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教
印度宗教,如印度教和佛教,都指定用火葬的。这些宗教把身体看作是一种用来支撑灵魂的工具。引用薄伽梵歌“就像脱去旧衣服,然后穿上新的,灵魂在死后离开身体并获得一个新的”。因此,死去的肉体是没有神圣的,因为灵魂已经离开了肉体。因此,火葬在东方宗教被视为合乎道德的。在锡克教,虽然文化上是认为火葬是较好,但他们也不禁止土葬。
根据印度教传统,认为火化尸体能促使感觉超脱到精神饱满脱离现实的精神,这将有助于去“另一个世界”(死亡的最终目的地)。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圣人(由于终身苦行修行,其精神已经足够“超脱”)和小孩(精神生活的时间短,不足于附在这世界)能使用土葬。印度教圣人是以盘腿打形坐式下葬的,不像其他宗教是水平形式,火葬被称为“antim-samskara”,从字面上来看,意思是“最后的仪式”(last rites)。当火葬或“最后的仪式”进行时,“礼拜”(Puja)也会同时进行。“礼拜”是一个印度教的祈祷仪式,以协助精神进入死后的世界。
基督教
主条目:en:Cremation in the Christian World
在基督教国家和文化中,一般都是劝阻用火葬的。因为他们相信身体会复活。但是经过多个世纪后,信徒也渐渐接受火葬。
罗马天主教
罗马天主教会反对火葬源于几个想法:第一,死者的身体就像一个接受圣物的工具,其本身就是庄严神圣的; 第二,作为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它应该以光荣和敬畏的方法来处理,很多早期的此类处置尸体做法都被视作是异教徒行为,或侮辱尸体;第三,模仿耶稣的埋葬,基督徒的身体的应该是埋葬的;第四,进行火葬等于否定了身体的复活。尽管如此,火葬没有完全被禁止,可能因为怕抵触了神去复活身体的能力,但是这已在早期米纽修斯·费里克斯(Minucius Felix)的对话录渥大维(Octavius)中被驳斥了。
在中世纪欧洲,有时需要同时处理众多尸体,如经过战斗,瘟疫或饥荒后,尸体容易造成疾病蔓延,所以必须进行火葬。然而,早期的土葬或埋葬仍受法律管制,除非在特别情况下,为公众利益,才可以进行火葬。此外,在18世纪或以后,唯理主义者和古典派再次倡导火葬,并以此来否认复活和来世,虽然支持火葬的运动大半在他们的工作去解释和反驳神学对火葬的问题。但天主教会内反对火葬的情绪,在联想到火葬是“神公然的敌人”时变得更加僵化。并制定了规则来反对火葬,这直到1960年代才软化,虽然天主教仍偏爱于传统土葬或埋葬,但家属则可自由选择是否进行火葬,而不会被认为是拒绝相信尸体的复活。
直到1997年,天主教礼仪规章要求追思弥撒后才可以火葬,因此如果可能的话,遗体须要出席于弥撒,遗体的出现作为一个象征,并会接受祝福和祷告。当弥撒完毕,尸体可以火化,第二个服务也可跟随在火葬场或公墓举行,稍后骨灰将如同身体埋葬一样的埋起。现在礼拜仪式规定,弥撒上可以有骨灰容器,但是必须得到当地主教的允许。此外,教会仍特别要求要恭敬地处置骨灰,一般骨灰被安葬或放在一个适当的容器中,例如骨灰盒(而不是散掉或保存在家里,虽然也有天主教徒这样做)。现在的天主教坟场也定期接待火化的遗体和很多都设有灵灰安置所。
新教
新教教会很欢迎使用火葬,并早于天主教教会;但教会内赞成火葬的意见并不一致。首个在新教国家的火葬场建于1870年代。1908年,英国著名圣公会教堂之一西敏寺的司祭长和圣堂参事会,都要求火化,然后将其骨灰安葬在修道院周围的土地。在许多新教教派,撒开或“铺盖”(骨灰)是可以接受的做法,一些教会更有自己的“纪念花园”,以供人撒骨灰。其他基督教团体也有支持火葬。包括耶和华见证人[33]。
东正教和其他相关反对火葬的宗教
另一方面,一些基督教的分支仍然反对火葬,其中包括一些少数的新教团体[34]。最值得注意的是东正教教会,他们是禁止火葬。例外的情况也会接受,就是无法避免的事(如国内当局要求,或因疫病),或是其他良好的原因,但是如果没有一个好的原因而选择火葬,死者是不容许的在其教堂内进行葬礼的,也可能永久不能在其教堂礼仪祈祷。在东正教,火葬也是违反一般复活的教条,因此这被认为是严厉的[35][36]。
