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世界範圍內的野生動植物貿易不斷發展,由於這種貿易的增長對野生動植物保護産生十分不利的影響,1963年國際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同盟就呼籲製定國際公約予以控製。1973年2月召開了關於締結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全權代表會議,並簽訂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共有25條,4各附件,於1975年7月1日生效。附錄1列入了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貿易的影響而有滅絶危險的物種800種。這些物種標本的貿易必須加以特別嚴格的管理,以防止進一步危害其生存,並且衹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允許進行貿易(包括出口、進口、再出口和從海上引進)。一般應禁止貿易。附錄2列入所有那些目前雖未瀕臨滅絶,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就可能變成有滅絶危險的物種,和為使這些物種中的某些物種標本的貿易得到有效控製,而必須加以管理的其他物種,共包括2.7萬種。對此類物種的貿易應嚴加限製。附錄3列入任一成員方認為屬其管轄範圍內,應進行管理以防止或限製開發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員國合作控製貿易的物種。這三類物種不斷變化越來越多的物種被納入第二類和第一類的範圍。 | | - :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 CI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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