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經貿交流協會(簡稱“海貿會”)於2004年1月6 日正式成立,是由商務部主管,在民政部登記註册,具有社團法人地位的非贏利性社團組織。由全國經貿界有代表性的、從事和熱心於海峽兩岸經貿交流的機構、企事業單位和知名專傢學者組成。
【主要任務】
l 與臺灣有關民間機構、工商團體建立聯繫,通過洽談會、展覽會、研討會、專業交流等各種方式促進兩岸經貿交流合作
l 與臺灣有關民間機構、工商團體研究交流兩岸貿易、投資中的有關問題,促進兩岸貿易投資便利化
l 協助處理兩岸貿易、投資和勞務合作等方面
的糾紛,維護兩岸工商企業及人員的合法權益
l 組織會員單位赴臺舉辦産品展覽展銷會,接待臺灣工商企業團體來大陸經貿考察、參會、參展等活動
l 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托的事項
l 研究兩岸直接通商中存在的各種技術問題,嚮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
l 為會員單位和海峽兩岸經貿企業提供咨詢服務
【業務範圍】
信息交流、經貿合作、業務培訓、咨詢服務
【領導機構】
會長(法人代表) 李水林
常務副會長 王遼平
副會長 唐煒
秘書長 孫兆麟
【會員構成】
海貿會的會員包括從事海峽兩岸經貿交流的企業、社團、研究機構和個人
海貿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海峽兩岸經貿交流協會(英譯名association of economy and trade across taiwan straits),簡稱海貿會(英譯簡稱aetats)。
第二條本會是由全國經貿界有代表性的、從事和熱心於海峽兩岸經貿交流的研究機構、相關社團、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自願結合的全國性、非贏利性社會團體,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條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海峽兩岸經貿問題,促進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推動兩岸直接通商、促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受業務主管單位商務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於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與臺灣有關民間機構、工商團體建立關係,通過洽談會、研討會、專業性、技術性對口磋商等各種方式促進兩岸經貿交流合作(包括貿易、雙嚮投資、勞務合作等);
(二)與臺灣相應的民間機構、工商團體就通商、投資有關問題進行磋商,解决直接通商的相關技術問題,促進兩岸貿易投資便利化;
(三)與臺灣相應的民間機構、工商團體研究、磋商兩岸經貿交流中存在的相關問題;
(四)協助處理兩岸貿易、投資和勞務合作等方面的糾紛,維護兩岸工商企業及人員的合法權益;
(五)研究兩岸直接通商將衍生的各種技術問題並嚮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
(六)為從事兩岸經貿交流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相關咨詢和服務;
(七)承辦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授意的其他工作以及企業等委托的其他事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製。
單位會員係指從事對臺工作、對臺經濟活動和經貿研究及交流的機構、企事業單位以及從事兩岸經貿關係研究的學術單位等。
個人會員係指在海峽兩岸經貿關係方面從事研究、管理的專傢、學者和工作人員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擁護並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决議和規定;
(二)從事對臺工作、對臺經濟活動、對臺經貿研究和交流與合作業務;
(三)在對臺經貿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和工作便利條件。
第九條 會員申請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申請成為個人會員需經一名理事或兩名會員推薦;
(二)依照本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查;
(三)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决權;
(二)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决議;
(二)維護本會的名譽和合法權益;
(三)熱心支持、積極參與本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嚮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决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産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製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决定終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决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决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决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决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嚮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報告;
(五)决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决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製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製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决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决通過方能生效;如情況緊急,可由會長辦公會代理事會决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幹人、秘書長1人,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過半數選舉産生。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綫、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决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决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决議、理事會决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决定;
(四)决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傢有關部門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傢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産來源屬於國傢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嚮社會公佈。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傢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决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業務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財産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决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産,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傢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於2004年1月6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决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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