摩门教
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The Church of Jesus Christ of Latter-day Saints)的领导人曾经宣称强烈劝阻使用火葬,这是基于LDS相信尸体是神圣的,并认为身体与灵魂最终会团聚。著名的LDS领导人麦康基布司(Bruce R. McConkie)[37]写道“只有在最不平凡和不寻常的情况下”火葬和LDS教诲才是一致的。
犹太教
犹太教历来不赞成火化(这是邻近的青铜时代文化的传统处置死者的方法)。传统上,也不赞成以香油防腐和做成木乃伊的保存死者方式[38][39],一种古埃及人的做法。在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由于在许多欧洲城镇的犹太人墓地已很稠密和不够空间,火葬成为犹太教自由派处置尸体的核准方法。目前的自由运动像革新犹太教仍然支持火葬,虽然土葬仍是最好的选择[40]。
正统犹太教对于火葬保持了严格的规限,不赞成的原因是因为哈拉卡(犹太法律)禁止它。哈拉奇克(halakhic)关注的是,高举身体复活是“主流”犹太教的一个核心信仰,相对于古老的趋势,如否定复活的撒都该人。此外,犹太人大屠杀事件的记忆──数百万犹太人被杀害,他们的尸体都是被丢弃在火葬场或焚烧炉焚烧的,这使正统犹太教[41][42],保守犹太教更加对火葬反感和反对[43][44]。
琐罗亚斯德教
传统上,琐罗亚斯德教是否定火葬和土葬,认为这类丧葬会引致火灾和地球污染。而他们传统处置尸体的方法,是通过祭祀把尸体放在“无声塔”,但是现在已经越来愈多人以土葬及火葬替代。一些当代信徒人物也选择了火葬,例如皇后乐队成员佛莱迪·摩克瑞在死后便用火化仪式进行。
新异教主义(Neopaganism)
根据考古记录的女权主义的解释,火葬通常是指在父权宗教的尸体弃置,其上升的烟象征著死者的精神升到天上圣父的旁边。而母权宗教都是被认为较偏爱于土葬的,因为土葬形式就像一个人睡在母亲的胎里一样,墓穴代表子宫,因此死后用土葬就代表把身体交还给地球母亲。现代的新异教主义,Ásatrú也偏爱火葬,就如塞尔特多神教。
其他准许火葬的宗教
Ásatrú、佛教、基督教(包括爱尔兰圣公会、威尔士圣公会、加拿大联合教会、路德教会、循道公会、摩拉维亚教会、救世军、苏格兰圣公会和耶和华见证人)、基督教科学派、山达基教会、印度教(不强制于苦行僧、阉人和五岁下的小孩)、耆那教、基督复临安息日会、锡克教、基督教公谊会(教友派)、和一神普救派全部准许火葬。
其他禁止火葬的宗教
伊斯兰教和琐罗亚斯德教都是禁止火葬。中国朱熹的程朱理学也强烈反对子女火化父母的尸体,认为这是不孝的行为。而埃及人则相信火葬会杀死“Ka”(法老的灵魂),但他们并不禁止火葬,在远古时代,火葬是一种用来处理罪犯的作法,从而令其得不到来世。
历史
日本江户时代的火葬,出版于1867年‘日本的礼仪和习惯的草图’
古代
据考古记录,火葬始于至少2万6千年前的蒙戈湖(Mungo Lake)火葬。
替代的死亡礼仪强调处置遗体的方法,埋葬(土葬,火葬,和暴晒)经历历史的各偏好时期。
在中东和欧洲,土葬及火葬在新石器时代的考古记录里是很明显有的。文化种族也有其自己的偏爱和禁令。古埃及人发展出一种错综复杂的灵魂神学轮回,并禁止火葬,这也被闪语族广泛采用。巴比伦人则根据希罗多德来防腐其尸体。早期的波斯人实行火葬,但在琐罗亚斯德时期被禁止了。腓尼基人均实行火葬和土葬。古希腊人和罗马人一般会把将火葬与军事荣誉一同进行。
在欧洲,火葬的痕迹可追溯至青铜时代早期(约西元前2000年)的潘诺尼亚平原和沿中多瑙河一带。风俗在整个铜器时代的欧洲与瓮棺墓地文化(约西元前1300年)成为主导。在铁器时代,土葬再次盛行,而火葬持续至维兰诺瓦文化及其他地方。荷马所著的伊里亚德里的故事人物帕特罗克洛斯的葬礼曾叙述火葬,随后更埋葬在一个类似瓮形的坟墓,这被认为是最早描述的火葬仪式。但是火葬在那个时代并不盛行,因为在美锡尼文明时代,土葬才是首选,荷马可能反映在写伊利亚德时代较为普遍使用的火葬。英国科学史家威廉·丹皮尔认为:“火葬只是后来才发现,而且大半见于欧洲中部,因为那里的森林提供了充足的燃料”,“公元前九世纪,地中海人都实行土葬,但在荷马笔下的英雄都用火葬”[45]
