、重油都不在征税之列。②实行价外计税征收。即原油和重油的价格内不包含税金,用于锅炉和工业窑炉烧用的应税油品,在售价之外另加税金,由烧油单位在价外负担。实行这种征收方法,不必变动油品价格,征税界限清楚,限制烧油目的明确。③采取从量定额征收。即按征税对象的单位数量规定固定税额,不受应税油品在不同产区售价高低的影响,使烧油单位的负担保持一致。④实行源泉控制征税。即供应烧用原油、重油的生产单位为烧油特别税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供油环节负责代收代缴税款。这有利于简化征收手续,便于集中管理。对自产原油、重油供本单位烧用的,或将购入未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改作烧用的,规定由烧用单位自行缴纳税款。
     (鲍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