批评安葬仪式也是宗教化争议里一种常见的中伤,一方会把火葬联想到拜火或人类祭品。
印度教是显著地不仅允许并公开指定进行火葬的宗教。火葬在印度首先表明于墓地H文化(Cemetery H culture,约西元前1900年)的,被认为是吠陀文明的形成阶段。梨俱吠陀包括了新兴做法的参考,在曼陀罗10.15.14,那里祖先“均进行火葬(agnidagdhá-)和不火葬(ánagnidagdha-)”。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火葬仍然有的,但就不普遍。据西塞罗,在罗马土葬被认为是较古老的仪式,而最尊贵的市民传统都是火葬的,尤其是上层阶级和帝国家庭的成员。
基督教反对火葬,其一是尊从犹太教的教义,其二是试图去废除希腊罗马异教(Graeco-Roman pagan)的礼仪。在5世纪前,火葬几乎在欧洲消失。
在中国远古时代,受儒家思想“入土为安”的影响,火葬并不盛行,因《周礼》规定“众生必死,死必归土”,厚葬才是孝顺,反倒是边疆民族很早就有火葬,如《墨子·节丧下》:“秦之西有仪渠之国,其亲戚死,聚薪柴而焚之,熏上,谓之登遐,然后成为孝子”,《荀子·大略》又说:“氏羌之虏也,不忧其系缧也,而忧其不焚也。”中国兴起火葬的观念还在佛教传入之后。《大唐西域记·印度总述》载述:“送终殡葬,其仪有三:一曰火葬,积薪焚燎;二曰水葬,沉水漂散;三曰野葬,弃林饲兽。”
中世纪
在欧洲部分地区,火葬是被法律所禁止的,甚至可以因此判处死刑[46]。火葬有时会被当局当做惩罚异教徒的一部分,这不只包括在火刑柱上被烧死。举例来说,威克里夫的遗体在死后被火化后的几年后被挖出来,并将骨灰扔入河里[47],明确作为他否认罗马天主教教义的圣餐变体的死后惩罚[48]。惩罚性质的火葬持续到近代。举例说,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2名在纽伦堡审判被裁定反人道罪的男子,其尸体没有被送返其家庭,而是被火化,然后放置在一处秘密的地点,作为法律程序的一个特别部分去试图戒绝其后任何形式的纪念活动[49]。而在日本,有一座用来纪念许多被处决的战犯(已被火化)的建筑,并允许放置其遗骸在那里(详细请参见靖国神社) [50] 。
佛教在汉朝传入中国,中国开始出现有火葬,佛教称荼毗,寺院的焚尸炉又称为化身窑。教徒并流行把尸体摆成打坐的姿势后火葬。《高僧传》记载了许多中外僧徒焚身之事,有的以自焚圆寂,有的死后焚化火葬。建隆三年(962年),宋太祖赵匡胤曾诏回;“近代以来,遵用夷法,率多火葬。”[51],三月,下令禁止火葬:“近代以来,率多火葬,甚愆典礼,自今宜禁之。”[52]但火葬仍旧流行,朱熹在《朱子文集》卷一十四《跋向伯元遗戒》说:“自佛法入中国,上自朝廷,下达闾巷,治丧礼者,一用其法。”“茶毗火葬法”在宋代大为流行,例如《水浒》第25回中武大郎和51回中沧州知府的小儿子死后均在棺材内火葬。南宋朝廷仍禁民间火葬,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监登闻鼓院范同上奏,说“方今火葬之惨,日益炽甚”,建议朝廷拨地令贫民葬亲。理学兴盛之后,火葬逐渐衰落。元朝规定土著汉人一律土葬[53]。
明清之际中国仍禁止火葬,但仍无法完全根除火葬的习俗,据明嘉靖《尤溪县志·地理卷·谣俗》记载,“普通民众去逝,尸体积柴而焚之”,吴县通济寺设焚化亭,供民间火葬[54]。清初允许火葬,满人入关前也是实行火葬,例如努尔哈赤去世后为火化,称为“宝宫”的骨灰坛葬在福陵,入关后的初期,顺治帝、其爱妃董鄂氏以及孝康章皇后也是火葬,但此后开始限制火葬而鼓励土葬。顺治五年(1648年)四月,清朝颁布丧葬条例[55]。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引《永康县志》说浙江永康县有八弊俗,其一就是火葬(详细请参见中国殡葬史)。《大清律》后来规定:“其从尊长遗言,将尸体烧化或置水中,杖一百”;“若私自火葬或水葬父母,按杀人罪论死刑”;“旗人、蒙古丧葬,概不许火化”。但清朝的佛教僧尼,一部分信徒,以及寺庙收葬的流浪死者仍然在寺庙里火葬。另外,瘟疫流行、或者客死异乡者不便运灵柩回乡的情况下,火葬也是权宜之策。
近代
1873年,帕多瓦教授Brunetti在维也纳世界博览会举行了一个关于火葬的演讲。在英国,运动得到维多利亚女王外科医生亨利·汤普生先生的支持,他连同同事在1874年创立了英国火葬协会(Cremation Society of England)。欧洲首个火葬场建于在1878年,分别在英国沃金和德国哥达,而首个在北美洲的火葬场则于1876年由Francis Julius LeMoyne博士支持建于宾夕法尼亚州华盛顿。美国的第二火葬场被认为1877年7月31日由Charles F. Winslow在犹他州盐湖城建立的。英国的首个正式火葬仪式举行于1886年3月26日的沃金[56]。
火葬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立法,是始于一个威尔士医生William Price火化他的儿子,事件发生在1883年前不久的历史性城市兰特里森特的一个异教徒仪式里[57]。医生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孤僻的人,其火葬仪式最初被家中和教会的人反对阻挡。警方其后归还已部分烧焦的儿子尸体给他,条件是既不需安葬也不能火葬。但次年,医生辈弃了承诺,并烧毁了他儿子的遗体。后来被逮捕,并于1884年在法院审判案件,结果,在同年2月修正合法化了火葬(这法例没有扩展到爱尔兰)。英国国会的法令,是为了使遗体火葬跟加有规则,并于1902年通过让葬礼当局建立火葬场[58]。部分不同的新教教会也跟随接受火葬,所持的基本理由是,“神能复活了一碗骨灰正如他能复活一碗尘土般容易”。1908年的天主教百科全书曾批评此,指他们为“险恶的运动”,并把他们与共济会联系一起,虽然他们说:“没有任何直接反对教会进行火葬的教条”[59]。1963年,教宗保禄六世对火葬解禁,并于1966年获准天主教神父主持火葬仪式。
澳大利亚也开始建立现代火葬运动和社团。澳大利亚首个为特定目的而建造的现代化火葬场及教堂,在1901年建于南澳大利亚州首都阿德莱德的West Terrace Cemetery。这个小建筑,类似于物在沃金的火葬场,自19世纪的风格大体保持不变,并完整运作直至1950年代末。经营历史最悠久的火葬场在澳大利亚悉尼的鲁克伍德,开放于1925年。
在荷兰,选择性火葬协会(Association for Optional Cremation)[60] 1874年的成立带来一个火葬优点和缺点的长期争论。反对火葬的法律被质疑和废票处理,并在1915年无效(荷兰兴建的首个火葬场的两年后),直到1955年为止,火葬在荷兰没有得到正式的法律认可[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出于保护耕地、节省土地资源等原因,一贯倡导火葬。1956年4月27日,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等151名高级官员联合签名,以个人名义倡导火葬。这些官员去世后基本为火葬,其中周恩来和邓小平根据其遗愿也未保留骨灰;唯一的例外是毛泽东的遗体至今尚未火葬,而是被防腐保存。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62]。首次规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推行火葬,并对不遵守该规定的国家职工实行处分。1997年7月21日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也有同样规定[63]。但是推行并不顺利,尤其于实农村地区。第一,“入土为安”是很多中国人传统的观念,尤其很多老年人都很反对火葬。此外,很多农村的人对火葬也不太理解,他们把火化后的骨灰如土葬般照样地放进棺木然后在土葬,结果一样不能节省土地。有些农民更是公开抵制,强行进行土葬,结果政府当局也强行挖开坟墓,进行火葬。此外,有些人为了坚持进行土葬,更有行贿官员,进行假火葬,制作假“火化证明”。[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